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69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張人志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丁○○轉讓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
其餘被訴部分無罪。
事 實
一、丁○○前於民國96年10月間經警查獲施用第二級毒品於釋放後,與其女友投宿居住在臺北縣板橋市○○○路○○○ 巷○ 號之「欣宏旅社」之306 室,期間曾向與投宿在同旅社301 室之乙○○(其與丁○○就理由貳、一所示之涉犯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犯嫌,已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刑事判決判決無罪確定,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取得第二級毒品施用,而知悉乙○○係有提供第一、二毒品供人施用。
二、於96年11月間之某日至同年12月13日之乙○○因遭警在宏欣旅社301 室查獲而經本院羈押(後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114號刑事判決其犯轉讓、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等罪確定)之該日前之某一日,丙○以伊持用之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乙○○持用之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向乙○○索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施用,乙○○即以將約可供一至二次施用份量之海洛因毒品以衛生紙包裹後,未告知丁○○該包衛生紙團內係包海洛因毒品,即要求丁○○僅須將該包衛生紙團拿至宏欣旅館外某巷口處之某間7-11便利商店前將該包毒品交付予丙○而未要求丁○○應併向丙○收取何等款項,丁○○依其與乙○○該段期間之上開交往經驗,雖未能確知乙○○與丙○間就該包衛生紙團之約定,惟已可知悉乙○○委託其交付之該包衛生紙團內包有毒品,而可預見如允諾乙○○上開要求,即構成轉讓毒品予他人,仍基於其依據乙○○之指示所持往交付予丙○之毒品縱屬海洛因毒品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轉讓第一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並依其對乙○○上開委託轉交之認知,以幫助乙○○轉讓毒品之幫助意思而參與為轉讓毒品之客觀行為之犯意,將該包衛生紙團持往乙○○指定之該便利商店處並將該包衛生紙團交付丙○,而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丙○。
三、嗣於97年1 月7 日下午4 時許,經警於宏欣旅社之306 室外樓梯間查獲丁○○、甲○○後,再於該室內查獲至該址欲能無償要索毒品施用之丙○,始查知上情。
四、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本案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方法,計有:㈠被告就自己之犯罪事實分別於附表一各編號譯文內容欄所示之警詢、附表二各編號譯文內容欄所示之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及不利於己之陳述、㈡證人丙○於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偵訊、同表編號二所示之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78號乙○○毒品案件(即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以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言、㈢上開事實欄所示之本院各該判決書。經查,皆未發現有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該等證據之情形。就供述證據部分,上開㈡所示之證人丙○於偵訊中之證言,係於檢察官前為陳述並依法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第159 條之1 規定係有證據能力,而渠於附表四所示之乙○○本案共犯案件中之證言,係屬於本案審判外,於另案審判中經證人詰問程序之證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1項規定係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本案審理中,傳喚渠到庭,由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行交互詰問程序,取得渠之證言,是證人渠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言,除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而可為裁判之依據外,渠上開於偵訊以及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審理中之證言,因予被告補行使詰問權,並已經合法調查,自均得為裁判之依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941號判決要旨參照),辯護人以丙○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偵訊中之證言係屬審判外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之辯護意旨,係難認可採,至於,就丙○附表三所示之警詢之供述,除就有關事實欄二所示之丁○○轉交毒品部分陳述與審判中所為陳述相同外,其餘部分因均容有差異,且依本院勘驗結果,可認渠當時之陳述,係渠於精神狀況不佳時所為(參見附表三編號二、譯文內容欄、問所示),爰認該警詢筆錄係無證據能力;又被告就本案犯罪事實之自白與不利己之陳述,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1 項、第158 條之2 規定情形,且與本院依法調查所得事實相符,自得援引被告不利己之陳述為認定其有罪之證據,而被告雖辯稱其於警詢中之陳述,有違背其意思所為云云,然依本院勘驗被告警詢之警詢錄音帶、偵訊錄影影像結果,其於警詢、偵訊中並未受有不正訊問之情形,復由本院就上開錄音音軌及影象資料依答問逐字製作譯文(詳見審判卷附勘驗報告,與本案有關之部分,節錄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上開辯詞,顯屬無據。另就上開㈢所示之各該判決書為本院職務上所已知之事實,且經本院於審理中告以各該判決要旨,供被告、辯護人為答辯,自得作為認定本案相關事實之依據。
二、被告丁○○雖就其於事實欄一所示之期間投宿於宏欣旅社,且曾向乙○○取得第二級毒品施用,且其係認識丙○等情,固於偵訊及審理中坦承不諱,惟於審理中矢口否認其有於事實欄二所示之時間,替乙○○交付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云云,辯稱其未幫忙乙○○拿毒品給丙○云云,其辯護人則以丙○於警詢、偵訊所言非屬實在之辯護意旨為被告辯護。
經查:
㈠本案依被告前於警詢中如附表一編號四譯文內容欄、偵訊中
如附表二編號一譯文內容欄問至問、問所示之各該陳述,被告均坦承其確替乙○○將乙○○交付其之衛生紙團依乙○○指示轉交予丙○,且其知悉該衛生紙團內應屬毒品之情,而丙○就渠於96年12月13日前向乙○○購買海洛因毒品而由丁○○將該毒品持往宏欣旅社外交付予渠等情,亦分別據渠於偵訊、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本案審理中結證明確(參見附表四編號一、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㈠、⒉、問至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㈠、⒊、問所示、同表編號二、㈢、⒊、⑴及⑵所示),堪認被告確有依乙○○指示將海洛因交付予丙○。而丙○雖曾於本案審理中經辯護人反詰問證稱「眼鏡」未請被告拿毒品予渠云云(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㈡、⒉、⑴、、問所示),然參酌渠對辯護人詰問渠何以為該等證述之原因(參見上開同欄問所示)以及其前於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中已證述渠確曾向「眼鏡」購買毒品而由丁○○將毒品交付予渠並再於本案審理中就渠確有為該等證述確認無訛之情(參見上開附表各該欄所示),尚難認丙○上開有關被告未代乙○○交付毒品予渠之證言係屬可信。
㈡按以營利之意圖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觸犯販賣毒
品罪;苟非基於營利之意圖,而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轉讓毒品與他人,僅得以轉讓毒品罪論處;若無營利之意圖,僅基於幫助施用毒品者取得供施用毒品之目的,而出面代購,或共同合資購買並分攤價金及分受毒品,則屬應否成立施用毒品罪或其幫助犯之範疇,三者行為互殊,且異其處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139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非決意促使其發生,但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依刑法第13條第2 項之規定,仍以故意論。此學理上所稱之間接故意,指行為人主觀上對於構成要件之實現有所預見,仍聽任其發展,終致發生構成要件之該當結果者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4329號判決要旨參照)。復以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實施,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而言,若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687 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查以,本案就乙○○涉犯本案部分,前經本院97年度訴字第
2778號判決以丁○○就本案之陳述於該案無證據能力、丙○於警詢中指認程序有瑕疵為由,而認該案僅丙○證述無法確認「眼鏡」為乙○○為由,致判決乙○○無罪,惟本案依被告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參酌丙○如附表四所示之證言,堪認丙○前電洽購買毒品而由被告轉交所購毒品之綽號「眼鏡」該人應係乙○○無誤,惟因乙○○就此部分之行為(即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之丙○向伊購買毒品該部分犯行),已經該案判決無罪確定,且乙○○於本案審理中否認伊有與丁○○共同販賣毒品(參見乙○○於98年5 月13日審判期日證言),是在該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有再審或非常上訴判決犯對乙○○為不利益認定確定前,難以認定乙○○與丙○間就事實欄二所示之該包由丁○○轉交之毒品之該行為事實,係應構成販賣、轉讓或幫助施用毒品之何罪,惟就被告丁○○而言,依其前於警詢、偵訊中之陳述,因其不知悉乙○○與丙○二人就該毒品約定之緣由,是依其所認識之事實,可推認其於主觀上應係認知乙○○係委託其將該包以衛生紙包裹之毒品轉交丙○,而有該行為在客觀上係屬轉讓毒品之認識,綜合上開事證,被告丁○○既認知其受乙○○委託所為之行為,於客觀上係屬轉讓毒品之行為,則其縱不知乙○○與丙○二人間就該毒品約定緣由,其主觀上仍有幫助乙○○轉讓毒品予丙○之幫助意思,進而於客觀上為轉讓之構成要件行為,依上開說明,應構成轉讓犯行;至於,被告丁○○於警詢、偵訊中雖曾陳稱乙○○因其代為轉交而替其支付泊宿費用(參見附表一編號五譯文內容欄、附表二編號一譯文內容欄問至問所示),惟就此事實,依本案之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判決乙○○無罪確定之事證下,參酌被告主觀認知,應認被告就乙○○該代付泊宿費用之承諾,應僅止認知乙○○該承諾係因其替乙○○交付物品而由乙○○給予之費用,而不及於其有欲由乙○○與丙○間就該毒品之原因關係之分紅或獲利之意圖或認識,而難以認定被告有為因轉讓而圖利之販賣認識,附此敘明。此外,被告丁○○其既曾已向乙○○取得第二級毒品施用,且其替乙○○轉交之該包毒品僅以衛生紙包覆,而該毒品確係海洛因之情,亦據丙○於審理中結證明確(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㈡、⒊、⑵所示),依本案客觀事證,自可認定被告丁○○就其所轉交之毒品,係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應係屬可預見,是其就其本案轉讓毒品犯行,係有轉讓第一級毒品之不確定故意,亦堪以認定。
㈣本案被告丁○○有接受乙○○之委託而為上開轉讓毒品之犯
行,固已如前證,惟就其代轉讓之次數,僅據其於偵訊中陳述以約不到十次等語(參見附表二編號一譯文內容欄問至問所示),然參照其陳述之乙○○代其支付泊宿費用之次數僅有二、三次之情(參見附表二編號一譯文內容欄問至問所示),被告丁○○替乙○○轉交毒品予丙○之次數是否有逾二、三次以上,已非無疑義。查以,本案依據丙○於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審理中證述之渠僅在96年12月份有與乙○○為二次實際之交易而由丁○○交付之證言(參照附表四編號二、㈠、⒊、問及問),至多僅能認定丁○○僅有替乙○○交付毒品予丙○約二次;復以,依丙○上開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審理中之證言及渠於本案偵查中如附表四編號一、問與問所示之證言,應堪認定丙○於96年12月13日前均係撥打乙○○電話與乙○○聯絡後而由丁○○出面交付毒品之事實,再依卷內事證,乙○○於該日前係持用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已於乙○○遭查獲當日扣案)與他人連絡毒品事宜,而檢察官於偵查中並未向通訊公司調閱丁○○持用之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丙○持用之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7年1 月
7 日前之通聯紀錄,待本院審理中依職權調閱時,已無法查得該二行動電話於該日前之通聯紀錄,是起訴書記載之關於被告丁○○於96年12月13日前以其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撥打丙○持用之上開行動電話之情,顯難有積極證據以證明實在;再以,依本院於97年度訴字第114 號乙○○毒品案件審理中依職權調閱之乙○○持用之SIM 卡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該日前之通聯紀錄資料,雖可確認乙○○與丙○間確有以上開電話相互為通聯多日,惟依通聯紀錄資料形式,乙○○與丙○間亦有於同日間為時間間隔相近多次之通聯,而被告丁○○與丙○就其等上開陳述或證述之關於丁○○替乙○○轉交毒品之情節,究係為間隔一日或數日或係為同一期間之分先後二次轉交,於本案審理中均未為陳述,是本案依卷內現存之全部事證,依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原則,僅能認定被告丁○○替乙○○轉讓第一級毒品予丙○之行為次數,僅只為一次。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被告丁○○就事實欄二所示之其知悉乙○○委託其所為之該轉交海洛因予丙○行為,客觀上係屬轉讓毒品之行為,而出於幫助之意思,為該轉讓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雖於98年5 月20日修正公布,惟本案被告所犯之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之罪刑均未修正,而本案被告就該轉讓犯行,雖於偵查中坦承有該轉讓行為,惟於審判期日否認該行為(參見98年6 月10日審判期日筆錄第8 頁),自與修正後同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之要件不符,是本案自無比較新舊法律適用之必要,附此敘明。本案檢察官以被告丁○○與乙○○於96年11月間某日及96年12月間某日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各一次之起訴事實提起公訴(起訴書犯罪事實全文參見理由欄貳、一所示),惟經審理結果,僅能認定被告轉讓第一級毒品僅一次,是就本院上開認定之該轉讓一次之事實,與檢察官起訴書記載之其中一次販賣行為之基本社會事實,既可認屬於同一範圍,且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與轉讓第一級毒品罪,該二罪之犯罪構成要件均以毒品之轉讓行為為要件,而有罪質上之共通性,自得由本院就起訴書其中一次販賣部分之該部分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之請求論罪法條(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140號判決要旨參照);至於,就起訴書記載之另一次販賣部分行為,因無證據可認定該部分犯行,應由本院另為無罪之諭知(參見理由欄貳所示)。本案依卷證資料及本院認定之事實所示,被告係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轉讓之構成要件行為,且轉讓之次數查非屬多次,轉讓之總量亦僅些微,而其幫助之對象乙○○復於另案經判決無罪,是本案考量被告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且衡酌其犯罪情狀亦非無可憫恕之情,是如科以最低度刑,有嫌過重之虞,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63 號解釋暨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788 號判決要旨等判示,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海洛因係經公告列為第一級毒品,仍替乙○○轉交該毒品予丙○,其行為除助長毒品流通外,並已經危害國民身體健康及社會風氣,惟斟酌其犯罪動機、轉讓次數僅只一次、以及其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與其因本案犯行所得之利益暨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起訴書所載之於97年1 月7 日查獲當日之扣案物品,查與被告上開轉讓犯行無涉,爰均不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貳、無罪部分
一、本案起訴書以「丁○○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乙○○』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賣毒品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6年11月間某日及96年12月間某日,由「乙○○」負責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由丁○○負責以其所有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一小包0.1 公克新台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向丙○兜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次,雙方約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巷○號欣宏旅社內交貨,丙○將購買毒品之金錢交付丁○○後,丁○○便將金錢轉交『乙○○』,『乙○○』乃以代丁○○交付每日700 元旅社住宿費之方式作為酬庸及分紅,嗣於97年1 月7 日下午4 時許,為警在丁○○所住之欣宏旅社306號房內當場查獲,並扣得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使用過之注射針筒1 支、電子磅秤1 臺、提撥器2 支、分裝袋130 個、海洛因殘渣袋8 包、帳冊1 本、海洛因1 小包,淨重0.01公克、行動電話1 支等物。」之起訴事實,並經公訴人於審判期日援引於97年9 月12日準備期日對上開起訴事實所補充之「更正起訴書犯罪事欄第三行『由乙○○』後增加四字,增加『或丁○○』。起訴書記載12月間某日,即包括12月31日之前所有之次數。至於具體次數如比起訴書所載兩次還多,待審判中調查證據後再行表示是否要追加其他各次販賣行為之意見。起訴書所載犯罪時間更正為96年11月間起至97年1月2 日,至於犯罪行為的樣態是否有與乙○○共同或單獨,待調查證據後再行表示意見。」之陳述為起訴事實,而認被告丁○○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已經明文規定,是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要旨參照)。查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2 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罪,以所販賣者確係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為成立要件,而是否確實屬於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應依證據證明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288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是就販賣毒品罪,檢察官至少應提出經由扣得之證物檢驗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成分,或經由施用者之尿液檢驗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反應等非供述證據,以盡實質舉證責任。再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另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而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並非絕對可由法院自由判斷該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之證明力;若不為調查,而專憑此項自白據為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即與上開規定有違;又此所謂共犯,包括任意共犯及必要共犯,亦即包含對向犯罪之共犯在內(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640號判決要旨參照);查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5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6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7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8 條第1 項至第4 項、第10條或第11條第一、二項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同條例第17條定有明文,則施用毒品之人,如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既得藉以邀求寬典減輕其刑,為擔保其所為不利於對向共犯之陳述之真實性,尤應有足以令人確信其陳述為真實之補強證據,始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55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案就起訴書所載之原犯罪事實雖經公訴人於審判期日爰引準備程序之陳述,惟依據公訴人於調查證據完畢後之「由偵卷第46頁12月29日帳冊販賣合計為3,300 ,並未將3,500 計入,偵卷第49頁12月28日帳冊係將3,500 扣掉販賣金額1,00
0 ,而得出負2,500 ,偵卷第50頁12月30日帳冊係由3,500扣掉販毒金額後得出負1,100 ,由偵卷第51頁12月31日將販毒金額加總合計為4,700 ,並未將3,500 計入,由偵卷第52頁1 月2 日帳冊販毒金額合計為5,800 ,並未將3,500 計入,綜上之,3,500 是每日販毒的所得目標,並非被告販毒給施用者的販毒所得,如該日的販毒金額超過3,500 ,就表示超過販毒目標,如該日販毒金額低於3,500 ,就會以負多少來表示,本件有被告於警詢、偵訊之自白,並有證人丙○於警詢、偵訊的證述,並有扣得電子磅秤及販毒帳冊,且帳冊上記載之阿和、阿肥,分別為丙○、甲○○的綽號,罪證明確,請依法論科,其餘詳如起訴書所載。」之論告意旨,公訴人於證據調查後,對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起訴事實,就起訴書記載之販賣次數,因公訴人於調查證據後至審判期日終結前,均未具體指明公訴人所認為之販賣次數,而以言詞請求併為訴追之意,自難認本案有於審判期日經公訴人再以言詞追加被告販賣毒品犯行之情;復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被告與乙○○共同販賣毒品之犯罪樣態,因公訴人僅係對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三行之「…,由『乙○○』負責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記載,更正為「…,由『乙○○』或『丁○○』負責提供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情節,而依該更改後之起訴犯罪事實文意,仍難脫離原起訴書就犯罪事實欄原記載之被告與丁○○共同販賣之文意,是本案起訴事實,除經公訴人就犯罪時間部分,於審判期日以言詞追加變更延長至97年1 月2 日外,關於犯罪樣態、犯罪次數,均應認同於起訴書原本之記載,合先敘明。
四、起訴書認被告與乙○○於起訴書所載之時間,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共計二次之情,係以被告之供述、證人丙○之證述、起訴書所載之扣案物、扣案帳冊暨該帳冊內之記載為證據,並經公訴人於辯論時以如前段所示(理由欄貳、三所示)之論告意旨為論告。被告雖於警詢、偵訊中就其於96年12月13日乙○○遭羈押前確有替乙○○轉讓毒品予丙○之情,坦承不諱,惟於警詢、偵訊及審理中均堅決否認其涉犯有販賣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於警詢、偵查中辯稱其並未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其於乙○○遭羈押前,僅係單純替乙○○轉交毒品予丙○並未代乙○○向丙○收取金錢,而於乙○○遭羈押後,因其自己亦無金錢可購入毒品供轉售或無償讓與他人,其未有任何販賣或轉讓毒品予丙○之行為等語置辯,於審判中除以前詞置辯外,並辯稱其未曾替乙○○轉交毒品云云(此部分經審理認定構成轉讓犯行,詳如事實欄及理由欄壹部分所示)。其辯護人並以:本案依本院就丙○警詢筆錄錄音帶製作之勘驗譯文,除可認該筆錄有使丙○於精神不佳狀況下接受詢問之瑕疵存在外,依丙○於審理中之證言,亦可認丙○前於警詢、偵訊中證述之渠有向被告購買毒品之證言係屬不實在,而乙○○於本案審理中亦證稱伊未販賣毒品予丙○,此外,本案扣案帳冊,除確實非屬被告所有外,該帳冊內記載之記帳時間主要係在96年12月23日至97年1 月8 日之間,而與起訴書記載之96年11月至同年月12月間之犯罪時間係有差異,該帳冊內各該頁上亦另載有「1/8 」之記載,顯見該帳冊之記載應係與販賣毒品無涉等之理由,認本案無證據可認被告有起訴書所載之共同販賣之犯行之辯護意旨為被告為辯護。經查:
㈠本案起訴書所指之同案共犯乙○○前於96年12月13日經在欣
宏旅社301 室經警查獲後隨由檢察官聲請本院羈押獲准即未釋放並接續指揮送交執行等情,有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依上開事證,乙○○既已經於96年12月13日經本院羈押在案,自難認被告於96年12月13日後有與乙○○以起訴書所載之方式共同犯賣毒品並由乙○○代被告支付泊宿費用為分紅之可能性,是起訴書以被告與乙○○有於同日後共同販賣毒品之認定,難認可採。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關於「…,由丁○○負責以其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丙○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以每一小包0. 1公克新台幣(下同)1,000 元之代價,向丙○兜售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各一次,雙方約訂在台北縣板橋市○○○路○○○ 巷○ 號欣宏旅社內交貨,丙○將購買毒品之金錢交付丁○○後,…」之記載,依偵查卷內之事證,查係依證人丙○如附表三編號二、編號五所示之警詢筆錄之證述、附表四編號一、問及問之偵訊筆錄之證言為據。
㈡惟以,本案依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丙○警詢筆錄,該筆錄內
雖有丙○向警證述其自96年12月底開始向被告購買毒品而最後一次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時間係在97年1 月2 日之記載,惟依同欄之譯文內容欄問所示之譯文內容,參酌丙○於審理中均先後證稱其於警詢時藥癮發作(提藥)而精神裝況不佳等語(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㈠、⒈、⑵所示、同表編號二、
㈡、⑵、、問所示),再對照附表三編號二譯文內容欄問以下之各該譯文內容欄記載之問答型式,均多屬警方提示問題供丙○為是非對否之答問,除已經難認該警詢筆錄之正確性與可信性外,就同表編號五所示之有關丙○證述之渠於96年12月底打乙○○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由丁○○接聽部分之記載,依同欄之譯文內容欄之記載,除已難認該警詢筆錄之記載係符合丙○陳述意旨外,依卷內事證,乙○○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於96年12月13日即已經遭扣案,丙○該部分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顯非無疑義,本案自難以丙○警詢筆錄之記載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
㈢又以,本案依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丙○偵訊筆錄之記載,丙
○似有於該次偵訊中為如同表問所示之陳述,惟依丙○於本案審理中如同表編號二、㈡、⒈、⑵、、問所示之證言,丙○對該筆錄之記載係陳稱渠於該次偵訊中應未為該長段之陳述等語,而丙○該偵訊期日之偵訊光碟,經本案勘驗之結果係無法撥放,本案依現存事證,係已難以確認丙○於該偵訊期日陳述之確實內容,另丙○就渠於96年12月13日後究有無向被告購買毒品之情,於本院審理中經辯護人反詰問及公訴人覆主詰問則改陳稱以渠係與丁○○合資購買云云(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㈡、⒉、⑴、所示、同表編號貳、㈠、⒈、⑵、所示),而與渠前於附表四編號一所示之偵訊中之證述、附表編號三各編號譯文內容欄所示之陳述內容,亦有不同,是本案丙○就渠究有無向被告購買海洛因之情,於偵查及審理中先後為不同之證述,而渠於偵訊中之陳述,因渠前日之警詢筆錄,經查係有瑕疵存在,是本案亦難逕以丙○於偵訊中之證言,對被告為不利益之認定。
㈣再以,本案依丙○於警詢、偵訊中及渠於渠自己施用毒品案
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1757號)之證述與陳述,渠最後一次施用海洛因毒品係在97年1 月6 日,該次所施用之毒品來源,依卷內筆錄資料,並未經警察及檢察官於警詢或偵訊中為詢問或訊問,而經本院於審理中訊明該來源係由綽號「阿龍」之人所得,是本案並無積極之非供述證據可證定丙○該次之毒品來源,係向被告所取得,本案亦難以丙○該次施用毒品犯行對被告為不利益之認定。
㈤此外,被告自始即否認其於乙○○遭羈押後有何販賣、轉讓
毒品予丙○,且陳稱其並無資力可為販賣或轉讓毒品之犯行,丙○均係欲無償向其索討毒品施用,惟均經其拒絕而無交付任何毒品予丙○等語(參見附表一編號二譯文內容欄;附表二編號二譯文內容欄所示),而參照丙○前於警詢中在渠藥癮發作前對渠查獲當日確係欲向被告無償索取海洛因施用之情證述明確(參照附表三編號一譯文內容欄所示),而與被告上開辯稱情節相符,是依據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尚難認被告上開辯稱之詞非屬虛偽。
㈥至於,起訴書及公訴人雖均以扣案帳冊為被告有於96年12月
13日後販賣毒品予丙○之證據,惟被告丁○○除否認該帳冊為其所有外,並辯稱帳冊內之記載亦非其所為等語,而就扣案帳冊究屬何人所有,前雖經丙○於警詢中證稱為被告所有並見過被告使用(參見附表三編號三所示),惟依附表三編號三譯文內容欄所示之逐字譯文內容,顯難認該筆錄記載係符合丙○陳述之真意,且經丙○於審理中證稱其並未見過被告使用扣案帳冊(參見附表四編號二、㈡、⒉、⑵所示),本案依上開事證,亦難依該帳冊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㈦縱上所述,參照理由欄壹認定之事實,本案就起訴事實認定
之犯罪事實(含公訴人更正之期間),既僅能就該起訴事實之其中一日認定為轉讓行為,而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認被告有於另外一日有與乙○○共同販賣毒品予丙○之犯行,自應就該另外一日之犯嫌部分,為無罪之諭知。
五、從而,本案依卷內現存事證,並無積極證據可認被告丁○○有與乙○○涉犯於起訴事實所示之其中一日內有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丙○之犯嫌,依上開二所示之法律規定以及判例要旨,自應就被告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0條 、第
301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 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朱敏賢法 官 陳世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9 日┌──────────────────────────────────────────────┐│附表一:丁○○於97年1 月8 日凌晨1 時28分至3 時33分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2916號卷) │├──┬──────────────┬────────────────────────────┤│編號│警詢筆錄記載 │本院勘驗警詢錄音帶之逐字議文 │├──┼──────────────┼────────────────────────────┤│ 一 │上開偵卷,第9 頁反面,第問│譯文內容 │├──┼──────────────┼────────────────────────────┤│ │(問)為何該本帳冊在乙○○入│(問)觀察他的資料,是乙○○在96年12月13日入監執行,台││ │ 監執行後,仍有記載交易│ 北看守所,喔,那為什麼這本帳冊在乙○○入監之後,││ │ 明細? │ 仍有記載交易明細?(答)這是乙○○留下來的。 ││ │(答)該本帳冊是乙○○留下的│(問)那你就撿起來用喔?還是怎樣?你住在那裡幾個月,你││ │ ,乙○○叫我幫他催討欠│ 錢從哪裡來?你又沒有在做事,你錢怎麼樣來?你租房││ │ 他錢的人,順便記錄下來│ 子不用錢嗎?還是你在放債?(答)沒有。 ││ │ 。 │(問)那你帳簿是在記什麼?(答)就記之前欠乙○○的啊。││ │ │ (問)喔,就是說你幫乙○○記就對了啦?(答)恩。││ │ │ (問)你幫他記就對了啦?是你幫他記的嗎?(答)他││ │ │ 叫我幫他記著,然後就是去跟這些人就是要這些錢,然││ │ │ 後要到的錢就是讓我自己來在身上可以用。 ││ │ │(問)他叫你幫他討債喔?欠他錢的喔?(答)恩。(問)陳││ │ │ 嘉明叫你幫他催討欠他錢的人?然後呢?順便記錄下來││ │ │ ?(答)恩,對。 │├──┼──────────────┼────────────────────────────┤│ 二 │上開偵卷,第10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為何丙○於筆錄上指證:│(問)問你喔,為什麼丙○筆錄上指證他從96年12月底開始向││ │ 「從96年12月底開始向你│ 你、小瑋、丁○○,就是你喔,每天向你購買海洛因一││ │ 購買海洛因,每天向你購│ 到兩次,每次購買一到兩千元,一千元一小包,數量大││ │ 買1 至2 次、每次買約新│ 概是0.11公克到0.12公克,最後一次是在今年1月2日在││ │ 臺幣1 至2 千元、1000元│ 宏欣旅店306 號房向你購買大約一千元、一小包海洛因││ │ 1 小包(數量約0.11公克│ ,你怎麼解釋?(答)我不知道,我從來沒有賣過毒品││ │ 至0.12公克,最後一次於│ 給他,他每次來找我的時候,都是問我有沒有東西,怎││ │ 今年1 月(2) 日、在欣│ 麼可能還會有錢去買毒品。 ││ │ 宏旅店306 房向你購買大│(問)他每次來找你都是跟你要就對了?(答)對。(問)都││ │ 約1000元、1 包海洛因(│ 是怎樣?(答)都是跟我要毒品。 ││ │ 0.11公克)」,你作何解│(問)然後呢?(答)然後我都沒有東西,因為身上沒什麼錢││ │ 釋? │ ,所以沒有錢去跟人家買東西。 ││ │(答)我不知道,我從來沒有賣│ ││ │ 給他,他每次來找我,都│ ││ │ 是跟我要毒品,我都沒有│ ││ │ 東西,我身上沒多少錢,│ ││ │ 不購買毒品海洛因。 │ │├──┼──────────────┼────────────────────────────┤│ 三 │上開偵卷,第10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警方所查扣帳冊內記載之│(問)我問你喔,警方所查獲帳冊內記載之阿和,是否為綽號阿││ │ 「阿和」,是否為綽號「│ 和丙○本人?(答)不是。 ││ │ 阿和」丙○本人? │ ││ │(答)不是。 │ │├──┼──────────────┼────────────────────────────┤│ 四 │上開偵卷,第10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為何丙○於筆錄上指稱:│(問)為什麼他要在筆錄上指稱,於96年11月交保回來後都向││ │ 「於96年11月交保回來後│ 眼鏡乙○○購買海洛因,然後當時都是乙○○叫你拿出││ │ 都向『眼鏡』乙○○購買│ 來賣給他,你如何解釋?(答)他不是叫我賣給他,他││ │ 海洛因,當時都是乙○○│ 只叫我拿給他而已,沒有賣給他。 ││ │ 叫你拿出來(海洛因)賣│(問)你說乙○○叫你拿給他,不是賣給他?(答)對。 ││ │ 給他」,你如何解釋? │ ││ │(答)乙○○叫我拿給他,不是│ ││ │ 賣給他。 │ │├──┼──────────────┼────────────────────────────┤│ 五 │上開偵卷,第10頁背面,第問│譯文內容(本部分之回答,於同卷頁,第問最後) │├──┼──────────────┼────────────────────────────┤│ │(問)你幫乙○○轉交毒品有何│(問)那乙○○叫你拿給他,你有什麼酬庸?(答)沒有。 ││ │ 酬庸? │(問)【由另一人問】你可以賺到什麼東西或好處?(答)那││ │(答)他幫我付欣宏旅店306 號│ 時候是他房間錢他要付阿。(問)他有給你錢繳房租喔││ │ 房房租。 │ ?(答)沒有。(問)那你怎麼說房間錢他要付?(答││ │ │ )就是房間的錢他付。 ││ │ │(問)幫你付306 號房的錢就對了?(答)是。 │└──┴──────────────┴────────────────────────────┘┌──────────────────────────────────────────────┐│附表二:丁○○於97年1 月8 日下午3 時29分至3 時52分偵訊筆錄(97年度偵字第2916號卷) │├──┬──────────────┬────────────────────────────┤│編號│偵訊筆錄記載 │本院勘驗警詢錄音帶之逐字議文(備註) │├──┼──────────────┼────────────────────────────┤│ 一 │上開偵卷,第88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是否於96.11 月間開始幫│(問)你在96年11月間開始有沒有幫乙○○拿毒品給丙○?還││ │ 乙○○交付毒品給丙○?│ 有收錢?(答)收錢沒有收,只有拿…拿那個東西給他││ │(答)有,不到十次,我的確是│ 而已。 ││ │ 有幫乙○○拿毒品到欣宏│(問)拿了幾次?(答)差不多11月那時候。差不多…也沒有││ │ 旅館的巷口給丙○,但是│ 幾次耶,因為有時候都他自己拿的,阿就是有時候因為││ │ 因為毒品被乙○○包起來│ 他說他沒空,所以才打電話叫我幫他拿。 ││ │ ,所以我不知道是什麼毒│(問)你拿了幾次給丙○?(答)我不記得了,不到十次吧。││ │ 品,錢則由乙○○自己跟│(問)是拿什麼毒品?(答)我不知道,因為他用衛生紙包起││ │ 丙○算,大部分是乙○○│ 來耶。(問)那你知道是毒品嘛,是不是?(答)恩。││ │ 沒空的時候,我幫乙○○│ (問)是不是?(答)是。 ││ │ 送毒品,他會幫我付旅館│(問)然後錢是丙○交給你是不是?(答)錢?(問)對。(││ │ 的租金,大概付過二、三│ 答)沒有,他交給那個,乙○○。 ││ │ 次的旅館錢,每次七百元│(問)他不是叫你…,乙○○沒空啊,才叫你去幫他拿毒品啊││ │ 。 │ ,那錢當然是交給你,不然交給誰?(答)他是叫我拿││ │ │ 東西給他而已啦,然後錢他…,乙○○之後會跟他算。││ │ │(問)大部分是乙○○沒空的時候才叫你拿,是不是?(答)││ │ │ 對。 ││ │ │(問)那他給你多少錢?乙○○給你多少好處?(答)他沒有││ │ │ 給我錢,他就是幫我出那個房租的錢。(問)是不是?││ │ │ (答)被告點頭。 ││ │ │(問)那這樣大概獲得多少好處?他付了多少?(答)其實他││ │ │ 也沒有付幾次啊,幾乎都是我跟我女朋友自己在付的。││ │ │ 因為他原本說是這樣子,結果都沒有…。 ││ │ │(問)那他付過幾次嘛?付過大概多少錢?(答)兩、三次而││ │ │ 已。(問)這樣大概是多少錢?(答)兩、三次啊,一││ │ │ 次七百啊。(問)喔?(答)對啊。(問)是不是?(││ │ │ 答)對啊。 ││ │ │(問)你每次交付毒品是拿去哪裡給乙○○?給丙○?(答)││ │ │ 就那個巷子口那邊啊。(問)哪裡的巷子口?(答)旅││ │ │ 館那的巷子口。(問)是不是?(答)對。 │├──┼──────────────┼────────────────────────────┤│ 二 │上開偵卷,第88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是否從96.12月開始丙○ │(問)是不是從96年12月份開始丙○就跟你買毒品?(答)沒││ │ 就跟你買毒品? │ 有,他來找我都是跟我要而已,因為我那時候身上根本││ │(答)丙○是跟我要毒品,我當│ 就沒有什麼錢啊,所以根本就沒辦法買那種東西啊。 ││ │ 時身上已經沒什麼錢,我│(問)丙○是跟你要是不是?(答)對。 ││ │ 給丙○的毒品都是跟別人│(問)那你用多少錢給他?(答)什麼?我聽不懂。(問)他││ │ 拿的,而那些毒品原本是│ 跟你要毒品,你拿多少錢啊?他要給你多少錢啊?(答││ │ 我自己要施用的,丙○跟│ )他沒有給我錢啊,就是單純跟我要而已,所以他來的││ │ 我要過二、三次,但我都│ 時候他都是問我…。那他來的時候就是問我有沒有,然││ │ 沒有給他過,而本次被查│ 後他就是,想要止癮就對了,然後問我有沒有,我就跟││ │ 獲,我也沒有毒品可以給│ 他說沒有,因為我身上根本就沒什麼錢,而且還要繳納││ │ 他,所以叫他自己到抽屜│ 個房租的錢啊,所以,我根本就沒有機會有錢去拿那個││ │ 去拿殘渣袋看有沒有剩。│ 東西啦! ││ │ │(問)所以你毒品是怎麼給他的?你毒品來源是哪來的?(答││ │ │ )我毒品來源?(問)對啊,你怎麼會有毒品來源啊?││ │ │ (答)那個,那個毒品是那個,跟別人拿的啊,啊一次││ │ │ 拿也只…就是拿一千塊這樣子。 ││ │ │(問)原本是要幹嘛用的?是你自己要吸的?還是怎麼樣?還││ │ │ 是他找你拿,你再去找別人拿?(答)他找我拿我才去││ │ │ 找別人拿的。(問)啊?(答)因為他找我拿,然後我││ │ │ 就是之前先拿…就是有跟人家拿了。(問)恩。(答)││ │ │ 恩,然後他才來找我拿,問我有沒有東西。(問)恩。││ │ │ (答)然後我就跟他說沒有。(問)恩。(答)對啊。││ │ │(問)所以你不是要給他毒品嗎?那些毒品是哪來的啊?是你││ │ │ 拿來幹嘛的啊?(答)吃的。(問)你自己要吃的?(││ │ │ 答)恩。 ││ │ │(問)他跟你拿過幾次?(答)他跟我要過兩、三次吧,可是││ │ │ 我都沒有給他半次過,只有唯一,唯一這次就是他問我││ │ │ 有沒有那個東西,然後我跟他說沒有東西,然後跟他講││ │ │ 說那個抽屜那邊… ││ │ │(問)你都沒給他過?(答)(被告搖頭)啊我就跟他講說抽││ │ │ 屜那邊就是有人家來啊,然後丟在那邊的殘渣袋,我不││ │ │ 知道有沒有用,然後我就叫他自己拿去看看啊。(問)││ │ │ 是不是?(答)恩。(問)看有沒有剩,是不是?(答││ │ │ )對啊。 │├──┼──────────────┼────────────────────────────┤│ 三 │上開偵卷,第89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提示帳冊影本)為何陳│(問)為什麼乙○○被抓了之後,這個帳冊還有記載?(答)││ │ 嘉明被抓之後帳冊仍有記│ 因為我不知道…。 ││ │ 載毒品的錢? │(問)毒品的錢?(答)啊?(問)為什麼那個帳冊還有記載││ │(答)我不知道那是何人記的,│ ?收錢?(答)我不知道那個是誰記的啊,因為每天來││ │ 因為我的房間每天都有很│ 我那邊的,陸陸續續都蠻多人,我也不知道誰記的,然││ │ 多人進出。 │ 後又在,反正就是,會留,丟一些有的沒有的東西在我││ │ │ 那邊啊。(問)是不是?(答)恩。 │└──┴──────────────┴────────────────────────────┘┌──────────────────────────────────────────────┐│附表三:丙○於97年1 月7 日夜間9 時23分至10時44分警詢筆錄(97年度偵字第2916號卷) │├──┬──────────────┬────────────────────────────┤│編號│警詢筆錄記載 │本院勘驗警詢錄音帶之逐字議文(備註) │├──┼──────────────┼────────────────────────────┤│ 一 │上開偵卷,第17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你今日為何到丁○○租屋│(問)你今天為什麼去丁○○的租屋處?你今天為什麼去那裡││ │ 處?是否向他購買毒品?│ 找他?(答)找他,跟丁○○要東西阿。 ││ │(答)我今天去找「小瑋」賴柏│(問)啊?(答)去小瑋討東西。(問)那東西是?(答)海││ │ 瑋要東西(海洛因)解癮│ 洛因。(問)要解癮?(答)嗯。 ││ │ ,他說沒東西了,就拿4 │(問)然後呢?(答)他沒有東西啊,就拿海洛因殘渣袋給我││ │ 至5 個海洛因殘渣袋給我│ 解癮。(問)叫你自己刮就是了?(答)嗯。 ││ │ 自己刮殘渣解癮。我今天│ (問)他就拿幾個海洛因殘渣袋給你自己刮殘渣袋給你││ │ 身上沒錢,去向「小瑋」│ 自己刮殘渣袋,是不是?(答)四、五個。 ││ │ 討一些海洛因解癮。 │(問)你是不是要去跟他買毒品?(答)沒有。(問)你今天││ │ │ 是不是要去跟他買?(答)今天是要去跟他討的阿。 ││ │ │(問)你身上沒錢就對了,要先跟他欠就對了?(答)嗯。要││ │ │ 來,拿殘渣袋給我阿。(問)你身上沒錢,要跟他討一││ │ │ 些就對了?(答)嗯。 │├──┼──────────────┼────────────────────────────┤│ 二 │上開偵卷,第17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你總共向丁○○購買幾次│(問)問你喔,你總共向丁○○買過幾次毒品?(答)忘記了││ │ 毒品?分別於何時?何地│ 。 ││ │ ?價格為何、數量為何?│(問)在帳簿上面的名字?這個阿和就是你嘛,對不對?有記││ │ 你是否知道供出毒品來源│ 的是自12月開始的,對嗎?每天去跟他拿喔?(答)可││ │ ,因而破獲者,依法可減│ 以這樣說。(問)每天去跟他買就對了?(答)嗯。 ││ │ 刑? │(問)5 包一仟嘛喔?不定嘛喔,有的時候500 ,有的1, 000││ │(答)我從96年12月底開始向「│ ,有的2,000 嘛,對嗎?這裡有2,000 的啊、啊900 的││ │ 小瑋」丁○○購買海洛因│ 阿、12月底嘛喔,開始跟他買嘛?(答)你問好後我可││ │ ,每天向「小瑋」丁○○│ 以去鐵籠裡倒嗎?(問)啊?(答)你問好後我可以去││ │ 購買1 至2 次、每次買約│ 鐵籠裡倒嗎?(問)你可以在這裡休息啊,啊你問好了││ │ 新台幣1至2仟元、1,000 │ 我再叫他帶,你96年12月底開始向「小瑋」買啦喔?每││ │ 元1 小包(數量約0. 11 │ 天向他買喔還是怎樣?(答)啊? ││ │ 至0.12公克),我最後一│(問)分別於何時何地價格為何?數量為何?我跟你說,你如││ │ 次於今年1 月(2) 日、│ 果供出毒品來源因而破獲者,依法可以獲得減刑啦,這││ │ 在「欣宏旅店306 房」向│ 樣你知道嗎?你從12月底,96年12月底開始向他買嘛,││ │ 他購買大約1,000 元、包│ 每天跟他買?(答)嗯。 ││ │ 海洛因(約0.11公克)。│(問)每天買一次到兩次喔?怎樣,他帳簿上有時寫一次到二││ │ 我不知道。 │ 次嘛?(答)對阿。 ││ │ │(問)每次價錢都多少?500 還是1,000 ?(答)一、兩千吧││ │ │ 。(問)一、兩千嘛喔?(答)嗯。(問)一、兩千的││ │ │ 裝一包還是怎樣?還是一包一千、兩千兩包?(問)一││ │ │ 千一包。(問)阿一包差不多多少? ││ │ │ (答)差不多1.1 。(問)1.1 、1.2 公克那裡喔?(││ │ │ 答)0.1 啦,0.12啦。(問)0.1 、0.12喔? ││ │ │ (答)0.11、0.12啦。(問)都一小包嘛?對嗎? ││ │ │ (答)嗯。 ││ │ │(問)都0.11到0.12公克喔,0.11到0.12公克喔?那你最後一││ │ │ 次呢?昨天還是今天?(答)昨天。(問)昨天喔?昨││ │ │ 天何時?(答)昨天晚上7 、8 點那時候。(問)晚上││ │ │ 喔?啊買多少?這帳簿裡面有你的嗎?(答)沒有。(││ │ │ 問)你跟他買多少?昨天、昨天晚跟他買多少?(答)││ │ │ 昨晚沒有,昨晚是跟他討的。 ││ │ │(問)啊不然你最後一次跟他買是何時?(答)幾天前阿。我││ │ │ 不太記得了。 ││ │ │(問)他帳簿寫喔,1 月2 號,那天喔,是1 月2 號嗎? ││ │ │ 這帳簿裏有你耶,你1 月2 日何時用的?(答)不太記││ │ │ 得了。 ││ │ │(問)差不多好幾次了嘛,你看那帳簿上面記好幾次,記三次││ │ │ ,一次八百、一次四百,你跟他買多少?最後一次買多││ │ │ 少?(答)前後這樣不太記得了。 ││ │ │(問)最後一次你有來找他是何時?幾點?(答)我不太記得││ │ │ 了,因為他都是很晚才起來。 ││ │ │(問)大約一千啦喔?(答)嗯。(問)買一包嘛喔,一包差││ │ │ 不多0.11喔?(答)啊? ││ │ │(問)供出毒品來源那個?知道啦喔?知道毒品來源因而破獲││ │ │ 者,依法可獲得減刑?這個你知道嗎?(答)後面。(││ │ │ 問)知道嗎?(答)你說這個喔?(問)對阿。(答)││ │ │ 我不知道,我不知道耶。 │├──┼──────────────┼────────────────────────────┤│ 三 │上開偵卷,第17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警方所查扣帳冊內記載「│(問)我問你喔,警方所查扣帳冊內記載阿和之交易明細喔,││ │ 阿和」之交易明細,是否│ 是否為綽號阿和之你本人?是不是?你不是說有看到他││ │ 為綽號「阿和」之你本人│ 在記?(答)對阿,應該是不是?應該是吧。 ││ │ ?該本帳冊你有無見過「│(問)你去那裡買的時候有看到他在記嗎?你跟他買的時候有││ │ 小瑋」使用或登記? │ 看到他在記嗎?(答)不是啦,怎樣看到? ││ │(答)應該是我,我開始向「小│(問)我現在看到,用這份簿子在記啊?那本帳冊你有沒有見││ │ 瑋」買海洛因,有見過「│ 過小賴使用?你有看過他用嗎?(答)內容我是不知道││ │ 小瑋」使用該本帳冊,但│ 寫什麼。 ││ │ 不知道他登記什麼。 │(問)那簿子你跟我說過他有用對嗎?之前那次有用嗎?那今││ │ │ 天沒有在用嗎?(答)我有聽他在講啦,聽他說他有在││ │ │ 記,啊今天我就不曾看過,我跟你說不知道。 ││ │ │(問)何時看你也不太記得了?你看他在用,啊不知道他在登││ │ │ 記什麼喔?(答)嗯。 │├──┼──────────────┼────────────────────────────┤│ 四 │上開偵卷,第17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你與綽號「小瑋」丁○○│(問)你跟小瑋認識多久?(答)差不多2 、3 個月。(問)││ │ 認識多久?如何聯繫?有│ 2 、3 個月?(答)對。 ││ │ 無仇隙? │(問)怎麼認識的?(答)我打給那個丁○○。(問)你們是││ │(答)我們認識約2 至3 個月,│ 怎麼認識的?(答)眼鏡的。(問)陳嘉良牽線的喔?││ │ 是綽號「眼鏡」乙○○介│ 乙○○啦?(答)嗯。 ││ │ 紹。我打丁○○行動電話│(問)他介紹就對了?你們麼怎麼聯絡?(答)打他的手機。││ │ 0000000000號找他,沒有│ (問)你打丁○○的手機嘛?他的行動電話幾號?(答││ │ 仇恨或糾紛。 │ )0000000000。(問)0938?(答)849 。(問)啊?││ │ │ (答)我也不知道他電話耶,你說眼鏡喔?(問)不是││ │ │ 啦,那個小瑋。(答)喔,093,0000000000。 ││ │ │(問)你和他有沒有仇或獲糾紛?(答)沒有。 │├──┼──────────────┼────────────────────────────┤│ 五 │上開卷,第18頁,第問 │譯文內容 │├──┼──────────────┼────────────────────────────┤│ │(問)你有無向其他人購買毒品│(問)你有向其他的人買過毒品嗎?你向小瑋買之前都向誰買││ │ ?分別於何時?何地?價│ ?(答)眼鏡。(問)乙○○?(答)嗯。 ││ │ 格為何、數量為何? │(問)你之前都向眼鏡陳嘉良買?(答)嗯。(問)眼鏡陳嘉││ │(答)我於96年11月交保回來後│ 明,經過你,掉出來是(…年籍略…)喔,你說你是有││ │ 都向「眼鏡」乙○○(…│ 跟眼鏡買?(答)是。 ││ │ 年籍記載略…)購買【經│(問)然後呢?他們兩個很好嘛?(答)對阿。 ││ │ 多人指認無誤】,當時都│(問)他們兩個一樣都…(答)眼鏡都叫他拿出來。(問)都││ │ 是乙○○叫丁○○拿出來│ 叫他拿出來?(答)嗯。(問)他是有,同時都是陳嘉││ │ (海洛因)賣給我,後來│ 明叫那個小瑋拿出來?(答)嗯。 ││ │ 於96年12月底、我打陳嘉│(問)拿出來賣你?然後呢?乙○○之後呢?(答)啊,他不││ │ 明的行動電話0000000000│ 知道,小瑋回來了啊。 ││ │ 號找「眼鏡」買海洛因時│(問)啊?怎樣?(沉默約十秒)啊然後呢?你說乙○○之後││ │ ,是由丁○○接電話並在│ 被人抓走?(答)啊,就打,再打他的電話啊,換那個││ │ 板橋市○○○路「欣宏旅│ 誰接的阿。(問)換小瑋接的喔?(答)嗯。 ││ │ 店」巷口賣1,000 元1 小│(問)那不就是11月底的時候?對嗎?(答)嗯。 ││ │ 包海洛因給我。後來賴柏│(問)你先打給乙○○的電話是幾號?(答)我不記得了。(││ │ 瑋告訴我:他們於96年12│ 問)乙○○的電話你不記得?你手機裡面有?(答)沒││ │ 月份,在「眼鏡」租屋處│ 有。啊?(答)沒有,不記得了,啊他打有沒有,啊現││ │ 「欣宏旅店301 號房」被│ 在就按重播,我沒有把它錄在電話簿裡面。 ││ │ 察抓走,只有丁○○交保│(問)最後一次是你在房間跟他買?306 ?還是他查到?(答││ │ 回來。 │ )對對對,我如果會去,我都會去房間買。 ││ │ │(問)乙○○的手機你都沒有?(答)忘記了,這裏啦,4819││ │ │ 22。(問)481?(答)922。 ││ │ │(問)啊,你在找眼鏡買「ㄜ啊」的時候是那個阿瑋接的?(││ │ │ 答)什麼阿瑋接的,喔。 ││ │ │(問)啊是他接電話,啊他賣你的?啊你打去跟他買多少?(││ │ │ 答)1,000 。 ││ │ │(問)你是在哪裡跟他買?(答)用打的啊。(問)在那個巷││ │ │ 子口?欣宏旅店喔?(答)嗯。 ││ │ │(問)然後你知道他被人抓,抓去關?(答)嗯。(問)啊他││ │ │ 有跟你說他何時被人抓?(答)前兩天啊。(問)就是││ │ │ 12月底的時候?(答)嗯。(問)他說他們兩人一起被││ │ │ 人抓喔?還是怎樣?(答)對阿。(問)12月何時你知││ │ │ 道嗎?(答)我不知道耶。(問)一樣是這間?被人抓││ │ │ ?(答)嗯、對。(問)還記得哪一間房間嗎?(答)││ │ │ 301 啦。(問)啊?(答)301 啦。(問)只有他交保││ │ │ 阿,眼鏡沒交保?(答)嗯。(問)交保回去嘛,他是││ │ │ 不是交保回去了,啊改住306 ?(答)沒有阿,他本來││ │ │ 就住306 啊,301 是眼鏡住的。(問)301 是眼鏡住的││ │ │ ?(答)對阿,他跟我說的。 │└──┴──────────────┴────────────────────────────┘┌──────────────────────────────────────────────┐│附表四:丙○於本案查獲後於偵查及本案與乙○○同案審理中之證言 │├──┬───────────────────────────────────────────┤│ 一 │97年1 月8 日檢察官內勤偵訊證述(97年度偵字第2916號卷,第91-92頁) │├──┼───────────────────────────────────────────┤│ │(問)最後一施用毒品是何時、何地?(答)97.1.6晚上十點多在板橋市○○路的四維公園內用││ │ 針筒注射施用海洛因。 ││ │(問)警方扣的海洛因一包籍分裝袋等其他物品為何人所有?(答)我不知道,警察是從外面撿││ │ 到的,只有一支注射針筒是我的,我不要了,我被查獲的時候只有我一個人在板橋市館前││ │ 西路213 巷7 號的欣宏旅館306 號房內,我當時是去找丁○○要毒品,我原本毒品是向一││ │ 個綽號眼鏡的男子拿的,後來眼鏡被警察捉走,就換丁○○打我手機0000000000問我要不││ │ 要毒品,我要的話就會去跟丁○○拿,有時候用一、二千元買海洛因一包,大約0.1 到0.││ │ 2 公克。 ││ │ (…中略…) ││ │(問)丁○○與眼鏡之關係?(答)我從96.11 月開始跟眼鏡買毒品,都是丁○○拿出來給我的││ │ ,也是丁○○收錢,然後交付我毒品。 ││ │(問)你從何時開始跟丁○○買毒品?(答)96.12 月開始,一開始是丁○○會主動用0000-000││ │ 334 的電話打我的0000-000000 的手機,問我需不需要毒品,並告知我,如果要毒品可以││ │ 打他的0000-000000 的手機,我從96.12 開始用我上開電話或是公共電話打丁○○的0936││ │ -727334 的手機向丁○○購買毒品,丁○○就會跟我說要我到欣宏旅社的306 號房跟他買││ │ 毒品,我到該房之後,都是丁○○開門的,丁○○會拿海洛因給我,我每次交付給丁○○││ │ 大約一、二千元,我從96.12 月開始買過二、三次,每次都是買一小包,大概都是0.1 、││ │ 0.2 公克。 ││ │(問)與丁○○有無嫌隙或糾紛?(答)沒有,我剛剛所言都是真的,有時候我跟他買沒有錢會││ │ 先欠著。 ││ ├──┬────────────────────────────────────────┤│ │備註│因偵訊光碟損毀,無法勘驗製作逐字譯文 │├──┼──┴────────────────────────────────────────┤│ 二 │丙○於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97年度訴字第2778號乙○○販賣毒品案)及本案審理中之證言 │├──┼─┬─────────────────────────────────────────┤│ │㈠│於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中97年10月17日審判期日證言(節錄與本案有關部分) ││ ├─┼─┬───────────────────────────────────────┤│ │ │⒈│檢察官主詰問‧覆主詰問 ││ │ ├─┼─┬─────────────────────────────────────┤│ │ │ │⑴│主詰問(有關其向「眼鏡」購買毒品之次數之證言) ││ │ │ ├─┼─────────────────────────────────────┤│ │ │ │ │(問)你交保後(註:96年11月)施用毒品的來源為何?(答)一個叫眼鏡的人。我││ │ │ │ │ 道他的真實姓名,我是打他的手機跟他聯絡,我記得好像跟他購買一、二次,││ │ │ │ │ 我都跟不特定的人買,所以我無法確定,時間我忘記了。 ││ │ │ ├─┼─────────────────────────────────────┤│ │ │ │⑵│覆主詰問(有關其於97年1 月7 日警詢筆錄之真實性部分之證言) ││ │ │ ├─┼─────────────────────────────────────┤│ │ │ │ │(問)在97年1 月7 日製作警詢筆錄時,警方是否有詢問你當時,精神狀況良好、及││ │ │ │ │ 在自由意思下接受警方的詢問?(答)有。我當時精神狀況不會很好。 ││ │ ├─┼─┴─────────────────────────────────────┤│ │ │⒉│辯護人反詰問 ││ │ ├─┼───────────────────────────────────────┤│ │ │ │(問)你認識丁○○多久?(答)97年1 月前二、三個月認識,大約在96年年底的時候││ │ │ │ 認識。 ││ │ │ │(問)如何認識?(答)當時我打電話給眼鏡,他說他會叫他一個小弟來找我,我有跟││ │ │ │ 他說我穿什麼衣服,他就來找我。(問)你所說打電話給眼鏡,是否竟是打給被││ │ │ │ 告(註:乙○○)?(答)我打電話給我朋友,跟他要買藥,那個人要我打電話││ │ │ │ 給眼鏡,我跟他約在板橋一個賣菜的地方的7-11便利商店,後來是丁○○過來。││ │ │ │ 我不知道那個眼鏡是否是為在庭的被告。 ││ │ │ │ (…中略…) ││ │ │ │(問)是否知道乙○○被抓去關?(答)我都叫他眼鏡,我不知道眼鏡是否為乙○○,││ │ │ │ 丁○○有告訴我眼鏡的被抓去關了。 ││ │ │ │(問)你在96年11月之後,有跟丁○○買到或拿到毒品海洛因嗎?(答)忘記了。(問││ │ │ │ )你在警詢的時候說96年12月之後每天向丁○○購買一、二次的毒品?(答)我││ │ │ │ 那有每天。(問)請求提示丙○警詢筆錄(提示)。(答)不是每天,我當時毒││ │ │ │ 癮發作,只有講大概。 ││ │ ├─┼───────────────────────────────────────┤│ │ │⒊│本院補充訊問 ││ │ ├─┼───────────────────────────────────────┤│ │ │ │(問)你在97年1 月7 日被查獲時,在警詢筆錄供述的內容,當時的記憶比較清楚或是││ │ │ │ 現在的記憶比較清楚?(答)現在。 ││ │ │ │(問)當時被查獲購買海洛因時間、地點是當時比較清楚或是現在比較清楚?(答)應││ │ │ │ 該可以都清楚,現在回想起來。那就當時的比較清楚,那時被抓到的時候,用的││ │ │ │ 手機號碼我都還記得,現在關半年了手機號碼都已經忘記了。 ││ │ │ │(問)你從96年11月至97年1 月7 日被查獲,期間你究竟向眼鏡購買海洛因的次數為何││ │ │ │ ?(答)實際交易有一、二次,我是96年12月份,向他購買,二次都是在96年12││ │ │ │ 月,二次交易的地點都是在板橋市○○路西邊的路邊,我向他購買壹仟元,量很││ │ │ │ 少,可以用來施用二次。 ││ │ │ │(問)你這二次向綽號眼鏡之人購買海洛因,是否都是丁○○將海洛因交給你?(答)││ │ │ │ 是的,我用電話與眼鏡之人連絡之後,由丁○○將海洛因拿來給我。 ││ │ │ │(問)你剛才所說買藥是否就是指購買海洛因?(答)是的。 ││ │ │ │(問)你剛才說你實際見過眼鏡本人有一、二次,是在什麼情形下見到眼鏡?(答)我││ │ │ │ 跟他說我沒有錢,我有電腦是否可以用來抵,他就下來看電腦,我的印象中我只││ │ │ │ 有見過他這一次,他有跟我對話,他都說台語。 ││ ├─┼─┴───────────────────────────────────────┤│ │㈡│於本案98年5 月13日審判期日證言 ││ ├─┼─┬───────────────────────────────────────┤│ │ │⒈│檢察官主詰問‧覆主詰問 ││ │ ├─┼─┬─────────────────────────────────────┤│ │ │ │⑴│主詰問 ││ │ │ ├─┼─┬───────────────────────────────────┤│ │ │ │ ││有關其前往欣宏旅社而遭警查獲之原因及過程部分之詰問 ││ │ │ │ ├─┼───────────────────────────────────┤│ │ │ │ │ │(問)97年1 月7 日下午4 點,在板橋市○○○路○○○ 巷○ 號宏欣旅館306 號││ │ │ │ │ │ 房,你是否為警查獲?(答)對。 ││ │ │ │ │ │(問)請說明被查獲的過程?(答)一開始我是過去找「小瑋」,我之前有拿││ │ │ │ │ │ 1,000 元給他,叫他幫我調海洛因,結果沒有調到,我去找他是要錢,││ │ │ │ │ │ 順便問他有無海洛因。他說他要出去,後來過約3 、5 分鐘還是10分鐘││ │ │ │ │ │ ,警察就敲門衝進來。 ││ │ │ │ ├─┼───────────────────────────────────┤│ │ │ │ ││有關其施用毒品之購買來源部分之詰問 ││ │ │ │ ├─┼───────────────────────────────────┤│ │ │ │ │ │(問)你多久施用一次?(答)不一定。一開始是一個月一次,後來一個禮拜││ │ │ │ │ │ 一次,後來一、4 兩天都有。(問)你施用海洛因是跟誰買?(答)都││ │ │ │ │ │ 不一定,朋友。(問)朋友是誰?(答)綽號「阿龍」,還有「眼鏡」││ │ │ │ │ │ 。 ││ │ │ │ │ │(問)96年12月23日你有無向誰購買海洛因?(答)忘記了。(問)96年12月││ │ │ │ │ │ 25日、26日、29日、30日及31日,97年1 月2 日這幾天你有無向誰購買││ │ │ │ │ │ 海洛因?(答)忘記了。 ││ │ │ │ ├─┼───────────────────────────────────┤│ │ │ │ ││有關其向「眼鏡」購買部分之詰問 ││ │ │ │ ├─┼───────────────────────────────────┤│ │ │ │ │ │(問)你說你有跟「眼鏡」買過海洛因?(答)對。(問)你何時跟他買?(││ │ │ │ │ │ 答)不是我上次作證的那個人。是在9 月的時候作證的那次,不是那個││ │ │ │ │ │ 人。 ││ │ │ │ │ │(問)「眼鏡」直接拿海洛因給你?(答)對。(問)你用多少錢跟「眼鏡」││ │ │ │ │ │ 買?(答)1,000。(問)1,000買多少量?(答)大概這樣一點點。 ││ │ │ ├─┼─┴───────────────────────────────────┤│ │ │ │⑵│覆主詰問 ││ │ │ ├─┼─┬───────────────────────────────────┤│ │ │ │ ││就丙○於反詰問時證述於96年12月13日後與丁○○合買部分之反詰問 ││ │ │ │ ├─┼───────────────────────────────────┤│ │ │ │ │ │(問)你剛說第一次12月底,你拿1,000 ,「小瑋」拿1,000 ,去買海洛因,││ │ │ │ │ │ 是向誰買?(答)那個人的名字我不知道,我也不知道他的綽號,我要││ │ │ │ │ │ 看到人。(問)你1,000 交給誰?(答)「小瑋」。(問)你有看到藥││ │ │ │ │ │ 頭嗎?(答)我有看到,所以我知道是女的。(問)海洛因是誰交給你││ │ │ │ │ │ 的?(答)「小瑋」。 ││ │ │ │ │ │(問)你剛才有說97年1 月時「小瑋」打電話給你,你出1,000 ,「小瑋」出││ │ │ │ │ │ 1,000 ,去買海洛因,這次海洛因跟誰買的?(答)我說的這次就是12││ │ │ │ │ │ 月底這次,因為時間很接近。 ││ │ │ │ │ │(問)你總共跟「小瑋」一起買海洛因幾次?(答)一次有拿到東西,一次沒││ │ │ │ │ │ 有。 ││ │ │ │ │ │(問)哪一次沒有拿到東西?(答)第一次有拿到東西,第二次我拿給他1,00││ │ │ │ │ │ ,我在那邊等,他就沒有回來。 ││ │ │ │ │ │(問)第二次是什麼時候?(答)大概是1月初的時候。(問)是被查獲之前 ││ │ │ │ │ │ 1 月初嗎?(答)對。 ││ │ │ │ │ │(問)你在什麼地方拿1,000 給他?(答)在板橋的影城那邊,路名我不知道││ │ │ │ │ │ ,就是他們住的旅社外面有個影城。(問)你拿給被告1,000 元,被告││ │ │ │ │ │ 怎麼跟你說?(答)說等一下。(問)他有說他要去找誰?(答)他朋││ │ │ │ │ │ 友。(問)你為何拿給被告1,000元?(答)因為要拿東西。 ││ │ │ │ │ │(問)拿什麼東西?你為何第一次有看到藥頭,第二次沒看到藥頭?(答)拿││ │ │ │ │ │ 海洛因。第二次我拿錢給他,我在那邊等,他因要找他朋友他就沒有回││ │ │ │ │ │ 來了。 ││ │ │ │ ├─┼───────────────────────────────────┤│ │ │ │ ││有關警詢、偵訊之實在性之詰問 ││ │ │ │ ├─┼───────────────────────────────────┤│ │ │ │ │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14-19 頁,你講的內容是否實在?(審判長告以要旨)││ │ │ │ │ │ (答)當時在提藥,要趕快做完筆錄,所以我不清楚。(問)警察有無││ │ │ │ │ │ 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答)沒有。 ││ │ │ │ │ │(問)請求提示偵卷第91-93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內容是否實在?(審判長告││ │ │ │ │ │ 以要旨)(答)當時在提藥。我好像沒有講那麼長。(問)檢察官有無││ │ │ │ │ │ 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答)沒有。 ││ │ │ │ ├─┼───────────────────────────────────┤│ │ │ │ ││就丙○於反詰問時證述有關帳冊部分之反詰問 ││ │ │ │ ├─┼───────────────────────────────────┤│ │ │ │ │ │(問)警員有無把扣案的帳冊拿給你看?(答)有。(問)帳冊部分當時你怎││ │ │ │ │ │ 麼回答?(答)他問那個是不是我的,我說不是,他說沒有人承認的話││ │ │ │ │ │ ,就要三個人都簽。 ││ │ │ │ │ │(問)帳冊裡面為何記載你的綽號「阿和」的次數高達10次左右?(答)不知││ │ │ │ │ │ 道。 ││ │ ├─┼─┴─┴───────────────────────────────────┤│ │ │⒉│辯護人反詰問‧覆反詰問 ││ │ ├─┼─┬─────────────────────────────────────┤│ │ │ │⑴│反詰問 ││ │ │ ├─┼─┬───────────────────────────────────┤│ │ │ │ ││有關丁○○有無替乙○○轉交予其毒品之證述 ││ │ │ │ ├─┼───────────────────────────────────┤│ │ │ │ │ │(問)你剛才說你跟「眼鏡」拿海洛因是他直接拿海洛因給你,有無曾經是「││ │ │ │ │ │ 眼鏡」請被告丁○○拿給你?(答)沒有。 ││ │ │ │ │ │(問)你所謂向「眼鏡」買海洛因,所謂的買是指什麼?(答)就打他的電話││ │ │ │ │ │ ,我不知道「眼鏡」有無賺錢。 ││ │ │ │ │ │ (…中略…) ││ │ │ │ │ │(問)你說「眼鏡」直接拿海洛因給你,為何你在97年1 月7 日警詢筆錄及97││ │ │ │ │ │ 年1月日的偵查筆錄中,你說你向乙○○買毒品,乙○○請丁○○拿出 ││ │ │ │ │ │ 來給你?(答)因為我懷疑是「小瑋」叫警察來的。(問)什麼是懷疑││ │ │ │ │ │ 「小瑋」叫警察來的,跟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關係?(答)因││ │ │ │ │ │ 為我進去旅社房間裡面,過一下子他們就說要出去,警察就來了。(問││ │ │ │ │ │ )這跟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有何關係?(答)我懷疑警察是他叫來││ │ │ │ │ │ 的。 ││ │ │ │ ├─┼───────────────────────────────────┤│ │ │ │ ││有關97年1 月7 日查獲當日其前往欣宏旅館找丁○○之原因之證述 ││ │ │ │ ├─┼───────────────────────────────────┤│ │ │ │ │ │(問)你剛才回答97年1 月7 日去欣宏旅館306 房找丁○○是問他有無海洛因││ │ │ │ │ │ ,你問他有無海洛因的目的?(答)因為藥癮上來,要先止一下。(問││ │ │ │ │ │ )你找丁○○做什麼?(答)看他有沒有藥。(問)如他有藥?(答)││ │ │ │ │ │ 跟他要。(問)你說跟他要,這個要是什麼意思?(答)就是「討」(││ │ │ │ │ │ 台語)。 ││ │ │ │ │ │(問)依你剛才所述,你是向「眼鏡」及「阿龍」買過海洛因,為何於97年1 ││ │ │ │ │ │ 月7 日你藥癮上來,沒有去向他們二人拿海洛因?(答)沒有錢。 ││ │ │ │ ├─┼───────────────────────────────────┤│ │ │ │ ││有關96年12月13日乙○○入監後有無向丁○○購買毒品之證述 ││ │ │ │ ├─┼───────────────────────────────────┤│ │ │ │ │ │(問)96年12月13日以後你有無向被告丁○○買過毒品或是拿過毒品?(答)││ │ │ │ │ │ 沒有跟他買過毒品。1 月的時候,被告打電話給我,說看我要不要。(││ │ │ │ │ │ 問)被告打電話問你要不要是什麼意思?(答)就說要不要藥。(問)││ │ │ │ │ │ 藥是什麼?(答)海洛因。 ││ │ │ │ │ │(問)被告問你要不要藥,你說要的話,你跟被告之間會有什麼關係?是你跟││ │ │ │ │ │ 他買?還是你跟他拿?還是你請他跟藥頭拿?(答)就約在一個地方,││ │ │ │ │ │ 我過去他就拿1,000,我拿1,000,去拿東西。 ││ │ │ │ │ │(問)你說被告拿1,000 ,你拿1,000 ,去拿東西,是由誰去拿?(答)賴柏││ │ │ │ │ │ 瑋。(問)你有無跟丁○○一起去過?(答)有啊。(問)你是否知道││ │ │ │ │ │ 丁○○是用多少錢跟藥頭買?(答)我只知道我拿1,000,他拿1,000。││ │ │ │ │ │ (問)跟藥頭拿到的海洛因你們怎麼處理?(答)去丁○○住的地方就││ │ │ │ │ │ 分成兩包,一人一包。 ││ │ │ │ │ │(問)除了你剛才說的你拿1,000 ,丁○○拿1,000 的情形外,你跟丁○○之││ │ │ │ │ │ 間有無其他跟毒品有關係?(答)沒有。 ││ │ │ │ │ │ (…中略…) ││ │ │ │ │ │(問)你為何於97年1 月7 日警詢筆錄中說你從96年12月底開始向「小瑋」賴││ │ │ │ │ │ 柏瑋購買海洛因?(審判長提示偵卷第17頁並告以要旨)(答)(經閱││ │ │ │ │ │ 覽後)因為第一次是12月底,我拿1,000 給他,他拿1,000 出來,「小││ │ │ │ │ │ 瑋」說要跟他朋友拿,就這樣子。 ││ │ │ │ │ │(問)為何在97年1 月8 日偵訊筆錄中你說「我要的話,會去跟丁○○拿... ││ │ │ │ │ │ 」?(判長提示偵卷第92頁並告以要旨)(答)(經閱覽後)我忘記了││ │ │ │ │ │ 。 ││ │ │ │ ├─┼───────────────────────────────────┤│ │ │ │ ││有關查扣帳冊部分之證述 ││ │ │ │ ├─┼───────────────────────────────────┤│ │ │ │ │ │(問)你買海洛因每次買多少錢?(答)1,000或2,000都有。(問)有無其他││ │ │ │ │ │ 情況?有無買過3,000、4,000或幾百元?還是一定1,000或2,000?(答││ │ │ │ │ │ )應該都1,000到2,000。 ││ │ │ │ │ │ (…中略…) ││ │ │ │ │ │(問)請求提示帳冊,是否見過這個帳冊?(提示)(答)(經閱覽帳冊)沒││ │ │ │ │ │ 有。(問)為何在97年1 月7 日警詢筆錄中你說你有見過「小瑋」使用││ │ │ │ │ │ 該本帳冊?(答)我忘記我有講這句話。(問)你去欣宏旅館306 找「││ │ │ │ │ │ 小瑋」時,有無見過「小瑋」使用類似帳冊的物品?(答)沒有。 ││ │ │ ├─┼─┴───────────────────────────────────┤│ │ │ │⑵│覆反詰問 ││ │ │ ├─┼─────────────────────────────────────┤│ │ │ │ │(問)你剛才說你第二次拿1,000 給「小瑋」,因為要拿海洛因,「小瑋」去找他朋││ │ │ │ │ 友就離開了,你剛才講要拿海洛因,是什麼意思?是你要向「小瑋」買?還是││ │ │ │ │ 要「小瑋」你跟藥頭買還是有其他關係?(答)是我跟「小瑋」兩個一起去買││ │ │ │ │ 。 ││ │ ├─┼─┴─────────────────────────────────────┤│ │ │⒊│本院補充訊問 ││ │ ├─┼─┬─────────────────────────────────────┤│ │ │ │⑴│有關丙○於另案乙○○本案共犯案件中陳述丁○○替乙○○轉交毒品之事實 ││ │ │ ├─┼─────────────────────────────────────┤│ │ │ │ │(問)對於你於本院97年10月13日(97訴2778)作證時的證言有何意見?(審判長││ │ │ │ │ 告以要旨)(答)我有講這個話(我打電話給「眼鏡」,丁○○拿海洛因給││ │ │ │ │ 我)。 ││ │ │ │ │(問)為何與今日作證時所言不同?到底怎麼回事?(提示上開證人作證之審判筆││ │ │ │ │ 錄)(答)(經閱覽後)我有講這個話。 ││ │ │ │ │(問)你這兩個案件作證壓力是否很重?(答)是阿。 ││ │ │ ├─┼─────────────────────────────────────┤│ │ │ │⑵│有關丙○自丁○○交付之乙○○指示轉交之毒品為海洛因之事實 ││ │ │ ├─┼─────────────────────────────────────┤│ │ │ │ │(問)你怎麼知道你用的是海洛因?(答)對啊,用下去就知道了阿。 ││ │ │ │ │(問)你1 月6 日用的海洛因是跟誰拿的?(答)「阿龍」。 ││ │ │ │ │(問)你12月或11月,不管是跟丁○○拿,還是跟乙○○拿,或是你跟丁○○一起││ │ │ │ │ 去跟人家拿的藥,用的狀況跟你跟「阿龍」拿的藥是不是一樣?(答)感覺││ │ │ │ │ 一樣。 ││ │ │ ├─┼─────────────────────────────────────┤│ │ │ │⑶│有關丁○○於96年12月13日後確有告知丙○乙○○入監執行之事實 ││ │ │ ├─┼─────────────────────────────────────┤│ │ │ │ │(問)丁○○有無跟你說乙○○被抓了,所以你打電話給丁○○就好?眼鏡被抓了││ │ │ │ │ ,只有丁○○交保回來?(審判長提示偵卷97 頁1月8 日偵訊筆錄、第18頁││ │ │ │ │ )(答)(經閱覽後)我忘記了。 ││ │ │ │ │(問)你於本院上次那個案件審判時,你有說「我不知道『眼鏡』是否為乙○○,││ │ │ │ │ 丁○○有說『眼鏡』被抓去關了」,你有無說這個話?(提示筆錄)(答)││ │ │ │ │ (經閱覽後)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