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4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劉金玫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96年度訴字第1727號),聲請解除限制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准予解除出海限制。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偵查中以有逃亡之虞,以民國94年2 月14日板檢博實94他886 字第9761號函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予以限制出海迄今。茲被告具狀陳明依本案起訴書所載,被告非法取得告訴人財產之金額僅為98萬元,而被告名下具有高額價值之不動產已為告訴人假扣押中,被告顯無逃亡之虞等情,並提出相關證據供參,向本院聲請解除出海限制。經核前情尚無不實,且本院於96年11月30日即以96年度聲字第1811號裁定准予解除出境限制,而被告於本院歷次開庭均按時出庭應訊,另被告於偵查中,復已出具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在案,足認已可擔保被告將來按時到庭應訊,故本件聲請尚無不合,本院認應准予解除出海限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鴻 清
法 官 劉 安 榕法 官 張 兆 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曹 秋 冬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