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114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585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審酌被告前自93年7 月間起至94年9 月21日止,利用擔任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理之機會,連續侵占該公司之款項77次,金額高達二千餘萬元,猶不知警惕,被告復自95年11月間起至96年9 月間止,再度利用擔任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之會計人員而負責公司財務之機會,將業務上所持有之款項侵占入己,其接續犯行共達22次,所侵占之金額則逾新臺幣164 萬元,且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審酌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維法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36 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政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144號刑事判決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7年度偵字第2585號被 告 丙○○ 女 3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 臺北縣○○鎮○○路2之2號7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自民國95年11月1 日起至96年10月間止,任職臺北縣中和市○○路○○○ 號7 樓「前景娛樂有限公司」(下稱前景公司)及臺北縣板橋市○○路○ 段○○○ 巷○ 弄○○號1 樓之「大躍進電影有限公司」(下稱大躍進公司)擔任會計人員,負責記帳及存、提公司款項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丙○○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自95年11月10日間起至96年9月14日止,利用上開職務機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將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總計新臺幣(下同)164萬5916元之金錢侵占入己,嗣因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之廠商遲未收取應收帳款後告知前景公司、大躍進公司的代表人乙○○,經雙方對帳查證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前景公司暨大躍進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1.被告丙○○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供述。
2.告訴人代表人乙○○及告訴代理人許中銘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3.自白書及明細列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嫌。其先後多次業務侵占犯行,均係利用擔任前景公司及大躍進公司會計人員之同一機會,就同一犯罪構成要件之事實,本於單一犯意之接續行為,屬接續犯,為包括之一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檢察官 甲 ○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日 期 │ 金 額 │ 犯 罪 手 法 │├──┼──────┼────────┼──────────────────────┤│ 1 │95年11月10日│ 21萬4,728元 │丙○○收到楊晴絮轉交的「盛夏光年」電影預售票││ │ │ │款項共計61萬4,728元,但只存入40萬元至前景公 ││ │ │ │司銀行帳戶內,21萬4728元遭丙○○侵占。 │├──┼──────┼────────┼──────────────────────┤│ 2 │95年12月 │ 10萬6,342元 │丙○○收到楊晴絮轉交的「令人討厭的松子的一生││ │ │ │」電影預售票款項共計10萬6,342元,全數遭黃寶 ││ │ │ │玟侵占。 │├──┼──────┼────────┼──────────────────────┤│ 3 │96年1月 │ 13萬8,000元 │丙○○收到楊青翰轉交的「嚮舞」電影預售票款項││ │ │ │共計13萬8,000元,全數遭丙○○侵占。 │├──┼──────┼────────┼──────────────────────┤│ 4 │96年1月 │ 1萬2,337元 │丙○○至絕色戲院及各代售端點收取「白色大地 ││ │ │ │」之代售預售票款項共1萬2,337元,全數遭丙○○││ │ │ │侵占。 │├──┼──────┼────────┼──────────────────────┤│ 5 │96年5月11日 │ 4萬4,000元 │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領4萬4,000元,││ │ │ │原本應立即轉入前景公司支存帳戶,以利給付永瑞││ │ │ │事業有限公司5月15日到期支票。然而,丙○○並 ││ │ │ │未存入該款項,全數遭侵占。 │├──┼──────┼────────┼──────────────────────┤│ 6 │96年6月1日 │ 3萬5,498元 │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領現金3萬5,49 ││ │ │ │8元,原本應支付房屋稅等費用,但全數遭丙○○ ││ │ │ │侵占。 │├──┼──────┼────────┼──────────────────────┤│ 7 │96年6月5日 │ 1萬5,114元 │范健佑將嘉義拍攝預支所剩餘之款項1萬5,114元交││ │ │ │給丙○○,然均未存回公司帳戶裡,全數為丙○○││ │ │ │侵占。 │├──┼──────┼────────┼──────────────────────┤│ 8 │96年6月11日 │ 25萬7,250元 │丙○○提領向上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帳戶現金25││ │ │ │萬7,250元,原本應該立即匯款至前景公司之銀行 ││ │ │ │帳戶,以支付業務執行費,但丙○○提領現金後,││ │ │ │並未進行匯款,全數加以侵占。 │├──┼──────┼────────┼──────────────────────┤│ 9 │96年7月31日 │ 8萬4,892元 │丙○○積壓7月31日到期之廠商支票,以利其拖延 ││ │ │ │虧空而不被發現的時間,計有應付范昇音樂有限公││ │ │ │司4萬950元支票一張、六福影視器材有限公司24萬││ │ │ │元支票一張、福相股份有限公司1萬9,942元支票一││ │ │ │張,共計8萬4,892元。 │├──┼──────┼────────┼──────────────────────┤│ 10 │96年8月 │ 2萬580元 │丙○○至真善美戲院及各代售端點收取「聽見天堂││ │ │ │」之代售預售票款項共2萬580元,全數遭丙○○ ││ │ │ │侵占。 │├──┼──────┼────────┼──────────────────────┤│ 11 │96年8月 │ 4,000元 │丙○○至真善美戲院收取「小星星眨眼睛」之代售││ │ │ │預售票款項共4,000元,全數遭丙○○侵占。 │├──┼──────┼────────┼──────────────────────┤│ 12 │96年8月3日 │ 2萬523元 │丙○○提領前景公司帳戶現金2萬523元,原本應該││ │ │ │立即匯款給蔡欣穎,以支付先前蔡欣穎替前景公司││ │ │ │代墊的款項,但丙○○提領現金後,並未進行匯款││ │ │ │,全數加以侵占。 │├──┼──────┼────────┼──────────────────────┤│ 13 │96年8月3日 │ 8萬元 │丙○○提領大躍進公司帳戶現金8萬元,原本應該 ││ │ │ │立即轉交給「臺灣高鐵」紀錄片之導演盧元奇,以││ │ │ │支付工作酬勞,但全數被丙○○侵占。 │├──┼──────┼────────┼──────────────────────┤│ 14 │96年8月15日 │ 13萬7,349元 │丙○○盜領前景公司帳戶13萬7,349元。 │├──┼──────┼────────┼──────────────────────┤│ 15 │96年8月21日 │ 10萬7,349元 │丙○○提領前景公司帳戶現金10萬7,349元,原本 ││ │ │ │應該立即匯款給「秋水伊人」、「德米與華達」等││ │ │ │電影的翻譯人員的費用6萬4,849元,以及匯給翁靜││ │ │ │婷的Mac電腦費用4萬2,500元,但丙○○提領現金 ││ │ │ │後,並未進行匯款,並全數加以侵占。 │├──┼──────┼────────┼──────────────────────┤│ 16 │96年8月30日 │ 9萬元 │丙○○自大躍進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領11萬8,000 ││ │ │ │元,原本應立即轉入大躍進公司支存帳戶,以利給││ │ │ │付8月底之到期票。然而,丙○○僅存入2萬8,000 ││ │ │ │元,並將應支付給「臺灣高鐵」紀錄片之剪接師許││ │ │ │惟堯之9萬元全數侵占。 │├──┼──────┼────────┼──────────────────────┤│ 17 │96年8月30日 │ 2萬8,874元 │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領36萬5,332元 ││ │ │ │,原本應立即轉入前景公司支存帳戶,以利8月底 ││ │ │ │到期票之兌現。然而,丙○○僅存入33萬6,458元 ││ │ │ │,並將應付給謝文龍之三張支票之款項(6,824元 ││ │ │ │、1萬1,400元、1萬650元)予以侵占,共計2萬8,8││ │ │ │74元。 │├──┼──────┼────────┼──────────────────────┤│ 18 │96年8月31日 │ 1萬2,600元 │丙○○積壓8月31日到期之廠商支票,以利其拖延 ││ │ │ │虧空而不被發現的時間,計有應付沙龍特機事業有││ │ │ │限公司9,450元支票一張、美展實業有限公司3,150││ │ │ │元支票一張,共計1萬2,600元,丙○○侵占全數款││ │ │ │項。直到9月底事跡敗露,才由公司寄出上述發票 ││ │ │ │,並將款項重新補足。 │├──┼──────┼────────┼──────────────────────┤│ 19 │96年8月31日 │ 7,200元 │丙○○挪用應付誠品股份有限公司8月31日到期之 ││ │ │ │7,200元支票一張,丙○○侵占該筆款項,直到9月││ │ │ │17日銀行來電通知支存款項不足,才揭發丙○○長││ │ │ │久以來的不法作為。 │├──┼──────┼────────┼──────────────────────┤│ 20 │96年9月 │ 4萬9,280元 │丙○○至真善美戲院收取「秋水伊人」及「德米與││ │ │ │華達影展」之代售預售票款項共4萬9,280元,全數││ │ │ │被丙○○侵占。 │├──┼──────┼────────┼──────────────────────┤│ 21 │96年9月6日 │ 4萬元 │丙○○提領大躍進公司帳戶現金4萬元,原本應該 ││ │ │ │立即轉交給「臺灣高鐵」紀錄片的導演盧元奇,以││ │ │ │支付工作酬勞,但全數被丙○○侵占。 │├──┼──────┼────────┼──────────────────────┤│ 22 │96年9月14日 │ 14萬元 │丙○○自前景公司銀行活存帳戶提領14萬元,原本││ │ │ │應立即轉入前景公司支存帳戶,以利給付播網科技││ │ │ │股份有限公司之9月15日之到期票。然而,丙○○ ││ │ │ │並未存入該款項,全數予以侵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