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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選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選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楊芳婉律師被 告 戊○○選任辯護人 陳志勇律師被 告 庚○○選任辯護人 李富湧律師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張天欽律師被 告 乙○○

己○○前列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袁秀慧律師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歐陽勝嘉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選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李幼妃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裁判案由:選罷法
裁判日期:2008-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