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16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69號聲 請 人 甲○○即 被 告

(另案在臺灣臺北看守所附設勒戒處所)選任辯護人 謝杏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家境並不富裕,僅父親一人有供作收入,無力負擔10萬元之保釋金,且被告因交友不慎而誤觸法網,心中惶恐不已,爰請求降低保證金,讓被告停止羈押云云。

二、惟查,本件被告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1560號裁定觀察勒戒,並自97年8 月7 日起執行觀察勒戒等情,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刑案紀錄表各一件在卷可查。是本案羈押原因已嗣後不存在,原羈押裁定自應予撤銷,被告亦已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於97年9 月12日出所。則被告具保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本院尚無從審酌聲請人之具保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裁判日期:2008-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