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70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另案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由檢察官偵查中,茲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1月1 日裁定准予羈押,並於96年12月26日延長羈押二月,茲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另涉施用毒品犯行,經判處有期徒刑6 月,並自97年2 月20日經借提執行,此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執未字第12097 號執行指揮書乙紙附卷可查,是聲請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4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徐蘭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