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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39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919號聲 請 人 乙○○被 告 甲00000000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涉犯傷害等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按對於檢察官所為關於限制住居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刑事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乙○○並非檢察官所為限制出境、出海之受處分人,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撤銷限制出境、出海之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日期:2008-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