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691、3733號聲 請 人即被告之母 甲○○即 被 告 乙○○
之1號3樓選任辯護人 余德正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6年度訴字第4766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前因父親病危住院,家中無人收受傳票,並非故意不到庭應訊,被告有固定之住、居所,應無逃亡之虞;另父親彭炳福業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三十一日過世,母親甲○○又有肢體障礙,行動不便,需被告照顧盡孝,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聲請人乙○○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第八條第一項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後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予以羈押。經查,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屢次就其戶籍地、居所為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多次撥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提供之行動電話號碼,均無法聯絡,經通緝始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至被告於九十七年八月十五日為警緝獲後,於本院訊問時先稱:其在工地上班,沒有住在家裡,故未收到傳票云云,其後又具狀為上開聲請意旨,所述矛盾不一,自難遽信,因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被告前揭父親彭炳福過世,須照料安頓家中母親之聲請停止羈押理由,惟查,被告與彭炳福並無血緣關係,雖曾為養父子關係,然於八十三年四月十一日即終止收養關係回復原姓,有本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件在卷可稽(見本院九十六年訴字第四七六六號卷)被告前揭所陳難認屬實,且非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所定事由,被告以此聲請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朱 嘉 川法 官 劉 安 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盈 真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