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6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並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定應執行1 年6 月確定在案。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犯罪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 條第
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 四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 5 月 │ 有期徒刑 8 月 │ 有期徒刑 8 月 │ 有期徒刑 8 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刑法第320條 │├────────┼─────────┼─────────┼─────────┼─────────┤│ 犯 罪 日 期 │ 96年1月18日 │ 96年1月18日 │ 96年1月18日 │ 96年1月18日 │├───┬────┼─────────┼─────────┼─────────┼─────────┤│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 查 │ │察署 │察署 │察署 │察署 ││ 案 ├────┼─────────┼─────────┼─────────┼─────────┤│ 號 │案 號 │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 │ │第2757號 │第2757號 │第2757號 │第2757號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756 號│96年度易字第756 號│96年度易字第756號 │96年度易字第756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 96年4月27日 │ 96年4月27日 │ 96年4月27日 │ 96年4月27日 │├───┼────┼─────────┼─────────┼─────────┼─────────┤│ 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 │96年度易字第756 號│96年度易字第756 號│96年度易字第756號 │96年度易字第756號 ││ 決 ├────┼─────────┼─────────┼─────────┼─────────┤│ │確定日期│ 96年6月1日 │ 96年6月1日 │ 96年6月1日 │ 96年6月1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 第2條1項3款 ││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刑期 │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減為有期徒刑肆月 ││ │拾伍日 │ │ │ │├────────┼─────────┴─────────┴─────────┴─────────┤│ 附 註 │原宣告刑並經本院96年度易字第756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