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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80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陽漢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第一級毒品 │ 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 │10條 │├─────────┼─────────┼─────────┤│ 犯 罪 日 期 │ 96年2月16日 │ 96年2月16日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偵及 │ │察署 │察署 ││查案 ├─────┼─────────┼─────────┤│年號 │案 號 │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板橋地檢96年度毒偵││度 │ │字第1485號 │字第1485號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921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 │ 96年6月29日 │ 96年6月29日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921號│96年度訴字第1921號││ 判 ├─────┼─────────┼─────────┤│ 決 │確定日期 │ 96年9月20日 │ 96年9月20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間或罰金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 │,以新台幣壹仟元折│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算壹日 │ │├─────────┼─────────┼─────────┤│ 附 註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 ││ │其應執行刑 │ 定其應執行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