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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易字第 23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易字第2381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選任辯護人 江肇欽律師被 告 乙○○上列被告等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2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之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1 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三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告訴被告甲○○、乙○○妨害秘密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317 條之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依同法第319 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參,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正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裁判案由:妨害秘密
裁判日期:2010-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