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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簡字第 525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525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速偵字第18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乙○○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前段之持有侵害著作財產權之光碟罪,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貳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乙○○明知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享有在臺灣地區之發行權、重製權、販售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且未經日商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意圖散佈而持有之著作物。竟基於散布、持有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之犯意,先於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樹林市○○路邊攤,以每片不到新台幣(下同)100 元價格購入如附表所示明知係侵害日商新力公司著作財產權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而持有之。迨民國97年5 月14日,在其臺北縣新莊市○○街○○○ 巷○ 號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結上網至雅虎奇摩網站後,刊登「PS2 主機SONYSCPH-50007型海報」等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號門號供不特定人與之聯繫,欲以總價4500元之價格出售PS2 主機

1 台及以隨主機贈與方式散布該批盜版遊戲光碟。嗣為警於該拍賣網站發現後下標訂購,約定於97年5 月14日20時,在臺北縣新莊市○○路○○○ 號之1 前面交,嗣為喬裝買家之警員在上開地點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㈠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鑑識結果及聲明書各1份。

㈢雅虎奇摩網頁列印資料1份。

㈣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

㈤查獲照片1張。

三、經查本警員係為蒐證而喬裝競標顧客,並以4500元得標拍賣商品,因此被告上開拍賣行為尚未發生散布之結果,而屬未遂,然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並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惟被告原已具有散布盜版光碟之犯意,自應論以較低度之意圖散布而持有之罪名。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項、第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意圖散布而持有罪,聲請書誤認其係觸犯同上法條之散布罪,容有未洽,併予指正。爰審酌被告乙○○犯罪之手段、持有盜版光碟數量及犯罪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因一時不慎偶罹刑典,歷此偵審程序被告應有悔悟之心,諒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四、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 第3 項、第2 項、第98條但書,刑法第11條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5 庭 法 官 陳 財 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 百 川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附表┌───┬─────────────┬──┬──┐│編 號│ 遊戲名稱 │單位│數量│├───┼─────────────┼──┼──┤│ 1 │多羅羅 │片 │ 1 │├───┼─────────────┼──┼──┤│ 2 │戰國無雙猛將傳 │片 │ 1 │├───┼─────────────┼──┼──┤│ 3 │戰國無雙 │片 │ 1 │├───┼─────────────┼──┼──┤│ 4 │聖劍傳說4 │片 │ 1 │├───┼─────────────┼──┼──┤│ 5 │戰國basara │片 │ 1 │├───┼─────────────┼──┼──┤│ 6 │Grand The ft auto │片 │ 1 │├───┼─────────────┼──┼──┤│ 7 │櫻花大戰V │片 │ 1 │├───┼─────────────┼──┼──┤│ 8 │武丸衛 │片 │ 1 │├───┼─────────────┼──┼──┤│ 9 │火影忍者 │片 │ 1 │├───┼─────────────┼──┼──┤│ 10 │Metal Gear Solid3 │片 │ 1 │├───┼─────────────┼──┼──┤│ 11 │銃神O.D. │片 │ 1 │├───┼─────────────┼──┼──┤│ 12 │One Piece │片 │ 1 │├───┼─────────────┼──┼──┤│ 13 │三國無雙 │片 │ 1 │├───┼─────────────┼──┼──┤│ 14 │零(ZERO) │片 │ 1 │├───┼─────────────┼──┼──┤│ 15 │鬼武者 │片 │ 1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 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 6 月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附件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7年度速偵字第1864號被 告 乙○○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一、犯罪事實:乙○○明知附表所示之遊戲光碟,係日商新力電腦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商新力公司)享有在臺灣地區之發行權、重製權、販售權及出租權等著作財產權專有權利,且未經日商新力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及散布之著作,竟基於散布盜版電腦遊戲光碟之犯意,將其於不詳時間,在臺北縣樹林市○○路邊攤,以每片不到新台幣(下同)100元價格購入之附表所示盜版遊戲光碟1批,於民國97年5月14日,在其臺北縣新莊市○○街○○○巷○號住處,以電腦網路連結上網至雅虎奇摩網站後,刊登「PS2主機 SONYSCPH-50007型海報」等訊息,並留下0000000000號門號供不特定人與之聯繫,欲以新臺幣(下同)4,500元之價格出售PS2主機1台及該批盜版遊戲光碟。嗣於97年5月14日20時許,為警在臺北縣新莊市○○路○○○號之1前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

(一)被告乙○○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甲○○於警詢之證述、鑑識結果及聲明書各1份。

(三)雅虎奇摩網頁列印資料。

(四)扣案之盜版遊戲光碟15片。

(五)查獲照片1張。

三、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

2 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光碟而散布罪嫌。扣案之上開遊戲光碟,均係被告供上開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請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 慶 林

裁判案由:著作權
裁判日期:2008-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