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8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律師選任辯護人 陳凱聲律師上列被告因水利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筱惠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裁判案由:水利法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09-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