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聲減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載;並與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裁定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在案,又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並經本院於原判決諭知減刑在案。
茲檢察官以如附表編號五至六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係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減刑後刑期,更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件此部分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查聲請人就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亦聲請為減刑裁定,惟因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620號裁定減刑及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罪亦經本院於原判決諭知減刑在案,自不得再重覆裁定減刑,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有未合。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另因本件應減刑之數罪皆由本院裁判確定,聲請書所引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顯屬贅植,附此敘明。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恆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惠芳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1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 一 │ 二 │ 三 │├──────┼───────┼───────┼───────┤│罪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95年11月5日 │95年11月23日 │95年11月23日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5年度││ │毒偵字第7635、│毒偵字第7635、│毒偵字第7635、││ │8101號 │8101號 │8101號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院 │院 │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627號 │627號 │627號 ││ ├──┼───────┼───────┼───────┤│ │判決│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96年6月5日 ││ │日期│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96年6月25日 ││ │確定│ │ │ ││ │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96 年罪犯減 │院96年度聲減字│院96年度聲減字│院96年度聲減字││刑條例或是否│第4620號裁定減│第4620號裁定減│第4620號裁定減││已裁定減刑 │刑 │刑 │刑 │├──────┼───────┼───────┼───────┤│減刑後刑期及│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叁月又│有期徒刑叁月 ││先前業經裁定│拾伍日 │拾伍日 │ ││(判決)減刑│ │ │ ││之刑期 │ │ │ │├──────┼───────┴───────┴───────┤│備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執減更甲字第4797號│└──────┴───────────────────────┘┌──────┬───────┬───────┬───────┐│編號 │ 四 │ 五 │ 六 │├──────┼───────┼───────┼───────┤│罪名 │攜帶兇器毀壞門│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扇竊盜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6月 ││ │減為有期徒刑5 │ │ ││ │月 │ │ │├──────┼───────┼───────┼───────┤│犯罪日期 │95年10月16日 │96年4月22日 │96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機關年度案號│院檢察署95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院檢察署96年度││ │偵字第27939號 │毒偵字第3266號│毒偵字第3266號││ │ │ │ │├───┬──┼───────┼───────┼───────┤│ │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 │ │院 │院 │院 ││ ├──┼───────┼───────┼───────┤│最 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96年度訴字第 ││事實審│ │2052號 │1932號 │1932號 ││ ├──┼───────┼───────┼───────┤│ │判決│96年7月31日 │96年6月29日 │96年6月29日 ││ │日期│ │ │ │├───┼──┼───────┼───────┼───────┤│ │法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案號│同上 │同上 │同上 ││判 決├──┼───────┼───────┼───────┤│ │判決│96年8月30日 │96年7月30日 │96年7月30日 ││ │確定│ │ │ ││ │日期│ │ │ ││ │ │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321條第1│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 │項第2款、第3款│例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合於中華民國│臺灣板橋地方法│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 ││96 年罪犯減 │院96易字第2052│款:減刑 │款:減刑 ││刑條例或是否│號諭知減刑 │ │ ││已裁定減刑 │ │ │ │├──────┼───────┼───────┼───────┤│減刑後刑期及│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伍月 │有期徒刑叁月 ││先前業經裁定│ │ │ ││(判決)減刑│ │ │ ││之刑期 │ │ │ │├──────┼───────┼───────┴───────┤│備註 │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執甲字││ │院檢察署96年度│第10422號 ││ │執甲字第9382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