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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交附民字第 12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 告 丙○○代行告訴人 甲○○被 告 乙○○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告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乙○○被訴藏匿人犯案件,原告並非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自應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蕭佩宜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等
裁判日期:2009-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