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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賠字第 26 號刑事決定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決定書 97年度賠字第26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檢肅流氓條例案件,聲請冤獄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刑事聲請冤獄賠償狀所載(如附件)。

二、按冤獄賠償之請求,應以書狀記載下列事項,向管轄機關提出之:㈠賠償請求人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㈡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㈢請求賠償之標的。㈣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不付感訓處分、撤銷強制工作處分裁判書之正本或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㈤管轄機關。㈥年、月、日,冤獄賠償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此為法律上必備之程式。又賠償之請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同法第十一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甲○○依冤獄賠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聲請本件冤獄賠償,因未附具無罪判決之正本,致聲請程式顯有未備,前經本院裁定命其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無罪判決正本,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依聲請人之住所而為合法送達該裁定於聲請人本人,此有本院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參,惟聲請人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迄今已逾五日(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猶未能補正無罪判決正本,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冤獄賠償之請求,既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不補正,於法顯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特此決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 林政良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裁判日期: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