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03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受刑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1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與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確定及視為減刑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聲請就受刑人視為減刑後之刑與不得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盜匪、施用毒品、傷害等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已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上開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罪,其犯罪時間均係在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之減刑要件,且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入監執行後(另有前案撤銷假釋之殘刑接續執行),業於95年12月26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迄未經撤銷假釋,此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南監獄函文所附假釋出獄減刑受刑人名冊各1份附卷可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項第3 款、第2 項前段規定,受刑人上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之罪,均視為已減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一所載不應減刑之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秀青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5 日附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盜匪 │施用毒品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85年11月間起至86│85年12月間起至86│86年3月1日 ││ │年2 月下旬間止 │年2 、3 月間止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板橋地檢86年度偵││年 度 案 號│字第5496號 │字第5496號 │字第5496號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198│86年度訴字第1198│86年度訴字第1198││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86年12月10日 │86年12月10日 │86年12月10日 │├───┼────┼────────┼────────┼────────┤│ │法 院│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86年度訴字第1198│86年度訴字第1198│86年度訴字第1198││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 決│87年3月9日 │87年3月9日 │87年3月9日 ││ │確定日期│ │ │ │├───┴────┼────────┼────────┼────────┤│所 犯 法 條 │懲治盜匪條例第5 │肅清煙毒條例第9 │刑法第277條第1項││ │條第1項第1款 │條第1項 │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不合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視為減刑後之刑 │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月又15 ││ │ │ │日 │├────────┼────────┴────────┴────────┤│附 註│上開3 罪,前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 │有期徒刑10年11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