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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1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84號

第399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嘉讌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 律師被 告 陳孟芳

號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農業金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等之犯罪是否成立,應以何秦本良等人所犯違反農業金融法案件(即本院97年度金重訴字第1 號)是否成立為斷,而該案業經起訴,繫屬於本院審理中,為免將來裁判認定事實岐異,且鑒於共同正犯以同時宣判為宜,依刑事訴訟法第295 條之規定,應於其判決確定或辯論終結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連雅婷法 官 林晏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農業金融法
裁判日期:2011-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