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4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490號聲請人 即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向本院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訴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7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在案。上開各罪均符合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86年9 月30日以86年度訴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

7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 年6 月確定,嗣經入監執行後,業於90年7 月13日執行完畢,嗣再接續執行另案(即殺人案及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所判處之有期徒刑6 月、15年(按:該等有期徒刑其後經定應執行刑為15年1 月,再經減刑並更定應執行刑為15年確定),接續執行之有期徒刑執畢日期為105 年5 月25日,此有上開案件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故上開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所處之有期徒刑3 年6 月既已執行完畢,自不符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規定之減刑條件(參見臺灣高等法院第三次刑事庭庭長會議決議意旨)。是受刑人聲請減刑,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昭綾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