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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訴字第 35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55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乙○○

甲○○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宜蘭收容中心)上列被告等因大陸人民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行審理程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曾千庭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4 日

裁判案由:大陸人民條例等
裁判日期:2008-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