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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

號10樓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起訴被告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乙案,遍查本院並無受理被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戳可稽。依照上開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裁判案由:傷害
裁判日期:2008-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