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簡字第644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鴻華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兼 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666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鴻華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壹萬元。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對於長年雇用之勞工依法退休時,竟未能依法定標準給付退休金,對於勞工權益影響甚鉅,惟其所違反者為行政刑罰規定,主觀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鴻華機器廠股份有限公司、甲○○○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1 項、第2 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宣告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78條、第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第81條第1 項前段勞動基準法第78條(罰則(四))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科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處罰之客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