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易字第2138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江鶴鵬律師
林月雪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804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97年6 月12日中午12時50分許,基於妨害秘密之犯意,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路○段○○○ 號地下一樓之何嘉仁書店兒童圖書區,尋找穿裙子之婦女為目標後,藉機蹲在地上,無故持數位相機,由下往上竊拍告訴人胡○○(姓名年籍詳卷)之裙底。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胡○○告訴被告甲○○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觸犯刑法第315 條之1 第2 款之妨害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已於97年11月5 日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被告匯款單及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各一份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雅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