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77號聲 請 人 乙○○被 告 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傷害等,就檢察官之限制出境處分,聲請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詳如附件)。
二、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限制住居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乙○○並非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之受處分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之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幼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頌棻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