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聲減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7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4 、5 、6 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4、5、6所載,與如附表編號1、2、3所示之罪已減刑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4、5、6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請依同條例第8條第

1 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編號1、2、3已減刑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95年

7 月1 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1 罪係於95年7 月1 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 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20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

三、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編號4、5、6所示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確定在案,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故檢察官聲請附表編號4、5、6各罪之減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與如附表編號1、2、3所示已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侯志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玉如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9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玖月 │有期徒刑陸月 │有期徒刑陸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10條1項 │10條2項 │第10條2項 │├───────┼────────┼─────────┼────────┤│ 犯罪日期 │95年5月18日 │95年5月18日 │95年11月21日 ││ (民國) │ │ │ │├──┬────┼────────┼─────────┼────────┤│偵查│機 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案│ │檢察署 │察署 │檢察署 ││號 ├────┼────────┼─────────┼────────┤│ │案 號│95年度毒偵字第 │95年度毒偵字第1477│95年度毒偵字第 ││ │ │1477號、3782號 │號 │6189 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 │ │ │ │ ││後 ├────┼────────┼─────────┼────────┤│事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簡字第44號││實 │ │4320號 │4320號 │ ││審 ├────┼────────┼─────────┼────────┤│ │判決日期│ 95年12月28日 │ 95年12月28日 │ 96年3月21日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 ││確 ├────┼────────┼─────────┼────────┤│定 │案 號│95年度上訴字第 │95年度上訴字第4320│96年度簡字第44號││判 │ │4320號 │號 │ ││決 │ │ │ │ ││ ├────┼────────┼─────────┼────────┤│ │確定日期│96年2月5日 │96年2月5日 │96年4月25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已減為有期徒刑肆│已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已減為有期徒刑參││奪公權期間或罰│月又拾伍日。 │。 │月。 ││金額 │ │ │ ││ │ │ │ │├───────┼────────┴─────────┴────────┤│附註 │ 附表1、2、3 之罪已依96年度聲減字第3587號為減刑裁定 ││ │ │└───────┴───────────────────────────┘┌───────┬────────┬─────────┬────────┐│ 編 號 │ 4 │ 5 │ 6 │├───────┼────────┼─────────┼────────┤│ 罪 名 │持有第一級毒品 │轉讓第一級毒品 │ 連續轉讓第二級 ││ │ │ │ 毒品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肆月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有期徒刑捌月 │├───────┼────────┼─────────┼────────┤│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第11條1項 │8條第1項 │第8條第2項 │├───────┼────────┼─────────┼────────┤│犯罪日期(民國│ 95年11月21日 │ 95年4月初 │ 95年5月15日 ││) │ │ │ 、 17日 │├──┬────┼────────┼─────────┼────────┤│偵查│機 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案│ │檢察署 │察署 │檢察署 ││號 ├────┼────────┼─────────┼────────┤│ │案 號│96年度偵字第3341│95年度偵字第13010 │ 95年度偵字第 ││ │ │號 │號 │ 13010號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 ├────┼────────┼─────────┼────────┤│事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768號 │ 96年度訴字第 ││實 │ │732號 │ │ 768號 ││審 │ │ │ │ ││ ├────┼────────┼─────────┼────────┤│ │判決日期│ 96年4月3日 │ 96年6月28日 │ 96年6月28日 │├──┼────┼────────┼─────────┼────────┤│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確 ├────┼────────┼─────────┼────────┤│定 │案 號│96年度桃簡字第 │96年度訴字第768號 │96年度訴字第768 ││判 │ │732號 │ │號 ││決 ├────┼────────┼─────────┼────────┤│ │確定日期│ 96年5月25日 │ 96年8月9日 │ 96年8月9日 │├──┴────┼────────┼─────────┼────────┤│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貳月。 │有期徒刑柒月。 │有期徒刑肆月。 ││奪公權期間或罰│ │ │ ││金額 │ │ │ │├───────┼────────┼─────────┼────────┤│ 附註 │ │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