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1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裁定命提出新臺幣二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茲被告聲請降低保證金額或改以限制住居之方式,停止被告之羈押。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七年訴字第一六五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並自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起開始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八月五日九十七執卯字第七六四九號執行指揮書影本一件在卷可憑,本院原羈押之必要性已不存在,已於九十七年八月五日裁定撤銷羈押在案,並有該撤銷羈押之裁定在卷可稽,是本件羈押既經裁定撤銷羈押,則被告停止羈押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春銘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