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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37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37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重利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94年6 月犯重利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1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26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3 年,緩刑期間保護管束。後經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在案。經查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重利,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聲請裁定減刑 (並依同條例第9 條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但書、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金鳳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