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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2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等案件,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犯罪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書物誤載為第十條第一項)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7 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5年8月5日 │ 95年8月6日 │├───┬─────┼─────────┼─────────┤│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偵及 │ │察署 │察署 ││查案 ├─────┼─────────┼─────────┤│年號 │案 號 │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板橋地檢95年度偵字││度 │ │第第18954 號、96年│第18954 號、96年度││ │ │度偵字第2126號 │偵字第2126號 │├───┼─────┼─────────┼─────────┤│ 最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2078號│96年度簡字第2078號││ 實 ├─────┼─────────┼─────────┤│ 審 │判決日期 │ 96年6月29日 │ 96年6月29日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 定 │案 號 │96年度簡字第2078號│96年度簡字第2078號││ 判 ├─────┼─────────┼─────────┤│ 決 │確定日期 │ 96年11月19日 │ 96年11月19日 │├───┴─────┼─────────┼─────────┤│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 合 │ 合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權期│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間或罰金額 │拾伍日,如易科罰金│拾伍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算壹日 │├─────────┼─────────┼─────────┤│ 附 註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定│ 附表所示之罪合併 ││ │其應執行刑 │ 定其應執行刑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