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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49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假釋出監保護管束中,聲請人聲請就視為減刑之罪及不應減刑之罪定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九二號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拾壹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又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次按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係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經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於此情形,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一0二號判決書及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二六四三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八號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八十四年度聲字第八二0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七年確定,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五、六之案件,均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所犯,且受刑人現仍於假釋期間,所為悉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該部分視為已依前揭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分別減其宣告刑為有期徒刑一月又十五日、三月又十五日、四月、一年九月及七月,無庸聲請裁定減刑。惟因有二裁判以上(其中一裁判即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肅清煙毒條例之罪),仍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至於如附表編號六所示之罪(即本院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七七八號確定判決),雖另判處褫奪公權一年,惟因該部分僅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冠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炎煌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非法持有化學合成│ 販賣毒品罪 │ 轉讓禁藥罪 ││ │麻醉藥品罪 │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有期徒刑十二年 │有期徒刑七月 │├────────┼────────┼────────┼────────┤│所 犯 法 條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九十五年七月一日││ │修正公布前麻醉藥│日修正公布前肅清│修正施行前藥事法││ │品管理條例第十三│煙毒條例第五條第│第八十三條第一項││ │條之一第二項第五│一項 │ ││ │款 │ │ │├────────┼────────┼────────┼────────┤│犯 罪 日 期 │八十二年九月五日│八十二年九月五日│八十三年四月九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八十二年│臺北地檢八十二年│板橋地檢八十三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度偵字第二一五一│度偵字第一四一二││ │五號 │五號 │七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字第一0二號 │字第一0二號 │二六四三號 ││ ├────┼────────┼────────┼────────┤│ │判決日期│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 │ │十二日 │十二日 │十三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上重訴│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判 決│ │字第一0二號 │字第一0二號 │二六四三號 ││ ├────┼────────┼────────┼────────┤│ │判 決│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八十三年十二月十││ │確定日期│十二日 │十二日 │九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 │款 │款 │款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一月又十│ │有期徒刑三月又十││ │五日 │ │五日 │├────────┼────────┼────────┼────────┤│ │ │犯中華民國九十六│ ││ 附 註 │ │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 │ │三條第一項第七款│ ││ │ │所列之罪,經宣告│ ││ │ │逾有期徒刑一年六│ ││ │ │月之刑,不予減刑│ ││ │ │。 │ │└────────┴────────┴────────┴────────┘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 號 │ 四 │ 五 │ 六 │├────────┼────────┼────────┼────────┤│罪 名 │非法吸用化學合成│ 施用毒品罪 │ 行賄罪 ││ │麻醉藥品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六月│有期徒刑一年二月││ │ │ │,褫奪公權一年 │├────────┼────────┼────────┼────────┤│所 犯 法 條 │八十八年六月二日│八十七年五月二十│貪污治罪條例第十││ │修正公布前麻醉藥│日修正公布前肅清│條第二項 ││ │品管理條例第十三│煙毒條例第九條第│ ││ │條之一第二項第四│一項 │ ││ │款(聲請書誤載為│ │ ││ │肅清煙毒條例第九│ │ ││ │條第一項) │ │ │├────────┼────────┼────────┼────────┤│犯 罪 日 期 │自八十二年十二月│八十三年三月二十│八十三年二月間 ││ │間某日起至八十三│八日為警採尿前回│(聲請書誤載為八││ │年四月十日止(聲│溯二十四小時內某│十三年二月十五日││ │請書誤載為八十三│時許(聲請書誤載│) ││ │年四月十一日) │為八十三年三月二│ ││ │ │十八日) │ │├────────┼────────┼────────┼────────┤│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八十三年│板橋地檢八十三年│板橋地檢八十三年││年 度 案 號│度偵字第七五0三│度偵字第七五0三│度偵字第七五0三││ │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號(聲請書誤載為││ │八十三年偵字第七│八十三年偵字第七│八十三年偵字第七││ │0五三號) │0五三號) │0五三號)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最 後│案 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事實審│ │一七七八號 │一七七八號 │一七七八號 ││ ├────┼────────┼────────┼────────┤│ │判決日期│八十四年三月十四│八十四年三月十四│八十四年三月十四││ │ │日 │日 │日 │├───┼────┼────────┼────────┼────────┤│ │法 院│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板橋地院 ││ ├────┼────────┼────────┼────────┤│確 定│案 號│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八十三年度訴字第││判 決│ │一七七八號 │一七七八號 │一七七八號 ││ ├────┼────────┼────────┼────────┤│ │判 決│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十四年四月二十│八十四年四月二十││ │確定日期│四日 │四日 │四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第二條第一項第三││十六年罪犯減刑 │款 │款 │款 ││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四月 │有期徒刑一年九月│有期徒刑七月(褫││ │ │ │奪公權一年) │├────────┼────────┴────────┴────────┤│ │ ││ 附 註 │ │└────────┴──────────────────────────┘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裁判日期:20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