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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字第 98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8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即 被 告 甲○○上列受刑人因盜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47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8 月19日確定,於民國86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7年3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盜匪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19日、3 年8 月、1 年、3 月、7 年10月、1 年7 月確定,於86年1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而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縮刑期滿日期為102 年11月16日,此有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曾淑娟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7 日

裁判日期:2008-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