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7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66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確定,並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案件,最後經本院判處罪刑並予以減刑確定,並移送執行,其在監獄受刑中,業經法務部於97年4月1日核准假釋,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7年 4月1 日法矯司字第0970905651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淑玲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