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甲○○
號10樓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詳如後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影本。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三、查原告起訴被告過失傷害損害賠償乙案,遍查本院並無受理被告刑事過失傷害案件,有本院刑事紀錄科查詢戳可稽。依照上開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自應予以駁回。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潘長生法 官 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周百川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