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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感聲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裁定 97年度感聲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受 處分人 甲 ○

(現於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上列受刑人因感訓處分案件,聲請人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之感訓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感訓處分人甲○感訓案件,符合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之要件,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 月24日以法矯字第0970001464號函核准在案,爰聲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等語。

二、本院審核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97年1 月28日岩技所教字第0971100031號函檢具之本院94年度感裁字第31號刑事裁定、本院治安法庭執行書、受感訓處分人身分簿、法務部97年1 月24日法矯字第0970001464號函、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報請免予繼續執行感訓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檢肅流氓條例第19條第 1項,檢肅流氓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治安法庭

法 官 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怡貞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0 日

裁判日期:2008-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