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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28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80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二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減為有期徒刑叁月,與不得減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胡堅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