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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7 年附民字第 50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01號和 解 筆 錄

原告 甲○○原告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被告丁○○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至105年5月16

日) 執行中現於寄押臺灣臺北看守所 羈押中被告丙○○被告戊○○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附民字第501 號就本院97年易字第2483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刑事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朱敏賢檢察官 黃佳權書記官 李郁禎通 譯 游秋紋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甲○○被 告 丁○○等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等願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下同)壹 佰萬元,給付方法為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連帶給付新台幣十五萬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起每月十日給付新台幣壹萬五千元,如一期不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如有違約被告等願連帶給付違約金總額新台幣二十萬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告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被 告 丁○○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

書記官 李郁禎法 官 朱敏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郁禎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08-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