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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矚易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易字第1 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顏志中

胡仁偉陳建輔上 一 人 簡維能律師(98年1月22日受任)選任辯護人 陳美華律師(98年1月22日受任)

吳憲昌律師(98年1月22日受任,99年6月22日解任)張宸瑜律師(99年6月23日受任,99年6月24日解任)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03

3 、30110 、30525 、31241 、34321 、34908 、34912 、3491

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顏志中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陳建輔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胡仁偉共同犯詐欺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事 實

一、【本院按以:為明晰全部案件事實發生經過,茲一體記述之,否則難以明晰案件始末,首先說明】林秉文(原名:林慶昇)與胞弟林慶昌、林文銘,以及其友人林霆祐、林木森等人,均無業,而以從事職棒簽賭為生。施建新(另行審結,下同)為米迪亞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米迪亞公司)執行長;郭德志(另行審結,下同)為米迪亞公司資財部協理兼施建新之特別助理;張宏暉則係施建新友人;陳嘉豪係前米迪亞公司旗下子公司賽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賽亞公司)之負責人;隋愛森則以開設電動玩具店為業。

二、緣於94年間,誠泰商業銀行(下稱:誠泰銀行)與新光銀行合併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然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不願接收原誠泰銀行旗下子公司誠宇育樂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誠宇公司)所經營加盟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下稱:職棒聯盟)之「誠泰Cobras(眼鏡蛇)隊」,誠泰銀行即於95年球季結束後轉售該隊,惟過程並非順遂,乃宣布96年球季結束後若未能售出,將逕行解散該隊。

三、張宏暉獲悉上情後,乃於96年11月間,向施建新及郭德志提出接收該職棒球隊之建議,施建新經評估後認為可以投資,於是聘請張宏暉擔任米迪亞公司運動總監職務,負責與誠宇公司洽商相應之球隊購買事宜。惟因施建新之自有資金不足,張宏暉為尋找其他出資者加入,乃透過前立法委員林志嘉兄長林志欽介紹遊說林秉文加入購買前誠泰Cobras棒球隊事宜,林秉文復洽詢其友人隋愛森一同出資;另施建新因知悉陳嘉豪之賽亞公司擁有參與SBL 超級籃球聯賽之「米迪亞精靈隊」,遂自行尋找陳嘉豪出資參與購買上開棒球隊之計劃。前述人等經數次協商與提出資金後,最終議定由林秉文出資新臺幣(下同)4,000 萬元、隋愛森出資4,000 萬元、施建新出資4,100 萬元、陳嘉豪出資900 萬元,總計共1 億3,

000 萬元之款項,向誠宇公司購買「誠泰Cobras(眼鏡蛇)隊」。

四、林秉文、施建新等人即於96年12月21日,先以米迪亞公司名義,與誠宇公司簽訂權利移轉合約書,然因米迪亞公司董事長林賢哲反對將「誠泰Cobras(眼鏡蛇)隊」納入公司組織內,且該公司亦未有經營運動競賽之營業項目,施建新等人即向米迪亞公司訂約以取得「米迪亞」之冠名權;於96年12月24日,經職棒聯盟常務理事審核,要求米迪亞公司提出3年營運企畫書及每年6,000 萬元給棒球隊的條件下審核通過,於97年2 月5 日由米迪亞公司、賽亞公司、誠宇公司三方,針對上揭權利移轉合約書,復另行協議簽訂增補契約書,同意由米迪亞公司或其指定之賽亞公司,取得誠泰隊經營權與相關權利義務,嗣於97年2 月15日、16日,正式將該職棒球隊更名為「米迪亞暴龍隊」(下稱:暴龍隊)。又為便利球隊管理運作,原賽亞公司股東退出,由林秉文、施建新等人以個人、法人或親屬名義登記為賽亞公司新任股東,並分別指派人員進入賽亞公司與球團任職。其中,由林秉文指派其妹婿林昭明擔任賽亞公司負責人、林霆祐胞弟林家慶擔任球團一軍管理員;施建新則代表賽亞公司擔任職棒聯盟常任理事,且受米迪亞公司及賽亞公司委任管理暴龍隊,施建新另指派曾建銘擔任球團總經理,張宏暉擔任領隊一職;郭德志係以施建新特別助理身分、亦受米迪亞公司及賽亞公司委任管理球隊業務;陳嘉豪則指派包澄治擔任球團副總經理;另球隊包含薪資在內所有開銷款項,則係由隋愛森指派蔡惠鈞擔任球隊幕後會計職務統籌支付。

五、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包澄治,各身為暴龍隊出資股東及管理人員,其等均明知職業棒球比賽,本應依各隊實力表現決定比賽結果;亦明知如要求球員於比賽時,故意投易打好球或守備佯裝失誤或無法接殺仍故意撲接或在進攻時故意揮棒落空遭三振出局或隨意揮棒打擊遭接殺或封殺或打擊時不出棒打擊等,亦即要求球員打假球失分(包括不得分、少得分或讓對方得分),均足以操控比賽結果(包括輸球或雖贏球但讓分亦即不贏過對方若干分數),或使得操控之可能性大增;又其等均明知在一般社會生活中,有不特定人以職棒聯盟每週在全省各地所舉辦之各場次球賽勝負結果決定輸贏,並賭博財物,倘若以打假球方式操控比賽後再據以簽賭,足以使不知情之簽注站組頭以及不特定之對賭賭客,因之陷入錯誤評估而為簽注與之對賭並給付簽注金錢,可因此詐得倍數簽注金或大大增加詐得機率。而球隊內之領隊、教練、管理、翻譯等管理人員及球員,同均明知或可得而知如上情形,如配合上開要求而探詢、傳遞打假球意願或訊息,或進而為打假球之具體行為,均足以使運作打假球之人得藉此操控模式,向不特定組頭、賭客對賭而訛詐簽注金計畫得以遂行。

六、林秉文於有上開認識後,竟意圖為牟得不法利益,自購得球隊後之97年2 月間起,即本於購入球隊目的即係以打假球簽賭獲利之單一接續性犯意,以其身為公司與球團股東身分,接續建立並利用如下所述管道,與球隊管理人員及球員進行接觸,一方面要求球隊管理人員探詢球員是否有打假球之意願,並予一定之好處,且聽其指令於特定比賽場次傳遞打假球之訊息外,另方面,亦要求球員配合並聽從其自己或管理人員之指示或暗號;隋愛森則為幕後出資人,未實際管理球隊,然其因擔憂林秉文利用上開模式為簽賭非但未能獲利反使投資血本無歸,然經林秉文於97年5 月間某日勸說後,即與林秉文共同基於前揭犯意聯絡,允由林秉文出面進行安排,隋愛森則指派其私人會計蔡惠鈞負責處理球隊之開銷、支付配合球員及管理人員之酬謝金以及收受林秉文運作假球成功簽賭所贏賭金,或支付因運作失敗所賠付賭資並加記帳等相應之會計事項,用來配合林秉文上述運作過程相對應之收入或支出,達成控管球隊資金運用之目的。

七、林秉文主導利用管道部分如下【並詳參附表所載】:

㈠、林秉文自97年2 、3 月間起,接續利用與球員商談簽立續約及簽約金事宜之機會,透過林家慶或張宏暉或2 人一同約見球員,而在臺北縣○○鎮○○路○○號暴龍球隊宿舍14樓之房內,由林秉文親自向該隊球員陳克帆、陳元甲、胡仁偉、潘忠孝、周思齊、高瑋、郭銘仁、賴俊男、陳建輔、陳家鴻、陳致鵬、黃仕豪等遊說打假球,並以打假球為購買球隊經營之目的之犯意;若渠等不配合,即將下放二軍不讓渠上場,或將之交易至他隊等語迫使球員同意,復聲稱若願意配合打假球者,不論有無上場(因能否先發或替補上場非球員自己所能控制,然仍須在休息區待命等待上場伺機打假球),除每月原有球團薪資外,可另得10萬元款項;於97年6 月後,則改以每成功打一場假球,野手可得20萬元、投手可得30萬元之條件。

㈡、林秉文接續於97年2 月間,向暴龍隊球員謝佳賢表示公司(即指球隊)已與渠簽立這麼好的合約,希望渠也能為公司做點事,要謝佳賢配合等語,要求謝佳賢合作打放水球。

㈢、張宏暉除有如前開㈠所述帶同球員與林秉文會談外,亦接續於97年5 月間,將周思齊帶往嘉義某不詳汽車旅館內面見林秉文,由林秉文表示買下球隊,目的即為打假球牟利,且再次要求周思齊配合,惟周思齊仍不應允,張宏暉即配合林秉文,在周思齊並未向球隊申請休假之際,透過不知情之球隊管理劉連輝,通知周思齊休假5 日,使周思齊無法下場比賽,作為其不聽從林秉文指示之懲罰。又張宏暉於97年5 月7日辭去球隊領隊一職後,仍接續前開犯意,接受林秉文之指示,於97年6 月24日前後,為林秉文聯繫外籍球員PhillipCory Bailey (中文姓名「貝力」,下稱:貝力)之經紀人林志昇,探詢貝力是否願意為林秉文打放水球等事宜。

㈣、林家慶除有如前開㈠所稱帶同球員與林秉文會談外,亦接獲林秉文指示其自行探詢球員意願,林家慶即於97年4 月間起,多次探詢郭銘仁、周思齊是否願意配合打放水球;再於97年6 月間改以按單一場次給付酬謝金之條件後,亦自行探詢胡仁偉、潘忠孝、鄭余亮等人有無打放水球之意願。

㈤、林秉文為確實掌握及聯繫球員配合打放水球,並請吳昭輝擔任暴龍隊投捕教練一職,而吳昭輝於97年6 月間,進入球隊擔任投捕教練後,亦與林秉文基於上開共同之犯意,自97年

8 月間起,多次找周思齊表示,公司政策係為打假球,若渠願意配合將可取得複數年約,且明年月薪調整至16萬元為誘因,要求周思齊配合打放水球;復於97年9 月間,曾二次找顏志中表示如渠可配合打假球,公司會提前與之簽立2 年合約;另曾二次找陳克帆,要求渠配合打假球。

㈥、林秉文並知悉前興農牛隊離職洋將Picota(中文姓名「戰玉飛」),專司在中南美洲及美國等地尋找願意配合球隊打假球之外國籍球員進入臺灣地區加入中華職棒聯盟各隊,遂於97年5 月間起,要求林家慶與暴龍隊西班牙文翻譯王湯傑,探詢球隊外國籍球員配合打放水球之意願暨傳遞打放水球訊息,林秉文並向王湯傑表示除原有薪資外,每月多給付渠5萬元之代價。林家慶、王湯傑2 人遂基於同一接續犯意,於97年5 月初起,協助林秉文與暴龍隊多明尼加籍投手WillyLeBron Perez(中文姓名「雷霸龍」,下稱:雷霸龍)在臺北市石牌地區「圓圓緣」茶藝館會面,並商妥雷霸龍以每場美金8,000 元代價,為林秉文在比賽中打假球,另以「借款」名義,先支付雷霸龍美金5,000 元前金;又在暴龍隊淡水宿舍14樓房內與委內瑞拉籍投手Leovildo Enrique PargasGervaci (中文姓名「安立奎」,下稱:安立奎)及多明尼加籍內野手Napoleon Clemente Calzado Eusebio (中文姓名「拿破崙」,下稱:拿破崙)2 人會面,商議為林秉文在比賽中打假球,其中拿破崙議定以每場美金5,000 元為渠配合打假球之代價,林秉文另以「借款」名義,先行支付拿破崙美金8,000 元前金;另美國籍內野手Jose G Leon Vega(中文姓名「力歐」,下稱:力歐)於97年7 月10日抵台當日,即由王湯傑及林家慶接機後帶往林秉文位在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 樓之辦公室會面,雙方亦談妥力歐以每場美金8,000 元之代價,配合林秉文打假球;林秉文再於97年

6 月底、7 月初,透過王湯傑,邀約貝力(由該管檢察官另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臺北市○○街「Haagen-dag s」冰淇淋店會面遊說,貝力遂同意以每場美金1 至2 萬元之代價,為林秉文在比賽中打假球,方式為由王湯傑於指定場次開賽前45分鐘,親自或由力歐陪同到球員休息區,口頭告知貝力要打假球。

㈦、林秉文與張宏暉、林家慶、吳昭輝等人接續上述犯意,探詢並要求暴龍隊球員配合打假球後,其中本國籍球員部分,陳克帆、陳元甲(以上2 人均經該管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胡仁偉、潘忠孝及賴俊男等人均同意在比賽中打假球;高瑋、陳家鴻、陳致鵬、黃仕豪、謝佳賢等人則予回絕;陳建輔則未予回絕,並稱以「要給錢,就收,若不要給錢,就不要了」等語表示同意在比賽中打放水球;至周思齊雖於97年3、4 月間與林秉文第一次會面時,因害怕被交易至他隊或遭下放二軍而收取現金10萬元,惟幾經考慮後,又將該筆款項親自退還林秉文並拒絕配合;郭銘仁則於97年3 、4 月間與林秉文會面被要求配合打放水球而收受10萬元,經數日後,其發覺不妥,遂向領隊張宏暉報告稱林秉文曾交給伊10萬元要求配合打放水球一事後,即透過林家慶退還該筆款項且拒絕配合。

八、林秉文與陳克帆、陳元甲、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雷霸龍、安立奎、力歐及拿破崙等暴龍隊本國籍與外國籍球員談妥後,即在如下所列職棒聯盟97年度球季之4 場比賽前,先透過林霆祐使用「將車開回來」、「回來吃飯」等暗語溝通,以電話聯繫林家慶至林秉文集團位於臺北縣蘆洲市○○街○○巷○○號1 樓辦公室會面,當面告知將要運作前述球員在球賽中打假球,俟林家慶返回淡水球隊宿舍後,即將打假球訊息轉告王湯傑、吳昭輝,並約定以林家慶在開賽前有無穿戴項鍊、手環、球帽或穿著長、短袖緊身運動衣等方式作為暗號,再分別由林家慶、王湯傑、吳昭輝等人,轉告上開願意配合之本國籍球員與外國籍球員。賽前林家慶若未接獲林秉文指示取消暗號,即須在球場內依原先約定將暗號打出;又因職棒聯盟球隊比賽,賽前及賽中球員時有更替,故同意配合球員如有上場者即找機會打假球,尚未上場者則在休息區待命等待上場機會。

九、茲將於97年5 月至6 月間,林秉文透過上述運作4 場打放水球之比賽,其情形分述如下︰

①、第一場(即97年5 月1 日第77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臺南球場,暴龍隊對戰統一獅隊,暴龍隊由陳建輔擔任先發投手,主投5 局,被安打數6 支,四壞球5 次,失4 分,自責分4 分(惟陳建輔就本場次是否參與打假球犯行,仍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詳參後述理由之說明);潘忠孝擔任中繼投手,投3 局,被安打數3 支,失1 分,自責分

1 分;安立奎擔任後援投手,投1 局,四死球1 次,但未被擊出安打,亦無失分;拿破崙擔任三壘手,4 打數1 安打,被三振1 次;陳克帆擔任捕手,2 打數2 安打;陳元甲擔任中外野手,3 打數1 安打,被三振2 次。比賽結果暴龍隊以

8 比5 贏得比賽,故此場放水球運作失敗。

②、第二場(即97年5 月15日第101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新莊球場,La New熊隊對戰暴龍隊,暴龍隊由貝力擔任先發投手(惟貝力此時尚未同意配合林秉文打放水球),主投8 局,被安打4 支,四壞球3 次,均無失分;拿破崙擔任三壘手,4 打數無安打,被三振1 次;胡仁偉擔任二壘手,2 打數無安打;陳元甲於7 局上場擔任中外野手,1打數1 安打;陳克帆則於6 局上場擔任捕手,1 打數無安打。比賽結果暴龍隊以1 比0 贏得比賽,此場放水球運作失敗。

③、第三場(即97年5 月25日第120 場賽事;起訴書誤載為97年5 月28日第124 場】︰

比賽場地為新莊球場,兄弟象隊對戰暴龍隊,暴龍隊由賴俊男擔任先發投手,主投1 局,被安打3 支,四壞球2 次,無失分;顏志中接替擔任中繼投手,投3 局,未被擊出安打,四壞球2 次,無失分;潘忠孝擔任中繼投手,投3 局,被安打2 支,四壞球2 次,失1 分,為自責分;陳建輔擔任後援投手,投2.2 局,被安打4 支,四壞球3 次,失3 分,自責分3 分;拿破崙擔任三壘手,4 打數1 安打;陳克帆擔任捕手,4 打數均無安打,被三振1 次;陳元甲擔任中外野手,

5 打數無安打。比賽結果暴龍隊以3 比4 輸球,故此場放水球運作成功。

④、第四場(即97年6 月5 日第137 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羅東球場,暴龍隊對戰中信鯨隊,暴龍隊由雷霸龍擔任先發投手,投6 局,被安打8 支,4 壞球2 次,暴投

1 次,失4 分,自責分為3 分;拿破崙擔任三壘手,4 打數

2 安打,被三振1 次,失誤1 次;陳克帆擔任捕手,4 打數沒有安打,被三振2 次;陳元甲擔任中外野手,4 打數皆無安打,被三振2 次;胡仁偉擔任二壘手,4 打數1 安打,被三振2 次。比賽結果暴龍隊以1 比6 輸球,故此場放水球運作成功。

十、至97年5 、6 月間,陳嘉豪及包澄治認林秉文利用運作球員打假球下注簽賭獲利不佳(按即球員雖配合打假球,球隊卻未如願輸球,或贏球分數超過讓分),遂先以管理球隊帳務不清為由要求林秉文將張宏暉解僱,由包澄治接任球隊領隊;陳嘉豪、包澄治2 人,遂基於前開與林秉文、隋愛森等共同之認識及意圖不法利益,另以不詳金額,僱用林家宏擔任米迪亞暴龍隊一軍管理員,並於97年5 月15日,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申請登錄林家宏為米迪亞暴龍隊一軍管理員後,即命林家宏探詢球員在比賽中打放水球之意願,且負責傳遞打假球訊息,欲以自行建立之管道操控比賽結果。林家慶於解除米迪亞暴龍隊一軍管理員職務後,仍與林秉文、陳嘉豪等人基於上開共同犯意,於97年5 月15日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申請登錄擔任該棒球隊一軍之練習生(嗣於97年7 月30日向中華職棒大聯盟申請註銷練習生身分),而可隨同暴龍隊一軍管理人員及球員自由進出比賽球場與球員休息區;再於97年6月間,由林家慶同時擔任二軍管理員。林秉文、隋愛森2 人則仍基於前接續犯意,雖林秉文之人手已退出球隊一軍管理,較不便直接運作打放水球,然仍一面同意陳嘉豪及包澄治

2 人,接手其原先建立之配合球員之聯繫管道,另一面亦要求同時擔任二軍管理員與一軍練習生職務之林家慶,繼續聽命於包澄治,復要求林家慶向伊報告包澄治之相關訊息,且透過林家慶並要求翻譯王湯傑及吳昭輝仍聽從林家慶之通知,對於不願聽從包澄治、林家宏命令之球員,即要求林家慶接受包澄治或林家宏之指示後,再轉達或協調由王湯傑向球員傳達訊息;而在財務方面,對於願意配合打放水球之球員,縱使該場次之比賽係由包澄治所運作,事後亦仍由林秉文向隋愛森之私人會計蔡惠鈞領取款項,再透過林家慶轉交配合球員之酬謝金,以此方式與陳嘉豪、包澄治共同合意並接續鞏固打放水球之管道。陳嘉豪及包澄治2 人於97年6 月間起,復透過下列管道運作並藉此確立及穩固其等操控暴龍隊打放水球之模式:

㈠、自97年6 月間起,由領隊包澄治親自或由球隊管理林家宏向暴龍隊球員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周思齊等人遊說為渠等在比賽中打假球;另命林家慶向球員鄭余亮遊說。其中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鄭余亮等人同意以每打一場成功放水球比賽可得酬金30萬元代價在比賽中打假球,而周思齊則予以拒絕。

㈡、又林家宏於97年7 月21日離職後,包澄治便僱請王祥合於97年7 月22日進入球隊接替林家宏擔任球隊一軍管理員職務,並允諾除薪資外,每月再給付10萬元酬金以為渠探詢球員打假球意願及傳遞打假球訊息之代價。另於97年7 月底,僱請賴彥旭作為英文翻譯,進入球隊內為渠探詢外籍球員打假球意願及傳遞打假球訊息,賴彥旭遂於97年8 月間,邀約貝力與包澄治於臺北市某餐廳碰面,席間,包澄治要求貝力配合打假球,貝力亦同意。

㈢、在陳嘉豪及包澄治建構上述打假球管道,且林秉文、隋愛森在知情並提供球員名單、要管理人員配合、事後向蔡惠鈞領取發放給配合球員酬謝金之共同犯意下,渠等即於97年7 月至8 月間,透過林家宏將在該場次運作打假球訊息告知林家慶及王湯傑,約定以林家宏在比賽前有無穿戴項鍊、手環、球帽或穿著長、短袖緊身運動衣為打假球暗號後,再分別由林家宏告知顏志中、賴俊男及陳建輔;由林家慶告知鄭余亮、陳元甲、胡仁偉及潘忠孝;由林家慶告知吳昭輝轉告陳克帆;由王湯傑告知貝力、力歐、雷霸龍與拿破崙,貝力的部分尚同時由王祥合、賴彥旭告知確認,且告知前開同意配合之暴龍隊球員,如有上場者即找機會打假球,尚未上場者則在休息區待命等待上場機會,而共同運作下列第五場及第六場暴龍隊打假球之賽事:

⑤、第五場(即97年7月16日第200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新莊球場,由中信鯨隊對戰暴龍隊;暴龍隊由貝力擔任先發投手,主投4.2 局,被安打3 支,四壞球5 次,且失誤1 次,失分3 分,均非自責分;雷霸龍中繼投2.1 局,被安打2 支,四死球4 次,失分4 分,其中3 分為自責分;鄭余亮擔任後援投手,投2 局,被安打2 支(包括被全壘打1 支),失分3 分,其中2 分為自責分;拿破崙擔任三壘手,5 打數1 安打,失誤2 次;陳克帆擔任捕手,5 打數2安打;陳元甲先發擔任中外野手,於比賽中則改調為右外野手,合計4 打數3 安打;胡仁偉擔任二壘手,5 打數3 安打。比賽結果暴龍隊以7 比10輸球,故此場放水球運作成功。

十一、【茲為明全案之經過,一體敘述之】施建新既代表米迪亞公司同意以賽亞公司名義承接球隊,並使球隊取得「米迪亞」冠名權後,與郭德志2 人均係受米迪亞公司及賽亞公司委任處理暴龍隊業務之人。其等均明知或可得而知,若球隊內有人操控球員在比賽中打假球,將嚴重損害球隊(即賽亞公司)營運與冠名公司(即米迪亞公司)之商譽,本應竭力防止或阻止類此事件之發生;且於97年4 月間,領隊張宏暉於得知林秉文要求郭銘仁等多名球員配合打假球,並另給予酬謝金(有部分球員已退還各該款項,均詳如前述)一事後,曾將此事報告郭德志;再,張宏暉於97年5 月7 日離職前之某時,亦曾向施建新提及林秉文可能在運作球員打假球,施建新亦向張宏暉表示球隊內有人向他檢舉林家慶要求球員打假球等情,施建新、郭德志2 人從97年4 、5 月間起,即已知悉暴龍球隊之大股東林秉文及其指派之球隊管理員林家慶等人,有運作球員打假球之情形。另職棒聯盟亦於97年5 月間起,發現暴龍隊數場比賽有異常情形後,要求施建新及球隊進行查證並予回覆,然,暴龍球隊於斯時仍稱比賽沒有問題,並於97年7 月15日領隊會議中,由郭德志及總經理曾建銘出席且公開聲明球隊絕對沒有涉賭一事。嗣職棒聯盟於97年7 、8 月間,又一再接獲檢舉,即分別於97年7 月18日、97年8 月28日函請暴龍隊查證並說明,惟該球隊均未有具體回覆、說明或處理。施建新與郭德志2 人,既從97年4 、5 月間起,即已知悉股東在球隊內運作打假球,又知悉職棒聯盟亦要求球隊查證並回覆之下,竟意圖為林秉文等人之不法利益,且不違背其等本意,放任或默許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包澄治等人操控球員打放水球,而違背其等受委任處理暴龍球隊業務之任務,致生損害於米迪亞公司與賽亞公司【此部分,為起訴之事實,本院就此被告2 人部分,均另行判決,先此敘明】。

十二、於97年7 月23日,施建新以「dadny (小新)」為名,在臺灣大學「PTT 」網站(ptt.cc)中之暴龍隊(T-REX )看板網頁張貼「球隊難管的真相」文章,內容指述暴龍隊球員涉嫌收受金錢、打放水球情事,陳嘉豪、包澄治因認施建新所為已影響渠等運作球隊打放水球,遂表示欲退出球隊營運取回股資。施建新、郭德志、林秉文、隋愛森與陳嘉豪經數次談判後,約定以97年9 月1 日作為陳嘉豪退出日。陳嘉豪、包澄治遂再接續前開打放水球賺取賭金之犯意,在奧運結束、球季復賽並即將退出球隊管理前,運作球員打放水球,林秉文、隋愛森則仍接續上揭犯意,以要求球隊管理人員配合、事後發放配合球員酬謝金之方式協助陳嘉豪、包澄治2 人。陳嘉豪、包澄治即於97年8 月27日在新竹球場舉行之第227 場例行賽、對戰隊伍為暴龍隊與兄弟象隊之比賽中,運作第六場之打放水球比賽:

⑥、第六場(即97年8 月27日第227 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新竹球場,由暴龍隊對戰兄弟象隊;包澄治先於97年8 月26日在淡水宿舍面告王祥合翌日(即27日)比賽中要打放水球,並命其轉告知胡仁偉、陳元甲及賴彥旭。王祥合遂依包澄治之命,分別於26日晚間在宿舍內告知胡仁偉、於27日比賽開賽前在球場內告知陳元甲及賴彥旭,並由賴彥旭轉告貝力。該場比賽中,暴龍隊由貝力擔任先發投手,主投6.1 局,被安打8 支,四死球3 次,暴投

1 次,失分7 分,其中1 分為自責分;胡仁偉先發擔任二壘手,2 打數1 安打,被三振1 次,失誤1 次;陳元甲於比賽中接替擔任中外野手,1 打數無安打。比賽結果,暴龍隊以2 比7 輸球,故本場放水球運作成功。

十三、97年9 月1 日,陳嘉豪、包澄治、王祥合、賴彥旭等人均退出球團後,林秉文、隋愛森即仍基於前接續犯意接手管理,並以先前建立之管道,指示球員打放水球,而於97年

9 月9 日在新莊球場舉行之第250 場例行賽、對戰隊伍為暴龍隊與中信鯨隊之比賽中,運作第七場之打放水球比賽:

⑦、第七場(即97年9 月9 日第250 場賽事):

比賽場地為新莊球場,由暴龍隊對戰中信鯨隊;林秉文先於97年9 月8 日透過林霆祐電話聯繫林家慶及吳昭輝2 人至前述林秉文集團位在蘆洲之辦公室,並面告翌日(即9日)比賽中要打放水球。林家慶返回淡水宿舍後,便於9日凌晨,接續面告暴龍隊球員陳元甲、鄭余亮及翻譯王湯傑等人9 日要打放水球之訊息,另由吳昭輝於開賽前面告球員陳克帆,王湯傑亦於開賽前面告球員力歐及貝力有關此場次要打放水球之訊息。此場比賽,暴龍隊由貝力擔任先發投手,主投4 局,被安打4 支,四壞球3 次,失分4分,皆為自責分;陳元甲擔任中外野手,4 打數1 安打;陳克帆擔任捕手,4 打數3 安打。比賽結果,暴龍隊隊以

4 比5 輸球,故本場放水球運作成功。

十四、暴龍隊中之陳克帆、陳元甲、鄭余亮、潘忠孝、賴俊男、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貝力、雷霸龍、安立奎、拿破崙、力歐等本國籍與外國籍球員,為林秉文、陳嘉豪、包澄治、隋愛森等人在上述比賽中打放水球後,林秉文遂依其約定,自蔡惠鈞處取得款項後,由林秉文自行或透過林家慶、吳昭輝、林家宏將酬謝金交付陳元甲、陳克帆、鄭余亮、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顏志中、陳建輔等本國籍球員;外籍球員部分,則另由林秉文命林家慶、林慶昌、林文銘、林木森等人,或由蔡惠鈞自行及命不詳之成年人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蘆洲分行等銀行,分別匯款至貝力提供其配偶Martina Bailey設在斯洛伐克(Slovakia)TATRA BANK、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拿破崙提供設在多明尼加Banco Popural 銀行、帳號「000-000-000 」號、戶名「Manuel Fortunado Torres 」之帳戶,雷霸龍提供設在多明尼加Banco de Reservasl銀行、帳號「00-000 -0000-0」號、戶名「Rosa Aguino Peres 」帳戶,力歐提供渠本身設在美國Washinton Mutual銀行,帳號「00 00000000 」號之帳戶;或係由林秉文以美元之現金或新臺幣之現金透過王湯傑交付予拿破崙、雷霸龍、安立奎及力歐;另拿破崙及雷霸龍於97年7 月26日及同年月21日遭球團解僱返國前,林秉文亦分別給予2 人美金5,

000 元之謝款。暴龍隊同意配合林秉文、陳嘉豪等人打放水球之本國籍、外國籍球員與球隊管理人員等,分別取得酬謝金額情形如下:陳元甲收受110 萬元、陳克帆收受90萬元、潘忠孝收受20萬元、胡仁偉收受40萬元、鄭余亮收受30萬元、賴俊男收受10萬元以上、貝力收受美金5 萬元、拿破崙收受美金3 萬3,000 元、雷霸龍收受美金3 萬4,

000 元、力歐收受美金1 萬9,000 元、安立奎收受美金5,

000 元;顏志中、陳建輔則均係由林家宏負責交付款項,其中顏志中收受10萬元,陳建輔收受100 萬元;林家慶每月收受原有薪資外之酬金約3 至5 萬元,期間7 個月,總計收受35萬元;王湯傑每月收受原有薪資外之酬金5 萬元,期間4 個月,總計收受20萬元;賴彥旭收受原有薪資外之酬金3 萬元;張宏暉、吳昭輝均尚未分得原有薪資外之酬金款項;王祥合則於尚未收受約定原有薪資外之10萬元時,即遭球隊解聘而未領得。

十五、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及包澄治等人,為求不法利益,利用上開手法,在上述7 場比賽中,以打放水球之手段操控比賽結果而賭博財物,如運作成功,即使不知情之簽注站組頭蔡憲欽、柴惠珍、蔡博丞、李銘峰等人(4 人另犯刑法第268 條罪名之犯罪事實,詳如十六所述)及不知情之不特定對賭賭客陷於錯誤而為錯誤之評估,並予以接受簽注參與對賭或下注相與對賭。其中林秉文係以電話或親赴蔡憲欽、柴惠珍與蔡博丞在臺中縣○○鄉○○○路○○巷○○號13樓經營之職棒簽注站,暨以電話方式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阿輝」、「祥友」等人下注簽賭,另外再由林慶昌、林文銘、林木森及林霆祐使用個人在「火牛」(網址不詳)、「翔翔」(網址為rich5899.net)、「金字塔」(網址不詳)、「金礦」(網址為kkk800.net),以及李銘峰提供在「任你博」(網址不詳)、「大西洋」(網址不詳)、「金礦」(網址為kkk800.net)、「東京」(網址為www.tokyo888.net)、「皇家」(網址不詳)、「太陽城」(網址為amon-re888.com)等賭博網站帳號下注。而林秉文之友人黃振峰、邱文昌,亦有於前開暴龍隊97年度職棒球季比賽場次之期間,以電話向上稱之蔡憲欽、柴惠珍、蔡博丞經營之職棒簽注站簽賭下注。林秉文等人以下暴龍隊對戰隊伍「贏」或「打分洞」(即利用不同組頭開不同盤,利用讓方差下注改變賠率)方式下注,每次比賽總計下注金額800 萬至1,200 萬元不等。在上述7 場比賽中,除97年5 月1 日、97年5 月15日2 場賽事因暴龍隊贏得勝利而未順利詐得賭金外,其餘5 場總計共詐得4,

500 萬元以上不法款項。

十六、蔡憲欽、柴惠珍與蔡博丞基於意圖營利之單一犯意,先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林」之成年男子所提供「漲停板」(網址為www.banana888.com/go/ )、「眾博」(網址為aa.pp168.cc )等賭博網站,並亦分別擔任下列各該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提供多家賭博網站之會員: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路米」之成年男子所提供「拉斯」(網址為SLK550.com)、「太陽城」(網址為am on-re888.com );⑵、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百九」之成年男子所提供「馬德里」(網址為gt555.co

m )、「翔翔」(網址為rich5 899.net );⑶、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昇」之成年男子所提供「新全球」(網址為ku888.net )、「天下」(網址為ts889 9.net)、「101 」(網址不詳)、「鑫天下」(網址為ag.ts8

899.net );⑷、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光」之成年男子所提供「金磚」(網址為kkk800.net)、「東京」(網址為www.tokyo888.net)、「法老王」(網址為www.max568.com)、「葡京」(網址為win666.us )、「力力」(網址為www.pt58.net);⑸、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蘇董」之成年男子所提供「3A」(網址為www.aaa588.com),因而取得上開各賭博網站會員之帳號、密碼等資料後,即自97年3 月初起,由具有共同意圖營利之犯意之蔡博丞提供其位在臺中縣○○鄉○○○路○○巷○○號13樓居處即公眾得出入之賭博場所,以招攬林秉文、李銘峰、黃振峰、邱文昌等賭客向其等下注簽賭,再由其等利用電腦設備,透過網際網路連結至上開賭博網站,輸入其個人配發之帳號、密碼後,依據前述賭博網站開出中華職棒等運動賽事之賭盤,以讓分、高低分、走地、對碰、過關等方式,利用電腦設備線上下注,嗣後經蔡憲欽與柴惠珍、蔡博丞等人,核對計算其等招攬賭客簽賭輸贏之款項後,再與林秉文等賭客會員朋分下注金額之佔成、退水、退佣獎金,賭客會員每下注簽賭新臺幣(下同)1 萬元,即可由蔡博丞獲得抽佣10至150 元不等之金額,而以如上方式,由架設前開賭博網站之人與其等自行招攬之賭客對賭財物,或由林秉文等賭客向蔡憲欽、柴惠珍與蔡博丞等人直接下注對賭。

十七、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核發搜索票分別於97年10月8 日、97年10月29日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循線前往多處地點搜索查獲,並扣有物件(本判決略);另蔡博丞於97年10月9 日,自行提出物品經扣押。全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即證據能力有無之認定):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訊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不可信情況之認定,法院應審酌被告以外之人於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例如:陳述時之心理狀況、有無受到外力干擾等,以為判斷之依據,故係決定陳述有無證據能力,而非決定陳述內容之證明力(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89參照)。職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皆得為證據。

二、查本案證人等,在檢察官偵查時,均係以證人之身份,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經其等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係經以具結擔保其等證述之真實性。又司法實務運作上,咸認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可信性極高,因而明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依法應具結者已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具有證據能力,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不具證據能力。故本件證人等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等心理狀況致妨礙其等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其等於偵訊時之陳述既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說明,自有證據能力。均先陳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等矢口否認有何公訴所指如上犯行,茲就被告等之辯解暨其等選任之辯護人所提辯護,臚列如下:

甲、被告陳建輔辯解部分:就是因為不配合打假球才被封殺,被釋出時,曾建銘說是高層說的,說我戰力不符;沒有拿100萬,也不曉得什麼100 萬的事情;陳建輔否認起訴書所載之事實及罪名;被告陳建輔供稱,其從未配合林秉文、包澄治於比賽中打放水球,亦從未與包澄治、林家宏商議,同意為渠等在比賽打放水球,更絕無收受任何不法利益。是以,否認共同以打放水球方式以操縱比賽結果詐取財物之情,故而為無罪之答辯。辯護意旨略以:「林家慶之供述並不足作為積極證明,被告堅詞否認有為林秉文打放水球以及收取不法利益之情。況查,林家慶於97年10月21日偵訊中供述:「(問:陳建輔有無收錢打假球?)答:我有問他要不要打假球,但態度不明,他沒有明確表示要還是不要。我也忘記我到底有無把錢交給他。我在97.3、4 月球季剛開始承林秉文之命去找他的,他當時的態度是要給他,他就收,若不要給他,他就不要了。我現在忘記他到底有沒有收」(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243 頁)、於97年10月27日調查局供述「(問:你前述林家宏會在準備打放水球前通知賴俊男及陳建輔,該2 名球員係由何人於何時開始聯繫?詳情如何?)答:…,陳建輔在一開始拿月薪時態度就不是很確定,我不能確定陳建輔有沒有拿錢,…」(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17 頁)、97年10月27日在偵訊中供述「(問:你有辦法確定,陳建輔及賴俊男有沒有拿到錢嗎?)答:我忘記陳建輔有沒有領每個月額外加十萬元的部份,…」(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22 頁)、「(問:你是直接向林秉文拿錢後,再找時間在宿舍裡發給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陳元甲、鄭余亮、胡仁偉;潘忠孝這些本國球員嗎?)答:…,陳建輔我忘記了,…」(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22 頁)等,足見林家慶對於被告陳建輔是否配合打放水球、是否收取不法利益等情,均未能肯定,自難作為積極證明。次查,被告亦否認有同意配合包澄治、林家宏等人打放水球以及收受不法之利益之情。複查,林家慶雖於97年10月27日在偵訊中供述:「(問: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這三名球員,是林家宏負責通知打放水球的訊息嗎?)答:應該是這樣,因林家宏進來後,他就跟我講,我不用再去管賴俊男及陳建輔,我印象中,林家宏好像跟他們二人是同鄉。因林家宏以前也是打棒球的。」(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21 頁)云云,然對於被告與林家宏間是否確有協議、內容為何等等,均無法為積極之證明,自難單憑其臆測之詞,即推認被告配合林家宏、包澄治等人打放水球。況查,林家慶於97年10月27日在偵訊中供述「(問:你就是負責聯繫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以外的陳克帆、陳元甲、鄭余亮、胡仁偉、潘忠孝這些本國球員嗎?)答:是」(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21 頁至第322頁)云云,亦足見其並未與被告聯繫放水球事宜。此外,林家慶於97年10月27日調查局供述:「(問:包澄治透過你與林家宏及王湯傑向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陳克帆、陳元

甲、鄭余亮、胡仁偉、潘忠孝、雷霸龍、拿破崙、安立奎、貝力及力歐等球員運作打放水球後,包澄治分別交付球員金額若干?如何交付?)答:…。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的錢都是林家宏在處理,我也不知道林家宏向誰拿錢。」(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17 頁)、於97年10月27日在偵訊中供述「(問: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的錢,都是林家宏在處理的嗎?)答:可以這麼說。因為這三位球員的錢,後來就不是我負責。」(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322 頁)云云,足見林家慶亦未見聞被告有收取不法利益之情。準此,即知按其供述並未能積極證明被告有收取不法利益之事實。證人王五之證詞係傳聞之詞,亦無法為積極證明,證人王五所證稱之教唆球員打放水球之方式,乃由林家慶轉述而來之傳聞之詞,有其於97年10月22日在調查局證述:「(問:包昌達如何自林秉文取得打放水球之方法?)答:…至於他們後來如何共同教唆球員打放水球,據林家慶所述,…,而詳情要問包昌達等人才知道」(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273 頁及273 頁背面)、同日於偵訊中證述:「(問:包昌達如何自林秉文取得打放水球的方法?)答:…,至於他們後來如何共同教唆球員打放水球,據林家慶所述,…,而詳情要問包昌達等人才知道」云云可按(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27

7 頁)。足見,既係自他人傳聞而來之詞自不足採信。證人王五亦無法就被告陳建輔是否同意配合包澄治、林家宏打放水球為積極之證明,此從證人王五於97年10月22日於調查局供述:「(問:包昌達接任領隊後,有無與球員接觸探詢打放水球?管道如何?)答:有的,包昌達找了賴俊男、陳建輔及顏志中等3 名球員打放水球,而林家宏原本就認識賴俊男及陳建輔,因此包昌達是透過林家宏與賴俊男、陳建輔及顏志中接觸,但詳細接觸過程及所談代價要問他們自己才知道」(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273 頁背面)、同日於偵訊中證述:「(問:(包昌達接任領隊後,有無與球員接觸探詢打放水球?管道為何?)答:有的,包昌達找了賴俊男、陳建輔及顏志中等3 名球員打放水球,而林家宏原本就認識賴俊男及陳建輔,因此包昌達是透過林家宏與賴俊男、陳建輔及顏志中接觸,但詳細接觸過程及所談代價要問他們自己才知道」(97年偵字第29033 號卷第277 頁背面)。足見,縱有王五所謂接觸之情,然證人王五之證述仍然無法就被告是否配合打放水球為積極之證明,自難逕採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準此,證人王五之證述,尚不足作為對被告所涉犯嫌之不利證明。末查,同案被告林秉文於其準備書狀中亦供稱「從未直接或間接交付打放水球之酬金給被告」(見被告林秉文98.2.17 準備書狀),自難認被告涉有犯嫌。證人林秉文於鈞院99年5 月19日審判期日指稱:剩下一兩局,陳建輔討價還價,陳建輔談到100 萬,我們叫管理跟他說,這場一定要輸球因為對方也放水,後來價錢談到一百萬才放水成功,米迪亞才輸球,後來這一百萬我是從蔡惠鈞那邊,我有請她記下來,怕我自己忘記,那一場是包澄治他們操作,但出問題快要輸掉,當時管理是林家宏,我問他們這一場為什麼花那麼多錢,他們告訴我這件事情,一百萬交給『包澄治那邊的人」云云。惟查:證人林秉文於99年7 月14日審判期日證稱:「( 陳建輔如何在一、兩局內跟你達成100 萬的協議?) 之前就已經和他談過、聊天,後來跟他談的不是我們,當天那場球是現場的管理,我忘記名字了,啊、是剛來的管理林家宏,我不在現場,除了林家宏我不知道還有誰跟他談。

」,「( 所以100 萬不是你跟他談的?) 不是」,「( 誰跟他談的?) 當天簽賭的人都在一個地方,不曉得是誰打的電話,打到球員休息是跟陳建輔溝通,談妥之後才讓他上去投。」,「( :你是聽誰說已經跟陳建輔達成協議?) 包澄治那邊的人,不是包澄治。」,「( :所謂包澄治那邊的人,什麼意思?) 之前我就已經解釋過,剛開始是我在處理這個事情,後來有一些問題,認為我在裡面亂搞,所以5 、6 月時,我就交接給包澄治他們去做。」,「( :你是否知道包澄治那邊的人跟陳建輔怎麼談?) 我都是聽他們說的。」,「( :你說簽賭的人都在一個地方,在場的人有誰?) 包澄治那邊有兩、三個人,我這邊只有我。」,「( 檢察官問:包澄治那邊兩三個人你認識嗎?) 我不認識」,「( 審判長問:包澄治那邊的人打電話跟球場聯絡時,你是否在場?)我在旁邊,他們講話我聽得到。」,「( 審判長問:你說『我聽他們說的』,是否當場轉述?)是,它們通完電話後,馬上轉述,因為我們不能把作假球的成本提高,本來說好30萬,後來提高。」,「( 審判長問:你說之前跟陳建輔聊過,是何情形?)有聊過打假球的事,我還沒提出要他配合打假球,他自己在外面的交往也很複雜。」足證林秉文並未親自與被告洽談且亦不知係誰與其洽談,而係聽他人說的,係「轉述」,不惟未能明確指明係何人與被告達成協議,僅泛指「包澄治那邊的人」云云。足証其所指稱均不實在,且均屬傳聞證據,並無證據能力。證人包澄治於99年6 月9 日審判期日證稱:「(檢察官問:林秉文證稱,有一次他拿一百萬給你那邊的人,這一百萬是打放水球用的,事實是否如此?)不是,他胡說八道,我有拿過一百萬現金,那是上次球員的獎金沒發,我跟陳嘉豪拿的,在下南部比賽之前,前一天晚上我拿到宿舍,拿給管理小劉依照名冊發給教練及球員。」又包澄治在99年7 月12日審判期間內更明確的指出:「小劉是球隊管理,我現在不記得他的名字,第二天就要下南部打球,這是發給球員的獎金,已經積欠一個多月,球員、教練反應身上沒有零用錢,我就連絡是否可以在去南部之前發出來,這是全隊教練及球員的獎金。」,「每個人的獎金不依樣,根據他們的打擊、球場上的表現算出來的,全隊幾乎都有,約20人,但我不確定是100 萬還是200 萬。」基於上述包澄治之證詞,指出林秉文所稱之ㄧ百萬,應為包澄治對球隊球員、教練所聲請之正當獎金,並非林秉文所稱之給被告陳建輔打放水球之酬金,且每個隊員幾乎皆有。顯證林秉文對該筆一百萬之指控並不實在。證人陳嘉豪於99年7 月12日亦證稱:「(檢察官問:你對林秉文所述,有拿給陳建輔10

0 萬,是包澄治那邊的人給的,我向蔡惠鈞拿,包澄治叫人到我這邊來拿,有何意見?)跟我沒有關係,我不曉得這10

0 萬的事。」,「(律師問:你有無交付包澄治款項,請他轉交給陳建輔,做為打放水球之用?)沒有。」,「(律師問:你有沒有囑託任何第三人,請包澄治轉交給陳建輔任何款項,作為打放水球之用?)沒有。」益證林秉文上開指控並不實在,且陳嘉豪並未教唆被告打假球之事,更無所謂交付款項之事。本案起訴書第13頁指稱:「林秉文、陳嘉豪及包澄治建構完成打放水球網路後,即於97年7 月16日第200場例行賽比賽及其他不詳場次前,透過林家宏將再該等場次運作打放水球訊息告知林家慶及王湯傑,約定以林家宏在比賽前有無穿戴項鍊、手環、球帽及穿著長、短袖緊身運動衣為打放水球暗號後,在分別由林家宏告之顏志中、賴俊男及陳建輔;…」云云,另證人林家慶於99年6 月23日指稱:「檯面下打假球的部份,我交接賴俊男跟陳建輔給他,這個很快,就是跟他說,我也有跟賴俊男、陳建輔說,以後由林家宏負責。」云云,惟查證人林家宏在98年10月12日審判期日中證稱:「我在球隊擔任管理,管理球員、打雜宿舍的東西,除了薪水我沒有額外的收入,哪些人打放水球,據我所知,有陳元甲、拿破崙、雷霸龍,我知道的只有這些,…」由林家宏的證詞中可推斷,除了上述三人之外,林家宏不他打放水球之球員確切人數姓名有哪些。若真如上述陳建輔係由林家宏指揮打暗號提醒陳建輔要打放水球,代表林家宏對被告陳建輔打放水球之情應具備一定程度的認知。但若果真如此,為何林家宏皆未提及陳建輔之姓名?顯見上開指控並不實在。證人蔡惠鈞於鈞院99年7 月14日審判期日證稱;「我不知道是不是球員,但他有叫我幫他記,我是記在一張白紙上,他叫我寫姓並記明金額,好像是明細,加起來就是我給他的錢,有一次是這樣;我最記得有一個『陳』,還有一個『輔』,還有一個『拿」,這是比較特別,我印象比較深刻。」云云,其證詞對被告陳建輔有影射其有打放水球收取酬金之意涵,係對被告為不利的指控。且林秉文亦附和指稱該明細為其取得,並作證該明細記載之「輔」字代表陳建輔。

對於該筆明細,因林秉文和蔡惠鈞兩人互相附和證詞,但因其具有一定之利害關係,均係蔡女單方面聽取林秉文之陳述予以記入上開明細,究無解於係林秉文上開指證之延續,而林秉文之指證,已顯不實在,已如前述。本案容係林秉文等人集團內部利益糾葛問題,被告或係為人頭,若為此受不白之冤,實為可嘆。被告陳建輔為新人,生活一向嚴謹,孝順父母,且其資歷尚淺,照常理推論,豈有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之勇,面對林秉文等人如此龐大之簽賭集團,是何德何能膽敢向該集團討價還價?且於比賽當時一、兩局內( 林秉文指證) 討價還價高達100 萬元,林秉文之指證在在與常情有違。且被告自我要求甚高,亦相當遵守球隊隊規,按其認真進取之性格,實難想像會有配合打放水球之情事。綜上所陳,即知本案之積極證據尚嫌不足,按訴訟法上「罪證有疑,有利被告」之採證法則,自應為被告有利之認定。為此請為被告無罪之諭知等情」,為被告等提出事實上暨法律上之辯護。

乙、被告顏志中、胡仁偉辯解部分,均略以:沒有打假球也沒收錢等。

貳、本院認定被告胡仁偉、顏志中、陳建輔等人,各具有公訴所指犯行之證據暨各該聲請傳喚證人等,經本院實施交互詰問所得心證,臚列並說明如下:

一、證人林秉文首先證述略以:「認識被告施建新,綽號小新;認識被告郭德志,我都叫他郭特助;認識林家慶,我都叫他家慶;見過被告胡仁偉一次,不知道胡仁偉的綽號,忘記在什麼場合見過胡仁偉了;見過被告潘忠孝一次,很久了,我都只見過他們一次;見過被告陳建輔一次;不認識被告顏志中,沒有見過;我不知道潘忠孝、陳建輔的綽號;見過被告賴俊男一次或兩次,我有去球隊的時候看過,不曉得賴俊男的綽號,我有聽家慶講,賴皮是賴俊男;(你的綽號是什麼?)流氓;(別人怎麼叫你?)都叫林董或綽號;(綽號林桑的人是誰?)林桑就是我,但很少有人這樣叫我;...

(關於本件起訴第1 場97年5 月1 日台南球場暴龍隊VS統一獅、第2 場97年5 月15日新莊球場La new熊VS暴龍隊、第3場97年5 月28日新莊球場兄弟象VS暴龍隊、第4 場97年6 月

5 日羅東球場暴龍隊VS中信鯨隊、第5 場97年7 月16日新莊球場中信鯨VS暴龍隊、第6 場97年8 月27日新竹球場暴龍隊VS兄弟象、第7 場97年9 月9 日新莊球場暴龍隊VS中信鯨,請問這7 場球賽是由誰主導打放水球?)前面4 場是我主導的,後面第5 、6 場應該是領隊包澄治,最後一場我們原本有計劃要放水,但後來取消,但不曉得包澄治有沒有做;(你如何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本國籍的球員?)我是透過林家慶;(上開本案起訴第一場到第七場比賽,有哪些本國籍球員被你操縱打放水球?)當初都是我叫林家慶去接觸的,他們有接觸到什麼程度我不清楚,他回來跟我講有誰有誰;(你知道有哪些本國籍球員?)我知道的人有陳元甲、陳克帆,其他都是林家慶聯絡的;(你是不是因為被告在場有壓力所以沒有辦法回答?)不是,我不知道他們到底有沒有,我沒有拿錢給他們,我只有拿錢給林家慶,裡頭我知道應該還有顏志中、胡仁偉,其他我就沒有很直接接觸;(請說明你直接接觸顏志中打放水球的過程?)我沒有跟顏志中碰過面,是由林家慶跟他接觸,胡仁偉我有跟他碰過一次面;(請你詳細說明你接觸胡仁偉打放水球的過程?)我只跟他見過一次面,後來要打放水球,都是由林家慶出面;【辯護人賴俊睿律師起稱:請求證人林家慶隔離。審判長請證人林家慶暫離庭,證人林秉文繼續回答。】我只跟他見過一次面,那次見面的地方應該是一家鋼琴酒吧,那時候好像是我拿錢給林家慶,林家慶要轉交錢給他,就是之前有打放水球的錢,這事是打球之後的事情,給多少錢我忘記了,現場就只有我們3 個人;(這次見面,你把錢拿給林家慶,你有看到林家慶把錢交給誰?)我叫他交給胡仁偉,但我沒有看到;(那你怎麼知道林家慶有交錢給胡仁偉?)很多球員我都沒有直接拿錢給他們,都是林家慶轉交;(你把錢交給林家慶時,胡仁偉有無在場?)應該沒有,我是在路上把錢交給林家慶;(胡仁偉跟你們一起去鋼琴酒吧,還是他另外去?)他另外去;(依你所述,你知道胡仁偉、顏志中有幫你打放水球,請問他們兩個人各拿到多少謝款?)我知道胡仁偉確定有,顏志中部分,是包澄治跟我提的時候,我知道包澄治他們有用過他,也是透過林家慶找他;(你知不知道他們拿到謝款的金額?)顏志中我沒有拿過給他,胡仁偉謝款的金額好像是20萬還是30萬;(本案起訴上開第一場到第四場比賽,打放水球下注簽賭,你一共贏了多少錢?)我們結算下來,扣掉開銷,結餘4 百多萬元,其中有兩場放水失敗,兩場成功,賺2 千多萬元,兩場失敗賠了1 千多萬元,兩次抵銷賺了4 百多萬;(你說結餘4 百多萬,有沒有扣掉給球員的謝款?)是扣掉之後;(如果沒有扣掉球員的謝款,四場球賽可以賺多少錢?)應該5 、6 百萬;(2 場失敗的球賽要不要給球員謝款?)應該沒有,但因為有配合,所以有給獎金;(本案起訴第5 場、第6 場比賽打放水球,你有沒有下注簽賭?你一共贏了多少錢?)這2 場沒有,因為都是已經打完放水球我才知道;(這兩場打放水球,是誰下注簽賭?)應該是包澄治他們;(包澄治他們賺的錢最後到哪邊去?)我交給隋愛森他們,這列為公帳;(前面4 場球賽你賺的錢也是列為公帳還是另外做帳?)列為公帳;(可否解釋何謂公帳?)球隊開銷已經沒有辦法支付時,我跟隋愛森他們聊一下,但沒有很明確的講,只說要利用球隊賺錢,支付球員薪資;(管公帳的人是誰?)蔡惠鈞;(她是誰的秘書?)隋愛森;(包澄治主導打放水球的那兩場比賽,你知道包澄治下注賺了多少錢?)好像1 千多萬;(這1 千多萬有沒有扣掉給球員的謝款?)這我不是很清楚,那時候球隊的開銷就是拿這些錢去支付;(本案起訴的第7 場比賽,打放水球下注簽賭,你一共贏了多少錢?)這場我們本來有計畫,後來取消,原本我們有計畫要實施,後來取消,通知林家慶讓比賽順其自然,林家慶有沒有取消我忘記了,我原本有下注,本來要放水,所以下注對方,後來取消就又下注我們球隊,變成兩邊都下注,我忘記那場比賽差幾分,如果差很多的話,就會賺錢;(如果打放水球沒有取消的話,你會如何下注?)就找組頭或電腦,一直下注暴龍隊會輸;(你的意思是因為最後一場打放水球,你有取消,所以你改成兩邊都下注才賺錢?)兩邊都下注不一定會賺錢也不一定會虧錢,但會影響賠率,就算是輸的話也會輸少一點,贏會贏很多;(最後一場你兩邊下注簽賭,共贏了多少錢?)好像贏了幾百萬,詳細數字忘記了;(最後一場贏的錢是算公帳還是私人的帳?)我都拿去繳球隊的費用,後期隋愛森他們已經退出,我拿這些錢去繳球員的薪資;(最後一場你有沒有付給球員謝款?)外籍球員給獎金,沒有謝款,因為後來取消他們不高興,我就說給他們獎金;(最後一場你是什麼時候通知林家慶取消?距離比賽開始前多久?)比賽前,約一個小時至半個小時左右;(你是怎麼通知林家慶的?)這麼久忘記了;(最後一場你有沒有付給本國籍球員謝款或獎金?)好像沒有,因為太久了,我也忘記了;(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施建新;(你跟郭德志的關係是什麼關係?)當時就是張宏暉介紹我們認識這樣而已;(你跟林文銘什麼關係?)兄弟;(位於臺北市○○○路的鑫總汽車商行是誰開的?)我朋友邱文昌;(BMW 廠牌車牌號碼0000-00 ,這汽車是誰的車?)我的車;(該車是登記在林文銘名下?)是;(是借名登記?)原本是我弟要買,後來我買下,他說不要,就由我使用,錢是我出的;(該車後來誰使用?)該車我原本要賣給郭德志,後來因為貸款的時候還沒到,就發生事情,就是球隊的事情,我的貸款到11月,我說到11月,我才有辦法過戶給他,他要開的話,我就暫時借給他開;(你什麼時候交付該車給郭德志?)應該是97年6 至8 月間;(到本件檢調查獲為止,郭德志使用該車使用多久?)使用到本案被查獲為止;(案子被查獲以後,車子誰使用?)車子他還是有使用,因為他要跟我買,後來他說事情變這樣子,就不要買了,我說隨便;(郭德志有沒有付該車的任何價款?)當時有先付10萬元要給我,我說等過戶之後再給我;(你原本要用多少錢賣給他?)135 萬;(貸款多少?)貸款那時候剩下幾十萬,到11月到期;(你說幾十萬是多少錢?)應該剩2 、30萬左右;(該車有沒有過戶給郭德志?)就是沒有辦法過戶,因為我的貸款還沒有繳清;(你是不是有預備將該車過戶給郭德志在準備文件?)我跟他說貸款還沒有到沒有辦法過戶,要等貸款都繳清才有辦法;(請問你打放水球下注簽賭操作的資金高達數千萬,為何20幾萬的貸款這種小錢卻不繳清?)貸款是月繳,原本是我弟弟要買,由他貸款;(你說郭德志要買,那20幾萬這種貸款的小錢,你為何不立即繳清完成買賣交易?)郭德志錢還沒有籌夠,我就說我繳清,他的錢也籌夠,再把錢給我並辦理過戶;(你貸款還沒有繳清,為何要把該車由買賣改成出借給郭德志?)那時候郭德志說他的車子借給他的業務開,他沒有車子開,本來我帶他去邱文昌那裡要買車,後來該車我沒有在開,他問我多少錢,我說車行估多少錢,我就賣給他多少錢,我賣給他也是行情價;(該車的貸款是誰在繳?)是我在繳;(綽號小吳的人是誰?)我不認識;(你知不知道有個賽亞公司的員工綽號小吳?)不知道;(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

3 號卷B 第163 頁反面及169 頁反面的下兩頁予證人閱覽;關於97年9 月13日零時57分42秒、1 時0 分10秒、1 時2 分

9 秒、1 時3 分57秒,這四通監聽譯文,郭德志於調查局供稱,是其與賽亞公司員工小吳的對話,對話內容是關於該車準備過戶資料的事宜,請問事實是否如此?)這是有,當時我們有一起去邱文昌那裡,我貸款11月到期,邱文昌跟我說,乾脆等貸款繳清再來過戶,那時候郭德志要先拿幾十萬給我,他再去貸款,我想說這樣錢也不夠,就等貸款繳清再過戶,就不用那麼麻煩;(請問貸款是11月到期,為什麼97年

9 月13日就在準備過戶的資料?)當時郭德志跟我講,他要拿車去貸款,看能不能過戶,我說等11月到期再過戶;(是否因為郭德志知道你在打假球,為了使郭德志不講出去,所以才給郭德志這個使用該車的好處?)不是,該車我真的是要賣給他;(那你就等他準備好價款交車即可,為何要提前交付?)我跟他說先開看看,適合的話再買;(依照經驗法則,先開看看適合再買的話,期間不會太長,你為何讓郭德志試開的期間高達2 至4 個月之久?)他開沒多久時,我有問他是否確定要買,他說確定要買,我就把車子讓他繼續開,到11月再拿錢,因為11月的時候車子可以再辦貸款;(你為何在施建新於PTT 板爆料後,立即於97年7 月25日與林文銘一起搭飛機跑到澳門?)這個原本就是我的行程,當時我在澳門有與人一起投資賭場,因為當時有一些大陸的客人要過去,我帶林文銘過去,到時我先回來,林文銘留下來招待大陸客人;(施建新於PTT 板爆料後,於97年7 月25日之前,你是不是有接到郭德志電話,通知你施建新被檢調傳訊?)有;(請問郭德志打電話給你通知施建新被警調傳訊的目的是什麼?)他跟我說球隊裡面有問題,他問我到底我有沒有在球隊裡面搞一些有的沒有;...(請問郭德志打這通電話給你的時候,是不是郭德志已經在使用上開BMW 車輛?)我忘記了,好像有,又好像沒有,忘記了;(97年7 月25日你出國,你是7 月28日回國?)是;(郭德志跟施建新剛好在97年7 月28日出國,請問你跟郭德志、施建新,有沒有在中正機場見面?)忘記了;(見面談什麼?)有見面,施建新問我說,檢調有找他們,他說話很嚴厲的問我,我說不可能、我沒有,我不承認這件事情;(怎麼剛好你們在桃園機場見面?)那時候我剛好要回來,他們出國我不知道,他們說那可不可以見個面,我說可以,就約好時間;(陳建輔為何被米迪亞暴龍隊放進轉讓名單?)因為當時外面有一些傳聞,我就直接跟郭德志他們商量,外面的傳聞這樣,需不需要對球隊做一些處理;(外面關於陳建輔是什麼傳聞?)外面傳聞他有放水;(你知道陳建輔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是很確定;(你是不是有向施建新、郭德志講說,你要退股?)當初有;(退股你拿回多少錢?)我錢都還沒有拿到,他還沒有付給我錢,他應該給我4 千萬,那時候他有開好幾張支票,有一張有兌現,那張好像是2 千萬,我是找隋愛森一起入股,隋愛森也有4 千萬,所以施建新應給我們8 千萬,該2 千萬被隋愛森拿走,另外施建新有給我1 千萬,後來又被他借走;…(0000000000是誰的號碼?)那麼久忘掉了;不認識綽號小樓的人;(你認不認識張廣元?)見過一、兩次面;(張廣元的綽號是什麼?)就叫廣元;(提示97年度他字第4107號卷第80頁及該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9月10日0 時51分2 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誰的對話,我忘記了,我不確定是不是我的對話;(對話中「老的」指的是誰?)就是張廣元;(對話內容講什麼?)隋愛森有跟張廣元借錢,他們要退股的話,應該是對我,當時講什麼忘記了,錢的事情搞得很複雜;(張廣元跟打假球有沒有關係?)沒有關係;(張廣元有沒有下注簽賭職棒?)沒有,他應該不會接觸這個;(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

B 第219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供稱,你先指示林家慶幫你找球員打放水球,林家慶探詢胡仁偉、…,並由你提出…,野手胡仁偉打放水球,每一場給付20萬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220 頁,你在調查局供稱,胡仁偉、潘忠孝至少打過一場放水球,你各給他們現金20及30萬,事實是否如此?)是;…(97年10月15日你跟林家慶、吳昭輝一起被提訊,在接受訊問或詢問前,你在囚車上,有沒有跟林家慶或吳昭輝講過什麼話?)大概聊一下而已,講什麼忘記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48 頁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問林家慶:97年10月15日在囚車上,林秉文是否有向林家慶及吳昭輝指示說,只要講陳元甲及陳克帆就好了,不要講出其他人。林家慶當庭跟檢察官點頭示意,請問是不是有這件事情?)當時我應該不是這樣跟他講,那時候我也忘記了,檢察官也問我,我也說我已經據實以報,我並沒有指示他們要怎麼說,當時我怎麼說的,我也忘記了;…(同上卷第317 頁,林家慶在調查局說,林秉文在97年3 、4 月,就已找賴俊男、陳建輔配合打放水球,並領取打放水球的月薪10萬元,賴俊男確定有拿月薪的錢打放水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當初有談過,但他們沒有明確的答應,…」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4日審理筆錄),由以上證人林秉文之證述,首先足為被告胡仁偉、陳建輔不利之認定。

二、證人林家慶證述略以:「(你在米迪亞暴龍隊擔任什麼職務?)管理;(是一軍的管理還是二軍的管理?)一開始是一軍的管理,到97年5 、6 月份,到二軍管理;(在你擔任一軍及二軍管理員,你是不是有負責或參與轉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你是不是有交付打放水球的謝款給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是林秉文交給我,我再轉交;(包澄治有交給你謝款請你轉交嗎?)沒有;(請說明起訴書第一場到第七場比賽,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我之前口供都說得很清楚,顏志中我記得他沒有,老實說我也記不太清楚,我好像沒有拿錢給顏志中過,陳建輔好像也沒有,我真的記不清楚,胡仁偉我也沒有拿給他,…;(你沒有交付謝款但有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這我不敢確定,因為之前是林秉文先跟他們講好,然後我再跟他們通知,今天在場的被告球員我都有通知他們,說當天要打放水球;(請詳細說明通知球員打放水球的詳細過程?)林秉文打電話通知我,如果隔天有要放水的話,叫我隔天要注意電話,如果接到電話要打放水球的話,我就要把訊號準備好,也有可能會取消,前一天我會跟球員說要注意訊號,第二天如果我有接到電話,因為我是管理可以帶電話進去,林秉文說今天要輸,訊號要配合好,不要出差錯,有時候會跟我說分數不夠要再輸,我接到電話後,會跟球員使個眼色他們就知道,球員在球場上,我使眼色他們會儘量避開我的眼神;(你說的訊號是什麼訊號?)我的手環、項鍊或是帽子;(你擔任二軍管理員時如何?)就變成王湯傑;(林家宏呢?)林家宏也有;(依你所述,你前一天會跟球員講注意打放水球的訊號,你跟哪些球員說?)就是如我之前所作的口供,每個我都會通知,一個一個我沒有辦法記住;(是不是因為被告在場,你有壓力,所以無法自由陳述?)沒有;(你在球賽前一天有沒有跟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顏志中講說要注意隔天打放水球的訊號?)我會跟他們講;(97年10月15日你跟林秉文、吳昭輝一起被提訊時,在囚車上,林秉文有沒有跟你說什麼話?)就說要認罪協商;(認罪協商,是如何認罪協商?)他叫我認罪;(林秉文叫你認罪,有沒有說要指認哪些球員?)我不太記得;(林秉文在囚車上有沒有講說,只要講陳元甲、陳克帆就好,不要講出其他人?)我忘記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48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點頭示意,表示林秉文在囚車上,有指示說,只要講陳元甲、陳克帆就好,不要講出其他人,事實是否如此?)經過很久,我有點忘了;(該次庭訊你是不是有跟檢察官點頭示意,表示林秉文有這樣說?)如果筆錄記載有,就是有;(同上卷第24

2 頁到249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沒錯;(同上卷第315 頁到318 頁,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321 頁到324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4日審理筆錄)。因如上述,可知證人林秉文證稱略以:米迪亞當時財務狀況捉襟見肘,球隊經費來源,係以打假球之「公帳」維持;且確曾花錢收買前暴龍隊球員陳元甲和陳克帆放水打假球;印象中,顏志中、胡仁偉也曾收錢放水打假球,但到球場聯絡球員放水,均委由可帶電話入球場管理林家慶處理;起訴七場假球案,共有6 場假球,其中主導4 場放水球,2 場賠錢、另2 場扣除支付款項給配合球員,分紅、手續費,只賺400 餘萬元,這筆錢全列為球隊「公帳」,「公帳」均由隋愛森秘書蔡惠鈞管理;另2 場由包澄治主導,是在扣除分紅後賺1 千多萬,也都列為公帳等語;而證人即球隊管理林家慶亦明確證述:要打假球前一天會接到林秉文指示,有時臨時要放水,林秉文會透過手機聯繫說「今天要輸,要配合好,不要出差錯」或是「分數不夠,盯緊一點」,他收到訊號會以手環、項鍊、帽子或使眼色當訊號轉達球員;證人林家慶究係如何傳遞打假球之訊號,以及通知打假球球員胡仁偉、陳建輔、顏志中等情,同據其證述綦詳等情,其雖於本院就本件涉案球員部份,不是以忘記或不太記得為陳述,顯有迴護之情。是據上述證人林家慶之證述部分,足悉其有傳達假球信息以及轉交謝款情形綦詳,均足以證明被告顏志中、陳建輔、胡仁偉等均有公訴所指之如上打放水球之犯行,是可以被確認的。

三、證人林慶昌於本院證述略以:「不認識被告施建新、被告郭德志;(你有沒有見過施建新、郭德志?)見過郭德志,沒有見過施建新;(你認不認識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顏志中?【證人當庭指認在庭被告】)都不認識;沒有見過這五位球員;(你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93頁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25日12時58分30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我哥哥他朋友邱董的對話,邱董就是邱文昌,我只知道他叫邱董,這電話是他的;(對話內容在說什麼?)邱文昌問我哥林慶昇有沒有出國,林慶昇後來改名林秉文;(邱文昌為何要問林秉文有沒有出國?)我不知道;(同上卷第193 、194 頁,97年7 月25日14時23分40秒,這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對話內容說什麼?)我哥林秉文叫我拿喜餅跟錢給他;(郭德志說,他跑掉了嗎、他出去了嗎,請問什麼意思?)當下我不知道;(你有回答,啊、你在哪裡?)我不懂郭德志講的意思;(你對話當時不懂他的意思,怎麼沒有問他?)我跟郭德志不熟,我也不知道他講的意思是什麼,我就沒問;(你有拿喜餅給郭德志嗎?)有,結婚喜餅,我二哥林秉文的結婚喜餅;(林秉文何時結婚?)沒有結婚儀式,只有註冊,時間我忘了;(你拿幾盒喜餅給郭德志?)一盒而已,什麼牌子的忘了,沒有注意;(用什麼袋子裝喜餅?)一般的袋子,應該就是裝喜餅的袋子;(哪個牌子喜餅的袋子?)我沒有注意,不知道;(你拿多少錢給郭德志?)不知道;(錢是裝在哪裡?)錢是裝在袋子裡,跟喜餅放在一起,林秉文叫我拿給郭德志;(林秉文是什麼時候把喜餅跟錢拿給你?)我不知道,我忘了;(是林秉文97年7 月25日出國前拿給你的嗎?)確定日期我不知道,林秉文拿給我的時候,我記得不是當天就是隔天,我就拿給郭德志;(林秉文把喜餅跟錢拿給你的時候,他有講什麼話嗎?)沒有,他留郭德志的電話給我,叫我聯絡郭德志,拿過去給他;(林秉文叫你拿什麼給郭德志?)他說這袋拿給郭德志;(林秉文有沒有說這袋裡面是什麼東西?)沒有,我也沒有問他,上面看就是喜餅,錢是後來才知道;(錢是後來才知道,是什麼意思?)偵查中聽調查員說的;(你在什麼地方把喜餅跟錢交給郭德志?)在他們公司樓下;(你交給郭德志時,郭德志有跟你講什麼話嗎?)沒有;(郭德志有沒有問你,是誰的喜餅?)沒有,我就說這是林秉文要我交給他的;(那袋裝喜餅跟錢的袋子會不會很重?)蠻重的;(一般裝喜餅的袋子並不會很重,你沒有覺得很奇怪為什麼袋子會那麼重?)當時我沒有去想;(你交喜餅跟錢給郭德志,是你第幾次看到郭德志?)我忘了,我見過郭德志沒有幾次;(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號卷A 第200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林秉文出國前在永樂街住處交一袋東西給你,要你交給郭德志,說是喜餅,可是我感覺那一袋東西很重,所以問了一下,林秉文才說那是錢,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你剛才為什麼作證說,林秉文沒有跟你說那是什麼東西?)我忘了我有問他,但是我現在想起來,我當時有問過他,他叫我拿給郭德志就好;(你既然知道喜餅裡面裝的是錢,為什麼還在電話中還跟郭德志說要拿喜餅給他?)我覺得那是喜餅,而且林秉文交代我交給郭德志就好;(講喜餅是不是要掩飾那是黑錢?)不是,我覺得沒有另外的意思;(同上卷A 第186 頁背面,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你並不是去幫你二哥林秉文、二嫂發喜餅,事實是否如此?)我在調查局受訊問時,確實有如上陳述,在調查局時我有說我忘了;(同上卷頁,你跟調查員說,97年3 到5 月,我二哥跟我二嫂去登記結婚,事實是否如此?)我當初有這樣跟調查員這樣講,但他們確實登記的時間我忘了;(林秉文登記結婚的時間既然是97年3 到5月,為何到97年7 月25日還在發喜餅給郭德志?)這我不清楚,他們後來結婚沒有辦儀式,袋子裡面確實有一個喜餅的盒子,但盒子內是否確實是喜餅我並不清楚;(林秉文97年

7 月25日為何出國?)我不知道;(你偵訊時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0933 號卷

A 第200 頁予證人閱覽;剛剛你回答說你在偵訊中所言實在,你你在偵訊中說,林秉文交了一袋東西給你,說是喜餅,是否如此?)是;(被告施建新問:你剛才說袋子裡面的錢是要付給米迪亞還是賽亞?)我不清楚;(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同上卷第186 頁背面,你在調查員那邊回答,訂喜餅是在南京東路、復興北路附近的大黑松小倆口或依沙貝爾,但是哪家忘記了,你是否如此回答?)是;(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剛剛檢察官問你,你在調查局回答說你哥哥林秉文在97年3 月到5 月結婚,97年7 月25日才發喜餅,為何差2個月發喜餅的原因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你剛說你不是很認識郭德志,那你是否知道袋子裡面的錢用途是什麼?)不知道;(被告郭德志問:當時你拿的袋子重量是不是很重,不像是一般喜餅的重量?)袋子很重,不像一般喜餅的重量;(被告郭德志問:如你前述,如果裡面是錢的話,金額應該很多?)應該是,因為很重;(被告郭德志問:林秉文在事前或事後,有告訴你該錢的用途嗎?)沒有;(你知不知道當天米迪亞公司或賽亞公司有發薪資或對外給付相關款項的事情?)這我不知道,我事後知道我哥哥林秉文要付給米迪亞很多錢,因為我常常幫他匯錢,但要付給米迪亞公司或米迪亞裡面的什麼人或賽亞公司,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林慶昌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球隊自始至終都屬於賽亞公司所有,米迪亞持續以來只是冠名贊助商來進行支持棒球的運動,也同時間透過賽亞公司推行籃球運動,該筆款項如為97年

7 月25日發生,該筆款項我知道,因為賽亞公司帳上的錢與賽亞公司交與米迪亞之報表,數字一直無法吻合,一般公司會計報表須於6 月底前提示於股東,但是遲至7 月中賽亞才提出報表,而且數字持續無法吻合,米迪亞公司認為這中間有帳目不清之嫌疑,所以我請我的特助郭德志開始調查,發現賽亞公司之部分股東股款一直未到位,遂請郭德志去請股東名冊上應付款之股東付款,因米迪亞公司電動車之生意,於2006年時因賽亞欠米迪亞公司貨款,與當時的負責人協商的結果,以債做股成為賽亞公司之股東,也因此米迪亞需要拿到賽亞的報表,才能結米迪亞的報表,但米迪亞與賽亞公司之間的關係,都是以廣告贊助的形式存在,包括棒球、籃球,雖然我身為米迪亞公司的法人代表監督賽亞公司之營運,但因為長年在國外,而且運動廣告事業占米迪亞公司營運規模非常小,我不在國內時,就請郭德志去監督賽亞公司是否有營運異常的情形,這筆款項就是發現有股東股款未到位時,所以催促到位,但是我們並不了解這筆款項的來源是什麼,我不清楚為什麼不用匯款;被告郭德志答:我有收到錢,喜餅盒裡面是喜餅,但喜餅盒下面有6 、7 佰萬的現金,97年7 月間,球隊的股東有變動,股東的情形非常亂,之前我們並沒有管到球隊資金的部分,當時球隊要付廠商及球員的錢有延宕,我記得要付給廠商的資金缺口約9 百到1 千萬,當時我針對的股東是林秉文,我有告知他這個金額,他陸續有轉帳以及交付現金,詳細數字我忘了,都是整筆的數字,應該可以在上海商銀查到97年7 月25日或26日有該筆款項進入米迪亞公司,是由米迪亞公司的財務長呂志強去轉帳的,我只是把錢交給財務長,由財務長負責轉帳,財務長是米迪亞公司的,所以我認知應該是轉到米迪亞公司,現金加上林秉文陸續轉入的金額,在97年8 月10日付款日都已經陸續匯出去,林秉文錢的來源我不清楚,因為當時林秉文要出國,我告知他錢儘快匯進來,轉帳的部分,以誰的名義進誰的帳戶我不清楚,我經手的部分,就是林慶昌交付的現金;被告施建新答:米迪亞是準上市公司,有內控機制,錢不可能進米迪亞帳戶,每筆進出款都需要我簽准,出國前我有交代呂志強一定要把這筆股款追到進賽亞公司帳上。】」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基之常情,證人即被告林慶昌證稱係送喜餅與郭德志一節,實難置信,換言之,證人林慶昌證述謂送林秉文喜餅予郭德志部分,核無足採。

四、證人林文銘證述略以:「(你認不認識施建新?)不認識,沒有見過;(你認不認識郭德志?)不認識,但是見過,有一點印象,見過約一、兩次,但在什麼場合忘記了;(你認不認識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都不認識,也沒有見過;(97年7 月25日上午7 點左右,你有沒有跟林秉文一起到中正機場搭飛機去澳門?)我有跟林秉文一起去澳門,但時間是否97年7 月25日忘記了;(這次去澳門是臨時去的,還是預定的行程?)林秉文之前就有提過,他在澳門有生意,他叫我去那邊學習;(提示97年度偵字第34321 號卷第13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97年7 月25日上午7 點跟林秉文去澳門,是臨時通知的,事實是否如此?)對;(為什麼臨時出國?)我不清楚;(你不曉得你自己為何臨時出國?)林秉文之前就有提到,我只是不知道是那天要去;(是不是因為有人打電話叫林秉文出國?)我不清楚,也沒有聽林秉文提過;(你這次去澳門是不是97年7 月28日回國?)我忘記了,去沒幾天就回來;(你這次去澳門回國那天,在中正機場有無碰到什麼人?)沒有;(林秉文在審理中跟法官說,97年7 月28日回國時在中正機場碰到施建新跟郭德志,事實是否如此?)我不清楚,我沒有遇到;(你是不是跟林秉文一起回國?)對;(為什麼林秉文說有碰到施建新跟郭德志,你說沒有碰到?)我不知道,可能是他們在旁邊遇到,我確實沒有見過他們;(在機場你有無碰到施建新、郭德志的印象?)我沒有這個印象;(當天你從澳門回來時,離開機場時你是跟林秉文一起離開?)是;(但是那天你並沒有見到我?)沒有;(所以你沒有看到我跟林秉文大吵?)沒有,我都沒有看到;【審判長依職權提示99年3 月24日本院審理筆錄,問:對於林秉文於本院作證時說,他與施建新、郭德志在機場見面,你有何意見?證人林文銘答:沒有意見。】(你始終跟林秉文在一起?)有一段時間沒有;(如果林秉文跟施建新、郭德志見面,你會認得他們嗎?)如果有看到會認得,但我在中正機場真的沒見過他們;【對證人林文銘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當天我在火頭上,所以我找林秉文見面,我的確沒有見到證人林文銘,當時我在一航廈地下一樓漢堡王與林秉文見面,我跟郭德志在那邊等他,我們吵得很大聲,因為之前我被約談,從警調那邊聽到一些林秉文的事情,在此之前我並不知道他叫林秉文,只稱呼他為陳老師,是球團的領隊介紹的,警調告訴我,我們賽亞公司的股東結構複雜、有問題,所以我去質問林秉文,當時林秉文一個人從樓梯走下來;被告郭德志答:97年7 月25日我是急著處理那筆錢,一直在找林秉文,而且錢沒有進來,所以才問他出國沒有,97年7 月28日我們在不同的航站,後來約在一航站地下室,詳細的情形我忘記了,當時是我、施建新跟林秉文3 個人有爭執,沒有看到林文銘】。」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由證人林文銘之證述,可略知本件案發後,均為避逆風頭之各該舉動,初可確信,惟仍未見案件實體構成要件之證述。

五、證人郭玄彬證述略以:「(你在米迪亞行銷公司擔任什麼職務?)暴龍隊的總經理;(誰找你擔任米迪亞行銷公司的總經理?)邱文昌;(你認不認識被告施建新?)我去公司兩三天後,就發現廠商請不到錢,我就跟邱文昌講,那天他就陪我到暴龍隊,在重慶北路才見到施建新在辦公室;(你見到施建新那時候,在談什麼事情?)公司沒有錢,廠商來請領錢,我也不清楚錢會計方面的事;(你認不認識被告郭德志?)郭德志是我要去暴龍隊前一天,在鑫總汽車公司,邱文昌介紹我認識的;(邱文昌怎麼介紹郭德志?)我香港有朋友,他說香港公司對臺灣職棒有興趣,但不熟悉,希望有專業的人去看是否可以投資,後來我問邱文昌,他說他認識暴龍隊的郭德志,才介紹我們2 人認識;(是誰告訴你工作內容為何?)我去時,邱文昌有給我一個公司組織表,上面有董事會,下面有一個執行長施建新,再下面有總經理曾建銘,還有張姓領隊,當時邱文昌跟我說,前幾個月施建新有在網路上發表打假球的事情,所以會離職,曾建銘當領隊,我去接總經理的位置,我的工作內容主要是因為財務有問題,希望我去多接一些廣告商以及負責緯來的轉播金、門票收入,因為我對球隊不熟悉,所以球員部分由曾建銘負責;(你的中古車是跟誰買的?)鑫總汽車邱文昌;(你買中古的的詳細過程?)當時我有一部福斯休旅車有暴衝的問題,經由一位衛道科技的張姓董事介紹到鑫總換車,換了一部BMW的二手車;(你換車要補價差嗎?)當初有補價差,補了3百多萬,確實數字不清楚,我的舊車折價1 百多萬;(3 百多萬的價差你有付清嗎?)有,這是距離現在4 年多的事;(交付給你開始使用二手的BMW 車,跟你付清3 百多萬的價差,時間點何者為先?)車先給我,一兩天後我就付清,因為要辦過戶手續;(你剛說的香港朋友是誰?)VIGO,是以前我在至上公司在香港的代理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

3 號卷A 第308 頁背面、309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有米迪亞科技公司執行長特助郭德志找我,告訴我負責工作內容,當時郭德志告訴我,我只要負責新公司的營運就好了,請問事實是否如此?)對,我上班前一天,我在鑫總跟郭德志見面時,郭德志說我負責公司總經理位置,負責招商、門票收入及緯來的事;(你到米迪亞行銷公司之前,施建新有無跟你提到工作內容?)沒有,他們只提到施建新會離開CEO 職位,我沒有見過施建新;(你說你上班兩三天見過施建新?)是,但我當時並不知道他就是施建新,當時也沒有什麼交談,是他自我介紹,給我一張名片,我才知道,我跟施建新沒有交接,我是跟曾建銘交接總經理;(你在米迪亞行銷公司前後約多久?)不到1 個月,97年9 月初到9 月底;(後來為什麼離開?)後來就發生調查局來搜索,隔天我就寫辭職信給米迪亞公司;(在你任職期間,你是否知道或聽說米迪亞打假球的事?)事實上我並不知道,只是聽邱文昌提過(後改稱:不確定是不是邱文昌,可能也是郭德志),施建新在網路上說米迪亞打假球,我去是要改革整頓公司,邱文昌說是不是可以救球隊,如果可以救,就整頓好把球隊賣給上市公司,因為我當時認為施建新已經不在組織裡面,所以我沒有去問過他有關公司的事情;(在你任職期間有沒有聽過米迪亞暴龍隊的股東或經營階層,有操縱球員打假球的事情?)我任職期間我都不知道,也沒有聽到,財務有問題的時候,我才知道球隊的組織中間還有一間賽亞公司,但賽亞是舊公司,郭德志說沒付廠商的錢是舊公司的事,新公司還在登記中,我要負責的是新公司;(你在任職期間,知不知道林秉文也是股東?)我知道林秉文這個名字,是搜索後報紙登出來我才知道,之前我在鑫總見過他一兩次,只是點頭之交,我以為是邱文昌的客人,邱文昌都稱呼他為鰻(台語),我不知道就是流氓的意思,是在調查局給我看4 、5 張照片,給我指認有沒有我認識的,我才知道我所認識的就是林秉文;(在你之前見林秉文的時候,他有沒有自我介紹他的姓氏?)沒有,我是看報紙才知道他叫林秉文;(在你任職期間,你有無見過陳嘉豪、隋愛森?)沒見過,這名字我也不熟;(當時郭德志有沒有跟你說成立新公司的目的?)有,就是要成立運動行銷公司,我也帶一些人去拜訪廠商,並且搬了一間較大的辦公室,在東興街,希望多一點時間、空間給籃球隊,把棒球、籃球結合起來;(有沒有提到公司如何整頓球隊?)沒有提到這個東西,但希望我把廣告商、贊助商先處理好,因為緯來隔年要降低權利金;(有沒有聽過邱文昌說如何認識郭德志?)沒有;(在鑫總時有沒有聽過或見過,郭德志要透過邱文昌買中古車的事?)沒有,我是上班前一天才見到他;(你在米迪亞行銷公司有沒有見過施建新?)我去過公司兩三天時見過1 次,後來在鑫總保養車子時,又見過1 次,前後2 次,那次施建新去送月餅,我有拿到月餅;(郭德志會不會常來米迪亞行銷公司?)他每個禮拜一會來開會,其他時間沒見過;(禮拜一開什麼會?)公司例行會議;(公司例行會議是由誰決定會議的決議?)曾建銘以前是總經理,所以都是由曾建銘負責決定議題,開會時領隊、郭德志都在,我當時還在實習,所以坐在旁邊,會議由曾建銘、郭德志兩個人主持;(你偵訊時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在鑫總第二次見到施建新,如何聯絡?)沒有事前聯絡,我先去保養車子,施建新帶月餅去送邱文昌,我也拿到一盒,我們是湊巧碰到;(當天除了拿月餅,有沒有討論球隊的事情?)沒有;(你剛剛提到公司的例行會議由曾建銘跟郭德志兩個人主持,但主要由誰主持?)主要應該是曾建銘,因為他比較熟悉公司的狀況;(這樣的例行會議都在討論什麼?)我的記憶中都有會議紀錄,討論啦啦隊或廠商的貨款;(有沒有涉及哪個選手該上場或不該上場?)沒有;(在你任職期間,有沒有聽說郭德志負責任何球隊實質的事情,例如調度?)我只知道公司財務有問題,由郭德志負責財務的事情,人員的調度沒有;【審判長問:對證人郭玄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當初郭玄彬來我們公司時,公司要重新整頓,因為賽亞太複雜,我們不想繼續介入,之前就打算成立新的公司,直到97年9 月27日才成立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之前我就請郭德志找適合的人才擔任總經理,我需要有我可以信任的人擔任該職務,且不要有歷史淵源,最好是科技界的,9 月初時郭德志跟我報告,他找到一個很好的人選,郭玄彬有擔任過上市公司的董監職位,並且擔任過我們的代理商的董監,所以請他擔任總經理,後來我回國第一次進球隊辦公室,跟郭玄彬交換名片,那時正好賽亞公司的供應商來請款,竟然請到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來,但新公司還沒有成立,不關我們的事,我就告訴郭玄彬這與我們無關不用管,這是第一次見面的情況,前後只有幾分鐘,第二次見面是中秋節前一日或當天,本想請郭德志跟我一起送月餅,但他車子壞掉去鑫總修,我送完月餅後,去鑫總找郭德志,正好遇到郭玄彬,所以送了一盒月餅給郭玄彬,我不是送月餅給邱文昌,是去找郭德志,送完我就走了,對他所言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因為我是執行長的特助,開會都會到場,我的車子是在鑫總買的,所以修車都在鑫總。】」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證人郭玄彬證述則敘及有關被告郭德志、施建新就米迪亞暴龍隊關於所任相應之職責經營階層職務部分,換言之,證述關於其受任處理事務範圍要項;就本判決關於球員為假球案之參予者,此部份之證述,均無從為被告等不利之認定。

六、證人林慶昌證述略以:「(提示鈞院98年2 月26日勘驗筆錄卷一予證人閱覽;你於法院勘驗時所言是否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C 第233-248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調查員說,97年7 月10日(兩次)、97年7 月17日(三次)、97年7 月18日(兩次)、97年7 月23日(兩次)的匯款單共9 次,你說是林秉文帶你去銀行辦理匯款,匯款單是你親自填寫的,事實是否如此?)是;(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

033 號卷A 第186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說,97年7 、

8 月間詳細日子我忘記了,林秉文出國前留一個賽亞公司設於上海商銀的帳戶,並直接拿現金給我,叫我將現金存入該帳戶,我隔天就一個人將現金存入該賽亞公司的帳戶,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200 頁,你跟檢察官講,林秉文在今年(97年)詳細日子不記得,叫你匯款到賽亞公司帳號,那天林秉文在永樂街住處拿2 百多萬現金給我,並給我賽亞公司上海銀行帳戶,要我把錢存到這個帳戶,我就按照林秉文的交代把錢存進去,事實是否如此?)是;(請問你既然會匯款,而且知道賽亞公司的帳號,那在97年7 月25日你為什麼不把錢匯款或以現金存入賽亞公司的帳戶,而要在電話中講說是喜餅來掩飾,而當面交6 到8 百萬的現金給郭德志?)這沒有所謂喜餅的掩飾,這是林秉文交代我的,我常常幫他匯款,他叫我拿給誰,我就拿給誰,他的資金出入都是由我幫他處理,他叫我拿給誰我就拿給誰;(你跟檢察官說你將2 百多萬現金存到賽亞公司帳戶,為什麼不用現金交給郭德志?)他叫我存進去這個帳號,我也不知道賽亞跟郭德志有什麼關係;(你將喜餅跟現金交給郭德志,有沒有向他拿收據?)沒有;(你為什麼沒向郭德志拿現金的收據?)林秉文叫我拿給郭德志而已,而且我拿給他其他的朋友也沒有拿收據;(你經手匯款或現金的用途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我也不會問;(郭德志收到這筆錢,後來交給米迪亞的財務長呂志強這件事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林慶昌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我再補呈這筆錢經手過程的資料。】」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證人林慶昌證述有關受林秉文之命,攜帶『喜餅』面見被告郭德志;並做出多筆匯款之行為,且款項分係來自被告林秉文輾轉自隋愛森交代蔡惠鈞準備妥當交付帶回之全程明確,此部分於球員被告3 人部分,則尚未有何不利之認定。

七、證人林文銘證述略以:「(BMW 廠牌車號0000-00 是否你名下的車?)是在我名下,但是我哥林秉文的車;(這部車後來交給誰你知道嗎?)這我不清楚;(這部車林秉文做什麼處理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不會過問他的事情;(這部車後來是林秉文使用嗎?)一開始是他在使用,後來我就不知道,因為我們分開住,很少碰面;(你都不關心這部車,那這部車為什麼要掛名在你的名下?)沒有為什麼;(你知道這部車後來交付給郭德志這件事?)我不清楚;(林秉文有沒有跟你說後來這部車發生什麼事情?)沒有,我只知道一開始買這部車時他要辦貸款,我有信用額度,所以以我的名義貸款;【審判長問:對於證人林文銘所言有何意見?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在7 、8 月間我跟陳先生,就是後來的林秉文,他帶我到鑫總,那邊的車單價都太高,他說他有一部BMW 的車,叫我開開看,後來我覺得不錯,先付10萬給他,並要辦貸款跟過戶,林秉文叫我到鑫總辦,因為之前都是在鑫總辦的,鑫總說要到11月,因為資料都在貸款銀行那邊,我到鑫總辦了2 次到3 次,但都沒有辦法辦好,真正付款要到11月。我跟林秉文交易的金額1 百多萬,跟我在外面問到的價錢一樣。」】等語(見本院99年

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此證人證述謂該BMW 廠牌車號0000-00 之相應事宜,核無為球員被告不利益之說明。

八、證人周思齊入指認室訊問證述略以:「認識被告施建新、郭德志、認識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顏志中、潘忠孝、胡仁偉、賴俊男、陳建輔,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林秉文跟施建新;(郭德志跟米迪亞暴龍隊什麼關係?)他是施建新的特助;(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C 第59背面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施建新,施建新的特助郭德志也屬球團的高級幹部,請問事實是否如此?)對;(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球員有哪些人?)在庭上的人,就是陳建輔、賴俊男、潘忠孝、胡仁偉、顏志中,但我沒有確實的證據證明他們有打放水球;(你沒有確實證據,你怎麼知道該

5 位球員有打放水球?)我是根據新聞及報章雜誌的報導;(除了新聞及報章雜誌的報導,你有無其他證據證明他們打放水球?)在米迪亞球隊期間,隊友之間的傳說;(誰跟你說這5 位球員有打放水球?)我們都會自己討論,我跟江柏青、黃仕豪、林敬民討論過;(江柏青、黃仕豪、林敬民跟你討論這5 位球員打放水球,他們有沒有什麼根據來跟你討論這件事情?)我們都是根據球賽的專業度來判斷;(你說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施建新,你是如何得知?)97年的春酒,施建新有出現在春酒的場合,公司的幹部及教練都說他是老闆;(除了公司幹部及教練於春酒的時候說,你自己知不知道施建新確實是不是老闆?)施建新他在97年時偶而也會到球場看球賽,大家都說他是老闆,他也說他是公司的老闆;(施建新有沒有跟球員訓勉或訓話?)有,幾次我不記得,我印象有一次他在天母球場說他才是球隊的老闆,當時全隊都站著,有排隊形的站著;(如果我說是罰站訓話,是否符合當時的狀況?)是;(施建新訓了什麼話?講了什麼話?)我記得他跟我們講說他才是球隊的老闆,也跟教練一一講說球隊要贏球,其他的我不太記得;(你記不記得97年

4 月份有警察去天母球場抓人的事情?)我不記得;(你有沒有聽人說有這件事情發生?)沒有;(施建新是不是曾經找過一位他的朋友找你以及其他球員約談?)施建新沒有過,也沒有找他的朋友;(有沒有人找過你或其他球員,問你們是不是有被人控制打放水球?)有人找過我,但是沒有問得很仔細;(是誰問你?)在屏東春訓時,林秉文有問過我;(你認不認識陳旻盛?)不認識;(你剛才說,在庭的5位球員有打放水球的事情,是你跟江柏青、黃仕豪、林敬民討論的,除了這個之外,有無其他事證讓你知悉5 位球員有打放水球?)我沒有其他的事證可以證明他們有打放水球,就是以我們的專業度判斷;(施建新有沒有曾經集合球員,叫你們一定要好好打,不要亂打?)就是天母球場訓話那次,叫我們一定要贏球;(當時球員有什麼反應?)施建新當時叫我們要重複他的話,他喊一聲,我們跟著喊一聲,喊:

贏球;(你還記得我在天母球場跟你們訓話時,我有強調我才是老闆,不准你們打放水球,我有人在監視你們?)我不記得不准我們打放水球,以及有人在監視我們,我只記得當時大家都站著,施建新先從教練開始說,就是說我們要贏球,叫大家跟著講;(你還記得當初我去天母球場叫你們贏球的原因嗎?當時的戰績如何?)當天球賽還沒有開始,那段時間戰績如何我也不太清楚,那天的情況我已經不太清楚,我只記得大家都站著;(郭德志在球隊擔任何種職務?)施建新的特助;(這樣的職務是公司的職務還是球隊的職務?)我不清楚;(所以你在調查局說,郭德志也是球隊的高階幹部,指的是公司的職務還是球隊的職務?)我印象中我們都叫他郭特助;(郭德志有管到球隊什麼事情?)應該是金錢方面;(可否具體說明?)在球隊被除名時,曾建銘曾集合過我們,當時我們薪水都還沒有下來,曾建銘說因為郭特助被羈押,錢都在他身上;(那是什麼時候的事?)就是球隊被除名沒多久的時候;(具體時間為何?)具體的時間我不清楚,我只記得是97年間;(在這之前,郭德志有管到球隊什麼事情?)我印象中是沒有;(曾建銘有跟你們說,為何錢都在郭德志身上嗎?)沒有;(除了你跟江柏青、黃仕豪、林敬民你們私下討論以及從報章得知,有無更確切的證據證明我們打放水球?)沒有其他的確切的證明;(剛才你說你有跟江柏青、黃仕豪、林敬民討論,你們的結論是只有這5 位球員打放水球?)不是只有這5 位球員打放水球,還有其他洋將;(有無其他本國籍球員?)還有陳元甲、陳克帆;(就你們的討論,還有無其他人打放水球?)我要想一下,應該就是以上這些人;(你為什麼認為林秉文是老闆?)林秉文跟我們講過他也是球隊的老闆;(在什麼場合講的?)私底下的場合;(你們怎麼會跟林秉文有私底下的聚會?)我記得是在房間裡面,宿舍及飯店的房間,宿舍是指球隊的宿舍,飯店是出去比賽時住的飯店,我在宿舍房間,林秉文叫人來找我到他的房間,第一次是在屏東春訓的飯店,有其他人在,第一次他說他是老闆,問我有沒有打放水球,後來幾次他徵詢我要不要加入打放水球;(他問的意思是要找你打?還是質疑你打放水球?)他是在質疑;(當時你有什麼表現讓他質疑你有打放水球?)我應該沒有特殊的行為讓他質疑,應該是他自己問的;(林秉文有沒有要你幫他打放水球?)有,97年,跟質疑我那天不同時間;(在林秉文問你之前,你知不知道隊上有人在打放水球?)我不曉得;(你剛才提到,你們會討論,是在本案爆發之後,你們才討論?還是林秉文找你之後,你們才討論?)是在本案爆發之前就已經有討論,就是在林秉文徵詢我要不要打放水球之後,我就懷疑有人打放水球,才會討論;(你剛才提到林秉文跟施建新是老闆,他們也自稱是老闆,你對老闆的認知是什麼?)出錢的人;(林秉文除了在飯店、宿舍找你之外,有沒有在球場找過你們?像施建新那樣的訓話?)沒有;【被告施建新問:春訓時誰叫你去房間見林秉文?宿舍時又是誰?證人周思齊答:春訓時是邱昌榮教練,在宿舍房間是林家慶;被告施建新問:林秉文在球隊宿舍有房間嗎?證人周思齊答:我想他應該沒有住在那邊,但確實有一個房間是他在使用;被告施建新問:林秉文的房間在幾樓?證人周思齊答:淡水宿舍,幾樓我忘記了,我也不清楚是誰的房間。】;(你如何知道那個房間確實是林秉文在使用?)因為林秉文叫我上去時,都是在那個房間;(實際上你是否確實知道該房間是林秉文在使用?還是你認為是這樣?)我不確定是不是林秉文在使用,不過每次我上去他都在那邊,是固定的房間;(你知道有放水球,你判斷有放水球,為何不舉報?)我們曾經有透過私下朋友的關係跟聯盟告知,但告知聯盟之後也是不了了之;(為什麼不向球隊或者是公司舉報?)因為球隊老闆林秉文就是打放水球的人;(為什麼不向老闆施建新舉報?)因為我想說施建新可能也是同一掛的;(所以如果你認為施建新也是同一掛的,你會向郭德志舉報嗎?)我認為郭德志也是他們同一掛的;(你認為郭德志是同一掛的,是根據什麼?)因為他是施建新的特助;(你也在這個球隊,球隊老闆林秉文是打放水球,所以你是跟林秉文同一掛的嗎?)不是;(你為什麼認為施建新跟林秉文是同一掛的?你有事證嗎?)我沒有確切的事證,我認為他們是同一掛的,但我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他們是同一掛的;(你剛才提到你跟黃仕豪、江柏青提到有5 個人打放水球,你是怎麼判斷?)就我棒球的專業判斷,從投手投出讓打者可以輕鬆揮到的球,以及打者故意揮空棒,或是守備上的失誤;(投手是否有失常的時候?)是;(投手失常的時候,是否就是打放水球?)不是;(你判斷陳建輔有打放水球,但林秉文主導的四場放水球,97年5 月1 日第一場暴龍隊是以八比五贏球,你是怎麼判斷陳建輔打放水球?)那場我不太記得;(你既然都不記得,你怎麼判斷陳建輔有打放水球?)就以自己的專業能力判斷,在這件事情爆發之後,加上事後報章雜誌的報導,我才覺得那場球應該有放水;(所以你認為贏球還是會打放水球?)因為球隊有點亂,我覺得贏球還是有打放水球;(你在97年10月30日調查局筆錄中說,97年3 、

4 月間,林家慶通知我到宿舍14樓辦公室,林秉文要求你打放水球,月薪10萬,否則降為二軍,你收下10萬後退還,林秉文說大環境如此,不配合就會被淘汰?)是,我有這樣講;(宿舍14樓是辦公室還是宿舍?)就是有沙發、有茶几、有電視,看起來不像是睡覺休息的地方;(除了林秉文使用外,你有看過其他人在那裡嗎?)像林家慶也有;【(對證人周思齊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2008年我只去過球場看過兩場比賽,兩場我都有跟他們訓話,一場在天母,一場在新莊,新莊那次我訓話時,旁邊有超過10家媒體直撥,證人周思齊講的,我才是老闆那句話,我是在天母那次講的,其他要他們贏球的話,應該是在新莊那次講的,我強調我是老闆,因為有其他球員跟我舉報,有其他人自稱是老闆,所以我才到場宣示主權,天母那場很重要,開打前我訓完話之後,我找超過50位網友在內野、外野緊迫盯人,那時候網路有流言,南部組頭雨刷還有其他球員會在外野打訊號,的確我們現場就有報案,因為網友有回報,這過程緯來的攝影機有錄到,當時警察就站在我旁邊,我對證人所言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很多過程都是證人的猜測,施建新在網路有宣示他才是老闆,所以當天才到天母球場宣示;被告顏志中、潘忠孝、胡仁偉、賴俊男、陳建輔均答:

沒有意見,我沒有打放水球。】」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上午審理筆錄),固然被告施建新謂以其於天母球場所為「訓話」是為要贏球,然身為「球隊老闆」於公開場合自應宣示要贏球,當無為相反的說詞,這是必然,毫無疑問,因之其所辯雖無為其有何訴訟利益存在,然就以上證人周思齊所為證述,稽之訴訟證據理論的嚴格性,仍然難為被告陳建輔、胡仁偉、顏志中、施建新、郭德志不利之認定。

九、證人林家慶復證述略以:「(你使用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87頁予證人閱覽;起訴書第七場97年9 月9 日新莊球場暴龍隊對中信鯨隊,比賽之前,97年9 月8 日23時54分15秒、23時56分38秒、23時57分29秒,這三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球員陳元甲的對話;(對話內容說什麼?)叫他到我房間來找我,就是在淡水宿舍我的房間,我的房間在幾樓,我忘記了,是在陳元甲房間的樓上;(陳元甲有沒有到你房間?)我也忘記了;(你為什麼叫陳元甲到你房間?)通常就是要告訴他們明天要注意打放水球的訊號;(同上卷87頁97年9 月9日0 時2 分21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就我跟胡仁偉的對話;(對話內容說什麼?)跟陳元甲一樣,叫他上來找我,注意下一場比賽的訊號;(你說下一場比賽,是還沒有比賽的場次裡面最接近的一場?)是;(你叫胡仁偉上來,注意什麼訊號?)打放水球的訊號;(你打完該通電話,胡仁偉有沒有到你房間?)忘記了,這是經常的情形,通常他們會來找我,有時我叫他們過來,他們也會沒有過來,所以這次我忘記了;(同上卷第88頁,97年9 月9 日0 時7分2 秒、1 時19分28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前一通是我跟陳克帆、後一通是我跟鄭余亮;(這兩通譯文的內容說什麼?)我主要還是要跟他們見面,叫他們要注意我打放水球的訊號;(你叫球員上來到你房間,你是一個一個叫上來?還是一起?)一個一個;(球員之間會不會碰面?)不會;(同上卷第89頁,97年9 月9 日2 時6 分8 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我哥林霆祐的對話;(對話內容說什麼?)我忘記了;(林霆祐說,你今天有跟他講了嗎,你回答說:有啦,這個對話的時間點是在凌晨2點6 分8 秒,是在你叫球員上來談話以後的事情,你是否記得這個對話在說什麼?)忘記了;(是不是你跟林霆祐講,跟球員講打放水球訊號的事情已經講好了,叫他向林秉文回報?)我自己會跟林秉文回報;(同上卷第91頁,97年9 月

9 日15時14分51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秉文的對話;(對話內容說什麼?)應該是他問我有沒有交代好打放水球的訊號給球員,他很注意有沒有交代好,他會一直問我有沒有交代好;(再槓一下,什麼意思?)再聊一下吧,我也不是很瞭解該通電話的內容,我跟他通電話都只有他交代我事情要辦好;(林秉文說:有照約定嗎,這個約定指的就是傳遞打放水球的訊號給球員的意思?)是;(你為什麼回答說沒有?)因為我想每個球員面對這件事情的態度不一樣,我交代訊號要注意的場次,但球員沒有給我明確的答案,所以他問我有沒有交代好;(你回答說沒有,林秉文就跟你說再槓一下,這意思很清楚,你為什麼說你不清楚?)可能是叫我再跟他們說清楚要配合,我想起來這件事好像是顏志中跟周思齊的事情,我找他們配合打放水球,但是他們都模擬兩可,我沒有辦法跟林秉文交代;(講完這幾通電話以後,起訴書第七場97年9 月9 日新莊球場暴龍隊對中信鯨隊,你還記得詳細過程?)我不在球場,我在宿舍或家裡,因為我5 、6 月我就下二軍了;(你在宿舍或家裡,有沒有接到什麼電話?)沒有印象;(97年9 月9 日這場放水球的訊號,你有跟哪些球員講?)賴俊男跟陳建輔沒有,其他都有講;…(你的意思是97年9 月9 日這場比賽,你有放訊號給顏志中跟胡仁偉?)林秉文有交代我有狀況的話,要通知我就會通知,但我沒有辦法確定哪場比賽通知到什麼人;(根據你的瞭解,97年9 月9 日這場放水球有打成嗎?)我不清楚;(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93-94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6日0 時23分47秒、0 時55分8 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顏志中的對話;(這兩通監聽譯文的內容說什麼?)還是要找顏志中見面,跟他說放水球的訊號;(你有跟顏志中見面嗎?)我記得有,但這次他就不太理我,我找顏志中,他會出面,但他的態度模擬兩可,這樣我就不敢跟林秉文交代OK;(你說顏志中這次不太理你,之前他有理你嗎?)之前也是不太理我,只是態度愈來愈明顯,都只回答喔喔喔;(你有跟林秉文交代顏志中OK嗎?)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40頁反面以及該反面的下一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6日9 時55分24秒、10時8 分36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顏志中,兩通都是;(通完電話有沒有見面?)我忘記了;(對話內容是什麼?)還是一樣我要跟他們交代打放水球要注意的訊號,當時訊號已經不是我打的,因為我已經不去球場了;(提示97年度他字第號4107卷二第73頁反面及第74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8 日18時49分25秒,這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我哥林霆祐,他叫我把車開回去,因為有時我會開他的車;(把車開回去是什麼事情的暗號?)沒有什麼事情,有可能是林秉文會找我之類的,林秉文會找我是球隊有狀況或問我最近有什麼狀況,他想要了解;(林霆祐說,你再招你朋友一起來,是什麼意思?)我忘記了,如果我哥會這樣說,可能是林秉文要找王湯傑;…(你說你不可能帶他們去找林秉文,為什麼?你不是有帶球員去宿舍某個房間看林秉文嗎?)那是林秉文到宿舍之後,他打電話叫我叫某個球員上去;(那你為什麼說你不可能帶球員去找林秉文?)我不會主動帶球員去找林秉文,他沒有說的話,我不會去做;(林秉文在球隊宿舍有沒有房間?)那應該不算他的房間,他跟球員見面的房間,是在宿舍最上面那層,那間好像算是領隊的房間,沒有床,只有茶几跟沙發,有點像辦公室,剛才周思齊講的就是那個地方;(領隊的房間是哪個領隊的房間?)那個房間就是配置給領隊;(林秉文是不是領隊?)不是;(林秉文既然不是領隊,是誰允許林秉文使用那個領隊的房間?)這我不曉得,他既然是老闆,應該就可以使用;(打放水球球員的代價如何?)我記得一開始是原來的薪水外,月薪10萬,後來又改20萬還是30萬,這是投手的部分,我只負責本國籍球員,野手就是打者,好像是10萬還是15萬;(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

B 第243 頁予證人閱覽;…(同上卷第322 頁,你跟檢察官說,你有拿錢給胡仁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沒錯;(那你拿多少錢給胡仁偉?)我沒有拿給他;(你剛才不是說,你跟檢察官說你拿錢給胡仁偉?)可能有,但胡仁偉這部分我有補充,他可能有幫外面的人打放水球,林秉文覺得不開心,叫我先別把錢拿給胡仁偉;(林秉文有沒有把要給胡仁偉的錢給你?)沒有;(既然林秉文沒有把要給胡仁偉的錢給你,林秉文為什麼跟你說先別把錢拿給胡仁偉?)胡仁偉找我要拿錢,我忘記什麼時候了,就是他有配合打放水球的錢,後來林秉文沒有給錢;(胡仁偉跟你要多少錢?)數字我忘記了;(胡仁偉怎麼找你要錢?)我忘記了,他的意思就是要拿錢;(你有沒有傳遞要打放水球的訊號給胡仁偉?)有;(你有回報給林秉文,胡仁偉打放水球OK嗎?)有;(這樣為何林秉文不給胡仁偉打放水球的錢?)這我不清楚;(林秉文上禮拜於審理中作證說,他有拿要給胡仁偉的打放水球的錢給你,請問你有什麼意見?)他原本是有拿,但那些錢他又突然叫我不要給,那些錢我有挪作他用,不是我個人的用途,數字我有做報表給他;(林秉文是拿多少要給胡仁偉打放水球的錢給你?)金額好像是20萬,還是更多我忘記了;(你傳遞打放水球的訊號給胡仁偉時,胡仁偉的反應跟回答是什麼?)他說他知道;(你拿給賴俊男的10萬元是誰拿給你的?)錢都是林秉文拿給我的;…林秉文錢拿給我都是一封一封,用信封包起來,指明要給誰,但沒有說是什麼錢,我猜想這可能是球員除了月薪之外,打放水球的錢;……(你傳遞打放水球的訊號給陳建輔時,他的反應跟回答是什麼?)陳建輔我記得他說他不做這種事情,但如果公司怎麼樣,他也沒辦法,他的說法很模擬兩可,我沒有辦法確認他是不是同意;(你有沒有回報林秉文,顏志中、…、陳建輔打放水球OK?)…、陳建輔我沒有找他們談,當時林秉文去宿舍時,林秉文叫我叫他們上去,當時我沒有在場,他們怎麼談我不清楚,事後林秉文叫我給跟他見面的人訊號;(你的意思是你有傳遞打放水球的訊號給顏志中、…、陳建輔?)顏志中沒有,我記得他上一軍時,我不在一軍,…、陳建輔是有,但只有一兩次;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偵訊中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在;(在本案調查局搜索調查之前,你認不認識施建新?)在球場看過;(看過幾次?在什麼地方?)幾次我忘記了,在什麼球場我也沒有記,連交談也沒有;(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教練球員訓話?)我有印象是在天母還是新莊,那次訓話超久的,內容我沒有在聽,當時房間門關著,大家站很久很累;(為什麼訓話你知道嗎?)我不知道;(事後有沒有聽球員講為什麼訓話?)沒有;(有沒有球員向你反應或是向你提到,施建新或是施建新有請人來調查球隊或球員,有沒有打放水球的事情?)施建新在訓話時有講過類似的話,不是球員跟我反應;(林秉文有沒有跟你提說,施建新在查,要小心一點?)沒有;(你知不知道施建新在天母球場有報案,警察有現場去抓人?)我不知道,沒有印象;不認識陳旻盛;(你認識庭上的被告郭德志嗎?)看過;(他有在球隊負責什麼職務嗎?)我只知道他叫郭特助;(他有沒有管過球隊的任何事情?)我不清楚,他沒有跟我交代過任何事情;(你有沒有看過郭德志交代過球隊任何事情?)沒有;被告顏志中問:(我有沒有答應過要幫你打放水球?)沒有辦法很確定,後來我要跟他見面,他態度愈來愈排斥;(我有沒有收過你的錢?)沒有;‧‧‧;(你在二軍當管理時,可以進到球場嗎?)沒有辦法;(你有沒有負責跟球員洽談打放水球的事?)有;(有哪幾位球員是你負責接洽的?)鄭余亮、顏志中是我直接問他們,也是林秉文交代我去問他們的,其他記不清楚;(除了林秉文之外,你有幫其他人向球員詢問他們是不是願意打放水球?)沒有;(除了你跟林秉文之外,你有無親眼看到有人跟球員接洽打放水球的事?)沒有;‧‧‧【被告胡仁偉問:我有收到你所說打假球的20萬元現金嗎?證人林家慶答:沒有;被告胡仁偉問:97年9 月9日凌晨那通電話,你確實是要跟我講打放水球的訊號嗎?證人林家慶答:我打電話只是要叫他們來找我或隔天要注意的訊號,也有可能是叫他們找我拿衣服、球具,時間太久我沒有辦法記得。被告胡仁偉問:我們下場比賽時,你看得出來我們有在打放水球嗎?證人林家慶答:老實講,我看不出來,很久以前郭銘仁他也是有收10萬元,後來有退回來,有一次郭銘仁漏接一球,林秉文說他配合得很好,但郭銘仁說他是真的漏接,林秉文也說過周思齊有配合,但周思齊說完全沒有,而且他錢也退回來,林秉文還叫我去找周思齊,所以我真的看不出來。被告胡仁偉問:你知不知道97年9 月9 日我還在二軍?證人林家慶答:我忘記了。】;(除了林秉文以外,有沒有其他人要求你叫球員打放水球?)林秉文是有跟我說,包澄治說的話我要照辦,但包澄治基本上不太跟我接觸,這部分我自己也搞不懂,我有問林秉文,如果包澄治叫我幹嘛,林秉文說就照辦,但是包澄治並沒有叫我通知球員打放水球;(林秉文有沒有跟你說陳建輔已同意打放水球?)這我不記得,我記得好像林秉文叫我跟誰講跟誰講,但是有些也不接受,像郭銘仁、周思齊就是這樣,陳建輔好像有又好像沒有,我只記得有林秉文有叫我不要跟他們兩個人接觸;(林秉文於98年2 月17日答辯狀說,他本人沒有直接或間接找人,要求陳建輔在97年5 月1 日那場比賽放水,你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我沒有辦法確定那場有沒有通知陳建輔放水;(林秉文有沒有拿錢給你轉交給陳建輔,要求陳建輔打放水球?)我沒有辦法確定,太久我忘記了;(你有沒有拿錢給陳建輔?)我記得是沒有;(97年5 月1 日那場比賽,就你所知,陳建輔有沒有打放水球?)我沒有辦法判斷;(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316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林家宏在一軍期間曾親口告訴我,他找了顏志中配合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我記得林家宏有這樣講;(同上卷第243 頁,你跟檢察官說,97年3 、4 月球季剛開始,承林秉文之命去找陳建輔,陳建輔當時的態度是要給他他就收,若不要給他,他就不要了,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甚至連有沒有給陳建輔都忘記了,依筆錄上為準,之前做筆錄離現在也有一段時間;‧‧‧【被告顏志中問:你確定我有答應林家宏要配合打放水球?證人林家慶答:我記得林家宏有說過;被告顏志中問:你確定林家宏有拿錢給我過?證人林家慶答:我沒有辦法確定。】;(你剛剛提到施建新曾經到過球場,你知道施建新是球隊的什麼人?)我知道他是執行長;(他跟林秉文什麼關係?)我不清楚,我知道我要聽林秉文的,因為工作是他給我的;‧‧‧(林秉文通知你要打假球時,有沒有說要通知誰?)第一場的時候有說,但是要通知誰我記不起來,第二場以後沒有特別說,我就照以前的作法,後來發生郭銘仁跟周思齊退錢,他們不要,就沒有再找他們二人;(你有沒有曾經分別找顏志中、陳建輔、賴俊男到宿舍的房間找林秉文見面?)顏志中沒有,賴俊男、陳建輔好像有,那時候人很多,我忘記了;(林秉文跟賴俊男、陳建輔在房間見面時,你有沒有在房間裡面?)沒有;(你知道他們談什麼?)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林家慶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他不認同我是老闆是理所當然,球隊是獨立的社團法人,真正領導人是領隊,證人不可能接觸到我;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他說的實在;‧‧‧被告胡仁偉答:說的不實在;被告陳建輔答:

他說的不實在。】」等語(均見本院99年3 月29日下午審理筆錄),基於層級關係證人林家慶僅係球隊庶務管理就公司高層其未能深入了解亦難苛責,除非其視聽可直達則為除外,然其知悉被告施建新係為米迪亞暴龍隊之執行長,則屬不爭;而證人林家慶僅於被告顏志中詢問之際,證述謂以沒有辦法很確定一情,仍難為其有利之認定。且證人林家慶亦係基於通知球員為假球情資之人員,其中之證述對於本件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之部分,固然以時間之因素,做出不確定之證述,然其更明確以偵查之筆錄為準據者,則為不爭之情。

十、證人林家宏證述略以:「(你認不認識被告施建新?)在公司裡面知道他是老闆,但是不認識;不認識被告郭德志,也沒有看過,認識被告胡仁偉;‧‧‧(你認不認識被告賴俊男、陳建輔、顏志中?)認識;‧‧‧(陳建輔跟你什麼關係?)就是球隊的同仁,沒有其他朋友或同學的關係;(顏志中跟你什麼關係?)沒有什麼關係;(胡仁偉‧‧‧與你有什麼關係?)都是在球隊有接觸而已;‧‧‧(你在米迪亞暴龍隊擔任一軍管理員時,有沒有參與操作打放水球?)那時候就是傳達戴帽子的訊息,那是打假球的訊息;(關於本案第一場至第七場比賽,第一場97年5 月1 日台南球場暴龍隊VS統一獅、第二場97年5 月15日新莊球場La new熊VS暴龍隊、第三場97年5 月28日新莊球場兄弟象VS暴龍隊、第四場97年6 月5 日羅東球場暴龍隊VS中信鯨隊、第五場97年7月16日新莊球場中信鯨VS暴龍隊、第六場97年8 月27日新竹球場暴龍隊VS兄弟象、第七場97年9 月9 日新莊球場暴龍隊VS中信鯨,起訴書該七場比賽,有哪幾場你當時擔任一軍管理員?)我是在5 月底擔任一軍管理員,只有擔任1 、2 個月,傳達訊息應該是97年6 月5 日那場,97年7 月16日那場我已經離職,97年5 月28日那場沒有;(你是幫誰傳遞打假球的訊息?)領隊包澄治;(你有沒有幫林秉文傳遞過打假球的訊息?)沒有;(林秉文於審理中證稱,上開第一場到第四場及第七場,有主導運作過打假球,第五場跟第六場是包澄治主導運作的,依你所述你是受包澄治的指揮傳遞打假球的訊息,第五場的日期是97年7 月16日、第六場的日期97年8 月26日,請再確認你到底在起訴書的哪一場比賽擔任一軍管理員?)第六場97年8 月26日我已經沒有擔任一軍管理員,97年7 月16日應該也不在任職內,記得不太清楚;(你剛說5 月底擔任一軍管理員,一軍管理員擔任了1 、2 個月,這樣是不是表示一直到7 月底你都有擔任一軍管理員?)我印象中好像7 月初就已經由王祥合進來任職擔任管理員;‧‧‧(你幫包澄治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哪些本國籍的球員?)我傳達訊息的時候,就是戴上帽子,球員有陳克帆、陳元甲(證人沈思),應該這樣而已;(你剛說完陳克帆、陳元甲的名字後,為何沈思許久才回答?)我是在想還有誰,但是只想到這些人,好像還有一個翻譯,他要帶給外國球員知道,我剛才是在想那個翻譯的名字;(你戴上帽子傳達訊息,陳克帆、陳元甲就知道要打放水球嗎?)我不知道,但是包澄治的意思,就是叫我這樣執行;(你戴上帽子傳達打放水球的訊息之前,有沒有先去找打放水球的球員告知?)沒有;(包澄治有跟你講哪些球員打放水球嗎?)沒有;(你有負責交謝款給打放水球的球員嗎?)沒有;(你擔任一軍管理員之前,是誰擔任一軍管理員?是不是林家慶?)帶我的都是一個年紀比較大的資深管理員,因為一軍有兩個管理,除了林家慶之外,還有一個資深的管理員;(你有沒有跟林家慶見過面?)有;(你有沒有跟林家慶交接過一軍的業務?)有;(林家慶有沒有告訴你哪些球員打放水球?)沒有;(你找過哪些球員談打放水球?)我只有找一位,顏志中;(請說明你找顏志中談打放水球的詳細過程?)包澄治來找我,希望透過我問顏志中要不要配合打假球,我就去試探,他說不要加以婉拒,後來我有告訴包澄治;(除了顏志中之外,你找過哪些其他本國球員談配合打放水球的事情?)我找過顏志中被拒絕之後,就沒有再找其他人;(林家慶證稱,你有跟林家慶說,你找了顏志中來配合打放水球,你有沒有跟林家慶講這句話?)忘記了;(如果顏志中拒絕打放水球,你為什麼要跟林家慶說,你找了顏志中來配合打放水球?)我記得我沒有跟他談到這個內容;‧‧‧(你剛才說你不認識施建新,你怎麼知道他是老闆?)他在比賽後有到球場替球員加油、講話,講什麼我不記得了;(施建新有沒有到球場跟球員訓話?)沒有,他應該算是鼓勵球員,跟球員打氣,講什麼我沒有印象;(你知不知道或是有沒有聽說,施建新曾經有報警到天母球場抓人的事情?)我不知道;(施建新會不會去管到球隊要怎麼安排球員,哪個要上場或不上場?)這個細節我不清楚;不認識陳嘉豪;(就你知道,球隊有別的老闆?)我不知道;(你說施建新是老闆的原因是因為他有到球場鼓勵球員,所以你認為他是老闆?)他到球場大家都叫他執行長;(誰應徵你到公司?)透過一個會計介紹,包澄治面試;(哪裡的會計?你怎麼認識?)我以前也打棒球,認識一個練習生,他介紹我認識會計,會計再介紹我認識包澄治,我是在球場見到包澄治,當時他是領隊,會計是哪個公司的會計我並不清楚;【被告顏志中問:我有沒有答應要配合你打放水球?證人林家宏答:沒有。被告顏志中問:我有沒有收過你的錢?證人林家宏答:

沒有】;(提示審判卷98年10月12日林家宏準備程序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法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法官說,我戴帽子打假球只有一場,我忘記是哪一場,好像是97年7 月,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時間我真的不記得,包澄治只通知過我一場;(你跟法官說,包澄治傳話給我,叫我以戴帽子的方式,表示當天要打假球,他說這樣球員就知道意思,但我不知道是哪些球員,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依你所述,你不知道包澄治要你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哪些球員?)包澄治下達訊息給我,我是執行任務這樣而已,要傳遞給誰我不知道,我是在球場休息區傳遞訊息;(你剛才為什麼說只有傳遞給陳元甲跟陳克帆?)因為事後我才知道這個訊息他們知道,有涉入打假球;(你說你事後知道陳元甲、陳克帆涉入打放水球,你是如何知道?)案發後我看媒體才知道;(提示97偵29033 卷B 第315 頁以下林家慶證詞;你對林家慶所言有關顏志中、陳建輔由你經手打假球並付款,有何意見?審判長並告以筆錄要旨)確實不是我,我沒有經手錢,我也沒有告訴林家慶,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他不要管;‧‧‧;(在你進暴龍隊之前,本案涉案的哪個球員是你本來就認識的?)都不認識;【審判長問:對證人林家宏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1日審理筆錄),循據證人林家宏如上之證述得悉,被告施建新係米迪亞暴龍球隊老闆,係為米迪亞暴龍隊處理業務之人;且其有為傳達假球訊號之人,復明確以係替被告包澄治為之,同為其所是認;惟就整體審理過程觀之,顯然有意為迴護某些被告之情形若隱若現;而證人林家宏確有跟林家慶交接過一軍業務,則關於有無為假球訊號之傳遞部分,自以證人林家慶之證述為可採;至於找過哪些球員談打放水球部分,證人林家宏則明確證述只有找一位顏志中,可說不留痕跡不存拖泥帶水之證述,此部分,應堪憑信,易言之,可為被告顏志中有介入假球之明確認知;另外關於證述被告施建新有關前往天母球場所謂鼓勵振奮士氣一節,此等細節部分證人林家宏亦證述表示為不清楚,因認為證人林家宏就被告施建新部分,並無從為其有利之認定,應無疑問。

十一、證人吳晉維(原名吳昭輝)證述略以:「(你在米迪亞暴龍隊擔任什麼職務?)投捕教練;(關於本案起訴第七場97年9 月9 日新莊球場暴龍隊VS中信鯨的比賽,請詳細說明該場球賽打放水球的過程?)97年9 月8 日晚上林秉文告訴我,97年9 月9 日要打放水球,我在97年9 月9 日跟陳克帆講:今天有,這樣他就知道,我會在比賽現場,該場陳克帆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清楚,我沒有辦法認定;(97年9 月9 日比賽現場,打球時,你有沒有接到任何電話或有任何人來拜訪你?)我沒有接到電話,只有賽前王湯傑來找我,他說:今天有,所以我去轉告陳克帆;(所以你沒有接到任何通知97年9 月9 日放水球取消?)沒有;(除了陳克帆之外,你知不知道米迪亞暴龍隊其他本國籍球員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清楚;(除了陳克帆之外,你有沒有找米迪亞暴龍隊其他本國籍球員配合打放水球的事情?)我有詢問過顏志中跟周思齊;(詢問的過程與結果如何?)前林秉文一直叫我是不是能幫他問,我覺得如果拒絕,可能工作會有問題,所以我去找陳克帆、顏志中、周思齊,這3 個人是林秉文指名的,陳克帆同意,顏志中、周思齊都拒絕,我跟林秉文說,陳克帆有,顏志中、周思齊沒有意願;(包澄治有沒有找你去問球員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林家慶的綽號是什麼?)小林;(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54 頁背面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林董曾要我接手小林的工作並把放水球員提供給我,他們包括陳元甲、胡仁偉、鄭余亮、顏志中等人,事實是否如此?)林董就是林秉文,他並沒有要我接手小林的工作,當時調查員說除了上開人還有誰,我並沒有接手小林打放水球的球員名單,調查局當時是問我上面這些人有沒有打放水球,我說他們有沒有打我不清楚;(林秉文有沒有跟你說陳元甲、胡仁偉、鄭余亮、顏志中等人有打放水球?)印象中沒有;(你當時是怎麼跟調查員講?為何調查局筆錄如此記載?)調查員問我這幾個人有沒有打放水球,依我的看法如何,我不曉得為什麼記成這樣;(你是不是跟調查員說,你覺得陳元甲、胡仁偉、鄭余亮、顏志中打放水球,所以他們才這樣記載?)不是;(97年10月15日你跟林秉文、林家慶一同被提訊時,在囚車上,林秉文有對你跟林家慶說什麼話嗎?)林秉文說他要認罪,檢察官問什麼,我們就說什麼;(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57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97年10月15日提訊時,林秉文說,不要講97年

9 月9 日這場球賽有作假,要講成是97年6 月份的比賽,請問事實是否如此?)當時好像是檢察官問我,我說是9月份的比賽,林秉文說是6 月,我在6 月中旬才進米迪亞,我轉述陳克帆那件事是9 月;(你跟檢察官說,這是林秉文在囚車上的交代,表示你記得很清楚?)我記不太清楚,我只記得林秉文說他要認罪;(同上卷第248 頁,林家慶跟檢察官點頭示意,表示97年10月15日提訊時,在囚車上,林秉文向林家慶及吳昭輝指示說,只要講陳元甲及陳克帆就好了,不要講出其他人,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只知道陳克帆的部分,其他的我並不知道,林秉文有沒有講這些話,我沒有印象;(陳建輔後來為何被米迪亞暴龍隊放進釋出名單?)我不太清楚;(你不是投捕教練?)還有一個投手教練,他被釋出之前,我並不知道這件事;(你在偵訊中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但筆錄記載的有些跟我講的好像不太一樣,我並沒有承接林家慶的工作,只是林秉文要我去詢問陳克帆、顏志中、周思齊,打假球的名單是調查員念名單,問我知不知道這些人打假球,我只知道陳克帆而已;(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認不認識施建新?)好像球隊老闆;(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是誰跟你講他是球隊老闆?)有一次他到球場,我看過一兩次;(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他去做什麼?)他去叫我們好好打球、好好比賽,詳細內容我不記得;(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有沒有曾經訓話?)有;(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為什麼訓話?)好像不知道有什麼事,他集合大家,類似訓話,說完以後,叫大家好好打球;(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有沒有聽說施建新或球隊有請人到天母球場抓人?)我不清楚;(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認不認識陳旻盛?)不認識;(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或球隊有安排調查球隊是否有人打假球?)我不清楚,也沒有聽說;(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是否認識郭德志?)認識;(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你知道他做什麼?)好像是特助;(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特助有做到或管到球隊什麼事情?)應該沒有管到什麼事情;(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球隊有事情的話向誰回報?)總教練、總經理或領隊;(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你印象中有沒有任何事情是向特助回報?)應該沒有;(被告顏志中問:我有沒有曾經答應要配合打放水球?)沒有;【對證人吳晉維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均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1日審理筆錄)。由證人吳晉維在本院之證述可悉,具有選擇性證述,意圖否定其在警偵訊中之供述,顯然可見,然其係接受林秉文去接觸被告顏志中、胡仁偉之經過,客觀上顯為其等不利認定。

十二、證人王祥合於本院證述略以:「(你認不認識施建新、郭德志、胡仁偉、顏志中、賴俊男、陳建輔、潘忠孝?)都認識;(你在米迪亞暴龍隊擔任什麼職務?)一軍管理,不記得任職期間;認識林家宏;(你擔任一軍管理員是接替誰的職務?)林家宏;(誰指示你向球員傳達打放水球的訊息?)包澄治;(林秉文有沒有指示你向球員傳達打放水球的訊息?)沒有;(請詳細說明包澄治指示你傳達打放水球的詳細過程?)我不太記得;(你不太記得的是哪部分?)決定要打放水球的前一天包澄治口頭跟我講,他說:可能明天會有,這樣我就知道是要打放水球,隔天他會再跟我確認說:今天要走(閩語),我就會準備,去找胡仁偉、顏志中,我到他們房間去,跟他們說:明天可能有,叫他們準備,包澄治跟我確認之後,我會直接告訴他們二人,之前包澄治曾經叫我問他們二人是不是要配合打放水球,我問了好幾次他們才答應,後來我沒有拿錢給他們,也沒有人拿錢給他們,我不知道為什麼;(你剛才講的是你現在記得的部分?)是;(你有沒有去找陳元甲談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號卷第118-123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檢察官說,你有找陳元甲打放水球,你剛才為什麼說沒有?)我是在球場告訴陳元甲要打放水球;(陳元甲有同意打放水球嗎?)有;(你剛才說,你有找顏志中打放水球,在偵訊中你並沒有跟檢察官這麼說,請問你到底有沒有找顏志中打放水球?)是陳元甲,不是顏志中,我剛才講錯;(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108-110 頁背面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有沒有找潘忠孝、陳建輔、賴俊男、顏志中打放水球?)沒有;(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施建新有沒有去過球場?)我沒有印象;(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認識陳嘉豪、陳旻盛、施建新嗎?)不認識;(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剛才檢察官問你是不是認識施建新,你為何說認識?)因為我聽過他的名字,但我並不認識他;(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你認識郭德志嗎?證人當庭指認在庭被告郭德志)不認識;(檢察官問:你在球場有看過他嗎?)沒有;(被告顏志中問:我有答應過你要打放水球嗎?)沒有;(你曾經拿過錢給我嗎?)沒有;(被告胡仁偉問:你說我答應你打放水球,我是怎麼答應你?)我真的忘記了,我不太記得我告訴他要「走」的時候,他當時的反應是怎麼樣;(被告胡仁偉問:你在球場上看我們在打球時,看得出來我們在打假球嗎?)我不會判斷;(被告胡仁偉問:我有收過你打放水球的錢嗎?)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119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我在球員宿舍向胡仁偉探詢後,他當場有說好,我就知道他答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頁,你跟檢察官說,我在97年7 月底到

8 月底間,擔任球隊管理員,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108 頁反面,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說,我在球員宿舍向胡仁偉探詢後,他當場有說好,我就知道他答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對證人王祥合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胡仁偉答:證人說的不實在,他有在宿舍探詢我,但我沒有答應,他當時怎麼問的,我現在不記得,他是球隊的管理,敲門的話,我一定會開門,他跟我講到球場上的事情,我就不想聽,他有沒有跟我提到明天要打假球,我不清楚,我沒有向上面報告過。】」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1日審理筆錄)。據此證人王祥合之證述可知,被告包澄治指示傳達打放水球的詳細過程則以不太記得為幌,顯係為迴護之詞;然亦明確證述以:決定要打放水球的前一天包澄治口頭跟我講說:可能明天會有,這樣我就知道是要打放水球,隔天他會再跟我確認說:今天要走(閩語),我就會準備,去找胡仁偉、顏志中,我到他們房間去,跟他們說:明天可能有,叫他們準備,包澄治跟我確認之後,我會直接告訴他們二人,之前包澄治曾經叫我問他們二人是不是要配合打放水球,我問了好幾次他們才答應,後來我沒有拿錢給他們,也沒有人拿錢給他們,我不知道為什麼等,是其有向被告胡仁偉、顏志中為徵詢打放水球且胡某亦有表示同意之情,甚明。

十三、證人潘忠孝於本院證述略以:「(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施建新;(米迪亞暴龍隊的幹部有哪些人?)施建新是老闆,我是喝春酒時知道的,還有郭德志特助,老闆級的我只知道這兩個人,其他的,知道人但不知道名字;(你怎麼知道施建新是老闆?)春酒那次他有來,有人說他是老闆,是誰說的我忘了,還有一次在天母球場賽前,他說一定要贏,但那場球賽我們打輸,他把全部的人集合訓話,還有喊精神口號:要贏球、要好好打球,當時他很兇,他說那場要贏、每場都要贏,我覺得他是很兇的老闆,我覺得他是講真的;(施建新那天不高興,是因為那場球賽輸,還是因為球隊有什麼狀況?)我也沒有想那麼多,只想做好自己的本份;(你還記得那是什麼時候的事情?)97年天母球場,確實時間忘了;(你對老闆的定義是什麼?)人家說他是執行長,養我們的球隊;(你知不知道或有沒有聽過,施建新或球隊的人,有在查球員有沒有在打放水球的事情?)沒有,但我看新聞,施建新有在網路上講打假球的事,4 月份我就說手痛,待在二軍都沒有上場;(你認不認識陳旻聖?)沒看過也沒聽過;(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或球隊,有報警在天母球場抓人?)不曉得;(球隊表現好的時候,施建新有沒有獎勵?)沒有,我印象中他來球場兩次而已,都是罵人,罵一定要贏、戰績那麼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績,他很少出現;(你看到郭德志時,他都在做什麼?)沒做什麼,我只知道他是老闆的特助;(你都在什麼地方看到他?)他都是跟老闆來,老闆來他才會來;(你剛剛說郭德志是老闆級的幹部?他也是老闆嗎?)他不是老闆,他只是跟老闆在一起的幹部;(你在調查局有說過,你知道球隊的幹部,有領隊包昌達、張宏暉、總經理曾建銘,為什麼剛剛都沒有提?)我那時候都在二軍,他們幾個是幹部級的,我剛才忘記提,比較常見面的是曾建銘;(所以你剛剛提到幹部的時候,只有提到施建新跟郭德志,是因為最近開庭的關係,比較常看到他們?)我是忘記講了。】」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1日審理筆錄),依此證述輕易可知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施建新,這是一個球員對其領導職務之人所為之正確評價;至於所述:施建新來球場兩次而已,都是罵人,罵一定要贏、戰績那麼差、一定要拿出好成績,他很少出現等情,顯見是展露職司球隊管理職務者之高姿態勢。

十四、證人顏志中證述略以:「(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執行長是施建新;(米迪亞暴龍隊的重要幹部有哪些人?)施建新是執行長,郭德志是特助,曾建銘是總經理,領隊換過好幾個,張宏暉、包澄治,差不多就這幾個;(提示97年度偵字第31241 號卷第20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6日0 時23分47秒、0 時55分8 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兩通都是林家慶打給我的;(對話內容說什麼?)他找我過去叫我配合他打放水球,我說不要,他一直叫我去找他,我找藉口說已經12點我不能出去,後來他又到宿舍找我,叫我去幾樓找他,我現在忘記是哪個房間,不是我的房間,也不是他的房間,因為那時候他已經搬出去了;(你明明知道林家慶找你是要談打放水球的事,你為何還要去他指定的房間找他?)他是我們以前的管理員,他來找我,都說是老闆說的,而且我聽說老闆有黑道背景,有兩個黑道,什麼幫派我不曉得;(有黑道背景的老闆是誰?)我不知道,林家宏、林家慶都說一樣的話;(誰跟你說老闆有黑道背景?)只是在球隊中傳聞;(臺灣三大幫派天道盟、竹聯幫、四海幫,請問你聽到的老闆有黑道背景是哪個黑道?)事情爆發之後,我才從媒體知道有四海幫跟天道盟;(有沒有人暴力威脅你?)沒有,只是林家慶找我真的很多次,他每次找我,他是管理,他找我我又不能不去,每次我都想趕快離開,能拖就拖,我的口氣不耐煩,他的口氣最後也不耐煩;(有沒有人恐嚇你?)沒有;(同上卷頁,97年9 月16日10時8 分36秒,這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林家慶打給我的,他說他在8 樓叫我下去;(同一天你去找林家慶2 次?)不是,前面2 次他沒有在宿舍,我都藉口已經點名過12點不能出去,凌晨時我沒有去,我一直拖,後來過很久他才打第三通給我;(同上卷頁,剛才提示過給你的第二則譯文,你在0 時55分8 秒,你跟林家慶說:我到了,不是凌晨去一次,10點又去一次?)那是林家慶說他到了;(既然沒有人暴力威脅你,也沒有人恐嚇你,你又是事後才知道說老闆有天道盟跟四海幫,你又知道林家慶找你去是講打放水球的事情,你明明知道這些事情,為何還要去找林家慶,跟他見面?)他是管理,我剛進球隊時,有聽人說球隊有黑道背景,不太單純,所以他找我的時候我不敢直接說不要去,還是去了,他叫我要配合,我想辦法儘量拖;(你說施建新是老闆,是不是也是因為喝春酒的時候有人說?)我忘記是什麼場合,當時是由總經理曾建銘介紹他是執行長,詳細的時間我忘記了;(你心目中老闆的定義是什麼?)付錢給員工的人;(施建新有去過球場?)有,他好像去過兩次,去訓話,那時戰績很差,他叫大家好好打球,不要亂打,我才是老闆,就這樣,又說每場都要贏之類的話;(你剛才說施建新有講說,不要亂打?還是不要亂搞?)不要亂打;(你是否知道施建新或球隊有報警到天母球場要抓人?)不知道,沒聽過;(你認不認識陳旻聖?)不認識;(你看到郭德志時,他在球場做什麼?)沒做什麼;(你什麼時候會看到他?)他都跟執行長在一起,執行長出現他才會出現;(郭德志有管球隊什麼事情嗎?)他的業務我不清楚;(你為何稱呼郭德志為重要幹部?)他是高階的幹部,總經理級以上;(為什麼特助會在總經理級以上?)這是我個人的認知,執行長旁邊的特助,應該是一人之下,萬人之上;(你有看過總經理聽郭德志的指揮嗎?)沒有;(本案查獲前,你說球隊已經在傳聞老闆有黑道背景,你聽到有黑道背景的老闆是誰?)當下我不知道他們是誰,事情爆發後才從報章看到誰是誰;(你有聽到傳聞,你有沒有向球隊反應或報告?)沒有;(為什麼沒有?)那時候裡面太亂了,我也不知道要跟誰報告;(當時你是否也有考慮到,所謂黑道傳聞是假的,所以你也沒有貿然有進一步的反應?)是,直到林家慶跟我接觸之後,我才知道球隊有問題,也不敢亂反應;(你說林家慶、林家宏來找你,有說是老闆說的,當時你有認為他們所謂的老闆是誰?)他們沒有說老闆是誰,我可以確定不是施建新,因為他們都說不要管施建新,林家慶、林家宏都說一樣的話,沒有進一步說為什麼不要管他,我有說:施建新不是老闆嗎,他們說不要管他(施建新);(剛才你提到施建新曾經到球場說不要亂打,這是在哪個球場?)印象比較深的是新莊球場,當時有很多媒體;(本案起訴的七場球賽,在新莊的有97年5 月15日、97年5 月28日、97年7 月16日、97年9 月9 日,是哪一場,你記不記得?)不記得哪一場;(你在米迪亞暴龍隊是從幾月到幾月?)不是很確定;(在米迪亞暴龍隊期間到事情爆發,你有沒有延誤領到薪水?)爆發之後才沒有領到薪水,之前好像有一次慢幾天,公司沒有說為什麼;(你說林家慶跟林家宏跟你說不要管施建新,你為什麼不跟施建新反應有黑道打假球?)他很少出現,我沒有機會碰到他,在宿舍也看不到,只有在球場見過2 次【(對證人顏志中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潘忠孝答:2 月份球隊剛成立春訓時,聯盟的防賭小組有來,說有威脅或打放水球的,要向教練或老闆陳報,老闆我們是接觸不到,後來林家慶有來找過我,我拒絕,我覺得這種事情要反應,我有向二軍的鄭景益教練、一軍的教練黃高俊報告過,當時公司還沒付薪水時,我就有講,鄭景益叫我憑良心打球,黃高俊教我,手受傷到二軍就不會上場,本案的七場中,我只上一場,投一局保送一個,沒有失分,解決三名打者,就被換下來,當時我是中繼投手;林家慶曾經用開除威脅我,但我還是沒答應,後來我就問一軍、二軍的教練,他們就給我上面的建議,他們也有提到不要理施建新,他不是老闆,他們才是。被告胡仁偉答:我只有下過兩場,而且都有安打跟打點,守備也沒有失誤,而且我在米迪亞的時間,長期都在二軍,在一軍的時間比較少。】;【辯護人張仁龍律師聲請主詰問證人潘忠孝】證人潘忠孝證述略以:「(林家慶來找你時,有沒有跟你講過,不要理施建新這樣的話?例如:他不是老闆,他們才是之類的話?)有,他們有說不要理施建新,他是掛牌的。(你在調查局為什麼跟調查員說,施建新是老闆?)施建新是老闆沒錯,喝春酒時有人這樣講。【對於證人潘忠孝上開陳述有何意見?均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3 月31日審理筆錄),由上可知,證人顏志中亦證述『那時候裡面太亂了』顯然其對球隊中有打假球一節,是不否認的。且由此證述可知被告施建新、郭德治(均已起訴)、曾建銘(未起訴)均為米迪亞暴龍隊加入職棒聯盟處理事務之人,堪可確認;且證人亦不否認被告林家慶有到宿舍找過其告知要求打假球事宜,僅證述其不打假球而已。

十五、證人王傳家證述略以:「(你是否曾在米迪亞暴龍隊打過棒球?)是,97年2 月到10月;(就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施建新;(你怎麼知道?)我們第一次記者會,當時施建新沒有來,有人說米迪亞的執行長是施建新,我就認為他是老闆;(你對老闆的定義是怎麼樣?)應該是負責球隊的所有事務、出錢;(施建新會不會管到球隊球員打球的安排?)這是教練的職責;(施建新有沒有到過球場?次數?)有,一次還是兩次;(施建新去球場有沒有跟球員說什麼?)一些勉勵的話,就是加油或是這場一定要贏;(施建新有沒有曾經集合過球員訓話?哪個球場?)有,有一次在新莊球場,天母球場沒有印象;(訓話的內容?情形?)大家集合站著,說一些勉勵的話;(你在暴龍隊打球期間,有沒有聽說有人收買或脅迫球員打假球?)後來經過記者或媒體報導才知道,之前不知道;(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曾請人去查球員有沒有打假球的事情?)不清楚;(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在天母球場報警要查打假球的人?)沒有聽說;(在暴龍隊之前,你在誠泰眼鏡蛇隊多久?)兩年;(被告施建新問:之前誠泰的領隊是誰?)林致光;(被告施建新問:趙士強是誰?)誠泰的總經理;(被告施建新問:他是誠泰還是誠宇的總經理?)誠宇;(被告施建新問:誠宇是什麼公司?)好像是運動行銷;(被告施建新問:該公司與誠泰銀行的關係為何?)我不清楚;(被告施建新問:你剛剛說到你對球隊老闆的定義,是指常常跟球員在一起?常常去球場看球?)不一定,我剛回答是付薪資給我們的負責人;【審判長問:對證人王傳家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第一次記者會我的確沒有到,我一直到3 月春酒時才出現第一次見到球員,王傳家的證詞可以證明一般球員對老闆的定義。】」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是由證人王傳家證述被告施建新為負責球隊所有事務暨出錢者,基此可知悉被告林慶昌交付予被告郭德志後,郭某將之存入公司作為球隊開支之全情,被告施建新亦屬知悉之情,已據證人即被告郭德志於本院證述明確無疑。顯然係為該球隊掛名權之不法利益。因此,究竟被告施建新有無到天母球場「訓話」或所謂追查打假球案件,已經無礙於其有背信之犯行,試問有球隊「老闆」到場不是要其所屬球員為好好打球?此乃明證。

十六、證人趙亞平證述略以:「(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是否曾任社團法人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安全防護組組長?)是,95年5 月5 日進入中華職棒大聯盟擔任組長,到97年年中調任組員,目前仍任職中華職棒大聯盟;(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安全防護組的主要工作?)維護球場秩序及球員安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如果有報警要請警察進入球場,要不要先跟你們知會聯繫?)不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記不記得97年5 月24日在天母球場,施建新有報警請警察進入天母球場?)日期我不記得,當天我休假不在場,誰報案我不清楚,但有士林分局的人去處理,後來我去問士林分局,據我所知當時報案內容好像是兄弟象隊的球迷有問題,後來查證不是,是兄弟象隊的球迷在打電話;(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士林分局當時承辦的員警?)二組鄭明仁;(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你有沒有聽說該次報案,是施建新報案或他請人報案?)沒有,誰報案我不清楚;(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如果你休假的話,會不會有代理人?如果有,當天有沒有人代理你?)我們這組有三個人,另外一個人在別的球場,另一個組員王智緯沒有經驗,我不知道他當時是不是在天母球場;(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當天97年5 月24日整個比賽是不是有錄影?)應該緯來電視台有錄影;(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後來你到天母球場時,有沒有碰到施建新?)沒有,我到球場時已經到八九局快結束了;(被告施建新問:這件事情發生後隔幾天聯盟才回報抓的那三位不是打假球?)當時就回報了,士林分局就查證;(被告施建新問:你知道士林分局當天帶走多少人?)我不知道,當時我只知道向一男一女查證,但是不是帶到分局去我不清楚,因為我不在現場;(被告施建新問:一般聯盟發生球團有感覺球員打假球的標準作業程序為何?)目前還沒有球隊跟我們講打假球,如果有的話,我們會向警方報案,聯盟目前還沒有訂出規則、辦法;(被告施建新問:安全防護組從來沒有接獲球隊報案有人打假球嗎?)安全組是94年成立,我是95年到職,在我任職期間沒有接獲這樣的訊息;(被告施建新問:所以聯盟的秘書長李文彬沒有將會議內容告知你?)我不知道什麼會議內容;(被告施建新問:我們曾向李文彬多次反應,請李文彬提供情資給我們,你是否知道該會議?)不知道;(被告施建新問:你知不知道李文彬曾經有拿過一大疊文件到我面前給我看,聲稱該文件都是安全組所提供,並且有球員向安全組提供的內容?)不知道;(被告施建新問:你是否知情聯盟曾經對球團提出,若發現球員打假球,就是李文彬及趙守博對曾建銘提出,發現假球千萬不要聲張,要以聯盟所謂AB兩種球員釋出方式處理?)這個我不知道;(被告施建新問:你是否知悉秘書長李文彬都告知我們,所有的消息情資,都是來自安全組?)不知道;(被告施建新問:你是否知道李文彬在2100全民開講時承認聯盟的處理方式就是這樣?)我不知道;(被告施建新問:所以有關打假球的事,安全組都不需要參與討論?)沒有人告知我;(你剛剛提到安全組的工作在維護球場的秩序、球員安全,你在任職期間都沒有碰到打假球的事情?)只有聽說,但都沒有人跟我講,我們跟球員沒有接觸,球員也沒有跟我們講,安全組的資料中沒有打假球的資料;(聯盟中有查打假球的機制嗎?)如果有線索我們會報警,有耳聞,以前也報過警,但因為耳聞資料不全,球團有自己的機制,但跟我們並沒有聯繫,如果有要求,我們會跟警方聯繫,請求提供保護;【(審判長問:對證人趙亞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證人所述之事實,跟聯盟運作有很大的出入,有會議紀錄可以證明聯盟提供的資料,是由安全組提出的名單,說我們的球員有問題要釋出;證人趙亞平稱:當時我不是組長我不清楚名單的事情;被告施建新答:我認為在補充起訴書裡面,由聯盟提供的名單有偽造之嫌,事實上聯盟沒有提供過名單給我們,所有的名單都是我們提供給聯盟的。在天母球場事件報案未果之後,我們隨即在數日內正式向調查局檢舉,這件事情在調查局的筆錄中完全沒有出現,就誣陷我們背信,如果我們有背信,為何我們還要向調查局檢舉;被告郭德志答:球隊加入聯盟時,需提供股東名冊,要安全組向警方查證資料,當時的股東名冊裡面,如果聯盟說股東名冊中的人都沒有問題的話,我們也不會知道股東中有誰有問題;證人趙亞平稱:我不清楚球團加入聯盟需否提供名冊向警方查證;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依證人所述,聯盟關於所謂打假球的查證及防護均未有機制進行,縱論有任一球團欲就打假球為查證及防護,均無法取得聯盟之支援,如此一來,該球團縱想防止本身球團遭人控制之情事,顯亦無法為之,如此一來,球團之負責人或欲進行防止之人員又有何背信之行為;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我不清楚安全組的運作,球賽開打之前,李文彬會請檢察官之類的人員來上課,說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向秘書長、球團或安全組反應,但我對安全組的運作不清楚;被告潘忠孝答:還沒有開打之前,有找安全小組的人跟我們講、上法治教育,我只有跟教練談過,其他人遇不到;...」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就被告施建新極力主張之97年5 月24日在天母球場,其有報警請警察進入天母球場部分,縱令屬實,恰恰可以證明其斯時知悉所謂打假球之傳聞,後於七月間於網站發表言論,然於八月間何以又接自被告林秉文交被告林慶昌之鉅額款項並轉入賽亞公司帳戶作為球隊之支出?自係消極的不作為作為其達其積極行為同一效果之背信犯行,換言之,證人趙亞平之證述均無從為被告施建新、郭德志有利的認定。

十七、證人陳旻聖證述略以:「施建新是我妹夫;(施建新是不是曾經有請你調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打假球的事情?)有,因為他不相信他身邊的人;(你有沒有調查?)有,透過自己的管道,包括MSN 或與球員的私下會談去了解有無打假球的事情;(你剛才說有跟球員私下會談了解,你有跟哪些球員了解?)謝佳賢、郭明仁是面對面,另外還有兩個人也是面對面接觸,但是名字忘了,要看名單,另有一些是匿名的人,我不知道是誰,是透過MSN ,我也跟球團的防護員接觸;(你查的結果,他們給你的訊息為何?)他們給我的訊息很雜亂,球團的確有之後媒體所陳述打假球的事情,但球員給我的陳述是球團內部勢力非常的混亂,涉入打假球的集團不只林秉文一個集團而已,這是當時他們告訴我的,就我所知,跟我與他們會談之後我得到的想法是,整個球團跟聯盟都有許多的勢力範圍存在,這些勢力範圍各自有互相配合的球員,若這些配合的球員無法上場打球、無法配合,各勢力範圍就會想辦法互相指控對方打假球,在我調查之後,我只覺得我沒有辦法去相信任何一個球員,因為我沒有檢調單位的工具、能力,去調查他們所說是不是真的,所以我選擇把我調查出來的事情跟想法與施建新討論,甚至我請他不要再涉入整個職棒圈,畢竟職棒圈不是他賴以維生的事業;(施建新和你,就米迪亞球員有疑似打假球,有無作怎樣的處理?)當然有,首先我們在4 月週日某場在天母球場的比賽,有球迷告訴我,有三個穿著兄弟象球衣的人站在看台,以手機通話描述比賽的得失分狀況,最重要的一句話是:再三分就夠了,我知道這個情況之後,馬上告訴施建新,他告訴天母球場的聯盟安全組請他們報警,而我當時坐在那三位嫌疑犯的附近,直到警方來將他們帶走我才離開,事後我打電話給士林分局的鄭督察,向他詢問那三個人是否與綁球隊的人員有關係,他的回答是沒有,我問他為什麼沒有,他說沒有證據我向他請教球團遇到這樣的情況該如何處理,他的回答是:在我介入整個職棒打假球的案子10年以來,聯盟遇到這樣的案子,跟球團對假球的態度,都是選擇私了;(你剛才講的是4 月間,施建新講的是97年5月24日,時間你可否確認?)我報警一次,詳細的時間不確定;(該次報警沒辦法抓到打假球的人,之後你有回報施建新或施建新有做怎樣後續的處理?)有,在該次報警沒有結果之後,我跟施建新透過我們的管道繼續了解打假球的事情是否繼續存在,時間進入8 月之後,施建新在網路上發表一篇球團打假球真相的文章,原本我的態度是報警沒有用之後,我跟施建新本來打算如果查到球員真的打假球,那就開除,這個態度雖然消極,但也只是沒有辦法中的辦法,後來施建新發表文章之後,我擔心他跟我妹妹會有人身安全上的問題,我打電話給我在調查局就職的學妹,我問她遇到這樣的事情,我該怎樣處理,她請我去調查局跟裡面的相關人員會談,會談過程中,因為我們沒有辦法知道是誰在綁球員,也不知道對方的勢力有多龐大,我選擇不做筆錄,因此沒有在調查局留下報案的證據,但是我把我所知道的,一五一十的告訴調查局,同時也請他們去監聽中華聯盟的會長趙守博與李文彬的通話紀錄,因為我知道就是李文彬與趙守博針對打假球的態度如此的消極與息事寧人,才會讓假球事情一再發生;(施建新會在網路爆料,是否因為你們很努力追查,但還是沒有結果,所以他才爆料?)是,他在爆料前已經跟我知會過,我問他有沒有辦法保證他自己跟我妹妹的安全,他說沒有,所以我才去調查局;(你剛才說,林秉文有涉入打假球,那你知道林秉文是綁暴龍隊的球員嗎?)聽說的可以當證據嗎,我在開始調查球隊哪些人打假球開始,林秉文的名字跟其他集團首腦的名字,我才漸漸知道這些人;(那時候你們知不知道林秉文是股東?)當然不知道,而我也不會知道;(施建新知不知道?)他當然不知道,如果施建新知道,我不會選擇讓自己介入這麼危險的事情;(你說有多股勢力介入打假球,這些消息都是球員給你的嗎?)不只球員,我自己私下透過我的朋友去了解,當然這些都是聽說,我沒有辦法把它拿來當做證據;(這些資訊,當你去調查局時,他們的態度是要辦這些打假球的人嗎?當時在調查局你知道「林秉文」該名字嗎?)「林秉文」這三個字跟「蔡政宜」的名字,是我從媒體得知的,我知道林秉文時,只知道他叫流氓,後來我從媒體看到林秉文的名字,我有去求證是否就是流氓;(依你所述,中華聯盟理事長趙守博與秘書長李文彬,對打假球的態度非常消極與息事寧人,請問你如何知道?)依李文彬日前在媒體所稱,如果球團裡面的球員打假球,球團老闆一定會知道,兄弟象之前的球員也爆發打假球,我想兄弟象球團的老闆,如果依照李文彬的邏輯,應該也知道,而在球季開始前至結束後,球團的老闆與李文彬都會召開領隊會議,我想如果有打假球的情資,李文彬會知道,在我跟球員及其眷屬私下接觸後,他們給我的想法是,李文彬對打假球的態度是如此,而我自己跟士林分局的鄭督察接觸後,他告知我,私了也是聯盟對假球的態度,這不只是我的判斷;(你剛才說聯盟對打假球是消極的,你們報案也沒有辦法處理,你有去調查局,你去調查局有換證件嗎?)有,基隆路臺北市調處,換過證件才能進去;(你去的時候,你有接觸到誰?)事情是一年多前,我最記得是丁健新,我有他的名片,他告訴我,有問題可以直接跟他聯絡,但事實上我不是很相信他;(你一開始說施建新不相信身邊的人是指誰?是指特助、球員還是領隊?)我聽到這件事情,我不會去問他到底不相信誰,他只跟我說不相信旁邊的人;(你是用什麼身分跟球員接觸?)球迷;(所以所謂的球員、球員眷屬、MSN 上面的人,你對他們而言,你只是球迷?)後來他們知道我是施建新的姻親,才把他們知道的告訴我;(你是在什麼情況下表明你的身分?)一開始他們不願意透露太多細節,我才表明我的身分;(所以他們不願意跟老闆講,而願意跟老闆的親戚講?)我有跟他們說我是代表施建新,他們見到施建新的機會很少,甚至連跟施建新私下會談的機會都沒有,因為施建新旁邊一定會有球團的相關人員在;(跟你接觸的球員或球員眷屬,有無在場的這幾位被告?)除了賴俊男之外,其餘沒有,我有跟賴俊男聊過,我沒有跟他說我是誰,只是以球迷身分關心他手的傷勢;(你剛才提到球隊裡面有好幾股勢力,你怎麼跑去檢舉兄弟象隊,而不是檢舉暴龍隊打假球?)會綁球員的人,一定不會穿著暴龍隊球迷的衣服;(既然有好幾股勢力存在,檢舉別人打假球,不一定就代表自己沒有打假球?)綁球員是要讓球員輸,如果要讓米迪亞輸,就是綁米迪亞的球員,如果穿著米迪亞球衣,而打電話說要讓米迪亞輸三分就好,這不合邏輯;(你是什麼身分組織球迷做這些事情?)球迷跟我爆料時,只知道我是施建新的朋友,他們有我的手機,跟我碰過面,也給我球隊代理總教練孫昭立的電話,我也跟孫昭立私下出來吃過飯,了解球隊接手過程中的現象跟情況;(你剛才說,初步接觸球員時球員不願意提,後來你表明身分,球員才說,如何確認球員所說的訊息是真的?)我無法確認,如果我有辦法確認,我早就把相關的事證提供給警方,不會再讓警方因沒有證據而放走嫌疑犯的事情發生;【施建新說:你是不是有提供陳元甲的資料給我】(你提供什麼資料給施建新?)球員、球員眷屬、球團防護員的MSN 紀錄,以及防護員提供給我的錄音檔,我都提供給施建新,其中有提到陳元甲,施建新剛才只是提醒我,我有提供給他什麼樣的資料,我給他的資料非常的多,而且我不是涉案人員;【審判長問:對證人陳旻聖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士林分局鄭督察對證人陳旻聖於審判外的陳述,係傳聞無證據能力,其餘所述都屬猜測,所言不實。被告施建新答:那時候在報案時,那個位置一定是穿兄弟隊的衣服,那是兄弟隊的加油區,我們的休息區在一壘下方,如果要對球員打暗號,一定要在兄弟象的加油區,陳元甲的事情,在證人提供資料給我之後,我有請郭德志向曾建銘要陳元甲的電話,到我辦公室用擴音打電話給陳元甲,詢問他是否被威脅,他哭得很慘,但陳元甲否認到底;在那時候我最懷疑的是總教練劉家齊,在網路上我們被戲稱十三輸,因為諧音六加七等於十三,網路上批評他的調度是腦殘調度,但後來發現又不是這樣,因為只有總教練能調動球員,所以當時我最懷疑他,當時我沒有懷疑郭德志,他還到處去問,還提供很多資料給我。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表示。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依證人親身見聞,並無自球員眷屬或球迷處有任何聽聞被告郭德志參與打假球之情事,且依被告施建新所述,於證人提供資料之後,被告施建新尚請郭德志以擴音電話詢問陳元甲,顯示證明被告均在協助公司處理打假球之事,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證人陳旻聖稱:我是在宿舍跟賴俊男見面。…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上述證人為被告施建新友性方證人,然僅為其本身平鋪直敘之說,無從作為本案有利於被告等之認定。

十八、證人蔡榮宗證述略以:「(你有沒有擔任過米迪亞暴龍隊的任何職務?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我從民國97年9 月

1 日開始擔任米迪亞暴龍隊的總教練,經過一個月以後,球隊因有案情,被聯盟終結比賽權,我就結束職務;(你當時是如何到米迪亞暴龍隊擔任總教練?)我那時在La

new 熊隊擔任二軍總教練,曾建銘打電話給我,說米迪亞暴龍隊需要總教練,我就到米迪亞總部跟郭德志面談,面談之後我回家跟家人商量後,約一個禮拜後我就答應該職務,再跟La new熊隊劉保佑說明,他也同意我離職;(在此次與郭德志面談時,你們談了什麼?)之前米迪亞在外面有事情,風評不好,他們希望借助我在球界比較正面的形象,改變球隊的體質;(有沒有談更具體的做法?)他們有提一些名單,當時米迪亞戰績為最後一名,選秀有優先權;(有沒有提到如何注意內部如何控管的問題?)他們提到股東有些不是很正派,可能有接觸到球員,做了不好的事情,要我仔細注意,為球隊把這些人在可能的情況下排除,讓球隊比較正面的經營;(你所謂的注意是指注意球員?)是,因為我不認識股東,注意的話應該是注意球員,該隊我只見過曾建銘及郭德志而已;(所謂注意球員,是注意球員的什麼?)注意他們在場上的一些表現,是否正常,如有不正常的話,就可以提早有動作,不要讓他們再有其他不正常的表現;(你跟郭德志面談時,你知道郭德志當時的職稱是什麼?)執行長的特助,是曾建銘這樣介紹;(是哪個執行長的特助?)當時的執行長應該就是施建新;(你跟郭德志面談時,郭德志有沒有點名哪些球員可能有問題?)沒有點名;【被告郭德志問:在我跟你的會談過程中,我是不是有向你表示,我們沒有預設的口袋名單,只要你覺得有問題,哪怕是看板球星,都可以進行淘汰更新?證人蔡榮宗答:我記得有提到如果覺得球隊中有不好的人,就是有問題,球季結束之後就淘汰,有提到就算是重要的選手也可以淘汰。】(球隊中有不好的人,就是有問題的人,請問是如何不好才算有問題?)所謂不好就是在球場上打球有一些不應該的表現,應該包括球技不好及操守有問題;(你們當時面談時用的字眼,球隊中有不好的人就是有問題的人要淘汰,當時面談是不是沒有提到操守的問題,是你個人覺得不好包括球技及操守不好?)當時米迪亞在外面有很多風評不好的事情,我聽到的就是裡面有股東帶著球員喝酒,類似好像有牽涉操控球賽的事情,我也沒有明問不好是什麼事情,當時他們希望我去改善,我認為心照不宣,就是球技及操守;(你除了跟曾建銘及郭德志見面外,有無跟球對其他人見面?)沒有,到我離開為止,我都沒有跟施建新見過面,我跟郭德志也只見過兩次,一次是面談,另一次是我取得第一勝時,他帶大家去聚餐;(當時你認識林秉文嗎?或是聽過他的名字或流氓?)沒有見過,也沒有聽過;(你帶隊期間,有沒有球員跟你反應,有人要他打假球?)周思齊跟我提過有人找他,他說是一個姓林的管理,當時林姓管理已經離職,我跟他說:已經離職的人找你,就不要理他,這件事情我有跟領隊曾建銘報告過;(其他人有無跟你反應過?)周思齊我比較有印象;(除球員以外,有無其他人向你反應?提到特定球員?)有教練叫我要注意一下,但沒有提到特定的球員,只說球隊有些問題,叫我要仔細觀察,好好去判斷。【審判長問:對證人蔡榮宗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我沒有見過證人蔡榮宗,就像證人所述,我真的不太管球隊的事,大約8 月時我有請洪瑞河及聯盟推薦人選,後來我們選了蔡榮宗教練,當時他們給我幾個人選,蔡榮宗是風評最好的人,我上網搜尋,也覺得他是風評最好的人,並要求股東退出,把原本的領隊開除,由曾建銘擔任,我們換的人還包括翻譯、管理;謝佳賢的事情在誠泰時就已經傳很久,有人匿名檢舉他在台南帶球員去見人、喝酒,我請郭德志追查,追查屬實之後,我們有放消息要換謝佳賢,還造成一些風波。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當時我跟蔡榮宗教練談是希望我們戰績能夠拉起來,因為當時我們戰績墊底;談到謝佳賢是因為他是我們球隊薪水最高也是看板球星,我有跟證人說就算是謝佳賢,如果有問題也要換掉。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依證人所述,被告郭德志確有依公司之指示,明確要求新任總教練應整頓球隊,避免繼續有負面之印象,被告並無公訴人所述放任而背信之行為,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以上證人蔡榮宗之證述僅係球季尾聲之際之述說,無從為本件被告等有利之認定。

十九、證人郭德志證述略以:「(你對米迪亞暴龍隊的冠名經過是否清楚?)清楚;(當時是誰主動介紹?情形如何?)我在米迪亞擔任施建新的特助,有一天我們在亞太會館開會,他說有一位他之前的客戶或朋友要找他,碰到張宏暉跟他提案誠泰要讓渡,希望施建新能參與;(後來施建新如何參與?)一開始張宏暉要求施建新可以以米迪亞名義冠名爭取該球隊,一個球隊解散後有一個期限,當時期限快到了,新任的企業要在這個期限內去向聯盟表達接任球隊的意願,施建新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答應張宏暉願意以贊助廣告的方式入主球隊;(冠名之後施建新或你,有沒有實際去參與球隊的實際運作?例如球員的調度、安排等等?)球隊的調度分兩種,一種是行政方面的工作,之前米迪亞冠名一支籃球隊,是向東森羚羊承接的,因此認識曾建銘,當時因為我們要冠名,所以要負責整個形象,我就向施建新推薦曾建銘可以擔任該職位,曾建銘原來是羚羊的領隊,曾建銘也從他原來的團隊找一些不錯的夥伴擔任所有行政企劃方面的工作,後來球隊正式成立有辦公室後,我每週一都會去參與行銷企劃會議,另一部分找球員、球隊比賽、球隊運作,我沒有參與;(你剛才說沒有參與的部分,當時由誰處理?)由第一任領隊張宏暉;(張宏暉有沒有曾經跟你反應,有人利用或控制球員打假球,而且有給球員報酬?)沒有;(依張宏暉所稱,他有在97年4 月有跟你報告,林秉文有要求球員配合打放水球並給與酬金的事情,有沒有這件事?)那個時間我根本不知道林秉文這個人,張宏暉沒有跟我講過,因為這個部分不是我管的,他跟我講我也沒有辦法處理;(你知不知道施建新為什麼要要求原來的股東全部退出?)因為在過程中,一直有謠傳我們的球隊有問題,戰績一直很差,甚至我們跟聯盟開會時,也有人跟我們表達這樣的問題,我們並沒有直接管理到球隊,我們的職權沒有辦法管到總教練跟球員,4 月跟7 月時米迪亞公司都有發生一些新聞,包含施建新當時也有去調查局,他回來跟我說,我們球隊的股東並不像檯面上那麼單純,檢調單位也跟他講了很多,這些股東不像我們送聯盟審查時那麼單純,所以施建新有提說,與其這樣那我們是不是可以把所有股權吃下來,由我們管理球隊;(就你知道,米迪亞的股東裡面,是不是有發生送審的名字,和後面真正的股東是不同人?)不知道;(在97年8 月間,你找蔡榮宗擔任總教練,當時是不是有跟聯盟請教?或跟誰請教?)過程中我們有一直請教聯盟的會長、秘書長,施建新也約了兄弟象的洪瑞河,口袋中有好幾位人選,最後選了蔡榮宗;(你們決定選蔡榮宗的時候,有沒有先跟聯盟知會或詢問他們的意見後,再跟蔡榮宗做最後的確定?)有,聯盟給我們的人選中就有蔡榮宗,我們決定之後,施建新跟曾建銘都有去聯盟做諮詢,聯盟也知道,聯盟還建議我們先去跟La new熊隊的劉保佑打招呼,因為蔡榮宗當時是二軍的教練;(就你跟蔡榮宗所談,就是希望他大力改革,這個事情施建新是不是完全同意?)施建新當時很暴躁,因為他上網都是得到負面消息,他希望新任的教練可以把球隊帶到改頭換面,不要每場都輸;(提示法院卷二第98年2 月24日職棒聯盟函之附件予證人閱覽本院卷二第150 頁以下;你有無看過該附件之文件?)我沒有看過整份文件,有些報導在媒體上有看過,職棒聯盟公文的函不會到我這邊;(一般職棒聯盟的函到哪裡?)球團,應該是領隊跟總經理都有機會處理,不會到我這邊;(會不會到施建新那邊?)不會;(同上卷第154 頁正反面,緯來電視轉播專業會議紀錄,你是不是有出席這次會議?)有;(在這次會議,曾建銘有聲明,本球團沒有涉賭情事,當天情形如何?)當天是要討論下一季的轉播金,緯來表示市場反應不好,就是收視率蠻差,有些球賽比的比較離譜,當初緯來的副總有特別指出米迪亞對兄弟的一場比賽,米迪亞有個外野手王傳家漏接一球,媒體拍到他漏接後有一點微笑的表情,他們質疑球員漏接還笑,球隊是不是有問題,後來在會議上曾建銘表示我們球隊沒有涉賭的情形,事後會去查證,事後查證的結果,那場球我們是贏的,王傳家表示他當時沒有任何反應,可能只是苦笑,而且那球他本來就接不到;(在你以執行長特助處理有關米迪亞暴龍隊球隊的事情期間,你知不知道有球隊的股東控制球員打假球的事情?)我絕大多數的消息來源是來自施建新及曾建銘,很多都是施建新從網路上得到的消息,球隊實際的情形我不清楚,我比較沒有機會接觸,我覺得戰績不好一定有戰績不好的原因;(你是不是擔任米迪亞暴龍隊的特別助理?)不是;(提示法院勘驗卷一即卷三98年4 月8 日勘驗筆錄第11頁予證人閱覽;本案扣到你的名片上面,有印製你的職稱是米迪亞暴龍隊特別助理,事實是否如此?)我不知道,可能別人幫我印的,我沒有使用這個名片,我是施建新的特別助理,我的名片印的是米迪亞公司總經理室的特別助理;(該日勘驗,你回答法官說,這是不同階段的名片,這就表示說,印製米迪亞暴龍隊特別助理職稱的名片,也是你的名片,為何你說你不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特別助理?)公司沒有這個職位,我不知道誰去印這個名片,我是米迪亞集團施建新的特別助理,公司裡面並沒有一個米迪亞特別助理的職位;(該勘驗你並沒有回答法官說,這張不是你的名片,這張到底是不是你的名片?)如果上面印我的名字,就是我的名片,可能是別人幫我印的,但是我沒有使用,我對外沒有使用過;(你的辦公室在什麼地方?)內湖瑞光路550 號4 樓;(這個辦公室是什麼公司的辦公室?)米迪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一個房間跟你一起辦公的有誰?)只有我自己,一個人一間;(走出你的房間,是誰在辦公?)左邊是當時米迪亞的財務長呂志強;(呂志強的辦公室有幾個人在辦公?)就呂志強;(米迪亞公司辦公樓層有幾層?)二、三、四、五,四個樓層;(這四個樓層總共有幾個人辦公?)兩百多個;(在四樓辦公的有多少人?)一半以上的行政人員約一百多個人都在四樓;(施建新是不是中華職業棒球聯盟的常務理事?)是;(是誰指派施建新擔任常務理事?)企業老闆就是常務理事;(你是不是中華職棒聯盟的第七屆理事?)應該是;(是誰指派你擔任理事?)應該是施建新;(米迪亞暴龍隊每個月什麼時候支付球員薪水?)好像是每月十號;(你跟林秉文聯絡收取林秉文在喜餅盒交付的金錢,是誰指示你去做的?)施建新;(你什麼時候知道有人操縱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假球?)印象比較清楚是有一次施建新被市調處約談,出來他就有跟我們講一些奇奇怪怪的外號,說這些人跟球隊有關係;(你為何從林秉文那邊收受車號0000-00 之BMW 自小客車?)當時就是在7 月多時,我的岳父母從板橋搬到大溪,他們沒有車子,我計畫把我的車子給他們,並買一部新車代步,當時林秉文說他有認識的車行,可以帶我去看車,我就跟他到鑫總車行,但那邊的車子都太貴我買不起,他說他那邊有一部車要賣,叫我先試車,我試車之後,他說該車市價135 萬,可以賣我13

0 萬,我當時跟他講說,我可能先付他10萬元,其餘的要等到車子貸款才可以把全部金額給他,後來他叫我直接跟鑫總處理銀行的事情,我去鑫總兩三次,鑫總的會計說,該車的貸款11月才會結束,要等到11月才可以辦理,否則會有違約金,可以向銀行調資料查證,後來林秉文還是車行跟我說,叫我11月才去辦過戶,期間我有申請過辦貸款的資料,該車我是購買,不是單純收受,只是還沒有辦過戶,如果該車是林秉文送我的,在我收押期間,他不會就把車子開走,因為如果送我就是我的車,他不可以開走;(你說你要先交10萬元給林秉文,該10萬元你有交給林秉文嗎?)有,已經給他;(林秉文後來把車子開走,10萬元有無還你?)沒有還我,依林秉文的背景,他不來找我就不錯了;(除了0688-DQ 之BMW 小客車之外,你有無其他車輛?)我還有一部HONDA 雅哥;(還有無其他車輛?)沒有;(你總共有幾台BMW 的車輛?)如果0688那台不是我的,我就一台都沒有;(你本來要送給你岳父哪一台車?)就是雅哥那台;(後來有沒有送?)有,後來就都是我岳父在開、在使用;(你名下的HONDA 雅哥有無貸款?)之前有,已經繳清;(你貸款買0688-DQ 的車,貸款會不會有問題?)會有,我需要車籍資料,表示車子已經過戶到我名下,我才能貸款,因為之前BMW 尚待繳貸款,我沒有辦法拿到資料,沒有辦法辦理過戶;(依照銀行實務,過戶轉貸是很平常的作業程序,你為何說無法辦理過戶轉貸?)我需要拿到車籍資料,才能以該資料去銀行貸款,但當時根本拿不到資料,車行說還要3 個月的時間;(違約金如何計算?)違約金跟我沒有關係,我就是以總價130 萬元購買,是之前的車主才有違約金的問題;(97年8 月13日你有沒有到鑫總汽車商行向林秉文拿現金5 百萬?)確定時間我不記得,但那段時間我一直有拿現金,時間不記得,金額也不確定,那時陸陸續續有到鑫總向林秉文拿過錢;(你到鑫總向林秉文拿錢,是親自跟林秉文拿嗎?)忘記了,不知道是他還是他的弟弟,忘記了;(你為何到鑫總向林秉文拿錢?)當時的執行長施建新叫我跟他拿的;(你在鑫總跟林秉文拿到的錢交給誰?)交給公司,應該是施建新或呂志強,或直接就存起來;(錢的用途你知道嗎?)給球隊使用,之前檢察官提到97年7 月25日的錢,我後來查證,97年8 月11日我們有現金存入85

0 萬,球員薪水原本8 月10日要發;(97年7 月24日晚間你是否有陪同施建新到台北市調處接受詢問?)我沒有進去,人在外面;(該日20時45分,施建新接受詢問結束後,你是不是有打電話給林秉文?)應該有;(你為什麼打電話給林秉文?)就是要錢,之前他答應的股款,該筆錢我還沒有拿到手,我打電話問他在不在;(在電話中你有告訴林秉文,施建新有被約談?)他知道,新聞很大,之前媒體就已經報導;(你在電話中有沒有叫林秉文趕快出國?)我問他出去了沒,我要找他要錢,我沒有叫他趕快出國;(你的手機號碼?)我現在忘了,只記得現在的;(0000000000?)我有這支手機號碼;(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67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25日14時23分40秒、14時26分45秒、14時28分16秒、15時4分54秒,這四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應該是上面寫的林慶昌跟我;(對話內容談什麼?)之前的錢有的時候是林秉文交給我,那天突然出現這個人要拿錢給我,我就問:他咧,他是指林秉文;(你為什麼要問林慶昌:他跑掉了嗎?他出去了嗎?)他要拿喜餅跟現金給我,通常比較大筆的現金是林秉文直接拿給我,突然出現這個人,所以我才會問,林秉文跑掉了嗎、出去了嗎;(依你所述,因為比較大筆的現金是林秉文直接拿給你,不會透過第三人,所以你才會問林慶昌,他跑掉了嗎,他出去了嗎,但是在譯文中,林慶昌只有提到喜餅,沒有提到錢,你怎麼知道他要送錢過來?)之前就知道要送錢,因為當時要付員工薪水,那段時間一直在處理這件事;(依你所述,林慶昌在電話中說,我拿喜餅過去給你,林慶昌這樣講,你就知道林慶昌要拿錢給你?)應該知道吧,之前就在處理錢的問題,不是臨時跟他要的,之前就已經跟他要1 千萬元的股款;(林慶昌拿多少錢給你?)詳細的數字不記得,但是有幾百萬,去戶口查,97年8 月11日存入850 萬,我不知道他是一筆給我還是好幾次給我,我記得是分兩筆給,施建新沒有立即存入公司戶頭;(林慶昌在什麼地方把錢交給你?)應該是在公司的地下室;(你為何不在四樓辦公室收受金錢?而要在地下室收受?)金額不少,不是一疊而已,是很多,幾百萬的錢很多,他叫我下樓幫忙,而且他也不能直接上我們公司,有管制、訪客要提前預約;(訪客到一樓要怎麼進去你們公司?)跟管理員講,管理員換證件之後,就會讓他上去;(是不是因為你知道該款項是來自打放水球下注簽賭所得的黑錢,所以才要掩人耳目到地下室收受?)不是,別人拿錢給我,不會在外面貼說那是黑錢,就是錢很重,我下樓幫忙搬送到施建新辦公室,我並不知道他錢怎麼來的;(依你所述,該筆錢你交給米迪亞的財務長呂志強,呂志強的辦公室也在四樓,如果該筆錢是光明正大的錢,跟放水球所得無關的話,為什麼不在四樓收受就好?)錢不露白,而且那麼重,我也不曉得錢的來源;(根據監聽譯文,林慶昌說,我到那邊打給你,還是我上去,表示林慶昌有意願把錢直接拿到四樓給你,是你告訴林慶昌說:我下來?)他的車子只到地下室,我們習慣會到地下室安排車位帶客人上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0933 號卷B 第168 頁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28日13時42分40秒,這監聽譯文其中C跟A的對話是誰跟誰的對話?)C看起來應該是我,A我不確定是誰;(A是不是林秉文?)應該不是,我真的忘記了;(你說:我們不能一起上一台車,裡面攝影機太多了,請問什麼意思?)因為當時所有的媒體記者都在找施建新,攝影機是指媒體記者的攝影機;(我們不能一起上一台車是指施建新跟你不能跟誰一起上一台車?)那天的情形是施建新跟我要出國,林秉文要回國,我不確定電話中的意思,但是當時我跟施建新沒有辦法在公司一起上車;(當時你知道林秉文有綁球員簽賭打放水球嗎?)當時我不知道林秉文是誰;(既然你不知道,那為什麼不願意讓攝影機照到林秉文跟施建新及你在一起?)我從來不希望施建新在媒體面前曝光、講太多話;(你跟施建新不願意讓攝影機照到跟林秉文在一起,當天為什麼又在中正機場跟林秉文見面?)因為錢沒有到位,而且施建新針對調查局的事情,有質疑林秉文;(97年7 月28日你出國,為什麼是林慶昌載你們去?)我在追錢沒有到,林慶昌說要去機場載林秉文,而且他沒有辦法作主;(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54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31日17時1 分15秒、17時10分53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慶昌;(你跟誰一起回國?)應該是施建新或我自己;(你回國為什麼是林慶昌來接機?)錢還是沒有給我們,我還是一直在問錢,如果錢十號沒有進來,球隊的錢會有問題,廠商都沒有辦法給;(同上聲搜卷第153 頁反面,97年8 月11日20時59分18秒,這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施建新;(對話內容談什麼?)應該就是講股東的問題,當時施建新已經決定把所有股份買回來,跟股東喬股份股權的問題;(提示法院勘驗卷四即卷六98年10月1 日勘驗筆錄第35-40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2日10時36分17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應該是跟我們的一個業務ANDY高明聰;(對話內容說什麼?)討論他的貨,我們賣GPS 的事;(第39頁你說:你幫我跟曾建銘拿我的錢過來,是什麼意思?)我每個月固定領車馬費,就是賽亞球隊;(對話中提到,你是要跟我黑道拼黑道,是什麼意思?)我不懂他跟我開什麼玩笑,他幫我拿錢過來還要抽成,我才隨便講這個話;(這樣講的意思是你是黑道嗎?)不是這個意思;(車馬費領多少錢?)我記得應該是每月7 萬;(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0

1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2日14時33分42秒,這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應該是我跟林慶昇(就是林秉文);(對話內容說什麼?)我看不出來,我也不曉得為什麼要問他生日;(對話中提到的1101,是林慶昇也就是林秉文太太的生日,你當時真的想不起來為什麼問?)我想不起來;(是不是林秉文交給你什麼東西,要密碼開?)他給我的都是現金一疊一疊的,再怎麼藏,也不需要給我一個保險箱的密碼;(還是林秉文告訴你一個地方,叫你去那個地方拿錢?)那段時間我們一直有在處理錢的問題,有在拿錢,但哪個時間拿多少錢,我現在記不起來;(同上卷第155 頁反面、第156 頁,97年8 月12日15時46分25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應該是我跟施建新;(對話內容說什麼?)就是說有人要找施建新;(對話中提到,叫你不要碰黑的,叫你直接碰白的,請問什麼意思?)那時候的意思應該是事情已經發生,施建新有在找新的資金,我不太確定,可能我當時的意思是找的資金最好是檯面上叫的出來名號的法人或公司行號;(同上卷第157 頁反面,97年8 月13日10時25分18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邱文昌跟我;(對話內容談什麼?)他當時推薦郭玄彬給我們當總經理;(對話中有提到,你有拿資料給邱文昌,你拿什麼資料給邱文昌?)可能是車子過戶的資料;(你是不是拿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資料給邱文昌?)不是,是他要介紹郭玄彬給我,不是我要介紹人給他;(同上卷第159 頁,97年8 月13日15時49分26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施建新;(對話內容談什麼?)應該是施建新要送禮;(對話中提到,叫外圍開始進貨,是什麼意思?)施建新一天到晚在做股票,是他叫外圍的人要買哪支股票;(這句話是不是施建新也有下注簽賭的意思?貨是不是包括賭注?)我不知道下注的方式,我想施建新也不曉得下注的方式,但是施建新炒作股票的事情,業內都知道;…(提示法院勘驗卷四(即卷六)98年10月1 日勘驗筆錄第67-84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5日10時3 分5 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施建新;(對話中你說,現在是我們要想一個方式,讓外面後面或是拿一個東西把這個蓋掉,請問什麼意思?上開卷第73頁)那時候已經開了記者會,有篇雜誌報導施建新,說他什麼都是假的,學歷也是假的,已經影響到米迪亞資金的操作,我以參謀的角色跟他討論,是不是有新的新聞,把這些負面的新聞蓋掉;(同上卷第82頁,你說:你也不能因為說因為他有一筆CASH可能會進來,然後你就先答應,那真的是,施建新回答:就會死人,你後來又說:你就等著我自殺,請問為什麼有CASH進來,你跟施建新就說會死人、要自殺?)這應該是延續剛剛的問題,那時候我們已經事情很亂了,銀行凍我們的錢,我們急著籌錢,施建新說有錢會進來,我跟他講說,如果有錢進來我們就答應的話,會犯以前的錯誤,就是資金的金主有問題;(同上卷第83頁,你說:所以這個不是我們談的,因為那塊本來就不是我們的,請問那塊指的是什麼?)我現在不清楚談的標的是什麼,施建新的錢很多項,我現在不曉得談的時候是在講哪個部分;(同上卷頁,你說:你也明知那一塊跟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們也沒有辦法掌握,那你只是把問題點往後延,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真的會死的很慘,請問是什麼意思?)有可能是那個時候施建新已經在找香港的資金要進來,前後的時間施建新已經開票給股東說要把股份買回來,這意思是不是指香港的資金沒有進來的話,前面的票會跳票,因為這筆金額很大,應該是指這件事;(這句話的中『那一塊』指的是什麼?)可能是指他後面找的香港資金;(這句話中「他到時候沒在做」指的是什麼?)如果香港方面答應我們錢要進來,到時候錢沒有進來,但票已經開出去了,票會全部跳票;(『他』指的是誰?)就是香港的資金;(施建新有向誰借錢?)他跟很多人借錢;(有沒有跟地下錢莊借錢?)據我所知沒有;(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64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4日15時8 分9 秒、15時19分45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應該是我跟林慶昌;(對話內容在說什麼?)急著要碰面;(警察認為這兩通監聽譯文指的是林秉文當天下午命林慶昌等人赴米迪亞公司保護施建新、郭德志與地下錢莊小范談判,事實是否如此?)不是地下錢莊,當天是要談股東股份的事情,我們針對賽亞的負責人陳嘉豪,要去談股份的事,小范是陳嘉豪那邊的人;(你跟施建新跟陳嘉豪談股份的事情,為什麼林秉文要派人去?)因為當初陳嘉豪入股的金額跟施建新認知的金額有很大的落差,該部分有很大的爭議,當初整個的狀況是施建新要把整個股份吃回來,賽亞最主要的股東是施建新以及陳嘉豪,那時候施建新要把所有股東請出去,但是不是以原始入股金額請出去有爭議,林秉文派人去保護施建新;(提示97年度他字第4107號卷二第54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26日16時40分39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曾建銘;(對話內容談什麼?)對話內容是叫曾建銘叫球隊好好打球;(你在對話中還叫曾建銘當天比賽要拿下勝利?)對;(當天是97年8 月26日第225 場例行賽,比賽結果為米迪亞暴龍隊以四比二勝兄弟象隊,是不是這樣?)我沒有記,檢察官說是應該就是;(同上卷第58頁,97年8 月27日18時1 分10秒、18時3 分37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曾建銘;(對話內容在談什麼?)叫謝佳賢好好打球;(對話中你說:今天是聯盟特別的在講,說一定要好好打,所以你是要米迪亞暴龍隊在97年8 月27日,也就是起訴書第六場比賽,一定要贏球,你在對話中的意思是這樣?)對;(同上卷第58頁及59頁,97年8 月27日18時8分27秒,這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一個是我,對方是誰,我現在不知道;(對方是不是隋愛森的手下?)我不知道;(請問對話中你是A還是B?)我應該是A吧;(對話中你說:烤肉,這兩個字指的是什麼意思?)我現在也不太確定,但看譯文的意思應該是有人要對我們的球隊出手;(對話中你說:今天有我們的朋友要去烤肉的嗎,請問什麼意思?)應該是問他說是不是有聽到我們隊上有什麼不當的行為;(你為什麼說我們的朋友?)就是指我們這一隊的意思,因為當時外面傳言很大;(對話中你說:好好烤,這三個字是什麼意思?)應該就是我們球隊就會好好的打;(好好烤指的是米迪亞暴龍隊全力求勝的意思?)對;(對話中對方說:PARTY ,這個英文字指的是什麼意思?)配合前面的意思,就是前一場比賽有人要做手腳,我們勝的隔天那場,他們沒有做成,今天可能他們又要做手腳,所以我們要好好打;(對話中對方說:PARTY 取消,這是什麼意思?)我不知道他講的PARTY 取消是什麼,他也是在形容別人,可能是指我們好好打的話,對方會把做球取消;(對話中提到,他們昨天沒有用好,昨天PARTY 沒有用好,今天又要辦PARTY 了對不對,請問什麼意思?)我不知道,應該是對方問我說,他們昨天沒有成功,今天會不會再做同樣的事,有沒有這個可能;(PARTY 的意思是指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放水球的意思?)我不確定,但應該就是那個意思,球賽就是怪怪的;(PARTY 取消的意思是不是指米迪亞暴龍隊全力求勝,不打放水球?)如果我們全力求勝的話,就沒有辦法打放水球;(烤肉的意思是不是指職棒簽賭下注米迪亞暴龍隊輸球?)不太清楚,應該就是雷同打放水球的意思;(對方說,他們昨天沒有用好,昨天PARTY 沒有用好,今天又要辦PARTY 了對不對,你回答:沒錯,已經確定是這樣子了,你為什麼要這樣回答?)當時我們每天都在傳有人要做我們球隊,如果昨天我們勝了,他們賠錢,他們會希望今天再做手腳,把賠的錢贏回去;(你說:我們就是要好好烤啊,就是像昨天一樣,什麼意思?)就是像昨天一樣好好打,如果打贏了,別人就不能做手腳;(你說:今天有我們的朋友要去烤肉的嗎,你剛才又說:烤肉指的是簽賭下注米迪亞暴龍隊輸球,你為什麼要問別人這句話?)那個時間點已經知道我們公司的股東很複雜,聯盟也跟我們說過,我問對方的意思是問他們知不知道,我們公司相關的人做這個動作;(這通譯文最後你說:因為我怕說萬一有我們的朋友,請問你為什麼要講這句話?)因為那個時候我只能跟曾建銘表達我們隊就好好打全力求勝,但如果中間有我們公司的人去做這種事情,我們一直說要求勝,可能跟他們的意思不太一樣;(你的意思是說,你怕他們簽賭輸球?)那個時候已經知道對方是什麼身分的人,當然會怕,因為我們叫球員好好打,對方輸錢矛頭會指向我們;(對方是什麼身分導致你需要這樣做?)當時所有的媒體報導上,我們已經知道股東裡面有黑道,而且外面也有傳幫派介入我們球隊;【檢察官稱:保留對證人郭德志的反詰問,並聲請再次詰問證人林家慶,待證事實為…、陳建輔、顏志中對證人林家慶施壓,故林家慶審理中證述不具任意性之事實,及該三位球員打放水球之事實。】」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由證人郭德志之證述知悉,其對米迪亞暴龍隊的冠名經過清楚無疑,其後施建新之如何就暴龍隊事務為參與過程綦詳,是認企業投資球隊自以其名冠之,為所當然,且仍屬為該企業受任經營業務者,無疑,非謂僅止於冠名權而已,蓋此仍為企業之極大企業利益之所在,並無疑義;再者,米迪亞暴龍隊每月10日支付球員薪水,而恰巧於11日由林秉文指示匯入款項正逢其時,彰顯該球隊經濟困頓之際,有一筆『甘霖』之注入,且聯絡收取林秉文在喜餅盒交付之金錢,復係由施建新指示而為者,甚明;亦有經過公訴檢察官細緻勾稽郭德志與林慶昌、林慶昇(即林秉文)、施建新間之電話監聽譯文所載,可明白知悉各該假球情資之傳遞過程暨取款過程之難謂與社會常情相合致。另外,關於車號:0000-00 之BMW 自小客車部分,何巧若此予以利用,其後於本案爆發後復謂係買賣之情,難認可採;何況又由邱文昌之鑫總汽車取自林秉文之款項,實難釋疑於萬一?另者,就以上禮盒款項以及該相應之汽車利用過往歷程而言,亦顯與一般社會生活常情,不能說是相符合的。

二十、證人李安熙:「【檢察官:請求與證人曾建銘隔離。】(你是否曾在米迪亞暴龍隊任職?期間為何?)我曾擔任教練,職稱為首席教練,時間從97年1 月1 日到97年12月31日;(你是否認識林秉文?)認識;(你有沒有見過林秉文將錢交給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一次晚上10點多,隊上的另一位投手教練林琨瑋電話說老闆要開會,那時候我是第一次跟老闆見面,老闆就是林秉文,也沒有講到什麼,後來晚一點時投手賴俊男到,在我們聚會的地方,明德樂園附近一個餐廳閒聊,之前賴俊男在嘉義有一場比賽,他是嘉義當地人,嘉義的當地人有幫他加油,老闆拿10萬元給他,說是激勵他勝投的獎金,之前老闆就有答應他如果勝投的話就要給他獎金;...(就你的印象所及,之前老闆就承諾勝投要頒發獎金?)我們在聊天時有講到,老闆之前說勝投要給錢,老闆就給獎金...(你在調查局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當時說的大致上就是這樣;(同上卷第286 頁,你跟檢察官講,施建新是球隊老闆,事實是否如此?)當時我的感覺施建新也是老闆,他曾經到球場關心,集合大家說話;(你說施建新跟林秉文都是球隊的老闆,請問這兩個人是什麼關係?)不知道,那時候我們把練習、比賽的事情做好,如果老闆來鼓勵大家把球打好,我們當教練的,就是感覺他們是球隊的重要人物;(誰跟你說林秉文是球隊老闆?)我們投手教練林琨瑋跟我說,老闆找大家要開會,我見到的是林秉文,他們稱他為林董,我就跟著叫,那時候我感覺他就是老闆;(為什麼林琨瑋跟你說林秉文是老闆,你就相信?)當時沒有想那麼多,我們都是老闆請的員工,他說是老闆,我就認為是;(同上卷第289 頁,你跟檢察官說,郭德志是特助,多多少少有在管球隊的事,因為他是上層的,請問「上層的」是什麼意思?)管理球隊的重量級人物、長官之類的;(郭德志是誰的特助?)施老闆的特助;...沒有,我當教練,不知道這種事情是不是真的,沒有證據的事情我怎麼跟老闆講,我們只能在球隊集合時,跟球員說有球可以打,要好好珍惜;(施建新跟郭德志有沒有跟你說,球員有打放水球,你必須要向老闆報告?)沒有;(施建新、郭德志有沒有跟你說,球員被要求打放水球,你必須跟老闆報告?)沒有;(同上卷第318-319 頁,97年9 月3 日14時8 分51秒,郭德志跟曾建銘的監聽譯文,該監聽譯文內容係你跟曾建銘於97年9 月2 日深夜談話後,曾建銘與郭德志的電話通聯內容,對話中曾建銘說:進來的時候,進來的是賴皮啊,拿整疊整疊鈔票這樣子,有夠黑暗的,請問如果賴俊男跟林秉文拿的是合法的10萬元勝投獎金,為什麼曾建銘跟你談完話後,要跟郭德志講說,賴俊男拿的錢有夠黑暗的?)應該是曾建銘跟郭德志認為這件事情可能是怎麼樣子,…他跟特助郭德志的對話,我不知道他們為什麼這樣講;…職棒的例行賽,每場都是正式的比賽,熱身賽的話是在職棒開打之前,開打之後就是正式比賽,每隊要打120 場,該120 場都是正式比賽…;(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81 頁予證人閱覽;筆錄第2 頁倒數第10行以下,關於筆錄的記載,你提到曾建銘應該是記錯時間,這是不是就是剛才檢察官問你,通聯紀錄提到有拿錢的部分,你針對該部分表示,事後林琨瑋在房間有丟鈔票給你,而不是指…?)不知道,我當時跟曾建銘談話時,可能是跟他吐苦水,不知道球隊該怎麼辦,也可能是提到賴俊男的獎金,之前林秉文答應他如果勝投的話要給他的激勵獎金,從那天回來到宿舍,他的確有給我錢,也是一疊,後來我有還給他,請他轉交給老闆。…(你剛才提到郭德志多多少少有在管球隊的事,因為他是上層的,請問多多少少在管什麼事,請明確具體一一講出?)我不大會講話,他是老闆的特助,特助的權限到什麼地方,我自己的感覺就是老闆讓他全權處理球隊的事情,他們要管什麼事情,我覺得都是理所當然,因為他是老闆的特助,郭德志管什麼事,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到郭德志管什麼事情?)沒有;(剛剛說你跟曾建銘吐苦水,你為什麼敢跟他吐苦水?)他是球隊的管理員,球隊變成這樣子,我說我們要怎麼樣把球隊拉起來;…(剛剛你有看到檢察官提示曾建銘跟郭德志的通訊譯文,曾建銘也跟郭德志吐苦水說:有夠黑暗的,請問你認為曾建銘這麼正派的人為何敢跟郭德志講這樣的話?)我不知道,他們長官自己之間有什麼對話,我無權過問;(剛剛提示的監聽譯文全部的對話,你認為曾建銘跟郭德志談話內容的意義是什麼?)【檢察官異議:要證人猜測。審判長諭知:異議成立,證人毋庸回答。】(在球團中施建新跟郭德志,有沒有直接指揮到你?)沒有;(所以施建新和郭德志這樣層級的人並不會直接找你,如果球員有反應打假球,你要向他們報告,不會有這樣的事情,對嗎?)沒有;(你知道曾建銘是施建新找來當領隊的這件事情?)不知道;(你說施建新有曾經到球場去激勵球員,如何激勵你還記得嗎?)就是一般老闆對球員的談話,我們要贏這場球、一定要好好打類似的話;(有沒有集合球員訓話過?)有,就是球隊戰況不好的時候,比較激動的講話;(有無罵人?)應該沒有;(施建新比較激動的說什麼話?)激勵球員要認真盡力去打球,內容我真的記不起來;(施建新有沒有曾經直接指示或參與球員的調動安排等等?)沒有聽過,這種事情不會到我,因為我不是總教練;……(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被人找打放水球,除了97年9月2 日你跟曾建銘談的之外,你還有沒有跟其他人說這件事情?)沒有;(你為什麼不跟總教練談這件事情?)當時總教練是劉家齊,我當時覺得說,曾建銘是總經理,我覺得應該找領導球隊的人,來說一些話鼓勵球員;(你為什麼不跟領隊講這件事情?)當時球隊總經理是曾建銘,領隊是包澄治,我自己覺得可以找個人聊球隊的事情,我就找曾建銘;(你為什麼隔那麼久,到97年9 月2 日才去找曾建銘?)他是事後才進球隊;…【審判長問:對證人李安熙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我不會接觸到球員,也不實際管理球隊,今天證人剛入庭時,我還認不出來,我連球員都不是很認識,更不用講教練,我們如果對球隊有任何意見,我通常的做法是透過郭德志或曾建銘反應。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如施建新所說,資方不會管球隊的實際運作,證人也明確講,施建新都有去球場激勵球員,甚至有訓話。被告郭德志答:跟施建新所言一樣,我們不會直接接觸球員教練,都是透過管理的人員,如領隊或總經理。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證人於偵查中所稱,郭德志管球隊的事情為臆測之詞,且證人身為教練,於開季時即接觸有疑之情事均未反應,都未被論及背信,被告郭德志與曾建銘於事後積極處理球隊之事,又何來背信之有,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審判長問:證人有無補充?證人李安熙答:他是當事者,時間可能比較清楚,但是我記得是我剛才講的,就是一個勝投的獎金。】? 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28日上午審理筆錄),是就證人李安熙證述可知,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均為重量級屬於管理層人員,自屬處理該等事務之人,要無疑問,此就參與職棒聯盟會議以及各該監聽譯文內涵可悉。

二一、證人曾建銘證述略以:「(你是否曾經在米迪亞暴龍隊任職?)是;(曾經擔任過什麼職務?期間為何?)97年2月開始擔任米迪亞暴龍隊球團總經理,到9 月改任領隊到11月上旬截止;(米迪亞暴龍隊的領隊,職務內容為何?)每個球團的可能不一樣,我們球團是採行所謂的雙首長制,把領隊跟總經理區分,有的球團是同一個人擔任,比如像兄弟隊是常務理事跟領隊都是由洪瑞河擔任,所以沒有總經理,像統一隊林增祥擔任領隊兼總經理,常務理事由林蒼生擔任,米迪亞在我進球團之前,就已經分配好,領隊管理球隊,我擔任總經理,擔任賽亞公司的行政、招商,米迪亞只是冠名;(施建新在米迪亞暴龍隊有負責什麼事情?)施建新擔任球隊的常務理事,如前所述,在中華職棒裡面,常務理事通常由球團的出資者,一般所指的老闆擔任,米迪亞冠名這個球隊,他是股份最大,所以就禮遇他,讓他擔任常務理事,禮遇的意思是,可能很多人出錢,因為米迪亞比較有名,所以由施建新代表擔任;(常務理事會參與球團實際事情的處理嗎?比如說球員的安排?比賽的安排等等事情?)各球團可能不太一樣,但是我們球團沒有;(在你於米迪亞暴龍隊任職期間,該隊曾經有過幾位常務理事?幾位領隊?)一開始的常務理事是施建新,我記得97年8 月底時,我不太確定是不是應會長的要求要更換,所以施建新先遞狀辭職,過程要經過聯盟會議的同意,所以沒有新的常務理事,從頭到尾擔任常務理事的只有施建新,領隊剛開始是張宏暉,5 月左右換成包澄治,我是在9 月接的;(就聯盟而言,聯盟常務理事和各球團領隊有什麼不同?)常務理事的職位大概都是出資者擔任,中信隊是由公司指派,兄弟象隊是由洪瑞河,統一獅隊就是林蒼生,他們都是出資者,興農是楊天發,領隊比較像是企業裡面的CEO ,帶領球隊的所有事務,常務理事比較像是CEO ;(如果常務理事就等於資方,領隊就等於專業經理人,這是不是符合米迪亞暴龍隊當時的現況?)是;(米迪亞暴龍隊在參加聯盟領隊會議時,由誰代表參加?)我們球隊比較特殊,領隊張宏暉接球隊時,他跟我說他口條不好,希望由我代表參加,認為我比較熟悉聯盟的事務,其他球隊都是由領隊參加;(在其他人包括你擔任領隊的時候,也是由你參加?)是,包澄治擔任領隊時,也是由我參加;(施建新有無參加過領隊會議?)沒有;(你知不知道施建新在97年7 月23日有在網站上發表球隊難管的真相這個文章?)知道;(你知道當時為什麼施建新會在公開的網站上發表這樣的文章?)好一陣子球隊很混亂,我覺得他想要表達的是不知道敵人在哪裡,就是不知道敵人是誰,球員、教練、外在的人,誰是我們該整頓的人,網友很多文章的反應,對我們期許很高,因為施建新是一個網路的重度使用者,所以他選擇用那樣的方式陳述他的無奈,他發表文章的時候,我坐在他對面,我知道他發表這個文章;(施建新當時是不是有跟你討論,因為不知道真相為何,所以選擇用這樣的方式?)【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請辯護人修正問題。】(他有無跟你討論?)當天並不是在討論這件事情,是在討論一個活動行銷案,我在談聯盟給我們活動及財務報告資料,施建新就自己選擇PO上網,並沒有跟我討論,他PO上網時,他告訴我說他PO上網;(聯盟後來是不是知道有這篇文章的發表?)應該當天就知道,施建新PO上網後,我跟施建新討論之後覺得不妥,也許不到半小時就撤掉,但是網友已經轉載;(當時為什麼覺得不妥撤掉?)我們整篇文章,後面還有一些財務數據,所以覺得不妥;(是因為有財務數據才撤掉?)應該也是,整篇文章沒有指名誰,怕會造成整個不好的印象,所以就整個撤掉;(聯盟知道這篇文章之後,有沒有跟球團聯絡?)當天晚上聯盟秘書長李文彬就跟我們密集開會;(聯盟有沒有指示或要求球團要如何處理?)討論的結果我們決定在隔天開一個對外的說明會,為了整體聯盟的形象;(你說李文彬秘書長和球團有開會,參加的人有誰?)聯盟就只有秘書長,球團有施建新、我,後來郭德志好像在;(你們開會的地點,是不是在臺北市○○○路○ 段六福皇宮飯店?)是;(在開會當時,李文彬有沒有曾表示,如果沒有證據的話,要對施建新提告或予以處罰,所以要開記者會澄清?)【檢察官異議:誘導。審判長請證人回答。】不太記得,但在隔天的報章雜誌,曾經有報導秘書長有這樣講過,就如律師所言,如果沒有確實證據的話,會對施建新處分,秘書長有鑑於施建新常務理事的身分,沒有說的太嚴重,並說那不是他的權責;(施建新是不是有在97年7 月24日召開記者會?)有,在新莊球場;(這場記者會是不是如你前述,與秘書長開會的結論?)是;(記者會否認有打假球,是不是也是當時開會的內容?)是;(你知不知道聯盟如果對於疑似有涉賭或打假球的球員,處理方式為何?)沒有明文規定,我離開職棒圈很久了,前輩教導我們,如果知道有疑似涉賭的話,就以不適任的方式讓他離隊,第二種方式就是放在釋出名單裡面;(你記得曾經有哪位前輩教導過你?)我們最常請益的是兄弟象隊的洪瑞河,我跟他已經認識20幾年,我跟李文彬也認識20幾年;(聯盟對於前面講的處理球員的方式,是不是也知道?)我不確定聯盟知不知道,但是聯盟總是會有消息,問他們的時候,感覺他們都知道,我不知道他們消息從哪裡來的;(是否表示哪個球員被放到釋出名單,就知道有打假球的事?)我跟李文彬太熟了,我跟他電話討論時,我覺得哪些球員有問題,他都知道,反而是我不知道;(你剛才說,好像有些球員是聯盟知道而你們不知道,聯盟有沒有主動告知球團,哪些球員有打假球的情事,要求處理?)沒有;(聯盟會不會主動對外公布或檢舉涉賭或打假球的球員?)不會,因為球員不是聯盟的資產,球員是球團的資產;(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後來有請蔡榮宗擔任總教練的事?)知道;(經過的情形如何?)大概在97年8 月中上旬,執行長提到球團要做一些大的變革,要求我提出改善計畫,包括所有的事務跟人員,他有詢問要求我轉任領隊的意願,他希望能夠從別的業界裡面找總經理,找更好更大的企業來贊助球隊,希望我轉任領隊,當時我們有建議名單,蔡榮宗是我提的建議,我們請問過洪瑞河,洪瑞河有提供李居明、林百亨,這名單我們在某一個非正式的會議裡面,有跟聯盟先詢問,我記得是向趙守博會長報告,得到聯盟的認可,我們才選用蔡榮宗;(在聘請蔡榮宗擔任總教練的過程中,你有沒有跟蔡榮宗聯繫?)我先打電話詢問他的意願,並向他們球團報告,得到他們球團的同意後,我們才上報聯盟;(當時是否有告訴他,他可以放手做?)當然,我覺得蔡榮宗在棒球圈是一個有質感的教練,我們請他來整頓球隊,所以給他權力放手去做;(這樣的決策方向,施建新是否贊同?)我們都有跟執行長施建新報告,他的反應我不太記得,他就是贊同;(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到球場集合球員訓話的事?)知道,每次我都在;(有幾次?在什麼地方?)他應該到過球場三次,兩次訓話,第一次像瘋子一樣,把球員臭罵一頓,後來我建議他,下次帶紅包來給球員就好,不要罵球員,所以第二次他來,還是在新莊球場,當天球隊贏球,我幫他準備紅包,他發給表現好的球員,第三次來的時候,在天母球場,好像有什麼狀況,我不記得是不是報警,後來他又把球員臭罵一頓,第四次是在新莊球場開記者會的時候,所以總共應該是四次,開完記者會他有鼓勵一下球員,講的比較溫和;(你說第一次施建新訓話像瘋子一樣,臭罵球員,你記得他是怎麼罵?)詳細內容我不太記得,我記得會後有記者詢問,我進進出出,內容我不太記得;(你認不認識陳旻聖?)認識;(你怎麼會認識陳旻聖?)他好像是施建新的朋友,偶爾會陪他到球場,施建新到球場看球那幾次,陳旻聖都有陪他來;(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請陳旻聖查球員是不是有打放水球的事?)不知道,我覺得施建新一開始也不是很信任我,雖然我是他找來的,但是他不太信任我,他找很多偵查員幫他調查,透過他的方式查;(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在天母球場報警抓人的事?)知道,是施建新請我報警的;(當天的經過情形如何?)當天施建新就帶幾個朋友進來,然後就叫我趕快通報,左外野方向有狀況,也叫我聯絡緯來電視要TAKE那個方向,我也有通知緯來針對左外野方向捕捉鏡頭,但沒有告訴緯來是什麼目的,只說警察來的時候,請他們協助照,緯來很有經驗,應該知道什麼目的;(當天有警察到現場來嗎?)有,士林分局到了很多人;(有帶走人嗎?)過程他們沒有讓我參與,到最後結果產生之後,他們才跟我講結果,他們後來跟我說帶走兩個還是三個,結果他們說他們詢問完,覺得他們不是就放走他們,對這樣的結果我們覺得比較無奈,因為我們沒有參與過程,後來我有回報給施建新;(施建新有說什麼嗎?)他當然很生氣,換我被臭罵一頓,就是很不高興說怎麼會這樣,他對那個狀況很不舒服,認為警方為什麼沒有讓我們參與,輕易把我們認為的嫌犯放走;(提示本院卷勘驗卷四(即卷六)98年10月1 日、98年10月2 日勘驗筆錄第103 頁標記一二三通97年8 月26日16時40分39秒、一三三通97年8 月27日17時56分09秒的譯文;這兩通是不是你和郭德志的對話?)是;(在這兩通對話中曾經提到,要好好打拿下勝利,聯盟在關注這場球賽,當時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對話?)我們每天都希望球隊好好打,希望球隊贏,這樣的對話很正常,看起來應該是我跟聯盟秘書長開完會出來,他希望轉達聯盟好好打的意思,第一三三通,可能是郭德志有什麼樣的情資,因為我們常常會接到匿名的信或MAIL,我們常會這樣討論,這應該是很正常的對話,那天是中信假球案宣判,我轉告林琨瑋總教練,要以這個為戒;(同上卷第111 頁第一三三通,標記為「郭」的,他說我不知道是誰呀以下,應該也是證人講的?)這應該也是我說的,是我喘一口氣之後講的;(這句話:左手不要用,為什麼提到這個?什麼意思?)當時外面在傳言我們的左投手有狀況,是指有假球的情況,我們決定就不要用,如果硬要用的話,表示總教練有問題,當時我們不知道敵人是誰,我們的左投手其實很好,但因為有傳言,所以就犧牲一場,都不要讓左投手上場,如果總教練還是堅持讓左投手上的話,就表示教練有問題,當時我們要測試總教練;(在你跟郭德志討論怎麼測試或整頓球隊的過程中,施建新對於這樣的過程,有沒有參與?同不同意?)不會,他是老闆他不會參與,他不會管到那麼細節的問題,他只說要整頓,所以我只跟郭德志討論;(提示法院卷二第150-160 頁聯盟的函及附件;你有沒有看過這樣的函?)有,這函發到球團,收發收完之後,會簽到我這邊,如果趕的話會先傳真;(函中提到:日前媒體及網路上對貴球團有諸多不利之報導及批評,並對貴球團的管理有諸多存疑,球團收到這樣的文,如何處理?)這是聯盟的工作,媒體報導,網友透過網路質疑,我收到之後,口頭向秘書長或會長報告,之後我們才會換教練;(剛才請你看的聯盟的函,會不會到施建新手上?)不會;(在你於職棒球團任職期間,有無聽聞聯盟(各球團)有球員疑似涉賭或打假球的事?)有;(訊息如何得來?)我比較常聽洪瑞河在兄弟象隊處理的情形,其他球團比較少聽說,洪瑞河有講他開除莊宏亮(後改名莊侑霖)、林易增的事情;(你在米迪亞暴龍隊任職期間,有沒有聽到球員向你反應,有人強迫他們打假球?)沒有;(教練有沒有?)好像沒有;(97年7 月24日開記者會,是聯盟要求我們澄清的,還是我們主動召開?)記者會是我們跟聯盟討論的結果,李文彬也到,希望透過記者會的方式對外正式說明,對外否認是聯盟的責任,聯盟當然不會承認我們打假球,我們球團的方式是留給球員一個生路,讓他自己走或是列入交換名單,但大家都不選他,這是各球團的默契,不只是默契,聯盟有個單位叫賽務部,有個通報表格,如果選項上勾A,就是沒有問題,勾B的就是有問題,大家自然就不會選,勾B的名單,我們還是會打電話跟賽務部確認;(當天記者會後,李文彬有無要求怎麼跟記者應對?)太細節的部分我不記得,但聯盟會要求我們否認,這是對大家都好;(依你所述及你在聯盟的經驗,之前趙亞平證述說,如果有問題聯盟就會報警,你有何意見?)我離開聯盟時,聯盟沒有這個機制,如果趙亞平說有就有,我離開聯盟時,職棒還很乾淨;(聯盟是不是曾經要求B選項的方案,釋出陳建輔不得收回?)是;(陳建輔的父母親跟我們談過之後我們要撤回,聯盟是不是不給撤回?)是。」(見本院99年4 月26日上午審理筆錄),是由以上證人曾建銘之交詰問答之證述得悉,施建新在米迪亞暴龍隊負責事情為擔任球隊的常務理事,在中華職棒裡面,常務理事通常由球團出資者,一般所指的老闆擔任,米迪亞冠名這個球隊,他是股份最大,所以就禮遇他,讓他擔任常務理事,禮遇的意思是,可能很多人出錢,因為米迪亞比較有名,所以由施建新代表擔任等,顯見施某為受該等公司而處理米迪亞棒球對事務之人,瞭然無疑,蓋從頭到尾擔任常務理事者僅施建新而已,此由勾稽曾建銘與郭德志之監聽譯文材料內涵所可明辨出來;而投手方面有問題的則指向『左投者』,亦甚明確;至於其後所召開之記者會要僅係說明案件來龍而已,並非為積極之防免作為。

二二、證人曾建銘復證述略以:「【檢察官稱:請求與證人包澄治隔離訊問。審判長請證人包澄治暫退庭。】(你前天到庭作證時說,施建新到球場發紅包給球員,有無用紅包袋?)是我準備的,我的工作就是找贊助商,當天贏球的話,就會針對勝投或表現優秀的球員發給紅包,一千到兩千不等,每場都會先準備,贏的話就會發,輸的話就不發,那是立即的獎賞,各球團一般都會準備;(陳建輔後來為何被球隊放到讓渡名單?是誰要求?)陳建輔當時成績不佳,經過討論完之後,我們覺得也許球員在這個球隊水土不服,就把他釋出,當時釋出的不只他一個,當時他是我們球隊最多敗的投手,是球團討論的結果;(提示法院卷二98年12月24日中華職棒聯盟陳報狀附件四97年7 月18日職棒聯盟公文、附件五97年8 月28日職棒聯盟公文予證人閱覽;你說你有收到這兩份公文,職棒聯盟請你們函覆說明,你們有無回覆中華職棒聯盟?)沒有,我是親赴聯盟說明,應該是跟李文彬說明,針對新聞報導,說明的細節我不太記得;(還有無跟其他人說明?)有一次趙守博會長也在,細節我也不太記得,會長在的話會先聊天,再針對媒體報導的部分說明,會長會要求我們針對不好的地方做改善,聯盟是我們的指導單位,我們會遵照聯盟的要求做改善;(你收到這兩份公文有無跟郭德志或施建新報告有這兩份公文過來?)不太記得,但我記得他們都有一起去見李文彬、趙守博,有好幾次,我不記得哪一次我跟郭德志或施建新一起去;(米迪亞暴龍隊收到附件四的公文,請問米迪亞暴龍隊針對打假球有作任何防護措施嗎?)公文是7 月18日,當時我們就預計要換總教練,因為換總教練是一件大事,所以我們比較謹慎,球員是重要的資產,我們要保護球員,我們也不知道敵人是誰,所以想先從總教練著手整頓;(米迪亞暴龍隊收到附件五的公文,米迪亞暴龍隊針對打假球有作任何防護措施嗎?)當時已經預計更換第二任總教練,已經談妥第三任總教練蔡榮宗,他是9 月初上任,當時的代總教練是李安熙;(米迪亞暴龍隊收到附件四的公文,是施建新在PTT 版爆料之前或之後?)從時間來看應該是爆料之前;(米迪亞暴龍隊收到附件四的公文之前,針對打假球,原來有無任何防護措施或內部控制機制?)球隊是領隊管的,我們互相尊重,所以對球隊的管理我們尊重領隊的決定,我站在建議性的角色提供建議,我接領隊之前,我真的不太清楚,我接領隊是9 月之後,公文附件四之前我真的不清楚,我在球賽開賽之前雖然每場都到,但都是在賽前,我會到休息室跟球員講話,我覺得氣氛不太好,我只能說些勉勵的話;(你有沒有跟前任領隊辦理交接?)沒有所謂正式的交接儀式,就是通知解職,前領隊包澄治很尷尬就不來,我跟他都是電話聯絡,沒有正式的文件,印章也不是我在管的;(是誰指派你接任領隊?)施建新;(你剛接任領隊時,施建新或郭德志有沒有把米迪亞暴龍隊針對打假球的防護措施或內部控制機制,交接或告訴你?)球隊沒有一個專責單位,專門做這種所謂的防護,聯盟有一個單位專門防護,但球隊沒有,所以沒有交代防護措施或控制機制,就是坐下來開會,討論如何防範,沒有特別交接;(你前天到庭作證說,對外否認是聯盟的責任,這句話是聯盟哪個人跟你說的?審判長提示99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第31頁倒數第9 行並告以要旨)我的意思是聯盟負責維持一個大環境的公眾形象,而不是對外否認是聯盟的責任,也許聯盟選擇這樣的方式對外說明;(開記者會之前有無人這樣跟你說?)應該是說,那一個文章是我們球團發出來,那天我們跟聯盟的代表共同討論開會,達成一個共識,席間聯盟也許有建議有問題就放到交換名單,不要隨便爆料,這樣可能對大環境都不好,我們遵照聯盟這樣的指示,所以召開記者會澄清是我們聽到的傳言;(你前天到庭作證說,聯盟要求我們否認,這是對大家都好,請問是聯盟哪一個人跟你說的?審判長提示99年4 月26日審判筆錄第32頁第

2 行,並告以要旨)就是秘書長李文彬;(除李文彬之外,有沒有聯盟其他人這樣要求?)聯盟不會直接指導我們要怎麼講,球團跟聯盟為了好的環境,我們遵照聯盟給我們的建議說沒有,聯盟說照機制走就好,不用特別對外說明;(照機制走就好,這是聯盟哪個人跟你說的?)沒有人特別這樣子講,這是默契,我開過太多的會,我不太記得;(是照什麼機制走?)就是照前面我所說的讓渡機制走;(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318-319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3 日14時8 分51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就是我跟郭德志的對話;(A是誰?B是誰?)A是郭德志,B是我;(對話內容在說什麼?)因為前一天我們在台中比賽,在金典飯店住宿,我跟李安熙代總教練比賽完之後,聊天聊到凌晨四點,他喝了一點酒,我沒有喝,我們聊天的對話,隔天我把這個對話內容轉達給郭德志;...我印象中李安熙說林董拿錢給李安熙,隔天李安熙有拿還給林琨瑋,我覺得很黑暗,我要先解釋一下,我當時認為的林董是我們賽亞公司的負責人林昭明,不是林秉文,我不認識林秉文,我才會覺得很黑暗...,我覺得很黑暗的部分是李安熙拿到林董的錢,因為我沒有拿到錢,在這之前我不知道有聚會這些事;...(剛才提示給你看的聯盟97年7 月18日、97年8 月28日的函,該函的內容你會給施建新看嗎?提示並告以要旨)不會,都是口述而已;(你於暴龍隊任職期間,有沒有看過法院卷二第161-163 頁附件六?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看過;(你知不知道聯盟的安全組有私下做這樣的調查與監控的事實?)知道,但不知道他們會寫書面報告;(聯盟安全組或聯盟有沒有曾經以他們所調查的結果,類似附件六,不是報紙,告知米迪亞暴龍隊是否有球員或教練涉嫌打假球?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我沒有,但不曉得有沒有對其他人,有一次趙會長找我們去開會時,手上拿著一疊卷宗,但沒有給我們看,他說聯盟有很多的報告,是在這兩次發函後我們去見會長時的事,他只是拍著卷宗,但我不曉得是不是情資,我當時很想看,所以有印象;…【被告施建新問:7 月份我們一起去找會長時,我說我們的球隊發現一些球員有問題,我問會長該怎麼辦,要不要報警,當時會長如何回答?證人曾建銘答:有去看會長,也有問會長這些問題,但不記得會長如何回答,當時我跟秘書長進進出出,因為涉及到一些敏感話題的話我們會離開,讓常務理事跟會長談。被告施建新問:8 月底之前你都是公司的總經理,你有聽到任何領隊對球員或公司人員形容我跟郭德志?證人曾建銘答:沒聽張宏暉講過,他很少進辦公室,包澄治有兩三次當著我的面說,施建新跟郭德志是騙子。被告施建新問:包澄治有沒有說我只投資九百萬?證人曾建銘答:有。…】;(提示職棒聯盟陳報狀97年8 月28日附件三予證人閱覽;中華職棒97年7 月15日的會議紀錄記載,你跟郭德志有出席該次會議?)是;(郭德志出席該次會議時,是職棒聯盟的理事?)也不是,郭德志每次都會陪同我去,領隊會議他都會陪同我去,他是職棒聯盟的理事;(郭德志可以出席是因為他是職棒聯盟理事,而不是因為特助身分?)他是施建新的特助,他陪同我去,聯盟也不會拒於外;(你的意思是郭德志是基於施建新常務理事代理人的身分出席嗎?為何郭德志可以出席?)也算是,他是施建新的特助,我尊重他,且事後我也不用轉述給施建新;(該次會議你說,聲明本球團絕對沒有涉賭情事?)有,當天緯來的副總何孝齊要砍轉播權利金,他的手段就是先引述有打假球,世道不好,我們球隊的王傳家漏接一個球,表情還怪怪的,當時我一定要捍衛我們球隊的尊嚴,所以當場說我們沒有打假球;(由今天及前天你作證的應答可以得知,你是一個思考很慎密,邏輯很明確的人,並不會作跳躍或錯落的發言,關於剛剛提示的監聽譯文,你說「有夠黑暗的」這5 個字,…?)我並不是指李安熙拿錢,人講話的時候有慣性,我指的是要拿錢給一個不相干的人,他也還了,我覺得整個狀況很黑暗,我也不是指李安熙拿錢很黑暗,因為他說已經還了,我是指林董為什麼要拿錢給李安熙很黑暗,不是指李安熙收錢;(剛剛檢察官提示關於李安熙的譯文,你為何聽到李安熙講的這些事情,要向郭德志轉達?)因為郭德志是施建新的特助,我們常常會通電話互通有無,我跟他講之後,他自然會跟施建新報告,我就不用再去特別跟施建新報告一次,公司大大小小的事情我都會跟他商討,郭德志是一個我常常討論事情的一個對象;(你希望郭德志因為是特助,自然將這些事情向施建新報告的目的為何?)這樣我就可以省下一道報告的程序;(當時你接領隊時,公司有沒有進行查察的動作?目的為何?)有,那一陣子比較密集,施建新、郭德志跟我,我寫一份改善計畫報告,針對該報告密集開會討論,就是要讓球隊更好,才找蔡榮宗來,他們也尊重我的意見,找蔡榮宗來,釋出一些我建議的人,包括球員及管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第318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電話中提到,那三個左投應該都有問題,我們可能這個禮拜會叫他們下來,請問關於要查這三個左投是從什麼時候開始?)不太記得,一直都有傳聞;(在你接領隊之前是否就有開始查?)有,我們會接到很多的情資,包括電子郵電、信件、網路上看到的,我會跟施建新、郭德志討論,但我們沒有實際管理球隊的權利只能討論,施建新說要成立另一家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承接賽亞的權利,才叫我轉任球隊的領隊,再找一個新的總經理做統合行銷,目的是讓球隊更好,我們覺得賽亞的裡面烏煙瘴氣,才要成立另一家新的公司比較乾淨,有一個新總教練、領隊、新的面貌;(郭德志提到:這次就出局了啊,又說:這都出局啊,郭德志說「出局」,你的理解是什麼?)把他們都開除,新公司不再找他們;(剛剛檢察官問你,聯盟為什麼要讓郭德志出席會議,你知道聯盟讓郭德志出席會議的原因嗎?)因為郭德志的身分就是常務理事的特助,所以出席習以為常,聯盟也會尊重,他出席不足為奇;(剛剛施建新問你,包澄治曾向你說施建新和郭德志是騙子,騙子是什麼意思?)【檢察官異議:與本案無關。審判長請辯護人修正問題。】(剛剛施建新問你,包澄治曾向你說施建新和郭德志是騙子,為何會這麼說?)我心裡知道他可能被騙,我剛進球隊時知道的股權,施建新出了4 、5 千萬,陳嘉豪出了9 百至1 千萬,陳嘉豪卻跟包澄治說相反的說法,包澄治才會跟我說施建新郭德志是騙子;(包澄治這樣說,其目的是什麼?)我不知道;(提示法院勘驗卷四98年10月1 日、98年10月

2 日第103 頁第一二三通譯文予證人閱覽;該通話的經過與目的為何?)我們開除一些人,有些名單要改,我送名單去聯盟,我說要改誰,郭德志說等一下再討論,接下來討論球賽的事情;(郭德志為何要交代你跟球隊說一定要拿下勝投?)他可能是轉達施建新的意思,他打電話來我都會當做是施建新打電話來;(同上卷第110 頁97年8 月27日17時56分9 秒第一三三通,整通對話的經過和目的是什麼?)那時候我們已經預計找新的總教練來,針對我們認為可能的球員做測試,商量怎麼測試的對策;(測試的目的是什麼?)知道誰是有打放水球的球員;(同上卷第

111 頁第二段第8 行你說:到最後他還派他出來就表示他有問題,我覺得這個也可以當作是一種經驗,什麼意思?)8 月底我們進季後賽的機會已經不高,把那場球當作測試,我已經交代林琨瑋不要讓他上,你還讓他上,就表示有問題,即便那場球輸了也沒關係,當做一個經驗,我跟秘書長報告過,也跟郭德志說過,我認為他會轉達給施建新;(決定要這樣測試,從何時開始決定?)這幾天開始,我開始接領隊這幾天,8 月中下旬開始,那時我預計開始接領隊,當時包澄治好像已經離職,我已經接手;(同上卷第112 頁第一三五通97年8 月27日18時03分37秒,郭德志直接跟你說:反正你跟他講的時候,講嚴重一點,只要這場球有問題,就直接點出來,直接開除,你回答:了解,整通電話通話的經過、目的?)可能跟前一通有關,只看這兩通電話不清楚;(同上卷第111 頁第一三四通97年8 月27日18時01分10秒,此為你和郭德志關於阿醜的通話內容,與剛剛提到的第一三五通電話的經過、目的為何?)我講到一半停下來加油,接著前面第一三三通郭德志再打來,把前面沒交代完的事情講完,我們決定測試教練、球員,我聽完之後說了解;(郭德志是否在電話中已經有交代,測試之後有問題,就直接開除?)譯文上看起來有,當時的對話應該也是這樣;(同上卷第114 頁第一三七通97年8 月27日18時12分22秒,這通你和郭德志通話的經過及目的為何?)跟前面差不多沒講完的電話繼續講;(郭德志是不是在電話中有質疑,今天排出來的就是很爛的陣容?你如何回答?)應該是我還沒到球場,他已經先知道那天排出來的陣容,他覺得有問題,叫我去關心一下,我們會商量一些讓球隊更好的策略,那天的情資好像是球隊會有狀況,好像有人跟郭德志通報陣容很爛;(郭德志在球隊中有負責什麼事情嗎?)沒有,他就是每週一我開業務行政會議時,他會代表執行長來參加,他沒有掛職務;(據你所知,郭德志對於球隊的金錢有任何決定使用的權利嗎?)初期球隊的錢一開始參月時,是張宏暉在管,存摺、印章在他那邊,換包澄治之後,存摺印章在包澄治那裡,我接任之後,公司有派專任的兩位會計、財務長呂志強接管,印象中郭德志沒有管錢;(據證人周思齊在法院作證,你曾經跟球員說,因為郭德志被羈押發不出錢,有這回事嗎?)不太記得;(提示法院勘驗卷四98年10月1 日、2 日的勘驗筆錄第114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27日18時12分22秒,你跟郭德志的監聽譯文,對話中你說小劉,小劉是誰?)球隊的大管理劉連輝;(你為什麼叫劉連輝轉告而不是叫總教練轉告?)他在誠泰時期就在,很資深,聯盟有規定只有一軍管理可以擁有在球場電話接聽的權利,因為管理要買便當聯絡事情,我就以管理為聯絡窗口;(管理可以把手機交給球員接聽嗎?)如果有緊急狀況應該可以吧;(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

318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3 日14時8 分51秒,你跟郭德志的監聽譯文,你說,那三個左投應該都有問題,會叫他們下來,是米迪亞暴龍隊哪三個左投有問題?)…、陳建輔、…;(你說…、陳建輔、…有問題,有什麼問題?)…,我說的問題是指健康狀況;(有無包含操守問題?)也許有一點操守的成份在;(你的意思是說…、陳建輔、…的操守有問題,可能有打假球的意思?)不是,有時球員會耍小聰明裝傷,我是告誡他們這個事;(你說,操守指的是球員會耍小聰明裝傷,你前面又說,陳建輔比較健康,對話裡面你為什麼說,昨天跟建輔說,老闆給你最後一次機會,我跟他說你要做人還是做鬼,我們手上都有資料,你自己想清楚,給你一次,人生沒有很多一次機會,你好好打球,旁邊所有的事情你就不要?)因為我的年紀可以當他的爸爸,那是我對他語重心長的告誡,我告誡他好好打球,其他事情都不要管,這是我告誡的方式,會提老闆的意思,是希望他體會到更嚴重的狀況,老闆也關心這件事情;(如果操守你的是球員會耍小聰明裝傷,聽起來是小事情,你為什麼要說,你要做人還是要做鬼?你的意思是不是指打假球?)應該是檢察官誤解,告誡很多,也有可能是指不要打假球,我還是不知道敵人在哪裡,只能一個一個告誡,每個都會告誡;(對話中你說,陳是透過包那邊,這句話是什麼意思?陳是誰?包是誰?)陳我不記得我講誰,包就是指包昌達,就是包澄治;(陳指的是不是姓陳的球員?)我不太記得,也有可能是陳嘉豪;(陳指的是不是陳建輔?)我真的不太記得,整段看起來應該不是陳建輔,可能是陳嘉豪,意思是說後來陳嘉豪是透過包昌達那邊;(陳嘉豪是透過那邊是什麼意思?)包昌達是陳嘉豪介紹的;(對話中你提到,包昌達常常跟球員講話,講什麼話?)【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異議:超出主詰問範圍。審判長請證人毋庸回答。】;(提示法院勘驗卷一98年4 月8 日勘驗筆錄第11頁予證人閱覽;你剛才說,在米迪亞暴龍隊沒有任何職務,請問為何法院勘驗郭德志的名片,名片上有印「米迪亞暴龍隊特別助理」這十個字?)那是公司管理部對他的尊重所印的名片,他有沒有用我不知道;(郭德志名片這麼印,是不是表示在暴龍隊有特別助理的職務?)我們所有的職務以申報到聯盟的申報單為主,申報單沒有這個職務;(你上次作證說,陳建輔的父母跟我們談過後,是否你們不認為陳建輔有打假球?)是;…【所以釋出原因跟打假球不見得有關係?檢察官異議:誘導。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稱撤回。】;(你說是聯盟不給撤回,是誰跟你說的?)李文彬秘書長;(李文彬有沒有說原因?)不太記得;(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

033 號卷A 第318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3 日14時8 分51秒,你跟郭德志的監聽譯文,第318 頁最後一段及第31

9 頁你有提到包哥,包哥在球員前面講話,李安熙在球員前面講話,這是什麼意思?)是說李安熙常常會跟球員說,要珍惜打球的機會,反而是包哥跟林琨瑋叫李安熙不要常常在球員面前講那些;(你的意思是包哥跟林琨瑋跟李安熙說,李安熙不要在球員前面珍惜打球的機會?)是;(他們兩人這樣講的目的是什麼?)不知道;(你跟郭德志這麼說以後,立即就接:那三個左投都有問題,指的難道不是這三個左投的操守有打假球的問題嗎?)我可能是喘一口氣後,接下來分析身體、操守有問題,只是分析;(你剛才說把身體跟操守分開,是不是表示身體跟操守無關?)我剛才提過是綜合分析,這三個左投,可能包括操守、身體狀況綜合在一起講話;(安熙想要直接跟他們突,什麼意思?)就是對抗。教練團之間也有派系,李安熙是首席教練,可能跟總教練排出來的陣容,他有不同意見;(請求提示法院卷二第150 頁97年7 月18日中華職棒聯盟函所附簡報;附件三後面的簡報,你剛講到包括陳建輔、潘忠孝等三位左投手,是不是包括媒體報章以及不相干的人提供給你的意見,所以你就認為這樣?)是;(你有沒有觀察球員打球?),我每場都會看,就算不到球場,每場我都會看;(所以你剛才說陳建輔、…的身體及操守有問題,是不是包括你觀察球員打球的觀察結果得出的綜合判斷?)有,還包括運動防護員專業的報告;(你自己有在米迪亞公司任職嗎?)沒有;(你當時的任職公司為何?)賽亞數位科技;(賽亞的股東你知道嗎?見過嗎?)很多,林昭明我沒有見過,我知道他是負責人,施建新不是,當時是以米迪亞法人,施建新只是代表,林秉文不是股東,我也不認識他。我只知道林昭明、米迪亞是股東,還有一位張吉弘,張宏暉有拿到乾股,有一位蔡翠華,但我沒見過;(一開始檢察官問你聯盟的態度是否認,聯盟有沒有告訴你們不要處理?)聯盟沒有直接這樣講,他們關心我們,叫我們按照釋出的機制走,他們也會說如果有問題就直接開除;(你說在天母球場是你報案,你是自己報案?還是請誰報案?)我是請雇員報案,他是聯盟的工作人員,不是安全組。【審判長問:對證人曾建銘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我們是在七月才成為常務理事,八月就辭職,我爆料後問趙會長,現在怎麼辦,趙會長說,那先不要作,換個人當,我當場跟他說我不要做了,不管是不是常務理事也可以到聯盟去開會,只要是球團的人要求去聯盟開會就可以去開會,理事、常務理事、會員跟管理球隊沒有關係,我辭任之後我還是可以去開會。被告郭德志答:從我跟證人的通聯紀錄,從七月我們知道以後都有積極處理,中午我們就可以知道出賽的陣容,我有訊息都希望他轉述讓球隊好好打球,我沒有任何權利去決定總教練指派球員、球隊的進行。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28日上午審理筆錄),據上本院因認為證人曾建銘證述謂中華職棒97年7 月15日的會議與郭德志身為職棒聯盟理事並係施建新之特別助理而有出席該次會議,足認被告郭德志乃代表米迪亞暴龍隊出席該會,顯然郭德志為處理棒球隊之相關業務為其要務,亦不以實際掛職為其必要,何況被告郭德志之名片上印有「米迪亞暴龍隊特別助理」,此經本院勘驗在卷,同無疑問;並就其本身經驗判斷亦無從拒卸無論,換言之,就此證人之經驗判斷是可以為被告陳建輔之若干負面性評判。況且對於97年8 月28日職棒聯盟函米迪亞球隊之公文業據收悉,然並無對此聯盟要求函覆予以說明回覆,同具證人曾建銘證述明確,由此顯然採取消極性之作為,而採放任之態勢,實無爭議。

二三、證人李文彬證述略以:「(施建新是不是中華職棒聯盟常務理事?)是,在他還沒有辭掉之前;(施建新是代表哪一隊擔任常務理事?)米迪亞暴龍隊;(郭德志是不是中華職棒聯盟的理事?)是;(郭德志是代表哪一隊擔任理事?)米迪亞暴龍隊,每一隊有一些員額的理事;(提示法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陳報狀附件三予證人閱覽;97年7月15日中華職棒的會議記錄,郭德志有出席,郭德志是基於什麼身分出席?)他是代表米迪亞球隊,過去我們稱為領隊會議,但不一定是球隊領隊出席,有時候球隊會派代表出席,基本上都是領隊,領隊有事時會派代表出席;(同上卷陳報狀附件四聯盟在97年7 月18日發函給米迪亞暴龍隊,對於不利於該球隊之報導,請該球隊加強球團的內部管理機制及做必要的改善,請問米迪亞暴龍隊收到以後有沒有任何回應?)詳細不記得,有提及可能會再做內部的整頓改善,但怎麼做沒有詳細說明,是用口頭,是曾建銘跟施建新;(同上卷陳報狀附件五聯盟在97年8 月28日發函給米迪亞暴龍隊,對於不利於該球團的報導及球員於場上有疑問的表現,請該球隊對於球員進行瞭解並儘速處理,米迪亞暴龍隊收到後有無任何回應?)不太記得;(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聯盟這邊登記的常務理事是施建新;(你的意思是說常務理事就是球隊老闆?)球隊是一個職棒公司,公司申請時應該是由老闆或專業經理人;(職棒聯盟的常務理事以及理事,分別負責什麼事情?)常務理事及理事主要是對他們本身球隊負責,聯盟常務理事對於聯盟而言,比較重要的決策要經過常務理事,例如轉播權利金一定要經由常務理事,其他比較事務性的事情,會在領隊會議處理,理事一般只有在每年度的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才會出席,沒有直接參與平常的會議,一般的領隊或總經理都具有理事的身分,球隊都會把他們報備為理事;(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我不知道真正的老闆是誰,但當時我認知的是要找老闆就是找施建新,當時跟聯盟談買球隊,跟會長協商,都是施建新出面,購買球隊時,我們會請球隊提供股東名冊,裡面會有很多股東,會確認米迪亞登記的公司及股東的前科,再交由常務理事討論,第一次要購買的是米迪亞公司,確認完之後,施建新這邊再提出要登記為賽亞,我們有提出問題說為什麼要改為賽亞,他們是說米迪亞在工業局有一個基地台建置計畫的補助金,外界有人說他們拿補助金搞球隊,所以要改為賽亞,賽亞的股東有再審查過,那個時候賽亞的資本不高,比較擔心會不會打了一年之後沒有辦法應付、球隊沒有辦法繼續經營,趙會長有請米迪亞寫個協議,米迪亞保證往後的幾年,一年要負責多少的贊助金;(施建新在PT

T 爆料之後,後來發生什麼事情?)那天網路出來之後,有球隊打電話來反應,因為爆料把其他球隊的財務報表也寫上去,球隊要求聯盟要儘快跟米迪亞聯絡,聯絡之前已經把網路文章撤下來,那天晚上我在球場先用電話跟曾建銘聯絡,了解是否有相關事證,如果是一個球團負責人在網路上爆料,他負有對球團及職棒的責任,不應隨便爆料,如有事證應送交聯盟轉相關單位,當時曾建銘可能跟施建新在一起,電話中講不方便,希望當面講,我就趕到六福皇宮,跟曾建銘、施建新談,郭德志是否在場我不太確定,記憶中好像有,我去的時候只是要了解寫這篇文章的狀況是怎麼樣,那不是開會,只是因為電話中講不清楚,我當面瞭解,施建新提到他當天下午在寫文章,想到又有媒體對球隊有一些批評,兄弟象的洪瑞河提到虧損就不玩,就把文章PO上去,貼上財務報表是想說明球隊經營的困難,我說這樣的情況不是讓我瞭解,而是讓社會大眾瞭解,所以開記者會說明,我沒有要求他們否認打假球,聯盟需要對六個球隊負責,不需要針對任何一個球隊負責,沒有任何依據的處理,聯盟不會接受,所以聯盟不會要求否認;(證人曾建銘作證說,聯盟要求我們否認,這是對大家都好,還說這句話是你跟曾建銘說的,你有何意見?)我剛才特別強調我沒有講這樣的話,一開始我們就強調要去了解寫這篇文章的狀況,當他說明後,我說必須要對社會大眾說明,第二天施建新開記者會時,也是對社會大眾提到,他寫文章的狀況以及球隊經營困難的地方,聯盟也發表聲明稿,如果球團有相關事證,應提出給聯盟轉交檢調單位處理;(你擔任聯盟秘書長多久?)10年;(提示法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98年2 月24日陳報狀第1 、2 頁予證人閱覽;職棒聯盟陳報給法院的陳述,是否實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異議:對立立場告訴人的告訴狀,不應由證人陳述。審判長請檢察官修改問題。】(職棒聯盟是不是有提出這樣的陳報給法院?)是;(陳報狀裡面提到,聯盟認為有進一步正式要求,乃在以97年7 月18日附件四函,並再於附件五函要求說明,但米迪亞均未有具體回覆,也未說明其管理階層曾做何調查及如何適當有效處理,並如何確認其所謂的比賽沒有問題,事實是否如此?)【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異議:此是要求證人表達意見。審判長諭知:職棒聯盟對於米迪亞有無做出說明及處理,證人身為職棒聯盟秘書長,就其見聞的事情做出陳述,請證人回答問題。】施建新有到辦公室做口頭說明,沒有提到具體的,只說會做內部整頓改善,這是我接觸的部分,我記得在八月份時,會長還是有特別再問我,米迪亞這邊有要加強內部整頓改善的進度,就該部分應該有聽他們提過要做公司改組,這是我接觸到的部分;(米迪亞暴龍隊有沒有通知中華職棒聯盟,表示其球員打放水球?)沒有,有一次的狀況有提到讓渡,幾乎一般都是聯盟主動看到報紙報導或傳聞的話,會長就會找施建新過來關心提醒,有時我會直接找施建新提醒要特別注意的狀況,在北京奧運時,施建新有到北京,有跟兄弟的洪瑞河一起去,在飯店的咖啡廳,他有特別請教洪瑞河,球隊裡面有些球員如果有一些狀況的話要怎麼處理,其中比較直接提到對球員這邊有瞭解到一些狀況,其中一個講法是施建新有錄音資料,近期內要對球團內部進行整頓,有提到將要釋出包括陳建輔在內的選手,洪瑞河這邊也有去提醒,整頓的話要循序漸進,依照他整個處理的經驗提醒,那時候我還在北京,施建新先回臺灣,回臺灣之後,趙會長有說他有到辦公室跟趙會長碰面,有提到相關整頓的資訊,我在北京聽到的狀況回來有向會長報告,會長也對米迪亞球團之後的處理表示關切之後的進度;(施建新跟洪瑞河講說,陳建輔要釋出,施建新當時有沒有講為什麼要把陳建輔釋出?)施建新提到有錄音資料,我認為如果有錄音資料事關打球就要趕快處理,如需要應轉交聯盟,但施建新一直沒有交出錄音的資料。之前還有一次,日期我忘了,那一次我在跟施建新談的過程,他說有找徵信社去查球員,有錄音資料,我有跟他提到是不是把錄音資料轉給我,我還連續三天打電話問說資料還沒有傳過來,不知道是不是不方便,我問了幾次就沒有再追,錄音資料後來一直沒有交出來,在九月份時,這個球隊就有提出球員讓渡的情形;(防止米迪亞球員自行或受外力介入打放水球的任務,應該是由誰來負責?)第一線應該是球隊,因為球員是跟球隊簽約,整個球隊是跟球員一直相處,包括比賽的調度,如果對球員有些什麼狀況,球隊應該會最直接感覺知道,也不是說完全是球隊的責任,聯盟有第二線的安全防護組,特別注意球場上的狀況,並在飯店外注意球員夜0生活狀況的掌控,晚上一點要回到飯店,如果違反規定,球隊就對這個球員處罰,聯盟協助球隊在這方面的掌控,聯盟防護組也會針對外面的資訊彙整,如需要提供給球隊,再提供給球隊處理,不是聯盟要把責任擺在後面,球員跟球隊簽約,如果球員有不符合球隊的需求,球隊可以依照合約處理,聯盟要處理球員的話,要有很明確的證據,各球隊處於競爭的狀況,如沒有證據就說某球員有什麼狀況的話,對球隊來說不公平;(你剛才說在聯盟擔任秘書長十年,除了秘書長之外,有沒有其他職務?期間為何?)我是從職棒元年,還沒有開打之前就進聯盟,擔任場務組的組員,接著為場務組的組長,再來是賽務部的主任,再來是副秘書長,接著代理秘書長一年,接著再是秘書長;(在你擔任秘書長十年,職棒聯盟有沒有曾經具體向哪個球隊指出哪位球員因涉及假球要開除?)沒有,聯盟有規定,還沒有被檢調偵辦之前沒有,都是球隊自己處理;(在你擔任秘書長十年間,外界是否對於球員涉嫌打假球有非常多的傳聞?這些資訊有哪些管道?)有,媒體會從傳聞報導,過去幾年有些狀況是球迷會打電話,我們接過球迷打電話說要檢舉,事前就說說當天的比賽輸贏會怎麼樣,但結果不是像球迷所講的,但我們聽到電話還是會要求各單位注意,第二天比賽前的時候,電話又進來,又講說昨天的狀況沒有配合成功,但是今天會做,結果第二天比賽的結果還是沒有像電話所講的那樣,第三天又來了,這是我親自接觸的情況,有一次是我手機簡訊,約在七八年前,手機簡訊說,今天的輸贏會是怎麼樣,特別強調他的內幕預測已經連幾勝,比如說連五勝,第二天簡訊又進來,說預測連六勝,第三天簡訊又說預測連七勝,但結果都不是這樣,這像是簽賭的廣告,不算檢舉,職棒的發展這幾年,傳聞不算少;(這樣的傳聞是否只現於米迪亞暴龍隊?有沒有其他球隊也有這樣的傳聞?)也是會有,沒有六隊,一般都是沒有指名哪個球隊,而是今天比賽的狀況會是怎樣;(剛才檢察官問你,你說就你認知,施建新是老闆,是否就是因為他在聯盟是名稱為常務理事,而且當時有關購買暴龍隊的事是由他出面,由他跟趙會長接洽?)是,我們了解他是米迪亞的執行長;(在球隊之中,以資方就是常務理事,會不會實際管球隊的運作?)應該每個球隊的風格不同,有些球隊可能是授權專業經理人,像統一職棒,統一職棒公司由總經理兼領隊負責球隊的運作,像兄弟的話,除了在今年改由領隊負責外,之前是由兄弟董事負責,看每個球隊的風格;(米迪亞暴龍隊的情形你瞭解嗎?)就我接觸的瞭解,到聯盟開領隊會議的話是由曾建銘與郭德志,事務性的運作,賽務相關的事務處理都是跟曾建銘聯繫,如有球隊傳聞或球隊權益的狀況,就會找施建新;(你剛才說聯盟重要的決策事項要經過常務理事,個別理事有無個別同意權?或是會議制?)聯盟多年來沒有使用表決,有些事情有不同看法時,因認為需要和諧,如轉播權利金等看法會有不同,我只是列席,應該沒有用表決的方式,先協調後產生共識;(你剛才說在北京奧運,你跟施建新、洪瑞河見面,施建新有講到整頓之事,洪瑞河建議循序漸進,他所說的循序漸進是什麼意思?)一個步驟一個步驟來做,整頓是蠻大的事情,沒有特別提到;(當時該話題是施建新主動提出請教?)這是施建新提出來的,當天打得很晚回到飯店,就是飯店咖啡廳;(當天施建新有說要整頓,也有提出陳建輔,你說洪瑞河提醒整頓要循序漸進,當時洪瑞河怎麼說?)沒有講具體的,但是有說該處理就要處理;(你是否知道有球隊對於疑似打假球或涉賭之球員,尚未偵辦前,是以註記A或B釋出的方式處理?)球員是跟球隊簽約,合約中有規定,不適任的球員,包含戰力、生活、紀律各方面,簽約期間球員在球季中的表現,球隊掌控的比較明確的資訊,依據球員的表現處理,如果處理沒有符合合約規定時,沒有明確的理由,曾有球員向聯盟提出仲裁,依據相關事證判定球員勝訴,最近幾年參考讓渡的作法,聯盟也有一定的規則規定,球隊依照他的需求選擇球員,要保護職棒,如果依照合約可以解約的話,就解約,如果球隊認為不要跟球員解約,要釋出就用讓渡的方式,讓渡有兩種方式,在球季中叫讓渡,球季結束後叫釋出,AB名單是指讓渡,那不是黑名單,純粹只是讓渡時填寫的申請表,讓渡時球隊會想要了解,球員讓渡出來是因為守備位置重疊或是生活上的問題,A是表示球隊的需求,B是表示有問題,但沒有特別指出是什麼問題;(生活上的問題是否也包括有傳聞或疑似打假球的情形?)這部分我們會請球隊跟球隊作聯繫,如球隊不需要球員該守備位置,當然不必了解,如要吸收該名球員,會跟前一個球團了解;(如果被以B方式釋出,是否各球團會互相通報?)就該部分,球隊會主動跟球隊聯繫,球隊如不需要球員,就不會聯繫,如需要球員,針對生活管理上有什麼問題會去了解;(在你擔任秘書長期間,有沒有曾經哪個球員是以B方式被讓渡,而被其他球隊錄取?)記憶中沒有,要再查資料;(以A或B方式讓渡的制度,是否為聯盟的規定?還是長久以來的默契?)我剛才提到讓渡的規定是在最近幾年才有,現在沒有辦法確認,在沒有讓渡規定之前,一般球隊如果球員要放出來,有時候球隊會主動找其他球隊看有無需求,球隊彼此之間會有聯繫的機制;(為何會有A、B兩種不同的方式?)補強球員的時候,希望不要帶給其他球隊困擾,當一個球隊不用球員時,其他隊吸收結果發生問題,將來這個球隊釋出球員就沒有人要,這是好意的提醒,是聯盟希望各球團這樣處理,也是各球團的共識;(你剛才說球隊掌控明確的資訊,何謂明確?)球員的狀況球隊最清楚,球隊要釋出球員,但球員自己認為表現不錯,球隊會拿出比賽的數據,可以直接處理,球隊對球員的掌控,包括生活管理,可以依照球隊的管理規章或合約處理,例如兄弟蔡豐安,被釋放解約時,球隊提出說有其他球員跟球隊反應,蔡豐安有找球員配合打假球的情形,球隊不是聽說馬上處理,再詢問其他球員確認,確認有這種情況才依據合約處理;…(就你於聯盟任職所瞭解,米迪亞暴龍隊所能掌握的資訊,足以構成明確的程度?)我沒有辦法認定,這要問米迪亞;(提示法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附件二、附件五函予證人閱覽;附件所附的媒體報導,聯盟有沒有進一步做何查證?)第151 頁的報導部分,我有親自去找施建新,因為場上的表現到底是失誤還是暴投,單憑一場比較難認定,但是報導讓球迷有疑慮,請球團針對教練的調度了解;(施建新當時的反應?)他說會去了解,我們有特別強調不是要干預球隊,媒體的報導或球迷的反應,對球隊是不好的,聯盟基於關心提醒,就第159 頁背面沒有進一步查證;(97年8 月28日函說明二最後提到,本聯盟會請球團人員來進一步調查及說明,當時有如此做嗎?情形如何?)施建新跟曾建銘到聯盟說明過幾次;(你是否知道米迪亞有更換教練為蔡榮宗?)知道;(當時更換總教練時,有無諮詢聯盟意見?或請聯盟推薦適當人員?)曾建銘提到徵詢會長,會長同意那次,我應該不在場,一般球隊更換總教練,不需要聯盟的同意,球隊有自己的考量,是不是是禮貌性的報告,我不知道,一般來說不會徵詢聯盟的意見,聯盟沒有推薦。有一次之前在米迪亞剛要買球隊時,代總教練是孫昭立,到球隊正式接手時,孫昭立變成二軍教練,施建新有提到更換總教練有考慮孫昭立,聯盟關心他們改組調整的狀況,所以我有問過孫昭立,他說有這樣的接觸,後來他到興農擔任教練,所以後來總教練如何找來任用我不清楚;(以你在職棒聯盟二十一年,蔡榮宗的風評、專業、操守如何?)球界對他的評價不錯,在職棒界有總教練要換人時,都會考慮他當代理人;(以你的經驗,請蔡榮宗擔任總教練算不算整頓?)總教練對球隊很重要,職棒界換總教練是很平常的事,算不算整頓,應該由米迪亞評價;(提示法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陳報狀附件六予證人閱覽;(有無看過該勤務日報表?)有;(這是由聯盟哪個單位所製作?)安全防護組;(為何製作?登載內容為何?)安全防護組的職務,會到球場注意球場的動態,也會到球隊住宿的宿舍或飯店,注意夜間的相關動態,如有需要警力支援維護,他們每週會派到球場飯店,就特別狀況做紀錄,並注意每天的賭盤,如有需要會請他們做紀錄;(這是否例行性的工作?)是;(會不會事先通知球團?)不會事先通知球團,聯盟的人在球場或飯店出現的話,球員都知道;(聯盟事後會不會把這樣的報表提供給各球隊?)不會提供,如有涉及某個球隊的狀況時,我們會跟球隊聯繫提醒;(在你擔任秘書長期間,有無因為勤務報表製作認為有問題而通知米迪亞暴龍隊?)我們有針對球員住宿的宿舍,發現有幾輛車子停在那邊,有提醒可能要注意,不知道是不是真正有問題;(就你所知,以聯盟所查到的資料,是否足以構成明確開除或以B方案釋出或報警偵辦?)應該只是提醒球隊加強防範注意,如違反聯盟或球隊規定,要依照規定處罰,一點點名後,兩點球員還在外面,球隊會向球員了解,如是不正當場所例如酒店,球隊才會依合約處理;(就你所知,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有無你跟所說的點名後還在外面或到酒店的情形?)我手上沒有資料,但我記得曾經有過深夜球員還在外面,我們有通知球隊;(既然你說手上沒有資料,是否表示聯盟有資料?如有,為何提告時沒有提出?)上面講的行為只是違反規定,就我所知,逾時回到宿舍第一次是罰一萬元,這是球隊規定可以處理,聯盟有該資料,這些資料只是違規;(提示法院卷二聯盟陳報狀第138-149 頁予證人閱覽;這些書狀的內容要送出去之前,會不會經過你審核?)要;(對於裡面所說的是否只是聯盟希望司法機關查明的部分?)是;(施建新在網路爆料當天,你與施建新、曾建銘在六福皇宮,會面的時間有多久?)確實時間不太記得,約一個多小時;(你剛才說施建新必須對社會大眾說明,所以請他開記者會,你所說的必須對社會大眾說明的事情是什麼?)他上面文章所寫的打假球的事情,當我們看到這樣的文章時,會想知道講的是不是真實的情形,如是真實有沒有相關事證,如有事證就送交聯盟轉檢調單位,如沒有事證就講這樣是不負責任,會造成整個職棒的傷害,第二天聯盟有聲明稿,如有事證,請米迪亞送交聯盟,聯盟將送交檢調,對於施建新僅依傳聞就大為議論造成社會的誤解,趙會長深感遺憾,也呼籲所有與職棒有關人員,對外發表言論應有根據,避免對職棒發展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我這樣講不是要否認,是說有證據應該要提出來,如果沒有事證,不要這樣講;【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當庭提出陳建輔、陳家鴻的讓渡通知表、讓渡撤銷聲請表】(有無看過該文件?)有;當時這兩位球員,其中陳建輔通知讓渡後,米迪亞暴龍隊有聲請撤銷,為何聯盟沒有同意撤銷?)在北京奧運時,施建新特別提到,他有處理陳建輔錄音相關事證,洪瑞河也在場,也跟其他球隊提到,我們向其他球隊提醒有這樣的狀況,如有球隊要沒有問題,但沒有球隊要,又在截止時間前撤回,我們討論評估後不能撤回,也通知米迪亞,並對其他球團補充說明,球隊懷疑陳建輔有問題,但沒有積極證據,生活管理有問題,所以不接受撤回;(在你於職棒聯盟任職期間,職棒聯盟有沒有因為自己查得的事證或各球團提供的事證,而向警調或司法機關舉發打假球的事情要求偵辦?)我們沒有針對球員舉發,有針對球場上可疑人士或拍照、球迷檢舉的向相關單位提出,球隊的權利就是對球員的管理,對外的話要藉由公權力的執行,對球隊裡面我們有曾經在某一個飯店碰到一個女孩子在那邊出入,安全組查出該女子也在已經解散的球隊出入(該球隊非米迪亞),並在球場出入,安全組跟蹤該女子到一個巷子,發現她跟一位男性接觸,當天晚上該女子就沒有再飯店出現,我們拍照提供警方,並提供給球隊特別注意;【被告施建新問:當初黃俊中、莊宏亮、蔡豐安被釋出你知道原因嗎?證人李文彬答:知道。被告施建新問:你知道葉君璋被釋出的真正原因嗎?證人李文彬答:他是戰力外被釋出。被告施建新問:聯盟陳報狀附件六97年4 月4 日比賽的狀況,聯盟會報案嗎?證人李文彬答:我不會立即收到這個訊息,球場看台上看球的球迷很多可能有在賭,我們沒有公權力,不可能聽說就處理,我們只是維護球場秩序的人員,我是事後看到報告才知道有這種情形,以報告上的狀況不會報警。被告施建新問:上面寫的簽賭賠率資訊來源?證人李文彬答:安全組有他們自己的管道,其中管道之一,就像簽賭的人要先清楚賠率,安全組透過他們的管道獲得,如果符合我們的需求,我們不會去管怎麼來的。被告施建新問:該報告在聯盟內部就是呈報交差了事,不會去報案?證人李文彬答:我要求更正施建新的問題,以安全組本身的工作主要是注意球場秩序的維護,球員動態資訊的掌控,報案要叫警察處理的事情是什麼應該要先清楚。被告施建新問:四月底在天母棒球場我們報警抓簽賭的人員,這算不算是特例?證人李文彬答:之後我有聽說,在球場上有出現過的就是警察處理看台上衝突的情形,但由球團報警抓人這是第一次。被告施建新問:剛剛提示的簡報,投手調度有問題,是否兩個禮拜左右劉家齊總教練就被換掉?證人李文彬答:是,我知道有這樣一個調整,但該調整是把總教練跟投手教練對調,就球迷的反應來講,投手的調度是不是總教練或投手教練的問題,球迷的反應是換湯不換藥,我們站在關心的角度,有特別找施建新,雖然有作調整,球迷還是有意見,球隊還是要注意。…被告施建新問:我們是不是有討論野手林鴻遠的表現異常?證人李文彬答:討論的內容時間太久不記得討論球員的事,記得是討論球隊的事。被告施建新問:我們總共換了四個總教練這樣正常嗎?證人李文彬答:我沒有辦法判定,我記憶中其他球隊沒有這麼頻繁。】;(剛才提示的讓渡通知書,第四項:提出讓渡申請之球團有權得在讓渡截止前一個小時以書面撤銷申請,第二項:可以在9 月15日下午2 時前可以撤銷申請,米迪亞總經理曾建銘已經在

9 月15日申請撤銷讓渡,你有沒有准許?)我有收到這個表格,我沒有准許撤銷讓渡;(你有沒有權利不准許?)賽務上的規定,就好像棒球規則,我們有跟每個球隊提到,有條件的釋出及無條件的釋出,讓渡書已經通知其他球隊,就沒有所謂撤銷的權利,聯盟根據這些狀況討論,作這樣的決定,在規定期間之內,球隊可以提出要這個球員,其他球隊依照需要選擇,因為有做特別的註記,我們有請其他球隊跟米迪亞了解,因為特別註記其他球隊都不選這個球員,原來的球隊再撤回申請,有欺騙其他球隊的嫌疑,如果沒有特別註記,其他球隊可能會選該球員,賽務規定由賽務部門認定處理,准予與否的權利在賽務部;(該讓渡通知書,怎麼看得出來有註記A或B?)終止合約無條件釋出不得撤銷,一般釋出允許撤銷,這是通知表,另外有申請表我們再提供,球隊要提出一定要有申請表,陳建輔當時是否用B名單釋出,我要再查一下;(你剛剛陳述施建新、洪瑞河和你三個人在北京,提到施建新有錄音資料,後來施建新有沒有給你錄音資料?)沒有;(後來暴龍隊有沒有因為你拒絕撤銷申請跟你爭論,且派曾建銘、郭德志跟你爭論陳建輔確實沒有涉案,希望申請撤銷釋出?)是電話聯絡,沒有所謂涉案不涉案,過程不是只有一天,幾天了解後,大家沒有去選,事後要撤銷是不允許,他們有電話跟我聯絡要求撤銷,沒有提到是否涉案的問題,提到沒有明確的證據,但又說有合理的懷疑,生活有問題;(曾建銘跟你提到撤銷申請釋出,提出哪些理由?)就是我剛才回答的,沒有明確的事證說陳建輔有不正常的行為;(你也不確定陳建輔有沒有打假球?)不能這樣問我;(你剛剛作證提到,郭德志有參加領隊會議,次數有幾次?)我沒有辦法記得誰參加幾次,都有會議紀錄;(就你所知,郭德志有單獨參加領隊會議的情形嗎?)不確定;(就你所知,郭德志在暴龍隊有擔任任何職務嗎?)就我跟他的接觸,我一直的認知是他是施建新執行長的特助;(就你所知,郭德志平常的業務範圍為何?)不知道;(中職聯盟的理事參加年度大會,主要的任務或義務是什麼?)年度理事大會會針對前一個年度報告,改選常務理事時才會另外有;(就你所知郭德志擔任理事那一年的年度大會,有任何討論關於疑似打假球的議程嗎?)就我的記憶,每個年度的理事會都是報告財務的例行公事,應該沒有打假球的議程;(就你所知,你看到郭德志參加過的領隊會議討論什麼?)郭德志參加過幾次,討論什麼要看會議記錄;(就你所知,郭德志為何會參加領隊會議?米迪亞為何讓郭德志參加領隊會議的原因?)那是球隊公司自己的處理;(體委會有無對職棒聯盟補助?)只有補助的是二軍的比賽,該補助是因為有替代役的球員由職棒代訓,替代役球員的訓練平常就有補助,一年一個人大約二十萬,直接匯給球隊,聯盟這邊有辦二軍的比賽,也補助比賽的費用撥給聯盟;(對於趙亞平於本院作證時所言有何意見?提示並告以要旨)安全組是三個人,一個人是組長,每個禮拜固定是組長跟我開會,也是組長跟我報告,他們也會有專案勤務到飯店,報告主要是針對球員的掌控、球場的秩序,球場主要執行人員是球場的工作人員,負責球場球迷秩序的維護,安全組的確有作這些事;(你有沒有把資料給施建新看?)如果有不會一大疊,接觸那麼多次,我應該是有拿資料,但不會一大疊,如果球員有深夜外出,我只會針對該球隊那個禮拜相關的部分給他看。【審判長問:對證人李文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證人所言蠻貼近事實,但與趙亞平所說有出入,李文彬跟我說林鴻遠有違反宵禁時,我第二天還要求曾建銘全隊不准外出,還被人在網路說我像共產黨,宿舍像是監獄,我都有處理。被告郭德志答:我參加領隊會議不超過三次,我沒有單獨出席過領隊會議,對球團來講,談到轉播分配金是比較大的事,我參與的都是緯來談轉播金的事,公司派我去的。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讓渡時興農有跟我聯絡,問我怎麼回事,我說不清楚,再跟球隊報告,後來就不了了之。】」等語(見本院99年4 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是由證人李文彬證述得知,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均為中華職棒聯盟米迪亞暴龍隊常務理事、理事之職務,並從該球隊之購買均由被告施建新全程處理,因認其為米迪亞暴龍隊處理事務之人,已經無庸置疑,首應確認。且就本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陳報狀附件三被告郭德志參與會議之情可佐,而就會議中有無做出合理之整頓事務方面,並均由被告郭德志、施建新以及證人曾建銘同而為之,顯見3 人之行為共同分而為之【本院認:證人曾建銘亦涉犯刑法背信罪嫌,應由檢察官本於職責處理之,附帶說明】,而常務理事及理事主要對本身球隊負責,聯盟常務理事對於聯盟而言,比較重要的決策要經過常務理事,例如轉播利金一定要經由常務理事,其他比較事務性的事情,會在領隊會議處理,理事一般只有在每年度的理事會及會員大會才會出席,沒有直接參與平常的會議,一般的領隊或總經理都具有理事的身分,球隊都會把他們報備為理事;且經中華職棒聯盟函請該隊為處理,亦未見有何積極作為,是就時程上為縱向觀察,被告郭德志與施建新與證人曾建銘間,顯見係以不作為之方式達到積極行為效果相同之行為,足堪確認。故足認職棒聯盟要被告施建新積極處理其所PO文章之事情為妥適處理,然於施某報料後並未為積極之處理,更且於爆料事件後復有自被告林秉文綁球簽賭集團處獲取鉅額,是被告施建新、郭德志2 人之消極性行為與積極性行為之效果該當,已無疑問;另由證人李文彬之證述,就實際管球隊運作情形,對照被告施建新詰問證人李文彬之情形參互以觀,顯然被告施建新、郭德志是十足的深入該暴龍隊之管理運作面,並非空虛無的之言。

二四、證人呂志強證述略以:「球員我不認識,認識郭德志,但沒有親戚關係;(你在97年間在何公司任職?從事何職務?)我在米迪亞系統科技擔任總經理室特別助理,主要負責財務跟會計方面的工作;(你負責的財務方面有無涉及一家賽亞公司?)我負責的是米迪亞公司的財務,賽亞是米迪亞百分之四十轉投資的公司,是米迪亞的關係人。我沒有負責賽亞的財務;(你有沒有處理過關於賽亞公司有關的金錢事項?)之前沒有參與,自97年6 月開始參與資金的控管,包括發薪水及廠商費用,資金的控管我有參與;(在你印象中有沒有曾經拿過現金去賽亞公司帳戶存的情形?)發薪水及廠商的費用統計完後會有一個總數,賽亞的會計會跟我講要發多少薪水,我再跟施建新或郭德志確認金額,如果賽亞帳戶裡面的金額夠的話就沒有問題,如果不夠的話,郭德志會根據金額以現金補足差額,因為帳戶裡面會有一些轉播的款項以及體委會的補助進來,郭德志交給我差額之後,我直接存到賽亞上海銀行的帳戶,當天會把從賽亞上海商銀的帳戶匯到新光賽亞的帳戶,透過新光銀行發薪水;(這個情形是在什麼時候?)97年6月開始;(在97年7 月底時,有無此情形?)發薪水都是在10號,7 月底不記得有這個事情;(提示鈞院函調之賽亞公司上海銀行之存提紀錄予證人閱覽;8 月11日有幾筆現金存入的經過為何?)就是發薪水,應該在8 月10日就要發薪水,金額準備到8 月11日才完成,存入的金額跟匯款的金額差不多相同,也是為了支付薪水及廠商費用;(現金你是何時及如何取得?)當天由施建新給我的;(你說現金是施建新給你的,那跟你剛才說郭德志拿現金給你有何關係?)8 月10日就要發薪水,8 月11日晚了一天,錢會放在施建新那邊,施建新透過郭德志拿給我,其他時候都是當天郭德志直接給我,8 月比較例外;(你處理賽亞公司金錢的事情是由誰指示?)我是總經理特助,按照職務來講,只有總經理可以叫我處理事情,這也是他叫我去做的;(8 月的實際支出需求是多少?)我記得總額是1300多萬,存入的也是1300多萬,至於細目我不知道;【被告郭德志問:8 月11日現金存入的金額是多少?(審判長提示銀行交易明細並告以要旨)證人呂志強答:應該是一次存,但現在太久不記得了,依明細所載,1300萬元整是我存入的,匯款不是我匯的。被告郭德志問:錢存入到轉存到新光銀行是你執行的?證人呂志強答:是,通常存入的金額跟匯出的金額是一致的,我存入1300多萬,轉入新光1400多萬。被告郭德志問:我與你一起去存錢,是散的還是整捆的錢?證人呂志強答:郭德志只與我一起去一次,就是8 月11日那一次,存入的錢是整捆整捆的,我每次存入都是整捆的,除了有時候會有些尾數外;被告郭德志問:(關於球隊的轉播金以及體委會的補助,是何時進來?)進來的流程我並不清楚,我記得6 月下旬是緯來的錢,約1 千多萬,體委會我只記得只有一次60萬。】……(依你所述,8 月11日以現金存入1300萬,交易明細上為何列成400 萬一筆,450 萬一筆,270 萬一筆,90萬兩筆,一共五筆?審判長提示銀行交易明細提示並告以要旨)正常應該都是我存的,不會有別人存,錢很多可能要算很久,由不同櫃員處理,所以輸入會有不同的時間,看最後一筆的時間,當時還差270 萬,我們還在等,誰送過來的我不記得;(8 月11日轉帳1300萬140 元,這筆轉出是什麼錢?)就是薪水及廠商費用,140 元是手續費;(8 月11日轉出112 萬30元,這是什麼錢?)我不清楚細目,是我匯的;(依你所述,現金存入1300萬,有270 萬是後來才送到銀行,表示你一開始帶1030萬到銀行去存?)應該是,但時間很久,我沒有辦法確認;(這1030萬是從誰的手上拿到你的手上?)施建新拿給郭德志,我是從郭德志的手上取得;(你從郭德志手上取得1030萬時,郭德志有說這錢是從哪裡來的嗎?)沒有,我作財務,不會問這些,這超過我的職權範圍;(你知道這1030萬的錢是從哪裡來的嗎?)不知道,我沒有問;(後來送到銀行的270 萬你知道是從哪裡來的?)我從剛才的細目來看,應該是等這270 萬,應該是賽亞的會計送過來的,這是我的印象;(施建新有告訴你這1030萬及270 萬的錢是從哪裡來的?)沒有,我只負責發薪水及費用,其他的我不會問;認識張宏暉;(你認不認識林秉文?)在我發薪水那段時間我不認識他,之前我見過他一次,但不曉得他是誰,本案發生之後才知道該人是林秉文;(你認不認識林慶昌?)不認識;(你有沒有擔任霆霖公司的董監事?)我沒有聽過這家公司。【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異議:超出主詰問範圍。檢察官稱:另行聲請主詰問,並繼續反詰問。】(你擔任財務方面的主管經歷多久?)】到現在三年半,不同公司,之前在亞全科技一年,後來96年12月到米迪亞;(依你財務主管的經歷,以現金存入銀行1300萬,這個事情有沒有涉及到洗錢?)【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異議:要證人臆測。審判長諭知:請檢察官修正問題。】(依你財務主管的經歷,以現金存入銀行1300萬,這種事情常不常見?)那時候我才做一年半,我現在做了三年多,我認為不常見;(你在亞全公司擔任財務主管時有沒有見過?)亞全是上櫃公司,大部分是匯款或開票;(依你所述以現金存入1300萬不常見,你為什麼沒有詢問施建新或郭德志,不用匯款來做?)施建新是我的老闆,他只是叫我發薪水跟控管,我的立場是協助,我不是主管,這是關係企業的事情,不是我主管的業務,我的認知是完成流程就好,不想去問太多;(提示上海銀行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8 月11日11時39分時有更正一筆90萬現金的存入,後來12時18分又重新存入現金90萬,這是怎麼回事?)我不知道,應該是銀行內部的作業;(這個作業有沒有影響到你們存錢的事情?)應該沒有,我們錢交給銀行,銀行會點,實際發生什麼事情我們在櫃台外面不知道;(請求提示銀行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5日現金存入399 萬8 千元,同一天有四筆匯出,共約394 萬元,這是誰負責處理的?)這應該是廠商的部分,總額是390 幾萬,是我負責存入的,轉帳也是我負責,當場存入當場匯出,這是我的工作;(這筆399 萬8 千元是誰交給你的?)郭德志;(郭德志有沒有告訴你這筆399 萬8 千元,錢是從哪邊來的?)沒有;(這筆錢跟施建新有關嗎?)不知道;(曾巧君?)認識,她是米迪亞的員工;(提示法院勘驗卷一(法院卷三)98年2 月26日下午3 時的勘驗筆錄第4 頁予證人閱覽;法院於該日勘驗霆霖公司登記證、董監名單,發現上面有你跟曾巧君的名字,林慶昌、林秉文告訴法官,張宏暉來找我們合資要開公司,後來公司又沒開,曾巧君、呂志強都是張宏暉找的,事實是否如此?)我完全不知道這件事,張宏暉沒有找我要開公司,也沒有說他要開公司借我的名字,也沒有聽曾巧君說過這件事,這是偽造文書【本院按:此部分,宜由檢察官本於職權核處】;(你在97年6月接手之前,誰在處理賽亞的財務?)張宏暉;(為什麼變成你接手?)我們查過一次帳,施建新跟我說賽亞的帳目有問題,他要我去接手,我查的是公司的費用帳;(查的沒有問題為什麼要換人?)這我不知道;(你有沒有領過賽亞的薪水或車馬費?)沒有,我只是幫忙;(從你接手開始到賽亞結束,是不是每月都入不敷出?)只有門票收入是不夠,六月有一個轉播金1 千多萬比較多外,六七月沒有問題,其餘每個月都不夠;(錢不夠,公司的錢從哪來?)我不知道;(賽亞公司股東繳的股款,到哪裡去了?)賽亞資本額兩千萬,米迪亞投資四成約八百萬,賽亞每月支出一千多萬,棒球是後來才有的;(你是否知道米迪亞曾經答應職棒聯盟,將來賽亞錢不夠的話,米迪亞會負責?)我沒有參與棒球的事情不清楚;(賽亞資本額兩千萬有無收足?)這是我來之前的事情,成立時要驗資,所以一定要收足:(賽亞資本額兩千萬,於驗資後,有無立刻發還給股東?)我不知道那是我來之前的事,我沒有查帳,我查的只是關於棒球的費用,看看有沒有憑據;【(對證人呂志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郭德志答:緯來的錢總共四五千萬,分四次撥放,聯盟告訴我們入帳時間,我們要開發票申請,錢的撥款沒有確定的日子,施建新當初在聯盟要求他總共開了六千萬的廣告贊助金,分次進去兩筆錢加起來已經一億,再加上原始的股金,每月支出約1千多萬,後來因為有股東撤股、借貸,施建新要把股份買回來需要錢,這部分有另外的民事官司,錢是施建新叫我去找誰拿,我就去找誰拿。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辯論時一併表示。】;(施建新或郭德志有沒有把錢暫存在你那裡?)沒有,他交給我錢,我馬上就存入銀行,沒有保管過錢;(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有保管箱?)我知道他有保管箱,但有多大我不知道,應該沒有大到很明顯,裡面有沒有放錢我也不曉得。」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5 日下午審理筆錄),就證人呂志強證述部分,可以確信被告郭德志於97年8 月11日有將一筆數目非小之金額交由證人呂志強一情,為證人呂某暨被告郭德志所是認;且由被告施某或者郭某交付之金錢,其均及時存入銀行作為公司之「公帳」亦屬無疑,而所謂「公帳」者,依據證人證述,亦有為球員薪水以及其他開銷之支付情形,而非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口口聲聲謂為林秉文之股金甚為明確,同無疑問;更由證人呂志強之證述可明確知悉,其係於97年6 月開始處理賽亞上海商銀帳戶匯到新光賽亞的帳戶,透過新光銀行發薪水等情,甚屬明確,且應屬於異常之情狀,亦屬瞭若。

二五、證人陳元甲證述略以:「認識施建新、郭德志、胡仁偉、陳建輔、顏志中;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施建新;(施建新從何時擔任老闆?)開賽就是他;(米迪亞暴龍隊的投手有沒有勝投獎金?金額多少?)有獎金,但金額多少不清楚;(是誰發獎金給米迪亞暴龍隊勝投的投手?)不清楚;(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人?)顏志中、潘忠孝、賴俊男、胡仁偉、陳建輔、我、陳克帆,我是進調查局時才知道這些人;(包澄治在打放水球的角色是什麼?)我知道他是領隊,至於他擔任打放水球的什麼角色,我不清楚;(你知不知道包澄治有主導運作過打放水球?)知道;(你知道的情形為何?)不太清楚,現在已經沒有印象,只知道他是領隊有主導,但是怎麼主導不曉得;(你剛才說認識胡仁偉等五位球員,你又說進調查局才知道這些人,是什麼意思?)我是進調查局之後才知道有那麼多人打放水球,進調查局之前,我只知道我有打放水球,我覺得只要進調查局就有問題;(郭德志與米迪亞暴龍隊的關係?)我只知道他是特助;(你的意思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特助是郭德志?)我們見面的時間次數不多,他進來時有人介紹他是特助,執行長施建新下來應該就是他;(提示審判勘驗卷一98年5 月1 日陳元甲勘驗筆錄予證人閱覽;該次勘驗你跟法官說的話內容實不實在?)是;(筆錄第3 頁法官問:你知道打放水球的球員有幾人,你回答:胡仁偉是二壘游擊手,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都是投手,周思齊、高偉、郭銘仁沒有,請問你的意思是說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有打放水球?)是;(上開筆錄第4 頁倒數第5 行以下,你回答法官說:顏志中是投手,他應該也有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我跟法官說應該有,但我不太清楚,比賽的過程真的看不出來,我認為他有,可能是暴投或丟偏了,這是我自己的判斷;(你在勘驗程序跟法官說,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有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我有這樣講,事實也是這樣;(你剛才說施建新是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你怎麼知道?)剛開始進球隊,第一次吃飯看到他,有人介紹他是執行長;(這次吃飯是不是就是喝春酒那次?)應該是;(你知不知道賽亞科技公司的老闆是誰?)施建新;(你怎麼知道賽亞公司的老闆是施建新?)吃飯的時候有一位長官介紹的,據我所知,米迪亞球隊應該是賽亞,我不太清楚整個公司的運作;(請在仔細回想,長官介紹時,是介紹施建新為米迪亞公司老闆或賽亞公司老闆?)我知道他是老闆、執行長,怎麼介紹的我忘記了;(你在法院勘驗時,提到幾位本國籍球員有打假球,你怎麼會知道這些球員是不是真的打假球?)我剛才說是我的判斷。【檢察官異議:這個問題與施建新無關。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稱:本案涉及有無球員打假球,施建新知情否,故與施建新有關。】這是我的判斷,而且我進調查局時,才知道這些人接受調查;(你是否認為到調查局接受調查的人就是有問題,所以判斷他們有打假球?)是;(剛才檢察官問你,包澄治有無主導打放水球,你回答:知道,情形不太清楚,你怎麼知道包澄治確實有主導打放水球?)我就是知道,但詳細的情形我不太清楚,就是一些動作,跟球員之間的一些互動,我判斷的;(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62 頁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問你,張宏暉既然是你們的領隊,他為何會希望你可以漏接,也可以被三振,你有無想過,你回答:他是說希望我們可以配合公司,我其實很懷疑他的說法,因為公司真的是要我們這樣打假球嗎,還是他自己所說的公司是另外有一批人,當時是否有這樣的問話,以及你是否這樣回答?)是;(你回答:我其實很懷疑他的說法還是他自己所說的公司是另外有一批人,什麼意思?)太久了,我不太清楚,為什麼我這樣說,我也不太記得;(施建新有沒有到過球場集合球員訓話?有為什麼要訓話?訓什麼話?)那場球對兄弟,施建新說他很不喜歡兄弟隊,希望贏球,罵我們一定要贏球,可能之前一直輸兄弟,為什麼都打不贏,也算是激勵,也算是訓話;(施建新在激勵或訓話時,有沒有說其他隊伍也有求勝?)當天是對兄弟,應該不會提到隊伍,暴龍隊對兄弟輸多贏少;(你剛才說郭德志是特助,你有無辦法確定是米迪亞公司的特助?還是賽亞公司的特助?還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特助?)執行長施建新下來就是特助郭德志,我只知道這樣,當時總公司是賽亞,下面是米迪亞育樂行銷;(郭德志在球隊有沒有負責什麼事情?)沒有;(郭德志曾經找過你打放水球嗎?)沒有;【被告顏志中問:除了你的判斷之外,有無其他明確證據,證明我配合打放水球?證人陳元甲答:這是我個人的判斷,因為我在外野中間,可以看全場,不一定算是有打放水球,只是進調查局,才知道除了我之外,還有這麼多人被調查,我之前只知道我自己打放水球。被告胡仁偉問:你怎麼證明我打放水球?證人陳元甲答:這是我的判斷。被告胡仁偉問:依你專業性的判斷,打者要打全壘打、安打,投手要三振對方,容易嗎?證人陳元甲答:不容易。】;(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62 頁予證人閱覽;為何知道施建新是球隊老闆,你回答:球季尚未開始前,球隊喝春酒時,他說他是我們球隊的執行長,他說他將來經營球隊的方向,事實是否如此?)是;(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C 第32頁予證人閱覽;你回答檢察官:97年7月16日第200 場與中信鯨隊例行賽,結果七比十輸給中信鯨隊,賽後我拿到二十萬元,但是賽後被林秉文罵,事實是否如此?)是;(賽後林秉文罵你什麼?)他說叫我們打放水球,為什麼要打那麼多安打;(這場比賽是起訴書編號第五場的比賽,依照證人林秉文的證述,這場比賽不是林秉文主導運作,請你確認,林秉文確實是那場球賽罵你的嗎?這場球賽的二十萬是誰交給你的?)錢是林家慶交給我的,林秉文罵我應該是那場,我記得那場我打得很好;(你有拿二十萬,表示有打放水球,為何你說那場你打得很好?)那場是要我們輸,那天我在練習時狀況很好,我也知道那天要打放水球;(有沒有曾經有人跟你說,施建新不是老闆,不要聽他的?)印象中沒有;(就你在外野綜觀全場之觀察,有沒有那位投手投偏了,但調查局沒有找他去?)不清楚;(你如何確認調查局有找去的人,在球場上真的有投偏?)那是我的判斷,有時投偏,我們一般會認為狀況不好,後來我進調查局,怎麼那麼多人被調查,在比賽時的判斷是狀況怎麼會那麼差;(如果這些投手沒有進調查局被調查,你會認為他們狀況不好還是打放水球?)狀況不好,這是我自己的判斷,為什麼會進調查局,就是打假球,我看那麼多人進調查局也嚇一跳;(誰找你打放水球?)林秉文;(他怎麼跟你介紹自己?怎麼跟你談?)在簽完約之後,林秉文就跟我講這件事情,他說他是董仔,他也是董事長;(你剛說認為老闆是施建新,為何董事長是林秉文?)我想真正的老闆是施建新,林秉文可能是一個股東,董仔只是一個講法;(你說錢是林家慶拿給你的,明天要打放水球,是誰通知你?)林家慶。…;【審判長問:對證人陳元甲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一併表示。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證人所言與被告郭德志無關,且證人就相關公司之架構,均不甚清楚,證人所言特助之身分,與其所稱之打假球無關連。被告郭德志答:如辯護人所言。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5 日下午審理筆錄),因就證人陳元甲本於其棒球之專業證述打假球之球員包括有本案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以及已經緩起訴之陳克帆暨陳元甲,並知悉本案被告包澄治有主導打放水球之情,均已無疑,是足為本判決被告3 人不利之認定;故證人陳元甲以:我想真正的老闆是施建新,林秉文可能是一個股東,董仔只是一個講法等查悉,其乃基於一般之事務性認知,認為米迪亞球隊是賽亞公司的,而施建新是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郭德志為其特助一情,亦據證述完足無瑕,與社會通念亦不違背,蓋唯有球隊相當層次之管理階層方有進入為訓話或激勵之情發生,同可明晰。

二六、證人洪瑞河證述略以:「(你現在的工作?)兄弟象棒球隊的負責人,負責人的主要工作是球隊的經營,曾經在兄弟象隊擔任負責人兼領隊;(現在已經沒有兼領隊?)沒有;(原因為何?)我已經找了一位專業的領隊分擔工作;(你現在完全沒有從事領隊的職務?)沒有;(沒有從事領隊的職務有無其他考量?)沒有;(過去在兄弟象隊擔任領隊主要工作?)管理球隊;(負責人跟領隊從事的工作有何不同?)負責人負責整個公司的經營管理,領隊負責管理球隊,不負責公司的經營;(負責人不負責管理球隊?)也是要兼著看,負責人是整體的;(你是否曾經代理中華職棒聯盟會長?)是,約兩三年的時間,目前的趙會長之前,詳細時間忘了;(你是否知道施建新於97年

7 月23日在PTT 網站上發表一篇名為「球隊難管的真相」之文章?)有聽說;(你是不是知道97年7 月23日當天晚上大概10-12 時許,施建新與李文彬在六福皇宮見面?)不知道;(97年7 月24日下午4 時,施建新有召開記者會對外說明,你是否知道?)聽說;(97年7 月24日中午12時,你是否有與郭德志及曾建銘、施建新三人,到兄弟飯店一起吃中餐?)有;(席間施建新有無向你請教,面對球員打假球的處理方式?)他在網路上用筆名說到打放水球的問題,他來問我發表文章之後引起很大的風波要怎麼處理,我說就開記者會說明;(你是不是有建議施建新,下午的記者會最好不要公開球員打假球,以免損及聯盟的形象?)我不記得了,我跟他說他在網路上用他的小名「小新」說球隊打假球的問題,已經引起風波,要趕快開記者會做一個詳細的說明,因為施建新剛來聯盟,很多事情不了解,我沒有跟他說記者會上如何說,我不記得有沒有說最好不要公開球員打假球,以免損及聯盟的形象;(記者會是你要求施建新開的?)我跟他建議;(在你跟他建議之前,施建新有提到要開記者會的事情?)我不記得,我不知道;(你是否曾經建議施建新,如果有證據顯示球員打假球,私下開除就好?)我不記得;(在北京奧運期間,你有無與施建新、李文彬在北京飯店咖啡廳碰面?)有;(碰面時,施建新有沒有請教你,如果球員有些狀況的時候,應該怎麼處理?)我跟他講要儘快處理,有問題的選手就要放出去;(有沒有說過球隊的整頓要循序漸進?)不記得;(根據李文彬在99年4 月28日的證詞,他提到洪瑞河有提醒球隊的整頓要循序漸進,你對他的證詞有何意見?審判長提示99年4 月28日筆錄之電腦螢幕予證人閱覽並告以要旨)我有跟施建新講說,有問題要趕快處理,不記得有講「循序漸進」;(所謂的趕快處理,是用什麼方式處理?)就是開除,我跟他說的是趕快處理,一般在聯盟所謂的處理,就是把球員釋出,一種是開除、一種是放到釋出名單,看有沒有球團要,有問題的話,各球團再彼此聯絡;(球團釋出球員時,會不會標出A、B?)一種是有問題,一種是沒有問題;(有問題的會標什麼?)詳細的表格我不太清楚;【提示李文彬99年5 月12日所提的表格予證人、檢察官、辯護人、被告施建新閱覽;被告施建新稱:就是這種表格。】這幾年我比較少去聯盟開會,都是特助去,是不是這個表格我也不清楚,但我知道有兩種釋出方式;(你所謂的有問題的釋出方式包括什麼?)打假球、個人品行的問題,私底下大家會通電話,有問題的話才會這樣;(為什麼要用這種方式處理有問題的球員?)為了整個聯盟,以往沒有直接送檢調偵辦,所以用釋出方式,叫大家不要選他,等於封殺;(這是聯盟的明文規定還是默契?)這不是聯盟規定,是默契;其他球隊也是這樣處理;(你記得歷年來兄弟隊有多少球員是這樣處理?)有一些,像蔡豐安、莊宏亮;(在擔任中華職棒聯盟代理會長期間,有無看過所有球團用這種模式處理球員?)時間太久我忘記了,一般的事務是秘書長在處理;(球團私底下處理掉球員時,會不會通報聯盟?)當然會;(球團有關打假球的情資管道有哪些?)大部分是球員跟管理階層檢舉;(球團會主動公布涉賭的球員或報警嗎?)沒有;(為什麼不主動對外公布?是不是一直知道球員打假球而不對外公布?)要保護密報的球員;(球隊如果有人打假球,就用這種方式處理,沒有報過警?)沒有,曾經有不是球隊裡面的選手到兄弟象隊找球員及防護員要打假球,我有跟調查局報備過,調查局有過來偵辦,這件事情後來有送到高雄地檢署;(你有收過聯盟安全組的情資,說有人打假球?)沒有;(提示法院卷二第150頁中華職棒大聯盟函予證人閱覽;兄弟隊有收過類似的函嗎?)我不記得;(同上卷第161 頁中華職棒安全組的報告,兄弟象隊有收過類似的報告嗎?)不記得。【被告施建新問:97年7 月初我爆料之前,我跟你在兄弟飯店吃飯,是不是曾經提到我希望調動我們球隊的人,希望你提供總教練人選的名單?證人洪瑞河答:不記得,我記得是爆料之後跟你吃飯,當時你是問我爆料引起的風波如何處理,爆料之前我不記得。被告施建新問:你記得跟我吃過幾次飯?證人洪瑞河答:我不記得。被告施建新問:爆料前,你是不是曾經向我提到李居明、林百亨、王光輝等總教練人選,我請你幫我詢問他們的意願?證人洪瑞河答:有這件事,但時間不記得。被告施建新問:爆料後有一次我和你及曾建銘一起兄弟飯店吃飯,是不是曾經提到我們調查的結果,兄弟象也有人打假球,你當時很生氣的說:如果有,把名單給我,我要把球隊解散?證人洪瑞河答:我不記得,當時是為了爆料的問題找我,我建議儘快開記者會把事情講清楚。被告施建新問:我記得你跟我說,如果我沒有確實的證據的話,就不能說有人打假球?證人洪瑞河答:當然是有證據才能講。被告施建新問:我是不是有問:如果記者窮追猛打的話怎麼辦,你說:否認到底就好?證人洪瑞河答:不記得,我只記得說你要講清楚說明白。被告施建新問:證人趙亞平之前作證說,聯盟安全組是在你代理會長時成立?證人洪瑞河答:我忘了。被告施建新問:在你印象中,聯盟安全組的任務是什麼?證人洪瑞河答:詳情要問秘書長,因為這是事務性的工作,會長只是一個代表,一切都是秘書長在運作。被告施建新問:所以秘書長是執行者?證人洪瑞河答:是。被告施建新問:去年10月兄弟象隊發生問題,你召開記者會表示,一開始都是選擇相信球員?證人洪瑞河答:一切都需要看證據,不能憑空聽某某人講什麼,我們就相信什麼。】;(你說球員有問題,一種是開除,一種是放到釋出名單,你什麼時候會用開除?什麼時候會放到釋出名單?)確定打假球就開除,放到釋出名單,如戰力不足、個人行為有問題;(有沒有兄弟象的球員直接向你密報有人打假球?)有;(在北京奧運時,你跟施建新見面,施建新有沒有跟你說他掌握什麼資料可以確認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假球?)不太清楚、不記得,只記得他說球員有問題,有提到球員名字,但我現在不記得,畢竟不是我們隊上的;(證人李文彬在法院作證說,在北京奧運你跟施建新見面,施建新跟你說,有掌握錄音資料,可以證明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假球,事實是否如此?)他是說有問題,至於錄音帶的事情我不記得,他說他隊上有一些問題;(施建新是代表哪一個球隊擔任聯盟的常務理事?)米迪亞暴龍隊;(郭德志是代表哪一個球隊擔任聯盟的理事?)這我不清楚,我好像見過他,但我不認識他,這幾年我很少到聯盟;(你說如果確認球員打假球就開除,有時放到釋出名單,這中間的標準何時?)有人檢舉就要調查,我們球團確認之後才處理;(你用什麼方式確認?)問球員;(聯盟會主動要求你們確認有沒有打假球的事情嗎?)球團自己提出來自己要負責;(所以聯盟不會介入?)對,因為選手是球團的財產,聯盟不會介入選手的釋出及開除,除非聯盟掌握到確實的證據,但就兄弟象而言,以往沒有發生過;(2005年時林易增是不是先下放到二軍?)是;(如果把總教練、領隊換掉,算不算很大的整頓?)看球團的考量,有時是戰績,有時是經營管理的問題;(你懷疑或確認球員打假球時,會不會通知聯盟?)如果是開除的話會通知聯盟,如果是懷疑或個人行為,就放在釋出名單有問題那一欄,大家就會注意;(品行問題有無包括打假球?)如果覺得怪怪的但沒有證據可以確認,戰績又不好就釋出;(開除跟釋出你可以全權決定?)對;(如果只是單純接獲密報,是開除還是釋出?)要先調查,如果確定的話要開除;(你是不是記得97年9 月份,我們要把謝佳賢釋出的事情?)不記得;(根據李文彬的書面資料,他提到在陳建輔釋出時,你曾經打電話給聯盟賽務部的組長,提到施建新說這個球員有問題所以釋出,如果讓他轉隊,職棒如何經營下去?提示並告以要旨)我不太記得;(你剛才作證時提到,你去聯盟開會都找特助去,特助是去開什麼會議?)領隊會議;(所以領隊會議不用領隊去,特助也可以代理?)對;(你找特助去,是否知道其他球隊有非領隊去開領隊會議?)有,有的時候是副領隊,有的時候是公司的副理,只要一個球團有一個代表參加就可以。【審判長問:對證人洪瑞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依李文彬99年5 月12日所提的讓渡申請書,陳建輔是可撤銷的釋出,之前李文彬提到的錄音證據,應該是我請的調查員,我們錄下MSN 的通話紀錄,但因為證據不明確,我們沒有辦法對李文彬提出,所以那時候才沒有辦法完成洪先生的要求以A種釋出,我們是職棒的新兵,對運作不清楚,有問題就會問洪先生,時間經過兩年,很多事情證人已經不記得,我很遺憾。我們是按照之前兄弟象處理總教練的模式,處理總教練是大事,不像處理球員或教練這麼單純的事,我們是依照兄弟象的模式,先將總教練下放到二軍,再從二軍釋出,我們也以這個方式處理第一任的總教練劉家齊,第二任的總教練林琨瑋也是這樣處理,我們當時做的不僅僅是對調而已,後來還釋出,釋出劉家齊的時間是6 月24日,以這種方式處理總教練是聯盟的慣例,我這樣做哪有背信。辯護人許隨譯律師答:依照證人所述,球員釋出或開除,是各球團與聯盟的默契,施建新的處理並沒有背信。被告郭德志答:參加的領隊會議,證人都有在場,我參加後面的兩場領隊會議,是討論緯來轉播金的問題,我有在場,證人應該有印象。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依證人之證述,球團係可推派代理人參加領隊會議,故公訴人以被告郭德志參加領隊會議論稱被告有背信與法理不符,且被告並非單獨參加領隊會議,均係與曾建銘一同前往,且該等會議係討論緯來轉播金之問題,而非關球隊管理之事項,被告確無背信犯行可言,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答:沒有意見,再聲請對證人洪瑞河主詰問,待證事實為郭德志涉犯背信之事實。詳如下述】」等語(見本院99年5月12日下午審理筆錄)。依上證人洪瑞河之證述,是在說明被告施建新有以網路公開有關假球案情形,應先說明;雖不可否認其就相關之事務經過,仍有諸多保留未見為完善說明者,此就涉及相應利害關係時常以:不太清楚、不記得為之陳述者,可悉之萬一;然就被告施建新之相應答覆亦可知其處理球隊事務之深入程度,不言可喻,且施建新是代表米迪亞暴龍隊擔任聯盟常務理事,而被告郭德志同有為處理球對事務,如代表球隊參加領隊會議等事,亦屬確實。

二七、證人洪瑞河復證述略以:「(提示法院卷二中華職棒聯盟98年2 月24日陳報狀附件三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15日的職棒聯盟會議,根據會議記錄,你是不是有參加?)應該是有參加,這幾年我不常去參加這個會議,上面有記載,應該就是有參加;(出席人員除了緯來的出席人員外,其他的出席人員是基於什麼身分參加?)原則是領隊,如果領隊沒參加,球團一定要派一位代表;(根據該會議紀錄,曾總經理建銘及郭特助德志是代表哪一個球團參加?)米迪亞;(米迪亞球團當天為何指派曾建銘及郭德志共同出席該會議?)我不知道;(同上開會議記錄,曾建銘總經理代表米迪亞暴龍隊聲明:本球團絕對沒有涉賭情事,事實是否如此?)【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異議;檢察官稱:修正問題,該會議紀錄內容與事實是否相符?】我不太記得這個內容,但聯盟的紀錄應該跟會議內容沒有太大差異;(曾建銘為何在該次會議會如此聲明,你知道嗎?)不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洪瑞河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郭德志答:如前所所述。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證人曾建銘前已於鈞院證稱,當時尚未掌握明確證據,故當然在會議上會聲明該球團並未涉賭,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2日下午審理筆錄),再次,依據證人洪瑞河之證述,以及卷附之97年7 月15日職棒聯盟會議,根據會議記錄足以確認被告郭德志有代表米迪亞暴龍棒球隊參加聯盟球團會議之實跡,易言之,其為處理該事務之人員。

二八、證人黃川井證述略以:「不認識被告施建新、郭德志;(你認不認識被告陳建輔?)見過一次;不認識被告…、胡仁偉、顏志中;(你的綽號?)阿川;(陳建輔的綽號是什麼?)就陳建輔;(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米迪亞的事我不清楚,我今天會來是米迪亞成立那年,我是組頭,有一些組頭聚集在一起買盤,有朋友跟我說有辦法跟陳建輔接觸,朋友轉述說,陳建輔說只有他一個他不要,朋友叫我以生面孔去跟陳建輔接觸,說後面很多人都已經談好OK了,我可以幫忙作場面,所以我跟陳建輔見過一次面;(你跟陳建輔見面那次現場有誰?)3 個人,我、陳建輔跟一個不熟朋友,朋友的名字忘記了,我只是去講一些他們叫我講的話,陳建輔說:如果這樣的話就OK,我就離開了,至於有沒有做我不清楚;(見面的地點?)淡水一家飯店,類似賓館的地方,飯店名稱忘記了,米迪亞成立那年的夏天,我也不太記得是什麼時候;(你跟陳建輔講什麼話?)我跟他說:你一個人做你會怕,後面中繼的球員打者都講好了,不要怕就是做,他堅持他一個人不做,他們就叫我來講;(陳建輔怎麼回答?)他說:如果這樣的話就OK,我就離開了,我也不是綁球的,我不知道他們後面怎麼做;(當時你那個不熟的朋友當場怎麼跟陳建輔說?)他跟陳建輔說:一個人你不敢,他找更多人配合、資源更多;(你這個不熟的朋友到底是誰?)我不記得,是組頭;(是不是蔡政宜?)不是;(你是不是要保護蔡政宜才不敢說出來?)不是,確定不是他,跟他沒有關係,我朋友在講,我認為沒有什麼,只是幫他們一下,我就隨口答應,過幾天他們就叫我走一趟;(你今天到庭作證前,蔡政宜是不是找你談過?)沒有;(蔡政宜在今天之前的幾天,有沒有找你談過作證的事情?)沒有,我們只有在99年4 月9 日我們自己的兄弟象案子碰過面,之後就沒有再聯絡;(99年4 月9 日你跟蔡政宜碰面,他跟你說什麼?)沒有,只是針對我們自己的案子聊一下而已;(你有沒有送錢去給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球員?)沒有;(你跟陳建輔見面那一次,當場有沒有提到打放水球的價錢?)沒有,我們不是在綁球的,價錢不會在我們面前談;(你認不認識余則彬?)認識;(被告陳建輔問:我有沒有答應要打放水球?)那天你說你一個人你不要,我們說找人配合,你說如果那麼多人就OK,後來我就走了,之後怎麼談我不曉得;(你不願透露姓名的朋友跟林秉文有沒有關係?)沒有;(跟吳健保有沒有關係?)沒有;(他們叫陳建輔打假球,有沒有談到價碼?哪一場?)沒有談價碼,也沒有講到是哪一場;(你認不認識包澄治?)不認識;(認不認識包昌達?)不認識;(認不認識陳嘉豪?)不認識;(你認識林秉文嗎?)在社會上見過幾次面,沒有說很熟;【審判長問:對證人黃川井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陳建輔答:我的確跟證人見過面,在我們宿舍轉彎的一個飯店,時間不記得,是一個綽號阿輝的人帶來的,當時阿輝問我要不要吃早餐,我就到他約的地方,阿輝是之前我在好樂迪認識的人,互相留電話,之前阿輝有跟我提過打假球的事,但被我拒絕,當天他說買早餐給我,介紹證人給我認識,講一些有的沒的約三分鐘,我剛睡醒沒有聽得很清楚,證人就離開了,後來阿輝說就這樣,我就說不要,你們自己處理,不要一直找我,我就離開了;審判長問:你知道阿輝跟林秉文什麼關係?被告陳建輔答:我不知道,也沒看過他在林秉文身邊出現過。】;(檢察官聲請再行主詰問證人黃川井;綽號阿輝的人到底是誰?)我不知道,外號都是亂叫的;(你認不認識張宏暉?)米迪亞的事我不熟;被告陳建輔稱:阿輝不是張宏暉;(你認不認識隋愛森?)不認識;【審判長問:對證人黃川井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2日下午審理筆錄),是就證人黃川井證述部分,所及者僅就其與被告陳建輔接觸關於打放水球之場景部分,有所牽涉及是否同意打放水球,然如僅以此依證人之證述,仍難謂被告陳建輔有起訴所指之打放水球之情,惟稽之證人林家慶之證述加以補強,則顯然足為被告陳建輔不利之認定,並無疑義。

二九、證人隋愛森證述略以:「檢察官稱:請求與陳嘉豪、邱文昌隔離訊問。審判長諭知:請證人陳嘉豪、邱文昌暫離庭。】(你認不認識施建新、郭德志?)不認識,看過一兩次;兩個都不認識;(你認不認識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都沒有看過;(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我不知道;(你認不認識林秉文、陳嘉豪、包澄治?)我跟林秉文比較熟,陳嘉豪見過,包澄治不認識;(你跟蔡惠鈞什麼關係?)她是我的私人秘書,認識很多年了;(本件打放水球的公帳是誰在處理?)沒有公帳,林秉文所謂的公帳,是他退還給我入股米迪亞的股款,從3 月到7 月我入股米迪亞,

8 月時林秉文說要全部還我錢,之後我就沒有再接觸了;(退股的錢是林秉文還給你?還是施建新?)林秉文;(施建新有沒有退任何錢給你?)我收到林秉文所退還的股金裡面,有施建新開的支票;(你入股米迪亞多少錢?)

4 千萬;(4 千萬入股哪個單位?)我是拿給林秉文;(你入股的目的?)林秉文跟我說,入股棒球隊每年可以獲利1 千萬,光是轉播權利金就4 千多萬,還有週邊的經濟效益,如門票、公仔;(你是入股米迪亞暴龍隊?)對;(其他股東還有誰?)我認識林秉文,林秉文有介紹過米迪亞的執行長施建新,其他部分我不熟,我是針對林秉文;(你的意思是施建新跟林秉文也是股東?)我是後來才知道;(你知道你退股之前,林秉文跟施建新各入股多少錢?)我不了解;(你知道施建新跟郭德志的關係?)我不太清楚,應該是同事;(你對林秉文說,打假球有公帳,公帳是交給你,你再交給蔡惠鈞處理,有何意見?)他要還我錢是很正常,3 月我就發現門票是零收入,根本沒有人看球,我要他趕快還錢,那不是公帳,是他要退還給我的股金,我跟他說有錢就要匯入我的帳戶,如果是公帳的話,我應該從頭管到尾,但7 月之後我就完全退出,所以那是還我的錢。還我錢之後,林秉文又說公司經營不善、薪水發不出來,又跟我一直借錢;(你什麼時候跟林秉文要求退股?)球季開打四、五場之後,我發現根本沒有門票收入,3 月底左右就要求他還錢;(林秉文什麼時候答應你退股?)4 月初就答應,我的錢是交給他,他要對我負責;(你什麼時候知道林秉文運作球員打放水球?)從頭到尾我都不知道,林秉文只跟我說,他要還我的錢他會負責,叫我不要管公司的任何事,我也只想把4 千萬拿回來就好;(請確認你是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林秉文運作打假球?)林秉文叫我不要管,我覺得有問題,但不想管內情,我沒有過問;(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41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9 日17時52分6 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是我跟林秉文的對話;(你的手機號碼是不是0000000000?)對,之前的號碼;(對話內容說什麼?)我問林秉文,外面的市場一直在瘋米迪亞會輸;(你為什麼問林秉文:有好康的嗎?)因為大家在瘋米迪亞會輸,但我覺得中信的勞力士投得不好,我認為米迪亞會贏球才對,所以問林秉文;(如果你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林秉文運作打假球,為什麼要問林秉文:有好康的嗎?)我從國際賽開始,就打電話問林秉文球賽的對戰數據;(你認不認識一個綽號小樓的人?)不認識;(你認不認識王嘉綸?)不認識;(你知道0000000000這個電話號碼是誰的?)我不了解;(你是不是交給蔡惠鈞兩本其他人名字的銀行帳戶?)沒有錯;(如果如你所述,退股的錢應該是全部合法的,你為什麼不交給蔡惠鈞自己名義的帳戶,而要交給蔡惠鈞其他人名義的帳戶?)我證券交易金額很大,不想跟其他金錢混在一起,我交給蔡惠鈞的是我朋友的帳戶,他同意我使用,也可以培養他的信用,我告訴他有一筆股金要退還,就用那個帳戶;(你是不是交給蔡惠鈞,孫吉貴、黃宣焜的帳戶?)只有孫吉貴的,黃宣焜我不認識;(為什麼蔡惠鈞說黃宣焜的帳戶也是你交給她的?)因為當時孫吉貴說他的帳戶不想借了,因為快結束了,我叫蔡惠鈞幫我找,她找誰的帳戶我不了解;(你為什麼不直接到銀行開新的戶頭交給蔡惠鈞就好?)我每個戶頭都有資金往來,而且林秉文一直跟我借錢,我不想弄得太複雜,所以特定一個帳戶;(你到銀行開一個新的戶頭,一樣可以達到簡化事情的目的,也不用拜託別人,是不是因為你知道林秉文的錢有問題才這樣做?)我經常在國外,如果需要用錢就請蔡惠鈞幫我調度,所以需要一些放在她那邊的帳戶,自己的帳戶則帶在身上;(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99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0日13時6 分33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好像是林秉文的朋友,林慶昇是誰我不了解(檢察官告知:林慶昇就是林秉文之前的名字),我跟林秉文的通話;(對話內容說什麼?)內容我已經不記得,我不知道內容在講什麼;(對話中的禮盒指的是什麼?)我可能忘記了,林秉文的朋友很多,一直跟我要紅包,白帖、紅帖很多;(禮盒指的是不是大筆的金錢?)我不記得;(同上卷第99頁及99頁反面,97年8 月10日13時7 分37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秉文的通話;(對話內容說什麼?)內容所謂的禮盒我真的不記得,但我確實有拿錢給林秉文,都是拿現金給他,他還我都是用匯款,他跟我借錢都是說米迪亞棒球隊經營不善需要週轉;(如果禮盒指的是一般喜餅,為什麼這通對話要說:分成兩大盒?)我真的不曉得為什麼這樣說,內容我真的不記得了,因為講的太模糊了;(你說:分作兩盒好了,因為那一盒太多了,你為什麼這麼說?)我真的忘記了;(同上卷第99頁反面,97年8 月10日13時39分14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忘記了,這跟前面是一起的;(阿松是誰?)應該是林秉文的朋友吧;(這是不是你跟林秉文的對話?)是;(對話內容說什麼?)我真的不清楚,也是講到禮盒;(同上卷第100 頁反面,97年8 月10日18時7 分45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那段時間我跟林秉文的通聯紀錄太多了,一直在談借錢還錢的事情,現在不記得當時是為了哪件事情,他借錢很複雜,還我錢又借走,我希望他整筆還我,他的事情我就不想管了;(你說:一盒大盒、三盒小盒,什麼意思?)當時我跟他密集通話,一直講錢的事情,我真的忘記那是講什麼事情;(可是這四通監聽譯文,都只有提到禮盒、大盒、小盒,並沒有提到錢?)所以我真的忘記內容是什麼,一直在講禮盒;(你有送禮盒給林秉文嗎?)沒有;(林秉文有送禮盒給你嗎?)忘記了;(同上卷第100 頁反面,你說:對啊,很奇怪,現在帳大家都在推,什麼意思?)帳都是我在登記沒錯,錢都是我在收,但我不想記這個帳,我想他整筆還我錢就好,他每筆還我的錢我都要登記,我的會計蔡惠鈞也跟我抱怨,林秉文一直跟她拿錢,說要發薪水,我一直不認為這是一個帳,因為他本來就要還我錢;(如果你認為這不是一個帳,為什麼要在監聽譯文對話中說:現在帳大家都在推?)我不了解為什麼講這句話;(同上卷第108 頁及反面,97年8 月14日17時35分53秒,這是不是你跟林秉文的對話?)是;(對話內容說什麼?)不了解;(對話中的「德」指的是誰?)我不了解;(是不是郭德志?)我不清楚;(同上卷第108 頁反面,97年8 月14日17時39分48秒,這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秉文;(對話內容說什麼?)內容我不了解,應該是我跟他約在蘆洲,林秉文時常請我去喝酒,每天通電話講一些錢的問題;(是不是你跟林秉文、郭德志三個人約見面?)應該不是;(同上卷第108 頁反面及109 頁,這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秉文,內容我不了解;(對話中你說「琨瑋」指的是誰?)琨瑋應該是教練,我在電視上看到米迪亞的教練被換掉;(對話中你說的「豪」是指誰?)我不了解「豪」是什麼意思;(對話中你說:裡面很多人都是兩頭的,什麼意思?)這句話是我講的嗎,【檢察官再次提示卷證予證人閱覽】時間太久了,我不了解為什麼要這樣講;(同上卷第

109 頁,97年8 月14日20時31分32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林秉文;(對話內容說什麼?)當時我跟他通話很頻繁,我真的不知道內容在說什麼;(你說:做一個SAKURA日文,什麼意思?)我真的不了解當時為什麼這樣講,我不知道當天講的內容是什麼,SAKURA是幫忙的意思;(你跟林秉文說:我看你還是叫個人去這樣,做一個SAKURA,你是跟林秉文說叫他去幫誰?)我不了解當時的事情,這只是一個平常的聊天內容;(你接著又說:這樣子比較圓滿,你跟「德」說,這樣子他們比較安心,什麼意思?)當時為什麼要講這樣我忘記了,「德」應該是郭德志吧;(你為什麼這樣跟林秉文說?談什麼事情?)時間太久了,我不知道為什麼要叫他作SAKURA;(97年

7 月23日施建新在PTT 板爆料後發生什麼事情?)施建新爆料就是爆料,我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施建新為什麼去爆料這個事情,施建新決定退錢給林秉文,林秉文有拿錢還我,當時林秉文說球隊已經要賣掉;(爆料後陳嘉豪發生什麼事情?)我不知道;(你交給蔡惠鈞做的帳,你有看過嗎?)我都是隨便看一下,她都是用電話跟我說還剩多少錢;(蔡惠鈞做的帳拿給你看,你有把這個帳拿給其他人看嗎?)蔡惠鈞做的帳就是拿存摺給我看,就是匯進匯出的錢,我只要瞭解林秉文還欠我多少錢就可以了;(你只看存摺怎麼知道林秉文欠你多少錢?)他欠我4 千萬,我只要看存摺的總數就知道,因為只有他跟我借錢;(你有把存摺拿給別人看嗎?)沒有,這就是我用別人存摺的意思;(你說林秉文有介紹過米迪亞執行長施建新,是在什麼時候介紹給你知道?)這件事情是我拿4千萬出來時,問說錢怎麼用,他就介紹施建新給我認識,讓我知道錢確實是拿去買球隊,我不確定施建新是不是記得我;(你剛才說:你是後來才知道施建新是米迪亞暴龍隊的股東,你是什麼時候才知道?如何知道?)林秉文告訴我,我才知道的,時間日期我忘記了,是在球賽開打之後;(施建新有沒有介入你和林秉文之間的資金往來的事情?)完全沒有介入;(就你請蔡惠鈞所處理的帳,有沒有施建新參與其中?)沒有;(你剛才說97年7 月23日施建新爆料後,施建新決定退錢給林秉文,林秉文有拿錢還你,這是否包括你所說的有收到施建新的支票?)是;(你有沒有聽過賽亞公司?)聽過;(你知不知道賽亞公司和米迪亞暴龍隊之間的關係?)不了解;(你請蔡惠鈞處理的帳,是否包括賽亞公司的帳?)沒有;(所以你請蔡惠鈞處理的帳,純粹是你跟林秉文之間往來的帳?)對;(施建新有沒有跟你借錢?)沒有;(施建新個人有沒有欠你錢?)沒有;(你跟郭德志有任何的往來嗎?包括業務、金錢? )沒有任何往來;(你確認剛剛檢察官提示你的譯文中所提到的「德」是郭德志嗎?)我不確定;(你和林秉文之間關於退股的錢算清楚了嗎?)還沒有;(你和他之間如何算?)我在3 月底要求退股,他在3 月底到7 月中間陸陸續續還錢又借錢,到7 月底8 月初才答應還我4 千萬,先還2 千萬,我沒有再管帳的問題;(你剛剛說看過施建新跟郭德志一兩次,你有單獨見過郭德志嗎?)沒有;(所以你看到郭德志時,都是跟施建新在一起?)我跟郭德志不認識,我跟他碰面,一定是我跟林秉文在一起的時候,我碰到施建新是拿錢去的第一天,之後就沒有了;(你和林秉文在一起,單獨見到郭德志嗎?)忘記了;(你認識張廣元嗎?)認識;(你的4 千萬的資金是你自己的?還是也有別人的?)我自己的;(張廣元的綽號是什麼?)廣元哥;(『老的』是誰?)應該就是廣元哥吧;(如果你交代蔡惠鈞管的帳,只是單純林秉文要還的4 千萬元,為什麼林秉文向蔡惠鈞拿錢?)因為林秉文都會先問我,我叫他去找蔡惠鈞;(林秉文怎麼問你?)我不了解,他都說球隊經營不善、要發薪水、要發獎金,公司裡面沒有錢,要跟我借錢;(你剛剛提到林秉文說球隊要賣掉,錢也要退回來,整個經過你清楚嗎?)我不清楚;(你跟邱文昌、陳嘉豪有沒有金錢往來?)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0頁反面;林秉文於調查局作證時說,除找施建新投資外,還找隋愛森投資,隋愛森的錢是張廣元的,對他所言有何意見?)我跟張廣元一直有金錢往來,但4 千萬是我的,我並沒有因為這件事情跟他借錢;(為什麼林秉文會有資訊認為錢是張廣元的?)我不想讓林秉文知道錢是我個人出的,所以我跟他說錢是借來的;(審判長提示同上卷A 第106 頁;施建新於調查局時說,部落格爆料之後,隋愛森、陳嘉豪表示要退股,他開七張票交給郭德志,郭德志交給林秉文?)退股的部分是林秉文跟我談的,我沒有跟其他人接觸,林秉文去跟對方談的時候我也不在場,支票也是林秉文直接交給我的;(你一開始說有入股球隊,當時入股是以何方式?)林秉文說我錢投資在他那邊,每年可以固定拿多少錢,整個獲利有1 千萬以上,本人是加入在林秉文身上,他以什麼方式投資我不了解;(林秉文認識張廣元嗎?)有點熟,沒有任何金錢上的往來;(本案發生前你認識邱文昌、陳嘉豪嗎?)都不認識。【審判長問:對證人隋愛森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我見過證人但不知道他叫什麼名字,我記得當時我要收回股權,我叫特助郭德志去聯絡股東把股權收回來,叫他去約股東,我見過一次證人,之前沒有印象,我手上沒有賽亞股東名冊,所以我也不知道有多少股東;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如被告施建新所言。被告郭德志答:之前林秉文在介紹股東時,我見過證人一次,以及施建新請我聯絡股東收回股份時見過一次,其餘時間沒有見過,林秉文在七月0生了一個兒子,當時我有一個禮盒,其他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如被告郭德志所言。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循據證人隋愛森之證述觀察,其有入股米迪亞暴龍隊,林秉文亦有介紹過米迪亞的執行長施建新等,也確認被告林秉文之為簽賭綁球員以及其『私人秘書』蔡惠鈞之為處理相關金錢來往之歷程明確;又經檢察官細緻之就其與被告林秉文之監聽譯文逐一為勾稽結果,得悉被告郭德志有自被告林秉文處輾轉取得一筆金額龐大之款項,且該款項亦經證人林慶昌證述合致,惟隋某就相關爭點亦採不知道或不記得或時間太久之方式為之,然此一金額何以以喜餅盒之方式攜帶前往,啟人疑竇!更且提及被告郭德志之際,則陳述以不清楚,顯然係在迴護被告郭德志有收取該『禮盒』之過往,可以被明白認定的。

三十、證人陳嘉豪證述略以:「認識施建新、郭德志、不認識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人?)不知道;(你認不認識綽號小范的人?)我認識好幾個叫小范的人,不知道檢察官指的是哪一位;(施建新97年7 月23日在PTT 板爆料以後,之後發生什麼事情?)施建新他們有來說球隊要賣掉,我同意,施建新跟郭德志兩個人直接找我談;(爆料之前你有沒有入股?)有;(爆料之前你入股多少錢?)過很久了,詳細的數字要回去看資料,賽亞公司本來是我的,後來要買球隊,很多股東,我變成占股只有一點點,應該是幾百萬,因為本來有籃球,後來加入棒球,股權有點亂;(其他股東有哪些人?)我知道的有施建新,後來看報紙才知道有其他股東;(你知道施建新入股多少錢?)詳細不是很清楚;(爆料之前你知道的股東只有你跟施建新?)我知道施建新的股東有林秉文,但他們之間什麼關係我不曉得;(你為什麼說施建新的股東有林秉文?)施建新跟我講的;(爆料之後,你是不是有被誰毆打?)沒有;(你是不是被林秉文毆打?)沒有;(你是不是基於幫派不想讓檢調或警方介入,所以即使被另外一個幫派毆打也不願意講出來?)不是;(後來你入股的股份有無退股?誰退給你的?)有,是施建新,但並沒有將全部的金額退給我;(退股的金額你跟施建新要求多少錢?)當初賽亞公司賣給他們,我花了好幾千萬,帳有點複雜,用賽亞買球隊,我占一點點股份,賣的時候,我希望以前在賽亞公司的錢也一起拿回來,約3 、4 千萬,賽亞經營2 、3年,我占百分之60股份,詳細的金額我忘記了,約3 、4千萬,後來施建新開票給我,過了一張跳兩張;(施建新退股的錢你拿到多少錢?)1 千萬;(你只有入股幾百萬,為什麼跟施建新開口要3 、4 千萬?)我是賣公司,我公司有價值,我賣給他之後,以前的錢也要算;(你的綽號叫什麼?)人家都叫我小豪;(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

3 號卷A 第44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29日15時53分38秒,這是林秉文跟某人當面見面的對話,因為林秉文誤按手機的撥話鍵,而導致林秉文當面跟他人見面的對話被錄下來,林秉文說:小豪抓到了,被打得快死掉,在那邊抖了很久,請問這是指哪件事情?)我不知道,我不知道他為什麼要這樣講;(林秉文打的小豪是誰?)不知道;(你跟施建新要3 、4 千萬,林秉文怎麼跟你說?)林秉文沒有跟我說,這不關他的事,他沒有跟我說3 、4 千萬的事;(林秉文有沒有跟你說,你要3 、4 千萬太過份?)他沒有直接跟我說,也沒有透過別人跟我這樣表示;(你跟施建新要3 、4 千萬,有沒有找小范幫你要?)沒有;(有沒有找其他人幫你跟施建新要?)沒有,這是我自己的錢,為什麼要找別人幫我要,我都是直接跟施建新談,這是我退股的錢,當初我是股東,我賣掉股份就要退我錢;(你說只有領到1 千萬,其他跳票,跳票部分有沒有跟施建新要?)我的家人跟律師有聲請跳票金額的支付,後來我也沒有問;(跳票金額有多少?)2 、3 千萬,要回去查一下;(2 、3 千萬的金額很大,你沒有覺得不高興嗎?)有啊,所以有聲請法院的支付,我都是請律師處理,但好像都沒有下文;…(你剛才說,施建新有講林秉文是他的股東,還是這個球隊有別的股東叫林秉文?當時他是怎麼講?)我忘記了,但是我知道有林秉文這個股東;(你剛才所說,爆料前你知道施建新的股東有林秉文,是施建新跟你說的,但就剛才你的回答,你並不確定也不知道詳情?)我知道我的賽亞公司股東裡面有林秉文是從施建新那邊知道的,我不知道他是公司的股東,還是他私人的股東;(施建新在PTT 板爆料後,你有沒有曾經跟林秉文或其他股東討論退股的事?)我沒有跟林秉文討論,我是跟施建新接洽,他說要賣球隊,我賣球隊的條件就是退我錢;(當時施建新有沒有跟你提到把你的股份買過來?)好像有;(施建新說要把你的股份買過來,是不是等於你要把球隊部分賣出來?)對;(單就球隊的投資,施建新付你的1 千萬是不是足夠你的出資?)在我的認知,球隊就是公司,球隊是用公司買的,拆開來的的話我不知道怎麼回答;(因為米迪亞暴龍隊另外出資的錢有沒有超過1千萬?)沒有;(在你成為米迪亞暴龍隊股東期間,施建新有沒有管賽亞公司的帳?)我不知道,賽亞分很多時期,一直到他們要買我才退出,在經營賽格威電動車時,賽亞是我在管,後來增資買入籃球隊還是我在管,但是買入棒球隊之後,我就沒有再管,電動車的本業,因為政府法令所以停頓,所以賽亞就等於籃球隊及棒球隊;(買棒球隊之後有關賽亞的帳是誰在管?)我不知道,我成為小股東之後,就沒有在管;(你還記得你賣賽亞的時間?)施建新過我第一張票之前,詳細的時間要回去看;(施建新在PTT 爆料之後,你是不是有跟他說:你這樣搞我不玩了,就是要退出的意思?)沒有;(你剛剛說認識郭德志,認識是什麼意思?)他是米迪亞施建新的特助,我們在業務常常要接觸,從電動車時代就這樣;(關於要談退股的事情,郭德志有沒有代表施建新跟你談過?)應該有一起談過,這件事情從爆料後談過好幾次,包括業務上的往來,他也都有來公司;(本件情況是不是你向施建新開口要

3 、4 千萬,只兌現1 千萬,你心生不滿,找人向施建新施壓要債,林秉文出面認為你太過份只出資幾百萬,竟然跟施建新要3 、4 千萬,替施建新、郭德志出頭,甚至把你抓來痛打一頓,你剛才基於道上不讓檢調警方介入的慣例,所以才否認?)不是;(你認知的事情是怎樣?)如我剛才所講的,我是賣股份,我不是跟施建新要3 、4 千萬,我從一開始經營賽格威電動車,也是施建新去投資的,中間因為政府的法令又加上棒球隊、籃球隊,我花了很多時間金錢,要買棒球隊時需要有一家公司,我是賽亞公司的負責人,所以等於我賣公司,我認為我投入的錢要拿回來;(你跟郭德志之間,有任何投資金錢上的往來關係?)沒有;(所以就你的認知,會有檢察官所謂的「本件情況是不是你向施建新開口要3 、4 千萬,只兌現1 千萬,你心生不滿,找人向施建新施壓要債,林秉文出面認為你太過份只出資幾百萬,竟然跟施建新要3 、4 千萬,替施建新、郭德志出頭,甚至把你抓來痛打一頓」的事情?)沒有。【審判長問:對證人陳嘉豪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證人說林秉文是股東這件事情,因為二月時我們同一時間被告知錯誤的訊息,當時我還不知道有林秉文或陳老師這個人,不可能告訴陳嘉豪這個名字;有關買賣股權部分,我跟陳嘉豪在士林地院還有買賣股權的民事糾紛,但買賣並沒有完成,民事部分已經判決確定,只是單純的民事糾紛。我跟林秉文買股份,他問我陳嘉豪要多少錢,我只告訴他陳嘉豪要多少錢,沒有談到別的,林秉文跟陳嘉豪有什麼糾紛我不知道。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同被告所言。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同被告所言。…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由以上證人陳嘉豪之證述,其知悉關於施建新於97年7 月23日在PTT 板爆料情形,以及其與林秉文、施建新間之資金牽連關係,其帳有點複雜,用賽亞買球隊等,其間所具之經營管理之事務牽扯,換言之,被告郭德志與施建新間,關於為他人處理事務之法律上性質部分,已經可以說明出來。

三一、證人邱文昌證述略以:「【檢察官稱:以下詰問只跟被告施建新、郭德志有關。】不認識施建新;(你有沒有見過施建新?)看過、不認識;(認識郭德志?)認識,認識林秉文鑫總車行的老闆是我;(97年間你有沒有在鑫總車行看過林秉文交付什麼東西給郭德志?)沒有;(郭玄彬是誰推薦的?)我;(你為什麼要推薦郭玄彬?)他是一家上市公司衛展的董事長,後來下來沒事,有一天郭德志要辦一台車,由我代辦,該車是林秉文的、有分期,委託我辦過戶,我才認識郭德志,有一天他們說欠總經理,是業務方面的,當時郭玄彬剛好從衛展退下來,我介紹他們自己談,沒幾天就出事了,所以郭玄彬對我很不諒解;(你推薦郭玄彬,除上述理由,有無其他理由?)沒有;(林秉文的車子有分期,可不可以提前償還?)可以,但需要支付未清償款三至十趴的違約金,各銀行不一定;(林秉文車子的未清償款有多少?)我不知道,差兩三個月,時間就到了;(你使用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57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3日10時25分18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不知道跟誰對話,當時郭玄彬還沒有到公司,郭德志跟郭玄彬他們有先見面,談要去上班的事,郭玄彬沒有馬上答應,郭玄彬說要清楚資料才決定能否答應,因為要拿資料,郭玄彬叫我打電話給郭德志;(對話中提到的「表」是什麼表?)郭玄彬叫郭德志畫的公司組織表,確實是什麼我不清楚;(對話中的『文書』指的是什麼?)就是這些資料;(為什麼郭德志要跟你講這些事情?)他沒有跟我講,是我打電話給郭德志,叫他準備資料給郭玄彬;(為什麼對話中郭德志要跟你說:我會跟你分析一下人事資料,如果分析的對象是郭玄彬,為什麼郭德志要這麼說?)郭玄彬一直不想要,是郭德志叫我拜託他,郭玄彬是瑞軒的董事,他想把廣告貼在米迪亞的帽子上;(你對米迪亞暴龍隊的人事有興趣嗎?)沒有;(依你所述,你對米迪亞暴龍隊的人事沒有興趣,為什麼郭德志跟你說:我會跟你分析一下人事的部分?)郭玄彬一直不想去,我也跟郭德志說,郭玄彬只要上班半年幫忙;(依你所述,是郭玄彬對米迪亞暴龍隊的人事有興趣,為什麼郭德志不說,我會跟郭玄彬分析一下人事的部分?)誰要跟誰分析我聽不懂;(你對於本案認罪?)我認罪,…(提示法院勘驗卷一98年3 月13日下午3 時的勘驗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法官說的話實不實在?)是;(同上卷98年3 月19日下午3 時整勘驗筆錄,你跟法官說的話實不實在?)是;(同上卷98年3 月25日下午3 時整勘驗筆錄,你跟法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98年3 月25日下午3 時的勘驗,你跟法官承認涉及匯款資料的賭金,根據檢察官的計算,金額高達2 億6731萬6750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98年3 月19日下午3 時整的勘驗,你跟法官承認匯款資料涉及的賭金,金額合計高達8012萬9608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事實,但這跟本案無關;(提示法院勘驗卷四本院卷六的扣押物品及法院歷次紀錄一覽表第31-3

3 頁予證人閱覽;98年3 月13日下午3 時整的勘驗,及上開提示的勘驗卷四,你跟法官講的匯款資料涉及賭金的部分,合計1325萬965 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以上三次勘驗涉及賭金的小計,總計高達3 億6069萬7323元,請問是什麼樣的賭金?)是澳門威尼斯人的賭金,但其實不是賭金,我是澳門公司在臺灣的中間人,介紹人去那邊賭博賺佣金,支付賭客的食宿,賭客壓一些錢在我們這裡,我們之後再還給賭客,是客人到澳門賭場的錢,跟臺灣的職棒簽賭無關;(你是總會計?)是,威尼斯人在臺灣的總會計;(同上卷98年3 月13日下午3 時整勘驗筆錄第1-2 頁,你跟法官說,你是澳門金沙集團的總會計,你剛才為什麼說是威尼斯人的總會計?)那是同一家公司;(根據剛才提示給你看的三次勘驗筆錄,郭玄彬匯款87萬7513元給你,還有你匯給郭玄彬145 萬6751元,你匯給郭玄彬105 萬6035元,你又匯給郭玄彬106 萬3675元,再匯給郭玄彬64萬5702元,共五筆匯款,你說是賭金,是什麼樣的賭金?)他匯給我,應該是他在澳門有輸,我匯給他的應該是他跟朋友去澳門賭退佣的錢,我會退洗碼百分之一的錢給他;(你說你匯給郭玄彬是洗碼百分之一的錢?)有可能,他在澳門也有股份,我只是總會計,不是股東;(你跟法官說,郭玄彬是澳門金沙集團的股東,事實是否如此?)對;(金沙集團是美國公司,為什麼你說郭玄彬是股東?)他不是金沙集團的股東,只是承租賭場一個廳的股東;(你當在臺灣的總會計有什麼好處?)沒有好處,只是雞婆而已,我沒有拿到半毛錢,我只不過蓋章而已,我們公司裡面有一個小姐多3 萬元的薪水;(誰委託你擔任臺灣的總會計?)黃振峰;(他們在澳門租的廳賭博,使用什麼貨幣?)港幣;(你剛才說看過施建新但不認識他,你有沒有跟施建新說過你跟郭玄彬在澳門賭場的事?)沒有;(就你所知,施建新有沒有和郭玄彬或你,就澳門賭場的事情有參與?)沒有;(你剛才說郭玄彬是衛展公司的董事長?)對,當時他剛退職;(你是否知道一家衛道公司?)跟衛展是同一家公司,後來改名;(剛才檢察官提示的賭金,與本案有無相關?)絕對沒有相關;(你向郭德志推薦郭玄彬時,有無提到郭玄彬在澳門賭場的背景?)沒有;(你怎麼跟施建新及郭德志介紹郭玄彬這個人?)郭德志先跟我提出他需要有業務能力的人,我問他要做什麼,他說要找電視廣告,剛好郭玄彬喜歡球類,我就建議他找郭玄彬,我沒有跟施建新接觸過。【審判長問:對證人邱文昌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我沒有跟證人邱文昌接觸過,我知道郭玄彬是交大電信所畢業,我是要找有辦法拉廣告的人,郭玄彬是上市公司的董事,可以幫忙拉瑞軒的廣告,一年5 百萬,後來郭玄彬也有帶我們去拉廣告,我完全不知道他在澳門賭場的事,如果知道的話不會讓他當總經理。被告郭德志答:證人介紹郭玄彬時,他是三家上市公司的董事,而且跟媒體很熟,我們處理緯來轉播金時,他認識緯來的董事,我不知道他在澳門的事,是法院勘驗時,我看到匯款單上寫郭代被詢問時才知道,檢察官以為是我,後來才知道是郭玄彬。(你之前在準備程序承認檢察官起訴的賭博罪,你現在作證說:沒有賭臺棒,是不是要維護施建新跟郭德志,才講說勘驗筆錄裡面的賭金都跟臺棒賭博無關?)我在勘驗時都已經講清楚計算方式,百分之一點多,都是退佣的方式,本案我認罪,只要求快一點。【審判長問:對於證人邱文昌上開所言有何意見?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上午審理筆錄),由證人邱文昌之證述,可知其係汽車行之老闆,林秉文相應之一輛BMW 車輛有由被告郭德志之為使用之情事,於事件爆發後美其名謂為要購買,然實情應非若此;並就其與郭玄彬間之鉅額資金之進出台灣地區與澳門地區,此部分其與黃振峰或郭玄彬間究竟是否有涉犯台灣地區與澳門地區條例相關之禁制性規定,非本案本院得以審判之範圍,茲附帶提及用供處理。

三二、證人林家慶證述略以:「(提示證人林家慶於99年5 月4日提出法院的書面陳述予檢辯雙方閱覽;本件你上次到法院作證,請問有無受到任何來自被告的壓力?)壓力是我自己給自己的壓力,開庭後回去,因為我在庭上所言,球員覺得不是很高興,就是賴俊男跟陳建輔;開庭前沒有受到任何來自被告的壓力;(上次開庭後賴俊男、陳建輔跟你說什麼?)他們隔著距離說,我都害他們之類的,陳建輔說他本來就沒有拿,幹嘛說不清楚…;(你上次到法院作證,在走道或廁所有沒有碰到任何被告跟你說任何話?)有說到話,在後面廁所,在庭被告都有碰到,胡仁偉…意思叫我說他們沒有拿;(除胡仁偉…,還有其他被告跟你講話?)顏志中也有,他說什麼我忘記了,除胡仁偉、…顏志中外,其他被告在廁所沒有跟我講話;(提示證人林家慶99年3 月24日、99年3 月29日審理時之證述予證人閱覽;這兩次審理筆錄你跟法官講的話,關於胡仁偉…部分,你有沒有因為胡仁偉、…在廁所裡面跟你關切或施壓而需要修正?檢察官告以上開筆錄要旨)胡仁偉說錢不要放在身上要用再拿,後來又退還給林秉文,胡仁偉先收下,但金額現在不確定,是林秉文把錢交給胡仁偉,我有在場看到,現場還有陳元甲、陳克帆,好像是當場還是隔天,不是退是寄放在林秉文那邊,好像是當場寄放,因為我確定我在場,我知道是寄放,那筆錢是要給他,他有說不想放在身上要用再拿,他有這樣說;(林秉文上次作證說,給胡仁偉的20萬,是到見面地點的路上交給你,再由你轉交給胡仁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可能他自己也忘記了,那天我們約在鋼琴酒吧,在小房間把錢交給他,這些小細節我忘了,但他真的有收下錢再寄放,當時陳元甲、陳克帆也在房間裡;…(提示99年5 月4 日林家慶的書面陳述予證人閱覽;你跟法官所為的書面陳述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66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包澄治找哪些米迪亞暴龍隊的本國籍球員打放水球?)這個我不清楚,要問林家宏比較清楚,我跟包澄治見面比較少,他有沒有跟我講,我忘記了;(你自己是否確實知道包澄治有沒有利用球員打放水球?)知道;(如何知道?)那時候換包澄治當領隊,我問林秉文,包澄治知不知情,林秉文說包澄治交代什麼事情就要做,我要補充,當時我下二軍要交接有哪些打放水球的球員給林家宏,我交接…陳建輔給林家宏;………;(你是不是因為99年3 月29日作證完之後,跟…、陳建輔在法庭外有發生不愉快,才更正上次的證詞?)不是,我只想要把事情交代清楚。【被告胡仁偉問:我為什麼會跟你去鋼琴酒吧?證人林家慶答:在台北忠孝東路的鋼琴酒吧,在巷子裡面,那一場放水有過,他們想要喝酒。被告胡仁偉問:當場有誰去喝酒?證人林家慶答:我記得陳元甲、陳克帆、胡仁偉、林秉文,王湯傑也有去。被告胡仁偉問:你說林秉文有拿10萬給我,是怎麼拿給我?證人林家慶答:在一個小房間裡面。被告胡仁偉問:你說陳元甲、陳克帆有看到,又說在小房間、又說他們在唱歌,他們到底有沒有看到?證人林家慶答:那一次潘忠孝沒有去,我沒有辦法確定陳元甲、陳克帆他們有沒有看到。被告胡仁偉問:我是怎麼對你施壓?證人林家慶答:你沒有對我施壓。】;(99年5 月4 日你的書信內容實在?)實在;(書信內容說陳建輔沒有收月薪10萬打放水球,是否實在?)實在;(提示法院卷98年

2 月17日林秉文準備書狀第4 頁予證人閱覽;林秉文於書狀稱,從未直接間接交付打放水球的酬金給陳建輔,你為何於上次審理筆錄說,你不確定有沒有給陳建輔錢?)我記得球員配合的話會給錢,但陳建輔沒有收,只說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你何時下二軍?)5 、6 月份,工作交接給林家宏;(工作交接給林家宏之後,你有無再處理一軍打放水球的事?)我還是會通知,不是完全交接給林家宏、是部分,林家宏在一軍才可以在球場聯絡;(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321 頁予證人閱覽審判長提示該卷頁予證人閱覽;你在倒數第7 行說,顏志中、陳建輔、賴俊男三名球員,是林家宏負責通知打放水球的訊息,我不用再去管賴俊男及陳建輔,是否實在?)實在;(既然交給林家宏處理,你於99年5 月4 日書信中又稱知道陳建輔打放水球?)林秉文有交代我,信號要給陳建輔知道;(陳建輔有無同意?)他說是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他有沒有明確同意?)有,他說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同上卷10月21日筆錄第243 頁中間,檢察官問:陳建輔有無收錢打假球,你說:我有問他要不要打假球,但態度不明,他沒有明確表示要不要,你所言是否實在?)他的態度不明確,但最後有說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你於99年

5 月4 日的信函說,潘忠孝後期已無配合意願,後期是指什麼時候?)當時我在二軍,我每次要把信號給他們的時候,他都會有點表示說不想打,所以我自己認為他沒有配合意願,因為打放水球要看信號,我要跟他說信號,他表示不想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林家慶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不實在,我有跟證人一起去唱歌,跟很多人一起去,不是去酒店,我沒有收他的錢。被告陳建輔答:不實在,我沒有收錢,也沒有說會配合公司。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同被告所言,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由證人林家慶於先前作證後所發生之餘波情形對照其先前之證述,以及證人即被告林秉文之證述,足為被告顏志中、胡仁偉等不利之認定,當無疑問;另就被告陳建輔部分,亦證述其只說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且與林家宏交接時亦把陳建輔交接予林家宏,由林家宏負責通知打放水球之訊息,並由林秉文交代林家慶信號要給陳建輔知道,陳建輔則表示『公司的意思』他會配合等情均屬明確,因此,綜合判斷證人林家慶與林秉文之證述互為勾稽觀察之,此部份之證言是對被告陳建輔為屬不利,可以肯定的。

三三、證人林秉文又證述略以:「…(你到米迪亞暴龍隊的宿舍,把哪些球員找到房間談打放水球的事?)幾乎一軍的球員我都見過面,包括本國籍及外國籍,但外國籍不是在宿舍,我並沒有脅迫他們,不配合我也就沒有跟他們聯絡,例如郭銘仁、周思齊、李明進,他們不配合,我就不會再聯繫,還有一些不配合的球員我現在記不起名字,在庭的球員都是有配合的,有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你上次在法院作證,說要給胡仁偉的20萬元,你是交給林家慶,但林家慶證稱,這20萬元是你直接交給胡仁偉,事實是什麼?)我在半路上要去鋼琴酒吧,在大安路上,我已經把錢確實交給林家慶,後來我有叫胡仁偉一起到小包廂聊天,我叫林家慶把20萬拿過來,我直接交給胡仁偉,是林家慶記錯了,是我親手交給胡仁偉,錢是我在路上先交給林家慶,後來到小包廂我叫他拿出來,由我轉交給胡仁偉;(在小包廂裡面還有誰?)當時還有一個少爺,我要胡仁偉上來,就叫少爺離開,包廂裡面只有我跟林家慶、胡仁偉三人,並沒有陳克帆、陳元甲,他們是在不同的包廂唱歌、喝酒,他們是一起來,但是錢要轉交,才另外到小包廂去;(你在小包廂把20萬交給胡仁偉,胡仁偉當時的反應是什麼?)他有先收下,我跟他聊一些放水的事情,我跟他說:在球場上你不要老是站著不動,給他一個訊息,要配合得好看一點,不要那麼僵;(後來胡仁偉把這20萬交給誰?)林家慶後來有跟我提,胡仁偉也要把錢放在他那裡,因為宿舍裡面沒有人敢放錢,怕造成困擾;(依你所述,你有親自或透過林家慶交付打放水球的謝款給胡仁偉、…,你有沒有親自或透過他人交付打放水球的謝款或獎金給陳建輔、顏志中?)陳建輔、顏志中的部分,我記得有一次陳建輔中繼,當天我們有放水球,我忘記了可以回去查,當時是賴俊男先上來中繼,他說手不舒服,因為他們有跟別的集團配合,那天我們快要失敗,賴俊男上來投一下,手好像流血還是扭到,就換陳建輔,叫他們上來時,剩下一兩局,陳建輔討價還價,陳建輔談到一百萬,我們叫管理跟他說,這場一定要輸球,因為對方也放水,後來價錢談到一百萬才放水成功,米迪亞才輸球,後來這一百萬我是從蔡惠鈞那邊,我有請她記下來,怕我自己忘記,那一場是包澄治他們操作,但出問題快要輸掉,當時管理是林家宏,我問他們這一場為什麼花那麼多錢,他們告訴我這件事情,一百萬交給包澄治那邊的人,後來並報一筆帳,說是帶球員去唱歌喝酒的錢。顏志中的部分也是這樣,我從蔡惠鈞那邊領錢交給包澄治,顏志中跟他們談好像20萬還是30萬;(跟包澄治配合打放水球的米迪亞暴龍隊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胡仁偉有一場配合包澄治,另外陳建輔、顏志中也有配合包澄治,…。(關於BMW 廠牌0688-DQ 自小客車,你說原本郭德志要先交付給你10萬元,這10萬元有無交付給你?)他原本要給我,我跟他說不用,等我整台車貸款清了以後再一起處理;(後來你有無取回該車?何時取回?)後來出事,我羈押出來以後就把車取回,我說現在搞成這樣子,車子先不要賣了,以免造成困擾,叫他先還我,等他想買的時候,我再介紹他跟別人買;(依你所述,車子已經賣給郭德志,為何又隨時取回?)我沒有明確賣給他,只是先給他開,我的車原本就要賣掉,郭德志說他想買,我照車行估的價錢賣給他,車子值100 多萬,我沒有理由送給他;(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67-68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97年9 月9 日比賽,你用兩邊都下注的方式簽賭,共贏了1040餘萬元,事實是否如此?)確實是這樣;(你上次作證怎麼說只贏幾百萬?)上次說只贏幾百萬是指打放水球的部分,1 千多萬,是指兩邊下注,一共贏了這麼多,是好幾個人一起,不是我個人;(該1 千多萬的金額,是否已經扣除給球員的謝款?)這裡頭沒有謝款,那天我有要打放水球,後來取消沒有做,我自己贏了兩百多萬,我有拿一些錢給外籍球員,兩百多萬是我分到的部分;(你說1040餘萬元,只有兩百萬是你的,其餘部分是誰的?)黃振峰、蔡博丞,當天兩邊下注下得亂七八糟,是組頭打電話來對帳,我才知道贏那麼多,還有一個忘記是誰,應該是蔡憲欽;…(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第196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接受詢問,調查員問:

郭德志是否知悉你教唆球員在比賽中打放水球,你回答:我覺得郭德志應該有點知道,因為郭德志問過我賭得怎麼樣,他也曾在賽後打電話問我,這場球怎麼打得怪怪的,外面的賭盤開得怎麼樣,事實是否如此?)是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64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97年7 月間,你家沒有喜事須致贈他人喜餅,事實是否如此?)是;(施建新在PTT 板爆料後,你在97年7月25日隨即臨時出國,出國前你是不是有叫林慶昌把錢拿給郭德志?)有;(你叫林慶昌把多少錢拿給郭德志?)時間太久我忘記了;(你把錢拿給林慶昌,是怎麼拿給他的?)那時候是我先出國,再打電話叫林慶昌向他人拿,還是我出國前拿給林慶昌,我不確定;(這些錢用什麼包裝?)之後我看調查局筆錄,說是用喜餅包裝;(這些錢為什麼要拿給郭德志?)要付薪水或什麼之類的,施建新要向我借錢付薪水;(這些錢的來源?)這些錢應該是我向人家借來的,我為了這個球隊,也向別人借錢借得亂七八糟,有向隋愛森及很多人借錢;(林慶昌有能力到銀行匯款,而且你們知道賽亞公司的帳戶,為什麼不用匯款或現金存入賽亞公司帳戶?)施建新每次跟我借錢都說要現金,他比較好用,我不知道他的用意,就是不用等我匯款,之前我有一個票款要匯給他,因為時間的因素差點跳票,所以他要求現金;(在施建新爆料以前,米迪亞暴龍隊,施建新出資多少錢?)他說好像4 千萬;(你知道施建新有無繳足這4 千萬?)慢慢給,好像有;…(胡仁偉於準備程序向法官說,他有打一場放水球,是張宏暉施壓的,事實是否如此?)這個我不清楚;(你有沒有找張宏暉去詢問有沒有球員要打放水球?)有;(張宏暉怎麼回報?)他好像敷衍我,沒有一個談成的,張宏暉當領隊時,我有去跟球員碰面,我跟球員先認識,沒有一開始就談打放水球,是事後慢慢到宿舍一個一個詢問他們的意願;(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99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0日13時6 分33秒、13時7 分37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隋愛森,內容說什麼我忘記了;(對話中『禮盒』是什麼意思?)記不起來;(對話中還提到「分作兩盒好了,因為那一盒太多了」?)我真的記不起來,當時我跟隋愛森有金錢往來,有時會買禮物送他,當時我常常送禮給他,這次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應該不是錢,如果是錢,我直接說錢就好了;(同上卷第99頁反面,97年8 月10日13時39分14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隋愛森;(對話內容說什麼?)我不記得很清楚,有可能是錢,如果是錢的話,就是包澄治他們要拿過來的錢,但我不確定;(同上卷第100 頁及反面,97年8 月10日18時7 分45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隋愛森;(對話內容說什麼?)應該都跟帳有關係,可能是包澄治那邊的帳我要拿給他,但那麼久了我忘了;(隋愛森說:很奇怪,現在帳大家都在推,什麼意思?)忘記了,當時的情況是怎麼樣忘記了;(同上卷第

101 頁反面,97年8 月12日14時33分42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對話內容談什麼?)忘記了;(你為什麼說:1101,什麼意思?)1101是我老婆的生日,不曉得那天為什麼提到這件事;(1101是不是什麼東西的密碼?)是我保險箱的密碼;(為何要在電話中說你保險箱的密碼?)可能我跟郭德志對話時,我跟我太太講話,我不可能告訴郭德志我保險箱的密碼;(但對方說:OK、謝謝?)我不可能告訴他我保險箱的密碼;(對方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這支電話的申請人是陳偉佳,他是鑫總汽車商行的員工,這樣你有無想起與你對話的人是誰嗎?)忘記了;(你會跟陳偉佳講你保險箱的密碼嗎?)絕對不可能;(你是不是把保險箱的密碼告訴郭德志,叫他去你保險箱拿錢?)怎麼可能,如果要拿我叫我太太拿給他就好,我不可能跟別人說我保險箱的密碼,我房間也不可能讓別人進去;(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

A 第113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8日15時56分5 秒、15時56分44秒,這兩通郭德志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內容在說你、施建新、郭德志、曾建銘在當天要在華國飯店見面,請說明當天見面的詳細經過?)當天見面是施建新說因為球隊裡面有人搞怪,類似打放水球,那已經是後期包澄治他們接手,施建新的意思是想把股份全部吃回去,要把欠我的錢全部還掉,他要先還包澄治、陳嘉豪那邊的錢,問我有沒有辦法借他錢,當時我跟他說,我這邊的錢也還沒退,因為我也要退股給隋愛森,我的錢什麼時候可以給我,他說想先把球隊裡面的問題解決,重整球隊,有欠錢的股東先還掉;(該監聽譯文裡面,郭德志跟施建新講:我介紹他就是香港那邊的大股東,你們見面時是不是有這樣介紹?如何介紹?)有,曾建銘跟施建新、郭德志提,不要讓有問題的人介入球隊,他們就介紹我是從香港來的,當時施建新、郭德志不曉得我在運作打放水球,後來包澄治他們運作,外面在傳說米迪亞在打放水球,我就把責任都推給包澄治,講難聽一點,我自己也有私心,想把包澄治踢出去,我自己再慢慢看,所以在施建新、郭德志面前,我是正面的;(依你所述,施建新、郭德志不知道你運作打放水球,表示他們認為你沒有問題,他們為什麼還要介紹你是從香港來的?)當時我一直釋出善意,施建新缺錢用,我就借給他,曾建銘知道我這個名字,但沒有見過我,我派林家慶進球隊,曾建銘知道是我介紹的,施建新、郭德志叫我這樣講,我就說好,也讓包澄治那邊認為真的有香港人要入股球隊;(有沒有香港那邊的人要入股米迪亞暴龍隊?)沒有;(施建新爆料以後有沒有香港那邊的人要入股米迪亞暴龍隊?)爆料之後我聽施建新講過,施建新爆料之後,他如果找到錢,確實有意要把我們趕出去,他提過如果他有錢還我,我是不是可以不要再介入球隊。檢察官稱:保留主詰問。」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由以上證人林秉文之證述觀之,其明確證述有於小包廂直接交錢給胡仁偉,易言之,這部分之證述為被告胡仁偉是不利的;而陳建輔因與管理討價還價談到100 萬元,該場次米迪亞吃下敗蹟,基上所述,均足為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等為不利益之認定,同樣是明確肯定。至於該部BMW 廠牌0688-DQ 之車輛部分,顯然係因後來出事,現在搞成這樣子,以免造成困擾等之證述,為意圖迴護該被告之說詞;且被告郭德志亦對被告林秉文詢及相關賭情如何之類者,顯然郭德志關於假球案案情已經瞭然於胸,並無爭議;且其並以喜餅禮盒內包為現金之方式交由林慶昌拿去交給郭德志明確,只是款項數額以時間久遠忘記了而已,惟令人驚訝者,若為合法正當之款項,自當無需若斯而為;而款項用途則為施建新向之『借款』付薪水之用,施某並要求要現金較為好用之屬明確,林秉文庚且證述因施建新缺錢用才借給他之表述在卷;另外證人即被告林秉文就其與被告郭德志部分之監聽譯文則表示內容忘了,然就球員部分之假球收款事項則陳述極屬明確,原因若何實堪推敲!此就林秉文與郭德志之監聽譯文之藏有徯翹可悉之萬一!被告郭德志、施建新所為若斯辯解難為憑信。

三四、證人張宏暉證述略以:「認識施建新、郭德志、胡仁偉、顏志中、陳建輔、林秉文;(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

0 號卷第27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說,你擔任暴龍隊領隊,只對米迪亞公司執行長施建新及其職務代理人郭德志負責,事實是否如此?)沒錯;(同上卷第60頁,你跟檢察官說,球隊實際老闆是施建新,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63頁,你跟檢察官說,97年4 月間,林秉文跟我要求打放水球的事情後,我即跟郭德志討論這件事情,事實是否如此?)林秉文跟我要求打放水球,我不確定他是認真的還是開玩笑,因為他從來沒有跟我提過,當時我們在外地比賽,在97年5 月6 日我卸下領隊職務之前,我們都在中南部比賽,我跟郭德志、施建新的聯繫都是透過電話,在電話中我與施建新、郭德志閒聊時,有提起這樣的狀況,當時球隊情況很亂,每天的狀況很多,我定時都會跟他們兩個討論這樣的狀況如何因應處理,包括林秉文跟我要求打放水球,以及我們在地方比賽時,社會人士跑來我們住處地方,要求跟球員見面,或是球員私自跟外面的人見面,我必須要預防這樣的狀況,當時聯盟的保全組在我們住宿的外面有設一個哨,每天提供照片給領隊或總經理做預防的動作,我們到台南及雲林比賽時,這種狀況發生的非常多。我從來沒有答應林秉文打放水球,在我領隊職責下,我必須保護球員不受外界壓力的影響,影響他們在職棒比賽的水平;(同上卷第62頁,你跟檢察官說,晚上12點、1 點左右,我才拿著便當進去我位於暴龍隊淡水宿舍的房間內準備吃飯,我進入房間時發現林秉文、林家慶及陳建輔在場,你進入的房間是誰的房間?)我們承租宿舍的房東另外提供給我的,我很少使用,除非開會開得很晚,我們比賽完回到宿舍約晚上11、12點,我們會討論有哪些事需要改進,我們的作息與一般人不同;(依你所述,這是你的房間,林秉文為什麼可以使用你的房間?)那個房間從提供給我之後,我從來沒有拿過鑰匙,都是交由球隊管理保管,我要用才跟他拿鑰匙;(上開你發現林秉文、林家慶、陳建輔在你房間,是什麼時候的事?)確切時間不記得,但當時我還是領隊;(林秉文跟陳建輔在你房間裡面談什麼話?)當時林秉文是依股東的身分進入,我看到他進入也嚇一跳,我沒有特別注意他們談什麼,我依稀記得林秉文問陳建輔,他最擅長的球路以及抗壓的方式;…(同上卷第62頁,你跟檢察官說,郭銘仁於97年4 月間,在嘉義向你說,他曾在暴龍隊淡水宿舍,領取林秉文額外發給的獎金現金10萬元,他當初以為是獎金,但是後來有人開始向他施壓打放水球,他覺得不對勁,問你如何處理,事實是否如此?)是,暴龍隊之前的前身是誠泰的球隊,他們這些球員在誠泰時期,如果打好一場比賽,老闆會給與球員適當的獎勵,賽後發給適當的獎金,該獎金超過當時職棒其他球隊給的獎金,郭銘仁或周思齊剛開始收到這些錢時,我相信他們的認知都是獎金,後來米迪亞暴龍隊實際上在計算獎金制度時,平均一個月發放的勝場獎金我有經手,實際金額約72萬,一個人約4萬餘元,這是球隊經營過程的制度,球員當下的認知,林秉文是一個股東的角色,那是獎勵球員表現的獎金,我當領隊與球員溝通過程中,常去了解他們的心理狀況,郭銘仁才會把事情告訴我,當時他的表現有點失常,球員的表現與他的心理狀況是相輔相成;(你於當領隊期間,米迪亞暴龍隊制度上,有沒有發給勝投的投手獎金?)我們會在球場即時發放紅包給球員,是我個人提供的,紅包可能只有1 千元,每月結算勝投獎金時,會另外發放獎金,我請會計統計完相關數據之後,計算出來應該發放給每個球員的金額,交給我之後我再發放給球員,我經手的時候,只有發放過一次現金,就是上面所講的72萬;(郭銘仁跟你說他被施壓打放水球,有無提到被誰施壓?)沒有,他只說他心理壓力很大,有人向他施壓,我有問但他沒說是誰,他說有上當受騙的感覺;(郭銘仁沒有說被誰施壓,你為何建議郭銘仁把10萬還給林秉文?)因為郭銘仁告訴我10萬元的來源,當時我認為是股東給的獎金,我認為錢從哪裡來,就要回到哪裡;(既然是股東給的獎金,郭銘仁也沒有說被誰施壓,你剛說獎金也是合法的,為什麼要這樣跟郭銘仁說要還?)我說的合法獎金,除了我在球場發放以及每月結算的之外,其他股東給的獎金,球員當時的認知是合法,我覺得如果他因為收受該獎金受到壓力,不管壓力是不是來自林秉文,他都不需要拿該筆獎金,他有提到,他想還人家但人家不收怎麼辦,我建議他可以透過第三者歸還;(郭銘仁被施壓打放水球,你有跟其他人說嗎?)郭銘仁不是直接告訴我,他直接受到指示打放水球,而是因為他表現太好才受到壓力;(同上卷第63頁,你跟檢察官說:我跟施建新提及,林秉文可能在運作球員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是;(你跟施建新這樣報告,他怎麼回答你?)那段時間施建新因為一直很關注球隊,當時球隊的狀況不是很穩定,包括接手球隊之後,我們的贊助廠商,連主客場的球衣球褲都沒有達成使用的標準,球員當天比賽完畢要洗第二天要用的衣褲,因為贊助廠商沒有經驗,當時施建新在網路上成立一個論壇回應網路鄉民,他收到鄉民的檢舉,他告訴我要去處理是不是有人運作打假球,做相關對應措施。我向他報告時,他說他也有接到鄉民檢舉類似的狀況,他叫我去查;(同上卷第60頁,你跟檢察官講,曾幫陳嘉豪開車的小弟,現在則是幫郭德志開車,事實是否如此?)我曾經聽幫郭德志開車的朋友說他以前幫陳嘉豪開車;…(你跟施建新提及,林秉文可能運作球員打放水球,是什麼時候?)97年4 月底;(提示法院卷十二98年8 月28日胡仁偉準備程序筆錄予證人閱覽;胡仁偉向法官承認說,我打過一場放水球,打放水球我是受到張宏暉的威脅,事實是否如此?)不是;(那胡仁偉為什麼這樣跟法官說?)我不知道,但我從來沒有跟球員講要打放水球,胡仁偉升一軍時,我有跟他講依他的家庭背景要好好表現,要聽總教練的調度做適當的表現,這是當時的談話內容;(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有哪些本國籍球員打放水球?)我擔任領隊時,我覺得我的球員並沒有去打放水球,我卸任領隊之後,我受到重大打擊,根本就不想去管這些事;﹙你對於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認罪嗎?﹚我認罪,對起訴內容我不完全認同,但我認為我有罪;﹙你當領隊時,你知道施建新出資多少錢?﹚依我的記憶,將近快5 千萬;﹙施建新有沒有實際處理球隊的調度、球員的運作?﹚沒有,他只是站在鼓勵的立場,如果球員表現不佳,他會去球場訓話;(施建新會管到球隊的費用、薪資這些項目的支出、計算的事情嗎?)我當領隊時都是我在負責,我會跟他彙報;(需不需要施建新簽准?)不需要;(你說97年4 月你有跟郭德志、施建新聯繫,提到林秉文有要求打放水球的事,當時你是不是確實有提到林秉文這個人?)沒有,球員的交際、生活圈其實很複雜,在米迪亞暴龍時期,我們要管理球員,會控制他們的交際跟生活圈,但球員的朋友是之前建立的關係,我們無法得知球員跟誰認識,是否運用這個關係做更加一層的利用,洪瑞河也講過,在職棒圈都是學長學弟的關係,所以沒有辦法限制他們跟學長吃飯,我當時是跟施建新說有傳聞,但沒有說林秉文;(當時你跟施建新提到米迪亞有傳聞球員打假球?)是運作,不是打假球;(施建新當時有沒有請你處理?)有;(你做怎麼樣的處理?)每場比賽完之後我們會根據球員的表現與教練討論,根據教練的專業判定球員當場的表現是否異常,再找球員來做面談,突破他心理的會談,因為球員不會承認,只會說當天他狀況不好;(當時你與其他教練討論判斷之後,有沒有確實的事證足以認定哪個球員有打假球?)我當領隊時沒有發現;(你知不知道聯盟以及各球團對於有傳聞疑似打假球球員的處理方式?如何處理?)知道,放入交易名單,聯盟會現場監看,球員是不是有跟不適當的人接觸,教練會提報,我們先放入二軍觀察名單,這樣球員就沒有辦法上場,如果球員態度跟行為還是一樣,就不續約放入交易市場,這樣其他球隊也不會選;(各球團會不會彼此通報?)不至於通報但會聊,這種處理方式各球團都有默契,在球場碰到其他球隊的人也會彼此聊一下;(施建新是不是曾經跟你說過,他有接到有人反應林家慶可能有問題請你處理?)有;(你如何處理?)有一天施建新打電話給我,提到上述情形,我調查之後找林家慶過來,問他有沒有上述情形,他當然沒有承認,我就把林家慶調到二軍當管理,當時二軍在新竹比賽;(當時你為什麼沒有直接把他開除?)林家慶是股東的親戚,有股東說好好照顧他,他從基層做起,照顧球員的食衣住行,連打雜都做,他沒有當場承認,球隊又在外面比賽,想把他先調離現場,因為施建新接到檢舉,林家慶在休假時帶球員到不適宜的場所,施建新想做預防的處理;(預防的處理是預防什麼?)防止球員跟不適當的人見面,防止球員做出跟他平常表現不相符的行為;(是否包括預防球員被收買打假球?)是;(郭德志有負責球隊的任何職務嗎?)他當時是施建新的特助,一部分負責公司與球隊之間的公關聯繫,公司在我的認知是米迪亞;(就你所知,郭德志所負責的米迪亞公司職務是什麼?)特助;(做哪些事情?)協助施建新談一些案子,並且是資材部的主管;(你曾經向檢察官說,有向郭德志討論有人運作打放水球,你與郭德志討論的目的為何?)郭德志跟我是不錯的朋友,也有領球隊的顧問薪資,基於朋友立場我會跟他聊這些,他也會協調米迪亞跟球隊的相關事宜,當時我們在外面比賽,沒有辦法回公司開行政會議,會議都是由曾建銘主持,郭德志列席瞭解,我跟他討論的目的,是要聽他的意見,如何做預防;(討論的過程中郭德志給了什麼意見?)有些訊息是透過網路傳遞,在沒有被證實之前,對球隊有破壞性的影響,他的意見跟施建新給我的建議差不多,我們在外面比賽,現場的情況跟他們聽到的還是會有落差,所以建議出外比賽回來後,再檢討改進;(你剛才說有看到有一個郭德志的朋友幫郭德志開車,是指這個朋友當他的司機,還是只是單純幫他開過車?)他跟他的朋友什麼關係我不知道,所以我不知道是不是單純幫他開車,那段時間郭德志家裡發生變故,心情沮喪,所以我跟他見面時,他沒有自己開車;(你知道幫郭德志開車的人做什麼工作?)有一次吃飯聊起來,他提到曾經幫陳嘉豪做過事,是不是八大我不清楚;(你沒有聽過這個朋友說他是賽格威公司的技工?)賽格威公司我不知道,我只知道那個人對車子很熟;(你當時告訴我的是一個現象,還是具體的人事時地物?)我告訴他的是一個我經歷過的現象;(我們在外面比賽時,外住酒店宿舍,不管是聯盟提出還是你發現,你有提出一個建議辦法,你還記得這個辦法嗎?)我記得,比賽時我們會住在簽約的酒店或飯店,我告訴施建新或郭德志的現象,都是在台南天下飯店發生的,我提出的建議辦法是寧可多花時間到嘉義住宿耐斯王子飯店,也不要住天下飯店,施建新、郭德志都同意,之後到台南比賽都住嘉義;(你當時是不是還提到,監視還不夠、住宿的樓層要多加一個保全人員?)我沒有特別的記憶,但當時耐斯王子飯店電梯出入口剛好是教練住的房間,應該沒有再多加保全,之後有沒有繼續我就不清楚;(米迪亞暴龍隊球員的薪水、簽約金,都是由何人決定?)是在高雄國賓飯店由曾建銘跟球員談的,他們一年一聘,新進球員的簽約金也是當下進行,第一階段由總經理跟球員面談,如果合意就確定,如果沒有合意,第二階段就由我跟球員再談,依據去年的攻防數據決定他們提出的薪資是不是適合,薪資應該是我跟曾建銘就可以決定,薪資如果在預算總額內,我們就可以決定,簽約金部分,因為他們都是新進球員,沒有參考數據,只能根據他們在業餘的表現進行協商;(林秉文有沒有介入跟球員談論薪資、簽約金的事情?)當時他是公司的股東,他有側面提出他的資訊給我們參考,球員在誠泰時期行為是不是恰當,最後的決定還是我跟曾建銘;(就你所知,林秉文有沒有自己跟球員協商或討論簽約金的事情?)我沒有在場,我不知道;(你剛才說林家慶下二軍是你決定的,時間點是何時?)4 月底;(5月開始林家慶就不是一軍的管理了?)我5 月6 日卸任領隊,我很難回答。我離職之前他就不是一軍的管理;(你記不記得外雙溪的聚會是什麼時候的事情?)職棒第一場例行賽之前,當時第一場比賽由賴俊男主投,對La new熊,他投得很好,林秉文站在鼓勵球員的立場,鼓勵賴俊男好好投、好好表現,但是我沒有看到錢。林秉文一開始說他姓陳,我離開很久後,看報紙才知道他叫林秉文;(你有沒有找過我說要打放水球?)沒有;(你當領隊時如何稱呼林秉文?)他是股東,所以我叫他林董;(林秉文一開始說他姓陳,你為什麼叫他林董?)之前是一位友人毛凱介紹我認識,認識的過程中他自稱姓陳,後來他才說他實際上姓林,當時我跟他還不熟;(林家慶是哪一個股東的親戚?)賽亞負責人林昭文;(你知道林家慶跟林秉文的關係嗎?)當時我不知道;(你知道林昭文跟林秉文的關係嗎?)我知道,應該是林昭文娶了林秉文的姐姐,我沒有特別關心他們的關係;(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27-32 反面頁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說的話內容實不實在?)我在調查局的筆錄有三次中斷,中斷的時候,有些是我要表達的內容,我的筆錄有些部分是被擷取的,例如問我為什麼要離開米迪亞,檯面上的講法是我放棄現在這個工作,另外尋求自己的發展,檯面下是權力鬥爭我輸了離開,但筆錄沒有記載,我有講過那些話沒錯,但沒有完整記載我的意思,已經記載的部分實在;(你當領隊時,施建新跟郭德志怎麼稱呼林秉文?)我沒有特別記憶,應該是林董或董事長;(同上卷第59-65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我對剛才所說的檯面下的部分要修正,檯面下我為了保護球員擋了一些人的利益,所以我受到不公平的對待,強迫我離開。我在檢察官面前講的話實在;(同上卷第64頁,這筆錄的簽名是不是你簽的?)是;(同上卷第65頁的結文,該簽名是不是你簽的?)是;(同上卷第60頁,你跟檢察官說,我擔任領隊一段時間後,從林志欽得知,林秉文曾因簽賭職棒輸過很多錢,事實是否如此?)是,我在林志欽辦事處一個泡茶的場合聽到,是不是出自林志欽的口我不清楚,應該是在林志嘉的競選服務處,我是在要購買球隊期間聽到這個訊息;(你在檢察官面前作證,跟你於剛才證述時不同,可能遭檢察官起訴偽證罪,檢察官問你:你何時向郭德志提及林秉文要求打放水球,你回答:97年4 月間,林秉文跟我要求打放水球的事情後,我就跟郭德志討論這件事情,往下5行,你跟檢察官說:我跟施建新提及林秉文可能在運作球員打放水球,所以從偵訊的證述,可以得知你跟檢察官明確提及,運作放水球的人是誰,你剛才在辯護人詢問你後,又改口說:你沒有這麼講,檢察官認為你涉及偽證罪,給你最後一次機會,你既然知道林秉文跟你要求打放水球,而且你又知道林秉文曾經簽賭職棒輸過很多錢,你在跟施建新、郭德志報告時,難道沒有提到任何打放水球具體的人嗎?)我當領隊的過程中,並沒有去打任何放水球,我知道林秉文怎麼樣,難道他就有辦法控制球隊打放水球嗎,我是說我跟施建新、郭德志在電話中提到有人可能在打放水球,我說那是一個現象,我們要預防,並沒有提到林秉文。當初買球隊的過程,以及認識林秉文、他跟球員的互動,都是希望球員好好表現,我不會因為林秉文賭博就認定他是怎樣的人,當時調查局問我時,我當時獲知的情資不是林秉文在運作,因為之前林秉文曾經問我,是不是能夠協助他打放水球,我拒絕,他可能有損失,所以對我非常不滿意。我在告訴施建新、郭德志時,並沒有提到林秉文的名字,是後來報上提到林秉文,檢察官問我,我才提到林秉文;(你說你沒有提到林秉文的名字,你有沒有提到林董或林秉文的其他綽號流氓、陳老師?)沒有特別提到林秉文、林慶昇、林董,我只說股東之一來跟我提這件事情,我說我拒絕他,我們要好好預防;(施建新、郭德志有沒有問股東是誰?)施建新跟我提到處理林家慶的事情,郭德志是聊天時,我告訴他林秉文這個現象,因為他不在現場,他問我是真的嗎,他也告訴我要預防,我記得是在台北比賽時說的;(你說你告訴郭德志,林秉文這個現象,你告訴郭德志什麼現象?)我說林秉文有來跟我提,希望我配合他打假球;(你說你當領隊時,不知道林秉文這個名字,你怎麼跟郭德志稱呼這個人?)我說林董;(依你所述,你沒有跟施建新提及林秉文或林董可能在運作球員打放水球,你為什麼要這樣跟檢察官說?)施建新打電話來給我,提到林家慶的事,又說檢舉的內容有提到林家慶與林董,他要我去處理預防球員打放水球,檢舉的內容可能提到這兩個人物,施建新很少主動打電話給我。檢察官問我的用意,是我有沒有把這個情形轉達給施建新,我回答的意思是有,但我傳達的情況是我剛才講的;(檢察官有沒有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辯護人張仁龍律師問:剛才提示的調查局筆錄及偵訊筆錄,與你今天所言如有細節不同或補充,是不是以今天講的為準?)我今天講的是補充更詳細;(今天講的是不是當時確實發生的經過?)是;(辯護人顧定軒律師問:你在調查局說,有跟郭德志提及公司股東林秉文要求打放水球的事情,且我們認為打放水球的事情在當時不可能發生,你當時為何如此回答?提示並告以要旨)就我當時的職務跟對球員的瞭解,就是一心想求勝,林秉文如果要求球員打放水球,球員不聽他的,他沒有足夠的籌碼,但我要預防這樣的情況發生,球員的認知老闆是施建新,沒有理由聽他的;【(審判長問:對證人張宏暉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證人4 月底跟我講這件事,是我打電話給他,內容是林家慶給我消失,明天在場上不要看到他,(證人張宏暉稱:林家慶連夜打包回台北)至於林董叫張宏暉打放水球的事,我忘記是當時他在電話中告訴我,還是他告知郭德志轉告我,他有提到林董,我以為他是在講林昭明,當時我不知道林秉文姓林、叫林秉文,當時他們都稱林秉文為陳老師或鰻(閩語),當時我認知的林董就是林昭明,所以我才著手要把所有股東趕出去,因為上行下效,連董事長都作這個事,我回國後馬上查賽亞的帳;被告郭德志答:施建新打電話給張宏暉要處理林家慶,後來張宏暉打電話給我提到很多事,包括社會人士跟球員接觸,他說有股東要求他做一些事,我就問他真的還是假的,他就說,怎麼可能、對方又沒有能力做這件事。他是說林董還是什麼人,我現在沒有特別的印象,只記得是股東。幫我開車的人,是賽亞的員工,他對雙B 的廠商很熟,而且離我家很近,幫我開過兩、三次我跟林秉文買的車,不是我的司機。我現在不確定那個時間點是開雙B 還是雅哥;被告胡仁偉答:準備程序中法官是問我認識張宏暉嗎,我說認識,法官問我張宏暉有沒有找我打假球或講過什麼話,我說有,他有找過我要好好聽教練的調度,可能後面的話沒有聽到,只聽到有,以為是張宏暉有叫我打假球。】」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9日下午審理筆錄),由證人張宏暉證述可知,其所證述關於有何球員打放水球部分,為有所保留,然關於該球隊有打假球「之虞」即被告林秉文要求其配合打放水球之情,已經明確告知被告施建新以及郭德志,惟斯時尚未將林秉文之人向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告知,故此時施某、郭某即明確知悉該球隊有此等不當之行為存在,已無可疑;且被告施建新、郭德志,以及曾建銘(未經起訴)等均係為米迪亞暴龍隊處理事務之人,並均分別實際涉及該球隊之經費或相關事務之人,這點是可以確信的。而其仍為領隊之際,林秉文、林家慶、陳建輔在其房間,顯然即係被告林秉文、林家慶、陳建輔為深夜商議某些事情,為張某發現之過程,而談及陳建輔最擅長球路方式,是一般球隊,何以「股東」、球隊管理與之談論此事,而非由領隊或教練為之,核與常情未見合致;再次,由證人即原任球隊之領隊張宏暉證述悉知,暴龍隊賽後發給適當獎金,該獎金超過當時職棒其他球隊給的獎金,故有合理懷疑獎金背後所蘊含之實質,這是重要之觀點,首先可以確認;而領隊張宏暉亦於其任職期間,向被告施建新告知跟施建新提及,林秉文可能在運作球員打放水球之事實在卷,故被告施建新於張宏暉尚未辭去領隊職務前即在97年4 月底已經知悉被告林秉文有為打假球之疑義存在,亦無疑問。又被告胡仁偉前於本院98年8 月28日之準備程序中亦經坦承有打過一場假球,但是是受張宏暉之威脅一情,然證人張宏暉基於其本身利益之考量,就此則表示否認之證述,亦屬在所難免!為此,並無從為被告胡仁偉、陳建輔等之有利認定。

三五、秘密證人王五於本院並證述略以:「(你知道林秉文有找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運作打放水球的事嗎?)知道;(你知道林秉文有跟哪些球員接觸要打放水球?)…以及在庭上的球員被告;(你如何知道?是林秉文跟球員討論時你在場?還是聽別人轉述?)這不是轉述,…;(你知道林秉文運作打放水球的場次有哪幾場嗎?)這個我沒有辦法知道很詳細,但我知道大概三、四場到四、五場;(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並具體指出四場比賽有打放水球?)當時是林秉文跟檢察官講的,檢察官問我;(你知道包昌達有找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放水球嗎?)知道;(他如何找球員?自己或透過他人?)他跟陳建輔、…比較熟,透過一個叫「阿張」的人,原本林家宏跟陳建輔、…就很熟,…;(『阿張』或林家宏跟陳建輔…討論打放水球時,你在場嗎?)不在場;(你是如何知道他們有去找球員打放水球?)球隊的事情我都略知一二,就算事前不知道,事後也會知道,有的是我在場;(你知道包昌達運作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場次嗎?)這個要查的話應該查得出來,我知道,現在我沒有辦法說出來,要查資料;(你在偵查中向檢察官表示,包昌達是在97年7 月間曾經運作打兩三場的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他確實有運作,但時間我不確定;…;(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

273 頁背面、277 正面予證人閱覽;你於調查局即第273頁反面第4 行至第8 行所言,關於「詳細接觸過程及所談代價,要問他們才知道」是否實在?)實在;(你於偵查中即第277 頁第17行至第20行所言,關於「詳細接觸過程及所談代價,要問他們才知道」是否實在?)實在;【被告顏志中問:你怎麼知道我有配合包昌達還是林家宏打假球?證人王五答:我只知道你有跟林家宏接觸,包昌達跟林家宏原本就是一起的,這個我都很清楚。被告顏志中問:你知道我哪幾場有配合打假球嗎?我要看資料才能回答。審判長請檢察官行反詰問,檢察官稱:檢察官負有保護秘密證人生命的義務,本案浮出於法院的只是冰山一角,在本案真實發現及保護秘密證人生命之間,檢察官選擇優先保護秘密證人的生命,故檢察官沒有反詰問。】、【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稱:請求針對潘忠孝部分行主詰問。本院按:被告潘忠孝部分,業已為認罪之答辯,就此有關此一被告部分,本院認為毋庸再為贅評】;(你剛剛證稱,庭上的球員有打假球(目前在庭上的球員被告有顏志中、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請問是否包含潘忠孝?)有,另外未到的胡仁偉也在內;…那一天應該是保送好幾個;【審判長問:對證人王五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被告顏志中答:沒有意見。

…被告陳建輔答:請辯護人回答。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證人所言均屬傳聞證據,沒有證據能力。】」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7 日上午審理筆錄),依據秘密證人王五於本院之證述,其所知被告林秉文有找米迪亞暴龍隊球員運作打放水球之球員包括有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等人,已屬明確無疑,當足為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之不良認定。

三六、【點呼證人郭德志:審判長提示99年4 月19日電腦螢幕筆錄予證人閱覽;審判長諭知:本件續行99年4 月19日檢察官對證人郭德志之反詰問。】證人郭德志證述略以:「(請求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81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3 日14時8 分51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曾建銘;(對話中提到的賴皮是誰?)是曾建銘說的,應該是說賴俊男;(對話中提到,陳是透過包那邊,請問是什麼意思?)這是曾建銘說的,不是我說的,我不知道;(對話內容在說什麼?);他跟我說一堆通話前一天晚上發生的事情,轉述給我他聽到的事情;(同上卷第184 頁,97年9 月8 日19時27分48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曾建銘;(對話內容談什麼?)讓渡球員的事;(讓渡哪個球員?)上面有寫,是陳建輔跟陳家鴻;(陳建輔為什麼列入米迪亞暴龍隊的讓渡名單?)曾建銘告知我的,聯盟有講,戰績不好,是曾建銘說的,到底是聯盟指示我們讓渡,還是球隊自己的考量,我不清楚;(你在對話中說,陳家鴻這麼爛要幹嘛,你並沒有同時提到陳建輔這麼爛要幹嘛,請問那陳建輔列入讓渡名單是不是有其他考慮?)有沒有要讓渡誰,不是我決定。我比較知道陳建輔,因為他是當年簽約的新秀,陳家鴻的狀況,據他們告訴我,就是輸輸輸,是曾建銘跟我提到要讓渡陳建輔跟陳家鴻,當時我覺得陳家鴻這麼爛就不要考慮了,我並不清楚球員的戰績怎麼樣,所以陳建輔部分我就沒有提太多;【檢察官稱:以下詰問與陳建輔、顏志中、賴俊男無關。被告陳建輔、顏志中、賴俊男及其辯護人得審判長同意先行離庭】(你認不認識鑫總汽車商行員工陳偉佳?)不認識;(你有沒有使用過陳偉佳登記的0000000000的電話?)沒印象;(同上卷第153 頁反面,97年8 月11日20時59分18秒,你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對話中提到翻臉,是什麼意思?)可能是股東要撤資的事;(誰跟誰要翻臉?)不知道,當時幾個股東針對撤資的事情都不滿意;(為什麼不滿意要講翻臉?)可能談撤資,又要跟人家借錢,談這個內容大家可能都會有脾氣;(股東翻臉時你在不在場?)不在場,但是我看到大聲爭執;(提示99年4 月19日審判筆錄第31頁倒數第10行予證人閱覽;你上次作證有說,林秉文派人去保護施建新,請問林秉文如何派人去保護施建新?)那一次應該是林秉文派人開車載我們過去,那棟大樓有管制,所以隨車的人沒有上樓上的賽亞公司;(你上次為何說是保護施建新?)是去保護,只是開車載我們過去,可是對方並沒有讓他上去;(林秉文為什麼要保護你們?)是退股的事,我們要請股東出去,向陳嘉豪買賽亞的股份,但是中間金額有很大的落差;(林秉文對陳嘉豪做什麼事你知道嗎?)不知道;(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55 頁反面及156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2日15時46分25秒,你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對話中提到的小范是誰?)應該就是陳嘉豪那邊的助理;(第156 頁第3 行對話中提到,他要去貼紙條,什麼意思?)施建新欠錢不還,上面寫小范,應該就是小范;(小范貼了什麼紙條?)應該沒貼,我事後沒聽說,是小范以前說,如果不還錢,要貼紙條;(第156 頁第15行對話中提到,楊那邊,這個楊指的是誰?)應該是施建新的朋友,什麼名字不知道;(對話中你對施建新說,叫你不要碰黑的,叫你直接碰白的,施建新聽不懂,你接著說,見面再講,電話不能講,你上次作證,該次審理筆錄第27頁,你說,指的只是找新資金,最好是檯面上叫的出來的法人或公司行號,如果這句話是這個意思,為什麼電話裡面不能講?)就是不想在電話裡面跟他講,講了被監聽,而且施建新講話很長,我不想再跟他講下去;(黑的是什麼意思?)就是指不清楚金錢的來源;(同上卷第15

7 頁反面,97年8 月13日10時25分18秒,你跟邱文昌的對話,依你上次作證審判筆錄第27頁所述,對話內容指的是,你拿車子過戶的資料給邱文昌,請問是哪部車子的過戶資料?)我當時的認知就是BMW ,0688那部車;(依你所述,賣車給你的是林秉文,你為何拿車子過戶資料給邱文昌?)我已經講很多遍,銀行資料都是鑫總辦的,所以過戶資料交給鑫總;(對話中你說,我今天有空過去的話,我會跟你分析一下人事的資料,邱文昌回答:好,如果有文書資料,可能會看得比較清楚一點,所以你拿給邱文昌的資料,顯然不是過戶資料,請問你到底拿什麼人事資料給邱文昌?)可能也包含公司的人事資料,就是米迪亞暴龍隊的球隊人事資料;(邱文昌為什麼可以看米迪亞暴龍隊球隊的人事資料?)他應該是要拿給郭玄彬看;(如果是要給郭玄彬看,你為什麼在對話中要跟邱文昌講,我會跟你分析一下人事的部分,而不是講,我會跟郭玄彬分析一下人事資料?)因為郭玄彬是邱文昌找的,當時我還沒有辦法直接找到郭玄彬;(你是不是拿米迪亞暴龍隊的人事資料給邱文昌下注簽賭?)不是;(你是不是拿暴龍隊的人事資料給郭玄彬下注簽賭?)不是;(同上卷第176頁反面及第177 頁,97年8 月28日21時3 分39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誰,我忘記了;(對話內容說什麼?)應該是人家警告我們,有人要對施建新不利;(誰要對施建新不利?)我不知道,我不認識,也不曉得他說誰;(對話中你的反應是什麼?)就是當時並沒有發生這些事;(對話中的「黃鑫」或「王鑫」指的是誰?)不知道;(指的是不是華青幫的黑道份子?)我不知道,只是有人說對方是黑道份子,這些人我也不熟;(你跟施建新是不是有認識海外華青幫的份子?)沒有;(為何提到「王鑫」或「黃鑫」?)不是我提的;(你們是不是要找海外華青幫的勢力來壓制國內的黑道?)我已經說過我不知道,我也不認識這些人;(提示法院勘驗卷四《本院卷六》98年10月1 日、2 日勘驗筆錄第67-84 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5日10時3 分5 秒,你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依你上次作證所述,99年4 月19日審理筆錄第29頁你說,該譯文第82頁你說,你跟施建新在對話中說,會死人,要自殺,指的是如果有錢進來就答應的話,會犯以前的錯誤,就是資金的金主有問題,該監聽譯文的日期是97年8月15日,請問該對話當時,你知道哪位金主的資金有問題?)就是不知道啊,才會這樣問,施建新一直跟我說香港的資金要進來,我跟他說錢進來的出處要很清楚,不要再犯以前的錯誤,以前的錯誤就是指只要有人投資我們就讓他們進來;(既然97年8 月15日你不知道哪位金主的資金有問題,那為什麼你跟施建新在該日的監聽對話裡面,一個說會死人,一個說要自殺?)8 月時我們已經在整理球隊,如果新的資金再進來還是不清楚,跟以前的情況一樣的話,再犯同樣的錯誤,那不是會死就是會自殺;(97年

8 月15日10時3 分5 秒,你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依你上次作證所述,99年4 月19日審理筆錄第29、30頁你說,該譯文第82、83頁的對話內容,指的是引進香港資金,如果是這樣子,引進香港資金就與你們有關,對話中為何會出現「所以這個不是我們談的,因為那塊本來就不是我們的」、「你也明知那一塊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會死的很慘」這些話?)當時請林先生就是林秉文,跟其他股東談撤資、資金怎麼退、怎麼進;(依你所述,對話中的他指的是林秉文?)這樣看起來可能是吧;(依你所述,他是指林秉文,那「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會死的很慘」這句話是什麼意思?)會跳票、公司沒錢;(林秉文到時候沒在做什麼事情就會跳票?)錢沒有進來;(林秉文沒有做什麼事情,錢就沒有進來?)林秉文答應借錢,錢沒有進來就會跳票;(如果指的是林秉文借錢,那對話中講「所以這個不是我們談的,因為那塊本來就不是我們的」、「你也明知那一塊跟我們一點關係都沒有」什麼意思?)就是指林秉文的錢那一塊跟我們沒有關係,因為林秉文那邊的股東的成份跟我們沒有關係;(對話中的「那一塊」、「那塊」,指的是不是林秉文找球員打放水球賺黑錢支撐球隊的事?)剛才已經說了,是指林秉文那邊股東占百分之五十還是四十的事情;(那「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會死的很慘」這句話指的是不是,如果林秉文、包澄治等人不再打放水球,下注簽賭賺黑錢,米迪亞暴龍隊就會馬上倒掉付不出薪資?)不是;(你認不認識王嘉綸?)不認識;(0000000000這個電話的登記人是王嘉綸,你跟使用這個電話的人有聯絡過電話,這樣你是不是有記憶,是不是認識王嘉綸?)我不認識王嘉綸;(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

165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0日0 時34分53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這個先生;(這位先生是誰?)不記得,好像是哪位股東的助理;(幫陳嘉豪開車,後來又幫你開車那個人是誰?)我的朋友,之前賽亞的員工,我只知道他叫吳先生;(全名?)不知道,我叫他小吳;(跟你對話的是不是小吳?);應該不是;(跟你對話的那位先生是哪位股東的人?)我不清楚,是誰的人他也不會跟我講;(對話內容在談什麼?)可能這個人想要找我;(找你做什麼?)他說想要找我聊天;(對話中的「林桑」指的是誰?)從譯文上面看起來,應該是林秉文;(對話中「明天薪水你應該都弄好了,今天林桑幫你削一點啦」,這句話什麼意思?)他們都會說一些奇奇怪怪的話,我都聽不懂;(該監聽譯文的日期是97年9 月10日,起訴書林秉文打放水球第七場的日期是97年9 月9 日,請問你想起來這句話是什麼意思了嗎?)沒有什麼意思,這是對方說的,因為我們10號發薪水,對方為什麼提到林秉文,我不知道;(如果林秉文是借錢來發暴龍隊的薪資,請問該對話為什麼說「林桑幫你削一點」?)我不知道,這是對方說的,所以我會跟對方說,這個跟我沒關係;(對話中「林桑幫你過票洞」這句話什麼意思?)當時施建新要買股權,開很多支票出去,我們要發薪水,也要讓票過,所以請林秉文不要把票軋進去;(你開出去支票對象有哪些?)我不知道,是施建新開的,不是只有林秉文,應該所有的股東都有;(如果該句話的意思是林秉文不要把票軋進去,但其他股東的票還是沒有辦法解決,所以該句話是這個意思嗎?)施建新把票開給林秉文,林秉文後面的股東是誰我們並不清楚,我們是請林秉文那一塊的股東都不要軋進去;(非林秉文那邊的股東的票,要怎麼不跳票?)不要軋就不會跳,而且陳嘉豪的票有過第一張;(對話中你說「他只是會抽其中的一張給我們,他會抽一千給我們」這句話什麼意思?)施建新開出去很多張支票,例如開了四千萬,施建新怕有風險,看四千萬的票能不能全部還我們,但對方說不願意全部還,只先把會跳票的一張先抽出來還我們;(誰還給你們?)我不知道誰還,我們是透過林秉文,應該是林秉文會拿給我們;(對話中的他指的是林秉文?)我們是透過他去抽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64 頁予證人閱覽;調查員提示同一通監聽譯文給你看,詢問你:林桑那個跟我們沒有關係,你跟調查員說,該監聽譯文由於我們談論有關球的事情,所以我想像得到,應該可能是林桑弄球的事情,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是說我想像得到,應該可能是;(「林桑弄球」是什麼意思?)就是處理球吧;(林桑是林秉文,林秉文處理球是什麼意思?)從譯文中看,他講的事情跟我講的事情應該不一樣,他講的是林秉文打假球的事,我講的是錢的事;(監聽譯文中「林桑那個跟我們沒有關係」這句話是你講的?)是對方說,林桑是不是幫你削了一點,我說,這個跟我沒有關係;(所以該對話,對方說:『林桑幫你削了一點』是指林秉文打假球的事?)我覺得他應該是往這個方向講;(對方為什麼把球隊的薪水跟林秉文打假球作連結?)他是藉這個理由來跟我講話,故意套我的口風;(這通監聽譯文指的是不是林秉文用打放水球簽注所得或職棒簽賭所得,來支援暴龍隊支付薪水及應付票款?)之前已經提出過,9 月多的錢是9 月11日付的,他的錢是在8 月底開始陸陸續續進來,如果如檢察官所言,97年9 月9 日有做一場球,時間上根本來不及,不是9 月9 日打假球,9 月10日把錢給我們,是在8 月底錢就陸陸續續進來;(如果你完全不知道林秉文打放水球,對方為什麼會這樣跟你對話?)我不知道對方為什麼這樣跟我對話,從施建新買下米迪亞球隊後,就會有人打電話來問一些奇奇怪怪的事;(該對話中你說『我們』指的是誰?)我們就是我和施建新;(同上卷第16 5頁及反面,97年9 月10日0 時41分56秒,0 時45分57秒,這兩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及簡訊?)我跟那位先生;(那位先生的名字或綽號?)我不知道名字或綽號,是對方打電話進來直接講事情,他可能是股東的助理,但股東是誰我不知道,他打電話進來跟我講錢的事情,所以我想說可能是股東的助理;(那位先生是同一位先生?)譯文上面是這樣寫;(譯文上面是寫小樓,是不是喚起你的回憶?)就是小樓,他應該有跟我講他是誰的助理,但我現在不記得;(對話及簡訊內容在談什麼?)那個時候因為即使是林秉文那一塊的股東也不見得相信林秉文,所以也會打電話來試探是不是大家都退股,錢有沒有拿到;(對話中對方建議你用公共電話,後來並傳了一通簡訊,簡訊內容是00000000,請問是不是結束電話後,你用公共電話跟對方報的室內電話通話?)是;(請問如你所述指的是大家退股,聽起來完全合法,為什麼你要改用公共電話跟對方通電話?)是對方叫我用公共電話;(是不是對話內容涉及打假球,所以才改用公共電話?)是對方叫我用公共電話,我才用公共電話回他,內容沒有涉及打假球;(對話中的「善哥」指的是誰?)我也不知道,可能是他的老闆;(你知不知道「善哥」是誰?)不知道;(對話中對方說,我在等善哥,他有個話要跟你講一下,你的回答並沒有問他善哥是誰,顯然你知道善哥是何人,請問善哥是誰?)我不知道他是何人,他們都是什麼哥、什麼哥,我也沒見過善哥;(你有無聽過善哥這個綽號?)沒有,對方應該不是講善哥,我記得好像是森哥,但是我不確定,應該不是善哥,我不認識善哥;(是隋愛森要跟你對話嗎?)我不知道,我不記得我有跟隋愛森通過電話,但那個人講的應該是隋愛森;(你跟隋愛森通電話為什麼要用公共電話?)我沒有跟隋愛森通過電話;(同上卷第166 頁,97年9 月10日1 時15分52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施建新;(對話內容談什麼?)應該是談支票;(你說『人家說明天我們把所有的東西都拿給他,我怎麼知道我有什麼東西啊,什麼東西可以拿給他啊』請問什麼意思?)應該是換票的事,因為前面就在講票,我們開票要人家撤票,一定要換新票給人家,我沒有辦法代替施建新決定要開什麼新的票期給人家;(接著施建新問你,你接著說「所以就電話不能講啊」請問這句話什麼意思?)他沒有給我答案,所以我就說電話不能講;(如果只是支票要兌現撤票或換票的事情,聽起來完全合法,為什麼電話裡面不能講?)跟施建新講話,有的時候很奇怪,我也不曉得怎麼回答你,我已經告訴施建新說要換票,他反過來問我:所以呢,我就跟他說電話中不能講;(依你所述,涉及撤票或換票,是不是表示你們資金不足,所以才要撤票或換票?)是;(你們資金不足,當時找誰支援?)當時施建新有要找香港的資金,但是他所說資金到位的時間跟實際的時間有出入,所以就變成我們沒有現金,開出去的票也沒有辦法兌現;(依你所述,香港的資金並沒有進來,你們資金又不足,請問是找誰支援?)請林秉文要大家抽票,開出去的票請大家不要軋進去;(請問該通監聽譯文中的支票有沒有兌現?)只抽回一張,過一張陳嘉豪的,我不知道從哪邊抽回來的,但是林秉文拿回來的;(陳嘉豪部分的票兌現多少錢?)要問施建新,我印象中是一千萬;(兌現支票的一千萬是誰拿出來的?)施建新;(同上卷第169 頁反面的下一頁及下下一頁,97年9 月13日0 時57分42秒、1 時0 分10秒、1 時2 分9 秒、1 時

3 分57秒,這四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吳先生,就是開車的小吳;(這四通監聽譯文的對話內容說什麼?)應該是要證件,我跟他要我的證件;(你跟他要證件做什麼事情?)忘了;(這個證件指的是不是陳嘉豪的個人資料?)不是;(同上卷第169 頁的下下一頁,對方說,你要什麼資料,你回答:就是他的資料,請問這是你跟他要你自己的資料嗎?)我忘記要誰的資料,我就是向他要一份資料;(資料是你自己要的嗎?)應該是吧,應該跟車子有關係,但細節我忘記了,我跟他處理的事情就是跟車子有關係;(你是不是幫林秉文向對方要陳嘉豪的個人資料?)不是,林秉文自己應該有,為什麼要我幫他要。【檢察官稱:保留反詰問,並聲請追加傳喚證人呂志強,待證事實為賽亞公司從6 月1 日到8 月的資金往來情況。】」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7 日上午審理筆錄),由證人郭德志此部之證述,可以獲取的人證證言者,乃賴俊男之綽號為賴皮,是明確的;又郭德志與曾建銘各為球隊之副總經理與總機裡期間又論及球員讓渡之情形,顯然該讓渡是因有其特別原因方為讓渡之論述,而所陳讓度者之球員包括陳建輔【按:為本案被告】跟陳家鴻,然僅就讓渡之事由不為明確證述,而以:曾建銘告知我的,聯盟有講,戰績不好,是曾建銘說的,到底是聯盟指示我們讓渡,還是球隊自己的考量,我不清楚等詞為辯。另證述其與0000000000的電話之通聯譯文部分,顯然提到關於翻臉係因為所謂之『可能談撤資,又要跟人家借錢』,此為97年

8 月11日20時59分18秒通聯譯文證述要項,稽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函覆之交易明細足明;再輔以郭德志對施建新所陳:「『叫你不要碰黑的,叫你直接碰白的,施建新聽不懂,你接著說,見面再講,電話不能講,你上次作證,該次審理筆錄第27頁,你說,指的只是找新資金,最好是檯面上叫的出來的法人或公司行號,如果這句話是這個意思,為什麼電話裡面不能講?就是不想在電話裡面跟他講,講了被監聽;黑的意思就是指不清楚金錢的來源。』等情觀之,顯然所尋求之公司款項來源疑慮深重,不言可喻,則97年8 月11日存入上海銀行之資金來源顯然並非正軌資金來源,是可以被確認的,同為被告施建新所為明確知悉之資金往復情形,何以先前以被告林秉文之入款係股金,為何證人郭德志又跳躍式之證述係被告林秉文為借予公司之款項資金?殊值玩味!更且足認郭德志經檢察官之細緻詰問情形下,顯現出諸多資往來之複雜性,並有意為掩蓋其中,並無疑義;又證述謂以堅聽譯文之對話中「明天薪水你應該都弄好了,今天林桑幫你削一點啦」,他們都會說一些奇奇怪怪的話,我都聽不懂等為之搪塞,實不足取,顯然是由被告林秉文要幫忙施建新等度過球員薪水之發放暨費用之籌措一節,為屬可信,否則何以會有:『他會抽一千給我們』此話語之出現,並可信被告施建新、郭德志方面可以獲取某些利得之本意存乎其間,當無疑惑,何況又證述係:我們是透過林秉文,應該是林秉文會拿給我們等情,此就『林桑弄球』就是處理球等觀之,亦足明晰;另就連結面觀察,譯文中他說林秉文打假球的事,我講的是錢的事更係極佳之組合連結,此方向之聯結亦為被告郭德志所不否認,並非被告郭德志謂以:他們都會說一些、問一些奇奇怪怪之事等所可彌補於萬一,蓋正常之企業經理人何以存在是項不合事理,而近乎不盡情理之談論話語,可認被告施建新、郭德志為使該球隊之薪津發放以及費用得以到位,進而,獲取該不屬正常企業經營常規經費之來源;更甚者,係先以市內電話論說,其後改以公用電話而為,何需若此波折難耐?莫非在於避免漏出通信秘密?並對諸多暱稱者做出避卻之舉,諸如『善哥』者,可明。另關於BMW ,0688那部車部分,復係於案件爆漏後後續事項之處理交涉事項部分,故亦可認知該車輛係由林秉文方面提供予郭德志先行使用,同無置疑,其等顯係僅係為事後做出之彌縫,稽之其與邱文昌間之對話細緻觀之,核無悖反,蓋購車又何須論及球隊間之人事,誠為無稽。至於證述關於所稱林秉文要保護施建新部分,查無與本件犯行之相關性,附此敘明。

三七、證人包澄治證述略以:「認識被告施建新、郭德志、顏志中、潘忠孝、胡仁偉、賴俊男、陳建輔;(你的綽號是什麼?)很多個,小包、老包、包子;(米迪亞暴龍隊成立以後,你擔任球隊的什麼職務?)球隊的副總經理;(誰找你擔任副總經理?)陳嘉豪來通知我的,誰作決定我不知道;(你擔任副總經理之後,後來有沒有轉任領隊?)代理領隊;(之前是誰擔任領隊?)張宏暉;(張宏暉離開領隊職務之後,由你擔任領隊?)代理領隊;(你擔任米迪亞暴龍隊代理領隊,擔任到什麼時候?)8 月底;(由誰接任?)誰接任我當時不知道;(張宏暉證述他是97年5 月7 日被解職沒有擔任領隊,從97年5 月8 日到97年

8 月底,你都是擔任代理領隊?有無真除過?)都是代理領隊,沒有真除;(誰通知你擔任代理領隊?)郭德志也有,陳嘉豪也有;(本案檢察官起訴你主導操作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放水球,你認罪嗎?)我在準備程序中有認罪;(請說明你主導操作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放水球的模式及過程?)我沒有主導操作打假球,誰主導我只能猜,我認為起訴的只有一部分;(你至少有參與打放水球的過程?)我承認我知道有打放水球這回事,但我不認為我有策劃,也沒有簽,我只是知道有無打放水球;(你剛才說起訴的只有一部分的意思為何?)當我知道我們球隊有打假球時,別的球隊竟然還輸給我們,表示其他球隊也有打假球。我是聽說以及我在現場看球的感覺;(就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假球的事情,請詳細說明);就我知道的,有股東會聯絡部分的球員配合暗號在他們的場次,照他們的方式打,我知道暗號,所以我在現場知道這個情形;(你剛才說的打放水球的股東是哪些?)有起訴的有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我聽過這幾個名字,但我不曉得他們有沒有下注,下注的金額是多少;(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操作打假球,是有幾股勢力?)我本來認為只有一股林秉文的勢力,但我接任代理領隊之後,我認為有好幾股勢力;(你的意思是說陳嘉豪、隋愛森跟林秉文是不同勢力?)不是,我是指其他的球團,例如雨刷;(陳嘉豪跟你什麼關係?)朋友;(林秉文跟你什麼關係?)我進球隊才認識,也不算認識、見過面,隋愛森也是進球隊之後,在某個場合見過;(陳嘉豪在你進球隊之前就認識?)是,認識約7 、8 年;(提示99年5 月24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之米迪亞暴龍隊全年度例行賽予證人閱覽;97年7 月16日在新莊的第200 場(即起訴書第五場)中信鯨對米迪亞暴龍隊的球賽網路列印資料,你對職棒聯盟的網路列印資料格式,是否看得懂?)看得懂;(這場球賽就你知道,是不是米迪亞暴龍隊球員打放水球的場次?)我沒印象;(你的意思是要看球賽實際畫面轉播才想得起來?)我只是看兩邊對戰的表現,沒有注意輸贏,我真的沒有印象;(起訴書第六場即例行賽第227 場,97年8 月27日在新竹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的聯盟網路列印資料,你知道這場球賽是不是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場次?)這場球我印象很深,之前就有風聲說這場球要放水,前一天我到宿舍,問管理員王祥合探他的口氣,他的意思有要做,但沒有很肯定,他說大概會有,第二天投手是貝力,我認為他有打假球,有一次我帶翻譯賴彥旭約他去吃飯,叫翻譯問他是否願意為公司打假球,確認他是不是有打假球,因為他剛來的時候表現還不錯,但有一場在新竹的球賽,他表現很離譜,我就開始注意他,可能因為這樣他們認為我跟林秉文是一夥的,我並沒有否認,因為在公司球團的角度來看,並不是一夥。8 月27日當天我叫賴彥旭問貝力是不是要打假球,賴彥旭回說沒有,我叫賴彥旭跟貝力說,我叫他打假球,我的意思是我叫他打他願不願意,後來還是不願意;(當天貝力雖然自責分只有一分,但當天米迪亞丟了七分,而且全部是貝力投的時候,你怎麼說他不願意?)當天貝力自責分只有一分,後來有換陳家鴻上去投,貝力當天表現正常,而且他口頭上不願意,我認為當天那場他沒有打假球,第五局時,施建新打電話到管理室給曾建銘,曾建銘再打電話到球員休息室換球員,他說有失誤表現不好的都換下來,換下來的我印象中有胡仁偉、貝力、王傳家,王傳家是元老球員,被換下來大家反彈很大,再加上曾建銘給總教練的指示,說這場球一定要贏不能輸,這是不是施建新的指示,我不知道,王傳家有一個漏接,但是也有一個打點,加上球員對施建新的印象不好,大家有點情緒反應,他要贏球,球員偏要輸,才會變成那場球好像打假球,其實不是,純粹是意外;(你說施建新第五局打電話給曾建銘,為什麼貝力在第七局才被換下來?)我不清楚,我沒有辦法操縱球員;(球員為什麼對施建新印象不好?)有一次在天母球場打輸了,施建新帶女友去,在球員休息室,施建新罵球員罵了約一個小時,當時空調已經關了,所以球員心裡不舒服。【被告施建新稱:當時我已經結婚,我是帶太太去。】(該場球賽胡仁偉失誤一次,請問怎麼回事?)據總教練林琨瑋給我的解釋,他說難免,因為胡仁偉上場次數不多會緊張;(該場球賽胡仁偉被三振一次,你知道怎麼回事?)正常;(97年5 月25日第120 場例行賽,在新莊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你知不知道該場球賽,米迪亞暴龍隊有沒有打放水球?)我不記得這場球賽;(97年7 月8 日第

187 場例行賽,兄弟象對米迪亞,在新莊球場,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這場球有沒有打放水球?)這場我沒有很深的印象,但我不覺得有打放水球,我只記得兄弟跟米迪亞在天母的幾場球,我們一直輸,心裡很不舒服;(97年6 月21日第159 場例行賽,在天母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這場有沒有打放水球?)我們五場輸了四場,當時我記得陳嘉豪要賭我們球隊贏,所以應該不會打放水球,我覺得當時是兄弟象打放水球;(陳嘉豪當時怎麼跟你說?)他問我,我們球隊跟兄弟打的實力如何,我說教練分析,我們五五波,陳嘉豪賭的時候沒有跟我說,是事前或事後說的,我不記得,他說他賭米迪亞贏,但竟然輸了,怎麼米迪亞這麼爛,我不記得是哪一場;(97年4 月20日第60場例行賽,在天母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你知道這場球米迪亞暴龍隊有沒有打放水球?)這是施建新去球場罵人那一場,我不知道有沒有打放水球,當時我還沒有擔任領隊,他們不讓我進球員休息室;(你剛才說你知道有傳遞打放水球的暗號,你看到、聽到的是如何?)我聽到有戴手環、戴手鍊,但有一次搞錯,沒有要打放水球,誤戴暗號,後來就改了,改成什麼我不知道;(你怎麼知道這些暗號是傳遞打放水球的暗號?誰告訴你的?)陳嘉豪跟我講的;(後來改暗號,你怎麼知道改暗號?)好像也是陳嘉豪說現在不用暗號了,改什麼我不會去問;(是不是改成當面講?)我覺得有可能;(照你的說法,陳嘉豪有主導打放水球?)他以為他有主導,但有打假球的人不聽他的,打出來的結果都跟他想的不一樣,所以我才會去問;林家慶跟我說周思齊收了60萬,我才會去問周思齊是不是配合打假球,這些話是不是可信,我也不知道,我只是陳述我聽來的;(改暗號之前,陳嘉豪跟你說誰負責傳遞打暗號?)很迷糊,陳嘉豪沒有說誰負責傳遞,我聽到有人說是林家宏,有一次林家宏戴手鍊,大家以為要打放水球,但隔天陳嘉豪澄清說沒有,所以大家以為陳嘉豪私底下在運作打放水球,我沒有跟林秉文講過話、有見過面;(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我知道的一個都沒有,聽說的要看名單,現役球員幾乎都有,只有幾個沒有;庭上的球員被告,有的人說他們有,周思齊、鄧蒔陽、黃士豪、謝佳賢、王傳家、林鴻遠,都有人傳;(庭上五位球員被告,是誰說他們有打放水球?)有一次我聽林家慶講,他說賴俊男跟陳建輔,他們兩個大概在外面跟人家配合,所以不願意跟他配合;(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本國籍球員,有哪些有收取打放水球的報酬?)我不曉得;(你有沒有聽說?)有;(你有聽說米迪亞暴龍隊哪些球員有收取打放水球的報酬?)郭銘仁收了錢又退回去,周思齊收了60萬;(庭上的五位球員,你有沒有聽說有收取?)沒有;(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出錢的都算老闆,出錢有施建新、林秉文、陳嘉豪、隋愛森;(你當副總經理時,總經理是曾建銘,所以是你聽曾建銘的?)是;(你當代理領隊時,總經理是曾建銘,是你聽他的還是他聽你的?)都沒有;(總經理曾建銘聽命於誰?)施建新、郭德志;(你當代理領隊時聽命於誰?)誰的都沒聽;(提示98年8 月28日上午10時30分之準備程序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法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9年3 月24日林秉文作證之審理筆錄『本院卷十三』第7 頁予證人閱覽;對於林秉文證述,起訴書中有兩場是你主導,有何意見?)他說的不實在,我叫不動球員;(你跟陳嘉豪什麼關係?)朋友;(你什麼時候認識施建新?)進球隊;(進球隊之前認識嗎?)不認識,但在米迪亞籃球隊時代,有見過施建新、郭德志,但不曉得他們是誰;(你進球隊後,施建新有沒有跟你往來?)沒有,只有他被調查局約談後,出來有打電話給我,之前從來沒有聯絡過;(你剛才說有打假球的股東有林秉文、隋愛森、陳嘉豪,你怎麼知道他們有打假球?)林秉文我沒有看到他,但是聽說,是聽陳嘉豪說的,隋愛森我之前不認識,我是看他出現在簽賭的場合,陳嘉豪也是,所以我認為他們有;(在你進入球隊之後,就你聽說球員涉及有打放水球的人,是不是包括其他球團的人?人數多不多?)有聽說,人數不知道;(就你所聽到的有哪些人?)我聽到的是每一隊都有;(在球場上是不是會有作戰暗號?)我知道;(你如何區別作戰暗號以及打假球暗號?)教練有抄寫一張作戰的暗號給我,所以我會區別教練下達的戰術,但如果戰術錯誤,我也沒辦法;(陳嘉豪找你進球隊,當時怎麼跟你說?希望你做什麼?)他希望我看好球隊就好,正常的帶領球隊,其他的都不要接觸;(你有沒有聽說過,有人或球員講,施建新不是老闆,別人才是老闆?)沒有,這句話沒有聽過,但有聽過施建新不是全部的老闆,也沒有聽說他說的話不算;(說施建新不是全部老闆的人是誰?)陳嘉豪;(你有沒有看過施建新出現在任何簽賭的場合?)他都有跟陳嘉豪見面,但有沒有簽賭我不知道;(在你擔任副總或代理領隊期間,有無見過郭德志管理球隊的事情?)有;(管什麼事情?)發薪水,他負責把錢弄到公司帳戶,有事找他,他就說找施建新,施建新沒有把錢拿出來,他也沒有辦法;(有無其他?)很多事情,曾建銘都要問他;(曾建銘要問郭德志,是指郭德志單獨作決定,還是由郭德志再去轉告施建新?)不曉得;(提示99年5 月19日上午9 時35分林秉文審理筆錄第17頁予證人閱覽;林秉文證稱,有一次他拿一百萬給你那邊的人,這一百萬是打放水球用的,事實是否如此?)不是,他胡說八道,我有拿過一百萬現金,那是上次球員的獎金沒發,我跟陳嘉豪拿的,在下南部比賽之前,前一天晚上我拿到宿舍,拿給管理小劉依照名冊發給教練及球員;(一百萬為什麼是跟陳嘉豪拿?)因為公司沒錢,公司本來應該發給球員的獎金沒發,球員反應,我先跟曾建銘講,但他說公司沒錢,我才找陳嘉豪,以前公司存摺在張宏暉那邊,我當領隊之後,存摺不在我這裡,我不確定在哪裡,我也沒看過存摺,我要用錢都要找曾建銘或會計,會計有兩個,是米迪亞球隊的會計;不認識蔡惠鈞;(股東打放水球有一個公帳,你知道嗎?)我不知道,但想當然耳會有公帳;(你到底有沒有主導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過?)沒有,一場都沒有,唯一的那場就是我上面所講的,跟貝力講的那場,要試探貝力,那天我也有問周思齊,但他只是低頭不講話;(陳嘉豪有跟你說打放水球的暗號,林家慶也有跟你說打放水球的事情,你有無把打放水球的事情告訴任何人?)沒有,我有暗示過曾建銘,我沒有講說誰打放水球,只說我們球隊打球有時候會不會怪怪的,我沒有告訴施建新、郭德志,因為我猜想他們都知道;(你知道這些打放水球的事都很具體,你不覺得應該告訴曾建銘、施建新、郭德志?)我覺得施建新、郭德志知道,所以不用告訴他們,曾建銘我都有跟他討論球員的表現,我認為他在棒球圈比較久,應該會知道我的暗示;(陳嘉豪跟林秉文是不同勢力?)本來都是一起的,後來感覺上是不同勢力,原本是林秉文建構的,但張宏暉的帳有問題,陳嘉豪趁勢把張宏暉弄掉,把我推上去,他認為我是他的朋友不會擋他,陳嘉豪應該是想找機會掌控,趁張宏暉有問題把他弄掉,這都是我自己的感覺;(你剛才說林秉文跟陳嘉豪本來是一起,後來是不同勢力,該部分有無任何人跟你證實?)我自己認為這樣;(你是否知道曾建銘跟郭德志,曾經討論如何去查出打放水球的球員?)我不知道;(你是否知道曾建銘跟郭德志曾經被監聽到,他們討論如何去查出打放水球的事?)我不曉得;(你是否知道公司有在處理更換領隊、找新的總教練的事?)更換領隊我當天才知道,找新的總教練我有聽說;(像這樣更換領隊、找新的總教練要花多少時間處理?)我沒辦法回答;(你提到第五局時施建新打電話到球員休息室,要換掉表現不好的球員,以前有無這種情況發生過?)對球員只有這一次,其他事情如請啦啦隊,他有表示過意見,當時陳嘉豪要介紹一組便宜的,張宏暉要找一組貴的,施建新說誰說要找啦啦隊;(你跟林秉文之間有無任何仇恨?)本來沒有,我看了起訴書之後,我認為有,他講了很多關於我不實在的事情,我跟他之前沒有爭執;(林秉文跟陳嘉豪之間,後來有無發生衝突?)有,林秉文把陳嘉豪綁去修理、凌辱,叫他簽本票付錢;(林秉文為什麼要這樣對陳嘉豪?)可能是之前把張宏暉換掉的緣故,這都是我猜的,我不確定;(你如何知道林秉文把陳嘉豪綁去修理、凌辱、簽本票?)陳嘉豪的朋友綽號小平的人告訴我的;(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10

9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王祥合跟調查員說,接受包澄治放水球的指令後,傳達給胡仁偉及陳元甲,事實是否如此?)我沒有給過他指令;(同上卷第118 、119 頁,王祥合跟檢察官說,我替包澄治向球員接觸打放水球並傳達打放水球的訊息給球員,包澄治叫我找胡仁偉、陳元甲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不是,陳元甲如果打放水球,之前就已經打放水球,我就沒有必要再找他打放水球;(同上卷第119 頁王祥合說,包澄治告訴我,8 月27日的比賽可能會打放水球,我就在前一天晚上到宿舍找胡仁偉,告訴他明天公司可能會走,事實是否如此?)不是,我有去跟王祥合見過面,我探詢過他,明天是否要打,並沒有指示他,他也不是聽我指令的,他說的很多話都不是真的,當時他被關在裡面,他出來後透過嘉義的朋友,名字不知道、綽號也忘記了,該嘉義的朋友告訴我,說不好意思賴到我頭上來;(你跟王祥合之間有無任何仇恨?)沒有;(王祥合是哪個勢力的人?)他是林家宏介紹來的;(林家宏是哪個勢力的人?)他是陳嘉豪的朋友找來的;(你剛才提的林秉文綁陳嘉豪的事,陳嘉豪有無跟你確認?)本案起訴之後,陳嘉豪有告訴我,有這回事;【審判長問:對證人包澄治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證人提到的打假球的球員名單與我們調查的有重複,我們有處理,我請曾建銘處理,後來很多人被下放到二軍,當時我們手上沒有證據,所以請曾建銘、郭德志打聽,剛才提到對兄弟象部分,我在BBS 上就是針對兄弟,我們已經輸兩分,兄弟象竟然死都要保送我們的球員,這樣贏球有什麼意義。被告郭德志答:證人所言關於我的部分都是臆測。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同被告所述。】」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9 日上午審理筆錄),因據上述證人包澄治證述,可知其知悉有打放水球暗號暨打放水球之事實存在,且此一事實係來自被告陳嘉豪,是可以確信的,然本件球員被告部份究竟係何人有參與打假球者,則採取:「有的人說他們有;聽林家慶講,他說賴俊男跟陳建輔,他們兩個大概在外面跟人家配合,所以不願意跟他配合」等之證述,如斯顯係為無風不起浪之犯罪人犯罪心理之具體體現於外之說明;且依證人包澄治之證述觀之,其對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就其本身部分為認罪之答辯,亦應陳明;然如上所述,其仍以模糊之烏賊戰術方向,有試圖模糊其本身犯行偵辦方向,以採避重就輕之顧左右而言他方式,就案情仍未見有十足之交代,換言之,證人包澄治於檢察官方面已屬敵性證人,就相應之被告而言,則為軟性之友性證人;惟就其本身所任職務觀之,被告郭德志有為管理球隊事,包括款項之挪集,則為肯認。並對股東打放水球公帳部分,則以想當然耳會有公帳為陳述,而採避跡方式應答,亦可說明。

三八、證人余則彬於本院證述略以:「不認識施建新、郭德志、胡仁偉、顏志中、陳建輔…;(米迪亞暴龍隊本國籍的球員有沒有打放水球?)有;…(提示檢察官99年5 月24日補充理由書所附之米迪亞暴龍隊比賽網路列印資料第159場予證人閱覽;職棒聯盟網路的列印資料格式你看得懂嗎?)看得懂;(97年6 月21日第159 場例行賽在天母球場,這場球賽有沒有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放水球?)有,先發…;…(這場球下注簽賭你賺了多少錢?)這是他第一次的表演賽,我沒有簽很多,只下注1 百萬,水錢5 萬,這次我賺95萬…;(同上卷97年7 月8 日第187 場例行賽,在新莊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這場球賽有沒有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放水球?)有;……除了我及賴俊男,還有一個賴俊男的朋友我不認識,後來莊侑霖有來,是我找他來挑小姐,他挑完就帶小姐走…(97年4 月20日第60場例行賽,在天母球場兄弟象對米迪亞暴龍隊,這場球賽有沒有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放水球?)我記得這場是莊瑋全唯一一場救援成功,這場是潘忠孝打放水球;……(這場球你有沒有下注簽賭?)每場球我都有下注簽賭,我知道有假球的話會賭比較多,包括我自己處理的假球場次,不知道的話就買少一點……」等語(見本院99年6月9 日下午審理筆錄),因就證人余則彬之證述,其基於本身為簽賭綁球員為賭之人,所為之證述一定程度上有其可信性存在,而余某之證述其待證事項係為被告賴俊男、潘忠孝2 人之犯行部分,余某如上之證述要為肯定,然被告賴俊男、潘忠孝已經為認罪之答辯,本院毋再為之贅累加敘。

三九、證人郭德志證述略以:「陳嘉豪的綽號我都叫他陳總;(綽號小豪的人是誰?)很多人都叫小豪,我沒有聽過有人叫陳嘉豪小豪;(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69頁反面的下一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3日0 時57分42秒,你跟小吳的監聽譯文,你說:就是他還在外面惡搞,什麼意思?)我忘記了;(這句話的「他」是不是指陳嘉豪?)不是,我忘記是誰了;(你說:而且是白的部分,所以有些資料都還有嘛,什麼意思?)忘記了;(白的部分是不是指的白道對於某人的個人資料?)忘記了,而且我不知道什麼叫做白道的資料;(白的指的是不是公家機關?)不知道,我沒有用這樣的形容詞形容公家機關;(你說:因為他們那天去刁他的時候,就弄不見了,什麼意思?)忘記了;(這句話的意思是不是林秉文抓到陳嘉豪那天的時候,把陳嘉豪的個人資料弄不見了?)我不知道林秉文有沒有抓陳嘉豪,我忘記當天的對話在是在談什麼事情;(同上卷第170 頁的前一頁,97年9 月13日1 時2 分

9 秒,你跟小吳的監聽譯文,小吳說:「只剩一張背面而已,正面不見了」,你最後說:「可是他現在就是很趕啊,我怎麼知道他在趕什麼?好啦我問一下」,請問你說的那句話是什麼意思?誰很趕?)忘記了,應該是要文件;(很趕的人是不是林秉文?你馬上打電話問的對象是不是林秉文?)忘記了,應該不是;(你說:「背面有什麼東西?」小吳答:「背面就是地址」,你說:「名字還是原來?」小吳答:「名字還是....就沒名字啊」,請問該文件的背面是不是只有地址,沒有本人姓名,所以才有這個對話?)應該是吧;(這個文件是什麼文件?)我跟吳先生處理的都是車子,都是辦車子過戶的身分文件;(你們在找的文件是不是陳嘉豪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張?)不是;(同上卷頁97年9 月13日禮拜六1 時3 分57秒,你跟小吳的監聽譯文,你說:「背面那就先不用,背面沒有用」、「他問可不可以弄到正面」,小吳最後答說:「明天怎麼可能,一定要等到禮拜一,暸不暸」,請問該文件正面的什麼資訊是你們需要的,一定要正面?)我真的忘記整件事情,如果檢察官指的是陳嘉豪的資料,我根本不需要透過任何人,公司的股東名冊就有;(同上卷第173頁,你跟檢察官說,林秉文有打電話問我,陳嘉豪是否有出國,因此我在調查局說,監聽譯文中97年9 月13日的通話中,說的是指車子,這部分不確實,其實裡面說的是指陳嘉豪,因為陳嘉豪是原始股東,我們這邊會有他的年籍資料,因此他想要查陳嘉豪有無出境,事實是否如此?)我沒有辯解,這個部分是我主動跟檢察官講,我現在真的忘了當時的情形,事實上我跟小吳的通聯都沒有提到陳嘉豪,我也不需要透過小吳拿到陳嘉豪的資料。我在檢察官面前講的應該有出入,我不知道當初為什麼講這段;(從通聯譯文來看,與你在檢察官面前講的相符?)我不清楚那天是不是因為我被羈押,臨時被借提出來,我也不記得當時講了什麼;(你們是不是在查正面的身分證號碼,查陳嘉豪有沒有出境?)應該是沒有,那段期間因為資金到位及抽票的問題,我們到處找股東,所以那段時間有在找,如果要查陳嘉豪有沒有出境,我們會直接打到賽亞問他的秘書;(97年9 月13日當時小吳在哪個單位?擔任什麼職務?)他當時失業,所以我才會偶爾請他開車,只有一兩次,是一起出去,我累了請他幫我開車而已,我沒有給他錢,他不是我的專屬司機;(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號卷A 第113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8日15時56分5 秒、15時56分44秒、16時7 分46秒,這三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施建新,對話內容應該是我們要去華國飯店;(97年8 月18日你跟施建新、曾建銘、林秉文,有沒有在華國飯店見面?)我跟曾建銘有在華國飯店見面,施建新、林秉文有沒有出現,我沒有印象;(對話中關於林秉文的身分,為什麼對話中要說,要請林秉文假裝香港那邊的大股東?)我記得我們那天還要見一個人,但我忘記是誰,好像是蔡榮宗,當時施建新想把球隊買回來,並交代我們,他跟香港那邊的資金已經談妥,要共同經營球隊,但香港那邊的時程有些延誤,所以香港的資金及人都還沒有過來,所以跟那天談話的對象說,有香港的資金要來,請林秉文代替一下。當時外面的謠言很多,要表示我們要把球隊整頓好的決心;(對話中林股東指的是誰?)應該是林秉文;(你說:曾在這邊,林股東也在這邊,這表示你跟曾建銘、林秉文已經碰面,施建新後來才到?)我印象中我跟曾建銘有到,依照通聯紀錄顯示,林秉文有到,但施建新我不確定;(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59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3日15時49分26秒,你跟施建新的監聽譯文,對話中提到要找三個紙箱,紙箱裡面有兩種袋子,各拿十盒出來,請問盒子裡面是什麼東西?)雪茄;(上次你作證說,施建新操作股票,與雪茄有何關連?)外圍進場是股票沒錯,但盒子裡面是雪茄,是不同的事情;(施建新說:我跟你講,我現在要叫外圍開始進貨了,我房間裡頭不是有好幾個大紙箱,施建新是連在一起講,不是分開說?)施建新常常一句話裡面講了三件事情,開庭開到現在可以看得出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26-131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大部分都實在,但有些姓名、時間點有誤差,第127 頁第6 個問題,暴龍隊原始股東出資比例,掛名負責人那位林先生不是林秉文,是林昭明,林秉文當時我們叫他陳老師,其他部分沒有問題;(同上卷第128 頁,調查員拿相片給你指認,你指認說,A 即為我前述的林先生,A 這張照片就是林秉文的照片,你的指認是否實在?)那個時候已經知道林秉文,所以直接問我這個人是不是林秉文、是不是林先生,我就說是;(調查員有沒有用強迫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同上卷第139-145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大部分都實在,有些地方可能不是那麼清楚,例如詢問過程中,直接講林秉文,但事實上我認識他時稱他為陳先生,檢察官以林秉文稱呼,我也這樣回答,看起來好像我一開始就知道林秉文,我在偵查中敘述的是事實,但人名、金額的敘述,依剛才所講的情況,可能會有誤解;(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60-164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如前所述,實在,但人名、金額的敘述可能有誤解;(同上卷第171-174 頁偵訊筆錄,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原則上都實在;(同上卷第311-312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原則上都實在;(請求提示99年6 月3 日補充理由書所附的賽亞公司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本院卷十七》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1日10時51分19秒到12時18分19秒,一共存入1030萬,上次呂志強作證稱,是你親自交給他的,請問這筆錢是從哪邊來的?)施建新的保險櫃拿出來的;(你知道施建新怎麼拿出這1030萬?)是我陸續拿給他的;(你從什麼地方陸續拿這1030萬存到施建新的保險櫃?)是林秉文透過他弟弟或他的什麼人拿給我的;(97年8 月11日12時52分55秒,存入賽亞公司的270 萬,這錢是從哪邊來的?)我真的不記得,我所有的金額都是整筆的,我應該有陪呂志強去,因為錢很多,但是不是待到結束,我不確定;(97年8 月15日10時27分38秒,存入一筆399 萬8 千元,呂志強作證說是你親自交給他的,事實是否如此?)所有的錢都是在施建新的保險櫃裡,我不記得這筆錢,但如果有的話,應該是施建新交給我,我轉交給呂志強;(97年7 月9 日15時37分39秒,賽亞公司帳戶現金存入800 萬,是誰把這80

0 萬交給呂志強存入帳戶?)這次我不記得,這中間有些細節,我沒有辦法每次記得;(97年6 月17日13時20分54秒,賽亞公司帳戶現金存入350 萬,是誰交給呂志強存入帳戶?)理論上所有的錢都是施建新的,但每次是不是透過我或其他人交給呂志強,我沒有辦法記得;(97年6 月10日12時51分57秒、6 月16日16時6 分6 秒,賽亞公司帳戶分別存入550 萬、100 萬,是誰交給呂志強存入帳戶?)我不記得了;(97年5 月9 日15時56分5 秒、5 月16日15時55分42秒,賽亞公司帳戶分別現金存入500 萬、200萬,是誰存入帳戶?)當時公司不只一本帳,聯盟也會匯錢給我們,可能存到A 帳戶再轉到B 帳戶,現金的部分大部分是施建新拿出來,檢察官問的這兩筆錢是誰存入的,我不記得;(97年2 月5 日12時59分35秒、3 月6 日15時39分44秒,賽亞公司帳戶分別現金存入250 萬、1 千萬,是誰存入帳戶?)不知道,如果呂志強財務長還沒有監控賽亞財務時,我更不知道;(呂志強監控賽亞財務之前,賽亞的財務由誰負責?)忘了,不知道是張宏暉還是誰,我不清楚;(張宏暉5 月7 日離職,他離職之後,由誰負責?)呂志強什麼時候負責我不太記得,他負責後如果有大筆的錢,應該是施建新拿的,我也不負責財務,所以也不知道財務的流程;(99年4 月9 日審理時,你說施建新被市調處約談出來,有跟你說一些奇奇怪怪的外號,當時你知不知道這些外號是何人?這些人跟球隊有什麼關係?)不知道,施建新台語不好,我台語也不好,我們在球隊裡頭也沒有聽過這些外號;(97年8 月18日在華國飯店時,你知不知道林姓股東或林秉文,有操控米迪亞球隊打假球?)不知道;(那天為什麼要他暫代香港的人?)當天主要是面試一個人,但我現在忘了,施建新有沒有要帶香港的人來,我也不確定。當天林秉文去,是不是施建新要買下股份的事,我也不確定。我記得那天我們要面試的人好像是蔡榮宗,我們要向他表示有香港的資金要進來,結果香港的人沒到,林秉文來了,就叫林秉文權充香港的人面試,後來蔡榮宗也沒到;(97年7 月28日在桃園中正機場,你在99年4 月19日庭訊時陳述,施建新有質疑林秉文,林秉文在99年3 月24日庭訊表示,他當時矢口否認,當天的情形是否如此?)當時有短暫見面,施建新很大聲的問他,是不是其中的一個外號,林秉文說他頭殼壞掉;(施建新就米迪亞暴龍隊傳聞打假球的事情,有請你處理什麼事?你如何處理?)他跟我說股東、公司的狀況,球隊的狀況不好,重新找資金整頓球隊,看我可不可以找優質的總經理、總教練,以他們的專業改變球隊,調整在實際比賽中很正常,受傷或狀況不好就下二軍,比較特殊的是讓渡陳建輔跟陳家鴻,之前施建新也有試著放出風聲說,林鴻遠、謝佳賢怎麼跟球隊處理,看釋出或交換,但網友、媒體反彈很大,說他們是我們的當家球員;(你領的是哪個公司的薪水?)米迪亞;(有無賽亞公司發的薪水?)米迪亞的薪水直接匯到我的帳戶,但我有領賽亞的一筆

7 萬元的現金,因為我有參與球隊每個禮拜一的開會;(你會參與賽亞公司的運作,是米迪亞公司指派的嗎?)施建新指派的;(你本身有沒有出錢參與賽亞的股份?)沒有,單純領薪水;(你知不知道施建新投資在賽亞的錢,是米迪亞的錢還是哪裡來的錢?)我的認知絕大部分的錢是施建新的錢,米迪亞對於球隊是廣告的費用,是不是有米迪亞公司的錢投資在賽亞,我猜測應該有。」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9 日下午審理筆錄),由上經過檢察官細膩之就通聯記錄為勾稽結果,證人郭德志證述,其就關涉到其他被告於通聯記錄之犯罪重要事項,則以:我忘記了;而對無關事件所謂之「哈拉事項」,則多所大談闊論,所為顯係避卸,所謂江湖黑白之說,可見一斑,可知顯然為避卸詞語,所為選擇性記憶之跳躍作為,採信甚難,其中甚具隱瞞,其內或已有隱情,顯足認為於97年7 月25日之後的各項彌縫舉措之具體安排,自非被告郭德志所陳:施建新常常一句話裡面講了三件事情等,所可避卸於萬一;然證述中其與施建新對於陳建輔之若何表現而列入讓渡名單之情,實已暸若無疑,這已經十分確定的事實。至於匯款入賽亞公司部分,對照證人呂志強於本院審理時第一次之證述可說不謀而合,反之,是經過其等聯繫後之說詞,此就實際上匯入款項之單據觀之,並非由呂志強為之匯入,由證人林慶昌於本院第二次之證述,以及當日之匯款單據查悉,顯然被告郭德志收到之以喜餅禮盒所盛裝之現款可說不知去向;就款項之來源部分,依據其證述則係來自於被告林秉文處則係為不爭者;再次,郭德志係支領『米迪亞』之薪水,且復為處理米迪亞暴龍隊相關事務之人,此一觀點亦無誤解,此就其證述以:米迪亞的薪水直接匯到我的帳戶,但我有領賽亞的一筆7 萬元的現金,因為我有參與球隊每個禮拜一的開會,而參與賽亞公司運作,是由被告施建新指派的,且不否認其中款項來源等情,更加明確。至於證人郭德志證述:當時公司不只一本帳,聯盟也會匯錢給我們,可能存到A 帳戶再轉到B 帳戶,現金的部分大部分是施建新拿出來等部分,系案相關聯公司或其等相應之負責人間,是否涉及相關之會計帳冊之違法情事,該管自應基於職權為適切之處理,本院就此附帶說明。

四十、證人郭玄彬證述略以:「(邱文昌證述97年10月2 日匯到你第一銀行帳戶的錢是賭金,根據法院的勘驗,該筆金額為145 萬6 千751 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跟邱文昌錢的往來分兩部分,一部分是車款,一部分是我澳門的投資,如果是月初的話,應該是澳門的投資,這兩部分的錢都匯在第一銀行世貿分行,所謂的賭金應該是我投資澳門的損失或營利,這部分在調查局我有陳述過;(澳門的投資是什麼?)是皇冠賭場;(同上卷筆錄第2 頁,證人邱文昌證述,客戶結帳明細中,郭董就是郭玄彬,該明細顯示他該次輸64200 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應該是,我有去澳門皇冠賭場玩;(皇冠賭場是哪個集團?)皇冠賭場是隸屬屬於澳門皇冠酒店裡面的一個廳,由各個地方的人跟賭場租這個廳,賭場本身有公廳以及VIP 廳,公廳裡面有一些公共的檯子、吃角子老虎等,這部分屬於賭場的收益,用現金賭,我投資的是對外承租的,跟客人對賭,客人贏我們就輸,我們付租金給賭場。皇冠賭場是屬於金鼎廳,當初我在衛道電子出問題時,因為私募資金不順,後來認識一位黃董事長,他投資四千萬在衛道,我很感激他,所以我也投資他澳門的賭場,就設在皇冠酒店裡面,現在改名新濠鋒酒店,跟威尼斯酒店不一樣,也不屬於金沙集團,是屬於澳門賭王何鴻燊的兒子開設的;(同上卷98年3 月19日邱文昌勘驗筆錄第3 頁,證人邱文昌說,97年5 月29日匯到你第一銀行帳戶的105 萬6035元,是賭金或退佣,事實是否如此?)這我不清楚,如果是月初應該是賭金,這筆錢在月底,我就不確定,也許是車款,但我在澳門有輸錢,所以我也不能肯定,這筆是他匯給我的,也許是賣車的錢,不可能是退佣,我沒有賭這麼大,除非公司賺錢,也有可能是客人在月底結帳,但是不確定;(同上卷98年3 月25日邱文昌勘驗筆錄第6 頁,邱文昌證述97年8 月1 日匯到你第一銀行帳戶106 萬3675元,是你自己去玩的賭資,請問事實是否如此?)他跟我的往來都是車款及澳門的輸贏,因為帳冊被調查局查扣,所以我現在不能肯定;(是不是參與國內的賭博?)沒有,我只有在澳門投資,並沒有賭球類;(同上筆錄第9 頁,97年4 月

1 日邱文昌匯給你64萬5702元,邱文昌證述是你自己去賭的賭資,事實是否如此?)這應該是澳門的輸贏;(邱文昌跟法官說,你投資的是澳門的威尼斯酒店的某一個廳,怎麼跟你說的集團不一樣?)他應該是記錯,是皇冠酒店的金鼎廳;(你在美國或香港時,有沒有賭球賽下注的賭博?)從來沒有,我會投資澳門,是因為黃董事長黃振峰投資衛道的關係,現在是衛展資訊,是上市公司;(你投資澳門皇冠酒店的金鼎廳,這件事情有誰知道?)邱文昌、黃振峰,以及我們衛道公司的董事,因為投資之前,我有跟董事們說,是我個人投資,不是衛道的投資;(被告施建新、郭德志,是不是衛道公司的董事?)不是;(施建新、郭德志知不知道你投資澳門皇冠酒店金鼎廳的事?)他們不知道,這跟他們沒有關係;(衛道公司全名?)以前是衛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現改名為衛展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為上市○○○○○道跟衛展的營業項目?)衛道是做系統整合,後來有一個董事在大陸做線材,他公司名稱叫展升,私募時他出了百分之三、四十,所以才改名衛展資訊;(衛道、衛展之前與米迪亞有無業務往來?)沒有,我之前不認識施建新、郭德志,後來我到米迪亞去才十多天;(你有沒有跟施建新、郭德志提過?)沒有,因為這跟他們沒關係;(你去米迪亞十多天,有沒有到衛展拉生意?)我之前透過邱文昌向米迪亞要球團的組織表,我記憶中米迪亞的執行長施建新,下面有總經理曾建銘,領隊是一位張領隊,但我沒有見過,後來我跟郭德志談,他說施建新要離開球團,因為在網路上有談打假球的事,他們認為施建新不適任這個位置,所以希望我接任總經理跟曾建銘接領隊,我的工作內容就是提升公司的業績及工作流程,我發現他們的簽呈很浪費時間,球隊跟公司在不同地方,管理很費時,衛展有這樣的資訊軟體,所以我在九月時把公司搬到衛展樓下二樓,目的是要把電腦跟管理弄好,第二個工作就是廣告,因為我發現公司收支不平衡,每月開銷約壹仟萬,緯來的轉播金四千萬,剩下收入只有門票收入及廣告贊助,所以我帶郭德志、曾建銘去捷元、瑞軒去拉廣告,見緯來的副董,我跟該二公司董事長很熟,我認為該球團還有希望;(提示法院卷六即勘驗卷四98年4 月23日下午4 時勘驗筆錄予證人閱覽;MACAU 股東帳明細記載的郭董是誰?)郭董是我;(同上卷98年度矚易字第1 號扣押物品暨本院歷次勘驗紀錄一覽表第19頁,你從淡水信用合作社匯款到陽信銀行龍江分行邱文昌帳戶877583元,這是什麼錢?)我匯給他,不是車款就是澳門的錢,我匯給他一定就是公司輸要補錢,我跟邱文昌每月結帳,如果該月輸一千萬就要匯一千萬,如果贏就分給股東,邱文昌是匯錢的財務窗口,為什麼是他,可能要問黃振峰,我只是單純的投資者,我不知道邱文昌是我們的代表還是澳門的代表,我只是個小股東;【審判長問:對證人郭玄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檢察官答:沒有意見。被告施建新答:他說到米迪亞十幾天,應該是到賽亞。證人郭玄彬答:我所謂的米迪亞,是米迪亞運動行銷,是新成立的,賽亞是舊公司。被告郭德志答:我陪證人去跟緯來副總吃過飯,但是業務的部分我並沒有介入。證人郭玄彬答:是,郭德志是吃飯而已,業務是曾建銘跟公司一位負責業務的女孩子去談。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捨棄對證人施建新的主詰問。檢察官答:沒有意見,聲請對施建新主詰問,待證事實為郭德志背信事實。】」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4日上午審判筆錄),本諸上述證人郭玄彬之證述,就關於澳門方面之資金部分,並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相應之犯行有何聯繫關係,本院就此毋庸為贅累敘述處理,然是否有其他相關之法律上問題疑義,因非本件相關者,宜由相應主管機關作出核處,附此說明。

四一、證人施建新證述略以:「(你的手機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都已經使用超過十年,現在還在使用;(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220 頁反面到221 反面予證人閱覽;這是不是你在97年7 月23日在PTT 版爆料的內容?)前後還有兩三篇,不只這一篇,我都已經給調查局,全部都是以「小新」的名字,我去調查局也不只談這篇,包括別人檢舉的、版主、球迷寫給我的信,調查局都有;(你這篇爆料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212頁,你在PTT 版上寫:我先給你50萬,然後把這50萬幫你押輸,以那天說輸超過三分就可以掉進分洞,三倍你就可以賺150 萬,這是真實事件,你說我要怎麼辦,請問這是哪個真實事件?)有一個匿名的檢舉,說七月第一週對兄弟的比賽,當時我不在國內,我沒有看那場比賽,有人用

MSN 或PTT 檢舉,說當時兄弟故意保送,一定要讓米迪亞贏,這好像是PTT 別版的版主檢舉的,這件事情後來我回臺灣後,在97年7 月23日曾建銘來找我,我問他是否該場有被保送或暴投,他說有,我收到檢舉最多的是我們對兄弟、統一的比賽,曾建銘說有之後,我當場就抓狂;50萬是我的假設數字,當時檢舉的是兄弟要輸、米迪亞贏;(可是你在PTT 版說這是真實事件,沒有說是你假設的數字?)我說的真實事件是指有打假球這件事情,50萬是我的假設,有人買我們球員打假球,又押我們球隊輸,又幫球員下注,例如他拿50萬給投手讓投手輸球,又把這50萬幫投手押球隊輸,這樣投手就可以賺到150 萬;(同上卷第

153 頁反面,97年8 月11日20時59分18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當時我已經爆料,股東既然要退股,我就把股份買回來,結果股東投資900 萬,竟然跟我要5 千萬,例如陳嘉豪就是這樣,說還要精神損失、利益賠償,不然就說要打我,我有報案,很多人打電話來要我斷手斷腳,還有人到米迪亞公司丟紙條,說球隊萬一出事,不是我和郭德志可以扛起來的,卷裡面應該有這個紙條;(對話中說的翻臉,是誰跟誰要翻臉?)很多人都要翻臉,我知道的股東、不知道的股東都要翻臉;(同上卷第155 頁反面及第156 頁,97年8 月12日15時46分25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當時他們跟我要錢,小范是陳嘉豪的助理;(陳嘉豪跟你要錢以後發生什麼事情?)我一直躲,躲到十幾號不能躲,因我有家人,所以我沒有選擇餘地只好跟他們見面,但我不敢見,我跟郭德志說看有沒有誰可以陪我去,只有我們去會很慘,當時想帶球員去比較耐打,後來找對我們比較友善的股東,有人開車帶我們去,後來才知道是林秉文,對方不給林秉文的人上去,只有我跟郭德志,本來想在樓下公共場合西雅圖咖啡,但還是被押到民權東路6 段的賽亞公司;(後來林秉文跟陳嘉豪之間發生的衝突你知道嗎?)後來林秉文問我,陳嘉豪要多少錢,我就照實說5 千多萬,林秉文說,你錢全部給他,你拿什麼錢買我的股份,我說我也沒辦法,我能拒絕嗎,他說:這樣喔,他們後來發生衝突的事,我是後來看報紙知道,後來我有在刑事局報案,我在調查局做筆錄時都有提到,但筆錄都沒有記,他們說與本案無關;(你看報紙知道前,你知不知道林秉文跟陳嘉豪之間有發生衝突?)時間有點久遠,前後我不太確定,但我可以確定有聽過人家講,是不是講得那麼清楚,陳嘉豪有被打,是後來時報週刊寫得比較清楚;我剛才所提到的報紙都是指雜誌;(同上卷第159 頁及反面,97年8 月13日15時49分26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當時談股票,當時我們的子公司研勤科技剛上市,我們要護盤,後來叫郭德志拿雪茄來,給一些股票證券公司的人,請他們幫忙;(叫外圍開始進貨,是不是下注簽賭職棒?)絕對不是,我不碰這個東西,叫外圍開始進貨是護盤;(請求提示法院勘驗卷四即法院卷六98年10月1 日、2 日勘驗筆錄第67-84 頁予證人閱覽;97年

8 月15日10時3 分5 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最前面是球隊的部分,原本我們要向股東買回賽亞股份,每個股東談的金額與他們投入的實際金額不同,後來我覺得與其向他們買股票不如成立一家新的公司,叫米迪亞統合行銷,郭德志說如果成立新的公司,開支都要變成我們支出;(第73、74頁,對話中提到,現在是我們要想一個方式讓外面、後面或是拿一個東西把這個蓋掉,什麼意思?)當時今週刊寫一篇報導,當時威脅我們的不只那些人,連媒體都有,來要錢的都有,當時為了米迪亞公司的名譽,一定要拿東西蓋掉,一種是給他錢或股票,一種是拿更大的新聞交換,我就仿郭台銘的方式不和解,媒體就亂寫,當時電話中說蓋掉,是要給一個更大的新聞,當時想要給某一家公司私募的內幕消息,但後來還是作罷;(同上卷第82、83頁,郭德志說:你也不能因為說,因為他有一筆CASH可能會進來,你就先答應,那真的是,你回答:就會死人了、會死啦,郭德志說:你就等著我自殺,請問這對話什麼意思?)會死人是我講話的習慣,我是做決策的,我講話蠻跳躍的,郭德志是我的化妝師,就是我的發言人,會把我的意思重新整理過再跟外面溝通。上面的通話跟棒球沒有關係,是籃球的事,整個賽亞是個騙局,我們是被騙進去的,掛我們公司名字,就要我們負責,他們不付錢給球隊、啦啦隊,讓它上新聞,逼我們出錢,我當時放空一支股票,結果該公司下市,那個案子我賺了四百萬,從這裡面拿錢補籃球隊的錢,我不可能跟米迪亞公司拿錢,只好自己出錢;(你有憑內線消息放空股票?)我不是關係人,且該股票我們放了一年多,也沒想到它會下市;(你放空是合法的,為何說會死人?)他說我不能去答應籃球隊的事,不能讓他們予取予求;(如果這指的是放空股票來補籃球隊,為什麼對話中是講:因為他有一筆CASH可能會進來?)他是指呂志強,我是用呂志強太太的帳號去放空的,因為每家券商融券額度有限,日盛的額度被我用完了,才用人頭;(如果這指的是放空股票來補籃球隊,為什麼在83頁,郭德志接下來說:所以這個不是我們談的,因為那一塊本來就不是我們的,我們只是談說這個合作案,然後怎麼樣給另外一邊有一個很好的理由,讓他們去跟對方談,然後這個錢又可以來補你的洞,就只能這樣子而已,但是你如果說不是這樣子,你自己跳出來,你也明知那一塊跟我們一點關係也沒有,我們也沒有辦法掌握,那你只是把問題點往後延,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真的會死得很慘?)前後是兩件事,當時籃球隊球季已經結束,籃球隊總教練吳建國來找我,就是李文彬來找我同一天,吳建國說籃球隊求勝心有問題,問我說我能不能解決這個問題,我說你是總教練都不能解決,我怎麼解決,他有上雜誌去講,我們球團主動請籃協調查有無買球員,我當時很灰心,跟郭德志說把籃球隊賣掉,當時籃球隊只是冠名,一年1600萬,其他跟米迪亞無關,我們根本管不到,所以籃球那一塊跟我們沒有關係,後來金酒下一個球季冠名,籃球隊跟我們沒有關係。後面是指抽票的事,當時我已經開了5 千多萬的票給賽亞的股東,要協調把票拿回來,如果他沒去拿回票我們就死定了;(如果照你這麼說是這樣子的話,為什麼上開對話最後一句是:等到他到時候沒在做,那就真的會死得很慘?)他是指林秉文,我們沒有能力與對方協商,請林秉文去,林秉文每次都用台語說,我會去做,事實上後來證明他沒有做,一張票都沒有拿回來,只是沒有軋而已;(米迪亞籃球隊是你買的嗎?)我喜歡運動,2005年我就用米迪亞的錢贊助甲組籃球隊,當時米迪亞未上市,是我私人的公司,因為體委會規定不是職業籃球只能贊助不能擁有,贊助到2007年末,東森王令麟出事,結果賽亞的陳嘉豪來找我說,只要再多50萬就可以變成超級籃球聯賽,我就說好,所以東森退出SBL ,我贊助的籃球隊遞補上去,變成米迪亞籃球隊,我沒有買球隊,只是贊助,一個月150 萬,一年1600萬,我們只是單純冠名,對球隊的人事沒辦法介入,是賽亞公司負責,球隊是不是隸屬賽亞,我也不清楚;(米迪亞籃球隊是誰的?)球隊都是籃協,錢全部都是我出的;(錢全部都是你出的,為何球隊的人事你沒辦法介入?)出錢只是冠名贊助,例如兄弟是GARMIN贊助,一年3 千萬,還是不能介入兄弟的人事;(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166 頁予證人閱覽;97年9 月10日

1 時15分52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在講要過支票的事,9 月10日那天要過陳嘉豪的票,我們要延其他的票,所以要開新的票給人家換票;(對話中是不是顯示你們資金不足?)過票資金不足,因為不在我的財務規劃之內,但是球隊的薪水部分沒有問題,這部分的錢早已進去了。我之前8 月底有給林秉文2 千多萬,我跟林秉文情商是不是可以調1 千萬給我,我還請他們用匯的,這樣比較清楚;(你剛才說的過票、換票,聽起來都合法,為什麼對話中出現:所以就電話不能講?)這句話不是我講的,我猜是郭德志覺得我電話講得亂七八糟,當時他好像在開車,我猜他是要進公司講;(提示97年度偵字第34321 號卷第11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這是林木森分別於97年9 月10日、11日、12日,匯給你200 萬、300 萬、300 萬、200 萬,共1 千萬,這是怎麼回事?)就是剛才所講,我跟林秉文調1 千萬,就是為了過陳嘉豪的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13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8日15時56分5 秒、15時56分44秒、16時7分46秒,這三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跟郭德志,這譯文被刻意省略,當時我們的籃球隊要轉冠名給金酒,棒球隊要賣給PCCW香港電信盈科,當時我是大眾電信的重整人之一,電信盈科來台有兩件事,因為它在臺灣沒有分公司也沒有業務,剛好大眾電信有財務問題,要買下大眾電信成為臺灣電信盈科,那天我們在大眾電信與新光集團的吳東進董事長及大眾電腦的王雪齡董事長開會,PCCW在香港有足球隊、橄欖球隊,他們之前就主動提起,要不要把球隊廣告給他們贊助,全名改為米迪亞PCCW暴龍隊,我開完會出來打電話給郭德志,譯文上弄錯,應該是我打給郭德志,我問郭德志在哪裡,他說在華國,後面才接譯文的東西,我當時不知道他們要到華國開會,只知道是要去面試一位新的總教練,本來PCCW那邊要派一位負責足球隊的副總過來,結果他沒有上飛機,其他人都已經約好,所以就到飯店去,後來人都沒有來,所以也沒有完成面試,華國對做股票的人是一個很敏感的地方,一些做證券的人出入,我不希望我們講話被人家聽到;(對話中為什麼要提到,林秉文假冒香港那邊的大股東?)這不是我講的,是郭德志跟我講的,我猜當時郭德志應該是,原本說好有香港那邊的人來但沒來,所以才臨時找人湊數,但當時沒有面試;(米迪亞籃球隊的老闆是誰?)籃球隊沒有老闆,隸屬於中華籃協,籃協的理事長是王人達;(提示勘驗卷一即法院卷三予證人閱覽;98年4 月10日你跟法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法官說,我記得郭德志有一部BMW 的車,他還有一部HONDA 的ACCORD,他還另外有一部BMW 的車,說要給他岳父,你跟法官講的這句話實不實在?)這應該是筆錄記錯了,他本來開ACCORD,要給他岳父,所以他另外買一部BMW ;(提示99年6 月3 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附的賽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1日現金存入賽亞公司帳戶有400 萬一筆、450 萬一筆、90萬兩筆、270 萬一筆,一共現金存入1300萬,這是誰存入賽亞公司帳戶?錢從哪裡來的?)是呂志強存的,最後270 萬是我跟我母親借的錢,前面的1030萬是之前我們收的股款,在張宏暉交出來的帳裡股款有欠缺,我叫郭德志去跟林秉文還是什麼人我忘記了,郭德志拿到錢之後交給我,這是當時買賽亞的股款,當時我原本想不用拿,如果股東沒有繳股款,我買回股份時就不用給錢;(郭德志拿到1030萬交給你,你放在什麼地方?)郭德志只拿1 千萬整數分幾筆給我,都是現金,我放在保險櫃,30萬是我放在保險櫃的預備款,我想補到整數,才向我母親借270 萬,湊足1300萬存入;(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05-109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審判長請證人看清楚再回答)實在;(同上卷第116-123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我都照實講;(陳建輔後來為何列入釋出名單?)可能外面流言很多,當時外面說我們的左投有問題,當時跟我們匿名檢舉的人很多,但是並沒有實質的證據,是我們的猜測,第一個猜測是陳建輔上去投都輸,他是一個有實力的投手,曾建銘把他丟到二軍,但七、八月份他的二軍戰績跟陳家鴻一樣爛,另外是紀律問題,我們把宿舍當集中營管理,結果賴俊男、陳建輔幾個帶頭說我是獨裁者、共產黨,並向記者爆料,我認為是他們行為不檢點還爆料,而且球隊有管理匿名向我檢舉七個人打假球,有陳建輔、高瑋、謝佳賢、山豬林鴻遠、周思齊,但恰恰彭政閔不是我們球隊的,他們一起去喝酒,因為是管理檢舉的,可信度就很高,我只有檢舉的證據沒有其他證據,所以我把陳建輔列入釋出名單,最主要是他跟記者爆料說我是共產黨,後來他媽媽來找曾建銘,說我們沒有證據,他們要開記者會,並且要到法院告我們,當時曾建銘嚇到,他來找我說給我一個建議不要上法庭,他說球隊要賣還鬧出這種事情,建議我撤回,所以我就說好;(你掌握陳建輔MSN 的檢舉是什麼?)是人家用MSN 跟我檢舉,陳建輔跟人家出去喝酒,回來隔天我們就輸球,當時二軍也有人在賭,我覺得連二軍都在賭,我很不滿;(李文彬說,在北京你跟他說的是錄音資料?)是紀錄資料,不是錄音資料,是他記錯了,當時是我跟洪瑞河在一起喝咖啡,李文彬不在場,他說是洪瑞河跟他說的;(請求提示檢察官99年6 月3 日補充理由書賽亞公司97年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該份交易明細,以施建新存入的款項有兩筆,以米迪亞公司名義存入的款項有五筆,表示說以施建新或以米迪亞公司名義存入並沒有問題,除8 月11日之外,於97年2月5 日現金存入250 萬、380 萬,97年5 月9 日現金存入

500 萬,5 月16日現金存入200 萬,6 月10日現金存入55

0 萬,6 月16日現金存入100 萬,6 月17日現金存入350萬,7 月9 日現金入800 萬,8 月15日現金存入399 萬8千元,請問這些現金存入款項的來源?)絕大多數是我,前面用張宏暉名義存的也是我的錢,我的錢來源當然合法,我們進賽亞之後,他們跟我借錢,說之後會有轉播權利金、廣告費會進來,我現金給張宏暉的,現在在帳上找不到,不知道是不是被他污走,我還告他們,法院也判了,北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871 號,我告賽亞3430萬,士院本票裁定4 千萬,99年票字第8911號,都已經確定;(如果錢的來源是合法,為什麼不用你或米迪亞公司的名義,要用那麼多次現金存入?)賽亞很多股東,人家錢匯進來,如果說是股款,將來會有爭議,我作股票,都是用現金,我也有用匯款,如果有現金,我就存現金;(用現金存入,是不是要切斷現金來源的查核?)沒有必要,49萬以上就要查核,現金存入也是要查核;(提示97年度聲搜字第3094號卷第153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檢察官剛才問你關於翻臉的譯文,其中中間的部分,你回答:我是沒想到說,會像他講的這麼翻臉啊,郭德志回答:可是這樣是好事啊,你又回答:當然啊,這樣子很好啊,你為何認為翻臉很好?)當然很好,這是唯一方法,可以讓股東的事情搬到檯面上的方法,因為我爆料,股東主動表示要退股這樣很好,只是沒想到他們事後獅子大開口;(你和郭德志之間,就球隊本身有任何資金往來嗎?)我只有發薪水給他,沒有資金往來;(你買米迪亞棒球隊的錢,是你自己的錢還是米迪亞公司的錢?)我自己的錢,沒有動用到米迪亞公司的資金,因為當時米迪亞公司已經要上市,米迪亞冠名棒球隊一年2 千萬,年底結帳,但還沒有結帳就出事,米迪亞發聲明稿停止一切贊助,所以米迪亞沒有錢流到賽亞公司,賽亞是我們的經銷商,米迪亞跟賽亞之間的帳是貨款的帳,跟棒球隊沒有關係;(呂志強介入賽亞的財務是你的指示?)是,他自己也不願意,是我請他幫忙,他去查帳還差點被打;(郭德志介入賽亞公司是你的指示?)是,因為球隊打的是米迪亞的名字;(根據交易明細97年8 月7 日10萬元、9 月10月28萬元、9 月18日103 萬,是什麼錢?)金額很小而且有萬元的尾數,應該是貨款,我們透過賽亞賣導航機;(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的股東是誰?)統合行銷只有一個股東,就是米迪亞公司,但是還沒有運作就關掉,9 月28日成立的目的是接手棒球隊,10月7 日出事之後,我們就改作通路;(照賽亞公司的交易明細,8 月29日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匯給賽亞公司3 千萬,這等於米迪亞公司的錢有流到賽亞公司?)這是統合行銷成立之後,要向賽亞買球隊的錢,當時還是籌備處,是從籌備處帳戶匯出的,後來聯盟不承認,錢有還米迪亞統合行銷;【審判長問:對證人施建新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4日上午審理筆錄),因如上述,證人兼被告施建新之證述,得悉何以際此複雜時刻被告郭德志得獲得該BMW 車輛之用益,是堪玩味!且證人施建新所述關於款項部分,於97年8 月11日現金存入賽亞公司帳戶400 萬一筆、450 萬一筆、90萬兩筆、270 萬一筆,共現金存入1300萬等情,謂係呂志強所存,且最後270 萬是施某向其母親所借者,前面1030萬元是之前所收股款等多項複雜不明之款項來往情事?然此證述與實際匯款人從蘆洲匯入者,明顯有間,是由郭德志所取得交付之款項,並非實際從蘆洲相應之銀行匯入之款項,所述顯屬隨性;且所陳整個賽亞是個騙局,是被騙進去的,掛公司名字,要我們負責,他們不付錢給球隊、啦啦隊等情,顯然欲蓋彌彰!此就被告施建新與郭德志之監聽譯文觀察,稽之常情顯然不是此意,復與一般生活常情認知之交談模式者有極大之出入,也可確定。施某所辯,要無可採。至於被告陳建輔部分,陳建輔後來為何列入釋出名單亦為施某所明晰之該暴龍隊事務之一,無疑;何況,施建新亦不否認的是球隊打的是米迪亞的名字情事,且97年

8 月29日米迪亞統合行銷公司匯予賽亞公司3 千萬,足認為米迪亞公司款項流入賽亞公司,亦足確悉被告施建新之為他人處理事務情事者。

四二、證人林秉文復證述略以:「(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C 第66頁予證人閱覽;證人周思齊於偵訊中向檢察官證稱:97年5 月張宏暉帶我到嘉義某汽車旅館見林秉文,當時林秉文說買這個球隊經營目標就是要打放水球,要我配合,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是有要找他配合打假球,但沒有他講的那麼離譜,我沒有說要把他下二軍,買球隊打放水球是我個人的想法,一開始我有這種想法,後來確實我也有做,我應該沒有跟他講,買球隊的目標就是要打放水球這句話,我應該不會跟球員講這種話;(你說你一開始就有買球隊打放水球的想法,這個想法在庭的人有沒有其他人知道?)沒有,施建新、郭德志也不曉得,我沒有跟他們講;(陳嘉豪跟包澄治是同一個勢力或不同勢力的人?)同一個勢力;…(本案打放水球公帳內,打放水球下注簽賭賺的錢,以及公帳外你自己下注簽賭賺的錢,用到什麼地方去?)後來這些錢我都拿去繳球員的薪水;(打放水球球員的謝款?)也是從這邊來;(球員薪水是指哪個球隊球員的薪水?)米迪亞暴龍隊;(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11 頁予證人閱覽;這是上海銀行97年8 月11日270 萬元存款憑條,是誰用現金存入的?)我弟弟林慶昌;(誰指示林慶昌存入該270 萬元?)我;(你知道林慶昌到上海銀行哪個分行存入270 萬?)我不清楚,我只叫他去上海銀行存;(同上卷第111 頁反面,上海銀行97年8 月11日450 萬元存款憑條,是誰用現金存入?)林慶昌;(存款憑條上除林慶昌外,還有記載林文銘?)可能林文銘一起去吧,我是叫林慶昌去,他可能帶林文銘一起去;(誰指示林慶昌存入該450 萬元?)我;(你知道林慶昌跟林文銘到上海銀行哪個分行存入450 萬元?)這我不清楚;(同上卷第112 頁及反面,這是上海銀行97年8 月11日400 萬元存款憑條,以及大額存款登記簿之紀錄,是誰用現金存入該400 萬元?)林霆祐;(誰指示林霆祐存入該400 萬元?)我;(你知不知道林霆祐到上海銀行哪個分行存入該400 萬元?)我不知道,我沒問;(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3 日補充理由書所附之賽亞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明細予證人閱覽;依你所述,是你指示林霆祐、林慶昌至上海銀行於97年8 月11日分別存入400萬、450 萬、270 萬,依照上海銀行帳戶交易明細,97年

8 月11日現金存入帳戶的400 萬、450 萬、270 萬,均各只有一筆,該交易明細上該日存入的400 萬、450 萬、27

0 萬,是不是就是剛才給你看的三張存款憑條存入的?)是;(依你所述及交易明細所示,林霆祐於該日在上海銀行存入400 萬元之櫃員代號是322869,同日12時18分19秒,於同一個櫃員代號322869有存入90萬元,該90萬元是誰存入上海銀行帳戶?)想不起來,但我知道我那天總共要存入1300萬,有兩筆90萬,加上上開400 萬、450 萬、27

0 萬,總共1300萬;(依照交易明細,97年8 月11日11時28分25秒,於上海銀行櫃員代號23851 存入90萬元,你記得這90萬元是誰存入的?)這筆我也忘記了,兩筆90萬是我存的還是叫人去存的,我想不起來,我記得有一筆是我自己去存的,但是哪一筆記不清楚;(誰向你要求於該日現金存入1300萬到賽亞公司銀行帳戶?)當時要支付球員的薪水以及一些費用,那時候郭德志打電話給我,當時我還有一些股金沒有進去,他問我怎麼辦;(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18 頁下下下一頁予證人閱覽;你指示存入賽亞帳戶1300萬元的前一天,於97年8 月10日13時41分14秒,有一通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第一通是我跟林霆祐的對話,我叫他去跟蔡惠鈞拿錢,就這1300萬元;(後來林霆祐跟蔡惠鈞拿錢有無拿到1300萬?)有;(林霆祐拿到1300萬後交給誰?)我忘記了,這些錢就是明天要付出去的,林霆祐好像有拿來給我,我拿到後放哪裡我忘記了;(97年8 月11日你如何交付這1300萬給林霆祐、林慶昌等人?)我記得本來要整筆拿給郭德志,約在鑫總要拿給他,他自己一個人過來,他說他一個人怎麼拿這些錢,叫我乾脆叫人匯到賽亞公司戶頭;(所以該1300萬元現金是你直接交給林霆祐、林慶昌等人?)是;(97年8 月10日你指示林霆祐從蔡惠鈞那邊領取的1300萬元的資金來源是什麼?)有的是我那時候打假球的錢,我不知道夠不夠1300萬元,我有跟隋愛森說請他準備一些錢,我要湊足1300萬;(所以該1300萬有包括打放水球公帳的錢?)是;(1300萬全部都是嗎?還是只有一部分?)不是全部都是,有的是我跟隋愛森借的;(提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86-287 頁及第167 頁及反面之監聽譯文予證人閱覽;關於監聽譯文中林慶昌於97年7 月25日拿一盒裝有現金的喜餅給郭德志,你跟檢察官說:因為我有跟蔡惠鈞拿1300萬元,我之前是給郭德志1120萬元,我在出國前再請林慶昌拿剩下的180 萬元現金裝在喜餅盒給郭德志,事實是否如此?)是,錢有點亂,有的我現在想不起來,我之前有給郭德志1120萬,後來有拿180 萬叫林慶昌拿給郭德志;(依你所述,你97年7 月25日之前有派人跟蔡惠鈞拿1300萬元,97年8 月10日派林霆祐跟蔡惠鈞拿另外一筆1300萬元,你的意思是否如此?)應該是一筆而已,只是時間上我可能忘記了,我只跟蔡惠鈞拿過一次1300萬,97年8 月11日我存入賽亞公司的1300萬是跟蔡惠鈞拿的,之前我拿給郭德志的1120萬及我弟弟給他的180萬,是我另外跟台中的朋友以房子抵押借錢,兩者時間很接近,所以我記不起來哪一筆是哪一筆,監聽譯文中97年

8 月10日我有叫林霆祐去拿錢,所以可以確定是跟蔡惠鈞拿的;(所以依你所述,你於偵訊中跟檢察官說:「因我有跟蔡惠鈞拿1300萬元,我之前是給郭德志1120萬元,我在出國前,再請林慶昌拿剩下的180 萬元給郭德志」,這句話的前面、後面指的是不同筆的1300萬?);對,應該有兩筆1300萬,我拿給郭德志的錢,有一部是我要繳的股金,這部分的錢有點亂,我要修正上開偵查中所講的,應該今天講的才對;(你給郭德志的1120萬,還有請林慶昌拿給郭德志的180 萬,有沒有包括打放水球公帳的錢?)這兩筆應該沒有;(這兩筆有沒有包括公帳外,你自己下注簽賭賺的錢?)沒有,都是房子抵押借來的;(提示97年度偵字第34321 號卷第11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你交代林木森於97年9 月10日匯款200 萬元、9 月11日匯款300萬元、97年9 月12日匯款300 萬元、200 萬元給施建新共

1 千萬元,事實是否如此?)是;(這1 千萬元的資金來源?)當時我們要退股,施建新開2 千萬的票給隋愛森他們有過,這1 千萬是要給陳嘉豪的支票款,他沒有錢跟我借的;(這1 千萬元的資金來源,有沒有包括打放水球公帳內的錢及公帳外你自己下注簽賭賺的錢?)都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28 頁、142 頁予證人閱覽;郭德志於偵查中跟檢察官、調查員說,有到鑫總車行向你拿到現金,請問事實是否如此?)郭德志有拿過錢;(郭德志在鑫總車行向你拿過幾次現金?每次拿多少錢?何時拿的?)忘記了,幾次記不起來,除了剛才所提的1300萬,但當天郭德志實際沒有拿走之外,也有幾次,但時間金額忘記了,都是現金,剛開始的時候要交股金,施建新說要現金;(除了剛才所提的1300萬,但當天郭德志實際沒有拿走之外,郭德志到鑫總車行向你拿現金的資金來源?)我要拿進去的是股金,當時我不確定有多少錢,所以我慢慢籌,金額都不大,沒有賭資、公帳,因為那時候都還沒有開始(請求提示法院卷十六97年5 月25日一軍第120 場例行賽的比賽記錄聯盟網路列印資料予證人閱覽;你看得懂聯盟比賽的格式及內容嗎?)看得懂;(第12

0 場例行賽是否為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場次?)是,原本我之前最早講的97年5 月28日那場,應該是97年5 月25日新莊球場兄弟對米迪亞這場。就是林家宏、林家慶交接沒有多久,當時我還請林家慶趕回球場。因為之前調查局做筆錄時,可能陳元甲他們記錯了,調查局整理的時候,…,我現在確認是97年5 月25日,這場球我印象很深刻,因為先發投手是賴俊男,那一天有計劃原本要他打放水球,結果那天他投一局手流血,導致球沾到血跡被裁判請下場,說血沾到球會影響打者視線,後來他只投一局,後來也是有打放水球,之後就換顏志中上去投三局,後來潘忠孝、最後陳建輔收尾。我對這場球印象深刻,因為顏志中那時候還沒有談好,所以那天他沒有放水,我們排他,因為他當時成績沒有很好,讓他下場看會不會讓對方得分,沒想到他沒有失分,那天也不算他投得好,因為兄弟也放水,兄弟不揮棒,我們就保送,我們換潘忠孝上場,結果投三局只失一分,我們著急就打電話叫管理林家宏要換陳建輔上去,我記得陳建輔還討價還價,就是上次說的10

0 萬那次,陳建輔投的第一局沒有失分,我們就打電話進去叫管理跟陳建輔談,後來談成100 萬,陳建輔在第九局開始失分,那場米迪亞暴龍隊輸了,我們賭贏了;那天原本有計畫要打放水球,我們談好…、胡仁偉、陳建輔、…,只有顏志中當天沒有談好。…陳建輔是包澄治那邊的人給的,我向蔡惠鈞拿,包澄治叫人到我這邊來拿,我忘記來拿的人是誰,但我有叫蔡惠鈞記起來誰拿多少錢;(蔡惠鈞是在什麼東西是把誰拿多少錢記起來?)她用一張紙隨便記起來,不是用筆記本,我記起來的用意是要給包澄治發給球員,看誰拿多少錢。當時林家宏跟林家慶剛交接而已,怕林家宏對一些球員不認識,球員嚇到不敢拿,所以還是由林家慶出面跟球員接觸;(你看到蔡惠鈞在一張紙上把哪位球員記起來拿多少錢?)當時我只叫她記姓而已,本來她問我時,我有跟她說全名,後來我叫她把名字劃掉,她說姓陳的有好幾個怎麼辦,我說看數字就知道。記下來的球員有…胡仁偉、…、陳建輔,只有記97年5 月25日這一場;(你有沒有看到蔡惠鈞在紙上把顏志中或顏記下來?)沒有;(你跟胡仁偉、…、陳建輔、顏志中,有沒有任何仇恨?)沒有,我不會隨便冤枉人,我不會隨便講別人,有就有,沒有就沒有,整個球隊裡頭都沒有人跟我有仇,我接觸的球員他們不答應,我也沒有勉強他們;(你跟隋愛森、蔡惠鈞、包澄治、林家宏,有沒有任何仇恨?)都沒有;(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B 第218-224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除了97年5 月28日更正為97年5 月25日那場外,其餘都正確;(同上卷第262-264 頁反面,你在調查局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除了更正97年5 月28日為97年5月25日外,其餘都實在;…(同上卷第266-270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除更正97年5 月28日為97年5 月25日外,均實在。…,97年5 月25日我特別有印象,…,陳建輔討價還價;(同上卷第309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

3 號卷C 第119-121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143-148 頁,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確定是97年5 月25日打放水球;【審判長諭知:休庭十分鐘。】(同上卷第150-152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249-251 頁,你在調查局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30110 號卷第41-45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49-50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52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93-96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施建新、郭德志、呂志強於審理中跟法官說,97年8 月11日存入賽亞公司帳戶的1300萬元,其中1030萬元是施建新從他的保管箱拿出來交給郭德志,郭德志再轉交給呂志強,以現金存入賽亞公司帳戶,後來發現還差270 萬,所以施建新跟他媽媽借270 萬,再轉交給呂志強存入賽亞公司帳戶,跟你說的不一樣,請問事實為何?)我不清楚他們講的,我也不知道他們有這筆錢,97年8 月11日我確實有存這些錢進去。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存錢,但97年8 月11日我的確存入1300萬進去,是透過我弟弟存進去的。】」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因依上述證人林秉文之證述可悉,其首先提及者,乃本案打放水球之公帳內,打放水球下注簽賭賺的錢,及公帳外伊自己下注簽賭賺的錢,後來這些錢伊都用到拿去繳米迪亞暴龍隊球員薪水,以及打放水球球員之謝款,合先說明,假球收入之款項去處之一;且經其指示被告林慶昌、林文銘同往上海銀行存入270 萬元、450 萬元、而林霆祐存入400 萬元,以及另外有兩筆90萬之情,合計1,

300 萬元者,其中林霆祐向被告蔡惠鈞取款過程以及匯入款項之過程均甚明確,已無疑問;且係被告郭德志電話告知匯入賽亞公司,且通知係為支付球員薪水以及一些費用等,有匯款前一日之電話通訊監察譯文,經檢察官於交互詰問中逐一勾稽明確在卷,毋庸爭執。更且該項款項來源部分,有包括打放水球公帳的錢;林秉文亦且證述為有的是那時候打假球的錢,不知道夠不夠1300萬元,有跟隋愛森說請他準備一些錢,要湊足1300萬等;又何以被告林秉文要以喜餅盒裝入180 萬元鉅款由被告林慶昌交予被告郭德志?被告郭德志亦未能為適切之說明,顯然是在彌縫不法款項之取得;若果為股金之情,何以款項之交付如斯神秘,有不合於常情之舉動。再者,被告林秉文交代林木森於97年9 月10日匯款200 萬元、9 月11日匯款300 萬元、97年9 月12日匯款300 萬元、200 萬元分別給施建新共1千萬元,就時程上其中更深值懷疑,被告施建新於97年7月25日爆料後,即不在做任何之積極舉措防堵,對職棒大聯盟之通知查處,亦置若罔聞,其中多次獲取巨額款項,此情又屬為何?均未具被告郭德志、施建新,以及為其2被告管帳之證人呂志強等提出慎密且足供採信之理由,足認此等款項與打假情球間之密接性存在,要毋庸疑!而被告郭德志何以又到被告邱文昌開設之鑫總車行向拿取現金,此與股金應存入銀行直接為匯入動作即可,又何需若此波折謂為要取得現金?另者,起訴所指假球場次部分,起訴元所指為97年5 月28日部分,並經證人即被告林秉文更正確為97年5 月25日部分【本院按:此部分,詳如事實欄暨附表記載詳目。】,並足為被告胡仁偉、陳建輔等不利之認定,亦屬該當起訴要件所指,核與證人蔡惠鈞證述其紀錄交付款項予球員者,以及如下所述關於97年5 月25日之賽事情形,復無差池之處,均足憑信。

四三、證人林家慶證述略以:「(請求提示法院卷十六第120 場一軍例行賽97年5 月25日新莊球場兄弟對米迪亞暴龍隊之聯盟比賽紀錄網路列印資料予證人閱覽;第120 場一軍例行賽的聯盟網路列印資料格式你看得懂嗎?)我看得懂;(第120 場一軍例行賽,是不是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場次?)我看該資料應該是,有配合的都有上場;(請說明這場球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詳細經過?)我記得這場次賴俊男手有受傷換下來,他的手流血,大會說血在球場會影響打擊,當時我在一軍,我記得最後是換陳建輔才輸下來;(這場球你有負責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球員嗎?)我記得有;(這一場除了你還有誰負責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我會傳遞訊息給王湯傑,王湯傑跟外籍球員講;(這一場你有負責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本國籍球員嗎?)有,本國籍球員有…陳建輔,胡仁偉我不太記得;(這場球你有負責拿打放水球的謝金給球員嗎?)這場如果有過的話會分紅,陳建輔、顏志中我沒有親自拿過謝金給他們…。【辯護人均稱:請求林家慶、林秉文反詰問部分均於下午進行。被告顏志中稱:下午請假,對證人證言之意見於下次開庭時表示。】」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3日上午審理筆錄),依據上述證人林家慶證述,其為負責傳遞打放水球的訊息給球員者,而且關於例行賽部分,有配合的都有上場等,初可確信【並詳下述同日下午之筆錄證述】。

四四、證人林家慶證述略以:「【辯護人賴俊睿律師稱:請求隔離訊問。審判長諭知:請證人林秉文暫離庭。】(你今天為何突然來到法庭?)林秉文叫我來的;(林秉文為什麼叫你來?)他叫我來說明這一場球賽,就是97年5 月25日這場;(你有問他說為何需要來說明這場球賽嗎?)我沒有問;(他有跟你說明嗎?)他只是叫我過來,他沒有明說什麼原因,他只叫我來說明這場球賽的經過;(本案發生至今這麼久,你今天要來作證,你還記得97年5 月25日那天的球賽經過嗎?)當中有些特殊情況我會記得,但有些細節我不記得;(你能不能再說明一次,哪些是你記得的特殊情況?)我記得那天賴俊男的手有受傷,當時是5月底,應該是我跟林家宏交接的時候,那時候我會去球場幫忙交接一些事務,但是當天的訊號是我打的,還是林家宏打的,我不太記得;【本院按:被告潘忠孝、賴俊男業已經認罪,此部分之詰問內容,略去。】……8 、9 月時,我在二軍時,一樣是我在傳達訊號,就是在宿舍告訴他們,林家宏是在球場佩戴訊號;……我只是不記得當時是我還是林家宏擔任一軍管理,但是在交接中,我也會去球場,有一、兩次;……檯面下就是有關打假球的部分,我交接…跟陳建輔給他,這個很快,就是跟他說,我也有跟…、陳建輔說,以後由林家宏負責;(張宏暉到庭作證說,他離職之前97年4 月就把你調到二軍,你剛才說你交接只有一兩個禮拜,97年5 月25日已經距離一個多月,為何還需要交接?)【檢察官異議:張宏暉的證詞係屬虛偽,不能拿來當作前提。審判長諭知:張宏暉證詞的虛偽否與由合議庭決定,本件是依張宏暉之證詞,請證人說明交接情況。】我事實上並沒有跟著一軍到各個球場比賽,但是有時候我也是要到球場幫忙一些雜務;(你已經不是一軍管理,在比賽時可否待在球員休息室?)比賽之前可以,比賽開始就不可以;…【審判長諭知證人林家慶部分交互詰問完畢,問:對證人林家慶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被告胡仁偉答:證人說的不實在。林秉文說曾經在一個小房間拿打放水球的20萬給我,而且我退還給林家慶,但是我從來沒有拿過這個錢,更不可能退錢,他說的交錢過程前後不一致。被告陳建輔答:他說的不實在。…證人林家慶稱:…胡仁偉拿了以後有退,因為他不想錢放在身上,有些細節我沒有辦法交代清楚,但這些人確定都有;顏志中、陳建輔我並沒有親手交過錢給他們。】」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3日下午審理筆錄),依據如上證人林家慶之證述,可知其為交接之際,有交代球員之經過綦詳即陳建輔有參與附表編號二之假球部分,以及初步可以憑信者,被告胡仁偉有收取款項之情【詳參如下證述】。再而,【檢察官針對胡仁偉部分聲請補充詰問】;證人林家慶證述略以:「(你上次作證說胡仁偉拿了20萬以後,寄放在你這邊?)他不是寄放我這邊,他是退還給林秉文;(提示99年5 月4 日林家慶的書面陳述予證人閱覽;你在書面陳述記載,胡仁偉在一家鋼琴酒吧有收下10萬《正確金額忘了》,但胡希望錢寄放在林秉文那又退回,所以實際上胡還是沒有收到錢,但胡確實有配合打放水球,事實是否如此?)是;(錢最後還是寄放在你那裡?)我有交給林秉文。當時胡仁偉要用錢了,我有跟林秉文拿錢要給胡仁偉,當時胡仁偉下南部我沒遇到,後來林秉文跟我說,先不要拿給他,這部分我之前有說過;(被告胡仁偉問:我最後有沒有拿到錢?)沒有,中間的過程就是我剛才所講的…;被告胡仁偉答:證人所言不實。」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3日下午審理筆錄),是依據證人即被告林家慶之層級性論述可知,並非不足為被告胡仁偉不利之認定。

四五、證人林秉文復證述略以:「(當時是誰找你投資米迪亞暴龍隊?)張宏暉;(不是施建新找你投資?)不是;(你是自己投資米迪亞暴龍隊?)是,就我的部分是我自己投資;(你所投資的部分有沒有掛在施建新的股份裡?)沒有;(你與施建新是各自投資?)是;(依你投資的比例應該出資多少錢?)4 千萬左右;(今日上午你作證稱,有兩筆各1300萬元,合計2600萬,該部分是不是屬於你應該出資的股金?)是;(剩下的1400萬,你已經出資了嗎?)有,我總共拿了4 千萬出來,最後1 千萬就是我拿出來給施建新過票用的,就是林木森的匯款;(你拿錢出來時,你會跟施建新或郭德志講錢的來源嗎?)沒有;(你在99年3 月24日審理時證述,你球賽賺的錢有列為公帳,該公帳是誰的公帳?)剛開始我有找陳嘉豪、隋愛森出資一人300 萬到外面下注,跟買球隊不一樣,但後來都沒有人拿錢出來,我就跟隋愛森說,那以後球隊的薪資要從哪裡來,我說我一定要想辦法賺回來,才有辦法支付薪資,但談得沒有結果,原本隋愛森有答應,說錢讓蔡惠鈞管,後來他們都沒拿錢出來,我自己就下去做假球,我下注賺的幾百萬就交給蔡惠鈞,剛開始公帳裡面的錢都是我拿出來的,公帳就是我們講好賭博的基金;(你剛才所說的公帳,與施建新、郭德志、賽亞公司、米迪亞公司,有關係嗎?)沒有關係;(你在99年5 月19日審理時證述,施建新、郭德志不曉得你在運作打放水球,起訴書所載的時間,他們是否都不知道?)他們知不知道我不清楚,但我從頭到尾都沒有告訴過他們,他們知道球隊有問題,有質疑過我,但我沒有承認;(你剛才提到你拿出4 千萬股金,除最後1 千萬之外,其餘3 千萬是如何拿出來的?)我自己也搞得亂七八糟,現在記不起來,但我能確定的是我當時籌的錢就是這個數字;我跟隋愛森拿的1300萬,約有95

0 萬是打假球的錢,這1300萬算是我跟公帳借,以後要還,另外1300萬是我抵押房子向台中的朋友借的,最後1 千萬是叫林木森匯給施建新,剩下的400 萬,是零零落落,有錢就給他,100 萬、150 萬等分好幾次給郭德志;(何把股金拿給郭德志?)這是我要繳的股金,當時因為球隊要用的錢不夠了,施建新叫郭德志來催我,郭德志拿的股金要交給施建新;(在你印象中,施建新有沒有借過你錢?)沒有,也沒有幫我代墊什麼錢;(你跟檢察官說在97年7 月25日之前,你有交付1120萬左右的資金,並在7 月25日交付180 萬元的現金給郭德志,你之前為何會交付1120萬元左右的股金?如何計算?)我借多少錢不會存下來,要給人家的錢會先給,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湊到1120萬,當時有這麼多錢,就先拿出來;(無聽說施建新或郭德志有在查球隊的事?)有,當時郭德志有時候會打電話問我一些奇奇怪怪的事,監聽譯文也看得出來,我都是告訴他們比較正面的,例如他問我球隊最近怎麼會有一些奇奇怪怪的,我就說想辦法盯好他們;(米迪亞暴龍隊的職員、教練、領隊、管理,有哪些人是你指派的?)管理是我介紹進去的;(你從何時開始運作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忘記了;(你怎麼決定哪一場球賽要打放水球?)要看對方派的投手;(被告胡仁偉問:你上次作證說有拿20萬元給我,我有退還給林家慶,林家慶有退還給你嗎?)我在鋼琴酒吧有拿現金給胡仁偉,他是不是退還給林家慶我現在忘記了;(被告胡仁偉問:我怎麼配合打假球?)我指示他,錄影帶調出來就可以看得很清楚,連中華聯盟都打電話到球團罵,球投得很離譜,他還拿球棒亂揮。」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3日下午審理筆錄),因如上述,就投資米迪亞暴龍隊資金部分,林秉文與施建新係各自投資,股份分立,且林秉文案件爆發後亦由林木森匯款匯出1千萬用來給施建新過票用的,是不管林秉文有無跟施建新或郭德志說明錢的來源,此匯入之款項是可以被確認的;而該款項復係以公帳裡面的錢都拿出來的,公帳就是林秉文賭博之基金內容,固然林秉文證述公帳,與施建新、郭德志、賽亞公司、米迪亞公司,沒有關係,然不可否認其匯予施建新部分係為過票所用,而該過票復為該米迪亞棒球隊開銷以及球員薪資之所用,則無疑問;何況被告施建新、郭德志等對於有質疑假球案部分,起碼於施建新報料後已知悉,故不為積極性之作為,復收取該由林秉文集團方所匯入之鉅額款項部分,則可以明確認定。至辯護人顧定軒律師關於被告潘忠孝犯行部分,以及辯護人賴俊睿律師關於被告賴俊男犯行部分詰問證人林秉文之經過,因被告潘忠孝、賴俊男業就檢察官起訴部分為認罪之答辯,茲就此部分詰問部分,為免庸贅,應予略去。

四六、證人郭銘仁證述略以:「(你認不認識施建新?郭德志?顏志中?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施建新認識,郭德志不認識,顏志中認識,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陳建輔認識;(林秉文是不是曾經給過你10萬元?)是;(請說明你收下林秉文給你10萬元的詳細過程?)我當時是米迪亞暴龍隊的野手,從誠泰COBRAS眼鏡蛇開始,管理小林跟我說林秉文是老闆,叫我到宿舍14樓去,當時球季已經開始、是例行賽,之前已經叫我上去過幾次,其中有一次林秉文拿現金10萬元給我,他只說:這錢給你,你這陣子表現不錯;(之前叫你上去幾次跟你談什麼話?)慰問的話,問我最近打得好不好之類的話,其他沒有什麼印象;(這10萬元你有沒有收?)當下我有收,但後來我有還,當時我以為是球隊的獎金,但後來問其他隊友,他們說沒有收到這筆獎金,我就還給小林,請他轉給林秉文,隔幾天還已經不記得。當時我問的隊友是王傳家、陳家鴻;(米迪亞暴龍隊的獎金,發放的方式為何?)以成績發放,有時候是教練、有時候是管理,是以現金發放;(林秉文是教練或管理嗎?)剛開始我也不認識林秉文,管理跟我說他是老闆,我一直以為他是老闆;(米迪亞暴龍隊的教練或管理,發放獎金是在什麼場合發放?)我印象中是在宿舍的客廳;(發放獎金時現場會有誰?)管理、領獎金的人,有時會有隊友;(你剛說教練也會發放獎金,教練會不會在現場?)不一定;(關於這10萬元的事情,你有沒有跟當時的領隊張宏暉說?)我有告訴他,我當時跟他說,我有收到10萬元,我說這筆錢我覺得收下很奇怪,好像是私下給我的,我說想把10萬元還給施建新,因為我知道該筆錢不是獎金;(你有沒有跟張宏暉說從何人手中拿到該筆錢?)有,我說老闆給我這筆錢,當時有沒有說老闆是誰,我沒有什麼印象;(你跟張宏暉說:老闆給我這筆錢,張宏暉有沒有問你老闆是誰?)沒有;(林秉文給你這10萬元時,給錢的現場有誰?)我、林秉文跟另外一個人,那個人是誰我不知道,應該是林秉文的人,林家慶不在場;(另外那個人是不是米迪亞暴龍隊的職員或球員?)沒看過;(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誰?)林秉文、施建新;(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C 第62-6

4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在調查局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62頁反面,你跟調查員說,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是施建新,股東我只知道林秉文一人,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63頁,你跟調查員說,第二次跟林秉文見面時,他要求我配合打放水球,並表示會給我額外每個月多10萬元的獎金,林家慶於97年4 月在宿舍告訴我:明天比賽為公司輕鬆打,不需要太盡力,你也認為就是暗示要配合打放水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63頁反面,你跟調查員說:我有將林秉文給你10萬元,要你配合打放水球一事告訴陳家鴻及領隊張宏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63頁反面及64頁,另外你還告訴張宏暉,原以為這筆錢是球隊獎金,但因為該獎金並非公開頒發,我深覺不妥,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同上卷第69-70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跟檢察官說,當時以為是獎金,但回去越想越不妥,因為獎金應該是用公開發放的方式,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是;(你知道米迪亞暴龍隊打放水球的本國籍球員有哪些?)我不知道;(你那時候有聽說米迪亞暴龍隊的球員打放水球嗎?)球員會討論;(哪些球員討論這個話題?)比較熟的隊友,陳家鴻、高瑋、周思齊、黃仕豪、陳致鵬;(你有沒有跟胡仁偉、潘忠孝、賴俊男、顏志中、陳建輔討論這些話題?)沒有;(你知不知道林家慶或林家宏打放水球的訊號?)知道;(你怎麼知道?)小林林家慶告訴我的,林家宏這個人我比較沒有印象;(你知道林家慶打放水球的訊號給哪些球員?)我不知道;(你剛說米迪亞的老闆是施建新、林秉文,你如何認定?)施建新之前是公開的老闆,誠泰解散後,媒體報導施建新要買下我們球隊,所以我認定他是老闆,林秉文是小林跟我說他是老闆;(除了你剛說的10萬元獎金,你還有無從球隊領過薪水以外的獎金?)有,一般比賽的獎金,領過幾次忘記了,金額不一定,有時候好的時候快要到10萬,有時候一、兩萬;(你有沒有從施建新手中領過獎金?)沒有;(你剛為什麼說告訴領隊張宏暉,想要把錢還給施建新?)我是跟張宏暉說把錢還給老闆,我所指的老闆是指林秉文,剛才說施建新是口誤;【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郭德志、潘忠孝部分,均沒有問題。】(依你所述,當時林家慶跟你說林秉文是老闆,所以你跟張宏暉說要把10萬元還給老闆,你在調查局為什麼說米迪亞暴龍隊的老闆施建新,股東我只知道林秉文一人?)在球季還沒有開打之前,我在媒體看到施建新的名字,我一直以為老闆是施建新,後來小林跟我說林秉文是老闆,我才知道還有另一個老闆;之前我跟林秉文談過薪資的問題,他跟我說他是股東之一,所以我才認為他是股東;(施建新這個人你有沒有親自看過?在什麼場合?)有,我們剛開始成立時,在餐廳吃飯時見過他,在球場也有看過他,他幫我們打氣加油,沒有私下場合見過面;(依曾建銘證述,在球場球員休息室就會發幾千元的紅包,有無這種情況?)沒有印象;(曾建銘並提到,有依表現記點月底時匯款獎金?)沒有印象;(在宿舍領獎金時,是大家一起還是個別?)都有,我剛才說的是我自己看到的情況,也有別人領獎金我不在場的時候;(你確實知道林秉文的名字是何時?)忘記了;(你除了叫林秉文老闆外,有無聽過其他人如何稱呼他?)沒有,我都叫他老闆,沒有聽到別人怎麼稱呼他;(你跟張宏暉說要還10萬元時,主觀上有無認為錢是要還給施建新?)沒有;(你與張宏暉言談中,有無提到老闆是誰?你們所指的老闆是否同一人?)我不清楚;【審判長問:對證人郭銘仁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許隨譯律師答: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與被告郭德志、潘忠孝均無關】」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8日上午審理筆錄),因就證人郭銘仁之證述觀之,其確實有收取被告林秉文所交付而非公開方式發放之10萬元,並就收取之經過為之詳述在卷,然實際上屬莫名之款項,故事後有退還;其並知悉暴龍棒球隊老闆之屬施建新,而林秉文之屬「公司」之股東,自非可以口誤而為隨性;又打假球之暗示部分,證人郭銘仁亦知悉在卷,因此,其所獲取之10萬元款項者,其性質為何?即可推知也!更且稽之一般常情發放獎金之情形當屬公開為之,一方面可以鼓勵士氣,振奮團隊精神,而非採取若斯祕密之方式而為,除非坊間所言除非「有鬼」!且其亦明晰有打假球之情,球員間並會加以討論,則檢察官訊以知悉何人者,則採保留之態度,這部分應係為迴護之詞,此稽之其所為對未經起訴或為緩起訴者則可明確說出何人,然對起訴之本件球員被告部份則採取不合作之證述,應可知悉箇中因子。

四七、證人黃高俊證述略以:「【本院按:關於被告潘忠孝部分,因其就起訴所指犯行已為認罪答辯,故就此證人有關被告潘忠孝部分,從略用免庸贅,合併說明。檢察官稱:關於打放水球的球員,檢方於偵查中一貫通常的立場,如被告坦承犯行,則會給與緩起訴,如兄弟象隊球員王勁力、吳保賢、La new熊隊黃俊中,打多場放水球,甚至遭檢察官聲請羈押獲准,惟坦承犯行,均為檢察官緩起訴,甚至如兄弟象隊球員陳懷山、買嘉瑞,坦承犯行後,檢察官甚至認為犯罪情節較輕,而給與職權不起訴,公訴檢察官在此,僅是就檢方偵查中的通常立場予以說明,公訴檢察官並不保證或承諾,檢察官於偵查中之具體案件,就特定被告,是否一定為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這要由承辦的偵查檢察官做決定。關於被告賴俊男於本案,檢察官認定係基於一個詐欺犯意,接續為本案起訴之放水球犯行(包括第

120 場例行賽),及證人余則彬所證述之第159 場、第18

7 場例行賽(共自余則彬取得相當於新臺幣5 萬多元之利益),請貴院就第159 場、第187 場例行賽,一併列入予以判決,如被告賴俊男全部認罪(包括第120 場、第159場、第187 場),則檢察官同意給與緩刑。審判長問:對於檢察官所言有何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捨棄對證人余則彬之反詰問,被告潘忠孝請求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辯護人賴俊睿律師答:賴俊男願意認罪,捨棄對證人余則彬之反詰問,對檢察官主張的事實不爭執,請求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檢察官稱:不聲請再行傳喚證人余則彬,對被告潘忠孝、賴俊男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28日下午審理筆錄),是就此部分關於被告潘忠孝、賴俊男部分,均參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之判決,附帶說明。

四八、證人李文彬證述略以:「(提示檢察官99年5 月24日補充理由書所附之中華職棒聯盟98年6 月1 日回函「法院卷十六」予證人閱覽;這是不是職棒聯盟回函給板橋地檢署的公文?)是;(該回函有一個米迪亞暴龍隊的中華職棒棒球大聯盟球團(職)球員97年2 月註冊表,這是不是米迪亞暴龍隊向職棒聯盟陳報的註冊球員、教練、管理等人員?)是;(該註冊表之球員欄包括投手、捕手、內外野手、練習生等,事實是否如此?)依照上面的表格,是這樣沒錯,這是正式的文件,提供給各球隊使用;(練習生在球隊的定位為何?負責什麼事情?正式球賽比賽中是否可以自由出入球場?)練習生在球隊主要是協助球隊在球場的雜務,包括運送球、球具,有需要時,在練習時做必要的協助,練習生可以進出球員休息室,在比賽過程中會紀錄對方投手投球的狀況,提供給教練做參考,進到球場後就不允許再自由出入球場,如果要把練習的球帶離球場,要在第五局以後,在聯盟人員的陪同下才可以出去把球送到巴士,任一位球員進入到球場以後,如果有事需要離開球場,需要總教練簽名才可以離開,例如第二天先發或生病需要休息,主要是為了防弊,以及球員行動狀況的掌握及安全。練習生不算球員、職員,是協助球隊的雜務,練習生會不會進入二軍,還是要看各球隊有無培訓的計畫;(一軍的練習生可否兼任二軍的管理?)應該不會,練習生就是協助球場,管理是另外;(球團要指派一軍練習生兼任二軍管理,有無違反聯盟規定?)沒有規定,到目前為止,二軍的人手沒有這麼多,球隊如果用這種名目協助二軍的管理,也沒有違反規定,只是如何登錄的問題,我沒有特別注意,所以不能確認有無這種情況;(法院卷十六99年5 月12日陳建輔讓渡事件簡要報告年度予證人閱覽;該簡要報告是否你提出於法院?)是;(該報告內容是否實在?)是;(時報鷹隊、味全龍隊、三商虎隊、中信鯨隊,這四支職棒球團已經解散,請問解散原因各為何?)記憶中時報鷹隊是被聯盟的常務理事停權,因為多位球員涉及打假球,之後是母企業自行宣布停止職棒的運作,味全龍隊、三商虎隊、中信鯨隊,是母企業公司的考量,自行宣布解散;(這四支職棒球隊解散,有沒有球團的老闆、特別助理或其他職員,因而自殺或跳樓?)沒有;(米迪亞暴龍隊通知由包澄治接任張宏暉擔任領隊,是由誰通知聯盟?)不記得,球員異動的話會有異動登記表,領隊部分沒有規定書面紀錄,接到電話的可能是管理組的人員,實際情況不清楚,球員進行異動登錄的時候,領隊或總教練會簽名;(提示法院卷十六球員讓渡事件簡要報告予證人閱覽;簡要報告上記載,讓渡申請表上有A 、B 項目設計,A 項表示球員的適任性不符合球團需要,以及其他影響職棒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B 項記載為球團認為選手技能表現不符合球團需要,為了讓選手有機會到其他球團發展等,是否屬實?)是;(提示99年4 月28日審判筆錄第13頁予證人閱覽;筆錄記載,A 是球隊調度需要,B表示有問題,該記載為何與簡要報告不一樣?)當時提到

A 、B 兩種方式,一個是戰力上的需求,一個是球員的問題,當時何者為A 、何者為B 可能口誤,我後來的書面陳述是正確的;(米迪亞暴龍隊對於陳建輔的選手讓渡是否可撤銷?)登錄是可撤銷,過程我之前已經說明,球隊主動提到陳建輔個人方面的問題,所以球隊要釋出,登錄可撤銷與之前球團向聯盟釋放的訊息不一樣,聯盟才不同意撤銷,且之前我們聯絡其他球隊,兄弟的洪瑞河提到在北京與施建新的談話,所以聯盟經由電話聯繫後才不同意撤銷,而不是單方面決定不同意撤銷;(提示法院卷99年5月12日審判筆錄洪瑞河之證述予證人閱覽;對於洪瑞河之證述有何意見?)我當時記得三個人都有坐在那邊,我、洪瑞河、施建新,在飯店咖啡廳,當時施建新是說球員有問題,但沒有說打假球,後來才提到球員的名字,我確定是施建新說的,不是從洪瑞河轉述;當時提到的球員是陳建輔;(從球員讓渡申請表、通知表上,是否各球團都知道A 、B 的分別?)知道;(米迪亞球團有無向聯盟或其他球團表達,合理懷疑陳建輔有不正常的行為?)針對陳建輔的問題,如施建新在北京奧運所提,至於簡要報告書中所提的三點,是賽務部主任跟米迪亞曾建銘聯絡後所提,我們才把三點列出;(有無球隊對陳建輔列入可撤回名單,誤為是技能表現,而有意吸收陳建輔?)我們看到讓渡書時,有與米迪亞聯絡,提出我們在北京所得到的訊息,但我們還是依照正常的程序,通知各球隊,結果有球隊表示,陳建輔是好的投手竟被釋出,是否有問題,要求聯盟了解清楚,我們就把事情的前後所得訊息告訴各球隊;(米迪亞球團有無跟聯盟說陳建輔是因為技能的問題被釋出?)沒有;(提示證人李文彬99年5 月12日書面報告第

4 頁予證人閱覽;你在報告中提到,統一獅林增祥領隊曾提到,球團處理時,可能會顧忌球員背後勢力,聯盟可以思考是否有辦法,可以保障球團相關處理人員安全,迄今聯盟是否提出任何辦法?)一般的保障安全是藉由公權力維護,球員的狀況提出後,聯盟聯絡公權力單位,並且藉由聯盟安全組通報及安全的加強,並宣導球員碰到狀況時,可以聯絡聯盟安全組或球團;(聯盟從成立迄今,有無向公權力單位反應任何此等情形?)球員背後有無勢力,我們無法了解確認,如球員個人有問題,或有外在的影響對球員造成威脅,如有向聯盟提出,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向檢調單位提出;(依照你上次作證所述,聯盟有安全組、情資,你們是否有根據情資彙總之後,提供任何可能的參考名單給任何球團,讓他們早一點防範?)安全組的作法,針對球員如有違反規範時,會通知所屬球隊,但不是列出名單告訴各球隊,否則對球員不公平,米迪亞部分,我們親自找過施建新,提出告知、提醒;聯盟沒有公權力,沒有辦法查證,對於球員的違規行為,不能直接列入名單處理,而是通知所屬球隊處理;(根據你的報告,已經有統一獅此球團反應顧忌背後勢力的問題,請求聯盟思考是否有辦法,且聯盟自己也有安全組在蒐集情資,結果是聯盟迄今均無法針對此一問題,做出合理的解決方式,聯盟卻稱球團有背信,此方式公平嗎?)【審判長諭知:證人到庭作證,非接受質詢,證人不必回答。】;(提示99年

5 月12日報告第3 頁予證人閱覽;報告第三點提到,97年

8 月27日球團總經理曾建銘,說接到情資不能指派相關球員上場,情形為何?)曾建銘打電話說,他們在那一場會有一些球員的調整,不讓某些球員上場,他會跟球隊說是聯盟這邊有情資,領隊可能會打電話來問,請聯盟配合,後來包澄治果真有打電話來問,我們就說有這方面的情資;(你在報告中所寫,來電轉達高層指示,高層是誰?)曾建銘沒有說;(你有沒有問?)曾建銘是總經理,他指的高層應該是施建新,但是我並沒有問,他來電純粹只是單純告知球隊有這種情況;【被告郭德志問:聯盟的積極作為是加強宣導、教育、溝通?證人李文彬答:這只是其中之一,不是聯盟作法的全部。被告郭德志問:你剛才提到,有問題的球員,沒有確切證據之前,貿然提出會不公平,但對於已經起訴或判決的案件,聯盟有無整理相關資料給各球隊?證人李文彬答:沒有提供名單】;【審判長問:對證人李文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許隨譯律師答:就A 、B 名單所代表的意思,證人所述不一,各球團亦未必了解,被告未隱瞞實際情形,沒有背信;被告郭德志答:聯盟的標準不一;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聯盟對自身的要求與對球隊的要求,標準不一,其餘辯論時一併表示;被告陳建輔答:之前林秉文找我配合,我說我不要,他叫我乖一點,我說我都有照表操課,他說:叫你乖一點,你還聽不懂,他還說:你相不相信,我可以讓你沒有球打,我後來被列入讓渡名單,我找曾建銘,他說我文化不符,他會幫我看看其他球隊要不要我,他會幫我爭取,曾建銘告訴我的,跟證人講的不一樣,我就是因為不配合打假球才被封殺。我被釋出時,曾建銘說是高層說的,說我戰力不符。】」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30日上午審理筆錄)因由證人李文彬之有關讓渡報告以及為若何之釋出有問題球員之證述觀察,已可知悉被告建輔有因問題疑義之情,凜然可見;並就其證述得悉,被告施建新以及郭德志其為暴龍隊處理有關球團之管理事宜,其就球團相應事務之處理,均為證人李文彬與被告施建新之聯繫處理者,可明,要無疑問。

四九、證人林慶昌證述略以:「(請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卷A 第111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1日存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帳戶450 萬元的存款憑條,上面的字跡是誰寫的?)我寫的;(是誰存入這450 萬元?)應該是我拿去存的;(誰交代你存入這450 萬?)我哥哥林秉文;(誰把這450 萬交給你?)我二哥林秉文;(上面除記載你的名字林慶昌之外,為何還有記載林文銘?)我不知道為什麼這樣子;(這張450 萬存款憑條,上面櫃員欄記載為393660代號的櫃員,你還記得是哪位櫃員嗎?)不記得,我常常幫林秉文跑銀行,哪個分行我也忘了,處理人員是男是女我也忘了;(同上卷第111 頁,97年8 月11日存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帳戶270 萬元的存款憑條,上面的字跡是誰寫的?)我寫的;(誰存入這270 萬?)也是我存的;(誰交代你存的?)林秉文;(誰把這270 萬交給你?)林秉文;(這張270 萬元存款憑條上櫃員欄記載係393660代號櫃員承辦,與剛才提示的450 萬元之承辦櫃員代號相同,你當天存入的450 萬、270 萬,是不是找上海銀行同一個分行同一個櫃員辦理?)應該是;(你知道林秉文這

450 萬、270 萬的資金來源?)我不知道;(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3 日補充理由書所附的上海銀行99年5 月28日賽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1日,就是你存入450 萬、270 萬的同一天的11時28分25秒、12時18分19秒,另外存入各90萬元的現金,你知道是誰存入的嗎?)要看存款簿才知道,我現在不記得;(同上卷99年

6 月21日上海商銀中山分行存款櫃員代號函,根據上海銀行回函,代號393660櫃員是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的櫃員,你是不是當天到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存入這450 萬、270萬?)應該是;【審判長問:對證人林慶昌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由證人林慶昌證述,可知悉其於被告施建新知悉且爆料打假球後之97年8 月11日有存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帳戶450 萬元、270 萬元的存款,係由其二哥林秉文交代匯入,核與證人林秉文之證述相符;並有各該匯款單在卷足憑,故此部分亦堪確信,並詳參後述證人林文銘之證述。

五十、證人林文銘證述略以:「(請求提示97年度29033 號卷A第111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11日存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帳戶450 萬的存款憑條,上面的字是誰寫的?)應該不是我的;(上面除記載林慶昌之外,還有記載林文銘,當時情況為何?)我忘記了,我有沒有跟林慶昌一起去存這筆錢,我也忘記了;(你二哥叫什麼名字?)林秉文;(你三哥叫什麼名字?)林慶昌;(提示97偵34321 號卷第12-15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12頁反面及13頁,調查員提示剛才那張450 萬存款憑條,你回答:當時是我二哥林秉文要我跟三哥幫他將該筆現金存入該帳戶,因為我三哥沒帶身分證件,所以由我在存款憑條上簽名,事實是否如此?)好像有,應該是林慶昌忘記帶身分證;(偵查卷A 第111頁反面傳票上「林文銘」三個字是你簽名?提示並告以要旨;林文銘閱卷辨認後稱)是;(提示法院卷十七上海銀行99年5 月28日回函之賽亞公司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存入450 萬的同一天,就是97年8 月11日11時28分25秒、12時18分19秒,各存入賽亞公司90萬元,你知道是誰存入的嗎?)我不知道,我常常匯錢,林秉文的票錢常常都是我幫他匯的;(同上卷99年6 月21日上海商銀中山分行回函,上海銀行說存入450 萬的櫃員代號393660是上海銀行北三重分行,請問你是不是跟林慶昌一起到北三重分行存入該450 萬?)忘記了。【審判長問:對證人林文銘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因就如上證人林文銘之證述可悉,該存入450 萬元之同一天,即97年8 月11日11時28分25秒、12時18分19秒,亦各存入賽亞公司90萬元之情,同屬明朗,其餘本院論述同上證人林慶昌部分之說明。

五一、證人呂志強證述略以:「(提示上海商銀中山分行99年5月28日回函賽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關於97年8月11日的多筆存款,證人林慶昌說450 萬、270 萬,是他存入的,證人林文銘說450 萬是他陪林慶昌存入的,證人林秉文說當日共1300萬存款,是他交代林霆祐、林慶昌等人存入的,跟你上次所說不一樣,事實為何?)97年8 月11日當日在中山分行我帶存摺印章去,因為要發薪水,我應該是去確認錢有沒有進來,我不確定當日我有沒有存入其他筆錢,但當日發薪水要刷摺確認錢有沒有進來,我在中山分行等到一點左右,錢一直沒有進來,中間隔蠻久我到一點多才把錢匯到新光銀行,支付薪水及一些費用;(賽亞公司帳戶的存摺是誰交給你的?)我接手之前有查過以前的支出,不曉得是施建新還是郭德志交給我。當時交接的時候,張宏暉把存摺交給我,之後一直在我身上,去年米迪亞跟賽亞清算,我把存摺交出去,交給誰我忘記了;(證人張宏暉說他是97年5 月7 日卸任領隊,就沒有管米迪亞暴龍隊的事,請問張宏暉是什麼時候把存摺、印章交給你?)5 月的時候,我跟他交接到97年5 月22日,他是在該日期前後交給我。剛才問我的時候,我直覺是施建新、郭德志交給我存摺,我回想交接的流程,我認為應該是張宏暉交給我,後來在某一個時間點我交出去,交出去應該比清算早,是在打假球的事情爆發之後才交出去;(關於賽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97年5 月9 日現金存入500萬,97年5 月16日現金存入200 萬,97年6 月10日現金存入550 萬,97年6 月16日現金存入100 萬,97年6 月17日現金存入350 萬,97年7 月9 日現金存入800 萬,請問是你負責承辦存入的嗎?)5 月份確定不是我,6 月份可能是我,7 月份也有可能是我,但要調資料才能夠確定;(上面說的6 、7 月份,大筆的現金存入是誰交給你的?)如果是我存入的話,是郭德志或施建新拿現金給我;(你知道郭德志或施建新大筆現金的資金來源?)不知道;(存入現金的時候,通常是一個櫃台就處理完畢嗎?)通常是一個櫃台,如果金額大,算錢可能有其他櫃員幫忙,但存入應該是一筆存入;(你上次到法院作證,有說你有印象現金是好幾個櫃台在處理,是不是就是指上述的情形?)97年8 月11日那天我是去刷摺發薪水,是不是還有存入一些錢,我現在不確定;(97年8 月11日你有親自處理匯款,有無資料可以證明?)應該可以調匯到新光銀行的匯款單,我是在中山分行處理(97年8 月11日你從何時處理到何時?)幾點到我忘了,但處理到一點多,約兩個小時左右;(當天郭德志有跟你一起去嗎?)應該沒有,應該是我一個人去;(但在其他天如果有存大筆現金時,郭德志有無陪你去?)最少有一次,當時是還有別的交易,是在內湖瑞光路西湖分行,他陪我去就是要存錢;(存到賽亞公司帳戶最大的金額為何?)我記得有一筆390 幾萬、

400 萬上下;(97年7 月8 日800 萬的現金存提,是你一個人去嗎?)我不記得是不是我存的,要看資料;(在你處理賽亞公司金錢期間,有沒有任何賽亞公司的資金或其他金錢存入施建新或郭德志帳戶?)沒有,我沒有施建新、郭德志的帳戶,他們的個人資金我沒有處理,沒有存入他們帳戶;(米迪亞暴龍隊發薪水的資金匯款流程?)上海銀行中山分行賽亞公司帳戶匯到新光銀行賽亞公司帳戶,他們是透過新光銀行發薪水,新光銀行的作業我不清楚,是另外有賽亞的會計負責;(負責新光銀行賽亞帳戶的會計是誰?)有兩位小姐,但我不知道她們名字;(發薪水之資金為什麼不直接存入新光銀行,而要透過上海銀行轉匯到新光銀行?)我不清楚;(你上次作證稱,多筆大額現金存入並不常見,為何你今日只記得刷摺,不記得有無存錢?)上次作證時,我應該是記錯,我當時是有去現場做發薪水的動作,可能也存了一些錢進去,時間很久了,所以不太確定,我今天講的是對的,上次作證時可能有些回想不清楚,匯到新光銀行是我的筆跡,如果是我自己存的錢,也應該是我的筆跡,不會找人代寫;(依你所述,97年8 月11日你在上海銀行中山分行刷摺且匯款到新光銀行,你剛才也說可能也存了一些錢進去,你存錢到哪個分行?)不確定,如果有單據的話,應該也是在上海銀行中山分行存的,匯款有金額限制,超過一定金額就要在開戶銀行,其他行不行,所以我到上海銀行中山分行匯款;(你提到97年8 月11日可能有存錢,但資料中並沒有中山分行存入的資料?)97年8 月11日我有存錢,就一定是中山分行,如果中山分行沒有資料,就不是我存的。【審判長問:對證人呂志強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郭德志答:林秉文交代林慶昌拿800 萬給我,我拿過兩筆大額金錢,一筆800 萬、一筆400 萬,我都交給施建新,80

0 萬是在97年7 月25日,400 萬應該是在97年8 月14日之前,我都交給施建新,97年7 月9 日存入的那筆800 萬,應該是我跟呂志強到西湖分行存的,這筆錢應該是施建新先拿自己的錢墊,後面的800 萬是還他,97年8 月15日存入的399 萬多,就是之前幾天拿的400 萬,是呂志強存的;檢察官問我97年8 月11日有一筆1 千多萬的錢有沒有交給我,後來分成幾筆存到上海銀行,說是我存的,我的回答是我有拿整筆的錢,交給公司,交給施建新,至於呂志強如何拆存,我不清楚,所以我誤會97年8 月11日那四筆錢是我存的;錢都是呂志強處理的,林秉文當時要交股金

3 千萬,之前零零雜雜進了400 萬,還差2600萬,其中1300萬就是97年8 月11日匯入的,剩下的1300萬就是我剛才所講的800 萬及400 萬,另外還有現金存入100 萬,但不是我經手。證人呂志強稱:399 萬8 千這筆我有印象,因為當時有檢查出兩張偽鈔,原本存入400 萬,後來銀行點鈔時發現有偽鈔,400 萬是我一個人去存的,因為有偽鈔,所以我有印象,股金跟我沒有關係,我6 月以後接手,只處理發薪水的事。】;《檢察官稱:請求補充詢問;審判長請檢察官補充詢問。》(上海銀行營業部分行跟中山分行是否同一個分行?)不同,中山分行在南京東路1 段,營業部在哪裡我不曉得。被告郭德志稱:球隊剛開始成立時,張宏暉自己去開戶,上海銀行是他找的,後來球隊辦公室在承德路,就近找了新光銀行開戶發薪水。」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30日下午審理筆錄),由證人呂志強之證述,明顯可知,其有意避卸案情重要即有關匯入上海銀行之相關款項之點;且就證人呂志強之證述一可觀察出,其並不否認有如上證人林秉文、林慶昌、林文銘證述存入款項之事宜,且款項係用作支付賽亞公司之薪水,以及一些費用者,這部分亦是明確的,而款項進入賽亞公司帳戶部分,被告郭德志亦不否認有該款項之進出,並陳述係交由施建新,之後由呂志強全權處理這部份之金錢流通而已,換言之,證人呂志強之證述,並無從為被告郭德志暨施建新二人有利之認定,即言之,前次證人呂志強於本院之證述,經檢察官細緻之詰問後,其證述則採取轉彎之態勢,顯然為迴護被告施建新暨郭德志之證言。

五二、證人包澄治證述略以:「【本院按:此部分,並對照如下所述證人陳嘉豪之證述,用供勾稽】(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9 日上午包澄治之審判筆錄第12頁予證人閱覽;你上次到庭作證說,你聽到有人說是林家宏負責打暗號,有一次林家宏戴手鍊,大家以為要打放水球,你這段證言顯示,林家宏打放水球的訊號已經傳達給打放水球的球員,請問是哪些球員?)我不敢確定,但我認為很多人都有可能,全隊都有可能,我可以猜,但我不能確定是誰,因為我沒有跟這些球員有講過或他們有告訴我,有打放水球的事;(你是根據什麼跡象,認定大家有打放水球?)我知道之前林家慶負責傳遞消息,後來林家慶被調到二軍去,我聽說是轉給林家宏做這份工作,但我不確定林家宏有沒有做,或哪一次有做或哪一次沒做,我只好自己去猜,事實上我聽到某些訊息有哪些球員有做;(你說你知道之前林家慶負責傳遞消息,這是你確實自己知道,還是聽說?)也是人家轉述給我聽的;(提示本院卷十七99年6 月23日上午林秉文筆錄第13-14 頁;林秉文所言關於100 萬元部分,與你證述情節不同,實情為何?)他說謊,自己編故事,我跟球員都沒有在其他地方見過面;(你有沒有去過臺北戀館?)我不曉得臺北戀館在哪裡;(你知不知道一個綽號小張的人?)我不知道;(你在99年6 月9 日開庭提到上述100 萬,你說拿給管理小劉依照名冊發給教練及球員,為什麼要發給教練及球員?小劉是何人?)小劉是球隊管理,我現在不記得他的名字,第二天就要下南部打球,這是發給球員的獎金,已經積欠一個多月,球員、教練反應身上沒有零用錢,我就聯絡是否可以在去南部之前發出來,這是全隊教練及球員的獎金;(依你所述,陳建輔、胡仁偉、顏志中,都有拿到這100 萬獎金的一部分?各拿到多少?)對,各拿到多少我不知道,每個人的獎金不一樣,根據他們的打擊、球場上的表現算出來的,全隊幾乎都有,約20人,但我不確定是100 萬還是200 萬;(錢是誰給你的?)陳嘉豪叫一個阿張、不是小張,拿給我的,因為公司沒錢,我跟曾建銘講過很多次,都說沒錢,股東們說事情都給陳嘉豪處理,股東們講事情時,有施建新、郭德志、陳嘉豪、林秉文、我、張宏暉在場,因為之前領隊張宏暉帳目有問題,之前他請人承包球隊宿舍的餐飲,300 萬三個月之前就付清了,我們覺得不合理;事情都給陳嘉豪處理是指球隊的事情;(陳嘉豪透過阿張拿

100 萬或200 萬給你,是林秉文的錢嗎?)我不知道;(綽號阿張的人是誰?)陳嘉豪的朋友,不是球隊的人;(你說不確定是100 萬或200 萬,你的意思是說,100 萬到

200 萬之間?)對,詳細數字不記得,這種情況只有這一次;(為什麼不是球隊的人,而是陳嘉豪透過朋友交給你?)我跟股東沒有什麼來往,球隊欠錢球員來找我,我不曉得是不是私人拿出來墊的錢;【審判長問:對證人包澄治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這一段跟事實符合度蠻高的,當初張宏暉找我投資,說我只要負責我出資的部分,2 年6000萬,1 年3000萬,其他都不用管,張宏暉當時跟趙士強一起來找我,做了一份2 年的企劃書,趙士強說他不是代表林志光,他說是代表林志光的爸爸林誠一,說希望找善心人士接手誠泰,我說我們公司有經濟部工業局的補助款,而且在園區內,所以資金被限制,我們可以用社會贊助的方式,我是用自己的錢贊助,沒有動用公司的錢,我介紹他們去找陳嘉豪,因為陳嘉豪當時負責籃球隊的部分,時間在96年12月;後來到6 月間,陳嘉豪來找我們說,張宏暉的帳很亂,也發生包澄治所講餐廳承包的事件,我說:關我什麼事,營運發生問題,不是股東該負責的,而且跟我們之前講的不一樣,我要你們自己負責,你們就是指陳嘉豪、張宏暉,陳嘉豪說:難道要我自己拿出來墊。包澄治剛才作證說發獎金的事,在5、6 月間,公司帳上雖然有錢,但還有其他應付款,如果把錢先發獎金,後面的錢變成我要墊;我認為陳嘉豪拿出來的錢,是公司帳上的錢,後來應付款是公司開票向我借錢。林秉文作證講的100 萬,我不知道,我認為包澄治講的跟林秉文講的,是不同的事情;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檢察官稱:剛才施建新有說,公司贊助或個人贊助,他沒有分那麼清楚,請求聽錄音帶。審判長諭知:播放錄音帶作成附件。檢察官稱:聲請傳喚施建新,於詰問陳嘉豪後詰問,並請陳嘉豪之詰問與包澄治隔離。】」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2日上午審理筆錄),因就證人包澄治之證述,當可悉之其知悉打假球暗號之情形,只是於本院證述時有所保留而已;另關於證人林秉文於本院99年6 月23日上午訊問時供述【見該時段林秉文筆錄第13-14 頁】林秉文所言關於100 萬元部分之交付部分,證述為林秉文說謊之情,顯然為避卸其本身之證述,基於被告不自證自己有罪之原則,證人包澄治之證述為屬其本身之辯解,亦堪明晰,且何以知悉來路不明之款項收取後復交由本件之球員被告?殊堪置疑。然被告包澄治於本院已經為認罪,本院另以簡式審判程序為判決,則其所為為其本身之辯解部分,於此判決部分,毋庸再為論述;惟不可否認的是該證述再次明確說明被告胡仁偉、顏志中、陳建輔有拿到被告林秉文輾轉交付款項之一部分,則無疑義,是被告胡仁偉、顏志中、陳建輔何以有權取得該款項,就值得懷疑;而且該暴龍隊之積欠球員薪水,而「公司」當時也沒前之情形,並對照證人林秉文如前之證述,恰足認定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獲款之緣由即屬打假球之代價矣!故對照證人包澄治之證述與被告施建新之陳述觀之,證人包某之證述,實亦無從為被告施建新、郭德志之有利之說明,同無疑義。

五三、【承前交互詰問之次序】證人陳嘉豪證述略以:「【與證人包澄治行隔離訊問,審判長諭知:證人包澄治暫退庭。】(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9 日上午包澄治筆錄第11頁予證人閱覽;包澄治上次來作證跟法官說,知道有戴手環、戴手鍊的打放水球暗號,這些暗號是陳嘉豪跟我說的,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沒有跟他講過;包澄治為什麼這樣跟法官說?我不清楚;(你跟包澄治之間有任何仇恨嗎?)沒有;(同上卷同一頁,包澄治回答說:好像也是陳嘉豪說,現在不用暗號,後來改什麼方式,我沒有問,你有沒有這樣跟包澄治說?)我不記得我有這樣跟他說過;(同上卷筆錄第12頁,包澄治證稱:我聽到有人說是林家宏,有一次林家宏戴手鍊,大家以為要打放水球,對他所言有何意見?)我不認識林家宏;(你認不認識暴龍隊一軍的管理?)不認識;(同上卷筆錄第6 頁,檢察官問包澄治:誰通知你擔任代理領隊,包澄治回答:郭德志也有,陳嘉豪也有,請問事實是否如此?)包澄治他以前在籃球擔任過管理,後來沒有人,就跟施建新、郭德志說,找一個有經驗的人,就找包澄治;(請求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23日上午林秉文筆錄第13-14 頁予證人閱覽;你對林秉文所述,有拿給陳建輔100 萬,是包澄治那邊的人給的,我向蔡惠鈞拿,包澄治叫人到我這邊來拿,有何意見?)跟我沒有關係,我不曉得這100 萬的事;(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6 月9 日包澄治審判筆錄第17-18 頁予證人閱覽;包澄治上次作證說,他有拿過100 萬,這100 萬是跟陳嘉豪拿的,包澄治剛才又作證說,他不確定拿到是100萬或200 萬,請問事實為何?)我沒有拿給包澄治錢,球隊又不是我在管理,我哪來的錢給他,球隊的運作我並沒有參與,但我是股東,我大概了解球隊的事,我看轉播覺得打得很奇怪,我跟包澄治討論過,是不是打放水球,但我並沒有介入。在球隊過程中,我並沒有交付任何錢給包澄治;(你認不認識綽號阿張的人?)不記得;(你認不認識綽號小張的人?)我有認識姓張的,但不知道他們綽號是什麼;(你認不認識張宏暉?)認識;(張宏暉擔任領隊時,保管賽亞公司上海銀行帳戶存摺,張宏暉在5 月

7 日卸任領隊時,存摺交給誰?)我不知道,沒有交給我;(上開存摺的賽亞公司印鑑章,張宏暉卸任領隊時交給誰?)沒有交給我,不知道他交給誰;(張宏暉卸任時,賽亞的存摺、印鑑章,有沒有交給包澄治?)我不知道;(包澄治99年6 月9 日以及剛才作證說,當時是有積欠球員、教練獎金,欠了一個多月,因為公司沒有錢,所以找你,你請一個綽號阿張的人給他100 萬或200 萬,到宿舍依照名冊發給球員及教練?)我沒有印象;(你有沒有交付任何款項給陳建輔,作為打放水球之用?)沒有,我不認識陳建輔;(你有無交付包澄治款項,請他轉交給陳建輔,作為打放水球之用?)沒有;(你有沒有囑託任何第三人,請包澄治轉交給陳建輔任何款項,作為打放水球之用?)沒有;(最原始的賽亞公司,有沒有米迪亞公司的資金?)我都是對施建新,他講說是米迪亞,我不知道是他的還是米迪亞的錢,我的認知是米迪亞,但實際上的帳是不是米迪亞,要查一下;(賽亞公司後來贊助棒球時,是用什麼方式?)之前我是米迪亞電動車的經銷商,不是代理商,我跟施建新談,希望跟他們成立一家公司做代理,後來合作成立賽亞,我的認知是我跟米迪亞,但實際如何我不清楚,開會討論結果,我們要做運動行銷,賽亞要買東森,但掛米迪亞的名字,資金來源是我跟施建新都有,用增資的方式,後來施建新說要買棒球隊,資金太大我沒有辦法,但需要一家公司,我就退出實際經營,變成只是單純的股東,後來有沒有米迪亞公司的資金進來,我就不清楚;(施建新剛才提到,公司剛開始成立時,到5 、

6 月時公司有問題沒有錢,你跟包澄治、施建新、郭德志都在場,提到沒有錢,要付獎金、薪水、應付帳款,施建新要你負責,後來包澄治說,你叫一個叫阿張的人拿錢給他,對他所言有何意見?)買球隊時,股份有調整過,賽亞時我出了很多錢,我記得後來公司有缺錢,開過一次會,我是被通知開會,提到收入跟支出差太多,要增資我有同意,但不是我操作帳目,因為我不是經營的人,我沒有拿錢給包澄治指示他打放水球,我現在回想,我有同意增資,我有確切拿錢出來增資,但詳細的數字、怎麼給錢,我真的不記得;(你拿錢出來增資,是誰來跟你拿增資的錢?)忘記了,我有同意增資,但過程我忘記了;(包澄治作證說,他知道有打放水球的暗號,你知不知道有打放水球的暗號?)我不知道;【審判長問:對證人陳嘉豪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張宏暉5 月7日卸任後帳很亂,我們請他把帳整理清楚再交出來,他交出來已經是6 月中或6 月底,當時球隊開始向我借錢,我要求把大小章交出來給呂志強,後來曾建銘接任總經理之後,存摺、印章就由呂志強交給曾建銘,當時張宏暉6 月交帳時還是很亂。之前陳嘉豪是經銷商,公司叫賽威,後來成立賽亞,賽亞沒有資金來源,我們把貨都交給賽威,賽威有一筆200 多萬的貨款沒有付,米迪亞還有6 、70台的庫存,就以債作股,米迪亞公司就登記為股東,兩年後,貨也賣完、錢也賠完,賽亞增資、米迪亞退出,在作球隊時,完全沒有米迪亞的資金,都是我的錢。張宏暉交帳前說沒有錢,說要增資,我才對陳嘉豪、張宏暉說他們要負責,陳嘉豪也同意增資,但後來沒有作,因為已經來不及增資,張宏暉先用賽亞票跟我借錢;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表示;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與郭德志無關;被告陳建輔答:我沒有從包澄治或陳嘉豪那邊拿過錢;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7月12日上午審理筆錄),因就如上證人陳嘉豪固否認證人即被告包澄治有跟其提及打假球暗號情形,然包某業證述明確,此部分可說各該被告為自保飾卸而已,不足為奇;且對照通知包澄治擔任代理領隊部分,包澄治於偵查中亦已明確答稱:郭德志也有,陳嘉豪也有等情,則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則說,找一個有經驗的人,就是找包澄治等,足認被被告施建新、郭德志為處理暴龍隊事務之人,這部分亦可確信。另就購買球隊時,施建新亦分別以米迪亞或賽亞公司之名為之,並取得冠名權,因此確信被告施建新、郭德志分別係為米迪亞公司、賽亞公司處理米迪亞棒球隊事務之人,並無何疑問。至於證人(兼被告陳嘉豪)就其本身辯解之若干部分,因其已經就檢察官起訴部分之犯行,為認罪之答辯,則基於不自證有罪之說詞,本院就其所陳,不再庸贅,附帶說明。

五四、證人施建新證述略以:「(你剛才對於證人包澄治的證言,向法官所表示的意見,請問實不實在?)實在;(你在米迪亞公司擔任什麼職務?)執行長;(米迪亞系統科技公司當時的總經理是誰?)公司分很多部門,總經理共有

9 位,執行長統籌全公司,權限比總經理大;(執行長指揮總經理?還是總經理指揮執行長?)在我們公司,總經理聽我的,總經理出缺,我就站在總經理職務,直到找到新的總經理;【審判長問:(對證人施建新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陳建輔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沒有意見;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2日上午審理筆錄),是之,由證人施建新兼被告證述悉知,其為執行長,米迪亞系統科技公司有很多部門,當時的總經理共有9 位,執行長統籌全公司,權限比總經理大,公司總經理聽我的,總經理出缺,我就站在總經理職務,直到找到新的總經理等情明確,顯然其屬執行長位置,權限大責任重,為受任處理重大事務者,彰彰甚明,若非則又屬何一權屬?

五五、證人林霆祐證述略以:「(你跟林秉文、林慶昌、林文銘、林木森、林家慶什麼關係?)林家慶是我弟弟,其他是朋友關係;(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112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這是97年8 月11日在櫃員代號0000000存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帳戶400 萬元的存款憑條及大額存款登記簿紀錄,請問這400 萬是誰存入的?)我記得我有幫林秉文存過一筆錢,金額我忘記了,存在上海銀行的賽亞公司帳戶,應該是這筆;(存款憑條上的字是你寫的嗎?)應該是我的字;(大額存款登記簿上的字跡,是你寫的嗎?)不是,有可能是銀行行員寫的;(是誰叫你存入該400 萬元?)應該是林秉文;(提示法院卷十七99年5月28日上海銀行中山分行回函所附之賽亞公司帳戶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賽亞公司上海銀行帳戶於97年8 月11日在櫃員代號322869存入400 萬元只有一筆,請問是不是你存的?)應該是我存的,在哪個分行存的忘記了;(依照同一個卷99年6 月21日上海銀行中山分行回函,櫃員代號322869是蘆洲分行王俊中,請問你是不是在蘆洲分行存入這

400 萬元?)我記得幫林秉文匯過一次或兩次,地點不記得;(依照上開交易明細,你在97年8 月11日存入400 萬的時間是上午10時51分19秒,在同一天12時18分19秒,在同一個櫃員代號322869,也就是蘆洲分行王俊中的櫃台有存入90萬元,你知道這90萬元是誰存入的嗎?)忘記了,我記得匯過一兩次,詳細的過程忘記了;(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18 頁下下下一頁予證人閱覽;97年

8 月11日你存入400 萬的前一天,也就是97年8 月10日13時41分14秒有監聽譯文,該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是林慶昇就是林秉文跟我的對話,林慶昇叫我過去找小鈞,應該就是蔡惠鈞,他叫我去拿東西,我到蔡惠鈞那邊之後,她交給我一包東西,裡面應該是錢;(同上卷頁97年

8 月10日13時42分34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和隋愛森,隋愛森叫我過去小鈞那邊找她,跟小鈞拿東西;(新店那個女人,什麼意思?)就是指小鈞,她應該是住在新店,我是到新店一個社區找小鈞;(對話中「新店那邊堤防旁邊」什麼意思?)蔡惠鈞住處旁邊有堤防,秀朗橋下沿著堤防走就到了;(對話中隋愛森說:你到那裡要開車去,我叫她下來,請問什麼意思?)我到的時候打電話給隋愛森,他會叫小鈞下來;(隋愛森說要開車去,你是怎麼去的?)我開我自己的車去的;(同上卷頁97年8 月10日13時45分15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隋愛森跟我,他叫我帶一個旅行袋,我回答說:好,我知道,我忘記我有沒有帶旅行袋,應該有吧,旅行袋多大我忘記了;(同上卷頁97年8 月10日14時30分30秒,這監聽譯文是誰跟誰的對話?)我和隋愛森,他叫我到新店那邊打給他,我到的時候打給他,他說要叫小鈞下來;(這通監聽譯文對話時,你已經到哪裡?)蔡惠鈞住處樓下;(隋愛森叫蔡惠鈞下來,你有無碰到蔡惠鈞?)有;(你碰到蔡惠鈞,她拿什麼東西給你?)她拿一包東西給我,她沒有說多少錢,我也沒有點,東西是包好的,我認為是錢;(你拿到蔡惠鈞給你的這包錢之後呢?)我記得是拿給林秉文,當天就拿給他;(你後來知道這包錢有多少錢?)我不知道;(97年8 月11日你存入上海銀行那400 萬元,400 萬是誰拿給你的?)林秉文;(你知道林秉文拿給你這400 萬,是不是從蔡惠鈞那包錢拿出來的?)我不知道;(97年8 月11日你存入上海銀行這400 萬元,林秉文是什麼時候拿給你的?)存錢當天;(小鈞拿給你那包包好的東西,你看得到裡面的內容物是什麼東西嗎?)看不到,包起來;(你有打開看嗎?)沒有;(林秉文請你去拿東西,有說是請你去拿錢嗎?)沒有,他只叫我打給隋愛;(你怎麼知道裡面確實就是錢?)蔡惠鈞拿給我,我碰觸到,覺得應該是錢;(你碰觸的是外包裝還是裡面的東西?)外包裝,裡面有一層紙,外面有一個袋子,我碰觸的是外面的袋子,沒有碰觸到裡面的紙;(你知道為什麼隋愛森要叫蔡惠鈞拿這包錢給林秉文?)我不知道;(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08 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說,林秉文要你找阿森拿上述款項的用途,應該是股金,事實是否如此?)應該是;(你怎麼知道是股金,才這樣跟調查員說?)之前匯到賽亞的錢是要入股;(同上卷第208 頁反面到209 頁,你跟調查員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223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

3 號卷C 第92頁予證人閱覽;你跟調查員說,我曾於97年與隋愛森相約在蔡惠鈞新店住處社區見面,當天我是因為林秉文要向隋愛森借錢,所以他交代我拿支票給隋愛森,請問事實是否如此?當天情況為何?)現在忘記了,當時跟調查員講的是實話,我跟蔡惠鈞拿錢時,應該有拿支票給隋愛森;(你拿支票給隋愛森是親自拿給他,還是透過蔡惠鈞?)應該是拿給蔡惠鈞,拿錢那天我並沒有跟隋愛森碰面。【審判長問:對證人林霆祐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2日下午審理筆錄),由如上公訴檢察官詳為勾稽相應之通聯監察譯文後,由證人林霆祐之證述顯可獲悉,其有幫林秉文分別存入40 0萬元、90萬元之款項入上海銀行賽亞公司之帳戶內,且關於款項取得以及存入銀行之過程方面,係其與被告隋愛森連繫後在被告蔡惠鈞於新店之居住處所取得者【本院按:被告蔡惠鈞、隋愛森就其所犯,業據其於本院認罪在卷,就此蔡某暨隋某犯行部分,並詳參本院另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判決所述,附此敘明。】,足以確認,然稽之常情,謂為股金者,自難謂合,蓋同為出資者之隨愛森,何須多此波折之轉折近乎神秘之交付款項,是就此所言,難謂可採。

五六、證人林秉文復證述略以【此部分之證述,係接續前經主詰問完畢後之反詰問程序】:「(提示法院99年5 月19日上午審理筆錄第17頁予證人閱覽;你於99年5 月19日筆錄中,你說有從蔡惠鈞那邊拿100 萬元,跟陳建輔談判談到10

0 萬,那場是包澄治操作的,你有無親自拿錢給陳建輔?)沒有;(你有沒有看到包澄治他們拿錢給陳建輔?)沒有;(你記得那是幾月幾日的比賽?)5 月25日的比賽;(你知道是暴龍隊資淺、新來的選手?)我不知道,我不是很清楚;(陳建輔如何在一、兩局內跟你達成100 萬的協議?)之前就已經跟他談過、聊天,後來跟他談的不是我們,當天那場球是現場的管理,我忘記名字了,是剛來的管理林家宏,我不在現場,除了林家宏我不知道還有誰跟他談;(所以100 萬不是你跟他談?)是;(誰跟他談的?)當天簽賭的人都在一個地方,不曉得是誰打的,打到球員休息室跟他溝通,談妥之後才讓陳建輔上去投;(你是聽誰說已經跟陳建輔達成協議?)包澄治那邊的人,不是包澄治;(所謂包澄治那邊的人,什麼意思?)之前我就已經解釋過,剛開始是我在處理這個事情,後來有一些問題,認為我在裡面亂搞,所以5 、6 月時,我就交接給包澄治他們去做;(你是否知道包澄治那邊的人跟陳建輔怎麼談?)我都是聽他們說的;(你說簽賭的人在一個地方,在場的人有誰?)包澄治那邊有兩、三個人,我這邊只有我;(包澄治那邊那兩三個人你認識嗎?)我不認識;(包澄治那邊的人打電話跟球場聯絡時,你是否在場?)我在旁邊,他們講話我聽得到;(你說「我聽他們說的」,是否當場轉述?)是,他們通完電話後,馬上轉述,因為我們不能把作假球的成本提高,本來說好是30萬,後來提高;(你說之前跟陳建輔聊過,是何情形?)有聊打假球的事,我還沒提出要他配合打假球,他自己在外面的交往也很複雜;(在你的認知,確定陳建輔有打假球,是因為該100 萬?)是,我確定;(其他場次?)他有跟外面配合,我不太確定,只是聽過,因為我們看外面的盤會馬上知道,我記得有一兩次他跟外面的盤配合,第一天賴俊男先發,第二天排陳建輔,結果賴俊男偷作有過,第二天我們怕來不及換掉陳建輔,所以叫一個投手在外面熱身,但這個賭盤跟我們沒有關係,我只是依照我聽到的消息跟賭盤的變化判斷;【審判長問:有無補充詢問?辯護人簡維能律師問:當場轉述是何人轉述?證人林秉文答:我不知道打電話的人的名字,我剛才已經說在場的兩三個人我不認識;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沒有其他問題。審判長問:對證人林秉文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表示;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辯論時表示;被告陳建輔答:他說的不實在;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陳建輔是新人、小蝦米,怎麼可能對抗大鯨魚,其餘辯論時表示。《胡仁偉10點10分到庭。審判長告以林秉文作證內容,審判長問:是否要詰問證人林秉文?被告胡仁偉答:沒有。審判長問:對於林秉文所言有何意見?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施建新10點40分到庭。審判長告以林秉文作證內容,問:是否要詰問證人林秉文?被告施建新答:沒有;審判長問:對於林秉文所言有何意見?被告施建新答:同律師》。】」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4日上午審理筆錄),是由證人林秉文證述,關於97年5 月25日之賽事部分,可知被告陳建輔在賽事一、兩局內,即與被告林秉文達成100 萬元之假球代價部分,且於賽事前即有人打電話至球員休息室溝通談妥後,隨而讓陳建輔上去投球之情,業據證人林秉文證述明確無疑。

五七、證人蔡惠鈞證述略以:「(你有沒有住過新店市○○路36

5 之14號8 樓?)有;(你剛才說你的戶籍是在新店市○○○街?)這是新搬的,溪園路已經住五、六年;(你跟隋愛森什麼關係?)他算是我的老闆,我是他的助理;(提示98年度矚易字第1 號卷三(勘驗卷一)98年8 月18日上午勘驗筆錄予證人閱覽;你跟法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在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主張的犯罪事實是否全部認罪?)是;(你認不認識林秉文?)後來認識;(提示97年度偵字第29033 號卷A 第218 頁下下下一頁予證人閱覽;關於97年8 月10日13時41分14秒、13時42分34秒、13時45分15秒、14時30分30秒,這四通監聽譯文,證人林霆祐於審理中證稱,是林霆祐分別跟林秉文也就是林慶昇、隋愛森的談話,並證稱林霆祐於97年8 月10日受林秉文指示與隋愛森聯絡,隋愛森還叫林霆祐帶個旅行袋,到新店市蔡惠鈞住處拿東西,請問事實是否如此?)不記得,他們講什麼我不曉得,當天拿什麼東西,以及林霆祐是哪一位,因為時間很久了,我真的不記得,有時候隋愛森會打電話給我,說林秉文會去找我、不會常常;(你還記得隋愛森有叫你把什麼東西交給林秉文派來的人?)他們會來拿錢;(你還記得拿錢的過程嗎?)隋愛森會事先跟我說他朋友會來跟我拿錢,我只看數目對不對,約好時間,我先到銀行領錢,然後就在我住處門口等;(你還記得隋愛森把多少數目的錢交給林秉文或其派來的人?)不記得,有幾次,但金額我不記得;(證人林秉文證稱,97年8 月10日他指示林霆祐跟隋愛森聯絡,叫林霆祐到蔡惠鈞新店市住處跟你拿1300萬元,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不記得哪時候,但我記得有一次拿金額很大的錢,有拿支票給我;(你拿1300萬元給林秉文派來的人,跟拿支票給你的是同一個人嗎?)隋愛森打電話給我,叫我拿多少錢給林秉文,我會跟隋愛森確認,來的人我會跟他確認多少錢,看是不是跟隋愛森講的一樣,我不記得是誰,我只記得我有拿一筆比較大的錢給人,那一次有沒有拿支票,我不記得;(1300萬元你用什麼東西包?拿起來多重?)大紙袋,我覺得很重;(林秉文審理中證稱,他有跟你拿錢,有跟你說是發給哪些球員,你還有在紙上把球員名字記起來?)我不知道是不是球員,但他有叫我幫他記,我是記在一張白紙上,他叫我寫姓並記明金額,好像是明細,加起來就是我給他的錢,有一次是這樣;我最記得有一個陳,還有一個輔,還有一個拿,這是比較特別,我印象比較深刻;(你還記得「輔」後面的金額是多少?)我不記得,我只是回報給隋愛森他朋友拿多少錢,我剛才寫的明細,後來是交給隋愛森,他是不是跟林秉文對帳,我不清楚;(你剛才說你在紙上寫姓並記明金額,你又說有寫一個「輔」,通常「輔」應該不是姓,當時的情況為何?)就是明細,林秉文叫我幫他記,我就照寫,其他我沒有問,我對的是總數,我只是幫林秉文紀錄;(你後來還有看到那張紙上的明細嗎?)沒有;(那張紙的明細,除了林秉文、隋愛森,你有無給其他人看過?)沒有,其他人我不認識;(隋愛森拿別人名義的存摺交給你來處理,請問該存摺你拿給隋愛森看過,有無拿給其他人看過?)沒有;(你認不認識施建新?)不認識,沒有看過;(你認不認識郭德志?《當庭指認》)不認識也沒看過;(你說後來才認識林秉文,指的是何時?)我跟隋愛森認識很久,後來幾年前才認識林秉文,就是隋愛森跟我說,叫我把錢交給林秉文時;(檢察官提到1300萬,詳細的數字你是否確定?)詳細數字我不記得,我只記得是很大的一筆錢,幾百萬對我來說就很多;(隋愛森如指示你把大筆的錢交給他人,你何時會去提領?)之前我管隋愛森的錢時,我會放一些錢在身邊,例如軋票或朋友要來拿錢,大約幾百萬,但不會有1300萬在身上,何時提領看隋愛森什麼時候跟我說、不一定;(97年8 月10日是星期天,你有無印象在此之前提領?)沒有印象、不記得;(依通聯紀錄顯示,林霆祐與林慶昇、隋愛森通聯後,不到一個小時就到你住處樓下拿錢,可是當天是星期天,且依你剛剛所述,平常不會準備那麼多錢,怎麼會在短時間內交付那麼多錢給林霆祐?)我記得有一天來拿很多錢,但哪一天我不確定,是不是1300萬我也不確定;(你知道林秉文跟隋愛森拿錢的用途為何?)我不知道;(你認識林秉文之後,經手與林秉文有關的款項中,這些錢有匯到或交付給米迪亞或賽亞?)我不知道;(你是否曾經自己匯款或交付金錢給米迪亞或賽亞?)沒有;(97年8 月10日是禮拜天,如果隋愛森在當天要交付大額款項的話,你是否記得有無在97年8 月9 日禮拜六以前到郵局去領大額款項,或97年8月8 日禮拜五以前到非郵局的其他金融機構去領大額款項?)我不記得,隋愛森跟我說他朋友要來拿錢,如果錢不夠,我會跟隋愛森說我這邊錢不夠,如果他有現金會送過來,有時候我也會去領。97年8 月10日之前,隋愛森是不是有提早跟我講,我不記得,我所陳述的是我跟隋愛森平常往來的方式;(有無聽過包澄治這個名字?)沒有,本案發生之後才聽到,之前我並沒有在隋愛森或林秉文那邊,聽到包澄治這個名字;(你知道林秉文跟隋愛森拿錢,林秉文有拿支票給你,是借款還是什麼情況?)隋愛森有跟我提過,他朋友要跟他借錢;(隋愛森拿錢給你,有無說是誰還錢?)有,就是林秉文;(在你接觸的過程中,林秉文有借錢也有還錢?)是;(你確定是借款,不是投資或合夥的款項?)隋愛森願意告訴我,我才會知道,除了借款之外,沒有聽到其他什麼投資;(你有無聽過包昌達這個名字?)沒有;【審判長問:對證人蔡惠鈞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證人林秉文答:她有的都忘記了,差不多是這樣,她講的「拿」是拿破崙,「輔」就是陳建輔,姓陳的有好幾個,有陳元甲、陳克帆,那張紙條後來是我帶走,拿給他們按照上面的數額分配,發完後我拿回來,是不是交給隋愛森,我也忘了,後來被誰拿走我也不曉得;1300萬的數字是對的,但是不是一次拿回來,我也不記得;被告施建新答:沒有意見;辯護人張仁龍律師答:辯論時表示;被告郭德志答:沒有意見;辯護人顧定軒律師答:證人蔡惠鈞所述,與郭德志無關,被告郭德志只是單純聽施建新之指示向股東催討未繳之股金,至於該股東如何取得金錢,被告並不知情,其餘辯論時表示;被告胡仁偉答:沒有意見;被告陳建輔答:我沒有拿100 萬,也不曉得什麼100 萬的事情;辯護人簡維能律師答:辯論時表示。】」等語(見本院99年7 月14日上午審理筆錄),根據證人林秉文證述以其於97年8 月10日指示林霆祐跟隋愛森聯絡,叫林霆祐到蔡惠鈞新店市住處跟蔡某拿1300萬元之事實,已據證人蔡惠鈞證述如上在卷,無訛,惟所爭者如為所謂之各該投資款項觀察,此一收取支票之動作要做如何觀?深值懷疑!又據蔡某證述其深刻記憶拿取款項部分者:最記得有一個陳,還有一個輔,還有一個拿,這是比較特別,伊印象比較深刻等情,由此對照如上證人林秉文所述,關於陳建輔部分,已屬不謀而合,堪值確信。另關於被告林秉文、蔡惠鈞、隋愛森、林霆祐等款項之流動進入塞亞公司之情,應屬一系列之進程,缺一環節即屬落空。

參、綜上所述,足認被告顏志中、胡仁偉、陳建輔有如公訴所指如上犯行,至臻明確;此外,復有卷附各該監聽譯文在卷足憑,並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逐一勾稽對照在案,被告等空言辯認,無非事後卸責之詞,尚難採憑;辯護所指亦或誤會。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以責罰。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胡仁偉、陳建輔、顏志中,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被告胡仁偉另就附表編號一所示參與打假球比賽,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3 項、第1 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而與其前述所犯詐欺既遂罪,應從一重之詐欺既遂罪處斷。復按被告胡仁偉固有多次參與假球事件,然其係基於以該一年度球季之全部賽事的同一犯意,反覆實施同種犯罪行為,且依其犯罪計畫及犯罪類型,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特徵,在刑法行為數之評價,應認係以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屬包括之一罪,應僅成立一罪。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述之各該被告等人,個別間具有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原起訴認如附表所示之被告胡仁偉,就如上開附表編號

一、三至五所列之4 場賽事之詐欺犯行,犯意個別,行為有異,為數罪,應請分論併罰一節。然按如上所述被告林秉文原即係基於以該一年度球季之全部賽事之同一犯罪意思,為欲反覆實施同種類犯罪行為,且依其犯罪計畫及犯罪類型,本質上亦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別徵象顯現,在刑法行為以及罪數之評價上,均得係以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型態之犯罪類型,為屬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易言之,由本件被告林秉文原購買米迪亞暴龍隊之起始動機,即有為如上所述訛詐暨賭博犯意暨實施犯行存乎其間,而被告胡仁偉與各該被告等間,亦係為共同被告林秉文之作為所成,故於行為之認知上即屬同一不悖,實難區隔出其犯意之屬隨性所致使,是本件起訴如附表編號一、三至五所示之被告胡仁偉所為之打假球之場次固然有4 個場次,然如上所述,應僅論以接續性之訛詐犯行等之一罪,矧關於此部分之行為罪數等,並據檢察官更正為接續性之一罪,而詳為說明在卷,同為本院就本案之見解,附帶說明【以上各該被告部分,均詳如附表所示】。

三、爰分別審酌本件被告等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參與方式,以及參與本案犯行之深淺度、智識文化程度、獲利數額以及影響暨危害社會程度,被告等人自始均矢口否認犯行之態度,並斟酌檢察官起訴求刑,關於被告林秉文已經坦白犯行,配合偵辦,犯後態度良好,請從輕量刑之情節等綜合一切情狀,分別酌情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各該刑期,均詳如主文所示【並詳參如附表所示細目】。

四、本案其餘被告林秉文、陳嘉豪、張宏暉、包澄治、隋愛森、林家宏、王祥合、蔡惠鈞、吳晉維、王湯傑、林家慶、蔡憲欽、柴惠珍、潘忠孝、賴俊男、李銘峰、林木森、賴彥旭、林慶昌、林霆祐、邱文昌、蔡博丞、林文銘、黃振峰等24人,本院於99年9 月30日以同一案號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

1 之規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在案;另被告施建新、郭德志2 人所為,涉犯刑法第342 條第1 項之背信罪嫌部分,本院亦另為判決;至外國籍被告Willy LeBron Perez(中文姓名「雷霸龍」)、Leovildo Enrique Pargas Gervaci(中文姓名「安立奎」)、Napoleon Clemente CalzadoEusebio (中文姓名「拿破崙」)、Jose G Leon Vega(中文姓名「力歐」)等4 人部份,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39 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本案由檢察官王正皓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僅列載本判決被告部分】┌──┬───────┬───┬───────┬────┬────────┐│編號│犯罪時間、地點│共 犯│所犯法條(刑法)│宣 告 刑│備 註│├──┼───────┼───┼───────┼────┼────────┤│一 │97年5 月15日第│林秉文│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中華職棒大聯盟網││ │101 場例行賽,│ │339條第3項、第│【略】 │站公告之97年5月 ││ │La new熊隊與米│ │1項;第266條第│ │15日第101場例行 ││ │迪亞暴龍隊在新│ │1項;第55條。 │ │賽【米迪亞暴龍對││ │莊球場比賽,終│ │仍從一重之共同│ │戰統一獅,臺南球││ │場米迪亞暴龍隊│ │犯詐欺既遂罪。│ │場】賽事紀錄(97││ │以1 比0 獲勝,├───┼───────┼────┤年偵字第29033號 ││ │故本場次運作打│陳嘉豪│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卷B第202至203頁 ││ │放水球失敗。 │ │339條第3項、第│【略】 │;同參本院98年度││ │ │ │1項;第266條第│ │矚易字第1號卷十 ││ │ │ │1項;第55條。 │ │六所示)。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張宏暉│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仍論以共 │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 │ ├───┼───────┼────┤ ││ │ │包澄治│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隋愛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蔡惠鈞│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仍論以共 │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 │ ├───┼───────┼────┤ ││ │ │林家慶│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仍論以共 │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 │ ├───┼───────┼────┤ ││ │ │王湯傑│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仍論以共 │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 │ ├───┼───────┼────┤ ││ │ │林慶昌│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林霆祐│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林木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林文銘│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3項、第│【略】 │ ││ │ │ │1項;第266條第│ │ ││ │ │ │1項;第55條。 │ │ ││ │ │ │仍從一重之共同│ │ ││ │ │ │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胡仁偉│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3項、第│ │ ││ │ │ │1項;仍論以共 │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 │ ├───┼───────┼────┤ ││ │ │陳克帆│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3項、第│板橋地方│ ││ │ │ │1項;仍論以共 │法院檢察│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陳元甲│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3項、第│板橋地方│ ││ │ │ │1項;仍論以共 │法院檢察│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拿破崙│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3項、第│員;另予│ ││ │ │ │1項;仍論以共 │審結。 │ ││ │ │ │同犯詐欺既遂罪│ │ ││ │ │ │。 │ │ │├──┼───────┼───┼───────┼────┼────────┤│二 │97年5月25日第 │林秉文│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中華職棒大聯盟網││ │120場例行賽, │ │339條第1項;第│【略】 │站公告之97年5月 ││ │米迪亞暴龍隊與│ │266條第1項;第│ │25日第120場例行 ││ │兄弟象隊在新莊│ │55條。從一重之│ │賽【米迪亞暴龍對││ │球場比賽,終場│ │共同犯詐欺罪。│ │戰兄弟象,新莊球││ │米迪亞暴龍隊以├───┼───────┼────┤場】賽事紀錄(本││ │3比4輸球,當時│陳嘉豪│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院98年度矚易字第││ │下注米迪亞暴龍│ │339條第1項;第│【略】 │1號卷十六所示) ││ │隊輸球賭盤成功│ │266條第1項;第│ │。 ││ │,故本場次運作│ │55條。從一重之│ │ ││ │打放水球成功。│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張宏暉│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包澄治│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隋愛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蔡惠鈞│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慶│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宏│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王湯傑│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慶昌│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霆祐│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木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文銘│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賴俊男│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顏志中│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1項之共│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潘忠孝│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陳建輔│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1項之共│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陳克帆│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陳元甲│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拿破崙│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1項之共│員;另予│ ││ │ │ │同犯詐欺罪。 │審結。 │ │├──┼───────┼───┼───────┼────┼────────┤│三 │97年6月5日第 │林秉文│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中華職棒大聯盟網││ │137場例行賽, │ │339條第1項;第│【略】 │站公告之97年6月5││ │米迪亞暴龍隊與│ │266條第1項;第│ │日第137場例行賽 ││ │中信鯨隊在羅東│ │55條。從一重之│ │【米迪亞暴龍對戰││ │球場比賽,終場│ │共同犯詐欺罪。│ │中信鯨,羅東球場││ │米迪亞暴龍隊以├───┼───────┼────┤】賽事紀錄(97年││ │1比6輸球,當時│陳嘉豪│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偵字第29033號卷B││ │下注米迪亞暴龍│ │339條第1項;第│【略】 │第200至201頁;同││ │隊輸球賭盤成功│ │266條第1項;第│ │參本院98年度矚易││ │,故本場次運作│ │55條。從一重之│ │字第1號卷十六所 ││ │打放水球成功。│ │共同犯詐欺罪。│ │示)。 ││ │ ├───┼───────┼────┤ ││ │ │張宏暉│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包澄治│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隋愛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蔡惠鈞│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慶│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宏│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王湯傑│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慶昌│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霆祐│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木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文銘│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胡仁偉│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1項之共│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陳克帆│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陳元甲│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拿破崙│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1項之共│員;另予│ ││ │ │ │同犯詐欺罪。 │審結。 │ ││ │ ├───┼───────┼────┤ ││ │ │雷霸龍│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1項之共│員;另予│ ││ │ │ │同犯詐欺罪。 │審結。 │ │├──┼───────┼───┼───────┼────┼────────┤│四 │97年7月16日第 │林秉文│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中華職棒大聯盟網││ │200場例行賽, │ │339條第1項;第│【略】 │站公告之97年7月 ││ │中信鯨隊與米迪│ │266條第1項;第│ │16日第200場例行 ││ │亞暴龍隊在新莊│ │55條。從一重之│ │賽【中信鯨對戰米││ │球場比賽,終場│ │共同犯詐欺罪。│ │迪亞暴龍,新莊球││ │米迪亞暴龍隊以├───┼───────┼────┤場】賽事紀錄(97││ │7比10輸球,當 │陳嘉豪│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年偵字第29033號 ││ │時下注米迪亞暴│ │339條第1項;第│【略】 │卷C第23至24頁; ││ │龍隊輸球賭盤成│ │266條第1項;第│ │同參本院98年度矚││ │功,故本場次運│ │55條。從一重之│ │易字第1號卷十六 ││ │作打放水球成功│ │共同犯詐欺罪。│ │所示)。 ││ │。 ├───┼───────┼────┤ ││ │ │張宏暉│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包澄治│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隋愛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蔡惠鈞│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慶│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宏│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吳昭輝│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王湯傑│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慶昌│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霆祐│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木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文銘│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胡仁偉│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1項之共│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鄭余亮│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陳克帆│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陳元甲│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貝 力│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不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雷霸龍│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1項之共│員;另予│ ││ │ │ │同犯詐欺罪。 │審結。 │ ││ │ ├───┼───────┼────┤ ││ │ │拿破崙│刑法第28條、第│外國籍球│ ││ │ │ │339條第1項之共│員;另予│ ││ │ │ │同犯詐欺罪。 │審結。 │ │├──┼───────┼───┼───────┼────┼────────┤│五 │97年8月27日第 │林秉文│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中華職棒大聯盟網││ │227場例行賽, │ │339條第1項;第│【略】 │站公告之97年8月 ││ │米迪亞暴龍隊與│ │266條第1項;第│ │27日第227場例行 ││ │兄弟象隊在新竹│ │55條。從一重之│ │賽【米迪亞暴龍對││ │球場比賽,終場│ │共同犯詐欺罪。│ │戰兄弟象,新竹球││ │米迪亞暴龍隊以├───┼───────┼────┤場】賽事紀錄(97││ │2比7輸球,當時│陳嘉豪│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年偵字第29033號 ││ │下注米迪亞暴龍│ │339條第1項;第│【略】 │卷C第25至26頁; ││ │隊輸球賭盤成功│ │266條第1項;第│ │同參本院98年度矚││ │,故本場次運作│ │55條。從一重之│ │易字第1號卷十六 ││ │打放水球成功。│ │共同犯詐欺罪。│ │所示)。 ││ │ ├───┼───────┼────┤ ││ │ │張宏暉│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包澄治│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隋愛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蔡惠鈞│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家慶│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王祥合│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吳昭輝│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王湯傑│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賴彥旭│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之共│【略】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林慶昌│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霆祐│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木森│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林文銘│刑法第28條、第│另為判決│ ││ │ │ │339條第1項;第│【略】 │ ││ │ │ │266條第1項;第│ │ ││ │ │ │55條。從一重之│ │ ││ │ │ │共同犯詐欺罪。│ │ ││ │ ├───┼───────┼────┤ ││ │ │胡仁偉│刑法第28條、第│如主文 │ ││ │ │ │339條第1項之共│ │ ││ │ │ │同犯詐欺罪。 │ │ ││ │ ├───┼───────┼────┤ ││ │ │陳元甲│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緩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 ├───┼───────┼────┤ ││ │ │貝 力│刑法第28條、第│另由臺灣│ ││ │ │ │339條第1項之共│板橋地方│ ││ │ │ │同犯詐欺罪。 │法院檢察│ ││ │ │ │ │署檢察官│ ││ │ │ │ │為不起訴│ ││ │ │ │ │處分確定│ ││ │ │ │ │。 │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日期: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