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矚重訴字第3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選任辯護人 游鉦添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林殷世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吳啟孝律師
范 惇律師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李建慶律師王志傑律師被 告 寅○○選任辯護人 蔡文彬律師
林明賢律師陳孟秀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705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減為有期徒刑拾壹月。
戊○○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柒月;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寅○○共同連續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癸○○係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十二樓承曄財務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承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地政士(土地代書),於民國九十三年間,因法令變更而無法利用捐贈道路用地予政府機關方式協助顧客避稅,其與同業戊○○另發現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無法在集中市場或櫃檯買賣中心公開交易,成交價格不易認定,且該等公司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並未經主管機關嚴格審核,若公司內部「暫結」資產負債表與公司實際資產淨值不符(如某項投資已造成重大虧損,但暫結財務報表中未認列投資虧損情形,則財務報表中之資產淨值將遠高於實際資產淨值),則可利用此一價差空間,及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對於政府機關、學校之捐贈可作為列舉扣除額且不受金額限制之規定,達到逃漏稅之目的,且其二人明知恩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基公司)、偉智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偉智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竝立公司)、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正公司)、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銓公司)、漢德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漢高國際文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漢德公司)、百齡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百齡公司)、聯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聯天衛星電信股份有公司,下稱聯天公司)、彤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彤電公司)、海麗光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麗公司)、旺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更名為洛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錸公司)、裕樺先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樺公司)、新瑞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瑞都公司)、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嗣先更名亞太固網寬頻股份有限公司,再更名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森寬頻公司)等十四家未上市(櫃)公司(下稱恩基等公司),九十三年間之財務狀況不佳,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正常營運之公司,並無投資價值,該等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之實際交易價格極低,但如依該等公司出具之九十三年間資產負債表(暫結報表)計算,其等股票每股淨值卻仍分別有新台幣(下同)十六點二四元、十點四九元、九點八三元、十點二三元、十點七四元、十點五七元、九點八一元、七點三六元、九點九九元、十一點零五元、五點八六元、五點四六元、九點六二元、九點八三元、九點六五(或九點五五元),竟利用此現象,共同基於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之方式,協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其等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手法如下:先由癸○○、戊○○透過盤商或公司股東,購入上開非屬正常營運,已無投資價值之恩基等十四家公司股票,並以股票淨值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購得上開公司股票,並取得上開公司出具之可計算出每股淨值遠高於成交價格之九十三年度資產負債表,再由與渠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壬○○(經檢察官併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坪林鄉鄉長己○○、烏來鄉鄉長張金榮(檢察官併案由臺灣高等法院審理)接受捐贈,並由戊○○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樹林高中校長丑○○、秘書巳○○接受捐贈,復由與渠等具有概括犯意聯絡之寅○○介紹後遊說不知情之金門縣立金城國中校長乙○○(上開公務員己○○、丑○○、巳○○、乙○○所涉幫助逃漏稅捐及圖利罪嫌部分,均另行審結)接受捐贈,俟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確定願意接收捐贈後,即由癸○○、戊○○、承曄公司所屬業務員及與癸○○、戊○○有概括犯意聯絡之丙○○、甲○○,分別招攬如附表所示有意透過捐贈股票方式逃漏個人綜合所得稅之納稅義務人,由各該納稅義務人依渠等所得結構,計算渠等申報列舉扣除額時所須之金額,並支付欲申報列舉扣除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款項,再由癸○○以承曄公司名義代辦相關股票過戶轉讓及捐贈事宜,並由不知情之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之承辦人員依癸○○提供之捐贈股票申請書、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資產負債表(暫結報表)、臺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總額證明書等資料,出具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依上開資料所示之每股淨值(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計算之受贈股票總值(亦遠高於捐贈人實際購買股票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交予癸○○轉交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收執,如附表所示之納稅義務人取得上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間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明知渠等並未實際支付如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值之金額購買所捐贈之股票(實際僅支付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金額),仍在其等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欄中之「捐贈(對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實際金額」欄內,依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值金額而填載,並檢附上開感謝函後,送交稅捐機關,癸○○、戊○○、丙○○、甲○○、寅○○、壬○○等人,而以此方式幫助如附表所示納稅義務人以此浮報捐贈金額之不正方法逃漏其等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各捐贈人、納稅義務人姓名、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股票金額、逃漏稅捐之金額、受贈股票之學校或機關名稱及招攬捐贈之人員姓名等項,均如附表所示)。而如附表所示捐贈人實際繳交之款項,除作為癸○○、戊○○購買上開股票所需之款項外,癸○○依烏來鄉公所出具感謝函金額之百分之零點五款項支付佣金予壬○○,並依金城國中出具感謝函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款項支付佣金予寅○○,另分別依感謝函金額百分之三、百分之一款項支付介紹費予丙○○、甲○○(壬○○獲利七十五萬七千一百八十五元,寅○○獲利一百二十七萬四千零四十六元〔起訴書誤載一百二十七萬七千零四十六元〕),其餘款項為癸○○、戊○○獲利所得。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縣調查站移送暨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至之四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查:
㈠、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或納稅義務人、證人吳享桂(附表編號五十楊明士之母)等於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為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之規定,惟公訴人、被告、辯護人就前開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於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引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上開證人於台北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㈡、又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或納稅義務人、證人吳享桂(附表編號五十楊明士之母)、陳梁端端(附表編號三陳建宏之母)、莊淑芬(附表編號九莊清秀之女)及證人即台北市國稅局大安分局課長鍾鳳娥、證人即被告癸○○、戊○○、丙○○、甲○○、寅○○、丑○○、巳○○、乙○○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查無顯不可信之情形,自得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亦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癸○○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時所為之陳述,固屬審判外之陳述,然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經進行交互詰問後,其證述內容與臺北縣調查站中陳述之情節有部分不符,而本院審酌證人癸○○於調查站陳述時並無來自他人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供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寅○○之機會,復參以被告寅○○與證人癸○○之間無任何仇怨嫌隙,業據其二人供證在卷,是證人癸○○於調查站陳述時實無設詞誣陷被告寅○○之動機存在,且按證人於案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法則,較諸事後翻異其案發之初所為之陳述為可信,足認證人癸○○於調查站時之陳述,客觀上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被告寅○○本案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故依上揭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證人癸○○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之證言,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癸○○、戊○○、丙○○、甲○○及寅○○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確有參與癸○○、戊○○、丙○○、甲○○或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招攬之股票捐贈案,分別捐贈恩基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並取得所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開立之感謝函後,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於九十四年五月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如附表所示之捐贈股票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惟均矢口否認有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被告癸○○辯稱:伊當初是依照政府法令認定的股票淨值,去市場上找尋找市價低於淨值的股票,且當初是基於幫助政府機關的財源而捐贈股票,因捐贈者幾乎都是高知識份子,捐贈者中有人曾問過國稅局是否可以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稅捐單位人員回答可以捐贈股票,所以是因相信政府的法令,認為可以達到捐贈的效果,才會去做這件事情,當初如果沒有法令的依據,是不會去捐贈股票的;至於財政部九十四年間的解釋函令是本件股票捐贈後才發布的,但在九十三年間辦理捐贈股票時並沒有可以質疑我們捐贈股票的法令,且我們在執行捐贈業務過程中都非常謹慎,且是依據法令的,所以伊並沒有要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戊○○辯稱:我們當初會捐贈未上市(櫃)股票,完全出於合法的流程,並依據法令規定來協助納稅義務人節稅;樹林高中丑○○校長是伊大哥的岳父,雙方因此而認識,但這十年來我們只有見過二次面,從來沒有任何交集,因伊大哥之前提到樹林高中有在做社會募款,基於這樣的想法,伊就與伊大哥聯絡後去拜訪丑○○校長,完全沒有給丑○○任何好處,也沒有私底下與他聯絡,後續接觸的過程都是由癸○○去接洽的;伊不是故意去找有問題公司的股票,只是透過盤商去找尋股票市值與淨值有落差的公司,但伊購入股票當時並不知道這些公司有問題,像東森寬頻公司的資本額那麼多,該公司出現問題,並不是伊可以知道的,所以伊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丙○○辯稱:在九十三年捐贈股票的時空環境及當時法律規定,我們所有當事人應該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因為稅法(指遺產及贈與稅法)有規定未上市股票的價值是以公司資產淨值去計算的,因未上市股票有人買比較高的價格,也有人買比較低的價格,並沒有一定的標準價格,所以才會以公司之總資產減掉總負債計算出來的淨值,作為認定未上市股票的價值標準;當時癸○○找伊幫他介紹客戶找股票捐贈時,我們有查到遺產及贈與稅法的規定,也有電話詢問過稅捐機關,稅務人員都回答是以淨值來計算未上市股票的價值,且本件法院向國稅局函查結果,也認為八十幾年間就有人在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了;本件九十三年捐贈股票當時,政府也沒有法令規定民眾捐贈股票給政府機關要等到受贈單位出售股票後才認定股票價值,是九十四年以後才有相關解釋令函,但九十三年捐贈當時是相信國家的法令才作股票捐贈;又依過去的經驗告訴我們捐贈土地是以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幾左右的金額購入,但以國家認定的公告現值全額去認定捐贈的價值的,所以九十三年當時我們相信癸○○所作的說明,他也說有受贈機關可以接受捐贈,且捐贈股票對於受贈單位是有幫助的,本件我們應該要受到信賴保護原則的保護,伊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甲○○辯稱:伊介紹客戶給戊○○辦理捐贈股票事宜,當時戊○○有提供相關的法令依據及資料給伊看,所以伊認為這是合法節稅,伊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被告寅○○辯稱:當初是癸○○提出相關法令及其捐贈給相關單位的資料給伊看,透過伊去接觸金城國中校長乙○○,而伊帶癸○○去接觸乙○○校長時,也有當面跟乙○○校長說要不要接受捐贈自己決定,伊當時是一番美意,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
二、經查:
㈠、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納稅義務人),確於九十三年間,分別經由被告癸○○、戊○○、丙○○、甲○○或承曄公司所屬之業務員之招攬,參與購入股票辦理捐贈案,並由被告癸○○以承曄公司名義代渠等辦理購買恩基等十四家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捐贈事宜,被告癸○○係檢附所捐贈股票之公司資產負債表、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資料,分別為上開捐贈人捐贈上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而上開機關、學校係依據癸○○於申請股票捐贈時所檢附之上開資料,出具內容記載有受贈股票名稱、股數及以股票淨值計算受贈股票總價值之內容之感謝函予被告癸○○轉交捐贈人,嗣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分別取得臺北縣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或烏來鄉公所出具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之感謝函後,於九十四年五月渠等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將感謝函所載之股票總價值(即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捐贈金額)申報為列舉扣除額以扣抵稅款等情,業據被告癸○○、戊○○、丙○○、甲○○、寅○○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在卷,並經證人己○○、張金榮、壬○○、高良活、丁○○、曾梅淑、溫雅媜、林昭賢、卯○○及證人即附表所示股票捐贈人王懿融、邢運蘭、陳建宏、莊光達、張婉玲、丁乾坤、楊淑婷、莊健培、莊清秀、張榮華、洪惠風、陳建中、官裕宗、張雅菁、蔡勝國、林秀珠、劉明珠、盧曉蕾、范姜群、馮南陽、許宗隆、連舫笙、王佳文、洪文玲、楊俊翰、侯雅娟、周正義、郭碧玉、林功位、詹勝婷、王英全、辛俊谷、林麗莉、胡韻生、許慶隆、游喬崙、陳慧明、施焄鏻、彭翠瑾、游文昌、彭運鵾、楊汝聰、黃玉惠、林育民、林榮豐、胡躍瀧、曾雅蘭、楊明士、吳享桂(即楊明士之母)、郭和平、呂芳霖、陳健、吳建興、羅彩禎、鄭明嬌、洪文耀、張秋墩、郭正沛、李德成、許明權、孔祥容、周博治、楊孟儒、謝郭秀塔、庚○○、林崑海、張秀、黃金木等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中,及證人丑○○、巳○○、乙○○、陳適安(附表編號四五之捐贈人)、陳梁端端(附表編號三捐贈人陳建宏之母)、莊淑芬(附表編號九捐贈人莊清秀之女)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復有附表所示捐贈人(納稅義務人)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電子申報書、核定通知書、台北市國稅局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及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之資產負債表(或暫結報表)、承曄公司代理捐贈人申請股票捐贈之申請書、承曄公司函及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出具同意接受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之函文,暨記載接受捐贈股票之股數、總值金額等內容之感謝函等件在卷可稽,自堪認定。
㈡、又查恩基等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捐贈人將上開公司股票辦理捐贈時,均非屬於正常營運之公司,且已無投資價值,分述如下:①恩基公司自八十九年度即申報巨額虧損一億六千二百六十九萬零八百四十九元,九十年度起擅自歇業,自該年度起均未依規定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亦查無該公司自九十至九十三年度有主要營業收入;又依該公司目前名下之財產僅有兩輛汽車,並無任何土地財產,足證該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資產負債表所揭露資料並非真實,不能資為本件贈與時恩基公司財產狀況認定之基礎,其據以核算之每股淨值亦無法反應股票當時之價值;且該公司自九十二年起迄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止,欠稅金額總計高達一千零四十四萬三千一百六十元等情,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洪文耀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恩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三二號),查明屬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訴字第四三二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審理捐贈人陳健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恩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恩基公司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即經查獲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該公司既無正常營業,欠稅金額復高逾千萬元,已難認該公司股東權益淨值必為正數,而有經濟上之價值等節,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證人即恩基公司監察人孫寀媛(原名孫慧芬)於臺北縣調查站時證稱:恩基公司資產負債表上「主辦會計」、「經理人」等欄位上蓋的印章是伊的名字(原名孫慧芬),但那不是伊的印章,伊也不曾授權恩基公司去刻伊名字的印章使用,且伊在恩基公司擔任監察人期間不曾在上開資產負債表之欄位上蓋章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卷第一七五頁)。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財北國稅南港營業字第0九八000五二三四號函(函旨恩基公司九十一年九月一日擅自歇業他遷不明,至九十四年一月十四日遷入台北市○○區○○路○○巷○○號十三樓;該公司積欠積欠營業稅三筆及至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止之滯納金、利息共五百二十一萬三千一百七十六元)、松山分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0九八0二一二八七0號函附之恩基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指恩基公司於上開年度均未依法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②偉智公司為「偉智科技集團」成員,該公司與集團其他成員間藉彼此各金融機構帳戶內之存款交互轉帳之方式,取得銀行存款憑證後,或據以辦理公司設立登記、或增資變更登記,隨即將存款資金挪作他用,偉智公司並以上述方式,於八十九年八月至九十一年八月間,將實收資本額由七億二千一百零四萬元虛增為十二億八千四百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元,該集團負責人李偉裕並因而被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三四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緩刑三年在案;且偉智公司與集團成員「大正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有互相投資情事,該公司迄今欠稅總額合計達三千七百二十八萬九千六百零三元;又該公司九十三、九十四及九十五年度各年度應收帳款金額數倍於全年營業收入,其應收帳款週轉率(營業收入/應收帳款)分別為零點三四、零點一三、零點零九,與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編制之九十三年度中華民國臺灣地區「主要行業財務比率」之相同行業之該項比率五點五至七點二(綜合算數平均數)相差甚大;並經該公司管轄稽徵機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查認:「…歷年申報營業收入、毛利皆偏低,且交易對象皆為集團內公司,,顯有窗飾之義,且往來交易皆以應收、應付列帳,致其資產負債表金額相當異常。」,則偉智公司股東權益淨值堪慮,受贈該公司股票無法確認係獲利等情,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陳健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偉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查明屬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八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六一號案件審理捐贈人林功位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偉智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偉智公司之財務異常,該公司股東權益淨值確有不實,不足以顯示該公司(股票)之實際價值,其帳面(指資產負債表)每股淨值十點四九元顯失真實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三三四八號刑事簡易判決書、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指朱淑芬與偉智科技集團負責人李偉裕及朱淑玲、朱淑美等人於八十九年八月起至九十一年八月間,共同連續三次以現金增資方式虛增偉智公司之資本共一億零五百三十四萬元之方式,將偉智公司實收資本額由七億二千一百零四萬元虛增為十二億八千四百十五萬九千三百三十元,朱淑芬因此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偉智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一千七百九十六萬九千五百二十元)。③竝立公司九十年度至九十五年度之營運情形,除該公司九十四年度申報所得額為四萬五千五百七十二元,其餘年度上開公司申報之所得額均為鉅額虧損;而累積盈虧部分,除九十二年度累積盈虧為盈餘二元外,其餘年度該公司申報之累積盈虧亦均為鉅額虧損,是上開公司於九十三年間捐贈該公司股票前後五年期間均有鉅額虧損,且無累積未分配盈餘可供公司分配給股東,烏來鄉公所受贈上開公司股票,難謂已受有實質上利益等情,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林崑海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竝立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查明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上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重訴字第一八號刑事判決書(該判決指朱淑芬與偉智科技集團負責人李偉裕及朱淑玲、朱淑美等人於八十七年七月起至八十九年一月間,共同連續三次以現金增資竝立公司之資本共六億六千五百萬元之方式,將偉智公司實收資本額由三億五千元虛增為七億元,朱淑芬因此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月)、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竝立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二百七十八萬四千三百九十一元)。④大正公司前經台北市國稅局信義稽徵所調查結果有鉅額虧捐與欠稅,其虧損為九十二年度虧損五百十三萬四千九百三十三元,九十三年度虧損二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二十九元,欠稅為一千一百八十八萬八千四百八十七元,而該公司九十一年四月之資本額為十七億元,九十二年時增為二十一億元,九十三年又增為三十億元,經調查結果為該公司之營業額都是以循環方式開立,該局乃以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中區國稅雲縣二字第0九四0一八三九三號函告知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相關受贈單位,稱大正公司有積欠鉅額國稅、有鉅額虧損之情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亦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九四0二0七七三九號函告知台北縣政府及烏來鄉公所大正公司有前述情事,烏來鄉公所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北縣烏財經字第0九四00一一四七九號函通知原告,略稱因大正公司尚積欠鉅額國稅,原告前揭捐贈對烏來鄉公所已無實益,請原告於十五日內領回,是捐贈人捐贈大正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嗣因烏來鄉公所得知該公司積欠鉅額國稅之情事而通知捐贈人領回,則烏來鄉公所已無從因上開捐贈而受益等情,業經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張逸民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大正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查明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0九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五七0號案件審理捐贈人郭碧玉於九十三年度捐贈大正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大正公司積欠巨額國稅,營運尚非正常等節,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指大正公司欠稅總額合計達五千四百六十八萬五千二百六十七元)。⑤環銓公司九十一年、九十二年、九十三度分別申報累積虧損一億五千七百零五萬零八百八十九元、一億五千九百四十三萬三千八百五十九元、一億六千一百二十七萬一千零七元,且該公司自九十一年起迄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止,積欠營業稅金額總計達三百十五萬八千零五十九元,及該公司迄今共積欠五千四百十三萬零九百九十一元等情,有環銓公司九十一年至九十三年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台北市國稅局營業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營利事業所得稅欠稅查詢情形表等件在卷可稽;⑥漢德公司部分,稅捐機關為稽徵業務需要,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中區國稅法二字第0九六00六二七七七號函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提供漢德公司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度自行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及九十二年至九十五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未分配盈餘核定通知書等資料,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財北國稅松山營所字第0九六00三二五五九號函、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財北國稅資字第0九七0二一五四五九號函復,查得漢德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申請設立,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並無營業收入,卻有虧損,該公司業於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經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登錄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再漢德公司九十三及九十五年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該公司自行申報「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所載,截至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該公司股東仍為劉景岳及劉金瑤,持股分別為三百萬股及一百五十萬股,且該公司從未申報股東股票轉讓通報表,顯見漢德公司九十三至九十五年度並未有任何股票轉讓交易,前述訴外人林裕坤及孫淑怡向劉景岳及劉金瑤買入股票,並轉手出售與本件原告之股票交易顯非屬實,其目的顯乃為透過上開虛偽交易安排以墊高成本,並據以申報捐贈扣除額,以圖減輕其原應負擔之綜合所得稅負,足證漢德公司股票對受贈單位顯無實益等情,業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張秋富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漢德公司股票予彰化縣中正國小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查明屬實,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0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號案件審理捐贈人庚○○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漢德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漢德公司有積欠鉅額國稅,巨額虧損及未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營業稅等情事,足證該公司實非財務健全之公司等節,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證人即漢德公司負責人許德賢於偵查中結證稱:九十三年九月、十月間盤商曾秋雲問伊要不要賣漢德公司的股票,當時伊還有點懷疑,因為漢德公司當時經營狀況不好,伊不太相信有人要買漢德公司的股票,後來增秋雲陸續與伊接觸,並帶同戊○○到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五之公司來談這件事,因當時公司缺錢週轉,所以伊同意賣出股票,伊大約在九十三年十二月間達成交易條件,以每股九毛的價格賣出約
五、六千張公司股票,戊○○開票面金額約五百萬元之台支本票給伊,伊有提供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給戊○○,但事實上漢德公司之資產總額沒有這麼高,因為公司有幾筆投資結果不太理想,如果處分以後會有虧損,且公司之現金、存款,事實上也沒有這麼多,因公司已經把錢做其他投資,所以事實上公司每股價值並沒有資產負債表顯示這麼高,如果漢德公司每股有九元的價值,伊不能以九毛賣出等語(見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一號偵查卷第八十頁、八十一頁),顯見漢德公司於本件股票捐贈當時處於經營虧損狀態,該公司出具之資產負債表所載資產、存款之金額,並非真實。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中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日財北國稅中北服字第0九八0二0四0九六號函(指查無漢德公司九十三年度營業稅申報資料)。⑦百齡公司業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解散,且業已遷移不明,因尚有欠稅總額高達四千六百四十三萬六千九百零三元,而暫緩註銷其營業稅籍,又自九十四年以後均查無該公司股票交易申報紀錄,則依該公司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所載,該公司該年度虧損達一千二百八十四一千八百十元元,另依其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資產負債表所載,該公司之淨值為-八百七十四萬四千三五十七元,顯見百齡公司有鉅額虧損及欠稅,稅捐機關認定捐贈人捐贈之百齡公司股票已無任何價值,對受贈之學校並無實質上利益等情,業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葉明裕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百齡公司股票予彰化縣中正國小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查明屬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0九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陳惠玲於九十三年度捐贈百齡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亦認捐贈人提出百齡公司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資產負債表其應收票據、應受帳款及商品存貨部分,有虛增資產九千餘萬元,而應負所得稅部分則低列負債四千餘萬元,而有將應為負數之業主權益,虛增一億二千七百十六萬六千九百十六元之情事,該資產負債表顯然不實,是該公司於捐贈當時及矽虧損且欠稅金額龐大,其股票並無價值等情,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北投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財北國稅北投營業字第0九八000六四七六號函(指百齡公司截至九十八年七月八日積欠營業稅稅額一千三百七十萬六千一百三十九元,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三千七百六十五萬五千零十八元)附卷足憑。⑧聯天公司九十二年度至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之資產負債表及相關資料所示,該公司九十二年度鉅額虧損,其虧損金額為三千一百十七萬五千四百四十八元,九十三年度已累積虧損二千三百三十九萬零一百零二元,嗣又擅自歇業他遷不明,受贈單位無從因該股票之捐贈而受益等情,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張秀於九十三年度捐贈聯天公司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查明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判決書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台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九日財北國稅中南營所一字第0九八00一八二五四號函(指聯天公司於九十二年五月七日至九十四年五月十日止,欠繳九十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計四百六十七萬四千七百四十元)附卷足憑。⑨彤電公司於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均未分配股東盈餘,九十三度申報虧損四十四萬一千四百九十二元,並於九十四年九月一日申請停業等情,有彤電公司九十三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九十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台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二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等件在卷可稽。⑩海麗公司自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申報鉅額虧損(各年度申報課稅所得額即虧損金額依序為負四千八百八十萬七千六百三十元、負二億六千六百四十萬九千六百零四元、負一千四百十三萬八千五百九十一元、負一千一百三十七萬八千一百十二元、負一千九百三十七萬五千九百八十四萬元),且經稅捐機關核定之課稅所得額,除八十九年度為正數外,自九十年起均為負數,迄九十三年度依序分別為負一億一千五百八十六萬五千七百七十二元、負一千三百九十四萬五千一百六十九元、負一千一百三十六萬七千零八元、負一千九百三十一萬六千七百九十六元;八十七至九十三年度之各年度未分配盈,合計九十三年度止累積虧損數已達負五億零六百零二萬九千四百八十四元元;九十年即積欠稅捐三十萬四千七百四十三元,迄今未償;該公司之不動產在九十一年間復因鉅額欠債無力清償,經法院查封,且辦理禁止處分登記,而上開捐贈人於其提出之資產負債表則僅登載累積虧損負二億六千八百八十一萬四千八百元,該公司嗣復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申請停業等情,顯見捐贈人提出之海麗公司之上開資產負債表,有低列負債及虛增股東權益之情事,該資產負債表要無足說明該公司財務實況,而以該公司有欠稅及虧損逾五億之情事以觀,在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該公司資力之情形下,要難認該公司之股票於捐贈人捐贈當時有何價值等情,業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陳惠玲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海麗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查明屬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二四三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葉明洲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海麗公司股票予彰化縣二林鎮中正國小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一0號),亦認海麗公司自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均申報鉅額虧損,嗣又申請停業,足認該公司股票對受贈單位並無實益等情,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按。⑪旺錸公司九十二年度累積盈虧金額為六億三千二百八十萬三千一百八十三元,九十三年度全年所得額為負二億四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一百九十一元,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松山分局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以財北國稅松山綜所字第0九四0二0七七三八號函知烏來鄉公所審慎處理洛錚公司股票,烏來鄉公所復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以北縣烏財經字第0九四000一一四七六號函通知原告,請原告於十五日內領回股票,是本件原告捐贈烏來鄉公所之洛錚公司股票,嗣因烏來鄉公所得知該公司有鉅額虧損之情事,而通知原告領回,受贈單位烏來鄉公所已無從因原告前述之捐贈而受益,並因而具有增進公共利益之客觀情形(即政府無取得任何實質之利益)等情,業據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陳史翎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旺錸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0號),查明屬實,有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七0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又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七三八號案件審理捐贈人陳健宏於九十三年度捐旺錸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亦認該公司於捐贈人捐贈系爭股票前後年期間均有鉅額虧損,且無累積未分配盈餘可供公司分配給股東,烏來鄉公所受贈公司股票,尚難謂已受有實質利益等節,亦有上開判決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台灣省北區國稅局竹東稽徵所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北區國稅竹東三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八號函(指旺錸公司九十一年、九十二年及九十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虧損分別為三億五千二百六十萬三千四百十六元、二億零六十八萬六千七百八十六元及二億四千三百七十六萬八千一百九十一元)及所附旺錸公司九十三年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討論事項案二說明指出由於市場變化與財務虧損,經董事會決議擬辦理減資八億元,銷除以發行股份八千萬股,減資後實收資本額為七億元)、董事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按。⑫裕樺公司自八十八至九十三年度積欠國稅合計一百三十萬八千五百六十三元及九十三年度僅於二月份申報一筆銷售額三百二十九萬四千七百五十元後即無營業收入,嗣於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申請停業,有該公司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南區國稅新化一字第0九四00三八七二九號函送之營運狀況及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單可稽,顯見裕樺公司九十三年度已屬鉅額虧損狀態等情,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四四七號案件審理捐贈人蘇穀祥於九十三年度捐贈裕樺公司股票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查明屬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七0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並有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指裕樺公司九十四年停業前欠稅總額合計七十七萬六千四百十一元)在卷可按。⑬新瑞都公司八十九年至九十三年度均無營業收入,僅有利息收入及出售資產收益,且年年虧損,積欠政府稅收,嗣因九十二年度以後未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且未開立任何發票,至九十五年間即經主管機關廢止營業登記,另依新瑞都公司九十三年度資產負債表顯示,其計算每股淨值雖為九點八四元(計算式:股東權益總額二十六億一千七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九十六元÷股數二億六千六百萬=九點八四元),但依其九十一年度之資產負債表計算,每股淨值僅有三點八一元(計算式:股東權益總額二十六億六千九百九十八萬六千八百三十四元÷股數七億=三點八一元),新瑞都公司既經歷上開年年虧損、欠稅未繳及九十二年度以後即未再營業等過程,竟猶能在短短二年內增加約二倍之獲益,實在令人匪夷所思,不禁聯想該九十三年度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況且,新瑞都公司之土地業於九十四年間拍賣,未拍賣前公司資產負債表記載之土地成本為六十一億七千零十八萬六千七百十二元,惟經拍賣後所得僅有二億六千八百四十八萬九千六百十七元,其損失即達五十九億零一百六十九萬七千零九十五元,又依原告所提示之九十三年度股東總淨值二十六億一千七百五十二萬四千一百九十六元,扣掉土地交易損失,就已達三十二億八千四百十七萬二千八百九十九元虧損,可證即使新瑞都公司之土地全部出清,該公司之股票仍無價值等情,業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審理捐贈人子○○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查明屬實,有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八九三號判決書在卷可稽。另臺中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二一號審理捐贈人張林瑞鳳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九號審理捐贈人辰○○於九十三年度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二號審理納稅義務人盧翊存(即捐贈人午○○之配偶)於九十三年度列報其配偶午○○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予烏來鄉公所之綜合所得稅事件時,均同認新瑞都公司股票於市場上並無價值,亦有上開判決書在卷可稽。⑭東森寬頻公司迄九十四年間僅設有籌備處,尚未正式營運,其營業額仍為零等情,有台北市國稅局士林稽徵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財北國稅士林綜所二字第0九四0二0三二三一號函在卷可稽;且該公司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三年度之全年所得額依序分別為負二億五千五百三十九萬五千五百三十二元、負六億九千五百二十三萬六千四百八十元、負四億零七百九十三萬三千八百四十七元,課稅(營利事業所得稅)所得額分別為負一億七千九百七十九萬三千四百四十一元、負七億六千八百十八萬五千七百七十四元、負六億一千五百六十六萬四千四百四十三元等情,亦有九十年度、九十一年度、九十二年度營利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資產負債表在卷可稽。⑮又上開恩基等十四家公司,截至九十八年七月十六日止,除漢德公司、東森寬頻公司無拒絕往來或支票帳戶存款不足退票之紀錄,而新瑞都公司雖無拒絕往來通報紀錄,但該公司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有金額一百九十八萬一千五百五十二元之退票紀錄外,其餘恩基公司、偉智公司、竝立公司、大正公司、環銓公司、百齡公司、聯天公司、彤電公司、海麗公司、旺錸公司、裕樺公司等十二家公司,依序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八十八年五月十四日、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八十八年四月二日、八十八年三月十九日、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九十六年六月十五日、九十年七月二十日通報為拒絕往來。且恩基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二百十六筆、金額合計達五億八千六百七十九萬三千八百七十三元;偉智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三十六筆、金額合計達一千八百四十九萬二千七百六十元;竝立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三百二十筆、金額合計達二千七百四十萬七千七百十二元;大正公司之退票張數計三十一張、金額合計達四百七十一萬六千零四十七元;環銓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三百零八筆、金額合計達二億一千零九萬八千三百二十九元;公司之退票筆數計四十筆、金額合計達二千四百零一萬三千四百六十元;聯天公司之退票張數計九十四張、金額合計達四千八百五十四萬四千八百五十元;彤電公司之退票張數計三十六張、金額合計達九百五十一萬一千六百八十五元;旺錸公司之退票張數計八十張、金額合計達一億一千九百六十二萬三千六百八十元;海麗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三百九十七筆、金額合計達一億二千零七十三萬四千八百五十二元;裕樺公司之退票筆數計一百五十八筆、金額合計達二千九百零五萬一千四百九十元等情,有臺灣票據交換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票總字第0九八000六九八一號函及所附存款不足退票及拒絕往來資料明細表、退票紀錄等件在卷可稽(以上資料附於本院函調公文卷〔七〕)。⑯綜上,上開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於九十三年間附表所示捐贈人購入股票時,上開公司或擅自歇業、他遷不明、申請停業,或積欠龐大國稅、處於巨額虧損、資金周轉困難致支票存款不足而多次退票,顯見財務業顯困難,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於正常營運之公司,而各捐贈人提出之上開公司資產負債表,有低列負債及虛增股東權益之情事,無足說明該等公司財務實況,自難認上開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股票於捐贈人捐贈當時有何價值;則被告戊○○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請求法院向漢德公司、旺錸公司函查上開公司九十三年間資產負債表之真實性,即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另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接受上開公司股票捐贈後,亦以各捐贈人捐贈之股票無實質上之利益為由,分別通知附表所示捐贈人撤銷捐贈並辦理領回股票事宜,亦有坪林鄉公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坪財字第0九八000七六六六號函及所附辦理受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撤銷捐贈後續情形一覽表、相關公函、樹林高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樹中總字第0九八000四二三一號函及所附相關函稿、相關公函、金城國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總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四號函及所附公函、烏來鄉公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縣烏財經字第0九四00一一四八0號函等件在卷可稽(以上資料附於本院函調公文卷〔七〕)。
㈢、又被告癸○○、戊○○係以九十三年間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記載之股票每股淨值(即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出具感謝函所載受贈之股票每股淨值)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透過盤商或股東購得上開恩基等十四家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再以股票淨值金額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價格轉售予如附表所示之捐贈人,並代為辦理無償捐贈予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等事實,業據被告癸○○、戊○○、丙○○及甲○○供述在卷,分述如下:①被告癸○○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我們購買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是依照未上市公司內部的資產負債表的每股淨值來合算,實際收購價格為每股淨值的十五%至十八%,如果每股淨值為十元,我們每股收購的價格約在一點五元至一點八元,至於我們向捐贈者收取的費用,是依照捐贈者捐贈金額的二十%至二十五%,如捐贈者欲捐贈一百萬元,我們會向捐贈者收取二十萬元至二十五萬元;如果捐贈者取得感謝函後,順利向稅捐機關申報作為列舉扣除額並且沒有遭剔除,捐贈者可以扣抵的金額約為三十%或四十%;因為以現金捐贈並未有任何節稅空間,而未上市公司股票的捐贈有法令的依據,故捐贈者認為有實際的價差,而產生節稅空間等語(見九十七年他字卷第一二八頁);又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一張股票的淨值如果是十元,市場價格未必有十元,可能只有一元,這個差價就可以作為節稅的空間,因為之前伊幫客戶從事捐贈道路用地節稅,所以招攬客源部分沒有問題,要解決的問題是買到股票及找到願意接受捐贈的機關,伊一開始就跟盤商表示要找淨值與市價有落差的股票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四六頁至一四七頁);復於同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伊九十三年間委託未上市盤商去幫伊找尋的捐贈股票,必須市價與淨值有所落差,伊才願意購買,並作為捐贈標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五九頁);再於本院審理中供證稱:我們當時就是鎖定資產負債表有那個價值,但(市場)價值較低的股票,當時是以市場價格購買捐贈之股票,因為要繳交證券交易稅,所以填寫證券交易稅單會以股票淨值來填寫(成交價格),以避免課稅,但伊實際購買股票的價格會低於淨值等語(見本院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審判筆錄第八頁);②被告戊○○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捐贈未上市上櫃的股票予公家單位,是以資產負債表的淨值計算(股票價額),並據此申報作為列舉扣除額,但是通常我們取得未上市上櫃的股票的成本約為淨值的十%到二十五%之間不等,由於股票之淨值與市價當中有落差,因而有節稅的空間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五二頁背面、一五三頁);③被告丙○○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九十三年間癸○○找伊幫他介紹客戶辦理未上市股票捐贈,伊便告訴該些客戶有此方法可節稅,並將前述癸○○給伊的政府機關文件給該些客戶參考,伊向他們表示可以淨值的百分之二十多,買到未上市公司股票,公家機關再依淨值來認定捐贈價值,如此一來就可以省下百分之十幾的所得稅,取得該些客戶之同意後,伊便將他們介紹給癸○○;伊介紹納稅人捐贈未上市公司股票節稅,納稅人要支付未上市公司股票淨值二十七%左右的價金給伊,伊再以淨值的二十三%左右的金額支付給癸○○去進行買賣股票及捐贈作業,差額的四%就是納稅人要支付的服務費,該服務費全數就是伊的佣金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六十八頁);又於同日偵查中供稱:癸○○也在做道路用地捐贈,九十三年間他主動表示有合法節稅方案,他說可以低價購買股票捐贈給政府機關,但因為這些股票淨值比較高,所以報稅的時候可以用淨值申報列舉扣除額,以這個部分的價差達到節稅的目的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七十三頁);④被告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伊所取得的股票都是透過戊○○,由戊○○決定購買標的、購買價格等,再由戊○○過戶給伊的客戶,幾乎所有過程都是他在處理,而戊○○曾經跟伊說過,他所購買股票市價都低於淨值,盡量都在淨值二十%以上,我們當時希望賣給納稅人的價格是二十五%,這中間價差的百分之一是伊的利潤等語(見上開偵查卷第一四五頁);又於同日偵查中供稱:九十三年八、九月間戊○○拿著資料來找伊,他說可以透過捐贈未上市股票給政府機關的方式來節稅,因為依照法令規定,申報列舉扣除額是依照淨值申報,所以可以找一些市場價值低但是財報淨值高的股票來捐贈,利用這個部分的價差達到節稅的目的,他還提供樹林高中的感謝函給伊看,證明樹林高中有接受東森寬頻股票的捐贈,他希望伊幫忙介紹客戶參加這個捐贈方案,他會依照淨值支付伊百分之一的佣金,當時伊有介紹客戶和戊○○認識,由戊○○向客戶說明節稅方案,其中有幾次伊有在場,參加捐贈的人是依照股票淨值的百分之二十五支付款項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第一五五頁)。又附表所示捐贈人以其等申報捐贈股票金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價格,購買附表所示股票,旋即無償捐贈予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並依感謝函所載捐贈股票之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等節,亦據證人即附表所示捐贈人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中證述屬實。是被告癸○○、戊○○既係以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出具之感謝函所載捐贈股票淨值金額之百分之十五至十八不等之價錢,購得恩基等十五家公司之股票後,其二人與被告丙○○、甲○○及承曄公司業務員即招攬有意願之捐贈人,由捐贈人以申報捐贈股票金額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價格,購買附表所示之股票,旋即無償捐贈予坪林鄉公所、烏來鄉公所、樹林高中及金城國中,並依感謝函所載捐贈股票之金額申報列舉扣除額,足見被告癸○○、戊○○、丙○○、甲○○,係為使附表所示捐贈人得以捐贈股票作為列舉扣除額申報,而故意在市場上搜尋交易價格低於淨值之股票,進而以低價收購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股票後,再轉售附表所示捐贈人,並為渠等辦理股票捐贈予上開機關、學校之事實,應堪認定。
㈣、按在稅捐法制上,有關「稅捐規避」與「稅捐逃漏」之主要區別,即在於納稅義務人有無「匿飾增減」事實,以致違反誠實申報義務,違反此等義務,以致造成稅捐之逃漏者,即有可能受到漏稅罰之懲處。而現行所得稅法係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誠實申報稅基、並自行計算稅額、主動繳納稅額」之義務(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三八八號裁定意旨參照)。被告癸○○、戊○○、丙○○、甲○○係故意在市場上搜尋交易價格低於淨值之股票,進而以低價收購恩基公司等十四家公司股票後,再轉售附表所示捐贈人,並為渠等辦理股票捐贈予上開機關、學校,已如前述,而衡諸常情,被告等如係為公益而協助附表捐贈人捐贈股票予上開機關、學校,則捐贈人應以捐贈現金即可,被告等無需大費周章代為搜購恩基等十四家公司股票再予捐贈之必要。再者,受贈之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均非為特殊公益目的而設立之法人團體,僅為一般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各捐贈人與上開機關學校又無任何淵源,被告等竟會無端代為收購股票後,全數捐贈給上開機關學校,顯悖於常理。再參以被告癸○○於協助捐贈人捐贈股票予上開機關學校時,要求承辦人員盡速出具記載受贈股票之淨值、總值金額等項之感謝函等情,亦據被告癸○○、證人曾梅淑、丁○○、巳○○、乙○○、卯○○供證屬實,足徵被告癸○○、戊○○、丙○○、甲○○協助捐贈人捐贈股票與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之目的,係為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時得計入列舉扣除額,非為公益之目的。從而,足認被告癸○○、戊○○、丙○○、甲○○等人係明知恩基等公司九十三年間之財務狀況不佳,已無償債能力及正常營業之跡象,均非屬正常營運之公司,已無投資價值,該等公司之股票在市場上之實際交易價格極低,但如依該等公司出具之九十三年間資產負債表(或暫結報表)計算,其等股票每股淨值卻仍分別有十六點二四元、十點四九元、九點八三元、十點二三元、十點七四元、十點五七元、九點八一元、七點三六元、九點九九元、十一點零五元、五點八六元、五點四六元、九點六二元、九點八三元、九點六五(或九點五五元),故意利用此現象,以遠低於每股淨值之價格購入上開公司之股票後,再低價轉售給附表所示捐贈人,並協助捐贈人將股票全數捐予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及烏來鄉公所,取得上開機關、學校所出具,記載有依據股票淨額計算受贈股票總價額之感謝函後,幫助渠等於申報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得以在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列舉扣除額明細欄中「捐贈(對政府、國防、勞軍、古蹟維護之捐贈)實際金額」欄內,填載遠高於其實際支出之金額,並檢附上開機關、學校出具之感謝函,意圖以浮報捐贈金額之方式,以逃漏稅捐,而被告癸○○、戊○○、丙○○、甲○○顯係故意以此方式,幫助捐贈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事實甚明。且附表所示捐贈人因浮報附表所載之列舉扣除額,並因坪林鄉公所、樹林高中、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受贈附表捐贈人捐贈之恩基等公司股票後,以捐贈股票無實質上之利益為由,通知各捐贈人撤銷捐贈並辦理領回股票事宜,因此逃漏如附表所載之九十三年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等節,亦有如附表所載各稅捐機關之公函及所附稅捐資料(以上附於本院函調公文卷〔二〕、〔三〕)、坪林鄉公所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坪財字第0九八000七六六六號函及所附辦理受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撤銷捐贈後續情形一覽表、相關公函、樹林高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北縣樹中總字第0九八000四二三一號函及所附相關函稿、相關公函、金城國中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江總字第0九八000二二八四號函及所附公函、烏來鄉公所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北縣烏財經字第0九四00一一四八0號函在卷可佐。
㈤、又依被告癸○○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實際上捐贈人透過承曄公司購買股票價格只有二成上下,只有一開始樹林高中有幾個捐贈人是以實際成交價格申報『成交單價』,但後來絕大多數捐贈人都是以『淨值』申報『成交單價』,主因怕有漏繳證交稅的問題;伊一剛開始就設定淨值要高於市價的股票才作為捐贈標的,股票也有可能會上漲,伊只是依法令辦理捐贈,伊以淨值申報成交價格,雖然與實際買賣價格不符,但伊卻多繳證交稅給政府,這樣申報『成交單價』是因為怕被課徵贈與稅及漏報證交稅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六一、一六四頁);被告丙○○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亦供稱:癸○○告訴伊,客戶的證券交易稅要以股票淨值來申報,這部分作業都是由癸○○來負責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第六十八頁背面、第六十九頁);被告甲○○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戊○○曾向伊表示,申報證券交易稅時國稅局會要求以票面價值為基準,因聯天光電公司暫結資產負債表『淨值』為九點九九元,與法律所規定每家公司票面價值十元相差不遠,國稅局不會有意見,因此才以九點九九元之『淨值』申報,戊○○告訴伊申報證券交易稅稅率很低,申報『成交金額』比實際成交價格還高,所需多繳的稅不會太多,這樣國稅局比較不會囉唆等語(見九十七年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四四頁背面),足認被告癸○○、戊○○、丙○○及甲○○均明知捐贈人係以股票淨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價格購得股票,猶於協助捐贈人辦理證券交易稅時申報每股成交價格為股票淨值之金額,以規避稅務人員發現買賣股票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淨值,益徵被告癸○○、戊○○、丙○○及甲○○等人協助捐贈人低於淨值之金額購得股票,並捐贈股票予上開機關、學校,顯係為了幫助捐贈人逃漏所得稅。再依被告癸○○、戊○○、丙○○、甲○○、寅○○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中、被告癸○○、戊○○於本院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審理中之供述情節,及證人壬○○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證其受癸○○之邀而參與遊說鄉長己○○、張金榮接受捐贈等情、附表所示捐贈人於臺北縣調查站、偵查中證述其等接受癸○○、承曄公司業務員、戊○○、丙○○或甲○○招攬而參加捐贈股票案等情節,堪認被告癸○○等人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手法,係先由被告癸○○、戊○○透過盤商或公司股東購入恩基等公司股票,並經證人壬○○引薦並帶同被告癸○○一同遊說不知情之坪林鄉鄉長己○○、烏來鄉鄉長張金榮接受捐贈,由被告戊○○引薦並帶同被告癸○○一同遊說不知情之臺北縣樹林高中校長丑○○、秘書巳○○接受捐贈,復由被告寅○○引薦並帶同被告癸○○一同遊說不知情之金門縣立金城國中校長乙○○接受捐贈,俟上開機關、學校願意接收捐贈後,即由被告癸○○、戊○○、承曄公司所屬業務員、丙○○及甲○○,分別招攬如附表所示捐贈人參加捐贈股票案(戊○○招攬附表編號八、九、
二一、三三、三七、四一、五五、五六、五八、五九、六一、六六、七二、七三、七五、七六、七七之捐贈人;丙○○招攬附表編號二二、二五、二八、二九、四四、四六、四九、六0、六五、七四、八二、八三、八四、八五、九十、九
一、九三之捐贈人;甲○○招攬附表編號三八、五四、六二、九二之捐贈人;癸○○或承曄公司業務員招攬上開捐贈人以外如附表所載之捐贈人),再由被告癸○○以承曄公司名義代辦相關股票過戶轉讓及捐贈事宜。是被告癸○○、戊○○、丙○○、甲○○既明知其等係以資產負債表計算之資產淨值不到二成價格購入上開公司之股票,並以股票淨值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不等之價格出售予捐贈人,由捐贈人以該不實資產負債表所載之資產淨值所估定之股票價值全數,列報捐贈扣除額,致減免(扣抵)所得稅金額約百分之三十至四十,而以此等手法幫助參與捐贈計畫之捐贈人逃漏稅捐,則其等均具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及行為甚明。被告癸○○、戊○○、丙○○、甲○○辯稱其等協助附表之捐贈人捐贈股票以扣抵所得稅係合法節稅云云,並非足採。
㈥、復按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上市或上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除前條第二項規定情形外,應以繼承開始日或贈與日該公司之資產淨值估定之。」,惟此係就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有關遺產或贈與物如何估價所為之規定,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第一款規定,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並不計入贈與總額,故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關贈與物價值估定之規定,本即無適用於對於各級政府捐贈之餘地。況納稅義務人對特定機構團體或政府之捐贈,得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一,係依據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之規定,此與上開遺產及贈與稅法暨其施行細則,二者分屬不同之法律,其課稅目的不同、性質互異,課稅之範圍、內容等規定亦不相同,且各有其不同構成要件及政策考量,所得稅法中亦無得適用或準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原無比附援引之餘地。再者,未上市(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價值之認定,須視個案情況而定,尚非以未上市公司之資產淨值為唯一考量因素,如經查明公司已擅自停、歇業或他遷不明,或有其他具體事證等客觀因素,經研判價值已確實減少或已無價值者,應核實認定其價值等情,亦早經財政部六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台財稅第三五0二六號、八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台財稅字第九二0四五七一二五號函釋明確。是被告癸○○、戊○○、丙○○、甲○○辯稱:渠等當初是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認定股票淨值,並取得國稅局出具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渠等係依照法令規定協助捐贈人捐贈股票以扣抵所得稅云云,顯係誤解法令,意圖卸責之詞,亦非足採。
㈦、至被告寅○○雖以其僅帶同癸○○與金城國中校長乙○○認識,伊有當面跟乙○○校長說要不要接受捐贈自己決定,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置辯。惟查:證人即共同被告癸○○①於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偵查中結證稱:本件捐贈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給金門金城國中部分是透過寅○○的關係,由寅○○先遊說學校接受捐贈,而參加捐贈方案的客戶,首先由客戶決定要取得多少金額的感謝函,然後依照感謝函金額支付百分之二十到二十五的款項,是匯到伊指定的帳戶,購買股票的款項大概是感謝函金額百分之十五到十八,另外還要拿公關費給壬○○、寅○○,是因為要請他們找到願意接受捐贈的機關,所以伊有跟寅○○說,只要能找到願意接受捐贈的機關,伊會依照該機關出具感謝函的金額支付百分之零點三的款項給他,至於他們收到這筆錢以後,有沒有再把錢分配給公務員,伊並不過問,伊只關心他們能不能找到願意接受捐贈的機關等語(見九十七年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一四六至一四八頁);②又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臺北縣調查站時供證稱:九十三年間伊曾與寅○○談到捐贈未上市股票作為節稅使用,當時伊並沒有限定要捐贈給什麼單位,寅○○告訴伊,他認識校長乙○○,也因為透過寅○○引薦,才會決定金城國中作為受贈對象,金城國中的人伊原先都不認識,伊是在寅○○與金城國中人員談好會面時間,才跟著寅○○搭飛機前去金城國中商談股票捐贈事宜;金城國中是透過寅○○居間牽線,所以伊才支付他佣金,伊與寅○○是在捐贈前即談妥佣金的算法是感謝公函總額的千分之三等語(見九十七年偵字第六一二二號偵查卷第一六0至一六一頁);③復於本院九十八年九月一日審理中結證稱:伊跟寅○○講到捐贈股票時,有出示之前土地捐贈的相關文書及其他單位開立的感謝函給他們看,伊有跟寅○○提到如何挑選股票標的時,大多都會說類似土地一樣,政府會有個認定標準,我們可以以比較低的成本取得;如果當時寅○○沒有介紹乙○○給伊認識,今天就不會捐贈股票給金城國中;伊跟寅○○見面時,有稍微說到我們是財務公司,幫忙節稅規劃,伊說因為我們現在手上有一些股票要捐贈,希望他幫忙協尋可受贈單位,伊有告訴寅○○為何捐贈可以達到節稅的目的,也有跟他講有股票要捐贈,並用(捐贈)土地的例子做解釋,且伊跟寅○○聯絡,而他還沒去找受贈單位前,就跟他講明報酬金額是千分之三等語。而被告寅○○於偵查中亦供稱:伊有從癸○○取得佣金一百多萬元,且伊陪同癸○○到金城國中談股票捐贈應該有一、二次,伊有聽到癸○○跟乙○○提到捐贈以後要出具類似收據的東西等語。是依證人癸○○、被告寅○○上開供證情節,足見證人癸○○邀集被告寅○○尋找引薦願意接受股票捐贈之機關學校時,雙方即約明證人癸○○願依受贈單位出具之感謝函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款項支付佣金予寅○○,且癸○○亦有向被告寅○○告知捐贈土地節稅案件,而以較低之成本取得股票後,由捐贈人將股票捐贈給機關學校,從中扣抵稅款,則被告寅○○應知悉癸○○係以低於股票淨值之價格取得股票後,協助捐贈人捐贈股票予學校,再由學校出具類似收據性質之感謝函予捐贈人,作為辦理申報所得稅列舉扣除額之用。復依被告寅○○供述其從癸○○取得佣金一百多萬元等語,且本件調查員在證人癸○○負責經營之承曄公司搜索扣得之帳冊上亦確有記載「11/19、轉蔡美照(『灶』之誤寫)72214」、「12/29匯寅○○代捐款0000000」等情,此觀之上開帳冊自明(見九十七年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九十一、九十二頁),而參酌證人癸○○於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偵查中證稱:伊不記得實際交給寅○○的款項是多少,有可能沒有給到百分之零點三等語;此外,復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被告寅○○自癸○○收取之佣金超過上開帳冊記載之金額,堪認被告寅○○收取之佣金為一百二十七萬四千零四十六元。另依被告寅○○自承案發當時擔任立法委員助理之智識程度及學歷經驗,其接受共同被告癸○○邀約尋找願意接受捐贈股票之機關學校時,應知悉捐贈人對學校從事股票捐贈應與逃漏稅捐有關,否則何以共同被告癸○○願以感謝函金額百分之零點三款項支付佣金予寅○○,足見被告寅○○自始即知證人癸○○辦理捐贈股票予金城國中之目的即係在透過捐贈股票予以扣抵所得稅,且以被告寅○○並非無償為證人癸○○引薦並遊說校長乙○○接受股票,證人癸○○支付予被告寅○○佣金更高達一百二十七萬四千零四十六元,衡情,倘本件捐贈真係實在之公益捐贈,證人癸○○或股票捐贈人並無法從中獲取任何金錢利益,證人癸○○豈有可能另行支付高額之佣金委託被告寅○○出面尋找並引薦願意接受捐贈之機關學校,益見被告寅○○對證人癸○○及股票捐贈人可經由此等捐贈運作而從中獲利或扣抵稅款,且捐贈人申報捐贈股票之金額與實際購買取得股票之金額並非一致一節,應有所知悉;至證人癸○○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不知道被告寅○○清不清楚捐贈股票給學校的目的是要扣抵稅款等語,與常情有悖,應係迴護被告寅○○之詞,委無可採。因之,由被告寅○○接受共同被告癸○○委託尋找願意接受股票捐贈之機關學校時,自始即知本件捐贈股票予金城國中,係為供納稅義務人將來申報所得稅時列報扣抵稅款使用,共同被告癸○○並同意支付一定之佣金委託被告寅○○代為尋找願意接受股票捐贈之機關學校,被告寅○○並與癸○○前往金城國中共同遊說校長乙○○接受股票之捐贈等相關事宜,且被告寅○○當時向乙○○表示他們來金門一趟很不方便而且飛機不好搭,要求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之作業流程快一點等情,亦據證人即共同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在卷,足見被告寅○○自始即知捐贈人申報捐贈股票之金額與實際購買取得股票之金額並非一致,被告寅○○明知上情,竟仍為取得高額之佣金,代為遊說金城國中接受股票捐贈之事宜,是就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予金城國中部分,被告寅○○於主觀上與被告癸○○及招攬捐贈人捐贈股票予金城國中之被告戊○○(其招攬附表編號二
一、三三、三七、四一、五五、五六、五八、五九、六一、六六之捐贈人)、丙○○(其招攬附表編號二二、二五、二
八、二九、四四、四六、四九、六0、六五之捐贈人)、甲○○(其招攬附表編號三八、五四、六二之捐贈人)等人間,具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客觀上亦有行為之分擔甚明。被告寅○○辯稱其只是介紹由啟勝與校長乙○○認識,並沒有幫助他人逃漏稅的犯意及行為云云,應係卸責之詞,並非可採。
㈧、另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雖以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必要,惟判斷納稅義務人是否已逃漏稅捐,應以結算申報時,納稅義務人有無以積極之作為,施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報不實,致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為斷,所謂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係指納稅義務人雖有施用詐術等非法方法,但其稅負尚未達於起徵點,因而未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或該納稅義務人依法應採定額、定率核稅,無論其如何申報,均與應納稅款完全無關者而言,若其稅負已逾起徵點,又非屬定額、定率核稅範圍,而以詐術等非法方法逃漏稅捐時,即應成立犯罪,至於嗣後被查獲,再補繳稅款,乃犯罪後態度問題,不能以其有無補繳稅款,作為有無發生犯罪結果之判斷標準。本件被告癸○○、戊○○、丙○○、甲○○既明知其等協助捐贈人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所列舉扣除額所載之捐贈金額,與其實際購買股票所支出之金額不符,及其等捐贈予上開機關學校之恩基等公司股票於市場顯無價值,竟仍提出坪林鄉公所、金城國中、樹林高中及烏來鄉公所所出具記載受贈恩基等公司如附表所示捐贈金額之股票價值之感謝函,向稅捐機關申報捐贈以扣抵稅款,而各捐贈人之稅負並非尚未達於起徵點,亦非依法應採定額、定率核稅之人,是各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時,有以此浮報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逃漏九十三年個人綜合所得稅之行為,應可認定。況附表所示捐贈人因浮報上開列舉扣除額,因而逃漏如附表所載之九十三年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等節,已如前述,足見被告癸○○、戊○○、丙○○、甲○○幫助捐贈人捐贈股票與上開機關學校,由捐贈人(納稅義務人)浮報列舉扣除額之不正當方法,已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當不能僅以稅捐機關於核定時已將此筆捐贈剔除,即謂並未生逃漏稅捐之結果。
㈨、又財政部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台財稅字第0九四0四五四二二二0號函釋略謂:「個人以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捐贈政府、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者,應俟受贈之政府、機構或團體出售該股票取得現金後,取具受贈單位載有股票出售價金之收據或證明文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列報為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捐贈列舉扣除。」及財政部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四0四五六六七四號函釋指明上開函釋自發布日起之捐贈案件始有適用等語。但該二函釋均無一語指及九十四年七月八日前之捐贈案件應如何估定其扣除額;況本件被告癸○○等人協助附表捐贈人所捐贈之股票,經稅捐機關核實認定股票之價值後,認不符合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之立法目的,不得認列扣除額,已如前述,並無估定扣除額之問題,核與上開二函釋無涉,本件自不得援引上開財政部九十四年十月三日台財稅字第九四0四五六六七四號函釋意旨,認被告癸○○等人於九十三年間協助捐贈人辦理股票捐贈列報扣除額時,得逕以公司資產負債表計算之股東淨值作為認定股票價值之依據,是被告癸○○、戊○○、丙○○、甲○○及寅○○均難以上開財政部解釋令函作為渠等有利之認定。
㈩、綜上,被告癸○○、戊○○、丙○○、甲○○、寅○○上開所辯各節,均無可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癸○○、戊○○、丙○○、甲○○、寅○○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查被告癸○○、戊○○、丙○○、甲○○、寅○○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修正第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等規定。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先予敘明。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㈠、刑法第二十八條關於共犯之規定,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而本案被告癸○○、戊○○、丙○○、甲○○、寅○○共同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擬,對被告並無不利。
㈡、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由「罰金:一元以上。」修正為「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行為人。
㈢、新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而於新法施行後,被告所為上開多次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犯行,即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
㈣、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係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銀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二項規定:「併合處罰之數罪,均有前項情形,其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者,亦同。」,是刑法修正施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規定(現已刪除),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刑法修正施行前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再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而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經比較新舊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
㈤、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相關刑罰法律,對被告為有利,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
四、核被告癸○○、戊○○、丙○○、甲○○、寅○○所為,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詐術逃漏稅捐罪。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
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一三五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本件被告癸○○與被告戊○○共同謀議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給機關學校之方式,協助高所得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由被告癸○○分別邀約被告丙○○、寅○○、證人壬○○及承曄公司業務員犯罪,並由被告戊○○邀約被告甲○○犯罪,被告戊○○與寅○○、丙○○、承曄公司業務員間雖無直接之聯絡,被告甲○○與被告癸○○、寅○○、承曄公司業務員間雖亦無直接之聯絡,然均無礙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是被告癸○○、戊○○、丙○○、甲○○與證人壬○○及承曄公司業務員,就上開幫助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給烏來鄉公所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戊○○及承曄公司業務員就上開幫助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給樹林高中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戊○○、丙○○、甲○○與寅○○及承曄公司業務員就上開幫助附表所示捐贈人捐贈股票給金城國中而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亦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癸○○、戊○○、丙○○、甲○○及寅○○先後多次幫助他人以詐術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癸○○、戊○○、丙○○、甲○○以低價購得無投資價值之股票,幫助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捐贈上開股票與政府機關、學校之不當方法逃漏稅捐,及被告寅○○明知癸○○係以辦理股票捐贈之方式,幫助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竟為獲得高額之佣金,代為引薦、遊說金城國中校長乙○○接受股票捐贈,共同幫助高所得之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渠等所為破壞租稅公平,有害稅捐稽徵機關課徵稅捐之正確性,且幫助附表所示捐贈人(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金額甚鉅,對國家稅收所生之影響甚大,兼衡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均非無可取,及渠等之智識程度,暨犯後均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癸○○、戊○○、丙○○、甲○○、寅○○本案之犯罪時間,均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得予減刑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二分之一,並就被告戊○○、丙○○、甲○○、寅○○部分,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癸○○、戊○○、丙○○、甲○○及寅○○,有共同幫助共同被告辛○○(即起訴書附表編號九十八之捐贈人,其所涉逃漏稅捐罪嫌,另行審結)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一千一百七十九萬六千元給烏來鄉公所,逃漏九十三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三百五十七萬一千一九百十四元,因認被告癸○○、戊○○、丙○○、甲○○及寅○○此部分亦涉有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
㈢、經查:被告癸○○、戊○○均供稱其等並不認識辛○○等語,而證人即共同被告辛○○於臺北縣調查站時亦供稱:伊不認識承曄公司的癸○○、戊○○等人,伊係九十三年十二月間主動打電話至新瑞都公司股務部詢問購買股票事宜,也是伊自己打電話向新瑞都公司辦理股票捐贈,並未經手他人等語(見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0八四號偵查卷第五頁),且共同被告辛○○係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自己書寫申請書向烏來鄉公所辦理捐贈新瑞都公司股票,而烏來鄉公所出具感謝函之受文者亦為辛○○等情,有上開申請書、感謝函等件附卷可稽(見被告辛○○提出刑事答辯㈡狀被證三、被證四),核與共同被告辛○○上開供證情節相符,是共同被告辛○○供證稱其係自己購買新瑞都公司股票並自己辦理捐贈予烏來鄉公所等語,應堪採信。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癸○○、戊○○、丙○○、甲○○、寅○○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退併辦部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八年度偵緝字第二三九號號移送併案意旨略以:被告癸○○係「承曄財務顧問有限公司」總經理,為從事土地仲介業務之人,其明知自九十三年一月一日起,個人以購入土地捐贈者,須提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於綜合所得稅捐申報列舉扣除額計算時,始得核實減除,否則由稅捐稽徵機關依財政部核定標準即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十六認定之。詎癸○○為因應新規定,乃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幫助陳法章、沈振庭、王孝文、王博鴻、汪迎仙(渠等人涉嫌稅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等案件部分,業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分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八
一四、、八二八、八五四號、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一二六號緩起訴處分在案)逃漏綜合所得稅之犯意,於九十三年間向陳法章等人招攬購地節稅,並協助陳法章等人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購得癸○○所有如表所示之土地,而渠等明知購買前揭土地之交易價格僅約契約書上價金之百分之十或百分之十六至百分十八或百分之二十,卻由癸○○在簽訂之買賣契約書中,登載買賣價款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並將渠等所購得之上開土地辦理捐贈予澎湖縣望安鄉鄉公所或彰化縣員林鎮公所,作為渠等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項目。而渠等即於九十四年五月份,行使癸○○所交付登載不實交易價格之買賣契約書等資料,附於其九十三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中,作為捐贈土地之列舉扣除額,向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申報所得稅,致渠等逃漏如附表所示之個人綜合所得稅額,共計幫助逃漏稅稅捐高達二百六十一萬六千三百十八元,足以生損害於國家之稅收。因認被告癸○○此部分亦涉有幫助逃稅稅捐之罪嫌,且與本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移送併辦。惟查,被告癸○○自始否認有為本案起訴部分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是難認被告癸○○於主觀上有何連續犯之概括犯意可言,且被告癸○○於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伊與戊○○於九十年間因辦理客戶土地捐贈之業務而認識,之後因土地捐贈受到法令限制,伊與戊○○於九十三年間思索出可以用未上市股票替納稅義務人辦理捐贈方式節稅,我們便一同尋找捐贈標的及捐贈單位等語,又於偵查中供稱:因為九十二年間伊有協助客戶捐贈道路用地方式節稅,但是九十三年沒有辦法再用這種辦法節稅,所以伊跟戊○○一起思索有無其他可能的節稅管道,後來伊跟戊○○就想到可以透過捐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方式來節稅等語(以上見九十七年度他字第四0六號偵查卷第一二七頁、第一四六頁、第一四七頁),核與共同被告戊○○於臺北縣調查站時供稱:伊與癸○○都是不動產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記得大約是九
十一、九十二年間,透過同業的朋友李勇正介紹認識,因當時流行將道路用地捐贈給公家單位,所以癸○○委託伊處理關於道路用地及畸零地捐贈的相關程序,後來因為法令變更,我們在九十三年、九十四年便又開始找尋其他可以適用的標的,後來得知有人係以捐贈未上市上櫃的股票作為標的,便開始向人請教相關的程序,覺得可行後便介紹客戶採行這種捐贈方式等語相符(見上開卷第一五二頁背面),足認被告癸○○係因捐贈土地避稅受到相關法令限制,始於九十三年間另行起意與共同被告戊○○改以捐贈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予機關學校之方式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是併辦部分顯與本案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修正前)、第五十六條(修正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巧菱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賴彥魁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捐贈者(│形式捐贈金額(│①逃漏個人綜合所│①接受捐贈股票之機關、學││號│納稅義務│即申報捐贈列舉│得稅金額(新台幣│ 校名稱 ││ │人)之姓│扣除額)(新 │) │②所捐贈股票之公司名稱 ││ │名 │臺幣) │②稅捐機關計算逃│③招攬捐贈股票之人員姓名││ │ │ │漏稅金額之公函及│ ││ │ │ │所附資料 │ │├─┼────┼───────┼────────┼────────────┤│1 │王懿融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松│②東森寬頻公司、旺錸公司││ │ │ │山分局98.4.9財北│③癸○○ ││ │ │ │國稅松山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所附彙總表、綜合│ ││ │ │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 │ │├─┼────┼───────┼────────┼────────────┤│2 │邢運蘭 │0000000元 │①801528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同上函 │②旺錸公司 ││ │ │ │ │③癸○○ │├─┼────┼───────┼────────┼────────────┤│3 │陳建宏 │627250元 │①2509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安分局98.3.6財北│③癸○○ ││ │ │ │國稅大安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及│ ││ │ │ │所附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更正作業資料 │ │├─┼────┼───────┼────────┼────────────┤│4 │莊光達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樹林高中 ││ │ │ │訴書誤載712837)│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上函 │③癸○○ │├─┼────┼───────┼────────┼────────────┤│5 │張婉玲 │0000000元 │①572087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北稽徵所98.3.4財│③癸○○ ││ │ │ │北國稅中北綜所二│ ││ │ │ │字第0980201283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 │丁乾坤 │0000000元 │①443003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北│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投稽徵所98.3.4財│③癸○○、承曄公司業務人││ │ │ │北國稅北投綜所二│ 員李炳奕 ││ │ │ │字第0980001797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更正作業資料、│ ││ │ │ │核定通知書 │ │├─┼────┼───────┼────────┼────────────┤│7 │楊淑婷(│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納稅義務│ │②台北市國稅局信│②東森寬頻公司 ││ │人劉文越│ │義稽徵所98.3.4財│③癸○○ ││ │) │ │北國稅信義綜所一│ ││ │ │ │字第0980002519號│ ││ │ │ │函及所附所得稅申│ ││ │ │ │報書、核定通知書│ ││ │ │ │、自動補報稅繳款│ ││ │ │ │書 │ │├─┼────┼───────┼────────┼────────────┤│8 │莊健培 │0000000元 │①60602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局彰化縣分局98.3│③戊○○ ││ │ │ │5中區國稅彰縣二 │ ││ │ │ │字第0980006696號│ ││ │ │ │函 │ │├─┼────┼───────┼────────┼────────────┤│9 │莊清秀 │0000000元 │①606020元(起訴│①樹林高中 ││ │ │ │書誤載642249元)│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②同上函 │③戊○○ │├─┼────┼───────┼────────┼────────────┤│10│張榮華 │000000000 元(│①00000000元(起│①樹林高中、金城國中 ││ │ │起訴書誤載 │訴書誤載00000000│ ││ │ │000000000 元)│元) │②竝立公司、大正公司(捐││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士│ 贈上開公司股票合計總值││ │ │ │林稽徵所98.3.6財│ 0000 00000元予金城國中││ │ │ │北國稅士林綜所二│ )、東森寬頻公司(捐贈││ │ │ │字第0980003164號│ 該公司股票總值0000000 ││ │ │ │函、所附93年度捐│ 元予樹林高中) ││ │ │ │贈明細表、綜合所│③癸○○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及本院│ ││ │ │ │辦理刑事案件電話│ ││ │ │ │紀錄查詢表(指士│ ││ │ │ │林稽徵所剔除張榮│ ││ │ │ │華捐贈樹林高中96│ ││ │ │ │50000 元及捐贈金│ ││ │ │ │城國中000000000 │ ││ │ │ │元後,影響之稅額│ ││ │ │ │為00000000元) │ │├─┼────┼───────┼────────┼────────────┤│11│洪惠風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同上函 │②旺錸公司 ││ │ │ │ │③癸○○ │├─┼────┼───────┼────────┼────────────┤│12│陳建中 │0000000元 │①401137元 │①樹林高中 ││ │ │ │②台灣省南區國稅│②旺錸公司 ││ │ │ │局新化稽徵所98.3│③癸○○ ││ │ │ │.4 南區國稅新化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陳建中│ ││ │ │ │93年綜合所得稅逃│ ││ │ │ │漏之所得稅金額計│ ││ │ │ │算、核定通知書 │ │├─┼────┼───────┼────────┼────────────┤│13│官裕宗 │0000000元 │①361875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312472元)│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癸○○ │├─┼────┼───────┼────────┼────────────┤│14│張雅菁 │0000000元 │①482500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 │③癸○○ │├─┼────┼───────┼────────┼────────────┤│15│蔡勝國 │0000000元 │①905730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650817元)│②裕樺公司 ││ │ │ │②同編號6之公函 │③癸○○ │├─┼────┼───────┼────────┼────────────┤│16│林秀珠 │0000000元 │①731755元(起訴│①坪林鄉公所 ││ │ │ │書誤載260421元)│②裕樺公司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③癸○○ │├─┼────┼───────┼────────┼────────────┤│17│劉明珠 │0000000元 │①698774元 │①坪林鄉公所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內│②裕樺公司 ││ │ │ │湖稽徵所98.3.27 │③癸○○ ││ │ │ │財北國稅內湖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更正後之明│ ││ │ │ │細表(原明細表記│ ││ │ │ │載申報捐贈金額誤│ ││ │ │ │將捐贈人取得股票│ ││ │ │ │之成本600000元剔│ ││ │ │ │除,更正後申報捐│ ││ │ │ │贈金額0000000 元│ ││ │ │ │,計算後影響之稅│ ││ │ │ │額為698774元) │ │├─┼────┼───────┼────────┼────────────┤│18│盧曉蕾 │0000000元 │①421205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291825元) │②竝立公司、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③癸○○、承曄公司業務員││ │ │ │ │ 邱建文 │├─┼────┼───────┼────────┼────────────┤│19│范姜群毅│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竝立公司 ││ │ │ │ │③癸○○ │├─┼────┼───────┼────────┼────────────┤│20│馮南陽 │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恩基公司 ││ │ │ │) │③經癸○○之同業黃惠盟介││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 紹後參加癸○○之捐贈股││ │ │ │ │ 票案 │├─┼────┼───────┼────────┼────────────┤│21│許宗隆(│0000000元 │①501868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聯天公司 ││ │人楊滿萍│ │ │③戊○○ ││ │) │ │ │ │├─┼────┼───────┼────────┼────────────┤│22│連舫笙 │0000000元 │①670766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信│②大正公司 ││ │ │ │義稽徵所98.4.23 │③丙○○ ││ │ │ │財北國稅信義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結算申報書 │ │├─┼────┼───────┼────────┼────────────┤│23│王佳文 │507360元(起訴│①176947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書誤載0000000 │書誤載351469元)│②大正公司 ││ │ │元)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③癸○○ ││ │ │ │同稽徵所98.3.6財│ ││ │ │ │北國稅大同綜所二│ ││ │ │ │字第0980002117號│ ││ │ │ │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 │ │├─┼────┼───────┼────────┼────────────┤│24│洪文玲(│0000000元 │①696699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書誤載698631元)│②恩基公司 ││ │人柯振得│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癸○○ ││ │) │ │ │ │├─┼────┼───────┼────────┼────────────┤│25│楊俊翰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彤電公司 ││ │ │ │元) │③丙○○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6│侯雅娟 │0000000元 │①366846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7│周正義 │0000000元 │①608354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339900元)│②竝立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癸○○ │├─┼────┼───────┼────────┼────────────┤│28│郭碧玉 │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起│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0│②大正公司 ││ │ │ │元) │③丙○○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29│林功位 │0000000元 │①99881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誤載762211元) │②偉智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丙○○ │├─┼────┼───────┼────────┼────────────┤│30│黃梅芳 │0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起│①金城國中 ││ │ │起訴書誤載291 │訴書誤載00000000│②偉智公司、大正公司、環││ │ │952970 元) │7元) │ 銓公司、漢德公司、新瑞││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大│ 都公司 ││ │ │ │安分局98.7.27 財│③戊○○ ││ │ │ │北國稅大安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及附表 │ │├─┼────┼───────┼────────┼────────────┤│31│詹勝婷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32│王英全 │503440元 │①105723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119443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③癸○○ │├─┼────┼───────┼────────┼────────────┤│33│辛俊谷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②漢德公司 ││ │ │ │ │③戊○○ │├─┼────┼───────┼────────┼────────────┤│34│林麗莉(│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②大正公司、東森寬頻公司││ │人鄒星昌│ │ │③癸○○ ││ │) │ │ │ │├─┼────┼───────┼────────┼────────────┤│35│胡韻生 │0000000元 │①476632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477785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③癸○○ │├─┼────┼───────┼────────┼────────────┤│36│許慶隆 │603500元 │①181050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324386元)│②竝立公司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③癸○○ │├─┼────┼───────┼────────┼────────────┤│37│游喬崙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漢德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 │├─┼────┼───────┼────────┼────────────┤│38│陳慧明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聯天公司 ││ │ │ │正稽徵所98.3.13 │③甲○○ ││ │ │ │財北國稅中正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 │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39│施焄鏻(│0000000元 │①756985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上公函 │②竝立公司 ││ │人洪玲玲│ │ │③癸○○ ││ │) │ │ │ │├─┼────┼───────┼────────┼────────────┤│40│彭翠瑾 │0000000元 │①51990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530065元)│②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癸○○ │├─┼────┼───────┼────────┼────────────┤│41│游文昌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2│彭運鵾 │0000000元 │①402752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402486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③癸○○ │├─┼────┼───────┼────────┼────────────┤│43│楊汝聰(│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偉智公司 ││ │人王毓怡│ │元) │③癸○○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4│黃玉惠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丙○○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45│陳適安 │0000000元 │①480334(起訴書│①金城國中 ││ │ │ │誤載483815元) │②恩基公司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北│③癸○○ ││ │ │ │投稽徵所98.3.12 │ ││ │ │ │財北國稅北投綜所│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 ││ │ │ │通知書、電子申報│ ││ │ │ │書 │ │├─┼────┼───────┼────────┼────────────┤│46│林育民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文│②恩基公司 ││ │ │ │山稽徵所98.3.9財│③丙○○ ││ │ │ │北國稅文山綜所二│ ││ │ │ │字第0980001659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47│林榮豐;│0000000元 │①714869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原名林泓│ │書誤載0000000元 │②恩基公司 ││ │翔(納稅│ │) │③癸○○ ││ │義務人郭│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 │永蘭) │ │局桃園縣分局98.3│ ││ │ │ │.6 北區國稅桃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書 │ │├─┼────┼───────┼────────┼────────────┤│48│胡躍瀧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971497元│②恩基公司 ││ │ │ │) │③癸○○ ││ │ │ │②同上公函 │ │├─┼────┼───────┼────────┼────────────┤│49│曾雅蘭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恩基公司 ││ │ │ │局中壢稽徵所98.3│③丙○○ ││ │ │ │.2 北區國稅中壢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曾雅蘭│ ││ │ │ │君93年度逃漏所得│ ││ │ │ │稅金額之計算依據│ │├─┼────┼───────┼────────┼────────────┤│50│楊明士(│0000000元 │①268041元 │①金城國中 ││ │由其母吳│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享桂實際│ │局中和稽徵所98.3│③癸○○ ││ │處裡所得│ │.11 北區國稅中和│ ││ │稅申報事│ │二字第0000000000│ ││ │宜)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綜合所得稅結算│ ││ │ │ │申報書、核定通知│ ││ │ │ │書 │ │├─┼────┼───────┼────────┼────────────┤│51│郭和平 │0000000元 │①435837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 │ │局台北縣分局98.3│③癸○○ ││ │ │ │.5 北區國稅北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52│呂芳霖(│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同上公函 │②新瑞都公司 ││ │人黃惠玲│ │ │③癸○○ ││ │) │ │ │ │├─┼────┼───────┼────────┼────────────┤│53│陳健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偉智公司 ││ │ │ │局98.3.10北區國 │③癸○○ ││ │ │ │稅新店二字第0981│ ││ │ │ │003213號函及所附│ ││ │ │ │綜合所得稅核定通│ ││ │ │ │知書電子申報書 │ │├─┼────┼───────┼────────┼────────────┤│54│吳建興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百齡公司、聯天公司 ││ │ │ │) │③甲○○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 │ │ │局新竹縣分局98.3│ ││ │ │ │.3 北區國稅竹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之查核│ ││ │ │ │報告、綜合所得稅│ ││ │ │ │核定通知書 │ │├─┼────┼───────┼────────┼────────────┤│55│羅彩禎 │0000000元(起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11162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捐贈上開公司││ │ │160元) │元) │ 股票予烏來鄉公所)、漢││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 德公司(捐贈上開公司股││ │ │ │局淡水稽徵所98.3│ 票予金城國中) ││ │ │ │.9 北區國稅淡水 │③戊○○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結算│ ││ │ │ │申報書 │ │├─┼────┼───────┼────────┼────────────┤│56│鄭明嬌 │0000000元 │①9871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上公函 │②漢德公司 ││ │ │ │ │③戊○○ │├─┼────┼───────┼────────┼────────────┤│57│洪文耀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0│②恩基公司 ││ │ │ │元) │③癸○○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台中市分局98.3│ ││ │ │ │.6 中區國稅中市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之電子│ ││ │ │ │申報書、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58│張秋墩(│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訴書誤0000000元 │②漢德公司、新瑞都公司 ││ │人張林瑞│ │) │③戊○○ ││ │鳳) │ │②同上公函 │ │├─┼────┼───────┼────────┼────────────┤│59│郭正沛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大屯稽徵所局98│ ││ │ │ │.3.3 中區國稅大 │ ││ │ │ │屯二字第00000000│ ││ │ │ │03號函 │ │├─┼────┼───────┼────────┼────────────┤│60│李德成 │0000000元 │①520887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南投縣分局98.3│③丙○○ ││ │ │ │.3 中區國稅投縣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計算表│ ││ │ │ │、結算申報書、綜│ ││ │ │ │合所得稅核定通知│ ││ │ │ │書 │ │├─┼────┼───────┼────────┼────────────┤│61│許明權 │0000000元 │①161333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漢德公司 ││ │ │ │局民權稽徵所98.3│③戊○○ ││ │ │ │.2 中區國稅民權 │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2│孔祥容(│0000000元 │①353926元 │①金城國中 ││ │納稅義務│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聯天公司 ││ │人胡方翔│ │局竹南稽徵所98.3│③甲○○ ││ │) │ │.10 中區國稅竹南│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結算申│ ││ │ │ │報書、綜合所得稅│ ││ │ │ │核定通知書 │ │├─┼────┼───────┼────────┼────────────┤│63│周博治 │0000000元 │①959350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 ││ │ │ │局苗栗縣分局98.3│ ││ │ │ │10中區國稅苗縣二│ ││ │ │ │字第0980020134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64│楊孟儒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同編號38之公函│②偉智公司 ││ │ │ │ │③癸○○ │├─┼────┼───────┼────────┼────────────┤│65│謝郭秀英│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大正公司 ││ │ │ │) │③丙○○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三│ ││ │ │ │民分局98.3.5財高│ ││ │ │ │國稅三綜所字第09│ ││ │ │ │0000000號函及附 │ ││ │ │ │表 │ │├─┼────┼───────┼────────┼────────────┤│66│庚○○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金城國中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漢德公司 ││ │ │ │元) │③戊○○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前│ ││ │ │ │鎮稽徵所局98.3.2│ ││ │ │ │財高國稅鎮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67│林崑海 │00000000元(起│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682245│②高雄市國稅局苓│②竝立公司(捐贈上開公司││ │ │元) │雅稽徵所98.3.12 │ 股票予金城國中)、旺錸││ │ │ │財高國稅苓綜所字│ 公司(捐贈上開公司股票││ │ │ │第0000000000號函│ 予烏來鄉公所) ││ │ │ │及所附電子申報書│③癸○○ ││ │ │ │、計算方式 │ │├─┼────┼───────┼────────┼────────────┤│68│張秀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金城國中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苓│②聯天公司 ││ │ │ │雅稽徵所98.3.18 │③癸○○ ││ │ │ │財高國稅苓綜所字│ ││ │ │ │第0000000000號函│ ││ │ │ │及所附電子申報書│ ││ │ │ │、計算方式 │ │├─┼────┼───────┼────────┼────────────┤│69│黃金木 │0000000元 │①570631元(起訴│①金城國中 ││ │ │ │書誤載592845元)│②恩基公司 ││ │ │ │②高雄市國稅局鼓│③癸○○ ││ │ │ │山稽徵所98.3.6財│ ││ │ │ │高國稅鼓綜所字第│ ││ │ │ │0000000000號函 │ │├─┼────┼───────┼────────┼────────────┤│70│韓亞玲 │0000000元 │①936992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3之公函│②旺錸公司、大正公司 ││ │ │ │ │③癸○○ │├─┼────┼───────┼────────┼────────────┤│71│蔡武冠 │0000000元 │①357084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217504元)│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癸○○ │├─┼────┼───────┼────────┼────────────┤│72│許進源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0之公函│②旺錸公司 ││ │ │ │ │③戊○○ │├─┼────┼───────┼────────┼────────────┤│73│林學信 │0000000元 │①452085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452069元)│②旺錸公司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③戊○○ │├─┼────┼───────┼────────┼────────────┤│74│方采羚;│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原名方慈│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 ││ │霞(納稅│ │元) │③丙○○ ││ │義務人朱│ │②同編號1之公函 │ ││ │永林) │ │ │ │├─┼────┼───────┼────────┼────────────┤│75│陳史翎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南區國稅│②旺錸公司 ││ │ │ │局嘉義市分局98.2│③戊○○ ││ │ │ │.27 南區國稅嘉市│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綜合所│ ││ │ │ │得稅核定通知書、│ ││ │ │ │電子申報書 │ │├─┼────┼───────┼────────┼────────────┤│76│陳建宏 │0000000 元(起│①0000000 元(起│①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522782│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裕樺公司 ││ │ │0元) │元) │③戊○○ ││ │ │ │②本院辦理刑事案│ ││ │ │ │件電話紀錄查詢表│ ││ │ │ │(指僅剔除陳建宏│ ││ │ │ │捐贈烏來鄉公所金│ ││ │ │ │額0000000 元,其│ ││ │ │ │逃漏稅金額為上開│ ││ │ │ │捐贈金額乘以稅率│ ││ │ │ │百分之四十) │ ││ │ │ │ │ │├─┼────┼───────┼────────┼────────────┤│77│鄭勝榮 │0000000 元(起│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訴書誤載120170│訴書誤載0000000 │②旺錸公司 ││ │ │75元) │元) │③戊○○ ││ │ │ │②台北市國稅局南│ ││ │ │ │港稽徵所98.3.17 │ ││ │ │ │財北國稅南港綜所│ ││ │ │ │字第0980200953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78│林麗雪(│655200元(起訴│①26208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書誤載0000000 │②台北市國稅局中│②旺錸公司 ││ │人蔡慶鴻│元) │北稽徵所98.4.13 │③癸○○ ││ │) │ │財北國稅中北綜所│ ││ │ │ │字第0980202226號│ ││ │ │ │函及所附結算申報│ ││ │ │ │書、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查核事│ ││ │ │ │項一覽表三. │ │├─┼────┼───────┼────────┼────────────┤│79│張瑞琪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1之公函│②旺錸公司、東森寬頻公司││ │ │ │ │③癸○○ │├─┼────┼───────┼────────┼────────────┤│80│許家璋 │0000000元 │①37244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東森寬頻公司 ││ │ │ │局雲林縣分局98.3│③癸○○ ││ │ │ │9中區國稅雲縣二 │ ││ │ │ │字第0980004541號│ ││ │ │ │函及所附計算方式│ │├─┼────┼───────┼────────┼────────────┤│81│吳俊良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 │訴書誤載841778元│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82│王振輔 │0000000元 │①782707元(起訴│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805079元)│②大正公司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③丙○○ ││ │ │ │局汐止稽徵所98.3│ ││ │ │ │6北區國稅汐止二 │ ││ │ │ │字第0981003979號│ ││ │ │ │函及所附綜合所得│ ││ │ │ │稅核定通知書 │ │├─┼────┼───────┼────────┼────────────┤│83│辰○○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0之公函│②新瑞都公司 ││ │ │ │ │③丙○○ │├─┼────┼───────┼────────┼────────────┤│84│子○○ │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 │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 │ │元) │③丙○○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85│戴友善 │0000000元 │①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1之公函 │②大正公司 ││ │ │ │ │③丙○○ │├─┼────┼───────┼────────┼────────────┤│86│朱晨雄 │0000000元 │①301245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22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87│呂佳玲 │0000000元 │①42627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中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東山稽徵所98.3│③癸○○ ││ │ │ │.27 中區國稅東山│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逃漏所│ ││ │ │ │得稅金額之計算表│ │├─┼────┼───────┼────────┼────────────┤│88│張弘 │306530元 │①83829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台灣省北區國稅│②大正公司 ││ │ │ │局新竹市分局98.3│③癸○○ ││ │ │ │.18 北區國稅竹市│ ││ │ │ │二字第0000000000│ ││ │ │ │號函及所附捐贈資│ ││ │ │ │料明細表 │ │├─┼────┼───────┼────────┼────────────┤│89│蔡明宏 │0000000元 │①627508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本院辦理刑事案│②大正公司 ││ │ │ │件電話紀錄紀錄查│③癸○○ ││ │ │ │詢表(指全部剔除│ ││ │ │ │蔡明宏所申報之捐│ ││ │ │ │贈金0000000 元後│ ││ │ │ │,其逃漏稅金額為│ ││ │ │ │627508元)及所傳│ ││ │ │ │送之綜合所得稅核│ ││ │ │ │定通知書影本。 │ │├─┼────┼───────┼────────┼────────────┤│90│吳瓊華(│00000000元 │①0000000元(起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 │訴書誤載0000000 │②新瑞都公司 ││ │人陳志成│ │元) │③丙○○ ││ │) │ │②同編號3之公函 │ │├─┼────┼───────┼────────┼────────────┤│91│午○○(│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務│ │②同編號33之公函│②新瑞都公司 ││ │人盧翊存│ │ │③丙○○ ││ │) │ │ │ │├─┼────┼───────┼────────┼────────────┤│92│陳慧玲 │00000000元 │①000000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88之公函│②海麗公司、百齡公司 ││ │ │ │ │③甲○○ │├─┼────┼───────┼────────┼────────────┤│93│張逸民 │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烏來鄉公所 ││ │ │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 │ │) │③丙○○ ││ │ │ │②同編號65之公函│ │├─┼────┼───────┼────────┼────────────┤│94│洪月葉 │0000000元 │①799092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47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95│任以仁 │306530元 │①80200元 │①烏來鄉公所 ││ │ │ │②同編號50之公函│②大正公司 ││ │ │ │ │③癸○○ │├─┼────┼───────┼────────┼────────────┤│96│韓孫珍華│0000000元 │①0000000(起訴 │①烏來鄉公所 ││ │(納稅義│ │書誤載0000000元 │②大正公司 ││ │務人韓大│ │) │③癸○○ ││ │元) │ │②同編號17之公函│ │├─┼────┼───────┼────────┼────────────┤│97│金餘國 │0000000元 │①782516(起訴書│①烏來鄉公所 ││ │ │ │誤載758558元) │②大正公司 ││ │ │ │②同編號23之公函│③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