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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127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75號聲 請 人 乙○○○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丙○○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係被告之母,被告自民國89年3 月間起罹患憂鬱症至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治療,此有該院97年2 月26日出具之乙種診斷證明書上載明病名為「憂鬱症」,醫囑欄為「病患因失眠憂鬱,自89年3 月3 日起至94年11月4 日在本院求診服藥追蹤診療。依家屬描述,目前仍時有失眠、躁動不安、憂鬱等情形,須服藥追蹤診療」,迄至案發前被告仍陸續向彰化縣○○鄉○○村○○路○○○ 號沈祿從診所求診服藥中,為此狀請准予將被告撤銷羈押,准許保釋,以便繼續治療,而免病情益趨嚴重致危害被告之生命、健康云云。

二、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10日訊問後,被告雖否認犯行,然本件有證人指述、診斷證明書在卷及美工刀等物扣案可資佐證,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而於同日執行羈押在案。查被告固有罹患憂鬱症,然該疾病並非立即危害生命之重大疾病,且聲請人得循看守所內之醫療體系相關程序接受診斷治療,因之,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及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8-0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