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5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古健琳律師 郭緯中律師周裕暐律師被 告 丙○○ 樓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8-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