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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矚重訴字第 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治崇選任辯護人 張玉希律師

蔡明熙律師被 告 袁肖龍選任辯護人 簡維能律師

李國盛律師被 告 丁顗慈

蔡 瑜選任辯護人 江燕偉律師被 告 許佩君

張雯雅陳靖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被 告 巫毓貞

薛奇昌選任辯護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6489 、27535 、27855 、28493 號、98年度偵字第1392、5167、8999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袁肖龍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拾年肆月,褫奪公權肆年。

袁肖龍被訴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藉勢或藉端勒索未遂罪嫌部分無罪。

二、蔡瑜不具公務員之身分,與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參年。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元及附表五、附表六所示財物,均應與楊東山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伍仟元部分應以其與楊東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附表五、附表六之財物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與楊東山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三、林治崇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參年,褫奪公權參年。

四、丁顗慈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五、許佩君共同不具公務員之身分,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緩刑參年。

六、張雯雅、陳靖捷、薛奇昌、巫毓貞均無罪。事 實

一、袁肖龍自民國94年7月1日起,任職國防部後備司令部(下稱後令部)中將副司令,迄97年7 月1 日以該職退役,任職期間主要負責督導管制後令部所屬政戰部、人事處、動員處、後勤處及主計處之業務。鍾永祥(67年8 月22日入伍,空軍官校76年班畢業,志願役,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業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1 號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5 年)自95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0月23日受羈押前,擔任後令部後勤處採購組上校組長,負責綜理後令部採購業務推展、督導與管制等業務。楊東山(70年8 月11日入伍,志願役,90年1 月1 日晉任上校,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業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8年度重訴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自94年5 月1 日起至96年9 月15日止,任職國防部軍備局工程營產中心(下稱工營中心)規劃設計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勞務招標、規劃設計督導等業務;自96年9 月16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任職該中心施工管制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等業務;自96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0月23日受羈押前,任職該中心營建管理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建案需求、投綱副署、綱要計畫製作審查、勞務招標及預算等業務。王宗德(66年

8 月18日入伍,志願役,97年1 月1 日晉任上校,所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嫌,業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年,褫奪公權4 年)自96年9 月

1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任職於工營中心施工管制組副組長,負責督導三軍委辦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等業務,自96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1月5 日受羈押前,任職於該中心營建管理組副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建案需求、投綱副署、綱要計畫製作審查、勞務招標、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及預算等業務。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等4 人均為依據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蔡瑜為楊東山之配偶。林治崇(綽號「Marc

o 」,對外自稱為國泰集團蔡宏圖胞兄蔡政達之私生子「蔡泰樺」或「蔡宗府」,亦會使用「表哥」、「小李」之別稱)原以投資地下期貨為業,自94年3 、4 月間起,從事仲介軍方相關工程標案業務迄97年7 月間,並僱用丁顗慈(僱用期間自96年3 月至97年7 月,綽號「小蝶」、「Sammi 」)、許佩君(僱用期間自96年7 月9 日至97年4 月10日,綽號「Joanna」)及不知情之張雯雅(僱用期間自97年5 月1 日起至97年6 月初)、陳靖捷(僱用期間自97年4 月10日至97年5 月8 日)為協助其推展前述業務之助理。

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均明知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等人於職務上所掌管、知悉,經核定為機密、或尚未公開之軍事工程招標資料或相關訊息,均攸關軍事採購事務及涉及國家利益,屬應秘密之資料,公務員有保守秘密之義務,惟為取得尚未公開之軍事工程購案資料,竟共同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單一包括犯意聯絡,對於鍾永祥、袁肖龍、楊東山夫婦、王宗德等人後述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或交付後述之賄賂或不正利益,鍾永祥、袁肖龍、楊東山夫婦、王宗德亦基於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意,應允及配合林治崇之相關要求,茲分述如下:

㈠、行賄鍾永祥、袁肖龍部分及袁肖龍收賄部分⒈行賄鍾永祥部分

林治崇於94年底,經由他人介紹認識鍾永祥,為自鍾永祥處取得尚未公告之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乃與丁顗慈(自96年3 月至97年7 月)、許佩君(自96年7 月9 日至97年4 月10日)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交付如下之賄賂及不正利益予鍾永祥:

⑴自95年12月18日起,由林治崇以顧問費名義,按月支付鍾永

祥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賄款,並為躲避查察,與鍾永祥約定由林治崇以無摺現金存款方式,將賄款存入不知情之鍾永祥女友關家怡帳戶方式交付。自95年12月18日至96年10月19日,除95年12月18日第1 筆顧問費25,000元,係由林治崇直接以現金交付鍾永祥,並由鍾永祥自行存入其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外,餘由林治崇於96年

1 月15日、96年3 月6 日、96年3 月26日、96年4 月20日、96年5 月23日、96年6 月20日、96年8 月22日、96年9 月20日及96年10月19日,分別指示與其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或利用已成年不知情之臺北紐約生活館小姐等人,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直接存入關家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嗣為免以帳戶存款遭查覺,自96年11月起至97年7 月止,改由林治崇指示丁顗慈及同有犯意聯絡之許佩君,將顧問費25,000元按月以現金直接交付鍾永祥收受(其中97年3 月21日交付鍾永祥25,000元後,鍾永祥自行存入其臺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合計林治崇以顧問費名義共交付鍾永祥475,000 元之賄款(詳如附表一所示)。

⑵於96月5 月1 日,林治崇招待鍾永祥之同居女友關家怡及其

姊妹關家祺、關嘉珍等3 人至日本北海道旅遊5 日;再於同年7 月4 日,復招待鍾永祥之次子鍾宇涵、女友關家怡及其親屬關嘉惠、張錦中、楊巧寧、楊峻杰、劉柏辰、張任熙、張兆勛等9 人至日本東京旅遊5 日,前述旅費之不正利益分別計111,000 元及276,000 元(詳如附表二所示),均由林治崇以現金支付予不知情之東南旅行社之業務人員翁婉婉。⑶林治崇知悉鍾永祥對同居女友關家怡頗為疼愛,遂分別於96

年8 月24日及97年3 月間,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許佩君各購買GUCCI 皮包1 個(價值分為30,000元及25,000元),並將前開GUCCI 皮包2 個均致贈予鍾永祥轉贈關家怡,以期藉此拉近與關家怡同居男友鍾永祥之關係。另於96年11月間,並指示同有犯意聯絡之許佩君將有相當財產價值之柴犬

1 隻贈送予鍾永祥。⑷林治崇知悉學歷有助軍方升遷,於96年底,向鍾永祥表示可

設法提供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97年度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之名額及考題,使鍾永祥得以做人情將此訊息告知不知情之後勤處採購組同僚李亨一及邱文賓,李亨一及邱文賓並因此報考上開在職專班。其後,林治崇於97年2 月25日透過丁顗慈向鍾永祥表示,先請李亨一、邱文賓2 人去選修國立交通大學工學院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專班陳瑞順(起訴書誤載為陳瑞盛)教授之課程。因上開碩士專班之考試將於97年3 月9 日舉行,丁顗慈於同年2 月29日先以電話告知鍾永祥轉知李亨一及邱文賓,需購買陳瑞順教授所撰之「RFID概論」研讀,嗣丁顗慈透過鍾永祥之聯繫,於同年3 月

7 日晚間8 時26分至9 時26分間,與李亨一相約於臺北市SOGO復興館見面,並當面告知李亨一考試題目及如何解題,李亨一再轉告予邱文賓知悉,李亨一、邱文賓因而通過97年

3 月9 日國立交通大學97年度工學院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之筆試並順利錄取該碩士在職專班。林治崇即以此上開事先提供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考試題目之不正利益方式行賄鍾永祥。

⑸關家怡之胞妹關家祺原訂於97年5 月9 日在臺北市六福皇宮

舉行結婚喜宴,鍾永祥即委請林治崇代訂筵席以取得一定之價格折扣,惟因訂席過程有誤,關家祺之婚宴乃改於臺北市君悅飯店舉行,消費金額合計425,700 元,林治崇為向鍾永祥示好,遂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於喜宴當日至該飯店以現金支付尾款215,700 元,使其獲得此數額之不正利益。

⑹97年2 月底,鍾永祥在林治崇之引介下,欲由不知情之霍蕙

瑜,為其裝潢其與關家怡位於臺北市○○○路○ 段○○○ 巷○○號6 樓之新居。於97年6 月間,霍蕙瑜為鍾永祥之新居進行估價等事宜,惟因霍蕙瑜之開價過高,鍾永祥及關家怡其後乃另覓他人從事上開房屋之裝潢,霍蕙瑜向鍾永祥收取之10萬元裝潢設計費,則由林治崇代為支付,使其獲得此數額之不正利益。

⒉行賄袁肖龍部分

林治崇於95年底,經由鍾永祥介紹認識後令部中將副司令袁肖龍,獲悉後令部上將司令余連發可能即將異動,而袁肖龍有意爭取後令部上將司令乙職,因鍾永祥表示如袁肖龍升任上將,可配合林治崇之需求主導後令部相關工程及自辦鉅額工程採購,林治崇即透過一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MIKE陳」(或稱為「MIKE哥」、「NIKE」哥)之成年男子,獲悉升任少將需支付100 萬元、中將需支付300 萬元、上將需支付

500 萬元報酬給相關人員作為條件。林治崇遂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之犯意,於餐敘中向袁肖龍表示將設法協助袁肖龍升任上將司令,並與袁肖龍期約日後升任上將所需之600 萬元(含「MIKE陳」所收取之100 萬元佣金)將由林治崇支應。林治崇其後即運作協助袁肖龍升任上將事宜,並透過「MIKE陳」取得因未扣案而不知真偽之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上呈給前總統陳水扁推薦由袁肖龍晉升後令部上將司令之推薦函(左下角直書「總統府用箋」字樣)1 份,林治崇再將該推薦函交付予鍾永祥轉交予袁肖龍作為取信之用。

⒊袁肖龍及鍾永祥因分別收受、期約前開賄賂或不正利益所為

共同違背職務之行為鍾永祥因收受林治崇前開賄賂及不正利益,袁肖龍則因與林治崇期約升任上將之600 萬元不正利益,其二人為回報林治崇之協助,竟共同基於違背職務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及消息之犯意聯絡,分別為下列違背職務之行為:

⑴袁肖龍及鍾永祥均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規定,機

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惟袁肖龍於鍾永祥向其請示時,仍指示鍾永祥盡力配合林治崇之需求,將林治崇所需要之軍事工程招標相關資料交付予林治崇。嗣鍾永祥即接續違背職務,於97年4 至6 月間將其職務上經手會辦、呈核所知悉尚未公告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常山專案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需求說明書」、「明德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等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透由有犯意聯絡之林治崇助理丁顗慈或許佩君轉交林治崇收受。

⑵97年5 月間,後令部辦理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薦報評選委員

作業時,鍾永祥於97年5 月6 日,指示後令部後勤處採購組中校採購官邱文賓,向該處工程營產組負責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評選委員名單薦報業務之林于淳上尉探詢,得知該部遴選薦報之評審委員名單為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及黃芝溪等4人。鍾永祥明知前述委員名單,依政府採購法第94條第2項及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條等規定,在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竟仍於該案開始評選前之97年5月7日,以電話將上開評審委員名單洩漏予有犯意聯絡之林治崇之助理丁顗慈,再由丁顗慈轉知林治崇。

⑶97年5 月間,鍾永祥將丁顗慈交付載有林治崇所支持廠商名

稱之紙條轉交予袁肖龍,因丁顗慈於97年5 月15日以電話告知鍾永祥,廠商王正源已於資格審查時遭淘汰,林治崇轉而支持廠商吳昌成。鍾永祥遂於97年5 月16日向袁肖龍報告上情,並表示林治崇希冀將廠商鄞埼錩(起訴書誤載為鄞其昌)評為第一,吳昌成評為第二,袁肖龍明知其負責督導管制後令部所屬各部處人員,且明知評選委員應本於專業及良知,公正執行職務,不應接受任何請託或關說,為配合林治崇之需求,竟在其辦公室裡以口頭及下紙條方式,指示部屬即不知情之後令部後勤處工程營產組上校組長謝傳仁於「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評選時,必須將廠商鄞埼錩評為第1 名、吳昌成評為第2 名,然謝傳仁表示其並非評選委員,袁肖龍復指示謝傳仁將其上開指令轉達給擔任該案評選委員之後令部後勤處工程營產組中校工程官(參謀)林耀禮,謝傳仁因不敢違抗長官之命令,故將袁肖龍所交付上載有鄞埼錩評為第1 名、吳昌成評為第2 名之紙條出示給不知上情之林耀禮觀看,並告知袁肖龍要求其於評選時必須將鄞埼錩評為第1 名、吳昌成評為第2 名,嗣林耀禮於評選時即依袁肖龍之指示評分。

㈡、行賄楊東山、蔡瑜及蔡瑜、楊東山共同收賄之部分:⒈林治崇於95年間,透過工營中心上校副組長譚明德、約聘工

程師郭靖隆引介,認識楊東山、蔡瑜夫婦,為圖自楊東山、蔡瑜處取得尚未公告之軍事工程採購資料,乃與丁顗慈、許佩君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交付如下之賄賂及不正利益予楊東山、蔡瑜:⑴楊東山、蔡瑜夫婦於95年8 月24日,接受林治崇招待至馬來

西亞沙巴旅遊5 日;95年12月21日,林治崇再招待楊東山之親屬周碧霞、蔡周碧玉、蔡明玲及江奕萱,至日本北陸高山白川溫泉美食旅遊5 日;97年7 月18日,林治崇又招待楊東山、蔡瑜、蔡周碧玉及楊淮竹至日本北海道旅遊5 日,前述旅費之不正利益分別計75,000元、183,000 元(含交給導遊換成日幣供周碧霞等人可在日本當地花用之5 萬元現金)及192,800 元,均由林治崇以現金支付予不知情之東南旅行社之業務翁婉婉(詳如附表三)。

⑵自95年12月8 日起,由林治崇以顧問費之名義,按月支付楊

東山及蔡瑜一定金額之賄款,並為躲避查察,乃約定以無摺現金存款存入蔡瑜帳戶之方式交付,其中95年12月8 日35,000元、96年1 月10日45,000元、96年2 月12日6 萬元、96年3 月6 日75,000元及96年4 月3 日、96年5 月2 日、96年6 月7 日、96年7 月9 日、96年9 月26日各9 萬元,均由林治崇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或利用已成年不知情之臺北紐約生活館小姐,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直接存入蔡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另96年8 月及96年10月至97年7 月間,其每月顧問費各9 萬元,則由林治崇以信封包裝現金方式,委由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或許佩君交付予楊東山或蔡瑜,以上賄款合計1,655,000 元(詳如附表四)。

⑶96年6 月間,楊東山為裝潢其位於臺北縣汐止市○○路○○巷

○○號11樓之住處,乃洽由三商美福傢俱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商美福公司)以595,000 元承作,因楊東山要求林治崇支付前述費用,林治崇乃於96年6 月27日,指示已成年不知情之桃園市酒店小姐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595,000 元存入三商美福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其後,楊東山又以添購傢俱為由,再要求林治崇交付30萬元,林治崇即於96年6 月29日,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指示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將30萬元存入蔡瑜前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內,使渠等獲得不正利益及賄款。

⑷96年7 月27日及9 月28日,楊東山以前述住處裝潢後需要家

電為由,向林治崇口述相關家電明細,再由林治崇至倍適得電器股份有限公司(即BEST)土城分公司(下稱倍適得公司)採買「PANASON 變頻三門冰箱」等8 項家電,並支付211,526 元貨款後(如附表五),直接將該等家電送至楊東山前開住處。

⑸95年底至97年3 、4 月間,林治崇復先後以1 部5 萬元Sony

掌上型電腦、1 部4 萬餘元華碩筆記型電腦及1 部1 萬餘元華碩EeePC電腦,行賄楊東山(如附表六)。

⒉楊東山、蔡瑜均明知楊東山身為軍事工程採購人員,依政府

採購法第34條第l 項及第2 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開標前亦不得洩漏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惟竟基於與公務員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及與公務員共同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之犯意聯絡(蔡瑜所涉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罪嫌及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嫌,檢察官已另移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收受林治崇所交付之前開賄賂及不正利益,並自95年12月28日起,接續違背楊東山之職務,由楊東山將其職務上經手會辦、呈核及副署所知悉,尚未公告且經核定為機密之「NWH 案(威海案)服務建議書」、「A-TYI 專案(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A-TYI 專案投資綱要計畫」、「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LS2 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A-TYU 專案(天鳶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及不具機密屬性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水湳機場遷建專案需求說明書」、「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招標及評選須知」、「台東基地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救護機採購案營區設施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等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軍事工程採購資料,透由其妻蔡瑜交付予有犯意聯絡之丁顗慈或許佩君轉交林治崇收受。林治崇取得上開資料後,遂承前述犯意聯絡,指示助理丁顗慈及許佩君,分別將其轉印或以電腦掃瞄存入光碟中,再由與其等行賄犯行並無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下游掮客巫毓貞尋得有意參標之陳廷杰建築師、楊炳國建築師、中升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升公司)負責人邱鴻翼等建築師或廠商,收受購買軍事工程相關文件之費用5 至30萬元,並約定得標後再支付13%至20%之工程款作為報酬,使有意投標之廠商於招標前,先行得知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㈢、行賄王宗德之部分:林治崇於95年底至96年初,經由工營中心約聘工程師郭靖隆介紹,結識當時任職工營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之王宗德。林治崇知悉國軍重大軍事工程之建案、招標、履約及驗收,均為工營中心負責之業務,且王宗德日後極可能調任工營中心工程相關職務,乃與丁顗慈、許佩君基於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自96年3月24日起至97年2 月2 日止,不定期安排桃園市中國城酒店之小姐為王宗德從事性服務,先後共計5 次,每次性招待之費用為13,200元至20,000元不等,王宗德合計收受性招待之不正利益72,800元(性招待之時間、地點、費用詳如附表七所示)。又林治崇於96年5 月間,透過行政院第七組即國會聯絡組科員張增金認識國防部參事劉森泉,乃商請劉森泉向時任國防部軍備局局長之吳偉榮中將關說,將王宗德自該局工營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調佔任該中心施工管制組上校副組長職缺,以利王宗德接觸軍方委辦工程勞務招標等業務,預為林治崇日後透過王宗德取得其職務上所接觸之軍方購案相關文件鋪路。嗣劉森泉即藉機向吳偉榮關說王宗德之人事案,吳偉榮則回告國防部人事審議委員會於日前已召開,王宗德依其本身中校停年及資積分之條件,已順利通過升遷案。王宗德即於96年9 月1 日調任工營中心施工管制組副組長,復於96年11月1 日調任該中心營建管理組副組長,其身為軍方工程採購人員,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惟為酬謝林治崇前述性招待之不正利益,竟自96年10月29 日起,數次違背其職務,將其職務上經手會辦、呈核及副署所知悉,尚未公告且經核定為機密之「A-TYI 專案(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LS2 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及不具機密屬性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東部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招標及評選須知」、「東部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需求說明書」等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軍事工程採購資料,透由林治崇助理丁顗慈或許佩君收受轉交林治崇。林治崇取得上開資料後,即指示助理丁顗慈及許佩君,分別將其轉印或以電腦掃瞄存入光碟中,再透過下游掮客巫毓貞尋得有意參標之楊炳國建築師、陳廷杰建築師、中升公司等建築師或廠商,收取購買軍事工程相關文件之費用5 至30萬元,並約定得標後再支付13%至20%之工程款作為報酬,使有意投標之廠商於招標前,先行得知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內容。

三、嗣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下稱北機組),於97年9 月22日及同年月25日,持搜索票分別前往附表八所示之地點進行搜索,各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品。

四、案經北機組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及該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被告袁肖龍部分審判權之認定

一、按「(第1 項)現役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之罪,依本法之規定追訴審判之,其在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其特別法以外之罪者,亦同。(第2 項)非現役軍人不受軍事審判。但戒嚴法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犯罪在任職服役中,發覺在離職離役後者,由法院審判」,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5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所謂「發覺」,固非以有偵查犯罪權之機關或人員確知其人犯罪無誤為必要,而於對其發生嫌疑時,即得謂為已發覺;但此項對犯人之嫌疑,仍須有確切之根據得為合理之可疑者,始足當之。查本件被告袁肖龍係於97年7 月1 日以後令部中將副司令一職退伍,檢察官起訴被告袁肖龍所涉嫌犯罪之犯罪時間,係在被告袁肖龍任職服役中之96年至97年其退伍前,而檢察官所起訴被告袁肖龍所涉犯之貪污治罪條例等罪,性質上乃陸海空軍刑法之特別法,是就本件被告袁肖龍部分,屬於普通法院之本院究竟有無審判權,即有探究之必要。簡言之,若有偵查權之機關於發覺被告袁肖龍犯罪之時,係在其離職離役前,則依照前述軍事審判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並無審判權;若有偵查權之機關於發覺被告袁肖龍犯罪之時,係在其離職離役後,則本前述說明,本院就之即有審判權,合先敘明,茲就此部分說明如下。

二、被告袁肖龍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或收受不正利益罪嫌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嫌部分就此部分,檢察官於起訴書中,本於:㈠、被告袁肖龍於97年11月24日於調查局之供述、97年11月25日、97年12月16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之供述;㈡、證人鍾永祥97年10月23日、97年12月4 日及97年12月29日於調查局及97年11月5 日、97年11 月26 日、97年12月10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之證述;㈢、證人謝傳仁於97年12月8 日於調查局及97年12 月9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之證述;及㈣、證人林耀禮97年12月8 日於調查局及97年12月9 日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前之證述等,已說明因為偵查機關於97年7 月1 日被告袁肖龍退伍前,僅發現其與被告林治崇互有往來,並未發現被告袁肖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事宜,故僅針對鍾永祥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並未對被告袁肖龍之門號實施通訊監察,直至被告袁肖龍退伍後之97年12月間,經鍾永祥、謝傳仁、林耀禮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述,始發現被告袁肖龍有指示鍾永祥配合被告林治崇之需求,將尚未公告之需求說明書等資料提供予被告林治崇等情,是被告袁肖龍部分之犯行,係偵查機關於被告袁肖龍離職離役後始發覺等語(見起訴書第33頁至34頁,公訴蒞庭檢察官98年5 月6 日準備程序筆錄中第3 頁至第4頁之陳述),此部分檢察官所言,經核與本院檢閱相關卷內資料相符,堪足採信。況檢察官先前即使有對鍾永祥實施通訊監察,而察覺被告袁肖龍與林治崇間互有往來,然知悉被告袁肖龍與被告林治崇互有往來,並不等同於發覺被告袁肖龍有犯罪嫌疑,是並不得以對鍾永祥監聽期間係在被告袁肖龍任職服役中,即認為本院對被告袁肖龍之部分,並無審判權。

三、被告袁肖龍被訴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 項第

2 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未遂罪嫌部分被告袁肖龍係於97年6 月20日下午5 時22分18秒至同日下午

5 時36分2 秒,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鍾永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並為如通訊監察譯文編號8-49號(本判決所引之通訊監察譯文,詳細內容均載於附表九)所示之對話內容。又本案相關通訊監察作業,係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聲請,再將相關錄音光碟交由北機組協助解譯。而上開編號8-49號譯文係於97年6月20日錄音,北機組於97年6 月底始取得光碟,且因本案監譯數量龐大,故北機組完成該通電話譯文解譯之時間為97年

7 月初,並於97年7 月中旬彙整相關譯文及研析意見送交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此有北機組98年7 月17日電廉六字第09878032460 號函在卷足參(見本院卷㈢第222 頁),足見北機組人員及檢察官係於被告袁肖龍已離職離役後之97年7 月初,始發覺被告袁肖龍於上開電話通話中,涉嫌藉勢或藉端勒索鍾永祥之情事,依照軍事審判法第5 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就此部分自有審判權。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所謂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所規定之證據適格,而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在與否之證據資格。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應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參照)。次按就證據資料之性質觀之,證據可區分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二種。由人之陳述對於一切事實的體驗及其他知識之證據,乃供述證據;而供述證據以外之證據,則屬非供述證據。區分證據資料為供述證據與非供述證據,在證據能力之層次上有重大之意義。亦即,在證據能力之範疇上,除所有證據資料均需具備「證據真實性」、「證據關連性」外,供述證據由於在「知覺→記憶→敘述」之過程中,容易於任意性與真實性之部分發生違誤,故會依照證據方法之不同,以「自白法則」(被告之供述部分)與「傳聞法則」(被告以外之人之供述)來加以拘束;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由於並不涉及人之自由意志陳述,亦無記憶、陳述與說謊等不可靠因素,故主要係受到「證據排除法則」(如違法蒐集之證據)之拘束。

二、本件卷內檢察官、辯護人所提出之證據,及本院所函詢等所得之證據資料,由形式觀之,均具有證據關連性(所謂「證據關連性」,乃指於訴訟上有該項證據之存在較無該項證據之存在,更能證明待證事實者而言),亦無證據證明其不具證據之真實性,是就此二部分有關證據能力之要件,均無問題,合先敘明。

三、被告林治崇部分

㈠、證人袁肖龍、丁顗慈、許佩君、王宗德、郭靖隆、田秋容、許佩雲、關家怡、薛奇昌、張雯雅、陳靖捷於偵查中之證述: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此為傳聞法則之例外。又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此項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06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經查袁肖龍、丁顗慈、許佩君、王宗德、郭靖隆、田秋容、

許佩雲、關家怡、薛奇昌、張雯雅、陳靖捷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復依其等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上說明,上開陳述本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且該等證人於本院審理中均已依被告林治崇之聲請,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是該等證人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均有證據能力,且亦經合法調查,自得為認定本案被告林治崇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

㈡、證人鍾永祥、巫毓貞、邱鴻翼、林昌儀、謝傳仁、李亨一、陳廷杰、林耀禮、陳世綸、蔡瑜、楊東山、楊炳國、翁婉婉、林家豪、林于淳、邱文賓、吳偉榮、劉森泉、張增金、卓榮泰、譚俊彥、李俊慶、林世華、林同華、楊瑞禎、何仁群、黃力平、林顯昌等人於偵查中或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之陳述:

按未經被告詰問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是得為證據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因其陳述未經被告詰問,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惟是否行使詰問權,屬被告之自由,倘被告於審判中捨棄詰問權,或證人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情形,自無不當剝奪被告詰問權行使之可言(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02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意旨參照)。卷查證人鍾永祥、巫毓貞、邱鴻翼、林昌儀、謝傳仁、李亨一、陳廷杰、林耀禮、陳世綸、蔡瑜、楊東山、楊炳國、翁婉婉、林家豪、林于淳、邱文賓、吳偉榮、劉森泉、張增金、卓榮泰、譚俊彥、李俊慶、林世華、林同華、楊瑞禎、何仁群、黃力平、林顯昌等人於偵查中或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之陳述,依前說明,本俱屬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又本院於98年5 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已諭請被告林治崇之辯護人具狀陳報被告林治崇就本案所欲行使對質詰問權之證人(見本院卷㈡第20頁),而依被告林治崇之辯護人於98年5 月27日陳明狀(見本院卷㈡第66頁)所載,被告林治崇對於上開證人均未聲請行使詰問權,且於本院98年7 月22日審判期日,本院訊問就本案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被告林治崇及其辯護人均答稱沒有(見本院卷㈣第5 頁),顯見被告林治崇認並無傳喚上揭證人調查詰問之必要。又該等證人之偵訊筆錄,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並告以要旨,而完成合法之調查,自均得採為認定被告林治崇犯罪事實之證據。

㈢、證人鍾永祥、袁肖龍於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鍾永祥、袁肖龍於調詢時所為陳述,與其等審判中所為證詞均未盡相符,惟證人鍾永祥、袁肖龍皆因收受或期約被告林治崇所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分經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重罪提起公訴,其等於接受調詢時,對於鍾永祥交付被告林治崇軍事招標文件之內容,袁肖龍是否與被告林治崇期約升官之不正利益等情節,自較無為卸免己身罪責而為虛偽之陳述,或因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林治崇之機會。又證人鍾永祥及袁肖龍於本院審理中,俱未提及其等於調詢時,有何遭不法方式取供或違反任意性陳述之情事,足認其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規定,均應有證據能力。

㈣、證人丁顗慈、許佩君、張雯雅、巫毓貞、邱鴻翼、關家怡、黃文貴、林昌儀、謝傳仁、李亨一、陳廷杰、林耀禮、陳世綸、卓榮泰、蔡瑜、楊東山、薛奇昌、楊炳國、張玎綺、林同華、何仁群、趙大忠、翁婉婉、林家豪、陳靖捷、林世華、譚俊彥、李俊慶、林建志、黃力平、林顯昌、郭靖隆、王宗德、馬聖婷、田秋容、林于淳、邱文賓、唐飛、吳偉榮、劉森泉、張增金、楊瑞禎、許佩雲及郭書妤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之證述: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證人丁顗慈、許佩君、張雯雅、巫毓貞、邱鴻翼、關家怡、黃文貴、林昌儀、謝傳仁、李亨一、陳廷杰、林耀禮、陳世綸、卓榮泰、蔡瑜、楊東山、薛奇昌、楊炳國、張玎綺、林同華、何仁群、趙大忠、翁婉婉、林家豪、陳靖捷、林世華、譚俊彥、李俊慶、林建志、黃力平、林顯昌、郭靖隆、王宗德、馬聖婷、田秋容、林于淳、邱文賓、唐飛、吳偉榮、劉森泉、張增金、楊瑞禎、許佩雲及郭書妤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之證述,均屬傳聞證據,並經被告林治崇之辯護人具狀聲明異議(見本院卷㈡第21頁、第22頁),另查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認前開證人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就被告林治崇而言均無證據能力。

四、被告袁肖龍部分本案被告袁肖龍僅爭執鍾永祥於調詢及偵查中之陳述之證據能力,認此部分陳述屬於傳聞證據,復未經交互詰問,故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41 頁),茲分述如下:

㈠、證人鍾永祥於偵查中之證述查證人鍾永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業經具結,復依其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應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且證人鍾永祥於本院審理中,復已依被告袁肖龍之聲請,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是其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應有證據能力,且亦經合法調查,自得為被告袁肖龍部分之證據。

㈡、證人鍾永祥於調查局詢問時之證述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狀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定有明文。查證人鍾永祥於調詢時所為陳述,與其於審判中所為證詞未盡一致,惟同前說明(此部分參照被告袁肖龍證據能力部分之理由論述),其於調詢時所言,較無為卸免己身罪責或因被告袁肖龍在場之壓力而為虛偽不實之指證,或事後串謀而故為迴護被告袁肖龍之情事,足認其於調詢時所為之陳述,應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亦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 之規定,應具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蔡瑜部分:被告蔡瑜僅爭執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先前於調查局及偵查中陳述之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73 頁),茲分敘如次:

㈠、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偵查中之證述:經查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均業經具結,復依其等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皆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同前說明,上開陳述本均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其中證人林治崇復已依被告蔡瑜之聲請,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另證人丁顗慈、許佩君則未據被告蔡瑜行使對質詰問權(見本院卷㈡第8 頁反面),其二人之偵查筆錄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定程序提示並告以要旨,而完成合法之調查,同前說明,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偵查中具結所為之陳述,均得作為認定被告蔡瑜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

㈡、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於調查局之陳述:查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調詢時陳述,業經被告蔡瑜聲明異議,另查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4 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之規定,應認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調詢時所為之證述,就被告蔡瑜而言均無證據能力,不得直接作為認定被告蔡瑜犯罪事實存在之證據。惟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66條之1第2項、第3項第6款,第166條之2之規定及行反詰問時,容許以陳述人先前之陳述作為彈劾證據之法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評價被告、證人、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881號、第67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證人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於調詢時之陳述,對被告蔡瑜而言雖無證據能力,而不得作為實體證據所用,然得作為彈劾證據之用,用以評價被告、相關證人(含告訴人)有證據能力陳述之證據價值。

六、被告張雯雅、陳靖捷部分:

㈠、證人張雯雅(就被告陳靖捷之部分)、陳靖捷(就被告張雯雅之部分)、巫毓貞、薛奇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邱鴻翼、楊炳國、陳廷杰、張玎綺、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李俊慶、黃力平、趙大忠、林顯昌、郭靖隆、鍾永祥於偵查中之陳述:

經查證人張雯雅(就被告陳靖捷之部分)、陳靖捷(就被告張雯雅之部分)、巫毓貞、薛奇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邱鴻翼、楊炳國、陳廷杰、張玎綺、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李俊慶、黃力平、趙大忠、林顯昌、郭靖隆、鍾永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所為之證述,均業經具結,復依其等於偵查中陳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亦查無其他顯不可信之情形,同上說明,上開陳述本均屬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又其中證人林治崇、丁顗慈、陳靖捷經被告張雯雅之聲請,證人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張雯雅、巫毓貞經被告陳靖捷之聲請(見本院卷㈡第45頁),均已於本院審理中到庭以證人身分接受交互詰問,而分別完足為合法調查之證據。其餘證人則均未據被告張雯雅或陳靖捷行使對質詰問權,此部分因屬被告張雯雅、陳靖捷之有權處分(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847號判決意旨),自無剝奪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對質詰問權之情事,該部分證人之偵訊筆錄既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完成合法調查程序,亦同得作為認定被告張雯雅及陳靖捷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

㈡、證人張雯雅(就被告陳靖捷之部分)、陳靖捷(就被告張雯雅之部分)、巫毓貞、薛奇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邱鴻翼、楊炳國、陳廷杰、張玎綺、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李俊慶、黃力平、趙大忠、林顯昌、郭靖隆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調查時之陳述:

查證人張雯雅(就被告陳靖捷之部分)、陳靖捷(就被告張雯雅之部分)、巫毓貞、薛奇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邱鴻翼、楊炳國、陳廷杰、張玎綺、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李俊慶、黃力平、趙大忠、林顯昌、郭靖隆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調查時之陳述,均屬傳聞證據,且經被告張雯雅、陳靖捷之共同選任辯護人具狀聲明異議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另查無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159條之4 所定傳聞證據得為證據之例外情形,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認前開證人於調查局或板橋憲兵隊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就被告張雯雅、陳靖捷而言均無證據能力。

七、被告巫毓貞部分被告巫毓貞爭執其被監聽之程序有問題,因認所有監聽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卷㈠第278頁背面 )。經查:

㈠、司法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後,依法執行「監聽」所取得之錄音,係以錄音設備之機械作用,忠實保存當時之通訊內容,為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依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又依監聽錄音所作成之譯文,乃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為學說上所稱之派生證據。如該通訊內容為行為人實行犯罪行為之社會事實者,即為實行犯罪行為之具體事證(其性質與拍攝犯罪行為之照片同),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所稱之「證物」,該項證據在具備證據關連性、證據真實性,且未經證據排除法則排除時,即應認有證據能力(此部分可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384號判決意旨)。本件檢察官對被告巫毓貞所實行通訊監察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係以被告巫毓貞之夫之名義聲請,業據被告巫毓貞自承無誤(見本院98年7 月8 日審判筆錄第

112 頁),且其通話內容由檢察官所移送相關通訊監察卷證觀之,確與本件具有證據關連性,而被告巫毓貞並未否認該通訊譯文內容之真實性,是就證據真實性部分,亦無疑問。故此部分所應審酌者,乃其監聽內容,有無經證據排除法則排除。

㈡、就此部分,經檢察官於98年7 月28日以板檢慎鉦98蒞9380字第141583號函文所檢附之通訊監察通知書中,已說明就所監聽前述有關巫毓貞部分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分別係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12月5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694號通訊監察書、96年1 月31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153 號、96年3 月2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275 號、96年4 月3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451 號、96年5 月3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616 號、96年6 月13 日 板檢榮潤監續字第319 號、96年7 月10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368 號、96年8 月7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

416 號、96年9 月3日 板檢榮潤監續字第465 號、96年10月

3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531 號、96年11月2 日板檢榮潤監續字第612 號、96年11月26 日 板檢榮潤監續字第673 號等通訊監察書實施監聽,是此部分檢察機關既對被告巫毓貞合法實施監聽,且並無不法之處,即無證據排除法則之適用。故就監聽被告巫毓貞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所得之監聽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巫毓貞雖另稱其於被監聽結束後,並未接獲通訊監察案件之執行機關依照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通知云云。惟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5條第1 項規定,執行機關於監察結束時,應即請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通知受監察人。但有妨害監察目的之虞或不能通知者,經通訊監察書核發人許可後,不在此限。依其立法理由說明係:「為使通訊監察透明化,免除人民疑慮,執行機關應於通訊監察結束時,通知被監察人。如其通知有妨害通訊監察目的之虞或事實上不能通知者,因其不宜通知或無從通知,爰設第1 項但書規定。

」則此一通訊監察結束事後通知受監察人之程序,目的既在使受監察人得悉受通訊監察之情形,通訊監察得以透明化,則事後有無依法通知受監察人,顯與執行機關合法執行通訊監察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無涉,最高法院著有97年度台上字第4403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巫毓貞此點所辯認無證據能力一節,並不足採。況檢察官於本件辯論終結前,已提出該署於98年7 月13日通知被告巫毓貞之通訊監察通知書(見本院卷㈣第202 頁至第205 頁),更足認其此點所辯,並不足採。

八、除上開當事人有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外,其餘本判決後引之證據:㈠、就供述證據部分,如前所述,除均具證據關連性及證據真實性外,此等其餘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固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及被告就該等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因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該等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查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該等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㈡、就非供述證據部分: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因與本案間有證據關連性、且具備證據真實性,復無任何證據排除之事由,當同認有證據能力(此部分可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076號判決)。

參、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袁肖龍部分

㈠、訊之被告袁肖龍否認有何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不正利益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及消息之犯行,辯稱:⒈伊並未與林治崇期約600 萬元升上將之不正利益,伊僅曾於與林治崇初識時,聽聞林治崇在閒聊中轉述媒體提到升上將之事情1 次,之後即未曾聽聞,且伊當時僅係傾聽,並未同意,林治崇亦未要求伊配合做任何事情。⒉伊並未指示鍾永祥將新開案、新中案、明德案及常山案等軍事工程資料交付予林治崇,伊對此事毫不知情。⒊洩漏薦報評審委員名單係鍾永祥之個人行為,伊並未同意,鍾永祥亦未將其洩漏名單之事向伊報告,且薦報評審委員名單非屬應秘密之文件。⒋伊僅係後令部副司令,並非首長,並無任何最終決定權,伊將鍾永祥之關說紙條交給謝傳仁,有告知謝傳仁應本於專業審查,伊僅係出於建議或告知,至多僅屬關說而有違行政倫理,並無違反職務之行為等語。

㈡、被告袁肖龍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按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袁肖龍自94年7 月1 日起,任職後令部中將副司令,迄97年7 月1 日以該職退役,任職期間主要負責督導管制後令部所屬政戰部、人事處、動員處、後勤處及主計處之業務之事實,業據被告袁肖龍於調詢及偵查時供述明確,且有被告袁肖龍之個人兵籍資料查詢表1 紙在卷可稽(見偵67卷第1 頁),被告袁肖龍自94年7 月1 日起迄97年7 月1 日止,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當足認定。

㈢、被告袁肖龍與林治崇期約600 萬元升上將之不正利益及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如事實欄所載共同違背職務之行為,有下列事證可資佐證:

⒈被告林治崇與被告袁肖龍確曾合意由被告林治崇協助被告袁

肖龍晉升上將事宜,並由被告林治崇負擔升官所需之600 萬元款項⑴被告袁肖龍於95年底透過鍾永祥之介紹認識被告林治崇,被

告林治崇曾於餐敘中允諾被告袁肖龍將協助其晉升上將,且願意負擔其升上將所需之600 萬元,被告袁肖龍對此亦同意等情,業據被告袁肖龍於調詢時坦承:95年底,鍾永祥介紹林治崇給伊認識,主要是他們知道伊想爭取晉升上將司令之機會。而林治崇也表示他認識總統府內之高層人士如邱義仁等人,可協助伊爭取晉升上將司令,所以渠等聚會時,主要即談論伊要升官之事(見偵4 卷第102 頁至第103 頁),於偵查中自承:林治崇在渠等剛認識時,曾講過如果總統府裡有開價,他願意幫伊出這個錢,但後來沒有再提過出錢之事。和林治崇吃飯,也是他和伊說現在進展如何,他又和誰見面,幫伊幫到何程度等語在卷(見偵4 卷第129 頁、130 頁);復經證人鍾永祥於偵訊時具結證稱:林治崇在認識伊不久,即告知伊曾幫數位軍方人士升官,伊就問他是否可幫袁肖龍晉升上將,林治崇表示當時行情是上將要100 萬元,中將要300 萬元,升上將要500 萬元,這500 萬元他會幫忙準備,並請袁肖龍提供10份簡歷冊給伊。接著伊向袁肖龍報告林治崇可幫忙他升上將,及林治崇願意幫忙出500 萬元之事,袁肖龍也有製作10份簡歷冊給林治崇(見偵4 卷第380 頁),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95年間,林治崇與伊和袁肖龍一起吃飯,林治崇說要幫袁肖龍升上將之時,袁肖龍並未表示反對之意,且表面上笑笑的。從95年到97年3 月間,袁肖龍和林治崇均有對升上將之事透過伊做一些接觸,直到97年4、5 月間,袁肖龍還有請伊幫忙詢問林治崇升上將之進度如何等節明確(見本院卷㈡第176 頁至第189 頁),均核與證人林治崇於調詢時所證稱:伊曾答應幫袁肖龍支付升任上將所需之500 萬元,但這筆錢應該是600 萬元才對,不過後來這筆錢沒有付出去(見偵4 卷第229 頁)及偵查中結證:伊認識袁肖龍,是他最失意的時候,因為他被余連發從第一副司令調到第二副司令,鍾永祥說伊人脈廣,看是否大家碰個面,看是否能幫袁肖龍。袁肖龍曾有意圖透過伊買上將,因為據伊所知,當時在扁政府時代,升上將都要花錢。伊亦有試圖想幫袁肖龍升上將,由於伊個性之關係,加上當時鍾永祥告知只要將他老闆袁肖龍扶正,就可以自辦鉅額工程採購,因此伊即透過NIKE陳幫忙,NIKE陳後來有交付1 封署名卓榮泰之推薦函,並告知會安排袁肖龍進總統府見陳水扁,但後來這件事無疾而終(見偵1 卷第69頁、偵65卷第191 頁);及於本院審理中所稱:MIKE陳當時跟伊說如要協助袁肖龍升上將,需要500 萬元報酬,MIKE說他那部分需要之報酬是

100 萬元,總共需要600 萬元。伊有答應鍾永祥,如果後續可以提供伊協助,伊可以支付這筆錢等情節相符。

⑵又林治崇曾交付外觀為時任總統府副秘書長卓榮泰呈給前總

統陳水扁推薦由被告袁肖龍晉升後令部上將司令之推薦函(左下角直書「總統府用箋」字樣)予鍾永祥轉交被告袁肖龍之事實,迭據被告袁肖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林治崇、鍾永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證述一致,自足認定。另由編號3-114 (鍾永祥告知袁肖龍,林治崇要安排與袁肖龍之餐敘,並報告聯絡之狀況,袁肖龍提到只要這個位子【指上將司令】給伊就好了)、4-198 (鍾永祥請丁顗慈轉告林治崇,老闆即袁肖龍的事情最重要)、6-67(鍾永祥向袁肖龍報告,稱林治崇表示要請他們家的老人家即蔡宏圖出面,袁肖龍請鍾永祥轉告林治崇,要林治崇方的人保其升官,並陳稱弄第一個是陳【指陳鎮湘】,第二個是自己,這才是真的,其他的都是假的)、6-95(鍾永祥請丁顗慈轉告林治崇打電話給袁肖龍,表示袁肖龍希望由陳鎮湘擔任國防部長,並要丁顗慈向林治崇強調,袁肖龍如在,任何事都好辦,不然事情很難辦)、6-102 (鍾永祥與丁顗慈討論國防部長人選之事,表示之前是陳鎮湘與霍守業相爭,但最後出線的是陳肇敏。丁顗慈表示林治崇稱不認識陳肇敏,要找關係)、6-363 (袁肖龍請林治崇盡力,因時間緊迫,林治崇表示已約一個人見面)7-190 (鍾永祥告知袁肖龍,林治崇表示仍要幫袁肖龍一搏)、8-7 (鍾永祥向他人表示有人要幫袁肖龍負擔升上將之500 萬元費用)等通訊監察譯文內容亦可知,被告袁肖龍對於林治崇奔走協助其升任上將之事,不僅知之甚詳,且多次透過鍾永祥詢問或聯繫被告林治崇運作升上將事宜,益見被告袁肖龍前述之供述及證人鍾永祥、林治崇之前揭證詞,均屬信而有徵,堪予採認。被告袁肖龍及林治崇確曾合意由被告林治崇協助被告袁肖龍晉升上將事宜,並由林治崇負擔被告袁肖龍升官所需之600 萬元款項,應可認定。

⑶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雖改稱:伊與袁肖龍從未提到花

500 萬元買官之事,是鍾永祥主動跟伊提的,袁肖龍從未直接或在電話中與伊討論升上將之事云云。然此部分證詞非僅與證人林治崇先前於偵查中之證詞相左,且與被告袁肖龍於調詢中所陳其與被告林治崇聚會時主要即談論升官之事等語有所出入,更與證人鍾永祥之上揭證詞及前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情狀不符,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當難採信。

⑷被告袁肖龍固辯稱其僅曾聽聞被告林治崇轉述升上將之事1

次,其僅單純傾聽,並未同意云云。惟證人鍾永祥已明白證稱被告林治崇表示願意幫忙協助升上將之事時,被告袁肖龍並未反對,鍾永祥並有向被告袁肖龍報告林治崇願意負擔升官之費用乙事,其後被告袁肖龍復依林治崇之要求,提供簡歷10份轉交給林治崇等情,被告袁肖龍對於其曾提供個人簡歷乙節亦不爭執,倘若被告袁肖龍並未同意被告林治崇協助晉升上將,何須提供其個人簡歷,又何以在前述編號6-67之通話中,請鍾永祥轉請林治崇協助其升官,又何以在編號6-363 之通話中,請林治崇為其盡力,被告林治崇又何須設法取得前開推薦函以取信被告袁肖龍,被告袁肖龍此部分所辯,自非可取。

⑸綜上所述,被告袁肖龍此部分犯行,事證已臻明確,堪以認定,其所辯並不足採。

⒉交付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等資料部分⑴證人鍾永祥迭於調詢、偵查時證述:伊剛開始是提供林治崇

一些已經決標的文件,以這些文件為案例,向他解釋參與軍中工程標案所應該注意的事項。後來在96年3 、4 月間,伊才應林治崇的要求,把一些尚未對外公開的標案資料提供給林治崇,這些資料主要是「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明德營區整建工程」、「常山專案」等案的需求說明書。因為伊是採購組的組長,工營組相關工程建案簽呈都必須會辦採購組,所以伊就利用會辦的機會,將前述購案的需求說明書影印下來,再以信封密封,交給許佩君、丁顗慈,並由她們轉交給林治崇。前述新開、明德、常山及新中等案之資料,在伊交付林治崇等人時,尚未公告招標。編號8-23、8-25、8-73、8-76及8-78所示譯文係伊、丁顗慈及沈立寰等人之對話,伊在97年6 月間,有把新中案的資料交給林治崇他們,後來在同月23、24日左右,監察官沈立寰私下告訴伊,有廠商拿了新中案的資料,去向國防部軍紀監察處檢舉資料外洩,而這些資料上面有伊採購組的影印浮水印,但伊記得伊交給林治崇的資料,是利用影印機上面的快速列印,應該沒有浮水印才對,所以伊才會打電話找丁顗慈,要跟林治崇確認伊交給他的資料是否有浮水印,並向沈立寰確認國防部的調查方向(見偵1 卷第217 頁、第218 頁),伊有透過丁顗慈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明德營區整建工程」、「常山專案」等案的需求說明書提供給林治崇(見偵4 卷第377 頁、第389 頁)、伊有提供明德營區、常山專案、新開營區、新中營區4 個案子的資料給林治崇,伊係提供需求說明書,伊是分開給的,給的時間伊無法明確說出,伊四個案子的需求說明書都是在東吳大學城中分區之後面交給丁顗慈等語(見偵4 卷第150 頁),是證人鍾永祥於多次調詢、偵訊時,均一致證稱確有將新開營區、明德營區、常山專案、新中案之需求說明書等相關資料交予丁顗慈轉交林治崇;嗣於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伊有將新中案、明德案、常山案之資料交付予林治崇(見本院卷㈢第

184 頁)。而衡以證人鍾永祥於調詢、偵查中為前開證述時,本身亦因交付前開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等犯行遭檢調人員進行調查,且其身為公務員,其所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罪嫌,乃有期徒刑10年以上之重罪,果其確無交付上開四案件之軍事招標相關資料予林治崇之行為,衡情當無杜撰事實,反致己身陷重責之可能,是證人鍾永祥之前揭證詞,應可採信。

⑵再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證述:編號8-73、8-76號譯文中,伊

向林治崇表示廠長(指鍾永祥)給的資料流出去了,係指鍾永祥因他之前提供給渠等之資料流出去了,並有廠商拿去向軍方檢舉,所以鍾永祥很急著要找伊,說他給渠等的東西,上面應該是沒有他的代號浮水印,不過他現在看到他給渠等的東西流出去了,而且上面有他的代號浮水印,也就是有廠商拿去向軍方檢舉(見偵1 卷第169 頁)。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服務經費明細表及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這2份資料應該是鍾永祥拿給伊或許佩君,然後再交給老闆林治崇。鍾永祥在被檢舉後有打電話來質問,鍾永祥被檢舉後很緊張,所以這些資料應該是在公告前就交給渠等等語(見偵

6 卷第224 頁至第225 頁),亦與證人鍾永祥前開證詞相互呼應。另有編號8-23、8-25(丁顗慈與鍾永祥討論鍾永祥交付予林治崇之文件缺頁之情形)、8-73(丁顗慈與林治崇討論鍾永祥交付之文件外洩之事)及8-78(鍾永祥向後令部監察官沈立寰打探資料外洩之事)等譯文在卷可考,俱證證人鍾永祥之上開證言應屬信實。又觀諸本件自中升公司扣案之「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8-5-4)上印有編號「V486」之浮水印,該浮水印之使用單位即為鍾永祥任職之後令部採購組,此有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97年10月28日國政保房字第0970013856號函所附之國軍影印機管制編號及浮水印暗記編號配賦表附卷為憑(見偵65卷第439 頁、第440 頁),而該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係林治崇交付予中升公司之負責人邱鴻翼之事實,復經證人邱鴻翼於偵查中結證甚明(見偵69卷第116 頁),則該「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確係由鍾永祥交付予林治崇,益堪認定。

⑶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固證稱:鍾永祥僅曾交付伊新中

營區之資料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52 頁、第253 頁、本院卷㈢第55頁)。然稽以證人林治崇於調詢、偵訊時證稱:伊向軍方購買尚未開標之工程資料,主要之資料來源是楊東山與鍾永祥。鍾永祥提供給伊之資料,伊記得有明德案、新中營區案(見偵1 卷第7 頁至第8 頁、第34頁)、明德案因為案子太小,鍾永祥是否有交付伊沒有什麼印象,常山案鍾永祥的確有給伊一些基地圖型及補充資料,但其實伊已經先前從其他管道拿到部分資料,鍾永祥他到底有無給伊需求說明書等資料,伊實在沒有印象,新中營區,鍾永祥確實是有給伊(見偵4 卷第210 頁)、鍾永祥有提供伊常山案之需求說明書,新中營區案給的是類似綱要計劃之類的東西。伊記得新開營區、明德案,鍾永祥沒有提供資料給伊,新開營區案伊是跟楊東山拿的等語(見偵4 卷第435 頁),足知證人林治崇於調詢及偵查中,就鍾永祥所交付之軍事工程資料內容,證述雖未盡一致,然確曾分別證述鍾永祥有交付明德案、常山案及新中案之資料,且均核與證人鍾永祥證稱曾交付予林治崇之軍事工程案件相符,當認證人鍾永祥此部分之證述當較可採,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改稱鍾永祥僅交付其新中案之資料,殊難逕信。再參酌證人林治崇收取軍方工程招標相關資料之來源非一,除鍾永祥外,楊東山、王宗德亦均曾交付林治崇多項軍事工程資料(此部分詳見後述),是就林治崇向鍾永祥收取之資料內容,林治崇較可能因收取資料繁多且非單一來源,而致記憶混淆不清,未若證人鍾永祥之陳述詳實,更足認並不能逕採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此部分當以前述證人鍾永祥前於調詢、偵查中所述,較具證明力。

⑷至證人鍾永祥於97年12月10日偵查及98年6 月22日本院審理

時,雖翻異前詞,改稱其並未交付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需求說明書予林治崇,而與證人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一致。然衡以證人鍾永祥於97年12月10日接受偵訊時,原仍堅稱其有將新開案之需求說明書交付給林治崇(見偵4卷第377 頁、第386 頁),直至檢察官詢問鍾永祥為何林治崇表示新開案之需求說明書係楊東山所交付,並非鍾永祥所交付,鍾永祥始改稱:「可能」是伊交給林治崇資料,只是工作計劃,不是很完整的資料,因這個案子是由渠等工營組移給軍備局工營中心,最後由採購中心招標,後來工營組給工營中心的資料會比較完整,可能是林治崇拿到的需求說明書是從工營中心楊東山那裡拿來的,伊給的是工作計畫,在渠等這邊的資料都是工作計畫云云(見偵4 卷第386 頁),是鍾永祥更異其詞,無非係為迎合證人林治崇之說法。然如前所述,鍾永祥交付或洩漏軍事工程資料之對象僅林治崇1 人,其就所交付資料之內容,記憶自較林治崇深刻。再者,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建案單位為後令部,主辦單位為工營中心,招標單位為採購中心之事實,固有國防部軍備局98年5 月25日國備工營字第0980006929號函所附之案件權責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㈡第62頁、第63頁),惟後令部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案委由工營中心辦理時,亦會檢送需求說明書供工營中心審查,此觀後令部96年6 月15日後謀字第0960002782號函自明(見偵72卷第9 頁),足見鍾永祥改稱其後令部之資料均為工作計畫,其係提供工作計畫予林治崇云云,並非實情。另稽以鍾永祥於偵查中供述其係於96年3 、4 月間以後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需求說明書交付給林治崇或林治崇之助理(見偵6 卷第254 頁),其所陳述之交付時間亦與後令部以前開函文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案件移送工營中心辦理之時間若合符節,足認鍾永祥證稱其有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案件之需求說明書交付予林治崇,應較與事實相符。至工營中心嗣後雖會針對後令部移送之需求文件再加修正,此亦僅屬鍾永祥提供予林治崇之需求說明書內容與最終公告之版本不同之問題,無從據以排除鍾永祥提供該案需求說明書予林治崇之可能。

⑸綜前,鍾永祥確有將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交付予林治崇,殆屬無疑。

⒊洩漏薦報評選委員名單部分⑴鍾永祥於97年5 月間,指示邱文賓向林于淳上尉探詢,查悉

後令部遴選薦報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評選委員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及黃芝溪等4 人,並於97年5 月7 日,以電話告知丁顗慈上開評審委員名單,再由丁顗慈轉知林治崇等節,迭經證人鍾永祥於偵訊及本院審理中證述甚明,並據證人林于淳、證人邱文賓於偵查中證陳無訛(見偵6 卷第48頁至第50頁),復有編號6-221 (邱文賓告知鍾永祥薦報評審委員名單為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及黃芝溪等4 人)、6-235(鍾永祥告知丁顗慈上述薦報評審委員名單)之通訊監察譯文、「後令部薦派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及「後令部薦派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之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候選名冊各1 份在卷可佐(見偵65卷第449 頁、第511 頁),足認鍾永祥確有洩漏薦報評選委員名單之事實。

⑵按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本委

員會委員名單,於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後,應予解密;其經評選而無法評選出優勝廠商或最有利標致廢標者,亦同。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定有明文。上述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後令部採購評選薦報名單,亦確經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核定為「密」級之一般公務機密,應保密至評選優勝廠商或無法評選致廢標後解除密等;其中「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係於97年5 月7 日辦理第一次開標,於97年5 月12日進行第一次評選,「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則於97年5 月15日進行第一次開標,於97年5 月19日辦理評選作業等情,有後令部後勤處97年4 月2 日國後勤工字第0970001456號函暨所附委員候選名冊、97年4 月3 日國後勤工字第0970001490號函、軍備局採購中心97年4 月11日備採工包字第0970002983號函及97年4月14日備採工包字第0970003061號函等件附卷為據(見偵65卷第448 頁至第513 頁);再依卷內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12月26日工程企字第09700515190 號函示意旨(同認單位推薦之採購評選委員名單,為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

6 條第1 項前段所定應予保密之事項,見偵65卷第514 頁至第515 頁),足知於上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案件評選前,前揭採購評選薦報名單確屬應保密之事項至明。鍾永祥於97年

5 月7 日洩漏該份名單予丁顗慈時,上開工程標案既均尚未評選,該薦報名單屬應保密之資料,當無疑義。辯護意旨辯稱此薦報名單並非應秘密之文件,容屬誤會。

⑶綜上所述,鍾永祥確有洩漏應予保密之薦報評選委員名單予林治崇等人,此部分已堪認定。

⒋指示評選委員評分部分⑴如事實欄所述袁肖龍指示謝傳仁及要求其轉達評選廠商名次

事項予林耀禮之相關事實,業經被告袁肖龍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直承無隱(見偵4 卷第104 頁、第128 頁、本院卷㈠第240 頁);證人鍾永祥亦於偵查中證述:林治崇有要求渠等這邊向後令部之內部評選委員謝傳仁及林耀禮關說,伊之前即有向袁肖龍報告這件事。丁顗慈有將一張「鄞埼錩打為第一名,王正源打為第二名」之紙條交給伊,伊轉交給袁肖龍,後來丁顗慈打電話跟伊說王正源遭淘汰,要伊將王正源劃掉改為吳昌成。伊即打電話給林昌儀,要伊跟袁肖龍說將王正源改為吳昌成,故紙條上將王正源槓掉,改為吳昌成,應係袁肖龍所為。後來袁肖龍有向伊表示他有要求謝傳人及林耀禮按照林治崇他們之意思來評分等語綦詳(見偵4卷第379 頁至第380 頁)。

⑵再者,證人謝傳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以:袁肖龍是伊的

直屬長官。袁肖龍於97年5 月間,有找伊到辦公室,指示伊在進行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評選時,將鄞埼錩打第1 名,吳昌成打第2 名。伊有跟袁肖龍說伊並非該案之評選委員,且該案為採購中心發包,伊沒有能力去控制要打誰第1 名及第2 名,伊也說渠等應該是本於專業來審查,袁肖龍聽了,順著伊的話,說對對對,如果哪一個建築師很好的話,本來就應該要打第1 名,但話一講完,還是把上面寫鄞埼錩建築師第1 名,吳昌成第2 名之紙條給伊,要伊務必幫忙,且說渠等單位如果不是伊,就是由另一位參謀林耀禮擔任委員,袁肖龍說他還是希望伊可以轉告林耀禮,要林耀禮幫忙將鄞埼錩打為第1 名,吳昌成打為第

2 名,伊當時非常不高興。因為這樣很明顯干擾到採購作業之公平性,對於伊的作業會造成伊的困擾。伊後來還是有跟林耀禮轉達袁肖龍上述指示,並將袁肖龍給的紙條給林耀禮看,伊係認為長官交代之事,伊還是要照做,但伊當時有跟林耀禮說,希望他還是要秉持專業來評選,不要被袁肖龍影響等語(見偵4 卷第368 頁至第369 頁);林耀禮於偵查中結證:袁肖龍是伊的直屬長官。伊在97年間有擔任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採購案之評選委員,謝傳仁於97年5 月間,有轉達袁肖龍之指示,要求伊將鄞埼錩打第

1 名,吳昌成打第2 名,並有給伊看一張袁肖龍給的紙條,他說一定要轉達指示,但還是請伊秉持專業來評選,後來在評選時,伊即將鄞埼錩及吳昌成打前二名等語(見偵4 卷第

371 頁),互核一致,復與被告袁肖龍所述及證人鍾永祥所證情節相合。

⑶此外,並有編號6-342 (丁顗慈告知鍾永祥王正源出局,轉

支持吳昌成)、6-346 (鍾永祥要求林昌儀轉告袁肖龍,將紙條上之王正源改為吳昌成)、6-349 (鍾永祥告知袁肖龍,將王正源換成吳昌成,並將鄞埼錩打第一、吳昌成打第二)、6-350 (袁肖龍告知鍾永祥:其已對謝傳仁為指示,但謝傳仁說自己並非委員,故其已請謝傳仁再轉告林耀禮)、6-363 (袁肖龍告知林治崇其已交代新開案之事,因組長【指謝傳仁】未選上委員,其會再跟另外一名委員講,並提及吳昌成及王正源之姓名)等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憑,此部分事實應屬明確。

⒌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就前述交付軍事工程招標資料、洩漏薦

報評選委員名單及指示評選委員評選名次等違背職務之行為,均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分擔⑴被告袁肖龍曾指示鍾永祥盡力配合林治崇之需求,將林治崇

所需要之軍事工程資料交付予林治崇乙節,業經證人鍾永祥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伊剛認識林治崇時,有介紹給袁肖龍認識,後來伊有向袁肖龍報告,林治崇想要承攬後令部之工程,希望渠等能幫助他,伊並向袁肖龍請示是否可提供一些購案資料給林治崇,袁肖龍則向伊表示,如果可以幫他的話就盡量幫他,所以袁肖龍知道伊會提供資料給林治崇,但伊並未逐一向袁肖龍報告提供哪些購案資料給林治崇。袁肖龍知道伊會在招標公告前,提供相關購案資料給林治崇,但袁肖龍不一定知道伊提供之具體資料為何。因林治崇要協助袁肖龍晉升上將,所以袁肖龍才會指示伊盡量幫林治崇的忙等情(見偵4 卷第378 頁、第389 頁至第390 頁、偵6 卷第87頁);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一開始的時候袁肖龍有說要幫林治崇,說要總的幫助他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8 頁),足見被告袁肖龍雖不確知鍾永祥實際提供予林治崇之軍事購案招標資料之詳細內容,惟其身為鍾永祥之直屬長官,於鍾永祥向其請示得否提供林治崇相關購案資料俾利林治崇順利標得軍方工程時,非僅未予制止,反指示鍾永祥傾力相助,鍾永祥得此長官之認可,就其日後洩漏職務上應秘密之軍事工程購案相關資料予林治崇等人時,自更無所忌憚,被告袁肖龍對於鍾永祥洩漏前開各項軍事工程招標資料及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案之後令部薦報評選委員名單之行為,當難諉無犯意之聯絡或行為之分擔,被告袁肖龍辯稱洩漏軍事工程招標文件及薦報名單均屬鍾永祥之個人行為,其並未予以指示,亦未同意云云,殊無可採。另就指示評選委員評分之經過,係被告袁肖龍經由鍾永祥轉達林治崇一方之需求,親自下達指示及下紙條予謝傳仁,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就此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自不待言。

⑵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期約收受賄

賂罪,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對於職務上之義務有所違背而言,如本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者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801號、94年度台上字第244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袁肖龍及鍾永祥均明知需求說明書等招標文件,在公告前應予保密,此由鍾永祥於調詢中所陳:需求說明書在公告招標前,不可以對外洩漏,這樣做是違反政府採購法的規定等語(見偵1 卷第217 頁)亦可佐證。又前揭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薦報評選委員名單屬應保密之資料,亦如前述,被告袁肖龍及鍾永祥竟共同將鍾永祥因職務上經手會辦、呈核而知悉之前述各項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及應保密之薦報評選委員名單,陸續交付或洩漏予被告林治崇,顯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袁肖龍、鍾永祥復明知軍事採購案件得標廠商之良窳攸關國家採購事務之公共利益,評選委員於評選時,本應基於專業,就各投標廠商之優劣予以公正評分,再公務員對於屬官不得推薦人員,並不得就其主管事件,有所關說或請託,此觀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規定亦明。而謝傳仁、林耀禮二人均屬後令部所薦報之評選委員,被告袁肖龍身為後令部副司令,負責督導後令部各處之業務,且為謝傳仁、林耀禮二人之直屬長官,本有督導謝傳仁、林耀禮公正進行評選之義務,惟其竟為迎合被告林治崇之需求,逕以當面口頭指示並傳遞紙條之方式,指示謝傳仁轉告林耀禮,應將廠商鄞埼錩、吳昌成分別評列為第1 名與第2 名,干擾採購程序之專業性與公平性,其所為已違背職務上之義務,當屬明確。

⑶被告袁肖龍雖辯稱其並非首長,並無任何決定權,且其有告

知謝傳仁應本於專業審查,就其所述廠商名次之評分部分僅屬建議性質,其所為難謂係違反職務之行為等語。查被告袁肖龍向謝傳仁指示評選廠商名次事項時,雖曾順應謝傳仁之回覆,答稱如果有哪位建築師很好,本應評為第1 名,然其語畢後,旋仍將上開載有廠商名次之紙條交付予謝傳仁,並要求謝傳仁務必幫忙,且要求謝傳仁轉達指示予林耀禮等情,業據證人謝傳仁證述綦詳如前。衡以軍中紀律首重服從,被告袁肖龍乃謝傳仁之直屬長官,謝傳仁對被告袁肖龍所為命令或指示,本難違抗,被告袁肖龍服役多年,對此自知之甚稔;且評選委員依照專業公正評分,本屬職責之當然,何需被告袁肖龍贅言,謝傳仁對於被告袁肖龍所為廠商名次評分之要求,答稱應本於專業審查,已清楚表明被告袁肖龍不應以不當外力干涉評選委員專業判斷之意,然被告袁肖龍僅一度口頭附和謝傳仁之說法,仍執意交付紙條予謝傳仁及交代謝傳仁務必幫忙,其圖以長官之權威影響謝傳仁或林耀禮之專業評選判斷,灼然至明。證人謝傳仁於本院審理中對此亦明白證稱:長官交代的事在部隊裡沒有強硬不強硬的問題,當時其很清楚被告袁肖龍要其打誰第1 名,被告袁肖龍的行為當然會讓其覺得有壓力,且很明顯干擾到採購作業的公平性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72 頁至第175 頁),被告袁肖龍辯稱其僅係對評選委員提出建議云云,當無可採。又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之行為」係指就職務範圍內之事務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此處之職務範圍非限定於行為人所得決行之事務,只要係其參與辦理之事務即屬之,是被告袁肖龍對於廠商評選名次之結果是否具有最終決定權,最終評選結果是否如被告袁肖龍所為違背職務之指示,亦均無礙於被告袁肖龍違背職務行為之成立。

⒎被告袁肖龍與被告林治崇期約600 萬元晉升上將之不正利益

,與被告袁肖龍前述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⑴按期約賄賂係行賄者與受賄者相互約定期間交付賄賂,雙方

意思表示一致,而尚待屆期交付之謂(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682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所期約、收受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間固須具有對價關係。惟此之所謂對價關係,祇要雙方行賄及受賄之意思達成一致,而所期約、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為違背職務行為之間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即為已足;並不以他人所期約、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價值,與該他人因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所獲得利益之價值相當為絕對必要,並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授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等情形予以審酌(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187號、95年度台上第356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查證人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因鍾永祥告知只

要將袁肖龍扶正,就可以自辦鉅額工程採購,且能夠幫伊很多事情(見本院卷㈡第252 頁),證人鍾永祥於調詢中亦明確指稱:伊剛認識林治崇時,有介紹給袁肖龍認識,後來伊有向袁肖龍報告,林治崇想要承攬後令部之工程,希望渠等能幫助他,伊並向袁肖龍請示是否可提供一些購案資料給林治崇,袁肖龍則向伊表示,如果可以幫他的話就盡量幫他。因林治崇要協助袁肖龍晉升上將,所以袁肖龍才會指示伊盡量幫林治崇的忙等情(見偵4 卷第378 頁、偵6 卷第87頁),足見林治崇允諾為被告袁肖龍支付晉升上將所需之600 萬元不正利益,無非係圖日後得以取得軍方購案相關資料,以利承攬軍方工程,被告袁肖龍指示鍾永祥盡量配合林治崇之需求,亦係為酬謝林治崇協助被告袁肖龍升任上將事宜,被告袁肖龍配合林治崇所為前述各項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等所期約600 萬元升官之不正利益間,自具有對價關係。另依前引編號6-363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袁肖龍於告知林治崇其已為林治崇交代新開案之事,並承諾會再幫忙林治崇向他人關說運作後,旋請林治崇為其盡力,林治崇則表示已為袁肖龍之事約人見面,益見被告袁肖龍該違背職務之行為,與林治崇協助被告袁肖龍升任上將之不正利益具有原因目的之對應關係。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其並未期約被告袁肖龍為其做任何事情,然證人林治崇此部分證言攸關林治崇本身之刑責,本難期其為對己不利之證述,且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就其曾與被告袁肖龍談論買官之事亦斷然否認,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自有迴護被告袁肖龍之虞。再衡諸被告袁肖龍與林治崇原不相識,亦無何職務或業務上之利害關係,如非因被告袁肖龍希冀以不正管道升任上將,企盼林治崇之協助,被告袁肖龍衡情亦毋須接續違背職務,使林治崇達成其取得軍方工程相關資料及影響評審委員評分之目的,是當難僅以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之片面之詞,執為有利於被告袁肖龍之認定。

㈣、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袁肖龍部分,確有如本院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此情已足認定,其所辯並不足採。

二、被告蔡瑜部分

㈠、訊據被告蔡瑜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或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行,辯稱:⒈林治崇的確有支付翁婉婉如附表三所示之旅遊費用及三商美福公司之裝修費用595,000 元,亦有採買附表五所示之8 項家電,然伊事後均有給付林治崇所告知之費用,僅林治崇為凸顯其人脈關係,對上開費用皆以多報少,伊雖遭林治崇矇騙而少付,但此部分顯非賄款。⒉關於林治崇以現金存入蔡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款項,並非林治崇給付楊東山之顧問費,而係伊擔任博奕及搏擊協會之顧問費。⒊林治崇於96年6 月29日存入伊帳戶之30萬元,係伊向林治崇所借之款項,伊已陸續歸還林治崇28萬元。⒋楊東山未曾收受林治崇贈送之電腦。⒌伊與楊東山均未曾交付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治崇,且楊東山係因會辦、呈核及副署知悉相關軍事工程資料,並非上開軍事工程之主辦單位,此應非楊東山職務權責範圍,縱使楊東山曾交付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治崇,亦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違背職務之行為」。

㈡、經查:⒈楊東山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楊東山於70年8 月11日入伍,90年1 月1 日晉任上校,自94年5 月1 日起至96年9 月15日止,任職工營中心規劃設計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勞務招標、規劃設計督導等業務;自96年9 月16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任職該中心施工管制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等業務;自96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0月23日受羈押前,任職該中心營建管理組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建案需求、投綱副署、綱要計畫製作審查、勞務招標及預算等業務之事實,業經證人楊東山於調詢中證述無訛,並有工營中心97年11月14日備工綜合字第0970012333號函暨所附楊東山之業務職掌表、任職人令、兵籍表存卷為據(見偵65卷第369 頁至第389 頁),足見楊東山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又被告蔡瑜於76年1 月17日與楊東山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續之事實,除經被告蔡瑜自承屬實,復有被告蔡瑜之個人基本資料1 紙在卷足憑,此情均足認定。

⒉被告林治崇招待楊東山、被告蔡瑜或其等親友出國旅遊部分

楊東山、被告蔡瑜或其等親友曾於95年8 月24日、95年12月21日及97年7 月18日分別至馬來馬來西亞、日本旅遊,各次之旅遊費用如附表三所示,均由被告林治崇以現金支付予東南旅行社之業務人員翁婉婉等情,為被告蔡瑜於本院審理中所直承,核與證人翁婉婉及林治崇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見偵65卷第225 頁至第226 頁、偵6 卷第344 頁、第345 頁),並有東南旅行社出團訂單及蔡瑜、楊東山、周碧霞、蔡周碧玉、蔡明玲、江奕萱、楊淮竹等人之入出境紀錄附卷足證(見偵6 卷第4 頁至第8 頁、第208 頁至第214 頁),應屬真實而堪認定。

⒊被告林治崇支付被告蔡瑜、楊東山顧問費部分⑴前述被告林治崇曾以顧問費名義,自95年12月8 日起,以無

摺現金存款或委由丁顗慈、許佩君交付現金之方式,按月支付楊東山及蔡瑜如附表四所示之賄款合計1,655,000 元之事實,業據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證稱:自95年12月開始,伊就支付蔡瑜生活補助費至97年7 月間,95年12月至96年3 月間之費用不固定,95年12月8 日是給35,000元,96年1 月10日是給45,000元,96年2 月12日是給6 萬元,96年3 月6 日是給7 萬元。從96年4 月以後就開始加給楊東山顧問費每月45,000元,因此從4 月開始就分別給蔡瑜生活補助費及楊東山45,000元顧問費,總計每月支付他們夫妻9 萬元,一直到97年7 月間,其中96年8 月及96年10月以後之顧問費是透過丁顗慈或許佩君拿現金給渠等。伊給楊東山顧問費之目的是為了與其建立關係及詢問他工程專業問題且希望能從其那裡取得購案文件等語綦詳(見偵6 卷第342 頁至第343 頁)及於本院審理結證:一開始伊確實有跟蔡瑜提過搏擊協會任職之事,但是後來搏擊協會之職缺沒有了,伊就跟蔡瑜說有幾個方式可以選擇,一個是如果接了搏擊協會之事務後,必須常跑大陸,另一個就是既然楊東山現正協助伊,蔡瑜就乾脆辭掉原來的工作專門協助伊跟楊東山,負責一些資料的傳遞。最後決定的方式就是伊給蔡瑜、楊東山每人每月45,000元,且為區分此金額,一開始還會透過助理以45,000、45,000兩筆金額分開來存,伊當時交付這些錢給蔡瑜,就是要其平常負責替伊聯繫楊東山及傳遞東西予楊東山,蔡瑜也知悉伊支付顧問費之目的,是要其配合伊交付軍事工程資料等情歷歷(見本院卷㈢第66頁、第67頁、第102 頁)。

⑵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亦明白證稱:96年5 月2 日、96年6 月

7 日及96年7 月9 日兩筆存入蔡瑜帳戶的45,000元均是伊匯的;96年2 月12日存入蔡瑜帳戶的6 萬元也是伊匯的,其餘的不是伊的筆跡,不是伊匯的。錢是林治崇給伊,叫伊要將錢匯入蔡瑜帳戶。96年11月以後至97年間,則是以現金之方式送至蔡瑜的娘家,顧問費都是林治崇交給伊或許佩君去送,如果是交給伊,有時伊會轉交給許佩君去送,每月送顧問費的時間大約是每月中以後等語(見偵6 卷第225 頁、第

226 頁、第293 頁);證人許佩君於偵查中同具結證陳:楊東山部份,也是伊在負責聯繫軍方人員的96年7 月至11月間,伊曾經送過兩、三次,錢是由林治崇直接或是交給丁顗慈再轉交給伊,伊再送到楊東山位於汐止國泰醫院附近的住家給楊東山之太太「蔡姐」(見偵65卷第114 頁)、96年12月間,因林治崇積欠所需支付給楊東山之顧問費,兩人產生嫌隙,伊記得蔡瑜有寫信交給林治崇,表達顧問費遲交的不滿,其也打電話向伊確認林治崇有無收到這封信及收到信之後的態度為何(見偵69卷第126 頁),均核與證人林治崇所證前述行賄之情節相符。另有蔡瑜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存款存入憑條及編號1-645 、646 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見偵4 卷第25頁至第34頁、偵5 卷第

267 頁至第274 頁),足證被告蔡瑜與楊東山確有收受如附表三所示顧問費之事實,堪予認定。

⒋被告林治崇支付楊東山、被告蔡瑜之595,000 元裝修費用及

30萬元傢俱費用部分⑴被告林治崇於96年6 月27日,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595,

000 元存入三商美福公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上開帳戶,用以支付楊東山、蔡瑜位於汐止市住處之裝潢費用乙節,為被告蔡瑜所不爭執,且經證人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結證無誤(見偵4 卷第253 頁、偵65卷第89頁、本院卷㈢第37頁),核與證人即當時擔任三商美福公司基隆分店規劃主任之陳世綸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96年6 月初,有一名客戶叫蔡瑜到基隆門市,向伊表示要買系統櫃,之後伊到蔡瑜臺北縣汐止市○○路○○巷○○號11樓住處丈量尺寸,為系統傢俱之規劃設計,蔡瑜和她先生經議價後,以595,000 元成交。上開款項係蔡瑜叫一名女子匯款給伊公司等語(見偵6 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96頁至第97頁),及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證述:系統傢俱業者是楊東山他們自己找的,林治崇是有要伊與該業者之一位陳先生聯絡,詢問他們裝潢之地址,結果確定楊東山汐止之住處(見偵4 卷第424 頁)之情節一致。此外,尚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三商美福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戶存摺、廚具及臥室完工檢核表、收款明細表、客戶訂購單等件存卷可稽(見偵4 卷第286 頁至第312 頁),此部分自屬明確。

⑵被告林治崇應楊東山之要求,於96年6 月29日,指示丁顗慈

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30萬元存入蔡瑜前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供楊東山購買傢俱等情,業據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中證述:伊曾於96年6 月間支付30萬元給蔡瑜,但這個是楊東山向伊提的,並不是蔡瑜向伊要的,當時楊東山問伊有沒有認識傢俱廠商,伊直接回答說沒有,這樣好了直接給你30萬元供其購買(見偵65卷第89頁)、當時楊東山有跟伊開口要30萬元,伊記得也是跟裝潢有關的事,因為當時楊問伊有無認識一些傢俱商,伊說沒有,楊就問伊這樣要如何處理,伊就說看楊需要多少錢,楊說大概需要30萬元,伊說好過幾天匯給楊(見本院卷㈢第37頁),及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證稱:96年6 月29日存入蔡瑜帳戶之30萬元是伊匯的等語(見偵65卷第175 頁)明確,被告蔡瑜對於曾收受被告林治崇該筆30萬元之款項亦供認不諱,並有前引蔡瑜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存款存入憑條存卷足據(見偵4 卷第33頁、偵5 卷第267 頁),應認屬實。

⒌被告林治崇支付倍適得公司家電費用部分

被告曾分別於96年7 月27日及同年9 月28日,至倍適得公司採買如附表五所示之8 項家電,合計支付211,526 元之貨款,並將上開家電均送往楊東山及被告蔡瑜前開汐止市住處等節,業據被告蔡瑜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無訛,且有證人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證人即倍適得公司營運部副主任林家豪於偵查中之證言(見偵5 卷第392 頁、第393 頁)相佐,另有卷附倍適得公司之銷售送貨資料、統一發票可資為憑(見偵5 卷第386 頁至第389 頁),自足認定。

⒍被告林治崇贈送電腦部分

95年底至97年3 、4 月間,林治崇曾先後致贈楊東山1 部5萬元Sony掌上型電腦、1 部4 萬餘元華碩筆記型電腦及1 部

1 萬餘元華碩EeePC 乙節,業據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結證:伊記得有購買3 台電腦給楊東山,95年底或96年初曾買過一台SONY的筆記型電腦給他,96年3 、4 月間有購買宏碁或華碩的筆記型電腦一台給他,97年上半年,伊有叫丁顗慈買一台華碩EeePC 筆記型電腦給他等語(見偵6 卷第345 頁),核與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所稱:林治崇送給楊東山的3 台筆記型電腦,有2 台是伊去買,一台是在西門町SONY門市,伊去那裡買一台小筆型電腦,約5 萬元左右,這台是96年買的,伊當天晚上就直接送到楊東山老婆娘家,在臺北市○○○路的住處樓下,親自交給楊東山。另一台華碩EeePC 小電腦是伊去光華商場買的,當時是一次買3 、4 台,原本渠等是要自己用,但有一台全新的,尚未使用,有一天林治崇問伊說,還有一台全新的在哪裡,伊就交給他,後來伊才知道他又送給楊東山,因為當天他有和楊東山見面,那一台是1 萬多元,是97年買的等語相符(見偵4 卷第424 頁),自屬實在。

⒎蔡瑜與楊東山自95年12月28日起,共同接續違背楊東山之職

務,將前述多項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軍事工程資料交付予林治崇:

⑴楊東山自94年5 月迄97年歷任工營中心規劃設計組、施工管

制組及營建管理組組長期間,因負責督導管制各組職掌業務之職務上關係,經由經手會辦、呈核及副署而得以知悉或持有「NWH 案(即威海案)服務建議書」、「A-TYI 專案(即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A-TYI 專案投資綱要計畫」、「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LS

2 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A-TYU專案(即天鳶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水湳機場遷建專案需求說明書」、「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招標及評選須知」、「台東基地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救護機採購案營區設施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等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軍事工程採購資料之事實,業經證人楊東山於調詢時證述無訛(見偵1 卷第208 頁、第209 頁),且有工營中心97年12月15日備工建管字第0970013615號函所附之楊東山任職期間接觸之購案工程文件及簽印時間表、軍備局採購中心97年12月4 日備採綜計字第0970010526號函所附之LS2 專案等30案相關招標日期及文號資料在卷足參(見偵65卷第72頁至第80頁、第390 頁至第395 頁),洵堪認定。

⑵楊東山曾於尚未公告前,將上開多項軍事工程採購資料交由

被告蔡瑜轉交給丁顗慈或許佩君轉交林治崇,林治崇再將該等資料透過巫毓貞出售予有意買受或參標之廠商等情節,有下列事證可佐,應足認定:

①此部分事實業據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起訴書

記載伊在公告前從楊東山處取得工程之資料均屬實在,但上面之資料名稱有些是中文名稱有些是英文名稱,其中救護機採購案及台東基地空勤餐廳案只有拿到投綱資料,沒有拿到需求說明書及其他相關之招標文件。伊從楊東山處取得之軍事資料,在伊有助理之後,正常之交付管道是由楊東山交給蔡瑜,蔡瑜再通知伊的助理去拿等語明確(見本院卷㈢第36頁、第54頁),並經證人林治崇於軍事法院審理中證稱:從薛奇昌住所扣押之「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3-008)、「天鳶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3-009)、從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扣押的「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3-2) 、「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3-9-1) 、「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3-14)、從中升公司扣押的「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招標及評選須知」(扣押物編號:18-04-2) 、「天鷹專案營區整建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8-04-7) 、「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8-04-19)、「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18-05-1 、18-05-5)、「天鷹專案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18-05-2 、18-0 5-3)、「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

18-06- 2、18-06-3) 、從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扣押的「LS2 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LS2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9-01-1) 、「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9-03) 、從林同華建築師事務所扣押「救護機採購案營區設施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 14-3)的都是楊東山提供的,從楊瑞楨建築師事務所扣押的「水湳機場遷建專案投資綱要計畫」(扣押物編號:17-8)不是楊東山提供的,伊當時拿到的不是「水湳機場遷建專案投資綱要計畫」,而是該案的需求說明書。伊希望在公告前取得上述文件,以利交給巫毓貞,再由巫毓貞轉交給合作的廠商提早準備標案,以利得標等情(見83卷第163 頁至第166 頁),經核相符,並有前述扣押物品可憑。

②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證稱:渠等(指丁顗慈與許佩君)確定

有從楊東山及王宗德處取得LS2 案、新開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等購案資料,因為林治崇給渠等向要他們2 人催收的資料表上,伊與許佩君交接業務時,大部分都有打勾,表示都有收到他們2 人提供的資料(見偵6 卷第

294 頁至第295 頁、第308 頁)、楊東山及王宗德應該均有交付這些案子之資料給伊,但2 個交的東西均不齊全(見偵

6 卷第227 頁至第228 頁)、中升公司查扣之「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的內容,有部分是從林治崇這邊出去的,因為伊看到扣案的表格伊有印過,所以伊可以確定是從林治崇這邊出去的。有標示機密的資料,都是林治崇從軍方內部取得後,再叫伊或許佩君掃瞄至電腦內,事後再由林治崇燒成光碟,提供給掮客對外洽尋有意承作之業者等語(見偵6 卷第226 頁)。

③證人許佩君於偵查中證稱:不管是什麼軍方購案,林治崇一

定會向軍方人員要「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及「評選委員名單」這3 種文件。楊東山、王宗德會在訊息尚未公開前,就將這些文件交給林治崇,伊記得的有TC案、LS2 案、天鷹案、天鳶案、松指部案,但哪些資料是由楊東山或王宗德提供的伊沒有印象。96年7 月至11月間,伊負責聯繫的軍方人員包括代號「隊長」的楊東山。伊記得楊東山曾提供樂山案(LS2 專案)及TC專案的「需求說明書」、「委員名額配置表」及第2 階段日期等資料給林治崇。在96年11月前,與楊東山聯繫的方式都是透過他太太蔡瑜代為聯繫,11月後因為蔡瑜另外有工作,所以相關書信訊息的傳遞,都是透過位於南京東路5 段蔡瑜娘家的地點,單純做書信的交換。編號2-56、2-78這兩段譯文是伊與丁顗慈對話的內容,因為之前伊在負責聯繫軍方特定人員時,林治崇有提供一份進度表給我,表上列有LS2 案、TC案、新開案、中醫案、北嶺甲廠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及東檢案,要伊向楊東山及王宗德索取「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評選委員配置表」及兩階段的日期,後來因為伊要和丁顗慈負責聯繫的對象交換,丁顗慈不瞭解和軍方人員聯繫的業務,所以伊才會在電話中跟她說明等情(見偵69卷第121 頁至第125 頁),於軍事法院審理中亦證稱:早期因為蔡瑜沒有工作,伊都跟蔡瑜約好,直接到汐止她住處樓下,向她拿取資料,後來改在汐止火車站拿取。之後蔡瑜有工作了,林治崇跟伊說改在南京東路楊東山岳母家中,向楊東山的岳父母拿取資料,次數很頻繁,每週至少1 至2 次(見83卷第180 頁)。此外,證人邱鴻翼於偵查中證述:於中升公司扣案之「天鷹專案投資綱要計畫」、「天鷹專案營區整建規劃需求說明書」、「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招標及評選須知」等資料均係巫毓貞交付之軍方內部文件,伊有問過巫毓貞,巫毓貞說都是林治崇給他的等語(見偵69卷第106 頁至第116 頁)。

④綜觀前開證人之證詞,證人丁顗慈、許佩君雖未能逐一指明

被告林治崇自楊東山處取得購案資料之詳細內容,惟均一致證述被告林治崇曾自楊東山及王宗德處取得相關軍事工程資料無訛,證人許佩君復證陳楊東山係透過其妻即被告蔡瑜作為傳遞文件或訊息之管道,另證人邱鴻翼證稱在中升公司查扣之前開軍事資料均係巫毓貞所交付,俱可佐證人林治崇之首開證詞,應屬信而有徵,堪予採信。

⑶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

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述楊東山、蔡瑜交付予林治崇之各項軍事工程文件,均屬招標文件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照前開規定,於公告及招標前均應予保密,不得洩漏;其中NWH 案、A-TYI 案、LS2 案、A-TYU 案、自強專案等更屬經核定為機密之購案,此種經核定為機密之購案,其需求說明書甚而未提供電子領標或電子檔下載,係由採購中心就資格審查合格廠商,函請其至該中心領取,由購案承辦人要求廠商填具保密切結、繳交押圖費及登記文件編號後發給,並請廠商於開標前繳回需求說明書,收回後全數發還工程主辦單位等情,亦有前引LS2 專案等30案相關招標日期及文號資料及採購中心97年10月23日備採工包字第0970009009號函可憑(見偵65卷第395頁),復有自強專案、天鷹專案(即A-TYI 專案)、樂山專案(即LS2 案)之影卷(偵71卷、偵73卷、偵75卷、偵76卷)可供參酌。楊東山縱非各該軍事工程之主辦單位,惟其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該等軍事工程資料,業如前述,依前說明,本應有保密之義務,惟其與被告蔡瑜竟於公告前,將該等資料交付予林治崇,其等所為確屬違背職務之舉,至為灼然。辯護意旨辯稱此非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應屬無據。

⒏被告蔡瑜及楊東山前開共同違背職務之行為,與其等收受被

告林治崇提供之上揭賄賂及不正利益間具有對價關係⑴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公務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

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之成立,應以其收受之財物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範圍內踐履賄求之違背職務特定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為必要,如兩者有對價關係,不問行賄者以何種名義為之,其收受之一方即應成立收受賄賂罪。所謂對價關係,不僅應就客觀存在之事實觀察,亦應審究交付者與收受者主觀上之認識而綜合判斷(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432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證人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伊給付楊東山顧問

費,目的係為了與其建立關係及詢問其工程專業問題並且希望能從其那裡取得購案文件,伊給付蔡瑜顧問費是為要渠等平常負責替伊聯繫楊東山與傳遞東西給楊東山,蔡瑜也知悉伊支付顧問費之目的,是要渠等配合伊交付軍事工程資料。伊於96年間支付30萬元、幫楊東山、蔡瑜支付裝潢費、購買家電、招待楊東山之親友出國旅遊之目的亦均相同,這些都是楊東山、蔡瑜提供資料給伊的對價。伊送電腦給楊東山,是伊與楊東山見面時,楊東山看到伊在使用,跟伊借來用,伊看楊東山蠻喜歡使用的,就買來送伊,伊是為了想維繫彼此的感情及關係,因為楊東山是伊蠻重要的軍方資料來源(見偵65卷第89頁至第96頁、本院卷㈢第35頁、第36頁、第38頁),林治崇已明確供述其交付楊東山、蔡瑜前述各項賄賂及不正利益,確係基於行賄之意思,要求或酬謝楊東山、蔡瑜交付上述其各項軍事工程採購資料。而稽之楊東山、蔡瑜無何正當事由,收受林治崇交付之多項賄賂或不正利益,並依照林治崇之需求,接續多次交付相關軍事工程採購文件,其等確有應允林治崇該違背職務之要求而收受賄賂之故意,亦甚顯然,上述賄賂或不正利益之交付及楊東山、蔡瑜之違背職務行為間,自有對價關係。

⒐被告蔡瑜與楊東山間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部分:

被告蔡瑜與楊東山係夫妻,已如前述,是不論渠等夫妻感情是否融洽,被告蔡瑜與楊東山之關係,自較為密切,當屬無疑。而本件如前所述,林治崇多次招待楊東山、被告蔡瑜或渠等親友出國旅遊、支付顧問費予楊東山及被告蔡瑜、支付楊東山及被告蔡瑜住家裝修費用及傢俱費用、支付楊東山及被告蔡瑜住家所需之家電費用(即前述倍適得公司家電費用部分)等,其目的均係希望聯絡楊東山及被告蔡瑜之感情,楊東山之部分,目的是為了建立關係及詢問工程專業問題並取得相關購案文件;被告蔡瑜部分,則係希望能替其聯繫楊東山及傳遞交付軍事工程資料;證人許佩君亦如前述證稱在96年11月11日前,與楊東山之聯繫方式都是透過其妻即被告蔡瑜代為聯繫,11月之後,因為被告蔡瑜另有工作,所以相關書信訊息之傳遞,則是透過被告蔡瑜位於臺北市○○○路○ 段被告蔡瑜之娘家做書信交換、被告蔡瑜也曾打過電話給伊,要伊轉告林治崇買一台洗脫烘的洗衣機,後來也有收到該洗衣機等語(見偵69卷120 頁至第135 頁、偵65卷113 頁至第117 頁),足認係夫妻之被告蔡瑜與楊東山間,既共同收受林治崇所交付之財物或利益,且亦共同提供林治崇所需之前述資料,其二人間,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於共犯範圍內,均應予以共同負責,此情已足認定。

⒑被告蔡瑜其餘辯解不足採之理由⑴被告蔡瑜雖辯稱被告林治崇以現金存入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帳戶之款項,均係林治崇請伊擔任博奕及搏擊協會之顧問費云云。然查:

①被告蔡瑜於調詢及偵查時,原矢口否認曾收受被告林治崇給

付之上開費用,辯稱:伊與楊東山從未拿過林治崇任何一毛錢(見偵4 卷第169 頁),伊於96年離職後至96年12月間從事新工作期間,林治崇並未給付伊任何資金,95年12月開始至96年9 月26日止所存入35,000元至30萬元不等之金錢,均係伊父親蔡林為償還先前向伊借貸之款項所存入的等語(見偵4 卷第51頁、第54頁),於本院審理中見該等費用之來源不容否認,方又改以前詞置辯,其所辯前後互左,已難憑採。

②且被告蔡瑜就其所辯擔任博弈及搏擊協會之經過,於調詢中

供述:林治崇在95年11月間就邀請伊到他要成立的博弈公司、搏擊協會上班,但是這2 家公司一直都沒有成立,所以伊也不知道公司的名稱及地址在哪裡,伊並無實際上班,也沒有辦公室,林治崇只叫伊提供拉斯維加斯的資料給他參考,並且每月和他開會2 次,但常常約好又取消,伊和林治崇從96年3 月至96年10月,實際開會約計8 次。伊並無博弈公司及搏擊協會之專業背景(見偵6 卷第165 頁至第166 頁),於偵查中供稱:林治崇在95年11、12月間就說要請伊去搏擊協會及博奕公司當顧問,因此伊在96年1 月從皇璽公司離職,當時他說每個月要給伊6 萬元薪資,如果公司成立之後,就會給伊每個月16萬元,並將公司交給伊管理,後來到96年

9 月,林治崇說公司開不成,伊有答應給伊資遣費及所有積欠之費用,但事後都避不見面,也沒有給伊這些錢(見偵6卷第51頁),是依被告蔡瑜於調詢及偵查中所言,其並無博奕及搏擊協會之相關專業背景,且博奕及搏擊協會均自始並未成立,其亦無實際到職,迄於本院審理中,被告蔡瑜仍未能說明其究負責博奕及搏擊協會之何項具體事務,此核與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所證述搏擊及博奕協會蔡瑜均未實際到職乙節相合。是被告蔡瑜於前開二協會中既無任何職位,亦無何勞務之付出,卻能自被告林治崇處按月坐領如附表四所示每月35,000元至9 萬元不等之高薪,其間悖離情理之處,實無庸贅言。

③再遍查卷內通訊監察譯文,俱未見被告蔡瑜與被告林治崇就

搏擊協會或博奕協會事宜進行討論之相關通話,於編號1-64

5 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談話中,被告蔡瑜商請被告許佩君向被告林治崇索討顧問費時,亦僅敘及「你幫我問表哥說上個月的那個要不要給我這樣子」等語,益見被告蔡瑜辯稱被告林治崇按月以現金存入其帳戶之款項係支付有關博奕及搏擊協會之顧問費,並非賄款云云,顯屬事後卸責之詞,殊無可採。

⑵被告蔡瑜另辯稱其就附表三所示之旅遊費用、三商美福公司

之裝修費用595,000 元、附表五所示之8 項家電費用,均有於事後給付林治崇所告知之費用,惟因林治崇為凸顯其人脈關係,對上開費用均以多報少,伊雖遭林治崇欺瞞而少付,然非收受賄賂云云。證人林治崇於98年6 月24日本院審理中,亦曾附和被告蔡瑜前開說詞,證稱:上述旅遊費用、裝修費用及家電費用等,均係伊先支付,伊當時誑稱伊係國泰第三代,為凸顯伊的能力,因此伊告知被告蔡瑜較便宜之價錢,蔡瑜事後有依照伊所告知費用,陸續返還款項給伊(見本院卷㈡第255 頁至第257 頁)。然查:證人林治崇於98年7月1 日本院審理中,已陳明先前係因其感受到源自於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之壓力,心中畏懼擔憂,方就楊東山及被告蔡瑜部分為不實之證述。且於本院告知偽證罪之法律責任後,證人林治崇仍無懼偽證罪之處罰,願意具結證述其先前所證陳被告蔡瑜曾事後償還費用云云並非實情(見本院卷㈢第34頁至第37頁);復徵諸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證述其為楊東山及被告蔡瑜支付前開旅遊、裝修及家電費用等事項時,均未敘及楊東山及被告蔡瑜有事後返還費用之情事;且於本院98年5 月18日準備程序中,林治崇以被告身分供述時,亦明確供稱楊東山及被告蔡瑜事後並未支付其出資之前揭各筆款項,堪認證人林治崇於98年6 月24日審理期日所為前開陳述,並非實在。再者,被告蔡瑜就其所稱償還款項部分,並無任何付款憑證可佐真實,復未提出任何證據方法可供本院調查,被告蔡瑜此部分所辯,當難採信。

⑶被告蔡瑜又辯稱林治崇於96年6 月29日存入其帳戶之30萬元

係其向林治崇借貸之款項,其已陸續償還林治崇28萬元等語,然被告蔡瑜於調詢時原否認有收受林治崇之任何金錢,業於前述,是其辯解已互有矛盾。兼且被告蔡瑜就其所述償還林治崇28萬元借款部分,未能提供還款紀錄、收據資以為憑,亦未指出相關事證供本院調查,其空言辯稱該30萬元係借款云云,當難遽信。至證人林治崇於98年6 月24日本院審理中,固亦一度迎合被告蔡瑜之辯解,證稱此筆費用係被告蔡瑜向其所借(見本院卷㈡第256 頁)云云。然同前情狀,就此證人林治崇於98年7 月1 日本院審理中,已具結澄清先前所證不實,此筆款項乃楊東山向其索討之傢俱費用,楊東山或被告蔡瑜事後亦未償還分文等節明確(見本院卷㈢第37頁),是證人林治崇於98年6 月24日所為之不實證詞,亦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蔡瑜之證據甚明。

⑷被告蔡瑜再辯以其與楊東山均未交付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治崇

云云。然楊東山確有透過被告蔡瑜轉交前述各項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治崇之事實,業經本院詳述如前。且由編號2-221 (丁顗慈請蔡瑜代為向楊東山索取得獎作品及博愛當初之設計服務建議書)、2-276 (丁顗慈向蔡瑜表示,林治崇想向楊東山借得獎作品作為參考)、2-282 (蔡瑜表示有東西要交付丁顗慈,丁顗慈則詢問蔡瑜是否順便拿取星期五的得獎作品,蔡瑜回稱楊東山說要下星期才會知道)、3-59(丁顗慈向楊東山表示蔡瑜交付之物品轉交林治崇閱覽後,林治崇表示有缺頁,且缺的是需求計畫書,楊東山回稱應該不可能,並與丁顗慈討論缺頁之情形)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內容,亦足證被告蔡瑜確有為楊東山傳遞軍事工程資料予林治崇之情事。被告蔡瑜此部分所辯,顯無可採。

㈢綜上所述,本件被告蔡瑜部分,確有如本院前述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事實,此情已足認定,其辯解並不足採。

三、被告林治崇部分

㈠、被告林治崇行賄鍾永祥部分⒈訊據被告林治崇固坦承如事實欄所載招待鍾永祥之親友關家

怡等人出國旅遊之行賄事實,惟否認其餘之行賄犯行,辯稱:⑴伊按月支付鍾永祥之顧問費,係以鍾永祥交付伊美金15,000元投資期貨之獲利支付,並非伊本身之資金,是否屬於賄款仍有疑義。⑵伊雖致贈鍾永祥女友關家怡之GUCCI 皮包2 只為禮物,惟鍾永祥亦回贈萬寶龍筆1 支以為答禮,故贈送皮包僅屬一般人情往來,並非賄賂。又伊贈送鍾永祥之柴犬1 隻,乃伊家中母犬生下多隻小狗,無法照顧,因此分送親友,贈狗乙事亦與賄賂無涉。⑶伊僅有提供陳瑞順教授撰寫之「RFID概論」書名及考古題予鍾永祥,並未提供考題。⑷伊支付關家祺婚宴215,700 元之款項,係賠償因伊未按時幫忙訂到六福皇宮酒席,導致關家祺婚宴費用增加之損失,亦與行賄無關。⑸關於霍蕙瑜設計師之10萬元部分,因霍蕙瑜乃伊介紹給鍾永祥,惟因霍蕙瑜開價太高,故鍾永祥後來另覓他人裝潢,伊基於人情,故借10萬元予鍾永祥以支付霍蕙瑜之設計費,此部分並非賄款。

⒉經查:

⑴鍾永祥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查鍾永祥係於67年8 月22日入伍,空軍官校76年班畢業,自95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0月23日期間,擔任後令部後勤處採購組上校組長,負責綜理後令部採購業務推展、督導與管制等業務之事實,有鍾永祥之調職資料、工作職掌表、後令部後勤處98年1 月5 日國後勤管字第09800000 03 號函暨所附工作職掌表、兵籍表影本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65卷第419頁至第437 頁),是鍾永祥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應堪認定。

⑵被告林治崇支付鍾永祥顧問費部分

被告林治崇曾以顧問費名義,支付鍾永祥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合計475,000 元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鍾永祥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曾按月收取林治崇顧問費乙節相合,復有鍾永祥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表及臺灣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歷史明細查詢系統資料、關家怡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存款存入憑條(見偵5 卷第202 頁、第210 頁、第211 頁、第

236 頁至第247 頁)在卷可稽,自屬明確。⑶被告林治崇招待鍾永祥之親友出國旅遊部分

被告林治崇分別於96年5 月1 日及96年7 月4 日,招待如附表二所示鍾永祥之親友至日本北海道及東京旅遊,該二次之旅費111,000 元及276,000 元,均由被告林治崇以現金支付予東南旅行社之業務人員翁婉婉等情,業經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東南旅行社出團訂單及關家怡、關家祺、關嘉珍、關嘉惠、鍾宇涵、張錦中、楊巧寧、楊峻杰、劉柏辰、張任熙、張兆勛等人之入出境紀錄附卷足證(見偵6 卷第9 頁至第11頁、第197 頁至第207 頁),此部分之情節至堪認定。

⑷被告林治崇致贈GUCCI皮包及柴犬部分

此部分之事實,業據被告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復據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證稱:林治崇有鍾永祥買了兩個GUCCI 包包送人,其中一個是伊去微風廣場的專櫃購買,伊買的是3 、4 萬元,另外一個是許佩君去買的,許佩君是在伊之後買的。另外林治崇有送一隻柴犬給鍾永祥,是許佩君帶給他的等語(見偵1 卷第171 頁)及證人許佩君於偵查中結證:林治崇給過鍾永祥柴犬幼犬1 隻及GUCCI 皮包1 只,GUCCI 皮包約25,000元,柴犬及GUCCI皮包是鍾永祥主動提供型式,要求林治崇送的等情歷歷(見偵69卷第127 頁至第128 頁),證人關家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均證述其與鍾永祥確有收受林治崇餽贈之GUCCI 皮包2 只及柴犬1 隻無訛,且有GUCCI 公司97年12月1 日函暨所附顧客資料卡、銷貨明細表(見偵4 卷第282 頁第284 頁)及編號1-587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稽,此部分洵足認定。

⑸被告林治崇提供國立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考題部分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後令部採購組少校採購官李

亨一於偵查中證稱:鍾永祥在96年底時要伊與邱文賓去報考交通大學在職專班,並表示他有門路可以幫忙,能提供考題及推薦函,因此伊與邱文賓才會在97年間去報考交通大學之在職專班。伊有先去選修陳瑞順教授的課,並取得推薦函。編號4-66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在97年3 月9 日考試前,詢問鍾永祥是否可幫忙拿到考題。鍾永祥在97年3 月初,有拿1 支行動電話給伊,要伊打電話去拿考題,當時伊打過去,對方是一名長髮女子,與伊相約在SOGO復興館地下美食街之速食店見面,該女子給伊1 張紙,上面有10個考題,該女子表示此為老師給的考題,交通大學在職專班招生考試只考工程概論1 科,考題有5 題,上開女子給的10題考題中,其中有2 題是雷同的。編號4-169 至171 號之3 通電話譯文即為鍾永祥要伊聯繫丁顗慈拿取考題之經過等語綦詳(見偵4卷第44頁至第46頁),證人即後令部後勤處採購組中校採購官邱文賓於偵查中亦證陳:伊與李亨一在97年3 月間有報考交通大學研究所在職班,筆試日期在97年3 月9 日,考前幾天,鍾永祥就通知李亨一去找一個人拿了兩個題目,並叫伊與李亨一一同解題,結果這兩題在當天考試都有出現,所以伊在編號4-178 號之電話譯文內,才會說那兩題啊等語(見偵4 卷第47頁),均核與證人鍾永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證述:被告林治崇曾告知伊,可拿到交大考試之題目,接下來就是伊與丁顗慈聯繫,跟她確認取得考題之相關事宜等情節(見偵4 卷第382 頁至第383 頁、本院卷㈡第192 頁、第

193 頁)相符。②此外,復有編號1-655 (丁顗慈與許佩君討論被告林治崇要

設法取得交通大學名額之事)、1-657 (丁顗慈與許佩君提及欲報考者即為李亨一及邱文賓)、4-7 (鍾永祥向丁顗慈詢問有關交大之事)、4-11、4-12、4-14(丁顗慈告知鍾永祥,要邱文賓及李亨一選修陳瑞順教授之課程)、4-30、4-66(李亨一詢問鍾永祥是否有考題)、4-79、4-80、4-81(丁顗慈告知鍾永祥需購買陳瑞順教授之RFID概論來研讀)、4-108 、4-162 (丁顗慈告知鍾永祥會再追有關考題之事)、4-169 (丁顗慈告知鍾永祥已拿到題目及要轉告如何解題,鍾永祥表示因李亨一為考生,請丁顗慈直接與李亨一聯繫)、4-170 (鍾永祥告知李亨一將有人與其聯繫會面並講解考題)、4-171 (李亨一向鍾永祥表示已拿到題目,只是題目很難寫)、4-173 (鍾永祥告知丁顗慈李亨一已與邱文賓集合解題)、4-178 (邱文賓告知鍾永祥2 題考題均有出題並解出)、4-182 (鍾永祥告知丁顗慈邱文賓及李亨一考試順利,請丁顗慈向被告林治崇轉達感謝之意)、5-24(鍾永祥傳送簡訊予丁顗慈,告知邱文賓直接錄取、李亨一尚需要口試)、6-96(鍾永祥告知丁顗慈,邱文賓、李亨一均順利上榜)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證。又邱文賓、李亨一確順利錄取國立交通大學97年度工學院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之事實,有該研究所之榜單1 份存卷足按(見偵4 卷第441 頁),被告林治崇此部分之犯行至為灼然。且由前述證人李亨一、邱文賓之證詞及編號4-169 、

170 、171 、178 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內容可知,被告丁顗慈除提供李亨一考題之外,尚有當面向李亨一講解考題,且被告丁顗慈交付李亨一之考題,其中有2 題恰與當次考試之試題雷同,被告林治崇辯稱其僅提供考古題及RFID概論之書籍予鍾永祥,並未提供考題予鍾永祥云云,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⑹被告林治崇支付關家祺婚宴費用部分

關家祺之婚宴原訂於臺北市六福皇宮舉行,後因訂席過程之疏失,婚宴改於臺北市君悅飯店舉行,被告林治崇確曾指示丁顗慈,以現金支付鍾永祥女友關家怡之胞妹關家祺婚宴費用215,700 元等事實,業經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承無誤,核與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之證述(見偵1 卷第171 頁)及證人關家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見偵65卷第166頁、本院卷㈡第215 頁)一致,另有君悅飯店訂單、喜宴合約書、收據、統一發票、喜宴細節確認書等件在卷可憑(附於偵1 卷第244 頁至第259 頁)及編號4-317 、5-104 、5-

167 、169 至171 、188 、190 等簡訊及編號5-233 、5-26

4 、5-329 、5-380 等通話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為憑,被告林治崇之上開供述應屬實在。

⑺被告林治崇支付霍蕙瑜設計師10萬元設計費部分

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迭經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曾代鍾永祥支付霍蕙瑜為鍾永祥新居裝潢所收取之10萬元費用不諱(見偵4 卷第227 頁、偵6 卷第342 頁及本院卷㈡第15之1 頁),且有編號7-201 、7-202 、7-249、7-250 、8-50之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資佐證,應可認定。

⑻鍾永祥違背職務之行為①交付軍事工程招標文件部分

鍾永祥接續違背職務,將其職務上經手會辦、呈核所知悉尚未公告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常山專案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需求說明書」、「明德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等軍事工程招標相關文件,透由丁顗慈或許佩君轉交林治崇收受等情,業經證人鍾永祥於調詢、偵查中證述屬實,且有證人丁顗慈之證詞、編號8-23、8-25、8-73、8-78通訊監察譯文在卷為憑及「新中營區整建工程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扣案可稽(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犯罪事實部分之理由論述),而被告林治崇所辯鍾永祥僅交付其新中案之資料,並未交付新開營區、常山專案、明德營區等案件資料之辯解如何不足採信,亦由本院詳敘如前,此部分要屬明確。

②洩漏薦報評選委員名單部分

鍾永祥曾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之薦報評審委員名單洩漏予丁顗慈轉知被告林治崇之事實,為被告林治崇所不爭執,且有證人鍾永祥、邱文賓等人之證詞及編號6-221 、6-235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候選名冊等附卷可稽(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犯罪事實部分之理由論述),洵無疑義。

③指示評選委員評分部分

鍾永祥傳遞丁顗慈交付之紙條予袁肖龍,並於97年5 月16日轉達被告林治崇之需求,請被告袁肖龍指示部屬配合將廠商鄞埼錩、吳昌成分別評為第1 名、第2 名之經過,業經證人袁肖龍於偵查中(見偵4 卷第128 頁)證稱無誤,核與證人鍾永祥、謝傳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一致(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犯罪事實部分之理由論述)。被告林治崇雖辯稱伊僅告知鍾永祥鄞埼錩是其朋友,且印象中其係向鍾永祥表示吳昌成是其競爭對手,鍾永祥如何做其不清楚云云。然被告林治崇此部分之辯解除與證人鍾永祥於偵查中之前開證述(見偵4 卷第379 頁至第380 頁)不符外,且由編號6-34

2 、6-349 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丁顗慈確曾於電話中告知鍾永祥王正源遭淘汰,現轉而支持吳昌成,鍾永祥隨後即轉知袁肖龍應將鄞埼錩評為第一,吳昌成改評為第二(即將王正源換成吳昌成)。稽之丁顗慈乃被告林治崇之助理,且與吳昌成無何利害關係,如非林治崇之指示,丁顗慈何須於電話中請鍾永祥協助運作評選名次事宜;被告袁肖龍、鍾永祥與鄞埼錩、吳昌成亦均非親故,甚而素不相識,如非林治崇確曾表達上情,鍾永祥及被告袁肖龍又豈會憑空為此違背職務之舉。再依證人袁肖龍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見本院卷㈡第241 頁、第242 頁)及編號6-363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被告袁肖龍於電話中告知被告林治崇其已找人談過新開案評選之事,且承諾會請人無論如何幫忙被告林治崇,被告林治崇均予以附和並表達感謝之意,益見被告林治崇所辯上情,委無可採。

⑼被告林治崇前開交付鍾永祥之各項賄賂或不正利益與鍾永祥

前述違背職務之行為有對價關係①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公務員對於違背職

務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1 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林治崇於偵查中,已自白其給付鍾永祥顧問費、招待鍾永祥之親友出國旅遊、支付10萬元裝潢費用、婚宴費用、贈送鍾永祥GUCCI 皮包等物品,均係為與鍾永祥建立關係,以利日後鍾永祥可提供其所需之購案文件,兩者具有對價關係(見偵65卷第87頁、第88頁、第96頁),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亦結證:因為被告林治崇要取得軍方尚未公開之標案資料,故才以每月25,000元之顧問費來行賄鍾永祥,而每次付款都是在每個月的20號左右等語(見偵65卷第106 頁背面),足徵前述被告林治崇交付鍾永祥之各項賄賂或不正利益,均係被告林治崇圖與鍾永祥拉近關係,以便日後自鍾永祥處取得所需軍事工程資料或仰仗鍾永祥之協助,縱有假借餽贈之名,該等賄賂或不正利益,仍與鍾永祥違背職務之行為具有對價關係。

②被告林治崇固辯稱前開顧問費係以鍾永祥先前交付其美金

15,000元投資期貨之獲利支付等語,證人關家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均證稱其曾於95年11月、12月間,籌資48萬元(約美金15,000元)現金交由鍾永祥轉交被告林治崇投資,如附表一所示存入關家怡帳戶之款項即為上述投資之獲利云云。然就該筆投資之內容,證人關家怡於偵查中復證稱:當時鍾永祥對伊說,被告林治崇之投資團隊係專門投資國外股票或基金,當時渠等交付款項予被告林治崇時,並未簽訂合約或收款證明,且未清楚說明報酬多寡與本金返還之方式及時間。後來林治崇未再支付紅利時,伊有詢問鍾永祥,鍾永祥說林治崇是國泰小開,不會污渠等的錢,叫伊不要一直催,伊就交給鍾永祥處理等語(見偵65卷第165 頁),惟投資首重獲利,48萬元之款項亦非小數,關家怡及鍾永祥於交付該等款項予林治崇投資時,並未要求林治崇出具相關收款憑證,且未明確約定獲利計算、投資期間及本金返還之方式,已與常情未合,且證人關家怡所稱該筆投資係欲投資股票或基金,亦與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供述係欲投資期貨乙節不符。再者,無論係投資股票、基金或期貨,均有一定之風險,本難期穩定獲利,惟被告林治崇不問損益,按月固定支付關家怡高達25,000元之獲利,亦顯與一般長期投資盈虧互見之常情有違,可見此部分被告林治崇支付鍾永祥之款項,應非投資之分紅。另觀諸如附表所示編號4-36、4-45、4-48、5-33、5-73、7-110 、7-195 、7-231 號等鍾永祥透過丁顗慈或張雯雅向被告林治崇催討或詢問顧問費之相關通話內容,鍾永祥均以「顧問費」或「20號的事」、「每月的東西」隱諱稱之,並未詢及投資之獲利情況,尤無與投資相關之隻字片語。又本案案發後,鍾永祥及關家怡已知悉被告林治崇之真實身份與國泰集團並無任何關連,被告林治崇於97年

7 月後,亦未再給付鍾永祥或關家怡任何分紅,惟迄今均未見鍾永祥或關家怡向被告林治崇索還上述48萬元投資之本金,俱徵被告林治崇所辯及證人關家怡證稱被告林治崇支付鍾永祥之顧問費乃以投資分紅支付,並非賄款云云,難以採信。

③被告林治崇又辯稱其贈送GUCCI 皮包僅屬一般人情往來,且

其贈送柴犬係因家中母犬生下多隻小狗,無法照顧,均非賄賂。然被告林治崇贈送關家怡GUCCI 皮包及致贈鍾永祥柴犬,係為籠絡鍾永祥之親友及討好鍾永祥,縱係假借餽贈之名,亦難謂非賄賂乙節,已於前敘。再參諸前述證人許佩君於偵查中結證:柴犬及GUCCI 皮包是鍾永祥主動提供型式,要求林治崇送的等語,益徵被告林治崇贈送柴犬、皮包,無非係為迎合鍾永祥之喜好及需求,被告林治崇此部分所辯,亦屬無據。至證人關家怡於本院審理中雖證稱:鍾永祥有跟伊說林治崇家裡的母狗生了4 隻小狗,他自己沒有辦法養,問伊要不要,伊後來就想說養好了(見本院卷㈡第215 頁),然關家怡此部分僅係聽聞鍾永祥轉述,且關家怡對於鍾永祥與被告林治崇間長期違背職務授受賄賂之始末並不知情,其此部分證詞當無從執為有利於被告林治崇之證據。

④另被告林治崇支付關家祺婚宴215,700 元之尾款部分,雖被

告林治崇確因訂席過程之延誤,致關家祺之婚宴改於君悅飯店舉行,然關家祺與被告林治崇本無親誼,被告林治崇原應允為關家祺代訂六福皇宮婚宴以取得價格折扣,亦係基於鍾永祥之情面,且屬無償協助,被告林治崇嗣後所支付之婚宴215,700 元費用,更已逾該次婚宴全部費用之半數,且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已自承當時支付該筆215,700 元之款項,也是想要與鍾永祥攀上關係,怕關係斷掉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54 頁至第155 頁),是被告林治崇既然是因為怕與鍾永祥之關係打壞而支付該筆款項,當認其確有行賄鍾永祥之意,被告林治崇辯稱與行賄無關云云,尚無可取。

⑤被告林治崇末辯稱上述支付霍蕙瑜之10萬元費用乃其借貸予

鍾永祥之款項云云。惟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及偵查中供述其代鍾永祥支付前揭10萬元費用之情節時,均未提及該10萬元款項乃鍾永祥先向其借支,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突稱該10萬元乃借款而非賄款,已難逕信。再者,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承鍾永祥事後並未歸還該10萬元,其亦未向鍾永祥索討,核與借貸有借有還之情狀不符;且由編號4-77、7-

201 、7-202 、7-249 、7-250 、7-254 、8-50等通訊監察譯文可知,鍾永祥與關家怡、張雯雅、丁顗慈等人論及有關新居裝潢費用事宜時,鍾永祥均無向被告林治崇借款以為支應之意,益見該10萬元應非鍾永祥向被告林治崇借貸之款項,被告林治崇此部分所辯,應屬無據。

㈡、被告林治崇行賄袁肖龍部分⒈訊據被告林治崇否認有何行賄袁肖龍之犯罪事實,辯以:⑴

伊確實有意花錢幫袁肖龍晉升上將,但此係應鍾永祥之請託,伊從未在袁肖龍面前談論此事,袁肖龍亦未因此事請伊幫忙。至於伊當時應允鍾永祥幫忙之目的,主要係為鞏固鍾永祥在軍中之地位,實與行賄袁肖龍無關。⑵伊與袁肖龍之接觸有限,伊從未要求袁肖龍提供任何採購案資料或洩漏評審委員名單,亦未要求袁肖龍指示將鄞埼錩評定為第1 名,吳昌成評定為第2名。

⒉經查:

⑴被告林治崇確曾允諾袁肖龍協助其晉升上將,並與袁肖龍期

約由林治崇支付袁肖龍升官所需之600 萬元款項等節,業經被告林治崇於偵查中自承:袁肖龍曾有意圖透過伊買上將,因為據伊所知,當時在扁政府時代,升上將都要花錢。伊亦有試圖想幫袁肖龍升上將等語不諱,並有證人鍾永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見偵4 卷第380 頁、本院卷㈡第176頁至第189 頁)可資佐證,復有編號3-114 、4-198 、6-67、6-95、6-102 、6-363 、7-190 、8-7 等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稽,應足認定(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犯罪事實部分之理由論述)。又被告袁肖龍前開洩漏軍事工程資料、薦報評選委員名單及指示評選委員評選名次等違背職務之行為,與此期約600 萬元晉升上將之不正利益具有對價關係等情,亦據本院詳述於前(詳參被告袁肖龍犯罪事實部分及被告林治崇行賄鍾永祥部分理由之論述),被告林治崇對於袁肖龍期約不正利益之犯行,洵為明確。

⑵被告林治崇辯稱其從未在袁肖龍面前談論協助袁肖龍晉升上

將乙事如何不足採信,本院業已詳論如上,於茲不贅。被告林治崇雖又辯稱其係應鍾永祥之請託,方允諾鍾永祥為袁肖龍晉升上將,其並非行賄袁肖龍云云。惟查鍾永祥最初介紹被告林治崇與袁肖龍認識,本即係欲藉助被告林治崇之力幫忙袁肖龍晉升上將,被告林治崇與袁肖龍二人對此均知之甚詳,此由證人袁肖龍於調詢、偵查中證稱:鍾永祥介紹林治崇給伊認識,主要是他們知道伊想爭取晉升上將司令之機會,林治崇也表示可協助伊,林治崇在渠等剛認識時,曾講過如果總統府裡有開價,他願意幫伊出這個錢。渠等聚會時,主要即談論伊要升官之事等語即明。再徵以證人袁肖龍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林治崇在談到有關可以協助伊升任上將之事情時,曾請伊準備個人簡歷10份交給他,伊後來有將自己之簡歷交給鍾永祥轉交林治崇等語無訛(見本院卷㈡第251 頁),足見被告林治崇不僅曾當面向袁肖龍表明協助升官之情,且被告林治崇亦明知袁肖龍對其協助升官之提議確有允諾之意,否則當無依其要求提供個人簡歷之理。另由前述相關通訊監察譯文可知,鍾永祥曾多次於被告林治崇及袁肖龍間,居中轉達袁肖龍升官之強烈意願及林治崇運作升官之情形,被告林治崇及袁肖龍對於彼此間確已達成期約升官不正利益之意思合致,應均了然於胸,是縱其等之期約合意係賴於鍾永祥之撮合,仍難由此認定被告林治崇即無行賄袁肖龍之意而卸免其責。再者,被告林治崇既自承其若將袁肖龍扶正,可鞏固鍾永祥之軍中地位,便其日後取得相關購案資料或自辦鉅額工程採購,適徵被告林治崇對於袁肖龍可與鍾永祥共同配合其取得購案資料或承攬軍方工程乙事有所明知,其仍以提供升官不正利益之方式向袁肖龍示好,其辯稱其無行賄袁肖龍之意,亦未圖袁肖龍為其為任何違背職務之行為云云,當難採信。

㈢、被告林治崇行賄楊東山、蔡瑜部分被告林治崇行賄楊東山及蔡瑜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並有被告蔡瑜收賄部分理由所載之各項事證(除證人林治崇之證述外)可資佐證,足認被告林治崇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要屬明確。

㈣、被告林治崇行賄王宗德部分⒈訊據被告林治崇矢口否認有何行賄王宗德之犯行,辯稱:⑴

伊雖曾多次與王宗德至酒店消費,但伊僅支付酒店消費之金額(含出場費),且王宗德事後曾多次支付分擔相關費用,伊並未額外支付王宗德與小姐性交易之費用,亦不知王宗德是否有與小姐從事性交易。⑵伊從未自王宗德處取得任何軍事工程招標資料,且公訴意旨所指除97年2 月2 日外之4 次性招待時間,王宗德尚未至工營中心報到,根本不可能與伊於工營中心之任何行為產生對價關係。

⒉經查:

⑴王宗德為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王宗德於66年8 月18日入伍,97年1 月1 日晉任上校,自96年9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31日止,任職於工營中心施工管制組副組長,負責督導三軍委辦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等業務,自96年11月1 日起迄97年11月5 日受羈押前,任職於工營中心營建管理組副組長,負責督導管制三軍委辦工程建案需求、投綱副署、綱要計晝製作審查、勞務招標、工程進度品質管制、工程查核、保固處理及預算等業務,業經證人王宗德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屬實,復有工營中心97年11月14日備工綜合字第0970012333號函暨所附王宗德之業務職掌表、任職人令、兵籍表在卷可考(見偵65卷第369 頁、第370 頁、第376 頁、第405 頁至第415 頁),足見王宗德係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職條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等法令,服務於國家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⑵被告林治崇曾提供王宗德如附表七所示之性招待不正利益之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佐證,殊足認定:

①證人許佩雲於偵查中證稱:伊於96年初至桃園中國城酒店上

班,至96年9 月間離職,當時伊使用之花名為「庭禎」,工作內容包含出場陪客人做性服務,客人帶小姐出場需支付13,200元。伊工作期間,與林治崇、王宗德、郭靖隆等人出場的次數約有5 次左右。其中有2 次到桃園的「IDO 」會館,1 次到「SOHO」(即蘇活)汽車旅館,也就是96年5 月10日凌晨以郭靖隆名義訂房這1 次,這幾次伊都是與王宗德配,均有與王宗德發生性行為,出場費用均非王宗德或郭靖隆所出,是事後由林治崇與「田婕」(音譯,下同)結帳,由林治崇買全場。另有一次伊記得在96年7 月28日公司要伊與「新樂」、「華納」出場,至臺北市○○○路上「上林鐵板燒」與林治崇會合,當天吃完飯後渠等就與林治崇、郭靖隆、王宗德等人至臺北縣永和市的錢櫃KTV 唱歌,這次出場也是要與王宗德做性服務,但因為伊當天不想發生性行為,就假借身體不適先行離開(見偵6 卷第275 頁至第277 頁),於本院審理中繼證以:伊曾經與王宗德出場去過愛多旅館2次、蘇活旅館1 次,均有與王宗德發生性關係,伊去愛多旅館2 次之時間均在去蘇活旅館之前。伊出場之費用是算全套的,是1 萬3 左右,有包含與與客人發生性關係之費用,出場費用均由公司與客人結算等情綦詳(見本院卷㈣第6 頁至第9 頁)。

②證人郭書妤於偵查中結證:伊於96年1 月11日至同年10月30

日間在桃園中國城酒店服務,所屬經理為「田婕」,上班期間伊使用之電話是0000000000號。伊記得在96年7 月28日,伊曾與花名「庭禎」的許佩雲及花名「華納」3 人,與郭靖隆、王宗德等人至臺北上林鐵板燒用餐,後至臺北縣永和市樂華夜市旁錢櫃KTV 消費,再由林治崇帶領渠等至錢櫃KTV旁之柯達大飯店過夜,那天因「庭禎」不舒服先行離開,王宗德很不高興,本以為華納是要坐林治崇的檯,但是因為「庭禎」先離開,所以當天林治崇將「華納」硬塞給王宗德,讓「華納」陪王宗德過夜,當天王宗德與「華納」有發生性行為,伊記得當晚聽到郭靖隆與王宗德有用手機通電話,並問王宗德有沒有做,王宗德答稱有,也就是編號1-206 號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該次通話。事後郭靖隆向伊表示王宗德與「華納」OK了,並笑稱怎麼那麼快。另外96年5 月10日也有和林治崇、王宗德及郭靖隆等人出場,伊也是與郭靖隆發生性行為。這兩次的出場費(每人每次13,200元)都是林治崇與「田婕」結算,王宗德並未支付任何費用等語(見偵6卷第271 頁至第273 頁)。證人田秋容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證述:伊於92年間起在中國城酒店擔任公關經理,林治崇、郭靖隆及王宗德在96年間是中國城酒店之常客,他們到中國城酒店消費,都是由林治崇支付費用,有時林治崇會簽帳,但事後也還是他本人結帳。中國城酒店只是向客人收取出場費,對於小姐出場後是否與客人有其他交易,中國城酒店及伊都不會干涉,林治崇結算之錢也就是出場費及在店內喝酒之費用等情(見偵65卷第37頁至第39頁)。經核證人許佩雲、郭書妤、田秋容之上開證述俱屬一致,復有蘇活汽車旅館有限公司96年5 月10日郭靖隆訂房紀錄、柯達大飯店96年7 月29日Marco (林治崇)訂房紀錄各1 份(附於偵5 卷第441 頁至第443 頁、第445 頁、第446 頁)、卷附96年3月24日凌晨至中午王宗德、郭靖隆電話之通訊譯文(見偵79卷第100 頁、第101 頁)及編號1-205 、1-206 等通訊監察譯文可考,足認王宗德確曾於附表七編號1 至4 所示時地,接受被告林治崇所提供之性招待無誤。又許佩雲、郭書妤等人出場之費用即包含其等提供性服務之費用乙節,業據證人許佩雲、郭書妤證述明確如前,被告林治崇既自承出場費由其支出,王宗德、郭靖隆等人即無須另行支付與小姐性交易之款項,被告林治崇辯稱其並未支付性交易之款項,亦不知王宗德是否有與小姐從事性交易云云,顯屬無據。

③被告林治崇於97年2 月2 日,與王宗德在臺北市六福皇宮聚

餐,用餐後,被告林治崇指示丁顗慈在六福皇宮訂房供王宗德使用,復指示許佩君撥打電話給田秋容,叫1 名小姐至王宗德與被告林治崇用餐之地點碰面,提供性服務,費用約2萬元,該費用係由被告林治崇所支付等情,業據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白不諱(見本院卷㈡第213 頁),復經證人許佩君、丁顗慈於偵查中結證屬實(見偵1 卷第173 頁、偵65卷第110 頁、116 頁、第148 頁),證人王宗德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97年2 月2 日當天確實有小姐,當天小姐的費用應該是林治崇支付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4 頁),另有六福皇宮97年2 月2 日丁顗慈之訂房紀錄1 份在卷可佐(見偵1 卷第466 頁至第468 頁),被告林治崇如附表七編號5所示提供王宗德性招待之事實,亦堪認定。至前述97年2 月

2 日小姐出場費用約2 萬元支付之方式,證人丁顗慈及許佩君於偵查中原均一致證述係由被告林治崇於事後交給許佩君,由許佩君匯款給田秋容,許佩君再將匯款單交給丁顗慈核銷(見偵65卷第110 頁、116 頁、第148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證人丁顗慈改稱:97年2 月2 日六福皇宮小姐之費用是誰支付伊不記得(見本院卷㈢第16頁),證人許佩君改稱:伊印象中被告林治崇在97年2 月中時,有拿一筆錢要伊去支付97年2 月2 日叫小姐到六福皇宮之款項,但後來林治崇又叫伊拿這筆錢先去支付其他款項,伊後來好像沒有匯給田秋容(見本院卷㈢第23頁),證人田秋容亦改稱:有一次林治崇之助理說要匯錢給伊,但後來沒有匯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12 頁);再觀之卷內安泰商業銀行98年7 月8 日安桃字第0980000774號函所附之田秋容帳戶交易明細(見本院卷㈢第161 頁至第216 頁),並無許佩君於97年2 月2 日後匯款約2 萬元予田秋容之相關紀錄,是證人丁顗慈、許佩君於偵查中證稱該筆款項係以匯款方式支付等語,固難逕信。然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已陳明該筆款項係其於事後當面支付給田秋容(見本院卷㈡第213 頁),核與證人田秋容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陳:伊印象中被告林治崇多是以現金付款,

97 年2月2 日這筆款項被告林治崇如何跟伊結算伊記不清楚,他有時候會交給小姐,有時候他下次來就會付給伊(見本院卷㈡第211 頁)並無出入。另參佐該日酒店小姐既係由被告林治崇指示助理許佩君向田秋容所叫,該次之出場費用當係由被告林治崇與田秋容或中國城酒店結算,並無可能係由王宗德支付給田秋容或中國城酒店,至被告林治崇究係以何方式(匯款或現金)將該筆款項支付給田秋容,均無礙於被告林治崇提供王宗德該次性招待之事實認定,要屬當然。

④證人王宗德於本院審理中雖到庭證稱:伊與小姐發生關係之

費用是林治崇支付的,事後伊有詢問價錢,想拿錢給林治崇,林治崇都說不用,因伊還是多少有拿錢給林治崇,伊有兩、三次拿了1 萬元,有一次領4 萬元給林治崇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03 頁)。惟查:證人王宗德於偵查之初以被告身分接受訊問時,原矢口否認曾與林治崇去過中國城酒店,亦未曾與「庭禎」發生性行為(見偵6 卷第269 頁、第270 頁);其後翻稱其僅曾與林治崇、郭靖隆前往蘇活汽車旅館及柯達飯店各1 次,並有與出場的小姐發生性行為,這兩次事後都有給林治崇1 萬元,但其從未前往六福皇宮或IDO 會館(見偵6 卷第298 頁、第299 頁),嗣於偵查中,再改稱伊有與酒店小姐出場3 、4 次,事後都有給付現金1 萬元給林治崇等語(見偵4 卷第146 頁),其先後所述截然相左,且與其於本院審理中之上開證詞不符,其證詞已難憑採。又衡之證人郭靖隆於本院審理中證陳:渠等與林治崇去酒店消費之後,每次都有把款項還給林治崇,通常都是王宗德把錢交給伊,由伊轉交給林治崇云云(見本院卷㈡第208 頁)及被告林治崇於偵查中供稱:伊有招待王宗德、郭靖隆至酒店消費,不過王宗德前後有拿10萬元給伊,郭靖隆有1 次拿了2 萬元給伊等語(見偵4 卷第257 頁)可知,就所謂還款之方式及金額,證人王宗德所言與證人郭靖隆之證詞、被告林治崇之供述亦均明顯齟齬,足見其等所稱王宗德事後有將部分性交易之費用返還給林治崇云云,顯均係憑空杜撰之詞,不足採信。

⑶王宗德自96年10月29日起,接續違背其職務,將其職務上經

手會辦、呈核及副署所知悉,如事實欄所載之多項軍事工程招標文件或採購資料交付予林治崇之情,亦有如下事證可佐:

①證人王宗德於本院審理中,固然證述未曾交付任何資料予被

告林治崇或其助理云云,惟證人許佩君於本院審理中已結證稱確實有從王宗德處取得密封文件之資料,其所取得之TC案、LS2、天鷹案、天鳶案等案件,一定是從王宗德或楊東山處所取得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頁至第30頁);證人丁顗慈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有交付資料予王宗德,王宗德亦有交付資料予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4頁至第22頁),足認證人王宗德所述未曾交付任何資料予被告林治崇或其助理云云,並不足採,被告王宗德確實有交付文件予許佩君及丁顗慈,此情已足認定。

②又王宗德究竟交付何等文件予許佩君及丁顗慈?首先,證人

許佩君於偵查中明白證稱:伊印象中,楊東山及王宗德都有提供LS2 ,伊記得LS2 的招標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等資料有2 份,是重複的等語(見偵69卷第125 頁)。再者,於通訊監察譯文2-56及2-57中,許佩君有向丁顗慈提及,自楊東山處所取得文件,王宗德已經給過,而且王宗德給的比較詳盡等語,而證人許佩君於本院審理中,亦證稱當時所指應是LS2 之文件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5頁)),足認王宗德確實有將「LS2 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交付予許佩君或丁顗慈轉交被告林治崇。

③再證人許佩君於偵查中證稱編號2-56、2-78這兩段譯文是伊

與丁顗慈對話的內容,因為之前伊在負責聯繫軍方特定人員時,林治崇有提供一份進度表給伊,表上列有LS2 案、TC案、新開案、中醫案、北嶺甲廠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及東檢案,要伊向楊東山及王宗德索取「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評選委員配置表」及兩階段的日期,後來因為伊要和丁顗慈負責聯繫的對象交換,丁顗慈不瞭解和軍方人員聯繫的業務,所以伊才會在電話中跟她說明等情(見偵69卷第121 頁至第125 頁),足認除LS2案外,新開案、中醫案、北嶺甲廠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及東檢案,亦可能係來自於王宗德處,此與證人王宗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起訴書第15頁自14行起之建案,均係其在業務上會接觸之文件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㈡第204 頁)。復觀之編號3-151 之通訊監察譯文許佩君與丁顗慈之對話內容,許佩君曾向丁顗慈談及先前曾向王宗德及楊東山2 人同時拿取「東檢」(即為東部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案)之需求(應即係需求說明書)、召評(應即係招標及評選須知)等相同之資料,足見王宗德曾將「東部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招標及評選須知」、「東部地方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需求說明書」等資料交付予丁顗慈或許佩君轉交被告林治崇之事實,亦堪認定。

④又自薛奇昌住所扣押之「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

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3-008)、從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扣押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3-2

)、「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3-14)、從中升公司扣押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8-04-19)、自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扣押「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扣押物編號:19-03) 」等比對可知,薛奇昌處所扣得之「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及自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扣押之「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後者有該營區設施規劃平面配置圖3 張,前者則無,足認該2 份資料,當係分別由不同人所提供;而由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扣得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及自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所扣得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前者之浮水印為正,後者之浮水印則為反,且有重疊,亦足認該2 份文件分係由不同人所提供。而此部分,再參以前述證人王宗德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檢察官起訴書第15頁自14行起之建案,均係其在業務上會接觸之文件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04 頁),證人許佩君及丁顗慈亦一致證稱該等資料只有來自王宗德與楊東山處時,會有重複之情等語(見第84卷第127 頁至第

136 頁、偵33卷231 頁以下),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復證稱:渠等(指丁顗慈與許佩君)確定有從楊東山及王宗德處取得LS2 案、新開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等購案資料,因為林治崇給渠等要向他們2 人催收的資料表上,伊與許佩君交接業務時,大部分都有打勾,表示都有收到他們2 人提供的資料(見偵6 卷第294 頁至第295 頁、第

308 頁),足見王宗德確有交付「A-TYI 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及「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與「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等資料予許佩君或丁顗慈轉交被告林治崇。

⑤按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

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前述王宗德所交付予丁顗慈或許佩君之各項軍事工程文件,均屬招標文件或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依照前開規定,於公告及招標前均應予保密,不得洩漏,惟王宗德竟於公告前,將該等資料交付予丁顗慈或許佩君,其等所為確屬違背職務之舉,至為灼然。

⑷被告林治崇前開交付王宗德不正利益與王宗德前述違背職務

之行為有對價關係①如前所述,被告林治崇提供王宗德如附表七所示之性招待不

正利益,王宗德亦因接受該等不正利益,而違背職務接續提供犯罪事實欄所載各項招標或採購文件,該等文件如前所述,又係王宗德職務上所知悉而不得違背職務提供之文件,是該等不正利益與王宗德前述違背職務行為間,顯有對價關係,此部分甚為明確。

②被告林治崇雖辯稱公訴意旨所指除97年2 月2 日外之4 次性

招待時間,王宗德尚未至工營中心報到,其根本不可能與王宗德於工程營產中心之任何行為產生對價關係云云。查證人王宗德係於96年9 月1 日調任工營中心施工管制組,自96年11月1 日起任職於工營中心營建管理組之事實,業如前述,復參佐王宗德於偵查中供稱:LS2 案、新開案、天鷹案、天鳶案、東檢案等案件,其在北部地區工程處任職期間均未接觸,在營建管理組期間均有接觸到(見偵6 卷第297 頁、第

298 頁),是本件王宗德所提供予被告林治崇之前開各項軍事工程招標或採購文件,係王宗德於至工營中心任職後,職務上所知悉之資料,此部分應屬實情。惟被告林治崇於96年

5 月間,曾商請劉森泉向時任國防部軍備局局長之吳偉榮中將關說,將王宗德自該局工營中心北部地區工程處中校副處長調佔任該中心施工管制組上校副組長職缺之事實,業據證人張增金於偵查中證述:林治崇曾向伊表示,伊有一個軍方之朋友年資到了,但沒有升遷,希望透過劉森泉幫忙,當時他有將相關資料交給劉森泉,林治崇所說希望升遷的軍方朋友伊大概知道是姓王等語(見偵6 卷第165 頁),核與證人劉森泉於偵查及軍事法院審理中結證:林治崇有拜託伊幫王宗德晉升上校,他給伊1 張字條,上面寫著王宗德之名字,伊後來藉機請吳偉榮幫忙,吳偉榮說人評會已經開過,後來又說那個中校有上,該中校自己之條件很好,期別資深,原本就靠自己的力量升了上校等情相符(見偵6 卷第146 頁、第147 頁、第84卷第137 頁至第140 頁);被告林治崇於偵查中亦供認:按照資積分,本來就是輪到王宗德升上校,伊有口頭和劉森泉提過,說王宗德的停年已經超過正常時間的

2 倍,且資積分又最高,在那次的三軍徵才,他是條件最優的(見偵4 卷第265 頁),可見被告林治崇不僅主觀上明知王宗德因本身停年及資積分之條件優於他人,獲得升遷之機率極高,且被告林治崇更實際透過他人幫忙關說王宗德之人事案,其對王宗德日後可能因升遷而接觸相關軍方招標文件之情,非僅有所預見,復試圖予以促成,其自96年3 月起,多次招待王宗德為性交易,其欲藉此籠絡王宗德,以利日後向王宗德取得所需軍事招標或採購文件之意,甚為明顯。再審諸性交易非同一般之餐敘飲宴,亦非正常之社交活動,王宗德於認識被告林治崇後,先後多次接受被告林治崇所提供性招待之不正利益,且由編號1-210 、1-253 、1-282 、1-283、1-287 等通訊監察譯文可知,王宗德在尚未至工營中心任職前,其即與郭靖隆有為被告林治崇傳遞資料及訊息之情事,其於至工營中心任職後,仍接續違背職務,將其職務上知悉之各該軍事招標或採購資料提供予被告林治崇,其所為與被告林治崇提供之性招待不正利益間,顯具有對價關係,被告林治崇此部分所辯,尚無可取。

⒊綜上所述,被告林治崇如事實欄所載行賄王宗德之犯罪事實,事證明確,應堪認定。

四、被告丁顗慈部分

㈠、訊據被告丁顗慈固坦承受僱於被告林治崇,惟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或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伊僅係單純受僱於林治崇,工作內容係依照林治崇之指示,負責定餐廳、存款、匯款、付款及傳遞或收受密封牛皮紙袋或口頭訊息,惟就林治崇餐敘、存款、匯款之目的,伊並不知悉。且伊收受文件後,會直接交給林治崇,伊不會打開文件,伊根本不知道取得之文件跟工程標案有關,監聽譯文中伊與其他助理之聯繫,若有提及工程標案之名稱,均係依照林治崇之指示轉達等語。

㈡、經查:⒈被告丁顗慈於96年3 月至97年7 月間擔任林治崇之助理,工

作期間曾依林治崇之指示,①數次將林治崇支付鍾永祥之顧問費,以無摺現金存款方式存入關家怡前揭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②購買林治崇贈送鍾永祥之GUCCI 皮包,並將皮包

1 只送交鍾永祥轉送關家怡。③告知鍾永祥交通大學工學院97年度工程技術與管理組碩士在職專班之考試事項,並告知鍾永祥須購買陳瑞順教授所撰寫之「RFID概論」乙書,另曾與李亨一見面,告知答題方向。④支付關家祺君悅飯店婚宴之215,700 元尾款。⑤將鍾永祥告知之「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黃芝溪」等4 個名字轉知林治崇。⑥曾與東南旅行社翁婉婉接洽旅遊事項。⑦數次將林治崇支付蔡瑜、楊東山之顧問費,以現金存入蔡瑜前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⑧於96年6 月29日,以現金無摺存款方式,將30萬元存入蔡瑜前述帳戶內。⑨購買SONY掌上型電腦並將之交付楊東山,及購買華碩EeePC 。⑩於97年2 月2 日預訂六福皇宮之房間。

⑪曾為林治崇傳遞密封之資料或口頭訊息給鍾永祥、蔡瑜及王宗德,亦曾自鍾永祥、蔡瑜及王宗德處取得密封文件交給林治崇。⑫將文件掃瞄建檔等情,迭據被告丁顗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述無訛,核與證人林治崇、許佩君、鍾永祥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復有前引存款存入憑條、關家怡及蔡瑜前開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GUCCI公司回函暨所附顧客資料卡、銷貨明細表、編號1-568(丁顗慈、許佩君討論要請蔡瑜向楊東山詢問比賽之結果)、1-655、1-657(丁顗慈、許佩君討論鍾永祥那邊2名交通大學名額之事)、2-221 、2-276(丁顗慈請蔡瑜轉告楊東山將得獎作品及博愛案之設計服務建議書交給林治崇)、4-12、4-14、4-30(丁顗慈告知鍾永祥要選修陳瑞順教授課程之事)、4-36、4-45、5-33(丁顗慈與鍾永祥討論顧問費之事)、4-79、4-81(丁顗慈告知鍾永祥要買陳瑞順教授書籍之事)、4-80(丁顗慈向許佩君詢問陳瑞順教授之書名為「RFID概論」)、4-162 、4-169、4-173、4-182、6-96(丁顗慈與鍾永祥討論考題、解題、考試情形及考試結果之事)、6-235(鍾永祥告知丁顗慈「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黃芝溪」等4個名字)等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參,洵屬真正。

⒉被告丁顗慈於偵查中復自承:伊記得提供資料的有代號「廠

長」的鍾永祥,代號「隊長」的楊哥,伊通常是跟他老婆蔡瑜聯繫,伊叫她蔡姐或馬姐(見偵6 卷第223 頁);伊有協助林治崇向鍾永祥、王宗德、楊東山等軍方人員傳遞訊息及資料,伊拿的資料,比較厚的資料應該就是標案資料,但有時也有比較薄的資料,比較像是信(見偵1 卷第168 頁);林治崇每個月給鍾永祥約25,000元顧問費,一開始林治崇都是用一個信封,裡面裝資料或信或錢,林治崇在某一段時間內,要渠等買的信封格式都相同,因此不論是要送錢或送信,用的都是同樣的大信封袋,一開始,伊拿信封袋有厚有薄,到後來,鍾永祥每個月都會問「15號的事」、或「20號的事」等等,被他問到後來,伊也就知道這就是在指每個月要定期給的錢。伊一開始並不知道為何每個月要給鍾永祥顧問費,但事後從這整件事看起來,才知道應該是可以先從鍾永祥那裡拿到尚未公開的標案資料,所以才要每個月給他錢。交付方式是以牛皮紙袋密封現金拿給伊或許佩君交給鍾永祥,地點是在文化大學城區部門口(見偵1 卷第170 頁);編號1-555 及2-39通訊監察譯文中,伊與許佩君所提到的「廠長」就是鍾永祥,渠等講的「扣扣」就是指要給鍾永祥的顧問費。編號8-73、8-76譯文,鍾永祥所指的是他之前提供給渠等的資料流出去了,他當時很急著要找伊,說他給渠等的東西,上面應該是沒有他的代號浮水印,不過他現在看到他給渠等的東西流出去了,而且上面有他的代號浮水印,也就是有廠商拿去向軍方檢舉(偵1 卷第169 頁、第171 頁);新中營區整建委託規劃服務經費明細表及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應該是鍾永祥拿給伊或許佩君,然後再交給林治崇,因為鍾永祥被檢舉後很緊張,所以這些資料應該是在公告前就交給渠等。因為林治崇要取得軍方尚未公開的標案資料,所以才會以每個月25,000元的顧問費,來行賄鍾永祥(見偵

6 卷第224 頁);林治崇給楊東山、蔡瑜多少錢,伊不是很確定,不過每次信封都很厚,伊認為至少有9 至10萬元以上,而付款地點都在南京東路五段的南京公寓附近,應該就是蔡瑜的娘家。編號1-645 及1-646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是蔡瑜沒有拿到顧問費,要許佩君去問林治崇,而渠等認為應該是楊東山自己吞了,沒有分給他老婆。當時許佩君還有和伊在討論,說為何這種錢的事,他們不直接找林治崇,要透過渠等去跟林治崇講(見偵1 卷第172 頁);伊於97年1 月27日與楊東山及許佩君之電話對話內容,是指楊東山有提供202標案的需求計畫書給林治崇,而林治崇看了以後,發現有缺頁,就叫伊打電話跟楊東山核對,事後並轉告許佩君哪些資料在明天要掃瞄進電腦。楊東山提供202 標案給渠等時,該案應尚未正式公告招標,不然林治崇就不會交代許佩君掃瞄進電腦等語(見偵6 卷第224 頁)無訛。再觀之編號1-646(丁顗慈、許佩君談論蔡瑜顧問費之事)、2-39(丁顗慈、許佩君談論鍾永祥顧問費之事)、2-56、2-57(丁顗慈、許佩君論及林治崇向楊東山、王宗德索取相同之資料,後發現當天楊東山交付給許佩君者,是王宗德前已交付之資料,並提到王宗德的資料因無浮水印,較為理想)、2-78(丁顗慈告知許佩君有向王宗德拿到資料,許佩君則提到依照進度表,王宗德尚積欠林治崇TC的二階段日期、LS2 的需求說明書、委員名額配置表及樂山案的資料)、3-53(丁顗慈及許佩君討論掃瞄LS2 資料之事)、3-59至3-61(即丁顗慈前開供述與楊東山討論202 標案需求說明書缺頁之情形)、3-62、3-63(丁顗慈與許佩君討論掃瞄202 案資料之事)、6-263(丁顗慈告知鍾永祥要招標文件、需求和契約)、6-342 (丁顗慈告知鍾永祥王正源遭淘汰,林治崇轉支持吳昌成)等通訊監察譯文,俱徵丁顗慈對於其曾以密封牛皮紙袋或信封將顧問費或現金交給鍾永祥、楊東山及蔡瑜,並曾為林治崇與鍾永祥、楊東山、蔡瑜或王宗德傳遞軍事購案文件或聯繫相關訊息,且楊東山及鍾永祥係於公告前即已交付林治崇軍事購案資料等事均確有所悉,其於偵查中甚而明確供稱林治崇係為取得軍方尚未公開之標案資料,才會行賄鍾永祥等語,益見其就被告林治崇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犯行知之甚詳,且與林治崇有犯意之聯絡。其於本院審理中改口翻稱其均僅依照林治崇之指示,其不知道傳遞之文件與工程標案有關云云,應係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⒊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亦資參照。承前所述,被告丁顗慈擔任林治崇助理之期間長逾1 年,其主觀上明知林治崇係以行賄方式,圖自軍方人員取得尚未公告之軍事招標相關資料,仍與被告許佩君各自分工(被告許佩君部分詳後述),多次為林治崇以現金或存款方式交付顧問費給鍾永祥、蔡瑜,購買贈送鍾永祥、楊東山之皮包或電腦,支付關家祺之婚宴尾款,預訂六福皇宮之房間,在林治崇、鍾永祥、楊東山、蔡瑜及王宗德間傳遞尚未公告之軍事標案資料或訊息,並協助林治崇將取得之軍事資料掃瞄建檔,其與林治崇、許佩君等人對於軍方人士行賄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至為明確。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丁顗慈對於被告林治崇前述行賄情節固非每一階段或每一部分均經參與,然於96年3 月至97年7月其擔任林治崇助理期間,就被告林治崇所主導實行之全部軍方行賄犯罪行為,仍應共同負責,是被告丁顗慈此部分犯行已堪認定,所辯並不足採。

五、被告許佩君部分

㈠、詢之被告許佩君否認有何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辯以:伊為林治崇工作期間,雖曾為林治崇收受、交付文件給鍾永祥、王宗德、楊東山或蔡瑜,但文件均係密封,伊不知道內容為何。且伊僅依照林治崇指示安排聚餐場所及時間,伊並未參與聚會,亦不知餐敘內容等語。

㈡、經查:⒈被告許佩君於96年7 月初至97年4 月10日間擔任林治崇之助

理,工作期間曾依林治崇之指示,①送交柴犬1 隻與GUCCI皮包1 只予鍾永祥。②打電話請酒店小姐與王宗德等人一同用餐。③曾為林治崇傳遞密封資料給鍾永祥、蔡瑜及王宗德,亦曾自鍾永祥、蔡瑜及王宗德處取得密封文件交給林治崇。④將文件掃瞄建檔等情,迭據被告許佩君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無訛,核與證人林治崇、丁顗慈、鍾永祥於偵查中之證詞一致,另有編號1-587 號(鍾永祥詢問林治崇贈送之狗何時可送到)之通訊監察譯文存卷可佐,應屬信實。

⒉又被告許佩君於偵查中供承:96年7 月至11月間,伊負責聯

繫的軍方人員,有代號「隊長」、「美式(咖啡)」的楊東山、代號「廠長」、「拿鐵」、「笨鐵」的鍾永祥、代號「尺」的王宗德。伊主要都是以信件之方式傳遞訊息,少部分也會用口訊傳遞。不管是什麼軍方購案,林治崇一定會向軍方人員要「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及「評選委員名單」這3 種文件,所以軍方人員傳遞給林治崇公文封中的文件不外乎是這3 種文件,另外林治崇說若標案前面有英文,就表示要分兩階段開標,他會請伊去問這二階段開標的日期,這二個東西都是跟楊東山或王宗德要的,若他們剛好有回信,就會回覆,但是「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都是網站公開的資訊,只是特定軍方人員會在訊息尚未公開前,就將這些文件交給林治崇(見偵69卷第121 頁至第

123 頁);伊記得楊東山提供給林治崇的資料有樂山案(LS2 專案)及TC專案的「需求說明書」、「委員名額配置表」及第2 階段日期等資料。林治崇都會事先和楊東山約定,用A 、B 、C 、D 作為每個個案的代號,所以楊東山透過他太太代號「蔡姐」或「馬姐」回覆時,也都是以A 、B 、C、D 來說明。96年11月前,與楊東山聯繫的方式都是透過他太太蔡瑜代為聯繫,11月後因為蔡瑜另外有工作,所以相關書信訊息的傳遞,都是透過位於南京東路5 段蔡瑜娘家的地點單純做書信的交換,也有極少部分是由楊東山直接與伊或林治崇電話通聯。伊會將疑似裝有顧問費之信封袋直接送至楊東山位於汐止國泰醫院附近住處交給蔡瑜。伊認為是因為林治崇有按月支付顧問費給楊東山夫妻,因此楊東山才甘冒風險將應秘密之軍方購案資料交付給林治崇,因為伊摸文件袋的感覺,裡面應該是裝現金。伊記得蔡瑜有寫信給林治崇,表達顧問費遲交的不滿,她也打電話向伊確認林治崇有無收到這封信及收信之後之態度(見偵69卷第124 頁、第126頁);關於顧問費之事伊有聽林治崇及丁顗慈提過,蔡瑜也曾經打電話向伊抱怨,林治崇並未按時將錢給他,害他無法支付一些費用,伊才確認之前送給蔡瑜的資料中夾雜著錢(見偵65卷第115頁);伊在聯繫軍方特定人員時,林治崇有提供1份進度表給伊,表上列有LS2案、TC案、新開案、中醫案、天鷹案、天鳶案、花醫案、松指部案及東檢案,要伊向楊東山及王宗德索取「招標及評選須知」、「規格需求書」、「評選委員配置表」及兩階段的日期,後因伊與丁顗慈負責聯繫之對象交換,丁顗慈不瞭解和軍方人員聯繫之業務,伊才在編號2-56、2-78通訊監察譯文的電話中向丁顗慈說明(見偵69卷第125頁);伊記得楊東山與王宗德提供給林治崇的案子有TC案、LS2案、天鷹案、天鳶案、松指部案,這些案子應該是在公告前取得的,因為林治崇說取得的這些案子,有些和公告後之資料不同,因為這些案子之前就在規劃,是拖了很久才公告,所以應該都是在公告前所取得的資料(見偵65卷第114頁);王宗德提供相關購案之資料及訊息與楊東山相同,據伊所知王宗德只有接受林治崇之性招待及年節送禮,在伊負責期間,並沒有摸到給王宗德像錢的文件(見偵69卷第127頁);96年10月以前,丁顗慈都會用匯款的方式將每個月的顧問費給鍾永祥,96年10月後,林治崇不知為何沒有付款,鍾永祥還有打電話來向伊催,伊向林治崇報告後,就改成伊用現金的方式交給鍾永祥,林治崇會把錢連同信,都裝在信封袋裡交給伊(見偵69卷第127頁)等情在卷。

⒊經查被告許佩君於偵查中所述前開相關情節具體完整,且其

此部分供述俱核與編號1-645 (蔡瑜請許佩君詢問林治崇是否要給付上個月的顧問費)、1-646 (丁顗慈、許佩君談論蔡瑜顧問費之事)、2-33(許佩君向王宗德表示有兩種資料,一個是先期,一個是環境)、2-39、2-70、2-71(丁顗慈、許佩君談論鍾永祥顧問費之事)、2-56、2-57(丁顗慈、許佩君論及林治崇向楊東山、王宗德索取相同之資料,後發現當天楊東山交付給許佩君者,是王宗德前已交付之資料,並提到王宗德的資料因無浮水印,較為理想)、2-78(丁顗慈告知許佩君有向王宗德拿到資料,許佩君則提到依照進度表,王宗德尚積欠林治崇TC的二階段日期、LS2 的需求說明書、委員名額配置表及樂山案的資料)、3-53、3-54(丁顗慈及許佩君討論掃瞄LS2 資料之事)、3-62(丁顗慈與許佩君討論掃瞄202 案資料之事)等通訊監察譯文之通話內容一致,足知被告許佩君對於其負責聯繫之軍方人員、林治崇向楊東山、王宗德索取之軍方購案資料之種類、內容及時點(公告前)、林治崇與楊東山約定傳遞資料之方式、林治崇曾透過其支付顧問費予蔡瑜及鍾永祥、王宗德曾接受林治崇之性招待、其所掃瞄之文件內容等節均知之甚稔。另依編號1-655、1-657 (許佩君與丁顗慈提及要弄兩個交通大學之名額,並提到該二人是李亨一、邱文賓)、2-168 (丁顗慈告知許佩君,李亨一、邱文賓有選修教授之課程,故已取得推薦函)、4-11、4-13(許佩君請丁顗慈向鍾永祥確認李亨一等二人是否有選修陳瑞順教授之課程,並表示最好是當日即能選課)、4-19(丁顗慈告知許佩君,鍾永祥說網路已無法選課,許佩君回稱教授有提到可直接詢問教授助理如何報名)、4-31至33(丁顗慈、許佩君討論李亨一、邱文賓選課之事)、4-80(許佩君告知丁顗慈應購買之書名為陳瑞順教授之「RFID概論」)等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許佩君對於林治崇設法為鍾永祥取得2 個交通大學研究所名額之事亦顯屬明知。其於本院審理中空言辯稱其完全不知傳遞之文件內容及林治崇從事之工作內容為何,自無可採。

⒋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再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905號判例亦資參照。綜前,被告許佩君對於被告林治崇以支付顧問費、提供性招待、研究所考題等賄賂或不正利益行賄鍾永祥、楊東山及王宗德等軍方人員,以取得尚未公開應秘密之軍事購案資料之犯行,應有犯意之聯絡,且其於96年7 月初至97年4月10日擔任被告林治崇助理之期間,與被告丁顗慈多次依照林治崇之指示,參與交付賄款、傳遞軍事購案資料等構成要件行為,其與被告林治崇及丁顗慈,自均屬共同正犯,且於犯意(對於軍方人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聯絡之範圍內,對於被告林治崇、丁顗慈所實施,其未親自參與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其犯行明確,至堪認定,所辯並不足採。

肆、論罪科刑

一、被告袁肖龍部分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袁肖龍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及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罪。其與鍾永祥間,就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罪,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部分係共同正犯。其與鍾永祥先後多次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予被告林治崇,乃係基於同一之犯意,利用其等公務員職務之權限接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又本件被告袁肖龍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即係違背職務之行為本身,其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及消息與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二者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再現行刑法已刪除牽連犯之規定,被告袁肖龍所犯二罪,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得認為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 第1 項第

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34 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科刑部分:⒈「功名富貴無憑據,費盡心情,總把流光誤。濁酒三杯沈醉

去,水流花謝知何處?」(儒林外史,第1 回)。人生在世,是否汲汲於追求功名富貴,係個人抉擇,本無可厚非,然功名富貴之追求,不應自外於法制,更不應為一己之私利,置公平正義於無物。本件被告袁肖龍行為時官拜中華民國中將,係極高階軍官,在同輩軍官之間,確已有相當成就。其因屆退役之齡,而欲謀求更上層樓之上將職缺,本乃人情之常,惟其不思以正途,竟尋求以買官一事達成升上將之目的,實與洞察是非,明辨義利,以見其智之武德之「智」有所相違;而其為討好與之期約代其給付升上將款項之林治崇,竟以其中將之尊,違背職務而與其部屬之鍾永祥共同洩漏招標文件、薦報評選委員名單,並指示評選委員之評定,亦與武德中負責知恥,崇尚氣節,以全其勇之「勇」有所違背,且使國軍招標之公平性,受到嚴重之破壞。是本院審酌其犯罪之動機雖有可恕,然其犯罪所生之損害不可謂不大及其他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刑,並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諭知褫奪公權之期間,以示懲處。又本件被告袁肖龍僅止於期約不正利益,並未實際取得財物,自無庸為沒收追繳之諭知。

⒉扣案如附表八編號2 所示於鍾永祥居處扣得之物品,其中扣

押物品編號24-1至24-4之筆記型電腦、不動產資料、文件資料及支票頭,均係關家怡所有,此業據證人關家怡於調詢時證述在卷(見偵4 卷第178 頁至第179 頁),並非被告袁肖龍或共犯鍾永祥所有之物,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又扣押物品編號24-5之Marco 信函2 紙,雖係鍾永祥所有欲託由關家怡轉交被告丁顗慈之信件,此亦經證人關家怡於調詢時證述無誤(見偵4 卷第178 頁至第179 頁),然觀以該信函內容,主要係鍾永祥詢問被告林治崇關於鍾永祥遭人毆打、聯繫方式等事,核與本件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前述共同違背職務之行為並無直接關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蔡瑜部分

㈠、論罪部分:⒈按無公務員身分者,與公務員共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者,依

該條例第3 條規定,亦依該條例處斷,此為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之特別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7367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802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貪污治罪條例第

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依行為人所收受者為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別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罪名。如行為人對於同一違背職務之行為,同時或接續收受賄賂、其他不正利益,則應論以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名(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

234 號判決意旨參酌)。被告蔡瑜不具公務員身分,與身為公務員之楊東山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不正利益及交付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指共同交付不具機密屬性之「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水湳機場遷建專案需求說明書」、「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招標及評選須知」、「台東基地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救護機採購案營區設施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等資料部分;另蔡瑜所涉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罪嫌及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罪嫌,業經檢察官另移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偵辦,已如前述),核其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4 條第1 項第5款之與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第132 條第1 項之與公務員共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罪。被告蔡瑜與楊東山間就上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⒉被告蔡瑜與楊東山要求、期約賄賂及不正利益之行為,係其

等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被告蔡瑜與楊東山先後多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予被告林治崇,及其等多次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各係基於同一之犯意接續實施,且侵害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均應論以接續犯。復因被告蔡瑜與楊東山共同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罪即為其等共同違背職務行為之本身,同前說明,被告蔡瑜所犯上開二罪,核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第4 條第1 項第

5 款之與公務員共同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

㈡、科刑部分⒈按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9條所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

法律之規定」,則於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而論處罪刑之情形,亦有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31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蔡瑜並非公務員,其與公務員之楊東山共犯上開罪名,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爰審酌被告蔡瑜身為楊東山之妻,明知公務員係國家公僕,

理應清廉自持,盡忠職守,惟其為圖厚利,中飽私囊,竟配合被告林治崇之需求,與楊東山多次共為違背職務之舉,且犯罪後極力設詞狡飾犯行,毫無悔意,惡性非輕,並兼衡其素行、犯罪之手段、動機、所生危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併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之規定宣告褫奪公權。

⒊按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

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2 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蔡瑜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於98年4 月22日修正增列第2 項,原第2 項移列第3 項,惟此僅屬條次之變更,實質內容並無更易,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依上開規定觀之,必限於所得者為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而無法追繳時,始應追徵其價額,使其繳納與原財物相當之價額;如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則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之問題(參照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93年度台上字第4584號判決意旨)。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因係合併計算,且於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追繳情形,故各共同正犯之間係採連帶追繳主義,於裁判時諭知連帶追繳,不得就全體共同正犯之總所得,對各該共同正犯分別重複諭知之追繳(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061號判決意旨參酌)。查被告蔡瑜與楊東山向被告林治崇收取之賄款共1,955,000 元(即附表四所示之1,655,000 元加計96年6 月29日被告林治崇存入被告蔡瑜帳戶之30萬元)、如附表五所列之家電項目及附表六所示之電腦,均係被告蔡瑜與楊東山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之罪所得財物,應予連帶追繳沒收。其中賄款1,955,000 元為金錢,若無法追繳沒收,應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參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80 號、98年度台上字第1208號判決意旨);附表五所列之家電項目及附表六所列之電腦,核屬金錢以外之其他財物,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沒收時,應連帶追徵其價額,或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所規定應予追繳、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者,以所得財物為限,不正利益既無明文規定,自不能包括在內(最高法院著有74年台上字1355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3272號判決可資參照)。是被告蔡瑜與楊東山取得如附表三出國旅遊之不正利益及墊付住處裝修費用595,000 元之不正利益,尚無庸追繳沒收。

⒋扣案如附表八編號1 在楊東山、蔡瑜住處扣得之文件資料3

紙,經核其內容與被告蔡瑜本件犯行並無關聯,爰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

三、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部分

㈠、論罪部分:核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行為之行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查本件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係基於取得未公開之軍事購案資料以利標得軍方工程之相同目的,而以期約升官之不正利益、支付顧問費、致贈物品、提供考題、支付旅遊、婚宴、裝潢費用、提供性招待等多種方式,長期對於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等多位軍方人員行賄,其等犯行具有反覆實施之性質及職業性之色彩,於刑法評價上,應論以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其等

3 人行求、期約賄賂及不正利益之低度行為,應為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3 人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屬共同正犯。又其等3 人利用已成年不知情之臺北紐約生活館小姐及桃園市酒店小姐遂行部分犯行(此部分見犯罪事實欄之記載),為間接正犯。

㈡、科刑部分⒈按犯前3 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

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自白,乃被告對自己犯罪事實之全部或一部之供述之謂,被告所供述者,不必限於構成要件該當事實,即除供述構成要件該當事實之外,另外主張違法阻卻事由或責任阻卻事由,猶不失為自白。且此項規定,並無自白後否認犯罪即不適用之除外規定,審判中翻異否認,乃其防禦權之正當行使,尤非法之所禁(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90年度台上第239 號、89年度台上字第1341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林治崇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承其對被告蔡瑜、楊東山行賄之犯行及對鍾永祥行賄之部分犯罪事實,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4項後段所定情形,爰依法減輕其刑。⒉爰審酌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俱無前科,有卷附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據,惟被告林治崇不思正當經營事業,為逐私利,竟假冒身分,長期對於多位軍方人員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致軍中法紀蕩然,廉潔風氣敗壞,且戕害軍事採購之品質及公平性至鉅,惡性實屬重大;被告丁顗慈及許佩君均受僱於被告林治崇,聽命被告林治崇之指示行事,其等除固定領取被告林治崇支付之薪資外,並未因與被告林治崇共犯本案犯行另行獲益,復審量被告林治崇於犯罪後僅坦承部分犯行,被告丁顗慈、許佩君則均否認犯行,暨其等之犯罪動機、手段、參與犯罪之情節輕重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3 項至第5 項所示之刑,另其等均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併各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第3 項至第5 項所示。

⒊被告丁顗慈、許佩君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業如

前述,其等因受僱於被告林治崇,一時失慮致罹本件犯行,經此偵審教訓,應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等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3 年,以勵自新。

⒋扣案如附表八編號3 所示於被告丁顗慈居處扣押之物,其中

扣押物品編號1 之信件資料、2-1 、2-2 之文件資料、5-1之手機2 支,為被告林治崇所有之物;另扣押物編號2-3 、2-4 之文件資料2 冊、編號3 之存摺、編號4 之筆記本、編號5-1 、5-2 之手機3 支、編號6 之隨身碟及編號7 之筆記型電腦,則均屬被告丁顗慈所有,此經被告林治崇及丁顗慈於調詢時供述在卷(見偵1 卷第9 頁、第10頁、第28頁),上開扣案物品核均非違禁物或義務沒收之物,本院審酌其等物品之內容,認俱無沒收之必要,故不於本案宣告沒收。又附表八編號4 所示於被告許佩君居所扣押之名片及札記,經核內容與本案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之犯罪事實並無直接相關;扣案如附表八編號5 至22所示之各項物品,分係於被告張雯雅、薛奇昌、巫毓貞、中升公司、楊炳國、陳廷杰、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楊瑞禎建築師、群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群興公司)、林建志、黃力平、林顯昌及郭靖隆等人之住處或事務所扣押之物品,均非違禁物,且無積極證據證明該等扣押物品係屬被告林治崇、丁顗慈或許佩君所有,故均不於本案諭知沒收。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而若本院認本應為無罪諭知部分,因與被告經認定成立犯罪部分,有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則本一罪一裁判原則,就該部分應表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之旨。

二、被告袁肖龍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被告袁肖龍除前述與林治崇期約之600 萬元晉升上將司令之

賄賂外,並於96年4 月21日收受林治崇致贈之飛利浦DVD 無線迷你劇院音響組合1 組,價格為35,910元;同年間,又以時任總統陳水扁即將召見為由,收受林治崇所贈之西裝2套,價格約14,000元。另袁肖龍與鍾永祥曾接受林治崇招待至上林鐵板燒、臺北君悅飯店滬悅亭、晶華飯店、凱撒飯店之王朝餐廳、凡間飯店、力霸飯店及大味小館等處餐敘。

⒉被告袁肖龍為回報林治崇在升任上將事宜上之協助,利用其

職權要求後令部後勤處工營組組長謝傳仁,將該部97年度移交工營中心採購之動員、明德及常山等重大購案,爭取拉回後令部自辦,以利日後配合林治崇需求操控前述標案。

⒊因認被告袁肖龍此部分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期約及收受賄賂罪嫌。

㈡、被告袁肖龍收受音響、西裝及餐敘部分⒈按所謂收受賄賂罪,必須以他人有行賄之事實為前提,若他

人所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言。是以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之行為之報酬,即不得謂之賄賂。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綜合社會價值觀念、授受雙方之認知及賄賂之種類、價值、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事而為判斷(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1186號、84年台上字第1號判例意旨參酌)。

⒉訊諸被告袁肖龍固坦承曾收受林治崇所贈送之音響1 組、西

裝2 套及由林治崇招待前往上林鐵板燒、臺北市君悅飯店滬悅亭、晶華飯店、凱撒飯店之王朝餐廳、凡間飯店等處餐敘之事實,惟否認有何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辯稱:林治崇贈與伊音響及西裝,係因伊房屋整修完成及見伊西裝老舊,伊並無收受賄賂之犯意,且伊收受上開財物或飲宴,亦未與何違背職務之行為有對價關係等語。

⒊經查: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證稱:96年4 月間,伊與袁肖龍

、鍾永祥一同用餐時,鍾永祥說袁肖龍搬新家了,伊就主動說送一些家電,後來就訂了一套音響送到袁肖龍位於新店之新居(見偵4 卷第415 頁之1) ;於本院審理中證以:伊在96年1 、2 月贈送西裝給袁肖龍,音響則是在96年4 月送的,因為當時知道袁肖龍喬遷,想說人情往來送個禮過去,並未期約袁肖龍為伊做什麼事情(見本院卷㈡第252 頁、第

253 頁),核與證人即倍適得公司營運部副主任林家豪於偵查中所稱:林治崇於96年4 月21日至店裡買了無線迷你劇院,並要求將貨品送至臺北縣新店市○○○街○○號1 樓乙節(見偵5 卷第393 頁)相符,足認被告袁肖龍辯稱林治崇係因其房屋整修完成,方主動致贈音響,應堪採信。另關於被告袁肖龍與林治崇之餐敘,被告袁肖龍否認曾與林治崇前往力霸飯店、大味小館用餐,公訴人亦未舉證證明被告袁肖龍確曾於上開二地點與林治崇餐敘之事實;且由卷附6-363 、6-

364 之通訊監察譯文可知,97年5 月17日中午與林治崇在力霸飯店用餐者係鍾永祥,被告袁肖龍並不在場,是公訴人所指被告袁肖龍曾接受林治崇之招待前往大味小館、力霸飯店之情節,已難遽認與事實相符。再公訴人並未明確指明被告袁肖龍接受林治崇款待飲宴之次數,被告袁肖龍於調詢、偵查中,則均供稱林治崇曾招待其飲宴4 、5 次,而被告袁肖龍自95年底起認識被告林治崇迄97年7 月1 日退伍止,期間長達約1 年半,以被告袁肖龍所述接受招待之餐敘次數觀之,實難認已悖離一般世故人情或社會生活經驗。本院復審酌被告袁肖龍除與被告林治崇期約前述600 萬元升任上將之不正利益外,並未自動向林治崇需索任何財物,此有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之證詞:每次開口要東要西的都是鍾永祥,不是袁肖龍開口要的等語可佐(見偵4 卷第258 頁),且被告袁肖龍於當時位居中將,被告林治崇則以國泰集團第三代之身分自稱,出手闊綽,以社會價值觀念、其等身分、被告林治崇贈送被告袁肖龍音響、西裝、飲宴之價額綜合觀之,實難遽認被告林治崇及袁肖龍授受該等財物,分係基於對於被告袁肖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或收受賄賂之意思,公訴人認被告袁肖龍此部分同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犯行,尚嫌速斷。

㈢、拉回自辦部分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項第5款所謂違背職務之行為,係

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不應為而為、或應為而不為者而言。若本無此項職務,即無違背職務之可能,縱有收受賄賂之情形,亦不成立該款之罪(最高法院58年台上字第884 號判例及98年度台上字第1538號、95年度台上字第4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明德營區整建工程」(下稱明德案)、「常山專案

」(下稱常山案)、「動員裝備庫房整建工程」(下稱動員案)等軍事工程案件,均係由後令部建案,並依規定由軍備局採購中心辦理採購之招標、開標及決標事宜,有軍備局98年5 月25日國備工營字第0980006929號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62頁)。證人謝傳仁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亦到庭具結證述:在國防部之權責劃分之下,100 萬元以上之勞務採購是準用最有利標,或採最有利標之案件,均係軍備局採購中心之權責。上述明德案、常山案、動員案均因為超過100萬元,採購權責是屬於軍備局採購中心,後令部無法自辦,伊在年初即已將該三案移送過去,後令部無權干涉等語明確(見偵4 卷第369 頁、本院卷㈡第171 頁),足見明德案、常山案、動員案等案件,後令部僅屬建案單位即需求單位,惟該等案件之採購應屬軍備局採購中心之權責,後令部無權干涉,是上開三案件之採購事項自非屬時任後令部副司令之被告袁肖龍之職務範圍。證人鍾永祥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復一致證述其曾上簽呈,欲將明德案等案件拉回後令部自辦,惟遭處長責罵並駁回簽呈等情,核與編號3-230 之通訊監察譯文中鍾永祥向袁肖龍表示:「結果我就自己寫簽呈上去嘛,那處長把我罵了一頓,他說別人的權責,我們為什麼要拿回來自辦。」等語相符,益證前開明德案等案件之採購事務並非後令部之職權範圍。公訴人復未提出任何積極事證證明明德案、常山案、動員案等購案係被告袁肖龍管轄之職務範圍,則依最高法院前述判例及判決意旨,不問被告袁肖龍是否要求謝傳仁將該等購案爭取拉回後令部自辦,被告袁肖龍所為仍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所稱「違背職務」之情形有別,當難逕以該罪相繩。

三、被告蔡瑜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96年3、4月間,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從眷福處移撥至工營中

心,林治崇為因應其合作業者之需求,又陸續交付150 萬元賄款予楊東山,再由楊東山配合修改其投標需求內容。

⒉96年7、8月間,林治崇為拜託楊東山修改威海專案投標資格,在遠企飯店李白居咖啡廳,交付300萬元現金給楊東山。

⒊97年2 、3 月,楊東山又向林治崇索取30萬元現款;於95年底至97年3 、4 月間,林治崇復致贈楊東山相關皮件精品。

⒋因認被告蔡瑜此部分亦與楊東山共同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公務員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㈡、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之150萬元賄款部分⒈質之被告蔡瑜否認楊東山曾收受此150 萬元賄款,而公訴人

認被告蔡瑜此部分涉犯前開罪嫌,無非以證人林治崇之證詞為唯一論據。查證人林治崇於97年12月5 日調詢中證稱:伊為要求楊東山修改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之投標需求內容,曾陸續支付楊東山150 萬元,伊分二次給錢,1 次是50萬元,另外1 次是100 萬元,而且都是現金,但付款地點伊現在想不起來,也不確定事先給50萬元,還是先給150 萬元。楊東山有依伊的要求去做修改:安邦新村案原本的設計結構是鋼構牆面,這種工法的成本比較貴,經過伊向他要求,他有把工法改為一般RC結構,其他還有一些類似的問題,也就是可以降低施作成本的條件,他也照伊的意思去作修改(見偵4卷第225 頁至第226 頁);於97年12月8 日偵查中證稱:安邦新村的部分,伊忘記是支付150 萬元,還是50萬元。楊東山有依伊的要求去做修改,但安邦新村案到底修改的內容是什麼,伊現在也沒有印象,因為伊不是學工程的,伊只能打個比方,例如說原本的設計結構是鋼構牆面,這種工法的成本比較貴,就請他把工法改為一般RC結構等等(見偵4 卷第

253 頁、第254 頁);於97年12月15日偵訊時,證稱:96年

2 、3 月間安邦案當時預算價與物價有落差,所以巫毓貞反應無法覓得合適合作對象,後來工營中心主動召開一次物價調整的會議,之後又再召開第二次物價會議,當時伊認為楊東山有幫上忙,因此伊主動支付他50萬元感謝他,並向他說如果其他的投標資格及需求內容也都能協助修訂完成,如有得標,連同前面已給付50萬合計會給他300 萬元作為報酬,如果有協助修訂完成,但不管有無得標,都會給他100 萬元作為報酬,但後來因為沒有辦法延標,所以未得標,但伊也有依約給付他100 萬元,所以本案共給他150 萬元。地點伊記得應該是在紐約生活會館,分別以現金方式給付楊東山(見偵6 卷第345 頁至第346 頁);於98年7 月1 日本院審理中證稱:安邦案伊確實有給楊東山錢,但是數字部分及付款地點伊不是非常肯定。為了這件案子伊的廠商並未順利得標,故後來伊即未按照原來約定之金額給付,但是好像有給楊東山幾十萬。伊記得原來跟楊東山約定之金額是150 萬元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8頁至第39頁)。

⒉綜析證人林治崇前揭之證詞,其於97年12月5 日、8 日、15

日等甚為相近之時間,對於楊東山是否曾因安邦新村整建工程乙案收取其150 萬元之賄款,時而證稱係分二次給付合計

150 萬元,旋又翻稱伊忘記是支付150 萬元還是50萬元。就修改內容部分,先係證稱楊東山係配合其要求,將工法改為RC結構,惟又改稱伊就修改之內容為何已無印象,伊只能打個比方,另繼指稱係因楊東山配合其召開物價會議,故先支付50萬元以示感謝。就付款地點部分,原稱已想不起來,後稱應該是在紐約生活會館。在上述短短相隔僅10日內之3次偵訊,其所述已有如前之重大互歧情事,其證詞之憑信性顯然甚低。再輔以其於本院審理中所陳與楊東山原本約定給付之金額(150 萬元),非僅與其於97年12月15日偵訊時所述者(300 萬元)相左,且證稱「好像」有給楊東山幾十萬,益見證人林治崇就此部分之證述實屬模稜未清,要難據為認定被告蔡瑜有罪之不利證據至明。另證人即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之承辦人林學雨於本院審理中亦到庭具結證述:楊東山就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件,並未特別指示伊作投標資格或需求內容之修正,亦未自行或透過他人對此案表示關切(見本院卷㈡第196 頁、第198 頁),則楊東山是否曾配合林治崇之要求修改安邦新村案件之投標資格或需求內容,亦乏確切證據加以佐證。公訴人僅憑證人林治崇先後互歧之證詞,率認被告蔡瑜此部分與楊東山同涉犯罪,殊嫌速斷。

㈢、威海專案之300萬元賄款部分⒈訊之被告蔡瑜否認楊東山曾收受此300 萬元賄款,而公訴人

認被告蔡瑜此部分涉犯前開罪嫌,亦僅執證人林治崇之證詞為主要論據。查證人林治崇於97年12月5 日調詢及97年12月

8 日偵查中證稱:伊於96年7 、8 月間,為了拜託楊東山修改威海專案投標資格,又在遠企飯店李白居咖啡廳交付300萬元現金給楊東山。伊給楊東山300 萬元這件事,只有渠等

2 人知道,而伊要求楊東山修改的內容,是叫他把原本規劃廠商應有過港隧道實績之資格取消,還有一些疑似綁標之條件刪除。因為伊知道威海專案,軍方是為了中華工程顧問公司,也就是現在的臺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而量身定做的,這些綁標條件如果要排除的話,必須有人在工程專案會議中發言提案,所以伊付楊東山300 萬元,就是要他幫伊發言,至於威海專案實際綁標的情形,如伊前述,例如其中有過港隧道實績這個條件,另外港灣工程設計實績原本也只有臺灣世曦股份有限公司符合資料,經由伊拜託楊東山提出質疑後,這二條限制才被排除的(見偵4 卷第224 頁、第226 頁、第

254 頁);於97年12月15日偵查中則證稱:96年4 月份間,海軍已將本案需求送至工營中心,當時楊東山有將最初的初稿拿給伊看,當時他給伊規劃設計及環境監測案的需求說明書,但後來巫毓貞從廠商那裡接到反應,本案綁標綁的很嚴重,就向伊說,伊就跟楊東山說,如果他能協助伊再將規劃設計及環境監測二案之資格做修訂,並且將參與前期規劃及環評的廠商限制不得參標,伊就分別支付每案300 萬元,並與他約定如果本案得標,將另外再支付3 千萬元做為報酬,但他最後拿給伊的版本,只達到伊提出修改需求的百分之70,因楊東山說海軍那裡有很大的阻力,所以沒辦法完全依照伊的意思,當時伊問他限制前期規劃及環評的廠商不得參標部分是否可行,他說可以,所以伊還是依約各給他300 萬元,總計在本案支付他600 萬元(見偵6 卷第346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威海案的部分楊東山後來並沒有拿到300萬元那麼多,那300 萬元是渠等一開始的約定,因楊東山他並未按照渠等之約定完全修改完成,因此伊就跟他說給付款項之部分是否要重新再談,再改成其他之合作方式,之後如果有得標,伊再支付他多少錢,伊記得現金的部分好像也是拿幾十萬給楊東山而已,但是伊肯定楊東山住處之裝潢費用、購買家電、傢俱的費用跟30萬元,事實上都是給楊東山修改威海案投標資格的對價(見本院卷㈢第39頁至第40頁)。

⒉由證人林治崇上開證述對照觀之,對於其商請楊東山修改威

海專案投標資格所給付之賄款金額,先後即有300 萬元、

600 萬元及數十萬元之懸殊差異,且證人林治崇於多次偵訊時,俱未敘及其為楊東山、蔡瑜購買家電、傢俱之費用及30萬元現金,皆屬楊東山修改威海案投標資格之對價,卻於本院審理中突為上開證述,其證詞前後不一,是否可信自值商榷。又300 萬元之款項並非小數,以林治崇自承月收入約百萬元上下觀之(見本院卷㈢第152 頁),300 萬元相當於其

3 個月之收入,而林治崇對此等數額之金錢竟能以現金全額支付,而無任何存、提款紀錄可憑,亦與常情未盡相合。再參酌證人即威海案之承辦人員陶金堂於本院審理中到庭結證:在伊承辦威海案之過程中,楊東山並未要求伊將規劃設計及環境監測兩案之投標資格作修正,且未要求將參與前期規劃及環評之廠商限制為不得參標,亦未要求伊就相關之參標條件作修正,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及環境監測得標之廠商均為成大。至於威海案中,是否曾規定廠商須具有過港隧道之實績伊記不清楚了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9 頁至第200 頁),可知證人林治崇於偵查中證述楊東山當時陳稱可限制環評之廠商不得參標,因此其依約給付賄款數百萬元云云,並非事實,且楊東山是否確有就威海案之投標資格為如何之修正指示,復屬未明。從而,此部分自應為有利於被告蔡瑜之認定。

㈣、97年2、3月間之30萬元及相關皮件精品部分⒈ 關於97年2 、3 月間,楊東山是否曾向被告林治崇索取30萬

元現金乙節,業經被告蔡瑜於本院審理中堅詞否認,證人林治崇對此於調詢時證稱:97年2 、3 月間,伊支付30萬元現金給楊東山,這筆錢是伊拿現金叫丁顗慈送去給他們的,詳細付款情形要問丁顗慈,但楊東山要這筆錢做什麼,伊不清楚(見偵4 卷第226 頁、第227 頁);於偵查中證以:97年

2 、3 月間這筆錢是伊拿現金叫丁顗慈送去給楊東山他們的,詳細付款情形要問丁顗慈,但楊東山要這筆錢做什麼,伊不清楚,好像要伊補96年底那2 個月左右,伊沒有付的顧問費(見偵4 卷第255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述:(問:楊東山除了為了要買傢俱跟你要了30萬元之外,還有跟你要過另一筆30萬元的款項嗎?)伊跟楊東山往來的時間很久了,對於一些小錢伊不會記得非常清楚,伊印象中有一次伊在晚上跟他碰面的時候,當時他好像是要跟伊拿20還是30萬元,伊身上不夠,伊有要丁顗慈先湊給伊。那天晚上是直接用現金交付給楊東山,地點是在紐約生活館二樓左側第一間包廂,時間是在96年底或97年初伊不確定等語(見本院卷㈢第37頁至第38頁)。是被告林治崇究係指示丁顗慈支付此30萬元款項給楊東山或係被告林治崇自行當面交付,被告林治崇先後之證述已有出入;且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對此事已記憶不清,丁顗慈於本案偵審中,亦未供證曾受被告林治崇之指示交付此筆30萬元之現金款項予楊東山,復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楊東山確曾於前開時間收受被告林治崇交付之30萬元現金,自難認此情屬實。況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及偵查中,均陳稱楊東山要此筆款項之用途伊不清楚,於偵查中另證稱好像是要補96年底未付之顧問費,則縱認被告林治崇確有支付此30萬元予楊東山,惟此筆款項是否係與附表四所列蔡瑜、楊東山收取之顧問費重複計算,亦容屬有疑,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屬不能證明。

⒉關於被告林治崇致贈相關皮件精品予楊東山部分,公訴人並

未指明被告林治崇此部分所贈禮品之內容。又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雖曾證述:伊曾到SOGO百貨復興館購買紀凡希領帶及皮夾領帶予楊東山,林治崇會先打電話跟伊說,要伊去買,價位大概是多少等語(見偵4 卷第425 頁),核與楊東山於偵查中所陳:林治崇於伊生日時,曾送過伊領帶、皮夾,他生日時,伊與太太也有送禮物給他等語大致相符。惟依楊東山所言,其係因生日而收受被告林治崇贈送之領帶、皮夾,且其亦有回贈禮品給被告林治崇,此部分並未見被告林治崇予以否認。衡以此部分禮品之價值及送禮時機,尚符一般人情交際之常情,當難遽認為賄賂。

四、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行賄袁肖龍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被告林治崇於96年4 月21日贈送被告袁肖龍價格35,910元之

音響組合1 組;同年間,贈送被告袁肖龍價格14,000元之西裝2 套。另曾招待被告袁肖龍至上林鐵板燒、臺北君悅飯店滬悅亭、晶華飯店、凱撒飯店之王朝餐廳、凡間飯店、力霸飯店及大味小館等處餐敘。

⒉被告袁肖龍為回報被告林治崇在升任上將事宜上之協助,利

用其職權要求後令部後勤處工營組組長謝傳仁,將該部97年度移交工營中心採購之動員、明德及常山等重大購案,爭取拉回後令部自辦,以利日後配合被告林治崇需求操控前述標案。

⒊因認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此部分共同涉犯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㈡、經查:⒈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對於前開贈送袁肖龍音響、西裝

及招待袁肖龍餐敘之事實均供認不諱,惟辯稱係因袁肖龍新居落成故贈送音響,見袁肖龍西裝老舊,且前總統陳水扁可能接見袁肖龍,故致贈西裝,餐敘則屬一般之飲宴往來等語,經核此部分辯解與證人袁肖龍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詞(見本院卷㈡第238 頁、第239 頁)大致相符,綜衡被告林治崇與袁肖龍雙方之認知、上開財物之價值、種類、贈送之時機、飲宴之次數及社會價值觀念以觀,尚難認此部分屬被告林治崇欲用以行賄袁肖龍之賄賂或不正利益(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論述)。

⒉公訴意旨所稱袁肖龍利用職權將動員、明德及常山等購案爭

取拉回後令部自辦之舉,因該等案件之採購均非袁肖龍之職務範圍,故並不該當袁肖龍違背職務之行為(此部分詳參被告袁肖龍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論述),從而此部分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自亦無從構成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之罪刑,要屬當然。

五、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行賄鍾永祥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95年底,鍾永祥利用與被告林治崇在臺北市○○○路及信義

路口之一元餐廳吃飯之機會,向被告林治崇要求索取100 萬元(或110 萬元)之現金賄賂。

⒉被告林治崇知悉軍方升遷首重學歷,為拉攏與鍾永祥間之合

作關係,於97年2 月間,以不明方式事先取得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下簡稱北科大)97年度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考試題目後,無償提供給鍾永祥,讓鍾永祥得以做人情將考題洩漏給欲報考該研究所之後令部後勤處採購組同僚李亨

一、邱文賓、蘇昌源、陶金堂及傅學彥等人,蘇昌源並因而順利錄取。

⒊97年6 月間,被告林治崇與鍾永祥期約鍾永祥位於臺北市○

○○路○ 段○○○ 巷○○號6 樓新居之裝潢總工程款約300 餘萬元,將由被告林治崇支付。

⒋被告林治崇曾招待鍾永祥至上林鐵板燒、臺北君悅飯店滬悅

亭、晶華飯店、凱撒飯店之王朝餐廳、凡間飯店、力霸飯店及大味小館等處餐敘,並於96年12月22日招待鍾永祥之親屬至上林鐵板燒飲宴。

⒌被告林治崇另於不詳時間,致贈萬寶龍筆1 支及其他價值不詳之禮品予鍾永祥。

⒍因認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此部分共同涉犯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㈡、經查:⒈100萬元或110萬元現金賄賂部分

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之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法官自由心證之行使,使法官不得僅以被告之自白,而遽認被告犯罪。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林治崇於95年底,曾應鍾永祥之要求,在臺北市○○○路及信義路口之一元餐廳,交付100萬元或110 萬元之現金賄款予鍾永祥,無非係以被告林治崇於調查局及偵查中之自白為其論據。查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及偵查中,雖供稱鍾永祥於95年底,曾假借袁肖龍之名義開口向其索取100 萬元或110 萬元,其在臺北市○○路及復興南路口大安捷運站旁的一元餐廳內交付款項,但後來其發現鍾永祥職務之重要性無法與朱靖溥相提並論,且發現這筆款項乃鍾永祥自己向其索討,與袁肖龍無關等語(見偵4 卷第25

6 頁、第335 頁),惟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即否認此情,改稱:其並未交付鍾永祥上開款項,偵訊時係其記憶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5頁),是被告林治崇對此部分之供述先後齟齬,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及偵訊中所為自白之真實性,已非無疑。且鍾永祥於偵查中,亦否認曾向被告林治崇收取該筆費用,卷內復無任何補強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林治崇確曾於前開時地交付100 萬元或110 萬元予鍾永祥,此部分當難僅以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及偵查中可疑之自白,遽入被告林治崇或共同被告丁顗慈及許佩君於罪。

⒉北科大考題部分

訊據被告林治崇堅詞否認曾有提供北科大試題予證人鍾永祥之犯行。查證人鍾永祥於本院審理中雖到庭具結證稱:97年

2 月間,被告林治崇之助理有提供北科大97年度土木與防災研究所碩士在職專班之考題給邱文賓及李亨一,伊不確定是何位助理,伊也不知邱文賓及李亨一是否有再將考題提供給蘇昌源及陶金堂,後來邱文賓及李亨一均未考取北科大之碩士在職專班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92 頁),然證人鍾永祥於偵查中係證述:(問:有無於96年5 月間,請林治崇幫忙讓李亨一、邱文賓、蘇昌源、陶金堂及傅學彥等人考取北科大研究所,而林治崇透過林顯昌、黃力平向相關教授行賄,並事先取得相關考題,且於口試時護航,致李亨一、邱文賓、蘇昌源、陶金堂及傅學彥等人均得以順利錄取相關研究所?)(答:)有。」,是就被告林治崇究係提供96年或97年北科大之考題,李亨一、邱文賓、傅學彥有無順利錄取北科大之研究所,證人鍾永祥所述或先後不一,或與事實不符,且證人鍾永祥對於係被告林治崇何位助理將北科大之考題交付給邱文賓、李亨一及如何交付,均未能為明確之證述。而遍觀證人李亨一、邱文賓於調詢或偵查中之證詞,其二人俱未證述其等有事先取得北科大研究所考題之情事,卷附97年間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僅見鍾永祥透過被告丁顗慈為邱文賓、李亨一索取交通大學考題之對話(此部分詳如前述),未見鍾永祥向被告丁顗慈或被告林治崇其他助理詢問北科大研究所試題之相關內容。又卷附北科大97年度研究所榜單(見偵

4 卷第443 頁)僅能證明蘇昌源確有順利錄取北科大97年度土木與防災研究所丙組在職專班之事實,復無從佐證蘇昌源或鍾永祥有透過不法管道事先取得該次考試試題之情形。至被告丁顗慈與許佩君於97年1 月1 日晚間8 時26分許,雖曾有如編號2-108 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對話,然其間關於北科大考試者,僅有「(丁):本來沒有交大,本來全都要上北科大啊,是大哥那邊出了非常非常嚴重的trouble ,全部都沒上啊,只有陶自己考上啦!(許:)整個就變得很尷尬。」等短短之對談,無法資以證明被告林治崇、丁顗慈或許佩君等人曾於考前無償提供北科大考題予鍾永祥之犯行,且該次對話之時間為97年1 月1 日,由被告許佩君與丁顗慈之該部分對話內容可知,其等談論者顯非97年當年度之考試,亦核與公訴人起訴北科大97年度之考試無涉。綜前,此部分當難僅以證人鍾永祥前開有瑕疵之證詞,率為不利於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之認定。

⒊期約支付裝潢總工程款約300 餘萬元部分

按所謂期約賄賂,係指雙方相互約定交付賄賂,其意思已經合致,惟尚待屆期交付者而言。故苟雙方意思尚未合致,即難謂其期約已屬完成(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228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林治崇於調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一致供稱鍾永祥商請霍蕙瑜為其新居估價後,因價格過高,故其後係由鍾永祥另覓他人進行裝潢,此核與證人鍾永祥及關家怡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因為霍蕙瑜之裝修費估價為490 餘萬元,價格過高,因此後來係由鍾永祥及關家怡自行上網找設計師,由桃園皇城室內建築設計公司進行裝修,並由關家怡負擔裝修費用共315 萬元等情節(見偵65卷第16

6 頁、第167 頁、本院卷㈡第193 頁、第218 頁)相合,被告林治崇此部分之供述,應非子虛。倘若被告林治崇與鍾永祥確已期約霍蕙瑜之裝潢工程款300 餘萬元係由被告林治崇支付,衡情鍾永祥應無慮及霍蕙瑜索價過高,轉而委請他人裝潢之理。被告林治崇與鍾永祥是否確已達成由被告林治崇支付總工程款之期約合致,仍屬有疑,公訴意旨所指,尚難逕採。

⒋餐敘部分

被告林治崇對於曾多次招待鍾永祥飲宴之事實固坦承不諱,然辯陳僅係一般社交往來。本院酌以餐敘飲宴確屬現今社會常見之社交活動,且由證人即被告丁顗慈於偵查中陳稱:(譚明德、郭靖隆、王宗德、趙泰祺這些人)林治崇有招待他們吃飯喝酒,這些開銷只要是林治崇邀約的,都是林治崇支付,他不會讓別人付錢等語(見偵1 卷第173 頁),可知被告林治崇於與友人飲宴之場合,均有付費款待之習慣,非僅特定針對鍾永祥為之。倘僅因鍾永祥曾收受被告林治崇之其他賄賂,即認鍾永祥平日均不得接受被告林治崇招待之飲宴,且認被告林治崇付費款待鍾永祥,必係基於行賄之犯意,衡諸一般社會通念,實嫌過苛,此部分應為有利於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之認定,認其等並無行賄之故意,較為公允。

⒌萬寶龍筆及不詳禮品部分

被告林治崇於調詢時,固自承曾贈送鍾永祥萬寶龍筆1 支,惟其於本院審理中已否認此情,陳稱係鍾永祥回贈其萬寶龍筆。證人鍾永祥於調詢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係其贈送被告林治崇萬寶龍筆1 支,被告林治崇並未贈送其萬寶龍筆(見偵1 卷第216 頁、本院卷㈡第193 頁、第194 頁),核與證人關家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鍾永祥有贈送1 支萬寶龍筆給林治崇等語相符(見本院卷㈡第215 頁),是被告林治崇於調詢時陳稱曾贈送鍾永祥萬寶龍筆云云,是否有因授受對象互異而致記憶混淆之可能,容屬有疑,且本案並未扣得萬寶龍筆,是公訴意旨所稱被告林治崇曾致贈鍾永祥萬寶龍筆乙節,尚難率以認定。另公訴意旨指稱被告林治崇於不詳時間贈送價值不詳之禮品予鍾永祥,因起訴之犯罪事實未臻明確,公訴人亦未提出具體事證為佐,此部分之犯罪事實自屬不能證明。

六、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行賄蔡瑜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⒈96年3、4月間,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從眷福處移撥至工營中

心,被告林治崇為因應其合作業者之需求,又陸續交付150萬元賄款予楊東山,再由楊東山配合修改其投標需求內容。⒉96年7 、8 月間,被告林治崇為拜託楊東山修改威海專案投

標資格,在遠企飯店李白居咖啡廳,交付300 萬元現金給楊東山。

⒊97年2 、3 月,被告楊東山又向林治崇索取30萬元現款;於

95年底至97年3 、4 月間,被告林治崇復致贈楊東山相關皮件精品。

⒋因認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此部分涉犯違反貪污治罪

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罪嫌。

㈡、經查:⒈安邦新村整建工程案之150 萬元賄款、威海專案之300 萬元

賄款及97年2 、3 月間之30萬元部分公訴意旨認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此部分構成犯罪,均僅以被告林治崇之供述為唯一論據。惟被告林治崇就此等部分之陳述,先後不一,且多有記憶不清未臻明確之處,另無充分之補強證據可佐被告林治崇此部分之供述或證詞確與事實相符(此部分詳參被告蔡瑜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論述),尚不得僅以其供述,即遽認有此部分之犯行,是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等人此部分之犯行尚難認定。

⒉相關皮件精品部分

被告林治崇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曾贈送楊東山皮件精品,被告丁顗慈於偵查中亦坦承曾為被告林治崇購買贈送給楊東山之領帶及皮夾,惟依被告林治崇贈送楊東山此部分禮品之價值及送禮時機,尚難認為賄賂等情節,業經本院論斷如前(此部分詳參被告蔡瑜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論述),被告林治崇等人此部分所為尚與行賄之犯行有別。

七、綜據上述,公訴人所舉事證,無從說服本院形成被告袁肖龍、蔡瑜、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就前述二至六各項事實有罪之確信心證,惟公訴人認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各該被告前述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行分別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俱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陸、無罪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1 項明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依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就檢察官所起訴以下部分,本院認應為無罪之諭知。

二、被告袁肖龍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袁肖龍爭取後令部上將司令不遂後(原後令部上將司令余連發於97年6 月1 日轉任總統府戰略顧問,司令一職由第二副司令李銘藤中將暫代至97年10月31日,後令部司令編制自97年11月1 日起降為中將,由陳良濬中將擔任司令),因心灰意冷而準備於97年7 月1 日退休,其於退休前知悉外界許多廠商檢舉鍾永祥於辦理採購時有貪污或舞弊等情事,軍方政戰系統已展開調查,隨即於97年6 月20日下午5 時22分18秒至同日下午5 時36分2 秒間,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給鍾永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通話內容為「……我昨天晚上跟別人吃飯,有些人提到你,你要注意……因為我現在要走了,你將來等於沒靠山了‧…他只跟我講,叫你注意一下,他說你摸了不少,他說你小心一點……他是怕外面的廠商,有些人是吃不到葡萄說葡萄酸……所以另外我看,媽的,你他媽的,你看能不能幫我弄一點,媽的……他奶奶輔導會也沒了(即退輔會沒空缺),將來要自己買車,要弄車,媽的,傻眼了……他媽的一盤空啦,就看他媽的,你能不能幫我弄一點……當然多一點最好……看看能不能弄個4 、50(按:由前後文意旨觀之,此單位應為〈新臺幣〉萬),看可不可以,你試試看……也許數目大了一點,但你試試看可以的話,我就省一點了……你將來的做法(即如何應付調查及辦理採購),我會跟你講一下,要怎麼注意,我大概能瞭解他們(即告知有人檢舉鍾永祥之人)講的意思……我們大致上瞭解就好,慢慢做嘛,有些東西我們不做白不做,對不對,做,我們小心就是……原則上往50(按:同上所述,由前後文意旨觀之,此單位同應為〈新臺幣〉萬)為目標,試試看嘛」等語,以退休後購車需資金為由,向鍾永祥勒索50萬元,並建議鍾永祥可向先前有配合舞弊或合作之廠商索討上開款項,鍾永祥畏於被告袁肖龍係其直屬長官,不敢質疑或拒絕,且擔心廠商向軍方檢舉之事,冀求被告袁肖龍能給予協助或幫忙,故於通話中允諾答應給予上開款項,然因一直無法順利湊齊款項,致被告袁肖龍藉勢或藉端勒索不遂,因認被告袁肖龍另涉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 項第2 款之藉勢或藉端勒索未遂罪嫌。

㈡、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 款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罪,其所謂「藉勢」勒索財物,須行為人「憑藉權勢、權力」,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財物;另「藉端」勒索財物,則為「假藉端由」,以恫嚇或脅迫之手段,使人畏怖而交付財物。二者構成要件有別,惟均須以上揭手法使人心生畏懼而勒取財物,始足當之,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011號、97年度台上第1872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

㈢、公訴人認被告袁肖龍涉有上揭犯行,無非係以被告袁肖龍之供述、證人鍾永祥之證述及編號8-49號之通訊監察譯文為其論據。質諸被告袁肖龍堅詞否認有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之犯行,並以:伊於97年6 月20日下班後,因即將退伍,兼之96年11月間被長官由實缺中將副司令調降為增設副司令,且97年初實缺再度落空,心生無限感慨,又退伍之後須購車作為代步之用,伊無充裕現金,故想先向鍾永祥洽借50萬元,待退伍後領得現金再予歸還,並無任何恫嚇或脅迫之言詞,雖前開對話中有不雅之贅詞,惟係軍中長官及部屬對話之常態。另伊乃前一日聽聞有人對鍾永祥有不利之言詞,伊係試圖提醒鍾永祥絕不能有不法行為且做事要謹慎小心,故伊陳稱:「有些東西不做白不做」等語,實係規勸之語等情置辯。

㈣、經查:⒈被告袁肖龍於97年6 月20日下午5 時22分18秒至同日下午5

時36分2 秒,確曾以其所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鍾永祥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並與鍾永祥有如前通話內容之事實,業據被告袁肖龍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供承無訛,且有編號8-49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憑,此情已足認定。⒉關於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上開對話之緣由,證人鍾永祥於偵

查中證述:當時袁肖龍之意思是有人對他說伊有向廠商拿錢,但伊並沒有拿,所以才問是否有人要整伊。至於弄個4 、50萬元,是袁肖龍開口向伊要50萬元,他的理由是想在退休後買1 部車,叫伊贊助一下,但伊也只是口頭答應,實際上並未給袁肖龍錢,另外袁肖龍說「有些東西我們不做白不做,對不對,做,我們小心就是」,伊聽不懂意思是什麼等語(見偵4 卷第384 頁至第385 頁);於本院審理中證陳:當時袁肖龍向伊要求50萬元,係因為袁肖龍要買車,他在97年

7 月1 日退伍之後即無行政車可用,他是要跟伊借錢,袁肖龍講這句話時,伊並不會害怕或恐懼,後來伊沒有借錢給袁肖龍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80 頁至第181 頁),再參據上開通話內容,足知被告袁肖龍當時確係以退伍要買車為由,要求鍾永祥設法為其籌得50萬元。而細繹編號8-49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袁肖龍與鍾永祥之通話內容可知,被告袁肖龍要求鍾永祥為其籌措50萬元時,並未詢問鍾永祥自身之資金是否充裕,有無餘錢可供借貸,更未與鍾永祥討論如予借貸,何時將歸還本金或利息之計算等節,足見被告袁肖龍辯稱及證人鍾永祥證述當時係被告袁肖龍欲向鍾永祥借款云云,顯分係事後畏卸及迴護之詞,固均無可採。然鍾永祥於本院審理中已明確證稱被告袁肖龍在電話中告知其上開事項時,其並無畏懼之情。而衡諸鍾永祥長年為袁肖龍部屬,自96年起,即積極運作協助袁肖龍晉升上將事宜,被告袁肖龍對此亦知之甚稔,且鍾永祥為達成林治崇協助袁肖龍升任上將之目的,期間與被告袁肖龍共為前揭違背職務之行為,已詳如前述,其二人之交誼,自非尋常。由卷附編號7-190 之通訊監察譯文亦可知,被告袁肖龍於退伍前夕之97年6 月3 日,尚告知鍾永祥已特別囑人照顧鍾永祥。於前述編號8-49號譯文之對話中,被告袁肖龍復重申已找人照顧鍾永祥,鍾永祥則建議是否請林治崇安排被告袁肖龍退伍後之出路,其二人相互提攜關切之情,仍無二致。依此情狀及由被告袁肖龍於上開通話中之措辭以觀,被告袁肖龍於電話中告知鍾永祥為其取得50萬元供其花用,毋寧係商請鍾永祥透過管道設法取得該筆款項。再者,被告袁肖龍於該次通話中,並未恫嚇鍾永祥如未依其要求交付50萬元,將有何不利後果,尚難逕認被告袁肖龍係施用恫嚇或脅迫之手段向鍾永祥勒索財物,亦難認鍾永祥將因之心生畏懼,證人鍾永祥證稱其當時不會感到害怕等語,應屬實情。

⒊綜上,本件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袁肖龍有使用恫嚇或脅迫之手

段,使鍾永祥心生畏懼而交付款項未遂之事實,依前說明,被告袁肖龍所為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2 項、第1 項第

2 款藉勢或藉端勒索財物未遂罪之要件有間,此部分應為其無罪之諭知。

三、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巫毓貞及薛奇昌部分

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雯雅(綽號「小雅」、「Ice 」)、陳靖捷(綽號「小捷」)、薛奇昌前受僱於被告林治崇擔任助理,被告巫毓貞則與被告林治崇合作為工程掮客,均為同一集團,從事軍方工程標案仲介業務,為取得尚未公開之軍事工程標案資料,竟與被告林治崇基於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林治崇與被告袁肖龍期約支付晉升上將司令所需費用

600 萬元,並致贈音響、西裝等物品,另以顧問費、代支費用、招待飲宴、饋贈物品及提供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交通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考試題目等方式,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予鍾永祥,金額逾2,152,700 元,並行求賄賂100 萬元(或110萬元),期約賄賂300 萬元;楊東山及被告蔡瑜部分,則以現金、顧問費、代支費用、饋贈禮品等方式,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逾8,112,326 元;復安排性交易招待王宗德,交付不正利益計72,800元,以此方式,對被告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被告蔡瑜、王宗德等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而自95年6 月起至97年7 月間,分別向被告蔡瑜及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取得足使國家安全及利益遭受重大危害,且尚未公開之軍事工程標案資料、薦報評審委員名單或相關訊息,再由被告巫毓貞洽詢有意參與投標之建築師林同華、林世華、何仁群、譚俊彥、楊炳國、陳廷杰、楊瑞禎及中升公司負責人邱鴻翼、群興公司負責人李俊慶,以5 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對價,提供工程資料,俟該廠商、建築師得標後,再依工程款13% 至20% 計算報酬,被告張雯雅、陳靖捷、薛奇昌則依被告林治崇指示,聯繫軍方人員及傳遞前述工程資料、訊息;因認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巫毓貞、薛奇昌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3 項、第1 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嫌。

㈡、公訴人認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巫毓貞、薛奇昌涉犯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罪嫌,係以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巫毓貞、薛奇昌、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之供述,證人邱鴻翼、楊炳國、陳廷杰、張玎綺、林世華、林同華、何仁群、譚俊彥、李俊慶、林建志、黃力平、趙大忠、林顯昌、郭靖隆之陳述及通訊監察譯文、扣案物品等為其論據。訊據被告張雯雅、陳靖捷、巫毓貞、薛奇昌均堅詞否認有何賄賂公務員之犯行,並分別為以下之辯解:⒈被告張雯雅辯稱:伊自97年5 月1 日起至6 月初止受僱被告

林治崇,僅代為傳遞密封文件予鍾永祥、王宗德,及依被告林治崇指示,安排飲宴場合之陪侍女子,並未經手其他金錢,亦不認識楊東山及被告袁肖龍。

⒉被告陳靖捷辯稱:伊自97年4 月10日起至同年5 月8 日止受

僱於被告林治崇,曾依被告林治崇指示,與被告巫毓貞傳遞密封文件,並未與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及被告蔡瑜接洽,亦未經手金錢。

⒊被告巫毓貞辯稱:伊與被告林治崇非集團關係,乃被告林治

崇告知標案名稱,待伊覓得有意承攬之客戶,被告林治崇即透過被告丁顗慈轉交工程資料,伊則代為收取20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費用,並安排客戶與被告林治崇商議投標計畫,伊再於客戶得標後按工程款1%計算收取佣金,另為被告林治崇收取工程款12% 之報酬,就被告林治崇提供之工程資料來源,並無所悉。

⒋被告薛奇昌則以:伊受僱於被告林治崇,經派駐在林世華建

築師事務所執行陸軍部隊訓練場地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案,期間僅依被告林治崇指示,與譚明德、郭靖隆傳遞密封文件或物品,與鍾永祥及被告袁肖龍、蔡瑜均不認識,就被告林治崇如何與軍方人員聯繫,取得軍事工程資料,並不知情等語抗辯。

㈢、不爭執而得為認定之事實⒈本件被告巫毓貞於95年6 月至97年7 月間,與被告林治崇合

作,從事軍方工程標案仲介業務,由被告林治崇告知軍事工程標案訊息,被告巫毓貞即洽詢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或建築師,以5 萬元至30萬元不等之對價,將被告林治崇提供之工程資料交付,以便進行備標,俟該廠商或建築師得標後,再依工程款金額收取13% 至20% 之報酬,其中1%為被告巫毓貞之佣金,被告薛奇昌、陳靖捷、張雯雅則分別自96年4 月9日、97年4 月10日、同年5 月1 日起受僱於被告林治崇擔任助理,依被告林治崇指示傳遞文件、物品或安排飲宴等事實,分據被告巫毓貞、陳靖捷、張雯雅、薛奇昌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述無訛,核與證人即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之情節相符,此情已足認定。⒉又被告巫毓貞以前述方式,先後為建築師林世華、林同華、

楊炳國、譚俊彥、陳廷杰、何仁群及中升公司、群興公司仲介國軍高雄總醫院軍政大樓新建工程設計案、溪園營區電訊及生活大樓興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東部地方軍事法院暨檢察署與看守所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空軍737 聯隊航電工廠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LS2 (樂山)專案規劃設計案、LS2 專案委託技術服務案、國軍花蓮醫院設計案、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救護機採購案營區設施整建工程、臺中總醫院醫療大樓附屬管路檢修暨綜合機房整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共和新村專案管理案、自強專案(TC案)規劃設計暨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天鷹專案、忠莊專責教召基地新建工程設計案、金六結營區供電空調系統整修工程、水湳機場搬遷設計案、天鳶專案、後備動員庫房動線改善案、常山專案、臺東基地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新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23處部隊訓練場地專案管理暨監造案、第

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其中部分工程標案並將被告林治崇提供之需求說明書、招標及評選須知、投資綱要計畫等相關文件,交付各該公司、建築師之事實,則據被告巫毓貞於調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並經證人楊炳國(見偵36卷第79頁至第86頁、張玎綺(見偵36卷第60頁至第67頁)、譚俊彥(見偵36卷第117頁至第127 頁)、陳廷杰(見偵36卷第151 頁至第154 頁)、林同華(見偵36卷第185 頁至第188 頁)、李俊慶(見偵36卷第191 頁至第193 頁)、何仁群(見偵36卷宗第222 頁)、林世華(見偵36卷第254 頁至第259 頁)、邱鴻翼(見偵69卷第106 頁至第117 頁)於檢察官訊問時具結證述綦詳。此外,復有LS2 專案整體規劃需求說明書、空軍737 聯隊航電工廠整建工程資料、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資料、東部地方軍事法院等新建工程契約書、投標文件(以上係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7 樓楊炳國建築師事務所查扣)、工營中心國軍高雄總醫院軍政醫療大樓新建工程預算總表(在臺北市○○○路○ 段○○號3 樓C 區譚俊彥建築師事務所查扣)、後令部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工營中心新開營區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工程概要表、天鷹案規劃需求說明書、自強專案資料、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承諾書(以上在臺北縣板橋市區○路○○號3 樓陳廷杰建築師事務所查扣)、空軍司令部工程投資綱要計畫、溪園營區電訊及生活大樓興建工程委託技術服務案資料及契約書(以上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8 樓林同華住所及臺北市○○區○○路○○巷○○號5樓林同華建築師事務所查扣)、群興公司付款簽收單、工營中心臺中總醫院醫療大樓附屬管路檢修暨綜合機房整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價目表、水湳機場案服務建議書、承諾書、本票(以上在臺北縣三重市○○路○ 段○○○ 巷○○號5 樓之9 群興公司查扣)、臺東基地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公告、決標公告、光碟(內有工營中心工程契約補充規定檔案)、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臺東空勤餐廳暨松指部綜合大樓興建工程規劃設計委託技術服務案服務建議書、決標紀錄、忠莊專責教召基地營舍興建工程預算書、工營中心工程圖說技術文件審查意見表、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技術文件審查意見表、細部設計審查會議紀錄(以上在臺北市○○區○○○路○ 段○○○ 號5 樓之2 何仁群建築師事務所查扣)、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天鷹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劃需求說明書、後令部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投資綱要計畫、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自強專案投資綱要計畫、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天鷹計劃工程投資綱要計畫、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TC專案規劃設計暨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公告、TC專案規劃設計暨監造委託設計服務建議書、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軍事工程暨委託技術服務案投標須知、TC專案工程規劃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新開營區整建工程需求說明書、工營中心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及招標文件、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新開營區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服務建議書、委託規劃工作計畫說明書、第202 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專案管理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招標及評選須知、承諾書、技術合作協議書、合作約定書、光碟(內有TC案規劃設計暨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案檔案)、企劃書(以上由邱鴻翼提出)等扣案可資佐證,是被告巫毓貞此部分之事實,亦足堪認定。

㈣、被告巫毓貞部分無罪之理由⒈本件檢察官雖認被告巫毓貞有與經本院認定犯罪之被告林治

崇、丁顗慈及許佩君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並以證人李俊慶、林同華、林世華等人之證詞,為其依據。

⒉惟經本院細譯該等證人之證詞可知:

⑴證人李俊慶於偵查中雖結證稱:「……巫毓貞就告訴我說

Marco 林治崇說我們公司能力及實績都夠,可以安排幫我們公司接一些案子,所以就說我們公司可以爭取團管區案,她當時跟我們講說可以拿到這個案子,也會幫我們修正服務建議書,但是我們要付她20萬元交際費用……」、「……軍備局營產中心臺中總醫院醫療大樓附屬管路檢修暨綜合機房整建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監造案,剛開始她沒有拿資料給我們,她只是告訴我們需要一些交際費去安排這個案子,看看可否我們公司去做,叫我們公司付些交際費給她,我們公司付了一筆10萬元、一筆5 萬元給她,到96年底,巫毓貞有拿一些文件給我們,那些文件是標案的一些圖及施工位置及規範……」等語(見偵36卷第191 、192 頁)。

⑵證人林同華於偵查中證稱:「……巫毓貞就跟我說一件溪園

營區規劃建築案,巫毓貞可以幫我弄到這件案子,她說要做這件案子的話,我必須要取得門票,所謂的門票,就是說她要花錢去打點相關人員,我必須要付費用給她。」、「她沒有跟我講打點誰,但是她跟我講我參與投標之前,我就要開始付錢給巫毓貞……但是後來我發現得標的經過,可能並非巫毓貞有去打點的結果,而是靠我自己努力的,因為評審委員有客觀的問我一些問題,但我還是不確定巫毓貞有無去打點。」等語(見偵36卷第186 、187 頁)。

⑶證人林世華於檢察官訊問時則結證稱:「(問:巫毓貞介紹

你的軍方建案,你要交多少錢給她看的到資料?)有5 萬、10萬不等。」「(問:所以巫毓貞有向你表示收取的錢要拿去打點軍方內部人員?)她說她會拿給Marco ,他們有關係,由他們去處理,至於是否是處理軍方內部人員,我不清楚」、「她說她後面團隊是軍方出來的,關係很好。」等語(見偵36卷第254 頁至第259 頁)。

⑷由前開三位證人之證詞可知,證人李俊慶、林同華、林世華

僅泛指被告巫毓貞收取「交際費用」、「打點軍方人員」,其具體內容,付之闕如,並不能以之即為不利於被告巫毓貞之認定。

⒊況本件被告林治崇係自行或透過其助理即被告丁顗慈、許佩

君以現金或存款方式,交付現金、顧問費予鍾永祥及被告蔡瑜,並購買物品致贈鍾永祥、楊東山,及為鍾永祥、楊東山、被告蔡瑜或其親誼支付旅遊、婚宴、裝潢等費用,暨為王宗德預訂飯店房間安排女子陪侍,而由被告丁顗慈、許佩君與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或被告蔡瑜傳遞軍方工程標案資料或相關訊息,已如前述,被告巫毓貞實未參與其事,當不能以被告巫毓貞後有取得部分數額之佣金,即認為其與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間,定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⒋再徵諸證人林治崇於檢察官偵查時具結證稱:「(問:你前

述參與相關工程標案為業,其意義為何?)就是由我先向相關軍方人士拿到尚未開標的工程需求計畫書,再對外透過掮客洽詢有意施作之廠商,並由我輔導他們進行備標,及支應相關費用,等他們得標之後,這些業者就必須支付我一定比例的紅利及我所墊支的備標費用……」、「我僱用的助理主要有丁顗慈、許佩君、趙大忠,張雯雅及陳靖捷,至於工程掮客部分主要是透過巫毓貞……」、「……我雖然有給業者資料,但這些都是由巫毓貞去接觸,我自己沒有去接觸業者,業者也沒有一拿到資料就先給錢,因為業者在還沒有得標前,怎麼可能就會先給我錢,若是業者真的有拿到資料,就付訂金,這些也不是我收的……我一開始並不知道巫毓貞一給資料就有收錢,我是到97年2 、3 月才知道她和業者之間的運作模式。我是只和她對口,她再和業者對口,所以巫毓貞是我和業者之間的中間人。」、「……在這過程中,巫毓貞有替業者問一些問題,我再去問楊東山,巫毓貞可能讓業者以為,是因為她的關係,所以才有標到案子了,因此業者有付錢給她……」等語(見偵1 卷第33頁至第38頁、偵5 卷第415 、416 頁、偵6 卷第65、66頁)。此部分與證人許佩君於調詢時所述:「……巫毓貞、黃力平及林顯昌,我知道他們是代表廠商和林治崇聯繫的人……」等情節(見偵69卷第79頁至第88頁), 互核並無二致,足見被告巫毓貞與被告林治崇合作從事軍方工程標案仲介業務,其合作方式係由被告巫毓貞以被告林治崇取得資料之軍方工程標案為標的,洽詢有意承作之廠商、建築師支付相當對價取得前開資料,並協助其客戶投標、取得標案,藉此收取佣金,其身分實為軍方工程標案資料提供者即被告林治崇與需求者間之仲介人,縱被告巫毓貞主觀上對被告林治崇以賄賂公務員之方式取得標案資料有所認識,其行為僅在仲介廠商、建築師參與投標過程中,販售被告林治崇以前述不法手段取得之工程資料,使其客戶提前備標,提高得標機率,並收取佣金而獲利,猶難以此逕指被告巫毓貞就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等人對於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關於違背職務提供軍方工程標案資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⒌綜上所述,本件依卷內證據所示,並不足為被告巫毓貞不利

之認定,是此部分本前述說明,即應為其有利之認定,而為無罪之諭知。

㈤、被告張雯雅及陳靖捷部分無罪之理由⒈本件被告張雯雅及陳靖捷,固曾均擔任被告林治崇一定期間

之助理,已如前述。然證人許佩君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妳擔任林治崇先生的助理期間?)96年7 月初到97年4 月10日。」、「(問:妳是如何認識陳靖捷的?)97年

4 月10日我要離職那天,在師大路的一間茶坊,我跟她約在那邊,當時是林治崇說她之後要接替我的職務,要我把東西交給她。」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2頁反面、第23頁);證人丁顗慈於本院審理時亦結證稱:「因為後來許佩君要離職,她的工作就要有人來接……所以陳靖捷就來遞補許佩君的缺……」等語(見本院卷㈢第20頁反面);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則具結證稱:「(問:你在97年4 月10日到97年5 月

8 日聘僱陳靖捷,在97年5 月7 日到97年6 月初聘僱張雯雅的時候,你有沒有告訴她們聘僱她們的工作內容為何?)當時聘僱她們就是來當我的助理……是因為陳靖捷待了一個月就離職了,所以有一段時間張雯雅連白天原來陳靖捷所負責的工作也要協助幫忙。」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74 頁)明確。是依證人即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前開所述,被告陳靖捷、張雯雅分自97年4 、5 月間起,短暫受僱於被告林治崇擔任助理,渠二人就被告林治崇從事軍方工程標案仲介業務,以賄賂公務員之方式取得工程資料,主觀上是否足以形成相當之認識,非無可疑。

⒉再者,公訴人所指被告林治崇以現金、顧問費、代支費用、

招待飲宴、饋贈禮品或其他不正利益,賄賂被告袁肖龍及鍾永祥、楊東山等人,除其中鍾永祥、楊東山與被告蔡瑜收取之顧問費係按月支付,及97年5 月9 日為鍾永祥女友關家怡胞妹關家祺支付台北君悅飯店婚宴費用215,700 元外,餘均在被告陳靖捷、張雯雅到職前或離職後。而證人丁顗慈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至於妹妹(關家祺)結婚部分,是我於97年5 月9 日結婚當日,去君悅飯店幫鍾永祥他們支付酒宴的錢,我記得這筆錢約有20幾萬,是林治崇給我現金,要我去付錢給飯店的,當時君悅飯店還有另外開收據給我,我將收據交給林治崇,以證明我將錢交給飯店了……」等語(見偵33卷第88頁至第91頁),足見被告陳靖捷、張雯雅受僱被告林治崇期間,確未經手此部分款項。

⒊又證人丁顗慈於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時結

證稱:「因為林治崇要取得軍方尚未公開的標案資料,所以才會以每個月25,000元的顧問費,來行賄鍾永祥,而每次付款都是在每個月的20號左右,交付方式都是由林治崇以牛皮紙袋密封現金,再拿給我或許佩君送給鍾永祥,付款地點則是在文化大學城區部門口,至於詳細付款次數要問林治崇才會清楚。」、「96年10、11月前,鍾永祥的顧問費是由我以無摺存款的方式支付的,之後就是以牛皮紙袋裝現金交給鍾永祥本人,至於地點的話大部分都是在上班時間,於文化大學城區部門口,有時候會在錦州街口的中華電信門口相約,直到97年6 、7 月間。」等語(見偵33卷第88頁);此與證人鍾永祥於檢察官訊問時結證稱:「……到了96年6月左右,林治崇突然又以顧問費的名義,叫助理丁顗慈或許佩君拿現金給我,金額也是25,000元……」等語(見偵1 卷第292頁),互核一致。證人鍾永祥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問:陳靖捷你有見過嗎?)沒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

194 頁);參以鍾永祥於97年6 月4 日下午2 時38分許致電被告張雯雅,詢問關於顧問費事宜,被告張雯雅即告知被告林治崇未曾交辦顧問費之事,此有編號7-195 號通訊監察譯文可稽,俱徵被告張雯雅、陳靖捷並未參與被告林治崇以按月給付顧問費之方式賄賂鍾永祥之行為。

⒋至賄賂楊東山及蔡瑜部分,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固結證

略以:被告張雯雅曾於97年5 月間,前往臺北市○○○路○段,將顧問費45,000元交付被告蔡瑜等語,然其另證稱:「當時我是先交給丁顗慈,再由丁顗慈交給陳靖捷(應為張雯雅之誤)的,但是我記得如果我交出去的是錢,我通常都會講那是錢。」、「(問:你有沒有親眼看到丁顗慈交代你所交待的事情給張雯雅?)我沒有親眼看到。」等語(見本院卷㈢第5 頁反面至第48頁反面);證人丁顗慈於本院審理時則結證稱:「林治崇委託我們轉交的東西都是用牛皮紙袋密封起來的。」、「(問:你們在轉交或傳遞這些密封文件的時候,有無去討論或說明密封文件的內容?)不可能。」等語(見本院卷㈢第16頁反面),足認被告張雯雅縱確有轉交賄款予蔡瑜,亦難認其當然知悉密封之牛皮紙袋內,即屬賄款無誤。況依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結證:「一開始張雯雅幫我工作的內容是負責餐敘跟應酬的安排,可是因為陳靖捷不做了,所以有一段時間張雯雅是身兼兩份工作……有一次鍾永祥主動問她關於顧問費的事,張雯雅來問我,我才跟她講,哪個代號的人有顧問費的事。」等情(見本院卷㈢第50頁反面、第51頁),與前開通訊監察譯文對照以觀,被告張雯雅係在97年6 月4 日後,因鍾永祥在電話中提及「顧問費」,經向被告林治崇詢問,始悉被告林治崇與鍾永祥、楊東山間受付顧問費之事,是縱其於97年5 月間,曾依被告丁顗慈轉達被告林治崇之指示,交付金錢予蔡瑜,亦難認被告張雯雅有與被告林治崇共同交付賄賂之認識。此外,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丁顗慈主要是負責收送文件還有餐會的訂位及買一些禮物,許佩君的部分,她一開始也是負責收送文件,後來她有負責內勤文書及資料掃描的工作,陳靖捷一開始是承接許佩君的工作,在97年度那些被起訴的購案案子的資料都已經拿完了,所以她就沒有再去負責這些資料的收送,張雯雅當時做主要的工作,就是負責一些應酬餐敘的安排,後來因為陳靖捷離職之後,也會要她負責一些書信的收送。」(見本院卷㈡第274 頁)、「(問:你從楊東山那邊取得軍事招標文件及從鍾永祥那邊取得的新中案文件之後,有沒有交給丁顗慈、許佩君、張雯雅及陳靖捷這些助理去做影印及掃描的動作?)張雯雅確定沒有,陳靖捷應該也沒有,許佩君確定有,因為那時候主要是由許佩君負責的,有時候許佩君做不完的話可能會找丁顗慈協助。」(見本院卷㈢第55頁反面)等語;證人鍾永祥於檢察官訊問時亦結證稱:「因為我是採購組的組長,我們工營組相關工程建案簽呈都必須會辦採購組,所以我就利用會辦的機會,將前述購案的需求說明書影印下來,再以信封密封,交給林治崇的助理許佩君、丁顗慈,並由她們轉交給林治崇。」等語(見偵1 卷第294 、295 頁),亦難認被告張雯雅及陳靖捷,定知悉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所為,且與渠等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此情同足認定。

⒌綜核上情,被告張雯雅、陳靖捷雖受僱於被告林治崇擔任助

理,然渠二人任職期間,除被告張雯雅可能在知悉被告林治崇與軍方人員以顧問費名義所為金錢往來前,曾受被告丁顗慈之託,於97年5 月間交付現金予被告蔡瑜外,就被告林治崇以顧問費、代支費用、招待飲宴、饋贈禮品或其他不正利益之方式賄賂被告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等人,均未參與其事,亦未經手軍方工程標案資料,實無從認與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本前述說明,此部分即應為被告張雯雅及陳靖捷有利之認定,而均為無罪之諭知。

㈥、被告薛奇昌無罪部分之理由⒈本件檢察官固認被告薛奇昌與被告林治崇、丁顗慈及許佩君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惟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具結證稱:「(問:你僱用薛奇昌的期間為何?)應該是在96年的農曆年後,一直到97年的6 月底。」、「他主要是負責幫我執行林世華複委託專案管理契約的專案經理工作。」、「因為我是承接那家事務所複委託的執行工作,我等於是把人員派駐到他的公司去,」、「專案管理底下就是管那些設計廠商,有時候執行進度不是很如意,或是有其他的專業問題,這些我就會去請教工營中心的郭靖隆先生跟譚明德先生,就會請薛奇昌去替我轉達這些書信。」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1 頁反面),此與證人林世華於偵查時具結證述:「(問:薛奇昌是Marco 推薦到你公司的?)是,薪水是Marco出的。」等語(見偵36卷第255 頁),及證人巫毓貞於調詢時供述:「……陸軍部隊訓練場地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案,由最有利標改為最低價得標,所以不用靠Marco 他們操作,但是因為前面我和林世華有簽承諾書給Marco ,所以林世華一定要去投標,後來也真的得標了,因為林世華公司只有一個員工,又沒有能力做,所以Marco 就切入,叫林世華委託給他的工程顧問公司做,其實就是小薛(即被告薛奇昌)在做,小薛去林世華的事務所上班,實際是執行這個案子……」等語(見偵33卷第27頁、第28頁), 互核相符,並有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將陸軍部隊訓練場地委託專業管理及監造案委託專業管理作業中A 工程段發包前相關作業,複委託被告林治崇處理所簽訂之委託契約書1 件存卷為憑,是被告薛奇昌所辯:伊受被告林治崇僱用,派駐在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執行陸軍部隊訓練場地委託專案管理及監造案等語,信而有徵,應堪採信。

⒉又證人林治崇於本院審理時復結證稱:「(問:你在指示這

些工作的時候,有沒有告訴薛奇昌說你是如何去取得起訴書所載的軍方工程標案?)這個跟薛奇昌的工作內容無關,所以我不會告訴他。」、「(問:薛奇昌知不知道你平常跟哪一些軍方人員會有往來交際的這些事情?)他不可能會知道。」、「因為他的工作就是執行我複委託的專案管理經理,跟我其他助理平常要負責聯繫的工作不太一樣。」等語(見本院卷㈡第262 頁反面),足認被告薛奇昌受僱於被告林治崇,其職務純係執行被告林治崇受林世華建築師事務所複委託之工程作業,就被告林治崇、丁顗慈、許佩君以現金、顧問費、代支費用、招待飲宴、饋贈禮品等,對被告袁肖龍、鍾永祥、楊東山、王宗德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取得軍方工程標案資料之行為,既無犯意之聯絡,亦無行為之分擔,自不得遽以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賄之罪名相繩。

⒊綜上所述,依卷內所存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薛奇昌犯罪,依前說明,此部分自應為其有利之認定,而為其無罪之諭知。

柒、林治崇涉犯偽證罪嫌部分查林治崇於本院98年6 月24日及98年7 月1 日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在供前具結,惟其對於被告蔡瑜及楊東山是否收受其交付之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本案案情重要事項,前後所述截然相左;且其於本院98年7 月1 日審理中,已坦認其先前於98年6 月24日就上開部分具結後所為之證述係虛偽不實,其所涉偽證罪嫌,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第3 項、第4 條第1 項第5 款、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1條第3 項、第1 項、第4 項後段、第17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132條第1 項、第37條第2 項、第3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馬中人、楊大智、曾文鐘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廖怡貞法 官 吳佳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炎煌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1 款至第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項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不具第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二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三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第2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 1 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林治崇以顧問費名義支付鍾永祥之賄款一覽表 │├─┬────┬───────┬────┬───────┬─────┤│項│支付方式│存入銀行及帳號│存入戶名│存入或交付時間│存入或交 ││次│ │ │或交付對│ │付金額( ││ │ │ │象 │ │新臺幣) ││ │ │ │ │ │ │├─┼────┼───────┼────┼───────┼─────┤│1 │現金交付│由鍾永祥自存合│鍾永祥 │95年12月18日 │25,000元 ││ │ │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帳號0000000000│ │ │ ││ │ │076號帳戶 │ │ │ │├─┼────┼───────┼────┼───────┼─────┤│2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1月15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3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3月6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4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3月26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1號帳戶 │ │ │ │├─┼────┼───────┼────┼───────┼─────┤│5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4月20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6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5月23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7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6月20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8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8月22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9 │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9月20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10│無摺現金│國泰世華商業銀│關家怡 │96年10月19日 │25,000元 ││ │存款 │行帳號00000000│ │ │ ││ │ │154l號帳戶 │ │ │ │├─┼────┼───────┼────┼───────┼─────┤│11│現金交付│ │鍾永祥 │96年11月 │25,000元 │├─┼────┼───────┼────┼───────┼─────┤│12│現金交付│ │鍾永祥 │96年12月 │25,000元 │├─┼────┼───────┼────┼───────┼─────┤│13│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1月 │25,000元 │├─┼────┼───────┼────┼───────┼─────┤│14│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2月 │25,000元 │├─┼────┼───────┼────┼───────┼─────┤│15│現金交付│鍾永祥自存臺灣│鍾永祥 │97年3月21日 │25,000元 ││ │ │商業銀行帳號24│ │ │ ││ │ │0000000000號帳│ │ │ ││ │ │戶 │ │ │ │├─┼────┼───────┼────┼───────┼─────┤│16│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4月 │25,000元 │├─┼────┼───────┼────┼───────┼─────┤│17│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5月 │25,000元 │├─┼────┼───────┼────┼───────┼─────┤│18│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6月 │25,000元 │├─┼────┼───────┼────┼───────┼─────┤│19│現金交付│ │鍾永祥 │97年7月 │25,000元 │├─┴────┴───────┴────┴───────┼─────┤│ 合 計 │475,000元 │└───────────────────────────┴─────┘附表二┌──────────────────────────────┐│林治崇支付鍾永祥親友出國旅遊費用一覽表 │├───┬────┬───┬─────┬────┬──────┤│ │出 國│出 國│出 國 │承辦旅行│ ││項次 │ │ │ │社及業務│團 費 ││ │日 期│地 點│人 員 │員 │(新台幣) │├───┼────┼───┼─────┼────┼──────┤│ 1 │96年5月1│日本 │關家怡 │東南旅行│111,000元 ││ │日(同年│(北海│關家祺 │社翁婉婉│ ││ │月5日回 │道5日 │關嘉珍 │ │ ││ │國) │遊) │ │ │ │├───┼────┼───┼─────┼────┼──────┤│ 2 │96年7 月│日本 │關家怡 │東南旅行│276,000元 ││ │4 日(同│(東京│鍾宇涵 │社翁婉婉│ ││ │年月8日 │5日遊 │關嘉惠 │ │ ││ │回國) │) │張錦中 │ │ ││ │ │ │楊巧寧 │ │ ││ │ │ │楊峻杰 │ │ ││ │ │ │劉柏辰 │ │ ││ │ │ │張任熙 │ │ ││ │ │ │張兆勛 │ │ │├───┴────┴───┴─────┴────┼──────┤│合 計 │387,000元 │└───────────────────────┴──────┘附表三┌─────────────────────────────────┐│林治崇支付楊東山親友出國旅遊費用一覽表 │├───┬────┬────┬────┬──────┬───────┤│ │出 國│出 國│出 國│承辦旅行社及│團 費 ││項次 │ │ │ │ │ ││ │日 期│地 點│人 員│業 務 員 │(新臺幣) │├───┼────┼────┼────┼──────┼───────┤│ 1 │95年8 月│馬來西亞│楊東山 │東南旅行社 │37,500元 ││ │24日(同│(沙巴5 │ │(翁婉婉) │ ││ │年月28日│日遊) ├────┤ ├───────┤│ │回國) │ │蔡瑜 │ │37,500元 │├───┼────┼────┼────┼──────┼───────┤│ 2 │95年12月│日本(北│周碧霞 │東南旅行社 │183,000 元(不││ │21日(同│陸高山白│蔡周碧玉│(翁婉婉) │含周碧霞團費,││ │年月25日│川溫泉美│蔡明玲 │ │但含周碧霞房間││ │回國) │食5 日遊│江奕萱 │ │升等費3,000 元││ │ │) │ │ │,另含交給導遊││ │ │ │ │ │換成日幣供周碧││ │ │ │ │ │霞等人在日本花││ │ │ │ │ │用之5萬元) │├───┼────┼────┼────┼──────┼───────┤│ 3 │97年7 月│日本(北│楊東山 │東南旅行社 │48,200 元 ││ │18日(同│海道5日 ├────┤(翁婉婉) ├───────┤│ │年月22日│遊) │蔡瑜 │ │144,600元 ││ │回國) │ │楊淮竹 │ │ ││ │ │ │蔡周碧玉│ │ │├───┴────┴────┴────┴──────┼───────┤│合 計 │450,800元 │└─────────────────────────┴───────┘附表四┌───────────────────────────────────┐│林治崇以顧問費名義支付楊東山、蔡瑜之賄款一覽表 │├──┬──────┬───────┬───┬──────┬──────┤│項次│支付方式 │存入銀行及帳號│存入戶│存入或交付時│存入或交付 ││ │ │ │名或交│間 │金額(新台 ││ │ │ │付對象│ │幣) │├──┼──────┼───────┼───┼──────┼──────┤│1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5年12月8日 │3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2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1月10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3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2月12日 │6 萬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4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3月6日 │7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5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4月3日 │9 萬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6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5月2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7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5月2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8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6月7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9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6月7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10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7月9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11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7月9日 │45,000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12 │現金交付 │ │蔡瑜 │96年8月 │9萬元 │├──┼──────┼───────┼───┼──────┼──────┤│13 │無摺現金存款│國泰世華商業銀│蔡瑜 │96年9月26日 │9萬元 ││ │ │行帳號00000000│ │ │ ││ │ │2893號帳戶 │ │ │ │├──┼──────┼───────┼───┼──────┼──────┤│14 │現金交付 │ │蔡瑜 │96年10月 │9萬元 │├──┼──────┼───────┼───┼──────┼──────┤│15 │現金交付 │ │蔡瑜 │96年11月 │9萬元 │├──┼──────┼───────┼───┼──────┼──────┤│16 │現金交付 │ │蔡瑜 │96年12月 │9萬元 │├──┼──────┼───────┼───┼──────┼──────┤│17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1月 │9萬元 │├──┼──────┼───────┼───┼──────┼──────┤│18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2月 │9萬元 │├──┼──────┼───────┼───┼──────┼──────┤│19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3月 │9萬元 │├──┼──────┼───────┼───┼──────┼──────┤│20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4月 │9萬元 │├──┼──────┼───────┼───┼──────┼──────┤│21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5月 │9萬元 │├──┼──────┼───────┼───┼──────┼──────┤│22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6月 │9萬元 │├──┼──────┼───────┼───┼──────┼──────┤│23 │現金交付 │ │蔡瑜 │97年7月 │9萬元 │├──┴──────┴───────┴───┴──────┼──────┤│合計 │1,655,000元 │└────────────────────────────┴──────┘附表五┌─────────────────────────────────┐│楊東山、蔡瑜要求林治崇支付購置家具之費用一覽表 │├───┬──────┬────────┬──┬─────┬────┤│項 次 │日期 │項目 │數量│金額 │家電業及││ │ │ │ │(新臺幣)│承辦人 │├───┼──────┼────────┼──┼─────┼────┤│ 1 │96年7月27日 │PANASON變頻三門 │1台 │26,486元 │倍適得電││ │ │冰箱(商品編號:│ │ │器股份有││ │ │00000000000) │ │ │限公司(││ │ │ │ │ │即BEST)││ │ ├────────┼──┼─────┤土城分公││ │ │PIONEER 42吋 PDP│1台 │84,857元 │司(林家││ │ │TV,附贈先鋒PDP │ │ │豪) ││ │ │數位機上盒(商品│ │ │ ││ │ │編號:0000000000│ │ │ ││ │ │4、00000000000)│ │ │ ││ │ ├────────┼──┼─────┤ ││ │ │SONY DVD無線家庭│1台 │34,200元 │ ││ │ │劇院:(商品編號│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BRAUN果蔬菜榨汁 │1台 │1,713元 │ ││ │ │機(商品編號: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PHILIPS布魯斯威 │1台 │3,161元 │ ││ │ │力2合1吸塵器(商│ │ │ ││ │ │品編號:00000000│ │ │ ││ │ │134) │ │ │ ││ │ ├────────┼──┼─────┤ ││ │ │SAMPO大廈扇(商 │1台 │1,512元 │ ││ │ │品編號:00000000│ │ │ ││ │ │082) │ │ │ │├───┼──────┼────────┼──┼─────┼────┤│ 2 │96年9月28日 │PANASON微波爐( │1台 │5,563元 │ ││ │ │商品編號:360050│ │ │ ││ │ │00070) │ │ │ ││ │ ├────────┼──┼─────┤ ││ │ │HITACHI滾筒式洗 │1台 │43,961元 │ ││ │ │脫烘洗衣機(商品│ │ │ ││ │ │編號:0000000000│ │ │ ││ │ │5) │ │ │ │├───┴──────┴────────┴──┼─────┼────┤│合 計 │211,526元 │ ││ │(含稅) │ │└──────────────────────┴─────┴────┘附表六┌─────────────────────┐│林治崇致贈楊東山之電腦明細表 │├───┬─────────┬───────┤│編號 │物品名稱 │金額(新臺幣)│├───┼─────────┼───────┤│ ⒈ │SONY掌上型電腦 │5萬元 │├───┼─────────┼───────┤│ ⒉ │華碩筆記型電腦 │4萬餘元 │├───┼─────────┼───────┤│ ⒊ │華碩EeePC │1萬餘元 │└───┴─────────┴───────┘附表七┌──────────────────────────────┐│林治崇安排酒店小姐為王宗德從事性服務一覽表 │├───┬──────┬──────┬──────┬─────┤│項次 │時間 │地點 │從事性服務之│金額 ││ │ │ │小姐 │(新台幣)│├───┼──────┼──────┼──────┼─────┤│ ⒈ │96年3月24日 │桃園愛多IDO │桃園中國城酒│13,200元 ││ │ │頂級會館 │店花名「庭禎│ ││ │ │ │」之許佩雲 │ ││ │ │ │ │ │├───┼──────┼──────┼──────┼─────┤│ ⒉ │96年初至96年│桃園愛多IDO │桃園中國城酒│13,200元 ││ │5 月10日間某│頂級會館 │店花名「庭禎│ ││ │日 │ │」之許佩雲 │ │├───┼──────┼──────┼──────┼─────┤│ ⒊ │96年5月10日 │蘇活汽車旅館│桃園中國城酒│13,200元 ││ │ │ │店花名「庭禎│ ││ │ │ │」之許佩雲 │ │├───┼──────┼──────┼──────┼─────┤│ ⒋ │96年7月29日 │柯達大飯店 │桃園中國城酒│13,200元 ││ │ │ │店花名「華納│ ││ │ │ │」之女子(真│ ││ │ │ │實姓名年籍不│ ││ │ │ │詳) │ │├───┼──────┼──────┼──────┼─────┤│ ⒌ │97年2月2日 │六福開發股份│桃園中國城酒│20,000元 ││ │ │有限公司(台│店之不詳女子│ ││ │ │北六福皇宮)│ │ │├───┼──────┼──────┼──────┼─────┤│合計 │ │ │ │72,800元 │└───┴──────┴──────┴──────┴─────┘附表八┌─┬─────────┬────┬──────────────┬──┐│編│ 搜索地點 │扣押物品│ 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號│ │編 號│ │ │├─┼─────────┼────┼──────────────┼──┤│1 │臺北縣汐止市○○路│29-1 │文件資料 │3張 ││ │59巷85號11樓 │ │ │ ││ │(楊東山住所) │ │ │ │├─┼─────────┼────┼──────────────┼──┤│2 │臺北市○○○路○段 │24-0l │Acer筆電 │l台 ││ │186巷18號4樓 ├────┼──────────────┼──┤│ │(鍾永祥居所) │24-02 │不動產資料不動產資料 │l冊 ││ │ ├────┼──────────────┼──┤│ │ │24-03 │文件資料 │l冊 ││ │ ├────┼──────────────┼──┤│ │ │24-04 │支票頭 │l冊 ││ │ ├────┼──────────────┼──┤│ │ │24-05 │Marco信函 │2頁 │├─┼─────────┼────┼──────────────┼──┤│3 │臺北市○○○路○段 │01 │信件資料 │l份 ││ │200號9樓之6 ├────┼──────────────┼──┤│ │(丁顗慈居所) │02-l │文件資料 │4冊 ││ │ │ 至 │ │ ││ │ │02-4 │ │ ││ │ ├────┼──────────────┼──┤│ │ │03 │存摺 │2本 ││ │ ├────┼──────────────┼──┤│ │ │04 │筆記本 │l冊 ││ │ ├────┼──────────────┼──┤│ │ │05-l │手機 │5支 ││ │ │05-2 │ │ ││ │ ├────┼──────────────┼──┤│ │ │06 │隨身碟 │3支 ││ │ ├────┼──────────────┼──┤│ │ │07 │筆記型電腦 │1台 │├─┼─────────┼────┼──────────────┼──┤│4 │臺北縣板橋市○○路│A-1-1 │名片 │7張 ││ │2段441巷2弄5號5樓 │A-l-2 │ │ ││ │(許佩君居所) ├────┼──────────────┼──┤│ │ │A-2 │札記 │1冊 │├─┼─────────┼────┼──────────────┼──┤│5 │臺北縣新莊市○○路│4-1 │臺北紐約生活館借支單 │10頁││ │489號5樓 │ │ │ ││ │(張雯雅住所) │ │ │ │├─┼─────────┼────┼──────────────┼──┤│6 │臺北縣三重市信義西│13-001-1│威海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 │3冊 ││ │街148號之2 │ 至 │ │ ││ │(薛奇昌住所) │13-001-3│ │ ││ │ ├────┼──────────────┼──┤│ │ │13-002 │「N-WH」計畫工作計畫書 │l冊 ││ │ ├────┼──────────────┼──┤│ │ │13-003-1│「N-WH先期規劃」服務建議書 │2冊 ││ │ │ 至 │ │ ││ │ │13-003-2│ │ ││ │ ├────┼──────────────┼──┤│ │ │13-004 │「N-WH計畫」服務建議書 │l冊 ││ │ ├────┼──────────────┼──┤│ │ │13-005 │「N-BL專案」-規劃設計及監 │l冊 ││ │ │ │ 造委託技術服務 │ ││ │ ├────┼──────────────┼──┤│ │ │13-006 │「新開營區整建工程」服務建 │1冊 ││ │ │ │ 議書 │ ││ │ ├────┼──────────────┼──┤│ │ │13-007 │「DS專案」規劃需求說明書 │l冊 ││ │ ├────┼──────────────┼──┤│ │ │13-008 │「A-TYI」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 │1冊 ││ │ │ │ 劃需求說明書 │ ││ │ ├────┼──────────────┼──┤│ │ │13-009 │「天鳶專案」營區整建工程規畫│l冊 ││ │ │ │ 需求說明書 │ ││ │ ├────┼──────────────┼──┤│ │ │13-010 │東海photo光碟 │2片 ││ │ ├────┼──────────────┼──┤│ │ │13-01l │天案相關工項及作品參考光碟 │1片 ││ │ ├────┼──────────────┼──┤│ │ │13-012 │筆記型電腦 │1部 │├─┼─────────┼────┼──────────────┼──┤│7 │臺北縣三重市信義西│1-1 │服務建議書 │6冊 ││ │街148號之2 │ 至 │ │ ││ │(薛奇昌住所) │1-6 │ │ │├─┼─────────┼────┼──────────────┼──┤│8 │臺北市○○區○○街│2001-1 │名片 │15張││ │50巷15號5樓 │2001-2 │ │ ││ │(巫毓貞住所) ├────┼──────────────┼──┤│ │ │2002 │名片簿 │1冊 ││ │ ├────┼──────────────┼──┤│ │ │2003-l │記事本 │10冊││ │ │ 至 │ │ ││ │ │2003-10 │ │ ││ │ ├────┼──────────────┼──┤│ │ │2004-l │文件資料 │2冊 ││ │ │2004-2 │ │ ││ │ ├────┼──────────────┼──┤│ │ │2005 │雜記資料 │5本 │├─┼─────────┼────┼──────────────┼──┤│9 │臺北市大安區南京東│18-0l-1 │文件資料 │4冊 ││ │路3段305號4樓之2 │ 至 │ │ ││ │(中升工程顧問股份│18-0l-4 │ │ ││ │有限公司) ├────┼──────────────┼──┤│ │ │18-02 │合作文件 │1冊 ││ │ ├────┼──────────────┼──┤│ │ │18-03 │企劃書 │1冊 ││ │ ├────┼──────────────┼──┤│ │ │18-04-l │招標文件等資料 │26冊││ │ │ 至 │ │ ││ │ │18-04-26│ │ ││ │ ├────┼──────────────┼──┤│ │ │18-05-l │綱要計劃 │6冊 ││ │ │ 至 │ │ ││ │ │18-05-6 │ │ ││ │ ├────┼──────────────┼──┤│ │ │18-06-l │專案資料 │3冊 ││ │ │ 至 │ │ ││ │ │18-06-3 │ │ ││ │ ├────┼──────────────┼──┤│ │ │18-07 │存摺影本 │1冊 ││ │ ├────┼──────────────┼──┤│ │ │18-08-l │工程教則 │2冊 ││ │ │18-08-2 │ │ ││ │ ├────┼──────────────┼──┤│ │ │18-09-l │光碟 │2片 ││ │ │ 至 │ │ ││ │ │18-09-2 │ │ ││ │ ├────┼──────────────┼──┤│ │ │18-10 │地圖 │1冊 │├─┼─────────┼────┼──────────────┼──┤│10│臺北市松山區長安東│19-0l-l │「LS-2專案」相關資料 │2冊 ││ │路2段49號7樓 │19-0l-2 │ │ ││ │(楊炳國建築師事務├────┼──────────────┼──┤│ │ 所) │19-02-l │空軍737聯隊航電工廠整建工程 │2冊 ││ │ │19-02-2 │相關資料 │ ││ │ ├────┼──────────────┼──┤│ │ │19-03 │新開營區整建工程相關資料 │l冊 ││ │ ├────┼──────────────┼──┤│ │ │19-04 │「N-BL專案」相關資料 │1份 ││ │ ├────┼──────────────┼──┤│ │ │19-05 │DS專案相關資料 │1份 ││ │ ├────┼──────────────┼──┤│ │ │19-06 │後備司令部「庫房新建工程」委│l冊 ││ │ │ │託技術服務需求說明書 │ ││ │ ├────┼──────────────┼──┤│ │ │19-07 │東部地方軍事法院等新建工程契│l冊 ││ │ │ │約書 │ ││ │ ├────┼──────────────┼──┤│ │ │19-08 │招標資料 │l份 ││ │ ├────┼──────────────┼──┤│ │ │19-09-l │投標資料 │2冊 ││ │ │ 至 │ │ ││ │ │19-09-2 │ │ ││ │ ├────┼──────────────┼──┤│ │ │19-10-l │文件資料 │2張 ││ │ │19-10-2 │ │ ││ │ ├────┼──────────────┼──┤│ │ │19-11 │分類帳 │l冊 ││ │ ├────┼──────────────┼──┤│ │ │19-12 │存摺 │2冊 ││ │ ├────┼──────────────┼──┤│ │ │19-13 │名片 │2張 │├─┼─────────┼────┼──────────────┼──┤│11│臺北縣板橋市區○路│3-1-l │存摺(正本4本、影本2本) │6本 ││ │28號3樓 │3-l-2 │ │ ││ │(陳廷杰建築師事務├────┼──────────────┼──┤│ │ 所) │3-2 │需求說明書 │1冊 ││ │ ├────┼──────────────┼──┤│ │ │3-3 │共同投標協議書 │4頁 ││ │ ├────┼──────────────┼──┤│ │ │3-4 │委託技術服務採購契約 │1冊 ││ │ ├────┼──────────────┼──┤│ │ │3-5 │承諾書 │2頁 ││ │ ├────┼──────────────┼──┤│ │ │3-6 │預訂工時表 │1冊 ││ │ ├────┼──────────────┼──┤│ │ │3-7 │服務建議書 │l冊 ││ │ ├────┼──────────────┼──┤│ │ │3-8 │投標須知首頁 │2張 ││ │ ├────┼──────────────┼──┤│ │ │3-9-l │招標及評選須知 │2本 ││ │ │3-9-2 │ │ ││ │ ├────┼──────────────┼──┤│ │ │3-10 │工程概要表 │l張 ││ │ ├────┼──────────────┼──┤│ │ │3-11 │紅柴林營區工程服務建議書 │l張 ││ │ ├────┼──────────────┼──┤│ │ │3-12-1 │新開案規劃設計資料 │6冊 ││ │ │ 至 │ │ ││ │ │3-12-6 │ │ ││ │ ├────┼──────────────┼──┤│ │ │3-13 │新開案投標須知 │1冊 ││ │ ├────┼──────────────┼──┤│ │ │3-14 │天鷹案規劃需求說明書 │l冊 ││ │ ├────┼──────────────┼──┤│ │ │3-15 │新開案現場勘察資料 │l冊 ││ │ ├────┼──────────────┼──┤│ │ │3-16 │筆記本 │1冊 ││ │ ├────┼──────────────┼──┤│ │ │3-17-1 │會計憑證 │6冊 ││ │ │ 至 │ │ ││ │ │3-17-6 │ │ ││ │ ├────┼──────────────┼──┤│ │ │3-18-l │帳冊 │2冊 ││ │ │3-18-2 │ │ ││ │ ├────┼──────────────┼──┤│ │ │3-19 │筆記型電腦 │l台 ││ │ ├────┼──────────────┼──┤│ │ │3-20 │電腦資料光碟 │l片 ││ │ ├────┼──────────────┼──┤│ │ │3-21 │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工程規劃│ ││ │ │ │設計資料 │1冊 │├─┼─────────┼────┼──────────────┼──┤│12│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M01 │委託契約書 │6張 ││ │路4段197號10樓之1 ├────┼──────────────┼──┤│ │(林世華住所) │M02 │北部工營處新案工程說明資料 │2冊 ││ │ ├────┼──────────────┼──┤│ │ │M03 │部隊訓練場地整建工程投資綱要│l冊 ││ │ │ │計畫 │ ││ │ ├────┼──────────────┼──┤│ │ │M04 │投標須知及預算表 │l冊 ││ │ ├────┼──────────────┼──┤│ │ │M05 │事務所分機座位表 │3張 ││ │ ├────┼──────────────┼──┤│ │ │M06 │大品銀行往來明細 │l冊 ││ │ ├────┼──────────────┼──┤│ │ │M07 │共和新村專案管理文件 │l冊 ││ │ ├────┼──────────────┼──┤│ │ │M08 │陸軍部隊訓練場地整建工程文件│1冊 ││ │ ├────┼──────────────┼──┤│ │ │M09-l │陸軍訓練場地圖冊 │15冊││ │ │ 至 │ │ ││ │ │M09-15 │ │ ││ │ ├────┼──────────────┼──┤│ │ │M10 │預算表 │l冊 ││ │ ├────┼──────────────┼──┤│ │ │M1l │酒店簽帳單 │l冊 ││ │ ├────┼──────────────┼──┤│ │ │M12 │存摺 │l冊 ││ │ ├────┼──────────────┼──┤│ │ │M13 │李原銘電腦下載電磁紀錄 │1片 ││ │ ├────┼──────────────┼──┤│ │ │M14 │需求統計表 │l冊 ││ │ ├────┼──────────────┼──┤│ │ │M15 │96、97年度收入明細表及分類帳│l冊 ││ │ ├────┼──────────────┼──┤│ │ │M16 │雅瑀公司會計帳 │l片 │├─┼─────────┼────┼──────────────┼──┤│13│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14-l │國防部軍備局詳細價目表(預算)│l冊 ││ │路1段10號8樓 ├────┼──────────────┼──┤│ │(林同華住所) │14-2 │軍備局工營中心工程圖說/技術 │1冊 ││ │ │ │文件審查意見表 │ ││ │ ├────┼──────────────┼──┤│ │ │14-3 │空軍司令部工程投資綱要計畫 │1冊 ││ │ ├────┼──────────────┼──┤│ │ │14-4 │溪園案契約書 │1冊 ││ │ ├────┼──────────────┼──┤│ │ │14-5 │複委託資料 │2頁 │├─┼─────────┼────┼──────────────┼──┤│14│臺北市○○區○○路│14-1-l │軍備局價目表 │l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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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 │文件資料 │2張 ││ │ 務所) ├────┼──────────────┼──┤│ │ │15-03 │存摺 │2本 ││ │ ├────┼──────────────┼──┤│ │ │15-04 │存摺影本 │1份 ││ │ ├────┼──────────────┼──┤│ │ │15-05 │收據 │l份 ││ │ ├────┼──────────────┼──┤│ │ │15-06-l │明細分列帳 │4張 ││ │ │ 至 │ │ ││ │ │15-06-2 │ │ ││ │ ├────┼──────────────┼──┤│ │ │15-07 │日記帳 │l冊 ││ │ ├────┼──────────────┼──┤│ │ │15-08 │投標須知 │l份 │├─┼─────────┼────┼──────────────┼──┤│17│臺北市○○區○○路│l7-00l-1│TC專案資料 │4冊 ││ │4段300巷35弄5號1樓│ 至 │ │ ││ │(楊瑞禎建築師事務│17-00l-4│ │ ││ │ 所) ├────┼──────────────┼──┤│ │ │17-002 │TC專案廠商資格證明文件 │l冊 ││ │ ├────┼──────────────┼──┤│ │ │17-003 │TC專案工程規劃書 │1冊 ││ │ ├────┼──────────────┼──┤│ │ │17-004 │TC專案採購契約 │l冊 ││ │ ├────┼──────────────┼──┤│ │ │17-005-1│聯勤清泉崗資料 │2冊 ││ │ │ 至 │ │ ││ │ │l7-005-2│ │ ││ │ ├────┼──────────────┼──┤│ │ │17-006-1│水湳機場案資料 │7冊 ││ │ │ 至 │ │ ││ │ │17-006-7│ │ ││ │ ├────┼──────────────┼──┤│ │ │17-007 │水湳機場案招標文件 │l冊 ││ │ ├────┼──────────────┼──┤│ │ │17-008 │「水湳機場遷建案」投資綱要計│l冊 ││ │ │ │ 畫 │ ││ │ ├────┼──────────────┼──┤│ │ │17-009 │水湳機場案服務建議書 │1冊 ││ │ ├────┼──────────────┼──┤│ │ │17-010-1│紅柴林營區案服務建議書(1)、 │2冊 ││ │ │ 至 │(2) │ ││ │ │17-010-2│ │ ││ │ ├────┼──────────────┼──┤│ │ │17-011-l│紅柴林營區案資料 │6冊 ││ │ │ 至 │ │ ││ │ │17-011-6│ │ ││ │ ├────┼──────────────┼──┤│ │ │17-012-l│水湳機場案資料 (陳裕益) │6冊 ││ │ │ 至 │ │ ││ │ │17-012-6│ │ ││ │ ├────┼──────────────┼──┤│ │ │17-013-1│ TC專案資料 (陳裕益) │2冊 ││ │ │ 至 │ │ ││ │ │17-013-2│ │ ││ │ ├────┼──────────────┼──┤│ │ │17-014 │ 順安專案資料(陳裕益) │l冊 ││ │ ├────┼──────────────┼──┤│ │ │17-016 │ N-BL專案資料 │l冊 ││ │ ├────┼──────────────┼──┤│ │ │l7-017 │「N-BL專案」整建工程規劃需 │l冊 ││ │ │ │求說明書 │ ││ │ ├────┼──────────────┼──┤│ │ │17-018 │航勤處歸仁營區處部大樓新建工│l冊 ││ │ │ │程投資總表 │ ││ │ ├────┼──────────────┼──┤│ │ │17-019 │國軍年度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編│l冊 ││ │ │ │製作業規定 │ ││ │ ├────┼──────────────┼──┤│ │ │17-020 │第202廠釋地搬遷整建工程案資 │l冊 ││ │ │ │料 │ ││ │ ├────┼──────────────┼──┤│ │ │17-02l │銀河營區兵舍整建案投資總表 │1冊 ││ │ ├────┼──────────────┼──┤│ │ │17-022 │LS2專案資料 │l冊 ││ │ ├────┼──────────────┼──┤│ │ │17-023 │出差管理登記表 │l冊 ││ │ ├────┼──────────────┼──┤│ │ │17-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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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1段58巷11號3樓 ├────┼──────────────┼──┤│ │(林建志住所) │2102 │記事本 │l冊 ││ │ ├────┼──────────────┼──┤│ │ │2103-l │ │7冊 ││ │ │ 至 │文件資料 │ ││ │ │2103-7 │ │ ││ │ ├────┼──────────────┼──┤│ │ │2104 │光碟片 │5片 │├─┼─────────┼────┼──────────────┼──┤│20│臺北市○○區○○路│22-l │札記 │7張 ││ │2段15l之10號ll樓 ├────┼──────────────┼──┤│ │(黃力平住所) │22-2 │名片 │6張 ││ │ ├────┼──────────────┼──┤│ │ │22-3 │宏合公司申登函 │l張 ││ │ ├────┼──────────────┼──┤│ │ │22-4 │通訊錄 │5張 ││ │ ├────┼──────────────┼──┤│ │ │22-5 │工程預算表 │3張 ││ │ ├────┼──────────────┼──┤│ │ │22-6-1 │投標資料 │3冊 ││ │ │ 至 │ │ ││ │ │22-6-3 │ │ ││ │ ├────┼──────────────┼──┤│ │ │22-7 │議定書 │l張 ││ │ ├────┼──────────────┼──┤│ │ │22-8-l │文件資料 │26張││ │ │ 至 │ │ ││ │ │22-8-3 │ │ ││ │ ├────┼──────────────┼──┤│ │ │22-9 │承諾書 │8張 ││ │ ├────┼──────────────┼──┤│ │ │22-10 │空軍滑行道工程資料 │l冊 ││ │ ├────┼──────────────┼──┤│ │ │22-11 │存摺 │1本 ││ │ ├────┼──────────────┼──┤│ │ │22-12 │眷村改建案預定進度表 │l張 │├─┼─────────┼────┼──────────────┼──┤│21│臺北市○○路○段19 │23-1 │標案管理資料 │1冊 ││ │巷37號1樓 │ │ │ ││ │(林顯昌住所) │ │ │ │├─┼─────────┼────┼──────────────┼──┤│22│臺北市○○區○○路│J0l-1、 │工法設計圖說規範(汎亞地工公│2本 ││ │342巷11號2樓 │J01-2 │司)㈠、㈡ │ ││ │(郭靖隆居所) ├────┼──────────────┼──┤│ │ │J02-1 │工程採購契約 │4本 ││ │ │ 至 │ │ ││ │ │J02-4 │ │ ││ │ ├────┼──────────────┼──┤│ │ │J03-1 │招標文件 │2本 ││ │ │J03-2 │ │ ││ │ ├────┼──────────────┼──┤│ │ │J04 │公文資料 │1冊 ││ │ ├────┼──────────────┼──┤│ │ │J05 │預算說明表 │1張 ││ │ ├────┼──────────────┼──┤│ │ │J06 │審查意見表 │l本 ││ │ ├────┼──────────────┼──┤│ │ │J07 │文件資料 │3頁 ││ │ ├────┼──────────────┼──┤│ │ │J08 │進度表 │1冊 │└─┴─────────┴────┴──────────────┴──┘附表九┌───┬─────┬────┬───────────────────┬────┐│ 譯文 │ 通話時間 │ 通話人 │ 通話內容 │所附卷頁││ 序號 │ │ │ │(偵80卷)│├───┼─────┼────┼───────────────────┼────┤│1-205 │96年7 月28│發話人:│ 隆 :喂,到那裡了。 │第82頁 ││ │日下午6 時│郭靖隆 │ 酒店小姐:復興北路啊。 │ ││ │50分至同日│ │ 隆 :你有跟駕駛講地方嗎。 │ ││ │下午6 時51│受話人:│ 酒店小姐:有啊。 │ ││ │分 │某女 │ 隆 :民生跟敦化,在民生東路上, │ ││ │ │(中國城│ 麥當勞旁邊一點點。 │ ││ │ │酒店小姐│ 酒店小姐:嗯,他知道,他台北路很熟。 │ ││ │ │) │ 隆 :還有誰,庭禎啊。 │ ││ │ │ │ 酒店小姐:嗯。 │ ││ │ │ │ 隆 :就你們兩個。 │ ││ │ │ │ 酒店小姐:還有華納。 │ ││ │ │ │ 隆 :華納,沒見過,沒聽過。 │ ││ │ │ │ 酒店小姐:沒見過。 │ ││ │ │ │ 隆 :好,下來地下室,你跟小姐講 │ ││ │ │ │ marco訂的,你就帶你進來。 │ ││ │ │ │ 酒店小姐:好。 │ │├───┼─────┼────┼───────────────────┼────┤│1-206 │96年7 月29│發話人:│ 郭靖隆問王宗德房間的電話為何沒響,王 │第82頁 ││ │日上午7 時│郭靖隆 │ 宗德表示他已經回家,郭靖隆問華納為何 │ ││ │53分至同日│ │ 沒通知一下,王宗德表示那個華納,他又 │ ││ │上午7 時54│受話人:│ 不是很喜歡,是marco硬送,他才弄一下的│ ││ │分 │王宗德 │ ,郭靖隆表示王宗德那時看起來好像很急 │ ││ │ │ │ 的樣子,王宗德表示他才沒那麼色。 │ │├───┼─────┼────┼───────────────────┼────┤│1-210 │96年7月30 │發話人:│(王宗德先於8時15分10秒叫郭靖隆去看簡 │第83頁 ││ │日上午8時 │郭靖隆 │ 訊後,郭靖隆才回撥此通電話) │ ││ │28分至同日│ │隆:我看到了,他(Marco)說什麼葉子的 │ ││ │上午8時28 │受話人:│ 事情,你知道,什麼事情啊? │ ││ │分 │王宗德 │德:什麼葉子的事情,我怎麼知道? │ ││ │ │ │隆:他說葉子的事情有異了,他說問你就知│ ││ │ │ │ 道,他說他有跟你講。 │ ││ │ │ │德:想不起來啊,不是我講的吧,我都是聽│ ││ │ │ │ 你們說的。 │ ││ │ │ │隆:但是他怎麼會跟你講葉子的事情?他說│ ││ │ │ │ 問你詳情你知道。 │ ││ │ │ │德:好,沒關係,見面再研究。 │ ││ │ │ │隆:另外,他要那個修改資料,那個。 │ ││ │ │ │德:什麼,見面再說。 │ │├───┼─────┼────┼───────────────────┼────┤│1-253 │96年8月7日│發話人:│王宗德問郭靖隆手機是否暢通,郭靖隆問是│第111頁 ││ │下午6時33 │王宗德 │否小李那支,王宗德表示小李要打那支問葉│ ││ │分至同日下│ │子和TC的事。 │ ││ │午6時34分 │受話人:│ │ ││ │ │郭靖隆 │ │ │├───┼─────┼────┼───────────────────┼────┤│1-282 │96年8月10 │發話人:│德:晚上取消。 │第124頁 ││ │日下午2時 │王宗德 │隆:為什麼。 │ ││ │48分至同日│ │德:我怎麼知道,人家助理跟我講的。 │ ││ │下午2時48 │受話人:│隆:OK。 │ ││ │分 │郭靖隆 │德:另外什麼,有一個新綁的是什麼。 │ ││ │ │ │隆:什麼,就跟你講還沒確定啊,我自己都│ ││ │ │ │ 還沒確定的資料,人家怎麼會有,就那│ ││ │ │ │ 個嘛。 │ ││ │ │ │德:哦,你那邊還沒確定,是不是。 │ ││ │ │ │隆:我還在修嘛。 │ ││ │ │ │德:好。 │ │├───┼─────┼────┼───────────────────┼────┤│1-283 │96年8月10 │發話人:│德:下班啦。 │第124頁 ││ │日下午5時2│王宗德 │隆:他要那資料我勉強把他弄好了,新版的│至第125 ││ │分至同日下│ │ 。 │頁 ││ │午5時3分 │受話人:│德:好啊,拿出來這個。 │ ││ │ │郭靖隆 │隆:可是譚哥現在叫我去幫他點菜。 │ ││ │ │ │德:你那個做好了嗎。 │ ││ │ │ │隆:剛剛那個啊,目前初步還沒校對,現在│ ││ │ │ │ 先把初稿弄好了,他急得要我把初稿給│ ││ │ │ │ 他嘛。 │ ││ │ │ │德:對、對、對,他好像說禮拜天。 │ ││ │ │ │隆:改禮拜天啊。 │ ││ │ │ │德:不是改禮拜天,他要你準備的那個禮物│ ││ │ │ │ 。 │ ││ │ │ │隆:就那個資料,是不是。 │ ││ │ │ │德:對。 │ ││ │ │ │隆:好,我放車上了。 │ ││ │ │ │德:好,我跟他講說準備好了,禮物準備好│ ││ │ │ │ 了。 │ │├───┼─────┼────┼───────────────────┼────┤│1-287 │96年8月10 │發話人:│德:在忙啊。 │第127頁 ││ │日晚間9時4│王宗德 │隆:沒有,在看朱蒙啊。剛剛小李有打電話│ ││ │分至同日晚│ │ 來,他說他現在跟立委在一塊,就像你│ ││ │間9時5分 │受話人:│ 判斷的,沒錯,就禮拜一他們要緊急開│ ││ │ │郭靖隆 │ 會。 │ ││ │ │ │德:嗯、嗯。 │ ││ │ │ │隆:然後他說晚一點再給我們電話,那你到│ ││ │ │ │ 時候,把那個帶出來就對了,鋼鐵裡面│ ││ │ │ │ 的東面帶出來。 │ ││ │ │ │德:好,晚一點再給我們電話。 │ ││ │ │ │隆:對啊,因為現在還在跟立委喬事情。 │ ││ │ │ │德:好。 │ │├───┼─────┼────┼───────────────────┼────┤│1-555 │96年11月19│發話人:│君:喂,店長有回信耶。 │第268頁 ││ │日上午10時│許佩君 │慈:那你在那。 │ ││ │39分至同日│ │君:因為他說他們,店長已經先給他了,後│ ││ │10時41分 │受話人:│ 來店長回屏東了,就沒有通知。 │ ││ │ │丁顗慈 │慈:所以店長有回信。 │ ││ │ │ │君:我們可不可以在西門碰面,你有趕著去│ ││ │ │ │ 別的地方嗎。 │ ││ │ │ │慈:我在等人。 │ ││ │ │ │君:因為那個廠長之前跟我講電話,他說他│ ││ │ │ │ 11點有比賽要開嘛,他要跟我約11點半│ ││ │ │ │ ,我說我可以再打給他,那因為我今天│ ││ │ │ │ 本來也有那個要給他,扣(臺語音,指│ ││ │ │ │ 錢),在我身上啊。 │ ││ │ │ │慈:那你幾點到西門。 │ ││ │ │ │君:大概11點20分。 │ ││ │ │ │慈:那我晃一下再過去,我很近。 │ ││ │ │ │君:好,拜拜。 │ │├───┼─────┼────┼───────────────────┼────┤│1-568 │96年11月21│發話人:│君:喂,怎樣。 │第272頁 ││ │日下午2 時│許佩君 │慈:我跟你講,你等一下打電話,打專線找│ ││ │18分至同日│ │ 馬姐,還有一件就是領3、6、7。 │ ││ │下午2 時20│受話人:│君:什麼東西。 │ ││ │分 │丁顗慈 │慈:領啦,1到7領3、6、7。 │ ││ │ │ │君:哦。 │ ││ │ │ │慈:然後你打電話給馬姐的時候,要叫他問│ ││ │ │ │ 先生今天比賽的結果。 │ ││ │ │ │君:好。 │ ││ │ │ │慈:那你要跟他解釋,因為之前給先生的信│ ││ │ │ │ 裡面,已經有約定好用A、B、C、D做代│ ││ │ │ │ 號,所以可能問的時候,就問英文字母│ ││ │ │ │ 就好。 │ ││ │ │ │君:現在就要問嗎,現在就要叫馬姐問,不│ ││ │ │ │ 是等晚上回家再問。 │ ││ │ │ │慈:應該已經結束了耶。 │ ││ │ │ │君:不是啊,通常白天他們不會幫我們問什│ ││ │ │ │ 麼,都是等先生回家,所以照你剛剛的│ ││ │ │ │ 說法,他會等到晚上先生回家的時候再│ ││ │ │ │ 問。 │ ││ │ │ │慈:真的嗎,他不會打電話去問哦。 │ ││ │ │ │君:不會、不會。 │ ││ │ │ │慈:那我等會再打給老大好了。 │ ││ │ │ │君:要先確定他有跟先生先約定好,那我可│ ││ │ │ │ 以跟馬姐講白天的時候可以問這樣子,│ ││ │ │ │ 因為我們之前也有交代他們晚上見面再│ ││ │ │ │ 談啊。 │ ││ │ │ │慈:這樣喔。 │ ││ │ │ │君:對啊,因為你老大之前交待的啊,在六│ ││ │ │ │ 福講的。 │ ││ │ │ │慈:好,我問一下,再告訴你。 │ │├───┼─────┼────┼───────────────────┼────┤│1-587 │96年11月23│發話人:│君:喂,張大哥,不好意思,你有在辦公室│第279頁 ││ │日下午2時6│許佩君 │ 。 │ ││ │分至同日下│ │祥:沒有。 │ ││ │午2 時8分 │受話人:│君:沒有,那。 │ ││ │ │鍾永祥 │祥:ㄟ你手機暫停使用耶。 │ ││ │ │ │君:真的嗎,新的那個號碼嗎。 │ ││ │ │ │祥:對。 │ ││ │ │ │君:怎麼會這樣。 │ ││ │ │ │祥:我打了一天了。 │ ││ │ │ │君:我昨天抄給你,可是,是正常的啊。 │ ││ │ │ │祥:0000000000,對啊,暫停使用。 │ ││ │ │ │君:是喔。 │ ││ │ │ │祥:對,因為昨天跟你們老闆,跟表哥見面│ ││ │ │ │ 之後,他說狗狗要請你帶給我啊。 │ ││ │ │ │君:係。 │ ││ │ │ │祥:我要問你狗狗什麼時候可以帶到。 │ ││ │ │ │君:好,我確認一下手機,那我有一封信要│ ││ │ │ │ 怎麼給你。 │ ││ │ │ │祥:可能要到晚上,我現在新竹。 │ ││ │ │ │君:哦,所以晚上回家那邊就對了。 │ ││ │ │ │祥:對。 │ │├───┼─────┼────┼───────────────────┼────┤│1-645 │96年12月13│發話人:│君:姐,你有找我。 │第306頁 ││ │日上午10時│許佩君 │瑜:對,我有件事要拜託你耶。 │至第307 ││ │49分至同日│ │君:好,你說。 │頁 ││ │上午10時52│受話人:│瑜:我想請問一下上星期天,那封信有轉給│ ││ │分 │蔡瑜 │ 表哥了吧。 │ ││ │ │ │君:有。 │ ││ │ │ │瑜:那你幫我一個忙,因為人家今天要等我│ ││ │ │ │ 答覆,我上次不是跟你講顧的事情。 │ ││ │ │ │君:喔,你說媽媽那邊那個嗎。 │ ││ │ │ │瑜:對,然後我先跟我妹拿的嘛,那我妹婿│ ││ │ │ │ 昨天晚上打電話來把我臭罵了一頓,說│ ││ │ │ │ 我平常不是很囂張嗎,幹嘛跟妹妹拿那│ ││ │ │ │ 個,這個事情是我跟你講,你不要講這│ ││ │ │ │ 個。 │ ││ │ │ │君:好,我知道。 │ ││ │ │ │瑜:那你就幫我一個忙,你幫我問表哥說上│ ││ │ │ │ 個月的那個要不要給我這樣子。 │ ││ │ │ │君:好。 │ ││ │ │ │瑜:因為今天人家叫我要給他答覆啊。 │ ││ │ │ │君:好,我先聯絡看看,我不確定能不能馬│ ││ │ │ │ 上給你回答,我聯絡上馬上告訴你。 │ ││ │ │ │瑜:好,我實在是,實在是太難過了,我都│ ││ │ │ │ 不敢跟我先生講,因為他不知道我跟我│ ││ │ │ │ 妹那個(借錢),因為我妹婿本來就跟│ ││ │ │ │ 我處得不好,我昨天聽了實在是快瘋了│ ││ │ │ │ ,可是我沒有立場,不曉得怎樣回罵人│ ││ │ │ │ 家。 │ ││ │ │ │君:因為我昨天跟表哥開會,我是有跟表哥│ ││ │ │ │ 後來私底下提到說,我故意講的,你知│ ││ │ │ │ 道姐為什麼兩個禮拜,星期五都沒有來│ ││ │ │ │ 家裏嗎,然後我就跟他講說他本來都有│ ││ │ │ │ 在幫媽媽付房租啊,或給媽媽一些費用│ ││ │ │ │ 啊這樣子,一些生活費,可是後來沒有│ ││ │ │ │ 給他媽媽,然後他就沒有多說什麼,可│ ││ │ │ │ 是我有跟他講這樣子的話了啦,因為他│ ││ │ │ │ 有跟我說,你好像信裏有跟他,就是要│ ││ │ │ │ 拿顧問費的事情,然後他有問我你有沒│ ││ │ │ │ 有直接跟我提這樣子。 │ ││ │ │ │瑜:那你就假裝不知道,然後就說今天我請│ ││ │ │ │ 你幫我問。因為人家在等我答覆,我要│ ││ │ │ │ 給人家錢,這樣子。 │ ││ │ │ │君:好,我知道了,我儘快給你答覆。 │ │├───┼─────┼────┼───────────────────┼────┤│1-646 │96年12月13│發話人:│(先聊天,丁顗慈女談稱1801都不接電話,│第307頁 ││ │日上午11時│許佩君 │ 老闆有交待12點之前要把資料送給他,到│至第308 ││ │52分至同日│ │ 現在還沒辦法給他) │頁 ││ │中午12時2 │受話人:│君:如果你老大有打電話給你,因為我有打│ ││ │分 │丁顗慈 │ 他沒開。 │ ││ │ │ │慈:他沒開我的,我發覺是他沒收。 │ ││ │ │ │君:因為那個誰,你昨天有沒有聽他馬姐跟│ ││ │ │ │ 他要錢的事。 │ ││ │ │ │慈:嗯,後來晚上我們等的時候,我有稍為│ ││ │ │ │ 問一下。 │ ││ │ │ │君:喔,你還有再問他喔。 │ ││ │ │ │慈:因為我說你們在講什麼我都聽不懂,他│ ││ │ │ │ 就跟我講提了一個頭,然後我說我聽不│ ││ │ │ │ 懂啦,因為那時候你們講,就是可能我│ ││ │ │ │ 還不在的時候,你們就,起碼知道。 │ ││ │ │ │君:喔。 │ ││ │ │ │慈:問題我不在,我聽不懂,要嘛你就告訴│ ││ │ │ │ 我,要嘛你就那個,然後他就大概提了│ ││ │ │ │ 一下,可是沒有提了很清楚啦,因為昨│ ││ │ │ │ 天我們等很久。 │ ││ │ │ │君:反正早上馬姐有打電話來,他問我禮拜│ ││ │ │ │ 天給我那封信,表哥看了沒有,那其實│ ││ │ │ │ 是昨天才看了而已嘛,那我說已經給他│ ││ │ │ │ 了這樣,然後他說那我直接問你好了,│ ││ │ │ │ 他就說你可不可以幫我一個忙,他叫我│ ││ │ │ │ 什麼都不要說,他只叫我跟表哥問說下│ ││ │ │ │ 個月那個要不要給這樣子。 │ ││ │ │ │慈:上個月,還是這個月。 │ ││ │ │ │君:現在已經是12月,是上個月啊,11月25│ ││ │ │ │ 日號要給的那一個啊。 │ ││ │ │ │慈:我還以為他是問這個月,因為這個月也│ ││ │ │ │ 快到啦,還剩12天而已。 │ ││ │ │ │君:因為表哥沒,因為他沒給,然後他好像│ ││ │ │ │ 有用吧,然後是他的位置,他頗不爽這│ ││ │ │ │ 樣子。 │ ││ │ │ │慈:他直接叫你問哦。 │ ││ │ │ │君:他叫我直接問。 │ ││ │ │ │慈:真的好殺喔。 │ ││ │ │ │君:所以我怕,因為他是一個,就像老大講│ ││ │ │ │ 的,他講話是很有技巧的人,今天那麼│ ││ │ │ │ 直地講,接下來是很難看的,那因為是│ ││ │ │ │ 有其他的因素在啦,然後看今天能不能│ ││ │ │ │ 給他答覆,我不是有跟你講他有跟他妹│ ││ │ │ │ 妹借錢。 │ ││ │ │ │慈:你等一下,什麼。 │ ││ │ │ │君:我不是有跟你講馬姐跟他妹妹借錢。 │ ││ │ │ │慈:沒有啊,你說他沒有給他媽媽錢。 │ ││ │ │ │君:對啦,反正他就是沒給他媽媽錢,然後│ ││ │ │ │ 他本來個月都會拿這個錢去付他婆婆那│ ││ │ │ │ 邊,那個房子是租的,然後就11月30日│ ││ │ │ │ 號要繳錢的時候,因為老大沒給他,他│ ││ │ │ │ 跟他妹妹借錢,後來他妹夫就打電話來│ ││ │ │ │ ,就不爽就對了,反正就吵架,然後馬│ ││ │ │ │ 姐覺得很難過,所以馬姐才會開口,就│ ││ │ │ │ 叫我去問要,因為他妹夫要馬姐今天給│ ││ │ │ │ 答案,要不要還,反正是他們的事,他│ ││ │ │ │ 要向老大要錢,我不知道怎樣講。 │ ││ │ │ │慈:恩,不知道該怎麼說。 │ ││ │ │ │君:這事有點急,他叫我今天就回覆他,那│ ││ │ │ │ 我說我儘快聯絡他,聯絡上我儘快跟你│ ││ │ │ │ 講。 │ ││ │ │ │(以下丁顗慈轉聊要去祕密基地刪檔案,並 │ ││ │ │ │ 談1801不接電話,許佩君則提供1801另一 │ ││ │ │ │ 支0000000000之私人電話,叫丁顗慈撥看 │ ││ │ │ │ 看) │ │├───┼─────┼────┼───────────────────┼────┤│1-655 │96年12月14│發話人:│(先聊天,兩女互稱都在等答案,許佩君表 │第312頁 ││ │日下午1時4│許佩君 │ 示現在只有尺能幫他,但是尺說要晚一點 │ ││ │分至同日下│ │ ,他人在高雄,不過老大叫許佩君一直追)│ ││ │午1時7分 │受話人:│君:ㄟ我是要問他那個啦,因為海尼根跟我│ ││ │ │丁顗慈 │ 講說台啤那邊,之前老大有叫他去弄兩│ ││ │ │ │ 個交大的名額嘛。 │ ││ │ │ │慈:嗯。 │ ││ │ │ │君:現在已經弄到了,海尼根向我要資料啊│ ││ │ │ │ ,然後他說是廠長的那兩個,啊問題是│ ││ │ │ │ 你老大叫我去問名字,可是我想不對啊│ ││ │ │ │ ,海尼根的資料是資料,還是只有要名│ ││ │ │ │ 字,我不想重複做這件事。 │ ││ │ │ │慈:就是上次報名的那兩個啊。 │ ││ │ │ │君:誰有抄名字下來啊,看到鬼。 │ ││ │ │ │慈:一個姓李,一個叫什麼。 │ ││ │ │ │君:你不會連這種資料都有留吧。 │ ││ │ │ │慈:不是,我要找一下,你忘了嗎,他們名│ ││ │ │ │ 字報名是要寫單子的哩,那個單子是收│ ││ │ │ │ 據耶。 │ ││ │ │ │君:所以你付錢,在你那邊不是嗎。 │ ││ │ │ │慈:對啊。 │ ││ │ │ │君:因為廠長不在台北,所有聯絡人都不在│ ││ │ │ │ ,沒有一個在辦公室的。 │ ││ │ │ │慈:我覺得你先跟台啤問清楚吧,因為我這│ ││ │ │ │ 邊就算有,也只有名字,沒有其他東西│ ││ │ │ │ 喔,我報告的只是填名字啊。 │ ││ │ │ │君:所以我要問海尼根資料是什麼。 │ ││ │ │ │慈:對。 │ ││ │ │ │君:好,我懂。 │ │├───┼─────┼────┼───────────────────┼────┤│1-657 │96年12月14│發話人:│(先閒聊,許佩君轉告王宗德前述答案) │第313頁 ││ │日下午1時 │丁顗慈 │慈:喔,我跟你講兩個名字,一個是李亨一│ ││ │34分至同日│ │ ,一個叫邱文賓。 │ ││ │下午1時42 │受話人:│君:木子李,亨通的亨,國字一,邱什麼。│ ││ │分 │許佩君 │慈:邱,文章的文,檳榔的檳少一個木。 │ ││ │ │ │君:喔,李亨一、邱文賓。 │ ││ │ │ │慈:就這兩個名字,我只知道名字,其他的│ ││ │ │ │ 我不知道。 │ ││ │ │ │君:好,我再問他。 │ ││ │ │ │慈:因為李亨一是那天你老大提到,我記得│ ││ │ │ │ ,然後另外那個我剛剛翻到,因為一個│ ││ │ │ │ 就是我那個一(指蘇昌源)嘛,啊另一│ ││ │ │ │ 個是傅(指傅學彥)嘛,那兩個我比較│ ││ │ │ │ 記得,那就四個姓,就剩下一個。 │ ││ │ │ │君:好,李亨一跟邱文賓,就對了,是交大│ ││ │ │ │ 的喔。 │ ││ │ │ │慈:他們兩個唸交大啊,其它兩個不是跟陶│ ││ │ │ │ (指陶金堂)唸北科大嗎。 │ ││ │ │ │君:對,好,我知道。 │ ││ │ │ │慈:那你再問看看還要什麼,還是要東西。│ ││ │ │ │君:好,拜拜。 │ │├───┼─────┼────┼───────────────────┼────┤│2-33 │96年12月21│發話人:│君:德哥,在忙嗎,有可以買東西嗎。 │第322頁 ││ │日下午3時 │許佩君 │德:可能要回家以後。 │背面 ││ │50分至同日│ │君:喔,那個在家裡,那不然我大概跟你講│ ││ │下午3時51 │受話人:│ 一下下好了。 │ ││ │分 │王宗德 │德:嗯。 │ ││ │ │ │君:你昨天不是有跟我講兩樣東西,一個先│ ││ │ │ │ 期、一個環境,對不對。 │ ││ │ │ │德:對。 │ ││ │ │ │君:先期那個表哥說沒有,他說只有環境那│ ││ │ │ │ 個而已,所以可能還要再麻煩一下。 │ ││ │ │ │德:好。 │ │├───┼─────┼────┼───────────────────┼────┤│2-39 │96年12月22│發話人:│慈:喂,你有沒有列印。 │第323頁 ││ │日上午11時│丁顗慈 │君:還沒啊。 │背面 ││ │20分至同日│ │慈:我跟你講好多喔,我昨天印到沒墨水。│ ││ │上午11時24│受話人:│君:那你印到那裡了。 │ ││ │分 │許佩君 │慈:我跟你講兩個最多的都有一百多頁,我│ ││ │ │ │ 看拿到彩虹印算了。 │ ││ │ │ │君:對啊,那拿到彩虹印,我們印完再分就│ ││ │ │ │ 好,我等一下去找你老大,我在趕東西│ ││ │ │ │ 。 │ ││ │ │ │慈:呃你有信和那個在我這裡。 │ ││ │ │ │君:誰的。 │ ││ │ │ │慈:塔其拉還有那個海尼根,然後還有一個│ ││ │ │ │ 是廠長,要給他的那個扣扣 (指錢,每│ ││ │ │ │ 月20日支付顧問費)啦。 │ ││ │ │ │君:喔,對啊。 │ ││ │ │ │慈:ㄟ我問你,你老大是不是寫錯啦,沒有│ ││ │ │ │ 機電耶,只有電機啦。 │ ││ │ │ │君:那應該是他打電腦寫錯了,你看我的檔│ ││ │ │ │ 案上面是寫什麼。 │ ││ │ │ │慈:電機啊,而且電機和建築、土木都在工│ ││ │ │ │ 學裡面,對不對。 │ ││ │ │ │君:對,沒錯。 │ ││ │ │ │慈:等一下我營管和景觀都,ㄟ營管是營建│ ││ │ │ │ 管理嘛,我已經印好了,那我等會回去│ ││ │ │ │ 把建築、土木和機電印出來。 │ ││ │ │ │君:好。 │ ││ │ │ │慈:受不了,那我到時候晚一點再給你。 │ ││ │ │ │(閒聊) │ │├───┼─────┼────┼───────────────────┼────┤│2-56 │96年12月24│發話人:│君:我跟你說,隊長家有資料了,可是不知│第327頁 ││ │日晚間10時│許佩君 │ 道是不是我們要的東西。 │至第327 ││ │3分至同日 │ │慈:隊長家有資料。 │頁背面 ││ │晚間10時5 │受話人:│君:因為老大跟隊長,跟尺是要一樣的東西│ ││ │分 │丁顗慈 │ 。 │ ││ │ │ │慈:嗯,我也不曉得啊。 │ ││ │ │ │君:對,可是不能幫他看,好煩喔。 │ ││ │ │ │慈:所以你拿到那邊的東西,可是你不知道│ ││ │ │ │ 是不是,因為他只跟你講尺給你的是可│ ││ │ │ │ 以直接印,對不對。 │ ││ │ │ │君:因為尺,沒有,他不是交給我一張清單│ ││ │ │ │ 嗎。 │ ││ │ │ │慈:嗯。 │ ││ │ │ │君:就是接著我要每天、每週常常要跟尺、│ ││ │ │ │ 隊長對的東西,而且隊長跟尺的東西要│ ││ │ │ │ 一模一樣,以後他如果不在的話,不用│ ││ │ │ │ 他不在,我每兩天要幫他打一封信追這│ ││ │ │ │ 兩個人的東西,其實我可以肯定這裡面│ ││ │ │ │ 是我要的東西,可是我不知道我可不可│ ││ │ │ │ 以拆,好煩哦,如果是會(又不能拆)│ ││ │ │ │ 耽誤時間。 │ ││ │ │ │慈:不知道。 │ ││ │ │ │君:還是我不管,反正會跟他講。 │ ││ │ │ │慈:反正現在找不到他人,我也不能做決定│ ││ │ │ │ ,他只交代你會給我東西,我去送給人│ ││ │ │ │ 家。 │ ││ │ │ │君:好啦,不管了,有事我扛啦,不然怎麼│ ││ │ │ │ 辦。 │ ││ │ │ │慈:因為我不知道他到底要了什麼東西,反│ ││ │ │ │ 正我跟你交待之後就忘了。 │ ││ │ │ │君:對,因為我知道,而且整個就很趕的,│ ││ │ │ │ L術的,很趕的,我很怕再耽誤時間哩 │ ││ │ │ │ ,好啦,我先拆好了,有事我扛啦。 │ ││ │ │ │慈:你看有東西不是要給我。 │ ││ │ │ │君:對,我停路邊看一下。 │ ││ │ │ │慈:我現在外面,我要去收東西。 │ ││ │ │ │君:你去那裡。 │ ││ │ │ │慈:我去快炒店。 │ ││ │ │ │君:好,那我往那邊去,如果是我找地方印│ ││ │ │ │ 一印給你。 │ ││ │ │ │慈:好。 │ │├───┼─────┼────┼───────────────────┼────┤│2-57 │96年12月24│發話人:│慈:喂,是不是。 │第327頁 ││ │日晚間10時│丁顗慈 │君:是啊,可是他給我的,是尺已經給了東│背面 ││ │9分至同日 │ │ 西啊。 │ ││ │晚間10時10│受話人:│慈:他不是給新的,對不對。 │ ││ │分 │許佩君 │君:他們兩個給了一模一樣的東西,我要的│ ││ │ │ │ ,他們沒有給我啦。 │ ││ │ │ │慈:好,那就不用等你囉。 │ ││ │ │ │君:對。 │ ││ │ │ │慈:哎,現在隊長都比人家慢,糟糕了。 │ ││ │ │ │君:隊長已經根本沒有心了。 │ ││ │ │ │慈:好啦,沒關係啦。 │ ││ │ │ │君:他給了是跟尺一模一樣的東西,只是沒│ ││ │ │ │ 有封面而已,然後尺的沒有浮水印,他│ ││ │ │ │ 的有浮水印,尺的還比較完,還較讚哩│ ││ │ │ │ 。 │ ││ │ │ │慈:對啊,還要自己把它 (指浮水印)弄掉 │ ││ │ │ │ ,多麻煩阿,沒關係就這樣,你先收著│ ││ │ │ │ 吧。 │ ││ │ │ │慈:好,拜拜。 │ │├───┼─────┼────┼───────────────────┼────┤│2-70 │96年12月26│發話人:│(先閒聊) │第331頁 ││ │日上午10時│許佩君 │君:我跟廠長約12點,然後我什麼都沒跟他│至第331 ││ │59分至同日│ │ 說,那他很白癡,因為他前天出差都在│頁背面 ││ │上午11時5 │受話人:│ 外面嘛,因為禮拜一的時候,我本來禮│ ││ │分 │丁顗慈 │ 拜一就要給他了(指顧問費),因為我│ ││ │ │ │ 不喜歡白天去公司那邊送那種東西,所│ ││ │ │ │ 以我禮拜一晚上就要給他,結果他跟我│ ││ │ │ │ 講他在外面,然後回去的時候不知道幾│ ││ │ │ │ 點,後來他禮拜一那天沒有跟我碰面,│ ││ │ │ │ 他只知道我有東西要給他。 │ ││ │ │ │慈:他不知道是那個。 │ ││ │ │ │君:我不會講說那個東西啊。 │ ││ │ │ │慈:不是啦,我說他沒有猜到喔。 │ ││ │ │ │君:對。 │ ││ │ │ │慈:怎麼可能沒猜到,我跟你講他以前要的│ ││ │ │ │ 可緊哩。所以他一定有猜到。 │ ││ │ │ │君:我知道,我有被他追,然後他昨天晚上│ ││ │ │ │ 有打電話來,要問我要拿什麼去,是不│ ││ │ │ │ 是有東西要拿去,然後。 │ ││ │ │ │慈:他麥假,他根本就。 │ ││ │ │ │君:是信他才不會催成這樣,拜託。 │ ││ │ │ │慈:對啊,他知道是什麼東西好不好,該死│ ││ │ │ │ 的,他根本就是知道,哼。 │ ││ │ │ │(閒聊,談稱玫瑰紅的助理是朱小姐) │ │├───┼─────┼────┼───────────────────┼────┤│2-71 │96年12月26│發話人:│君:喂,剛剛沒電了,我跟你說我都弄好了│第331頁 ││ │日中午12時│許佩君 │ 。 │背面至第││ │27日至同日│ │慈:你的都看到人了,你玫瑰紅見到人了嗎│332頁 ││ │中午12時29│受話人:│ 。 │ ││ │分 │丁顗慈 │君:沒有、沒有,兩個都是小姐。 │ ││ │ │ │慈:ok,沒關係。 │ ││ │ │ │君:然後你那個,那個廠長的那個,那個笨│ ││ │ │ │ 拿鐵的東西,我已經幫他處理好了。 │ ││ │ │ │慈:什麼東西處理好。 │ ││ │ │ │君:笨鐵拿的錢啦。 │ ││ │ │ │慈:好,那給他就好。 │ ││ │ │ │君:好,我先跟你說,廠長說他們那個1月4│ ││ │ │ │ 號的約(君悅飯店滬悅亭)可不可以延│ ││ │ │ │ 後半個鐘頭,因為他說6 點半太趕,他│ ││ │ │ │ 說老闆連7 點都到不了,他說7 點他跟│ ││ │ │ │ 老大先講話,ㄟ白蘭地的那支可能快掛│ ││ │ │ │ 了,這幾天遠傳一直在找他,所以你跟│ ││ │ │ │ 老大說看能不能延後一班這樣子。 │ ││ │ │ │慈:嗯,等等,然後你老大如果有打給你,│ ││ │ │ │ 你叫他聯絡我一下,我這邊有人在找他│ ││ │ │ │ 。 │ │├───┼─────┼────┼───────────────────┼────┤│2-78 │96年12月26│發話人:│(先閒聊) │第333頁 ││ │日晚間9時 │許佩君 │慈:我今天有跟尺拿到東西耶。 │背面至第││ │13分至同日│ │君:那就看是什麼啊。 │334頁 ││ │晚間9時20 │受話人:│慈:不知道是什麼,啊很小一包,不大包,│ ││ │分 │丁顗慈 │ 但他有說是東西,是文件,可是只是幾│ ││ │ │ │ 張的感覺。 │ ││ │ │ │君:幾張哦。 │ ││ │ │ │慈:就A4折一半,那不是幾張,那折一半有│ ││ │ │ │ 一點厚度啊。 │ ││ │ │ │君:喔。 │ ││ │ │ │慈:那老大是跟他要什麼,設和那個監是不│ ││ │ │ │ 是,還是什麼和設,他說那個沒有啦,│ ││ │ │ │ 那個沒什麼進一步的消息。 │ ││ │ │ │君:尺欠我很多東西耶。 │ ││ │ │ │慈:真的嗎。 │ ││ │ │ │君:依照進度表而言,他欠我TC的二階段的│ ││ │ │ │ 日期,然後LS2的說明書、委員的名額 │ ││ │ │ │ 配置表,還有第二階段的日期,然後樂│ ││ │ │ │ 山的,可是日期我們已經有了。 │ ││ │ │ │慈:那到底能不能拆啊,可是你老大明天就│ ││ │ │ │ 回來了。 │ ││ │ │ │君:沒關係啦,你留給他,沒有厚度就不是│ ││ │ │ │ 。 │ ││ │ │ │慈:有厚度,可是不太厚,你知道嗎。 │ ││ │ │ │君:不可能,因為要的是需求說明書。 │ ││ │ │ │慈:應該是比較厚對不對,他沒有像你昨天│ ││ │ │ │ 印出來的那麼多,你昨天是不是有印一│ ││ │ │ │ 些,因為他已經對折了,還沒有你昨天│ ││ │ │ │ 打開A4那麼厚。 │ ││ │ │ │君:那應該可能是配置表吧。 │ ││ │ │ │慈:可是問題是他有跟我講有要塗掉的東西│ ││ │ │ │ 耶,所以我覺得應該是一兩張而已,是│ ││ │ │ │ 不多啦,他是有跟我講要處理,我說我│ ││ │ │ │ 知道。 │ ││ │ │ │君:我覺得不是,因為只有需求說明書要去│ ││ │ │ │ 給人家。 │ ││ │ │ │慈:那個比較厚啊。 │ ││ │ │ │君:對,那個才會急,那其餘的要看你老大│ ││ │ │ │ 。 │ ││ │ │ │(再閒聊) │ │├───┼─────┼────┼───────────────────┼────┤│2-108 │97年1月1日│發話人:│慈:喂,你究竟找到沒。 │第339頁 ││ │晚間8時8分│許佩君 │君:有找到一間不怎麼樣的餐飲,便宜又可│背面至第││ │至同日晚間│ │ 以抽菸,又有包廂。 │340頁背 ││ │8時21分 │受話人:│慈:好險是你去找,如果是我就瘋了。 │面 ││ │ │丁顗慈 │君:哎喲,現在是還有小米酒這邊的事,就│ ││ │ │ │ 是大人,啊,我又不能把它講成是我們│ ││ │ │ │ 這邊不行,那種感覺你知道嗎,然後你│ ││ │ │ │ 老大讓我來跟大哥。 │ ││ │ │ │慈:他很機車喔,大哥很機車,非常精的人│ ││ │ │ │ ,而且他真的很機車,因為你剛開始,│ ││ │ │ │ 你不覺得,因為我剛開始也覺得大哥人│ ││ │ │ │ 不錯。 │ ││ │ │ │君:可能是你先跟我講過,我有防備心理在│ ││ │ │ │ 那邊了吧。 │ ││ │ │ │慈:大哥真的很奸很奸,當初說學校沒有問│ ││ │ │ │ 題是他耶。 │ ││ │ │ │君:那一個學校,北科大那個。 │ ││ │ │ │慈:對啊。 │ ││ │ │ │君:還是交大。 │ ││ │ │ │慈:本來沒有交大,本來全都要北科大啊,│ ││ │ │ │ 是大哥那邊出了非常非常嚴重的 │ ││ │ │ │ trouble,全部都沒上啊,只有陶自己 │ ││ │ │ │ 考上啦。 │ ││ │ │ │君:整個就變得很尷尬。 │ ││ │ │ │慈:對,整個都是大哥惹出來的東西,好不│ ││ │ │ │ 好。 │ ││ │ │ │君:啊,因為呢,有一個最近的,是14號就│ ││ │ │ │ 要那個了,14號投,然後14號表演,然│ ││ │ │ │ 後那麼趕,是我們也找不出來人。 │ ││ │ │ │慈:而且我們也沒找14啊。 │ ││ │ │ │君:不是,是因為時間太趕,你老大要放棄│ ││ │ │ │ 這個案子。 │ ││ │ │ │慈:嗯,結果大哥要。 │ ││ │ │ │君:對,然後你老大就叫我請他著重後面那│ ││ │ │ │ 個,然後我已經跟他講得很白了,因為│ ││ │ │ │ 你老大對這個子很陌生,因為不能把它│ ││ │ │ │ 講成我們不行,你知道嗎,所以你老大│ ││ │ │ │ 就叫我講說對這個案子很陌生,然後希│ ││ │ │ │ 望他著重後面那個案子,我已經無數次│ ││ │ │ │ 重複這句話喔,然後他還是又寫了一張│ ││ │ │ │ 紙。 │ ││ │ │ │慈:大哥還是要14的就對了。 │ ││ │ │ │君:對,他們就預算說一家,然後看我們老│ ││ │ │ │ 大要不要,如果我們老大不要,人家也│ ││ │ │ │ 是會要投,意思就是說,大哥跟我講一│ ││ │ │ │ 句白的,就是說不要也是零啦,為什麼│ ││ │ │ │ 不賺點車馬費呢。 │ ││ │ │ │慈:哎。 │ ││ │ │ │君:然後他是說14的那個案子,因為外面的│ ││ │ │ │ 人那個建築師本身很熟,那他只需要裡│ ││ │ │ │ 面大概3、4票這樣子。 │ ││ │ │ │慈:大哥也是個笨蛋,他最笨的是聽不懂暗│ ││ │ │ │ 示。 │ ││ │ │ │君:對,我現在很痛苦的是這個,好不好,│ ││ │ │ │ 因為我要讓他覺得我對案子的內容是完│ ││ │ │ │ 全不瞭解的,就只是知道前後,大的小│ ││ │ │ │ 的這樣子,大哥就覺得要這樣子,噢,│ ││ │ │ │ 給了我一個快要抽筋,聽他講話都快要│ ││ │ │ │ 胃痛起來。 │ ││ │ │ │慈:你已經見過他囉。 │ ││ │ │ │君:嗯,我要回家了,已經找到餐廳,而且│ ││ │ │ │ 更氣人,他(指林顯昌)已經跟大哥約│ ││ │ │ │ 好7點半,我大概7點25自己打電話給他│ ││ │ │ │ ,問他林大哥你有約到大哥了嗎,然後│ ││ │ │ │ 他就講有7點半,考,我那時候看鐘的 │ ││ │ │ │ 的候已經25、26分了,你知道嗎。 │ ││ │ │ │慈:沒關係,他通常都讓我等很久。 │ ││ │ │ │君:真的啊,反正那時候我就餐廳找完下來│ ││ │ │ │ ,就趕快搬過來啊,快氣炸了,怎麼辦│ ││ │ │ │ 啦,因為如果要的話,你老闆明天就要│ ││ │ │ │ 跟人家碰面耶。 │ ││ │ │ │慈:應該不會跟人家碰面啦。 │ ││ │ │ │君:因為他跟你老闆好像約明天晚上,快叫│ ││ │ │ │ 你老闆打電話給我,我想哭,而且我的│ ││ │ │ │ schedule上面,為什麼會有明天6 點大│ ││ │ │ │ 哥他們,小米酒跟大哥他們有約。 │ ││ │ │ │慈:那應該是你老大自己約的,我完全不知│ ││ │ │ │ 道,他有時候會自己偷偷約。 │ ││ │ │ │君:我不知道,然後你老大現在想推掉嘛,│ ││ │ │ │ 因為不行,當面講就,可是我剛剛已經│ ││ │ │ │ 講得很白了,只差沒跟他講我們不行,│ ││ │ │ │ 哈哈。 │ ││ │ │ │慈:當然不能這樣講啦。 │ ││ │ │ │君:我也知道。 │ ││ │ │ │(丁顗慈表示黃力平只想賺錢,很自私,所│ ││ │ │ │ 以給他取名檸檬汁,許佩君並表示林治崇│ ││ │ │ │ 明天11點回國) │ │├───┼─────┼────┼───────────────────┼────┤│2-168 │97年1月9日│發話人:│慈:喂,我跟你講,他們兩個有去上那個老│第355頁 ││ │下午2時13 │丁顗慈 │ 師的課,所以他們那時候就已經跟老師│ ││ │分至同日下│ │ 要了啦,這兩個本來就有寄了。 │ ││ │午2時16分 │受話人:│君:是喔,那剩下的也都還是要寄啊。 │ ││ │ │許佩君 │慈:對啊,我就跟他講剩下的你就印11張嘛│ ││ │ │ │ ,因為那是傳真的,你就給他勾一勾,│ ││ │ │ │ 能寄的就都寄出去,他說他知道,然後│ ││ │ │ │ 那兩個是老師親筆寫的,他說有啊有啊│ ││ │ │ │ ,那個付過,噗,傻眼。 │ ││ │ │ │(閒聊,互稱有事要跟老大講,丁顗慈說本│ ││ │ │ │ 來要去跟人家拿錢,結果數字不對,要問│ ││ │ │ │ 一下老大) │ │├───┼─────┼────┼───────────────────┼────┤│2-221 │97年1月14 │發話人:│慈:喂,蔡姐,不好意思。 │第367頁 ││ │日晚間9時 │丁顗慈 │瑜:不會。 │ ││ │29分至同日│ │慈:要麻煩你說,可不可以麻煩楊哥啊,可│ ││ │晚間9時30 │受話人:│ 不可以把今天得獎作品借給表哥。 │ ││ │分 │蔡瑜 │瑜:好,我知道了。 │ ││ │ │ │慈:還有一個博愛當初的設計服務建議書喔│ ││ │ │ │ 。 │ ││ │ │ │瑜:博愛當初的設計服務建議書,好。 │ ││ │ │ │慈:這個還蠻繞舌的,而且蠻久的,那這個│ ││ │ │ │ 表哥說看可不可以,看什麼時候儘快這│ ││ │ │ │ 樣,要麻煩楊哥。 │ ││ │ │ │瑜:好。 │ ││ │ │ │慈:謝謝你,蔡姐。 │ │├───┼─────┼────┼───────────────────┼────┤│2-276 │97年1月18 │發話人:│慈:蔡姐,不好意思。 │第379頁 ││ │日晚間8時 │丁顗慈 │瑜:我才不好意思,我一回家就什麼都忘了│背面 ││ │56分至同日│ │ 。 │ ││ │晚間8時56 │受話人:│慈:不會,就是說要麻煩你跟楊哥說一下,│ ││ │分 │蔡瑜 │ 表哥想要借今天得獎的作品做參考。 │ ││ │ │ │瑜:好,知道了。 │ │├───┼─────┼────┼───────────────────┼────┤│2-282 │97年1月19 │發話人:│慈:蔡姐,不好意思,要跟楊哥確認禮拜一│第381頁 ││ │日下午5時 │丁顗慈 │ 晚上的時間。 │ ││ │53分至同日│ │瑜:好,但他現在去理頭髮。 │ ││ │下午5時56 │受話人:│慈:沒關係,就是要提醒他一下,禮拜一還│ ││ │分 │蔡瑜 │ 是一樣的時間,在捷運那邊,表哥應該│ ││ │ │ │ 有信給他。 │ ││ │ │ │瑜:晚上有信給他。 │ ││ │ │ │慈:不是,不是,前幾天應該有給,是禮拜│ ││ │ │ │ 一晚上大概是7點。 │ ││ │ │ │瑜:好,小蝶,我現在也有東西要給你,可│ ││ │ │ │ 能要晚一點,因為我剛剛去印了東西。│ ││ │ │ │慈:那我要去那裡跟你拿比較好。 │ ││ │ │ │瑜:一樣,因為我們今天都在我媽媽家,我│ ││ │ │ │ 妹妹回來。 │ ││ │ │ │慈:哦,真的嗎,那要麻煩一下說禮拜一的│ ││ │ │ │ 時候,可否禮拜五的得獎作品可以順便│ ││ │ │ │ 嗎。 │ ││ │ │ │瑜:對,我昨天後來打給你,你沒有回,他│ ││ │ │ │ 說那個要等到下個禮拜才會知道喔,因│ ││ │ │ │ 為那個要去拿,不曉得有沒有帶回來。│ ││ │ │ │慈:沒關係,表哥的意思是說如果有移到他│ ││ │ │ │ 們這裡,看禮拜一可不可以一起。 │ ││ │ │ │瑜:好。 │ ││ │ │ │慈:還有要麻煩楊哥,好像上個禮拜啊,楊│ ││ │ │ │ 哥有跟表哥提到有一個建築師做的不好│ ││ │ │ │ ,有被各單位通令發的文啊,可以一起│ ││ │ │ │ 帶給表哥嗎。 │ ││ │ │ │瑜:等一下,這個要寫起來,你等我一下。│ ││ │ │ │(以下重複前述內容及約見面時間) │ │├───┼─────┼────┼───────────────────┼────┤│3-053 │97年1月25 │發話人:│慈:喂,我要問你,今天要你拿回去掃的,│第392頁 ││ │日晚間11時│丁顗慈 │ 就只有LS2,是不是。 │ ││ │2分至同日 │ │君:對啊。 │ ││ │晚間11時3 │受話人:│慈:所以你掃完拿回來,我要燒成光碟。 │ ││ │分 │許佩君 │君:對啊。 │ ││ │ │ │慈:好啦,你在家裡嗎,我還在外面奔波。│ ││ │ │ │君:我剛收完回來而已,小米酒那邊收東西│ ││ │ │ │ 。 │ ││ │ │ │慈:喔,你也收一本一本的,裝成箱吧。 │ ││ │ │ │君:沒有,還要禮拜一咧。 │ ││ │ │ │慈:啊沒有,你還去喔。 │ ││ │ │ │君:你老大叫我收別的東西啦,我弄好就會│ ││ │ │ │ 給你,正常的話我禮拜六、日就會給你│ ││ │ │ │ ,因為我禮拜一要去台中跟高雄。 │ ││ │ │ │慈:你那邊的東西都齊了嗎。 │ ││ │ │ │君:高雄的齊了,那台中還差台啤的報價。│ ││ │ │ │(閒聊,丁顗慈談稱忘記跟老大說塔其拉的│ ││ │ │ │ 事) │ │├───┼─────┼────┼───────────────────┼────┤│3-054 │97年1月26 │發話人:│(先閒聊,安排行程) │第392頁 ││ │日上午11時│丁顗慈 │慈:那你這兩天可以給我嗎,那個L的。 │至第392 ││ │4分至同日 │ │君:怎麼可能啦,它連開始都還沒。 │頁背面 ││ │上午11時10│受話人:│慈:不是啦,他只要先掃進去的部分啊,他│ ││ │分 │許佩君 │ 不是說光碟要一份先給人家看,到時候│ ││ │ │ │ 打的再印出來的吧。 │ ││ │ │ │君:你確定嗎,他現在不給人家那個耶,他│ ││ │ │ │ 現在都不給人家這種耶,他現在都是打│ ││ │ │ │ 完的才給人家耶。 │ ││ │ │ │慈:可是他昨天不是說以後是先參考,就只│ ││ │ │ │ 能看而已。 │ ││ │ │ │君:你要確定喔,我不知道可不可以給人家│ ││ │ │ │ 那個,因為你如果要給人家那個,我這│ ││ │ │ │ 邊打完,就要先幫你打那一份。 │ ││ │ │ │慈:那他幹嘛叫你掃起來。 │ ││ │ │ │君:而且你要確定你LS2是,掃是因為原稿 │ ││ │ │ │ 一份,但是他現在給人家,他不給人家│ ││ │ │ │ 那種有印,上面有那個字體的,而且我│ ││ │ │ │ 打的東西,都會在裡面修一下,都不給│ ││ │ │ │ 人家完整的東西。 │ ││ │ │ │慈:可是我今天問過他,說那打完了是要先│ ││ │ │ │ 燒成一份,他昨天不是有講嗎。 │ ││ │ │ │君:因為他全部叫我交是星期三才交。 │ ││ │ │ │慈:那就不用理他,他是有叫我問人家要不│ ││ │ │ │ 要,因為那個要拿,要拿東西換的啊,│ ││ │ │ │ 沒關係,我再問他。 │ ││ │ │ │君:好啦,就這樣。 │ │├───┼─────┼────┼───────────────────┼────┤│3-059 │97年1月27 │發話人:│慈:喂,不好意思,楊哥。 │第393頁 ││ │日下午3時 │丁顗慈 │山:係,怎麼樣。 │至第393 ││ │30分至同日│ │慈:昨天蔡姐拿的東西,我拿給表哥看了,│頁背面 ││ │下午3時33 │受話人:│ 可是表哥說好像有缺頁耶。 │ ││ │分 │楊東山 │山:不可能吧,這是整份啊,你缺頁,那是│ ││ │ │ │ 缺什麼啊。 │ ││ │ │ │慈:什麼需求計畫書喔,它右下角不是有2 │ ││ │ │ │ 之幾,3之幾,他說4的部分沒有啊,就│ ││ │ │ │ 直接到5之1這樣子。 │ ││ │ │ │山:應該是全部吧,如果沒有那就是沒有啊│ ││ │ │ │ ,你這樣講,我不曉得怎樣回答耶。 │ ││ │ │ │慈:對啊,我也覺得怎麼會少,不是整份印│ ││ │ │ │ 怎麼會少。 │ ││ │ │ │山:對啊。 │ ││ │ │ │慈:他就說平面圖上面有號碼。 │ ││ │ │ │山:那說不定他本身就有缺也不一定啊。 │ ││ │ │ │慈:喔。 │ ││ │ │ │山:因為你這樣講也沒辨法看出來,你知道│ ││ │ │ │ 嗎。 │ ││ │ │ │慈:嗯,我懂意思,那有幾張圖表哥說非常│ ││ │ │ │ 非常淡,然後只看得到一部分耶。 │ ││ │ │ │山:你這樣好不好,你把它列出來,可以嗎│ ││ │ │ │ ,我再看看怎麼好不好。 │ ││ │ │ │慈:那我把它列成紙再送過去。 │ ││ │ │ │山:我今天是最後處理的時間耶。 │ ││ │ │ │慈:嗯,我手邊是有他告訴我什麼什麼啦。│ ││ │ │ │山:來、來,你唸給我。 │ ││ │ │ │慈:他就說需求計劃書的右下角幾之幾,他│ ││ │ │ │ 說沒有4,就直接到5。 │ ││ │ │ │山:聽不懂耶。 │ ││ │ │ │慈:那變淡的部分他有講,就是機電工程需│ ││ │ │ │ 求說明書,然後就括號整建房屋設施位│ ││ │ │ │ 置圖。 │ ││ │ │ │山:你傳真過來好了,你這樣講我聽不懂。│ ││ │ │ │慈:那我要。 │ ││ │ │ │山:你5分鐘後再打來。 │ ││ │ │ │慈:好。 │ │├───┼─────┼────┼───────────────────┼────┤│3-060 │97年1月27 │發話人:│慈:喂,楊哥。 │第393頁 ││ │日下午3時 │丁顗慈 │山:這樣你把那些不清楚的你傳過來,我這│背面 ││ │43分至同日│ │ 邊要查證一下。 │ ││ │下午3時43 │受話人:│慈:好,那我傳那裡。 │ ││ │分 │楊東山 │山:00000000。 │ ││ │ │ │慈:好。 │ ││ │ │ │山:總共幾張。 │ ││ │ │ │慈:就一張紙,我用寫的。 │ │├───┼─────┼────┼───────────────────┼────┤│3-061 │97年1 月27│發話人:│慈:喂,楊大哥。 │第393頁 ││ │日下午4 時│丁顗慈 │山:我直接跟你講好了,你叫他直接去看每│背面 ││ │5分 至同日│ │ 一張的右下角。 │ ││ │下午4 時9 │受話人:│慈:有的有數字,有的沒有。 │ ││ │分 │楊東山 │山:通通都有數字啦,那按照數字寫的啦。│ ││ │ │ │慈:那我叫他看一下。 │ ││ │ │ │山:然後你跟他講什麼2之幾,3之幾,就直│ ││ │ │ │ 接跳到4之幾,你叫他去看編號嘛。 │ ││ │ │ │慈:右下角的編號。 │ ││ │ │ │山:對嘛,那本身就有編號,他是按照那個│ ││ │ │ │ 順序嘛,那4之幾的編號在36頁嘛,你 │ ││ │ │ │ 那什麼缺12、19,那個12在那個,第50│ ││ │ │ │ 頁,19本來就沒有,我不道為什麼沒有│ ││ │ │ │ ,沒有30,然後那個4張比較淺的,我 │ ││ │ │ │ 會再印。 │ ││ │ │ │ (以下約時間拿重新印的資料) │ │├───┼─────┼────┼───────────────────┼────┤│3-062 │97年1月27 │發話人:│慈:喂,我跟你講一個壞消息,202的明天 │第393頁 ││ │日下午5時 │丁顗慈 │ 要掃完。 │背面至第││ │30分至同日│ │君:什麼東西。 │394頁 ││ │下午5時32 │受話人:│慈:202,就剛剛給你那個,就說幾張圖晚 │ ││ │分 │許佩君 │ 上再給你那個。 │ ││ │ │ │君:喔、嗯。 │ ││ │ │ │慈:所以我說是壞消息嘛,反正你就先掃嘛│ ││ │ │ │ ,他說禮拜二他要看到,然後你要拿給│ ││ │ │ │ 小米酒。 │ ││ │ │ │君:禮拜二要給小米酒。 │ ││ │ │ │慈:對啊,他本來說要禮拜一,我說你禮拜│ ││ │ │ │ 一光坐車來回就吐了。 │ ││ │ │ │君:好啦。 │ │├───┼─────┼────┼───────────────────┼────┤│3-063 │97年1月27 │發話人:│談論許佩君資料掃瞄情形,許佩君表示資料│第394頁 ││ │日晚間9時 │丁顗慈 │好像編號有少,丁顗慈表示圈圈的19沒有,│ ││ │27分至同日│ │隊長說這個本來就沒有,那是正常的,他那│ ││ │晚間9時33 │受話人:│邊都沒有,也不用找了,還有一個也跳號。│ ││ │分 │許佩君 │ │ │├───┼─────┼────┼───────────────────┼────┤│3-114 │97年2月4日│發話人:│祥:報告副司令,過完年之後的那個禮拜,│第404頁 ││ │上午10時55│鍾永祥 │ 就是18號到22號之間,MARCO安排副司 │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上│ │ 令餐敘。 │405頁 ││ │午10時58分│受話人:│袁:好。 │ ││ │ │袁肖龍 │祥:先跟副司令報告,那就是順便跟副司令│ ││ │ │ │ 報告那個聯絡的狀況。 │ ││ │ │ │袁:好嘛,就這樣子,就看嘛,對不對。 │ ││ │ │ │祥:是。 │ ││ │ │ │袁:反正就像那天我跟你講的嘛,這個很重│ ││ │ │ │ 要的,哈哈,反正這個人一上來,大家│ ││ │ │ │ 都有希望。 │ ││ │ │ │祥:對啊,到時候一定要再跟他強力要求,│ ││ │ │ │ 我昨天有跟他通電話。 │ ││ │ │ │袁:好,到底怎麼樣,不知道。 │ ││ │ │ │祥:他是有講啦,他說報紙上發佈的事情。│ ││ │ │ │袁:對、對,那有沒有可能啊。 │ ││ │ │ │祥:那個有問過邱義仁,那邱義仁是說阿扁│ ││ │ │ │ 有這種想法,只是一直都沒有定案。 │ ││ │ │ │袁:哦,有這種想法,只是沒定案。 │ ││ │ │ │祥:對。 │ ││ │ │ │袁:當然啦,不管他怎樣,他去那裡也好,│ ││ │ │ │ 只要這個位子給我就好了嘛。 │ ││ │ │ │祥:對。 │ ││ │ │ │袁:現在他有這個想法,當然也不是不可能│ ││ │ │ │ 啦,但我這個事他就沒提了嘛,對不對│ ││ │ │ │ 。 │ ││ │ │ │祥:對。 │ ││ │ │ │袁:不可能,邱義仁也不會提,好嘛當面談│ ││ │ │ │ 。 │ ││ │ │ │祥:好,那就到時候當面談。 │ ││ │ │ │袁:但這個事情要先有個結論。 │ ││ │ │ │祥:對,我有跟他講啊,我說副司令很尷尬│ ││ │ │ │ 啊。 │ ││ │ │ │袁:對,這個事沒有結論,就要走別的路了│ ││ │ │ │ 。 │ ││ │ │ │祥:是,那就是先跟那個藍那邊見面啊。 │ ││ │ │ │袁:對,先看看怎樣。 │ ││ │ │ │祥:見個面就知道結果了。 │ ││ │ │ │袁:好。 │ ││ │ │ │祥:那副司令今天晚上六點半,聚豐園。 │ ││ │ │ │袁:你六點半先開動沒關係,我這邊要先把│ ││ │ │ │ 我太太帶過去那邊,我大概七點鐘再過│ ││ │ │ │ 去。 │ ││ │ │ │祥:好,謝謝副司令 │ │├───┼─────┼────┼───────────────────┼────┤│3-151 │97年02月14│發話人:│君:喂,你跟他講啊,東檢沒有舊啊。 │第411頁 ││ │日上午11時│許佩君 │慈:啊。 │至第411 ││ │49分至同日│ │君:他昨天不是叫我對東檢新舊給他嗎。 │頁背面 ││ │上午11時50│受話人:│慈:不是,他說沒有把新舊區別吧。 │ ││ │分 │丁顗慈 │君:對啊,問題是東檢沒有新舊,東檢就只│ ││ │ │ │ 有一份啊。 │ ││ │ │ │慈:是喔,他在耍寶。 │ ││ │ │ │君:對啊,你跟他講說東檢只有召評有新舊│ ││ │ │ │ ,但是召評那新舊不算新舊,因為那時│ ││ │ │ │ 候我們不是在等隊長,然後尺也拿。 │ ││ │ │ │慈:反正就兩個人都拿了一樣的東西啦。 │ ││ │ │ │君:那是召評。 │ ││ │ │ │慈:根本沒有新舊就對了。 │ ││ │ │ │君:他要新舊是需求的新舊,但是需求就只│ ││ │ │ │ 有一份,根本沒有新舊。 │ ││ │ │ │慈:好,就不同人拿而已。 │ ││ │ │ │君:對,是同一份東西。 │ ││ │ │ │慈:好。 │ │├───┼─────┼────┼───────────────────┼────┤│3-230 │97年2月22 │發話人:│祥:報告副司令,你方便講話嗎。 │第426頁 ││ │日上午9時 │鍾永祥 │袁:可以,你講。 │背面至第││ │48分至同日│ │祥:是,就是有關那個申請自辦的事。 │427頁背 ││ │9時53分 │受話人:│袁:嗯。 │面 ││ │ │袁肖龍 │祥:因為我跟採購管理處有聯繫,他們說只│ ││ │ │ │ 要我去個函,他們就會同意我們抱回來│ ││ │ │ │ 自辦。 │ ││ │ │ │袁:喔,好。 │ ││ │ │ │祥:結果我就自己寫簽呈上去嘛,那處長把│ ││ │ │ │ 我罵了一頓,他說別人的權責,我們為│ ││ │ │ │ 什麼要拿回來自辦。 │ ││ │ │ │袁:嗯、嗯。 │ ││ │ │ │祥:那我就跟處長報告說,上個禮拜一副司│ ││ │ │ │ 令找我跟參謀上去問,說因為那個工程│ ││ │ │ │ 延宕很久了,那我們的時限蠻趕的。 │ ││ │ │ │袁:對。 │ ││ │ │ │祥:拿回來可以自行管制辦理,叫我去協調│ ││ │ │ │ 。 │ ││ │ │ │袁:那結果呢。 │ ││ │ │ │祥:那處長說我為什麼都不跟他報告,那謝│ ││ │ │ │ 傳仁也罵我們說他不同意拿回來自辦,│ ││ │ │ │ 他說他不知道有這件事啊,不知道是副│ ││ │ │ │ 司令有交待要拿回來自辦。 │ ││ │ │ │袁:對,我跟他講要找那個鄧處長,要打電│ ││ │ │ │ 話嘛。 │ ││ │ │ │祥:對啊,可是他一推二五六。 │ ││ │ │ │袁:你怎麼那麼笨啊,你自己先去,你怎麼│ ││ │ │ │ 不先跟我講呢,我把他們叫來,你們一│ ││ │ │ │ 起弄多好哩。 │ ││ │ │ │祥:是。 │ ││ │ │ │袁:哎,你這個做得太笨了嘛。 │ ││ │ │ │祥:是、是、是。 │ ││ │ │ │袁:對不對,難怪你們處長不高興,因為你│ ││ │ │ │ 們處長根本不知道嘛,我只有找謝傳仁│ ││ │ │ │ 啊,對不對。 │ ││ │ │ │祥:對。 │ ││ │ │ │袁:所以你應該先,既然講過了,而且等我│ ││ │ │ │ 回來以後,再一起研究一下,怎麼寫怎│ ││ │ │ │ 麼弄,多好哩,你自己弄,當然人家會│ ││ │ │ │ 不同意嘛。 │ ││ │ │ │祥:是。 │ ││ │ │ │袁:尤其你沒跟他講,因為這只有謝傳仁知│ ││ │ │ │ 道,你們處長根本不知道。 │ ││ │ │ │祥:謝傳仁現在他當做不知道,沒有這件事│ ││ │ │ │ 。 │ ││ │ │ │袁:他怎麼不知道呢,因為他們處長在那邊│ ││ │ │ │ ,他一家不敢講嘛。 │ ││ │ │ │祥:然後他說他不同意啊。 │ ││ │ │ │袁:因為我只是叫他先打電話,就跟你講的│ ││ │ │ │ 一樣,先打電話給人家,人家同意的話│ ││ │ │ │ ,我們這邊就辦嘛。 │ ││ │ │ │祥:是。 │ ││ │ │ │袁:你這邊你傻瓜嘛,你辦人家當然不高興│ ││ │ │ │ 嘛。 │ ││ │ │ │祥:是,結果他現在案子全部都移過去了。│ ││ │ │ │袁:那一個。 │ ││ │ │ │祥:他所有的案子全移過去了。 │ ││ │ │ │袁:你看嘛,所以你笨得要死嘛,哎呀,我│ ││ │ │ │ 現在又不在,我現在南部。 │ ││ │ │ │祥:對,所以我跟副司令報告,副司令你就│ ││ │ │ │ 當做不知道這件事,因為處長叫我禮拜│ ││ │ │ │ 一跟他商量之後,看怎麼跟副司令回報│ ││ │ │ │ 。 │ ││ │ │ │袁:喔、喔。 │ ││ │ │ │祥:所以你現在就當作不知道。 │ ││ │ │ │袁:好,所以你笨笨的嘛,我交待就好辦了│ ││ │ │ │ 嘛,你辦的話,他們一定不高興嘛,一│ ││ │ │ │ 方面他不知道,你們處長,第二個我跟│ ││ │ │ │ 謝傳仁講,我叫他問清楚再跟我講,看│ ││ │ │ │ 怎樣的情形,所以你看你自己,他們都│ ││ │ │ │ 弄不清楚,你就簽上去,是誰誰都不高│ ││ │ │ │ 興嘛,所以你應該先跟我講,我把他們│ ││ │ │ │ 找來了,說人家同意了,我們就這樣簽│ ││ │ │ │ 這樣做,那就OK了嘛,你太急了。 │ ││ │ │ │祥:因為財管處同意啊,他說去函就給我同│ ││ │ │ │ 意啊,所以我想說他既然同意了,我就│ ││ │ │ │ 馬上辦,我就沒有再多想了。 │ ││ │ │ │袁:你錯了,你現在確定了,應該我把你們│ ││ │ │ │ 叫來,把謝傳仁叫來,看這個案子人家│ ││ │ │ │ 同意了,怎麼做,這樣OK了,你這樣一│ ││ │ │ │ 搞,好吧,禮拜一再講吧,再看嘛。 │ ││ │ │ │祥:好,謝謝副司令。 │ ││ │ │ │袁:我現在找你們過來,我在猜想我裝做不│ ││ │ │ │ 知道也不見得啦,沒關係啦,找來看怎│ ││ │ │ │ 樣再講。 │ ││ │ │ │祥:要不然就是禮拜一我跟處長協調完之後│ ││ │ │ │ ,就當做沒這件事,然後你看什麼時候│ ││ │ │ │ 把我跟謝傳仁叫上去,副司令你就問謝│ ││ │ │ │ 傳仁說你交待他問的事,結果怎麼樣了│ ││ │ │ │ 。 │ ││ │ │ │袁:嗯,對、對。 │ ││ │ │ │祥:那我裝做不知道你有交待謝傳仁啊。 │ ││ │ │ │袁:好。 │ ││ │ │ │祥:那謝傳仁自己去跟處長報告。 │ ││ │ │ │袁:好,這樣就比較好,好,禮拜一再講好│ ││ │ │ │ 了。 │ ││ │ │ │祥:是,謝謝副司令,副司令再見。 │ ││ │ │ │ │ │├───┼─────┼────┼───────────────────┼────┤│4-007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喂,鍾哥。 │第431頁 ││ │日上午9時 │丁顗慈 │祥:對不起,剛剛忘了,交大的事。 │背面至第││ │55分至同日│ │慈:喔,小朋友的事情嗎。 │432頁 ││ │上午9時55 │受話人:│祥:對,交大的事。 │ ││ │分 │鍾永祥 │慈:有、有,表哥已經在問了,可是他沒有│ ││ │ │ │ 跟我回答,有回答我就會跟你說。 │ ││ │ │ │祥:麻煩你。 │ ││ │ │ │慈:不會,拜拜。 │ │├───┼─────┼────┼───────────────────┼────┤│4-011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你找我。 │第432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君:對,你可不可以幫我跟廠長確認這兩個│至第433 ││ │39分至同日│ │ 人有沒有選陳瑞順老師的課,因為不知│頁 ││ │上午10時46│受話人:│ 道是老師跟台啤講的,還是怎樣,那邊│ ││ │分 │許佩君 │ 的人說這兩個人沒報這老師的課。 │ ││ │ │ │慈:沒報,什麼意思,這個學期嗎。 │ ││ │ │ │君:應該是吧。 │ ││ │ │ │慈:好,那你跟台啤、塔其拉約什麼時候。│ ││ │ │ │君:時間都敲好了,我現在就剩,我不曉得│ ││ │ │ │ 你禮拜五晚餐的地點在那裡,你不會把│ ││ │ │ │ 三、四、五的晚,ㄟ三沒有了嘛。 │ ││ │ │ │慈:三確定沒有嗎。 │ ││ │ │ │君:對。 │ ││ │ │ │慈:好,那我要跟人家取消囉。 │ ││ │ │ │君:那你四、五晚餐在那裡啊,因為我的約│ ││ │ │ │ ,老大說要看你的地點,你都沒告訴我│ ││ │ │ │ 。 │ ││ │ │ │慈:因為地點有改啊,因為廠長他們有認識│ ││ │ │ │ ,所以我把地點換了,禮拜四在敦化北│ ││ │ │ │ 路。 │ ││ │ │ │君:凡間喔。 │ ││ │ │ │慈:禮拜四是廠長啊。 │ ││ │ │ │君:對,是凡間喔。 │ ││ │ │ │慈:不是啊,什麼244巷51號,上海晶華, │ ││ │ │ │ 另外禮拜五的是在南京東路3段219號3 │ ││ │ │ │ 樓。 │ ││ │ │ │君:好,你這兩個點應該都在差不多的地方│ ││ │ │ │ 。 │ ││ │ │ │慈:我跟你講,你老大說29號下午1點約大 │ ││ │ │ │ 哥和小米酒。 │ ││ │ │ │君:他都塞進去,這麼滿喔。 │ ││ │ │ │慈:可是你其他的時間要告訴我,因為我這│ ││ │ │ │ 邊要約一個人,我等你的時間耶。 │ ││ │ │ │君:我跟你講,我塔其拉跟海尼根是禮拜五│ ││ │ │ │ 的3點,然後5點是台啤,然後禮拜四的│ ││ │ │ │ 3點是米酒。 │ ││ │ │ │慈:那這樣我要怎麼擠啊。 │ ││ │ │ │君:對啊,然後禮拜三目前沒有約嘛,可是│ ││ │ │ │ 禮拜三的下午,我還要問你老大,因為│ ││ │ │ │ 他好像有叫塔其拉約人,這個人他有跟│ ││ │ │ │ 塔其拉交代他很趕,我不知道你這邊有│ ││ │ │ │ 約,所以就。 │ ││ │ │ │慈:沒有,你老大說4、5啊,問題是你這樣│ ││ │ │ │ ,我禮拜五卡不進去啊,然後禮拜四我│ ││ │ │ │ 不曉得是要往前卡,還是往後,往後卡│ ││ │ │ │ 他一定遲到,因為禮拜四的廠長,不只│ ││ │ │ │ 6點要跟他提前見面,所以你這個3講完│ ││ │ │ │ 了。 │ ││ │ │ │君:不只1個小時,因為他要跟他講案子, │ ││ │ │ │ 你老大還叫我要留久一點。 │ ││ │ │ │慈:好,那就沒有辦法,只能往前排,因為│ ││ │ │ │ 6點他就要先跟廠長見面,廠長有跟我 │ ││ │ │ │ 講,今天晚上我要跟他說,那沒關係,│ ││ │ │ │ 我晚點再跟他敲,禮拜四你的前一個。│ ││ │ │ │君:那你等會會碰到他。 │ ││ │ │ │慈:對,大概快中午的時候。 │ ││ │ │ │君:好,那你跟他講兩件事,第一林肯有回│ ││ │ │ │ 電話說看他可不可以打電話給他。 │ ││ │ │ │慈:喔,林肯要他回電。 │ ││ │ │ │君:對,而且看過信了,第二件是他有請塔│ ││ │ │ │ 其拉約一個楊,那這個楊,塔其拉剛剛│ ││ │ │ │ 問我說要約,那我不知道要把他插進那│ ││ │ │ │ 一天。 │ ││ │ │ │慈:等一下。 │ ││ │ │ │君:那可能要插到禮拜三,因為禮拜三是空│ ││ │ │ │ 的。 │ ││ │ │ │慈:好吧,因為廠長約6點半吃飯,是他們 │ ││ │ │ │ 都一起到,那廠長是要跟他說提早半小│ ││ │ │ │ 時,他的慣例就是這樣。 │ ││ │ │ │君:反正你先問他那個楊的約,要不要插,│ ││ │ │ │ 因為塔其拉說要趕一點。 │ ││ │ │ │慈:反正你要記得29號的1點,你要約大哥 │ ││ │ │ │ 和米酒。 │ ││ │ │ │君:好,那還有我現在要用什麼東西找你啊│ ││ │ │ │ 。 │ ││ │ │ │慈:我晚一點點去跟人家拿啦,那你那支有│ ││ │ │ │ 通了嗎,這支可以打給我嗎。 │ ││ │ │ │君:不行啦。 │ ││ │ │ │慈:還是你先打別人打給我的那一支,然後│ ││ │ │ │ 我就要用公共電話回你。 │ ││ │ │ │君:你要給我號碼。 │ ││ │ │ │慈:0000000000,你知道我為什麼不想給你│ ││ │ │ │ 這支,因為你老大有把別人給我,叫我│ ││ │ │ │ 用這隻接,所以我有點怕。 │ ││ │ │ │君:沒關係,反正我就是找你,就跟你講是│ ││ │ │ │ 這個啊。 │ ││ │ │ │慈:反正你打來,我就不接,因為那個劉大│ ││ │ │ │ 哥就是打我這支,而且你老大叫我接啊│ ││ │ │ │ 。 │ ││ │ │ │君:沒關係,你接我再叫你打給我啊。 │ ││ │ │ │慈:好啦。 │ ││ │ │ │君:還是我直接跟你老大講。 │ ││ │ │ │慈:好啦,先這樣。 │ │├───┼─────┼────┼───────────────────┼────┤│4-012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鍾哥,不好意思,我想問一下那兩個小│第433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 朋友這學期有沒有報陳老師的課嗎。 │及第433 ││ │48分至同日│ │祥:什麼意思啊。 │頁背面 ││ │上午10時49│受話人:│慈:就是他們主修的那個陳瑞順陳老師啊,│ ││ │分 │鍾永祥 │ 就是他們現在不是要上課了嗎。 │ ││ │ │ │祥:有嗎。 │ ││ │ │ │慈:我不知道耶,就是問一下他們現在還有│ ││ │ │ │ 在上陳老師的課嗎。 │ ││ │ │ │祥:不是啊,那不是結束了嗎,什麼意思。│ ││ │ │ │慈:那不是放完假,還要再去上課。 │ ││ │ │ │祥:那學期結束就沒有啦,在3月份不是要 │ ││ │ │ │ 考試了嗎。 │ ││ │ │ │慈:表哥是說老師那邊在問啦,我不太清楚│ ││ │ │ │ ,他們現在沒有在上課喔。 │ ││ │ │ │祥:對啊。 │ ││ │ │ │慈:那我問一下。 │ ││ │ │ │祥:現在是怎麼回事,還是叫這兩個直接跟│ ││ │ │ │ 老師聯絡。 │ ││ │ │ │慈:好,我問一下再跟你回話。 │ │├───┼─────┼────┼───────────────────┼────┤│4-13 │97年2月25 │發話人:│丁顗慈來電詢問他們不是已經上完課,要報│第433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名考試了嗎,許佩君表示可能還是要選陳瑞│背面 ││ │49分至同日│ │順的課,最好是今天就上網選課,那選完之│ ││ │10時51分 │受話人:│後要趕快跟她講。 │ ││ │ │許佩君 │ │ │├───┼─────┼────┼───────────────────┼────┤│4-14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鍾哥,不好意恩,好像有上下學期,所│第433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 以看他們今天能不能上網去報陳老師的│背面 ││ │51分至同日│ │ 課,因為陳老師在說怎麼沒有看到們兩│ ││ │上午10時54│受話人:│ 個的名字。 │ ││ │分 │鍾永祥 │祥:不是,現在有個問題,交大上學分班可│ ││ │ │ │ 以抵學分嘛,那他們交大規定只可以抵│ ││ │ │ │ 6個學分,那他們上學期都讀完了,這 │ ││ │ │ │ 學期再讀就白讀了,你懂嗎。 │ ││ │ │ │慈:我大概懂你的意思。 │ ││ │ │ │祥:表哥一定懂。 │ ││ │ │ │慈:可以現在我覺得啦,好像要負責小朋友│ ││ │ │ │ 的是陳老師,所以要選他的課,他才能│ ││ │ │ │ 那個啊。 │ ││ │ │ │祥:那現在讀,白讀耶,現在是不管怎樣,│ ││ │ │ │ 要選那個老師的一科。 │ ││ │ │ │慈:對,因為好像是陳老師一定會保這兩個│ ││ │ │ │ 小朋友,所以如果沒有修他的課,他怎│ ││ │ │ │ 麼保。 │ ││ │ │ │祥:你剛剛是跟誰聯絡。 │ ││ │ │ │慈:是跟其他的助理聯絡而已,那我等一下│ ││ │ │ │ 問表哥好了。 │ ││ │ │ │祥:好。 │ │├───┼─────┼────┼───────────────────┼────┤│4-19 │97年2月25 │發話人:│丁顗慈來電表示笨鐵說網路已無法報名了,│第434頁 ││ │日中午12時│丁顗慈 │許佩君表示教授有講可以叫他們直接打電話│ ││ │29分至同日│ │去辦公室問助理看要如何報名。 │ ││ │中午12時30│受話人:│ │ ││ │分 │許佩君 │ │ │├───┼─────┼────┼───────────────────┼────┤│4-30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鍾哥,不好意思,你跟小朋友說,叫他│第436頁 ││ │日下午4時 │丁顗慈 │ 們還是打電話去給教授的助理,然後跟│背面 ││ │44分至同日│ │ 那個助理講說教授有跟他們兩個說,就│ ││ │下午4時46 │受話人:│ 是問助理看怎麼報名,教授到時候會簽│ ││ │分 │鍾永祥 │ 字。 │ ││ │ │ │祥:可是助理說沒辦法啊。 │ ││ │ │ │慈:教授簽字也不行。 │ ││ │ │ │祥:你的意思是先報名,到時候教授會簽字│ ││ │ │ │ 。 │ ││ │ │ │慈:對,應該還是可以報啦,因為教授要他│ ││ │ │ │ 們兩個上啊,所以他一定會簽字,你問│ ││ │ │ │ 看看怎再給我好了。 │ ││ │ │ │祥:好。 │ ││ │ │ │慈:因為教授聽說是沒交代,不過教授會簽│ ││ │ │ │ 字,應該是ok的。 │ ││ │ │ │祥:好。 │ │├───┼─────┼────┼───────────────────┼────┤│4-31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那笨鐵說他們那邊的小朋友找到不到陳│第436頁 ││ │日下午5時1│丁顗慈 │ 教授的人,也沒有助理的電話,他說只│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 有一個吳小姐,然後跟吳小姐講,吳小│437頁 ││ │午5時3分 │受話人:│ 姐推說那是推廣部的事。 │ ││ │ │許佩君 │君:那現在要怎樣,我不知道現在要怎樣處│ ││ │ │ │ 理,因為你們剛剛講的意思,就是說找│ ││ │ │ │ 到教授的助理啊,然後現在又變成沒有│ ││ │ │ │ 教授的助理。 │ ││ │ │ │慈:我不知道他們找的是誰。 │ ││ │ │ │君:因為我剛剛是跟人家講說去找了教授助│ ││ │ │ │ 理說沒有交待,現在這樣子,又跟人家│ ││ │ │ │ 講沒有助理。 │ ││ │ │ │慈:他們兩個人好像只找到一個吳小姐。 │ ││ │ │ │君:那就要讓他們去找到剛剛找的人啊,這│ ││ │ │ │ 個吳小姐跟剛剛那個人不一樣嗎? │ ││ │ │ │慈:我再問一下笨鐵好了,因為他可能是想│ ││ │ │ │ 要教授的電話吧。 │ ││ │ │ │君:這邊不可能給他這個啦,如果可以給他│ ││ │ │ │ 們教授的電話,幫他們這樣處理的話,│ ││ │ │ │ 那當初就讓他們自己去處理就好,怎麼│ ││ │ │ │ 可能我們還要,當初如果第二方會願意│ ││ │ │ │ 給我們教授的電話,台啤當初就給我們│ ││ │ │ │ 教授的電話,我們這邊自己處理就好,│ ││ │ │ │ 何必每次都要繞過台啤,讓台啤賺這個│ ││ │ │ │ 錢,對不對。 │ ││ │ │ │慈:好,我打電話問一下笨鐵。 │ ││ │ │ │君:係,看他們剛剛是找誰嘛。 │ ││ │ │ │慈:好。 │ │├───┼─────┼────┼───────────────────┼────┤│4-32 │97年2月25 │發話人:│丁顗慈來電表示那個吳小姐應該是教務處的│第437頁 ││ │日下午5時 │丁顗慈 │人,不是教授助理,許佩君表示還是要叫他│ ││ │4分至同日 │ │們想辦法打去給教授助理,只有教授知道如│ ││ │下午5時5分│受話人:│何處理。 │ ││ │ │許佩君 │ │ │├───┼─────┼────┼───────────────────┼────┤│4-33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喂,那隻豬終於找到了,而且也跟老師│第437頁 ││ │日下午5時 │丁顗慈 │ 講好了。 │ ││ │22分至同日│ │君:嗯。 │ ││ │下午5時23 │受話人:│慈:所以確定了,那他們也跟教務處的吳小│ ││ │分 │許佩君 │ 姐講好了。 │ ││ │ │ │君:喔。 │ ││ │ │ │慈:結果搞了半天,交待廠長做的事,他沒│ ││ │ │ │ 有交待小朋友,就是沒有交待小朋友怎│ ││ │ │ │ 麼去做就對了,他竟然跟我講學校不給│ ││ │ │ │ 他們教授辦公室的電話,我們隨便問都│ ││ │ │ │ 有耶,這兩個是豬喔。 │ ││ │ │ │君:昏倒,重點就是我們這邊都OK。 │ ││ │ │ │慈:對,那跟台啤講一下。 │ ││ │ │ │君:好,拜拜。 │ │├───┼─────┼────┼───────────────────┼────┤│4-36 │97年2月25 │發話人:│慈:喂,鍾哥,不好意思,剛剛在車上。 │第437頁 ││ │日晚間7時9│丁顗慈 │祥:對不起,就是上個禮拜有關那個,顧問│背面 ││ │分至同日晚│ │ 的那個(指顧問費)。 │ ││ │間7時9分 │受話人:│慈:啊,表哥今天在信裡沒有寫嗎。 │ ││ │ │鍾永祥 │祥:沒有。 │ ││ │ │ │慈:好,那我再問他一下,因為那天我有跟│ ││ │ │ │ 他講。 │ ││ │ │ │祥:可能太忙,忘記了吧。 │ ││ │ │ │慈:好,我再跟他說。 │ │├───┼─────┼────┼───────────────────┼────┤│4-45 │97年2月26 │發話人:│慈:喂,不好意思。 │第439頁 ││ │日中午12時│丁顗慈 │祥:那個敦化北路有沒有段。 │背面 ││ │29分至同日│ │慈:沒有。 │ ││ │中午12時31│受話人:│祥:就確定這樣。 │ ││ │分 │鍾永祥 │慈:對,而且他就在松山機場對面。 │ ││ │ │ │祥:那有電話嗎。 │ ││ │ │ │慈:有,你等一下。 │ ││ │ │ │祥:好。 │ ││ │ │ │慈:喂,鍾哥,我現在找不到,可以晚一點│ ││ │ │ │ 告訴你電話嗎。 │ ││ │ │ │祥:沒關係,那還有跟表哥講20號了吧。 │ ││ │ │ │慈:什麼東西。 │ ││ │ │ │祥:那個顧問啊。 │ ││ │ │ │慈:我有跟他說了,然後他沒有直接跟我講│ ││ │ │ │ ,我是想說他要寫信告訴你,還是那一│ ││ │ │ │ 天當面再跟你說,因為我覺得他好像沒│ ││ │ │ │ 有要告訴我,要我轉話耶。 │ ││ │ │ │祥:好。 │ ││ │ │ │慈:他知道啦,沒有想要我轉話,直接告訴│ ││ │ │ │ 你也比較方便。 │ ││ │ │ │祥:好。 │ ││ │ │ │慈:你放心,那電話我晚一點告訴你。 │ │├───┼─────┼────┼───────────────────┼────┤│4-48 │97年2月26 │發話人:│慈:喂,鍾哥。 │第440頁 ││ │日下午4時 │丁顗慈 │祥:係,我可不可以直接跟表哥通電話。 │ ││ │45分至同日│ │慈:這樣啊,我剛才有把你叫我問他的問題│ ││ │下午4時47 │受話人:│ (指顧問費)啊,就是跟他講了,然後│ ││ │分 │鍾永祥 │ 他說看晚一點,他可能會有東西要我拿│ ││ │ │ │ 給你這樣子,那你現在是只希望跟他講│ ││ │ │ │ 電話這樣子。 │ ││ │ │ │祥:對,或者是你們直接轉知他,就是我剛│ ││ │ │ │ 剛有跟老闆(指袁肖龍)報告,是有關│ ││ │ │ │ 那個自辦的東西。 │ ││ │ │ │慈:係。 │ ││ │ │ │祥:那個原則上,技術問題啦,那最重要的│ ││ │ │ │ 是老闆有講,那個就是老闆本身的事情│ ││ │ │ │ (指接後備司令)。 │ ││ │ │ │慈:嗯。 │ ││ │ │ │祥:就是一年多了啦,那之前有講說安排見│ ││ │ │ │ 誰見誰,可是這一年多來,一個人影都│ ││ │ │ │ 沒有見到啊,那他是懷疑說表哥是被人│ ││ │ │ │ 家騙了。 │ ││ │ │ │慈:好,我先跟他提一丁,看是不是要跟你│ ││ │ │ │ 那個聯絡,那如果有我再打給你。 │ ││ │ │ │祥:是、是。 │ │├───┼─────┼────┼───────────────────┼────┤│4-66 │97年2月27 │發話人:│一:喂,組長好。 │第444頁 ││ │日晚間9時 │鍾永祥 │祥:什麼事。 │背面 ││ │11分至同日│ │一:我沒有找你啊。 │ ││ │晚間9時11 │受話人:│祥:有啊。 │ ││ │分 │李亨一 │一:下午是不是。 │ ││ │ │ │祥:8點50幾分。 │ ││ │ │ │一:喔,按到了啦。 │ ││ │ │ │祥:你機車啦。 │ ││ │ │ │一:嘻,手機按到了,對,組長,我們下禮│ ││ │ │ │ 拜就考試咧。 │ ││ │ │ │祥:3月9號咧,我知道啊。 │ ││ │ │ │一:有沒有題目。 │ ││ │ │ │祥:有、有,放心啦。 │ ││ │ │ │一:ok、ok,因為我們要解題啦,那禮拜一│ ││ │ │ │ 和五又不在。 │ ││ │ │ │祥:好,知道。 │ │├───┼─────┼────┼───────────────────┼────┤│4-77 │97年2月28 │發話人:│(關家怡為鍾永祥之同居女友,來電詢問鍾│第445頁 ││ │日晚間10時│關家怡 │ 永祥有什麼事,鍾永祥表示因為袁肖龍把│背面至第││ │35分至同日│ │ 他一位凱撒飯店的朋友找來,可能會比較│446頁 ││ │晚間10時38│受話人:│ 晚回去,關家怡問有沒有小姐陪,鍾永祥│ ││ │分 │鍾永祥 │ 表示她們吃完飯就走了,現在的鋼琴酒吧│ ││ │ │ │ 沒有找,只有他跟袁、MARCO及兩位袁的 │ ││ │ │ │ 朋友在一起談事情) │ ││ │ │ │祥:對了,馬英九來證婚喔,真的,我一直│ ││ │ │ │ 再三確定,我說你不能騙我喔,他說絕│ ││ │ │ │ 對是馬英九,我說就算當總統也是,他│ ││ │ │ │ 說對啊,他這樣跟我講。 │ ││ │ │ │怡:嗯。 │ ││ │ │ │祥:那你不要這樣悶悶的啦,那還有那個裝│ ││ │ │ │ 潢的小姐,你聯絡喔,你都不要講我,│ ││ │ │ │ 就是我跟你講,你打電話去跟那個講你│ ││ │ │ │ 是MARCO蔡的朋友,然後請他幫我們看 │ ││ │ │ │ ,那也是請他報價什麼的,全部通通弄│ ││ │ │ │ 好之後,你把資料給我,再拿MARCO, │ ││ │ │ │ MARCO 會去跟他談。 │ ││ │ │ │怡:好。 │ ││ │ │ │祥:回去電話我再給你,不要悶悶的,要開│ ││ │ │ │ 心點喔,搞不裝潢還可以,全部裝潢我│ ││ │ │ │ 們只要出個幾萬塊就好了。 │ ││ │ │ │怡:嗯。 │ ││ │ │ │祥:然以4月份的團也有了,開心點啦。 │ ││ │ │ │怡:好,拜拜。 │ │├───┼─────┼────┼───────────────────┼────┤│4-79 │97年2月29 │發話人:│慈:喂,鍾哥找我。 │第446頁 ││ │日上午8時 │丁顗慈 │祥:對,跟表哥 (訊號不清)。 │至第446 ││ │56分至同日│ │慈:鍾哥等一下……要跟表哥講什麼。 │頁背面 ││ │上午9時00 │受話人:│祥:那個交大考試的問題,是不是有考卷。│ ││ │分 │鍾永祥 │慈:那個一有,我會跟你聯絡,因為那個表│ ││ │ │ │ 哥已經有交待了。 │ ││ │ │ │祥:3月9號耶,只剩9天耶。 │ ││ │ │ │慈:好,我知道。 │ ││ │ │ │祥:那還要解題啊,他們還要想辦法解題啊│ ││ │ │ │ ,不然光有題目,沒答案也沒用啊。 │ ││ │ │ │慈:喔,可是表哥好像有跟你說要買什麼書│ ││ │ │ │ ,對不對。 │ ││ │ │ │祥:對啊,可是我忘記了。 │ ││ │ │ │慈:可能要跟他們講一下喔,那個書可能要│ ││ │ │ │ 買,應該相關啦,已經講得這麼明,書│ ││ │ │ │ 一定要買。 │ ││ │ │ │祥:可是我真的忘了。 │ ││ │ │ │慈:我沒有抄耶,那個時候講,正好表哥要│ ││ │ │ │ 寫信給你。 │ ││ │ │ │祥:所以他直接打在裹面。 │ ││ │ │ │慈:好像是。 │ ││ │ │ │祥:信昨天跟表哥吃完飯就丟掉了,你這樣│ ││ │ │ │ 講,我想起來他真的有寫。 │ ││ │ │ │慈:就是那個陳瑞順老師出了一本書,它是│ ││ │ │ │ 英文字我記不起來。 │ ││ │ │ │祥:可不可以問一下表哥啊。 │ ││ │ │ │慈:我問一下打給你好了。 │ ││ │ │ │祥:對不起。 │ ││ │ │ │慈:不會、不會。 │ ││ │ │ │祥:那昨天我有跟他談到那個,如果4月5號│ ││ │ │ │ 就要出團,現在不就要準備啦。 │ ││ │ │ │慈:嗯,你說房子嗎。 │ ││ │ │ │祥:不是,是那個普吉島的旅遊。 │ ││ │ │ │慈:喔,可是表哥今天還沒跟我們講耶,所│ ││ │ │ │ 以可能要晚一點,因為他今天早上都在│ ││ │ │ │ 開會。 │ ││ │ │ │祥:對,是昨天晚上跟他提的。 │ ││ │ │ │慈:嗯,他今天的會比較多,因為今天是休│ ││ │ │ │ 假後第一天嘛,通常他這種日子會比較│ ││ │ │ │ 忙一點,那可能要比較晚一點點,才會│ ││ │ │ │ 跟我們開到會,所以早上去只是幫他整│ ││ │ │ │ 理東西,然後他都會先開主要的會議,│ ││ │ │ │ 他應該會再跟我說。 │ ││ │ │ │祥:勞駕你。 │ ││ │ │ │慈:然後那個書,我問一下再跟你說。 │ ││ │ │ │祥:謝謝。 │ │├───┼─────┼────┼───────────────────┼────┤│4-80 │97年2月29 │發話人:│慈:喂,可不可以告訴我陳瑞順那本書的名│第446頁 ││ │日上午9時 │丁顗慈 │ 字,你老大就打給笨鐵,打在信上喔,│背面 ││ │00分至同日│ │ 他居然會記不得,然後把信丟掉,豬腦│ ││ │上午9時1分│受話人:│ 袋。 │ ││ │ │許佩君 │君:RFID概論。 │ ││ │ │ │慈:然後問一下喔,那個台啤有說什麼時候│ ││ │ │ │ 可以拿到考卷嗎,出題的題目啊。 │ ││ │ │ │君:沒有啦,他今天下午才會跟你老闆談啦│ ││ │ │ │ ,沒有要跟我講,不想跟我講啦。 │ ││ │ │ │慈:是喔,因為他那個笨蛋又在說3月9號,│ ││ │ │ │ 3月9號了,煩死我。 │ ││ │ │ │君:好啦。 │ ││ │ │ │慈:我先跟他講這本書,拜拜。 │ │├───┼─────┼────┼───────────────────┼────┤│4-81 │97年1月29 │發話人:│慈:喂,鍾哥,你要不要抄一下。 │第447頁 ││ │日上午9時1│丁顗慈 │祥:要、要。 │ ││ │分至同日上│ │慈:RFID概論,這個他們應該一聽就知道吧│ ││ │午9時3分 │受話人:│ ,陳瑞順老師出的,那書先買來看,那│ ││ │ │鍾永祥 │ 有關那個考試的問題,可能要晚一點點│ ││ │ │ │ ,表哥也會跟人家問過,看怎麼拿這樣│ ││ │ │ │ 子,一有消息我會馬上跟你聯絡。 │ ││ │ │ │祥:好。 │ ││ │ │ │慈:然後普吉島的事,我下午再問他。 │ ││ │ │ │祥:好。 │ ││ │ │ │慈:你們是預計4月多出去,是不是。 │ ││ │ │ │祥:4月5號,因為4月4號放假,看是請前面│ ││ │ │ │ 兩天,還是後面兩天。 │ ││ │ │ │慈:那你們預計是5天4夜的。 │ ││ │ │ │祥:對。 │ ││ │ │ │慈:好,我知道了。 │ │├───┼─────┼────┼───────────────────┼────┤│4-108 │97年3月3日│發話人:│(先談稱要幫小胖女兒推甄進醫學院的事,│第452頁 ││ │下午3時55 │丁顗慈 │ 丁顗慈表示表哥只跟陽明的熟,其他的可│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 能是朋友的關係,現在想不起是那一家學│453頁 ││ │午3時59分 │受話人:│ 校,鍾永祥表示小胖女兒想讀牙醫系,丁│ ││ │ │鍾永祥 │ 顗慈表示那還要問一下表哥) │ ││ │ │ │慈:然後表哥說啊,如果是禮拜五那天約的│ ││ │ │ │ 到的話,他可能那天就會把題目給你。│ ││ │ │ │祥:禮拜五怎麼來得及。 │ ││ │ │ │慈:為什麼會來不及,還有禮拜天啊。 │ ││ │ │ │祥:還要答案耶。 │ ││ │ │ │慈:搞不好連答案也有吧,我不知道啦,他│ ││ │ │ │ 現在還沒有看到,應該是這兩天會拿到│ ││ │ │ │ 。 │ ││ │ │ │祥:可不可以儘量禮拜四。 │ ││ │ │ │慈:好,我問看看,那還是看鍾哥禮拜五的│ ││ │ │ │ 約,能不能順便敲下來。 │ ││ │ │ │祥:我們就直接確定禮拜五了,那如果徐長│ ││ │ │ │ (即小胖)沒空,那就反正祝副參一個 │ ││ │ │ │ 人,先暫時一個人。 │ ││ │ │ │慈:好,我懂。 │ ││ │ │ │祥:那地點在那裡,你再跟我講,那祝副參│ ││ │ │ │ 很會喝酒。 │ ││ │ │ │慈:喔,好那天就到一定很會喝酒。 │ ││ │ │ │祥:他很會喝酒。 │ ││ │ │ │慈:可是會先談事情,好吧,我知道了,我│ ││ │ │ │ 會再提醒表哥一下。 │ │├───┼─────┼────┼───────────────────┼────┤│4-162 │97年3月7日│發話人:│慈:喂,鍾哥。 │第461頁 ││ │下午3時51 │丁顗慈 │祥:係,有東西要給表哥。 │至第461 ││ │分至同日下│ │慈:好,那等會我過去找你拿,然後我有再│頁背面 ││ │午3時53分 │受話人:│ 幫你追那個題目的事情,可是可能我拿│ ││ │ │鍾永祥 │ 到的時候會比較晚耶,那看是約在什麼│ ││ │ │ │ 地方,我一拿到的時候直接給你。 │ ││ │ │ │祥:你拿得到嘛,對不對。 │ ││ │ │ │慈:嗯,可是要比較晚。 │ ││ │ │ │祥:多晚。 │ ││ │ │ │慈:我不知道,我剛剛有在追這件事,確定│ ││ │ │ │ 說一定拿得到,可是要晚一點,所以趕│ ││ │ │ │ 快跟你說,然後我是想說要不要約什麼│ ││ │ │ │ 捷運站,你比較方便啊。 │ ││ │ │ │祥:你會在那裡拿到東西。 │ ││ │ │ │慈:我現在不知道,可是確定今天拿得到,│ ││ │ │ │ 那我跟人家約好,再跟你說。 │ ││ │ │ │祥:好。 │ │├───┼─────┼────┼───────────────────┼────┤│4-169 │97年3月7日│發話人:│慈:喂,鍾哥,不好意思。 │第462頁 ││ │晚間8時24 │丁顗慈 │祥:拿到了嗎(指題目)。 │至第462 ││ │分至同日晚│ │慈:差不多了,那我跟人家約在那個SOGO復│頁背面 ││ │間8時26分 │受話人:│ 興館這邊。 │ ││ │ │鍾永祥 │祥:忠孝復興這邊。 │ ││ │ │ │慈:對。 │ ││ │ │ │祥:大概幾點。 │ ││ │ │ │慈:你大概過來的時候,因為他是要跟我講│ ││ │ │ │ 說要怎麼怎麼,好像那個還蠻複雜的( │ ││ │ │ │ 指題目),你看你過來,還是我們約9點│ ││ │ │ │ 。 │ ││ │ │ │祥:好。 │ ││ │ │ │慈:那SOGO復興館,你要約那裡,因為他有│ ││ │ │ │ 叫我聽仔細再轉告 (指轉告如何解題) │ ││ │ │ │ ,所以我想說可能要再跟你講一下下。│ ││ │ │ │祥:這樣我直接找當事人過去好不好。 │ ││ │ │ │慈:是我不認識他們啊。 │ ││ │ │ │祥:你打他的手機,要不然我過去再轉述,│ ││ │ │ │ 萬一不準怎麼辦。 │ ││ │ │ │慈:啊。 │ ││ │ │ │祥:對啊,那當事人考試,他最瞭解啊。 │ ││ │ │ │慈:好啊。 │ ││ │ │ │祥:你等一下。 │ ││ │ │ │慈:好。 │ ││ │ │ │祥:0000000000,看是你打給他,還是我叫│ ││ │ │ │ 他打給你。 │ ││ │ │ │慈:沒關係,我打給他,不好意思,他是。│ ││ │ │ │祥:李亨一。 │ ││ │ │ │慈:那就跟這個李大哥講就好。 │ ││ │ │ │祥:對。 │ ││ │ │ │慈:然後他會轉告另外一位,對不對。 │ ││ │ │ │祥:對啊,這樣比較保險啊。 │ ││ │ │ │慈:好。 │ │├───┼─────┼────┼───────────────────┼────┤│4-170 │97年3月07 │發話人:│一:組長好。 │第462頁 ││ │日晚間8時 │鍾永祥 │祥:亨一,等一下會有一個小姐打電話給你│背面 ││ │26分至同日│ │ ,你去跟他會合。 │ ││ │晚間8時26 │受話人:│一:好。 │ ││ │分 │李亨一 │祥:因為他們要講解給你聽,我怕這樣轉述│ ││ │ │ │ ,過一手就不好。 │ ││ │ │ │一:好。 │ ││ │ │ │祥:他等一下會打給你。 │ ││ │ │ │一:好。 │ ││ │ │ │祥:他用公共電話打,你要接喔。 │ ││ │ │ │一:好。 │ ││ │ │ │祥:拜拜。 │ │├───┼─────┼────┼───────────────────┼────┤│4-171 │97年3月07 │發話人:│祥:怎麼樣。 │第462頁 ││ │日晚間9時 │李亨一 │一:ok、ok啊,搞定了,瞭解。 │背面 ││ │25分至同日│ │祥:沒問題吧。 │ ││ │晚間9時26 │受話人:│一:沒有問題,只是題目很難寫而已。 │ ││ │分 │鍾永祥 │祥:真的啊。 │ ││ │ │ │一:對,有一題題目很難寫。 │ ││ │ │ │祥:哦,快點快點,兩個想辦法。 │ ││ │ │ │一:好,謝謝組長。 │ ││ │ │ │祥:拜拜。 │ │├───┼─────┼────┼───────────────────┼────┤│4-173 │97年3月8日│發話人:│慈:喂,鍾哥,找我。 │第463頁 ││ │中午12時3 │丁顗慈 │祥:對,想問一下有表哥消息嗎。 │ ││ │分至同日上│ │慈:有收到簡訊,可是他不說就是不說。 │ ││ │午12時6分 │受話人:│祥:所以還在醫院。 │ ││ │ │鍾永祥 │慈:應該是,然後我有傳簡訊跟他講你和老│ ││ │ │ │ 闆都想去那個啦,因為我瞭解他的個性│ ││ │ │ │ ,我說你不想讓我們去我懂啦,那就等│ ││ │ │ │ 他出來啦。 │ ││ │ │ │祥:好。 │ ││ │ │ │慈:最快應該是明天啦,因為他禮拜一就要│ ││ │ │ │ 正常做事了,那如果明天我跟他碰到面│ ││ │ │ │ 的話,我都有傳簡訊說你很關心他,他│ ││ │ │ │ 就不想大家都去看他。 │ ││ │ │ │祥:好。 │ ││ │ │ │慈:那昨天我有跟李大哥他們講了。 │ ││ │ │ │祥:今天他們都集合在解題了,謝謝。 │ ││ │ │ │慈:不會,拜拜。 │ │├───┼─────┼────┼───────────────────┼────┤│4-178 │97年3月9日│發話人:│賓:組長好。 │第464頁 ││ │晚間7時14 │鍾永祥 │祥:考得怎樣。 │ ││ │分至同日晚│ │賓:還可以啊。 │ ││ │間7時15分 │受話人:│祥:真的喔。 │ ││ │ │邱文賓 │賓:沒問題啊。 │ ││ │ │ │祥:題目昨天都有解出來吧。 │ ││ │ │ │賓:有。 │ ││ │ │ │祥:都有喔。 │ ││ │ │ │賓:係,就那兩個啊,那兩題啊。 │ ││ │ │ │祥:亨一呢。 │ ││ │ │ │賓:亨一在我後面睡覺。 │ ││ │ │ │祥:你開車喔。 │ ││ │ │ │賓:沒有,我太太開車。 │ ││ │ │ │祥:你們剛考完啊。 │ ││ │ │ │賓:我們已經到(斷訊)。 │ │├───┼─────┼────┼───────────────────┼────┤│4-182 │97年3月10 │發話人:│慈:鍾哥,找我。 │第456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祥:表哥出院了。 │背面 ││ │18分至同日│ │慈:嗯、嗯,那看晚一他應該會有東西叫我│ ││ │上午10時20│受話人:│ 拿給你。 │ ││ │分 │鍾永祥 │祥:我老闆的事。 │ ││ │ │ │慈:他應該都知道啦,那就看他有什麼事要│ ││ │ │ │ 跟你說這樣子。 │ ││ │ │ │祥:不是,之前不是說月初的時候會見面嘛│ ││ │ │ │ ,那後來說要延期,那沒問題,但是 │ ││ │ │ │ 322 (訊號不清)。 │ ││ │ │ │慈:嗯,還有要問昨天小朋友考得怎麼樣。│ ││ │ │ │祥:考得很OK,要跟表哥說謝謝。 │ ││ │ │ │慈:OK嗎,就是考得還蠻順利的嗎。 │ ││ │ │ │祥:非常順利。 │ ││ │ │ │慈:那就好,他們覺得不錯,那就好啦,嗯│ ││ │ │ │ 那我就跟表哥說他們考得不錯,那順便│ ││ │ │ │ 再跟他提一下老闆的事。 │ ││ │ │ │祥:靜候佳音。 │ ││ │ │ │慈:那我晚一點會找鍾哥,你什麼時候方便│ ││ │ │ │ 。 │ ││ │ │ │祥:OK。 │ ││ │ │ │慈:那晚一點點見,拜拜。 │ │├───┼─────┼────┼───────────────────┼────┤│4-198 │97年3月10 │發話人:│慈:喂,鍾哥。 │第467頁 ││ │日晚間8時 │丁顗慈 │祥:有聯絡到表哥嗎。 │背面 ││ │22分至同日│ │慈:有啊,可是我們剛剛又有會要開,他說│ ││ │晚間8時23 │受話人:│ 可能要明天才能跟你聯絡了。 │ ││ │分 │鍾永祥 │祥:那你要不要開會。 │ ││ │ │ │慈:看他有說我就會到啊。 │ ││ │ │ │祥:那麻煩你通知他,老闆的事情最重要。│ ││ │ │ │慈:好,這個我有跟他講了,會再提醒他。│ ││ │ │ │祥:拜託你。 │ ││ │ │ │慈:不會,拜拜。 │ │├───┼─────┼────┼───────────────────┼────┤│4-317 │97年3月20 │發話人:│簡訊:拜託速與表哥聯絡,老闆事不管沒關│第488頁 ││ │日上午9時 │鍾永祥 │ 係,六福聯絡人今天給我,新人都吵│背面 ││ │21分至同日│ │ 得要解除婚約了!請告知表哥,我只│ ││ │上午9時21 │受話人:│ 請他幫忙這事(這也是他半年前就答│ ││ │分 │丁顗慈 │ 應我的耶),其餘都可不做!拜託他│ ││ │ │ │ 幫幫忙……。 │ │├───┼─────┼────┼───────────────────┼────┤│5-024 │97年3月21 │發話人:│簡訊:對不起!您別回電。是要告知您,交│第493頁 ││ │日晚間9時 │鍾永祥 │ 大放榜了,邱文賓直接錄取(第5 名│ ││ │34分至同日│ │ ,只取5 位),但另一學弟李亨一是│ ││ │晚間9時34 │受話人:│ 第14名需要口試,而陳老師說口試他│ ││ │分 │丁顗慈 │ 沒辦法全罩,李亨一可能有危險! │ │├───┼─────┼────┼───────────────────┼────┤│5-033 │97年3月23 │發話人:│慈:喂,鍾哥,不好意思,因為早上我乾妹│第494頁 ││ │日下午3時 │丁顗慈 │ 那邊有事,我不太方便開手機。 │背面及第││ │1分至同日 │ │祥:我要問表哥到底什麼時候要跟我見面。│495頁 ││ │下午3時7分│受話人:│慈:據我瞭解,看是不是下禮拜二吧,因為│ ││ │ │鍾永祥 │ 他好像禮拜一不在。 │ ││ │ │ │祥:你現在聯絡得上他嗎。 │ ││ │ │ │慈:現在沒有辦法,因為他說禮拜一也不會│ ││ │ │ │ 跟我們見面,所以我確定他禮拜一不在│ ││ │ │ │ ,可是不在台北,還是不在台灣,不知│ ││ │ │ │ 道。 │ ││ │ │ │祥:不是說他這禮拜天,還是禮拜一要跟我│ ││ │ │ │ 見面嗎。 │ ││ │ │ │慈:有,我有跟他講,可是我看他的行程,│ ││ │ │ │ 原則上禮拜一不太可能耶,所以我才說│ ││ │ │ │ 可能是禮拜二。 │ ││ │ │ │祥:啊,我要六福的聯絡人啦。 │ ││ │ │ │慈:我知道啊,我跟他講人家要結婚啦,不│ ││ │ │ │ 要鬧了。 │ ││ │ │ │祥:我真的受不了他,聯絡不上他喔。 │ ││ │ │ │慈:真的沒辦法,因為我今天有打過,沒有│ ││ │ │ │ 開。 │ ││ │ │ │(閒聊) │ ││ │ │ │祥:ㄟ他有一個表弟,還是表哥,你不知道│ ││ │ │ │ 嗎,男的,小舅喔,那是小舅喔。 │ ││ │ │ │慈:可是平常我們不太會,跟他們去聯絡,│ ││ │ │ │ 因為他們家管得蠻嚴的,我覺得啦。 │ ││ │ │ │祥:你能不能想辦法聯絡上他。 │ ││ │ │ │(閒聊,丁顗慈表示林治崇如果在國外,不│ ││ │ │ │ 會太早打,因為時差的關係) │ ││ │ │ │祥:你跟他講,我什麼都不管,我只管六福│ ││ │ │ │ 了。 │ ││ │ │ │慈:都說過了。 │ ││ │ │ │祥:叫他把跟我見面的時間先訂給我,讓我│ ││ │ │ │ 可以跟人家交待一下啊。 │ ││ │ │ │慈:嗯,我在猜最快應該是禮拜二晚上。 │ ││ │ │ │祥:如果禮拜二沒有,那怎麼辦。 │ ││ │ │ │慈:好,那我先問看看大概是什麼時候好了│ ││ │ │ │ 。 │ ││ │ │ │祥:對、對。 │ ││ │ │ │(閒聊) │ ││ │ │ │祥:喔,對了,還有一件事就是那個。 │ ││ │ │ │慈:嗯。 │ ││ │ │ │祥:20號的事(指顧問費),每個月20號啊│ ││ │ │ │ 。 │ ││ │ │ │慈:喔,因為他不在,所以。 │ ││ │ │ │祥:對、對。 │ ││ │ │ │慈:沒關係,ok,我知道。 │ ││ │ │ │祥:ok,麻煩你囉。 │ ││ │ │ │慈:拜拜。 │ │├───┼─────┼────┼───────────────────┼────┤│5-073 │97年3月26 │發話人:│慈:喂。 │第506頁 ││ │日下午3時 │丁顗慈 │祥:怎樣。 │ ││ │49分至同日│ │慈:要麻煩你跟兩個小朋友說,請他們不要│ ││ │下午3時51 │受話人:│ 再去找那個教授,不要去問教授。 │ ││ │分 │鍾永祥 │祥:嗯。 │ ││ │ │ │慈:然後要口試的那個,他不是14名吧,他│ ││ │ │ │ 是第8名吧。 │ ││ │ │ │祥:沒有,第14名。 │ ││ │ │ │慈:喔,那請他口試的時候,表示支持學校│ ││ │ │ │ ,那意思是說有機會,會回饋母校,諸│ ││ │ │ │ 如此類的話,然後不要再去找教授了。│ ││ │ │ │祥:嗯,教授已經沒用啦。 │ ││ │ │ │慈:不是,是因為這樣子,幫忙的人被罵,│ ││ │ │ │ 因為這樣子等於告訴所有的人,說這個│ ││ │ │ │ 教授有在幫忙。 │ ││ │ │ │祥:喔。 │ ││ │ │ │慈:所以到頭來,表哥那邊的人就被罵到臭│ ││ │ │ │ 頭。 │ ││ │ │ │祥:喔,不要再找那個陳教授了。 │ ││ │ │ │慈:就不要再問其他的了,反正那只是一個│ ││ │ │ │ 形式,因為同一單位的,他們不可能正│ ││ │ │ │ 取兩位,一定是一個正取,一個備取。│ ││ │ │ │祥:那備取不就玩完啦。 │ ││ │ │ │慈:沒有啊,口試只是一個形式,口試他還│ ││ │ │ │ 會再上,他選的不是只有考試的那些而│ ││ │ │ │ 已。 │ ││ │ │ │祥:喔,我知道。 │ ││ │ │ │慈:所以請他們不要再去找教授了。 │ ││ │ │ │祥:OK,沒問題,那其他的還沒問。 │ ││ │ │ │慈:還沒,因為這個比較急。 │ ││ │ │ │祥:好,那還有一個20號的事,謝謝。 │ ││ │ │ │慈:好,拜拜。 │ │├───┼─────┼────┼───────────────────┼────┤│5-104 │97年3月30 │發話人:│簡訊:沒事!只是請問表哥可有聯絡?六福│第512頁 ││ │日下午3時 │鍾永祥 │ 之事,目前是我所重之事,只剩一個│ ││ │39分至同日│ │ 月了,籌備婚事是很瑣碎的!請他不│ ││ │下午3時39 │受話人:│ 要再刁難了!結婚的不是我,否則…│ ││ │分 │丁顗慈 │ 我就延期,另尋場地! │ │├───┼─────┼────┼───────────────────┼────┤│5-167 │97年4月4日│發話人:│簡訊:六福還沒聯絡耶,可以聯絡表哥嗎?│第524頁 ││ │下午4時11 │鍾永祥 │ 拜託,謝謝…。 │ ││ │分至同日下│ │ │ ││ │午4時11分 │受話人:│ │ ││ │ │丁顗慈 │ │ │├───┼─────┼────┼───────────────────┼────┤│5-169 │97年4月4日│發話人:│簡訊:可以聯絡上表哥嗎?六福依然沒消息│第524頁 ││ │晚間10時36│鍾永祥 │ 啊。 │背面 ││ │分至同日晚│ │ │ ││ │間10時36分│受話人:│ │ ││ │ │丁顗慈 │ │ │├───┼─────┼────┼───────────────────┼────┤│5-170 │97年4月5日│發話人:│簡訊:六福仍然無人聯絡!勞駕告訴表哥,│第524頁 ││ │晚間11時35│鍾永祥 │ 若大場地還有問題,就不要再爭了,│背面 ││ │分至同日晚│ │ 小場地就好了!因為…實在拖太久了│ ││ │間11時35分│受話人:│ ! │ ││ │ │丁顗慈 │ │ │├───┼─────┼────┼───────────────────┼────┤│5-171 │97年4月6日│發話人:│簡訊:六福仍然無人聯絡!勞駕告訴表哥,│第524頁 ││ │上午5時35 │鍾永祥 │ 若大場地還有問題,就不要再爭了,│背面 ││ │分至同日上│ │ 小場地就好了!因為…實在拖太久了│ ││ │午5時35分 │受話人:│ ! │ ││ │ │丁顗慈 │ │ │├───┼─────┼────┼───────────────────┼────┤│5-188 │97年4月7日│發話人:│簡訊:表哥太離譜了!小蝶!您二十分鐘前│第526頁 ││ │下午5時40 │鍾永祥 │ 才打過電話!我過年前就拜託表哥,│背面 ││ │分至同日下│ │ 結果他居然搞這麼大一個紕漏!我敗│ ││ │午5時40分 │受話人:│ 給他了! │ ││ │ │丁顗慈 │ │ │├───┼─────┼────┼───────────────────┼────┤│5-190 │97年4月7日│發話人:│簡訊:君悅我已預訂好了,請表哥搞妥後續│第526頁 ││ │下午5時52 │鍾永祥 │ 一切! │背面 ││ │分至同日下│ │ │ ││ │午5時52分 │受話人:│ │ ││ │ │丁顗慈 │ │ │├───┼─────┼────┼───────────────────┼────┤│5-233 │97年4月11 │發話人:│慈:鍾哥,找我。 │第536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祥:對不起,一個問題請教,就是表哥叫,│ ││ │36分至同日│ │ 跟關家祺把名字簽一簽,把合約書簽一│ ││ │上午10時38│受話人:│ 簽,拿去給君悅嘛,是不是。 │ ││ │分 │鍾永祥 │慈:嗯,他已經mail給我了,我已經把它列│ ││ │ │ │ 印下來,整理給表哥看,因為他連菜單│ ││ │ │ │ 什麼都有嘛,我搞不清楚是那一份,所│ ││ │ │ │ 以我就把它通通列印下來了。 │ ││ │ │ │祥:菜單的第二頁吧。 │ ││ │ │ │慈:哦,有菜色的第二份就對了,好,我知│ ││ │ │ │ 道了。 │ ││ │ │ │祥:那個菜單我有跟君悅核對過了。 │ ││ │ │ │慈:所以ok,原則上就是你那邊的不動就好│ ││ │ │ │ 啦,你們決定的就不動,原則上只是去│ ││ │ │ │ 付訂吧,對那個沒有影響。 │ ││ │ │ │祥:那幫我問問看表哥,因為我是跟表哥講│ ││ │ │ │ 1桌1萬4嘛,你幫我記一下,那如果是 │ ││ │ │ │ 18桌的話,我是不是把這1萬4乘以18的│ ││ │ │ │ 現金給表哥,讓表哥去君悅處理,還是│ ││ │ │ │ 說我跟君悅付18桌1萬4的錢,那剩下的│ ││ │ │ │ 錢,表哥再去處理這樣子。 │ ││ │ │ │慈:好,我問一下。 │ ││ │ │ │祥:你懂嗎。 │ ││ │ │ │慈:我知道。 │ ││ │ │ │祥:謝謝,拜拜。 │ │├───┼─────┼────┼───────────────────┼────┤│5-264 │97年4月13 │發話人:│慈:喂,鍾哥,不好意思。 │第541頁 ││ │日下午6時 │丁顗慈 │祥:你有找我,對不對。 │背面至第││ │24分至同日│ │慈:對,我本來忘記你辨公室電話,後來有│542頁背 ││ │下午6時28 │受話人:│ 找到,就沒有關係了。 │面 ││ │分 │鍾永祥 │祥:辦公室電話。 │ ││ │ │ │慈:對,那天跟表哥講完,我就把它收起來│ ││ │ │ │ ,結果表哥今天突然問我,我一下找不│ ││ │ │ │ 到,就想問你比較快,後來我有找到啦│ ││ │ │ │ 。 │ ││ │ │ │祥:你有沒有問表哥,是不是要去付訂金。│ ││ │ │ │慈:沒有,表哥說給我就好了,可是表哥應│ ││ │ │ │ 該是有東西要給你,看今天晚一點,我│ ││ │ │ │ 拿到,方便的話,我再拿去給你,不然│ ││ │ │ │ 就是明天。 │ ││ │ │ │祥:那你知道訂金是多少嗎。 │ ││ │ │ │慈:單子我給表哥了。 │ ││ │ │ │祥:那怎麼給。 │ ││ │ │ │慈:沒有ㄚ,表哥他會去付,所以表哥說你│ ││ │ │ │ 說的那幾桌的錢ㄚ,就是多少錢乘以總│ ││ │ │ │ 桌數,他說那個先拿給我,我再拿給他│ ││ │ │ │ ,然後他全權負責就好了。 │ ││ │ │ │祥:那就是1萬4的乘幾桌,把錢給你就對了│ ││ │ │ │ 。 │ ││ │ │ │慈:對、對,那個合約我有印下來給表哥看│ ││ │ │ │ 了,所以就是小姐他們簽嘛,可是訂金│ ││ │ │ │ 我們這邊會去,就是全權處理,那表哥│ ││ │ │ │ 那天也會到啊。 │ ││ │ │ │祥:可是君悅那邊說,明天,因為合約在關│ ││ │ │ │ 家祺那邊,是訂金跟那個哩。 │ ││ │ │ │慈:怎樣子喔。 │ ││ │ │ │祥:你有合約書嗎。 │ ││ │ │ │慈:我是從網路弄下來的,他給我看的,可│ ││ │ │ │ 是,正本應該在他那裹吧,我只有看到│ ││ │ │ │ 網路的。 │ ││ │ │ │祥:沒有關係,正本也一樣啊,反正你只要│ ││ │ │ │ 印出來簽了字就算正本啦。 │ ││ │ │ │慈:嗯,上面有人簽,我不曉得是不是關小│ ││ │ │ │ 姐簽的,他寫英文,我看不太懂。 │ ││ │ │ │祥:沒關係,你請關家祺把那份合約傳真給│ ││ │ │ │ 你或表哥,然後看是誰簽的名,去付訂│ ││ │ │ │ 金啊。 │ ││ │ │ │慈:好,那我晚一點跟你說,好像上面是9 │ ││ │ │ │ 萬多塊而已吧,訂金。 │ ││ │ │ │祥:還是說直接付訂金就好,不要簽合約書│ ││ │ │ │ 。 │ ││ │ │ │慈:好像都要簽耶,因為關小姐好像去看過│ ││ │ │ │ ,還ok嗎。 │ ││ │ │ │祥:ok啊。 │ ││ │ │ │慈:應該還不錯,因為禮拜五我沒空,我事│ ││ │ │ │ 先有跟關小姐講,我沒跟他聯絡,他就│ ││ │ │ │ 要自己去。 │ ││ │ │ │祥:那沒關係,就這樣子把17桌的1萬4的錢│ ││ │ │ │ 給你。 │ ││ │ │ │慈:沒關係,我問一下表哥,因為這樣子關│ ││ │ │ │ 小姐變成還要去一趟,因為他的合約書│ ││ │ │ │ 在他那裡啊。 │ ││ │ │ │祥:對。 │ ││ │ │ │慈:其實最好是新人簽嘛。 │ ││ │ │ │祥:沒有啊,你也可以代表簽啊。 │ ││ │ │ │慈:哈,我不是新人啊。 │ ││ │ │ │祥:還是他去交合約書,然後你們去付訂這│ ││ │ │ │ 樣子。 │ ││ │ │ │慈:我跟表哥講一下,因為他合約書要給他│ ││ │ │ │ ,不然付訂也沒有用啊,鍾哥晚一點都│ ││ │ │ │ 在家嗎,如果有問題,我再打給你好了│ ││ │ │ │ 。 │ ││ │ │ │祥:好。 │ ││ │ │ │慈:謝謝,拜拜。 │ │├───┼─────┼────┼───────────────────┼────┤│5-329 │97年4月15 │發話人:│(某女為君悅飯店人員,撥打給鍾永祥後,│第565頁 ││ │日下午4時 │某女、 │ 即將電話交給丁顗慈與鍾永祥對話) │背面至第││ │9分至同日 │丁顗慈 │慈:喂,鍾哥,方便講話嗎。 │566頁 ││ │下午4時11 │ │祥:你講。 │ ││ │分 │受話人:│慈:沒有啦,因為表哥是叫我直接把昨天拿│ ││ │ │鍾永祥 │ 到的那張票(即鍾永祥他們實際支付每│ ││ │ │ │ 桌1 萬4 的錢)拿過來這邊,就直接付│ ││ │ │ │ 了,然後剩下的我們再處理啦,但是他│ ││ │ │ │ 們這裡不收支票耶。 │ ││ │ │ │祥:那怎麼辦。 │ ││ │ │ │慈:他們收轉帳、現金、信用卡,還是關小│ ││ │ │ │ 姐要轉帳,然後我把這張支票還給你。│ ││ │ │ │祥:嗯,好,我叫他去刷卡好了。 │ ││ │ │ │慈:ok,還是,因為我本來以為表哥只要付│ ││ │ │ │ 那個,就是上面的部分(指訂金),結│ ││ │ │ │ 果表哥的意思是說,那乾脆就直接給他│ ││ │ │ │ 訂金,全部這個金額直接下去(指以鍾│ ││ │ │ │ 永祥他們實際支付每桌1 萬4 的錢而開│ ││ │ │ │ 立之支票作為訂金),然後剩下的表哥│ ││ │ │ │ 那邊再來處理,結果他們不收支票。 │ ││ │ │ │祥:那他們最慢什麼時候。 │ ││ │ │ │慈:他們訂金最慢這個禮拜。 │ ││ │ │ │祥:好,那沒問題啊。 │ ││ │ │ │慈:那我這張要還給他,他等一下是不是方│ ││ │ │ │ 便可以過來。 │ ││ │ │ │祥:你在那邊等一下。 │ ││ │ │ │慈:好,那你看怎樣,再打給王小姐(指君│ ││ │ │ │ 悅之承辦人)好了。 │ ││ │ │ │祥:好,你在那邊等一下下。 │ ││ │ │ │慈:好,拜拜。 │ │├───┼─────┼────┼───────────────────┼────┤│5-380 │97年4月16 │發話人:│ (先閒聊,談買房子) │第576頁 ││ │日晚間11時│關家怡 │怡:那個祺祺那個,我就叫她去刷那個9萬 │背面 ││ │36分至同日│ │ 多好了。 │ ││ │晚間11時41│受話人:│祥:喔。 │ ││ │分 │鍾永祥 │怡:然後到時候我跟他講,他是不是那個那│ ││ │ │ │ 天會去嘛,然後就把錢結掉嘛,對不對│ ││ │ │ │ 。 │ ││ │ │ │祥:對啊。 │ ││ │ │ │怡:到時候我們再去,我就跟祺祺說那一天│ ││ │ │ │ 你把錢給我。 │ ││ │ │ │祥:就刷訂金就對嘛。 │ ││ │ │ │怡:對啊,不然這樣他會懷疑啊。 │ ││ │ │ │祥:好。 │ ││ │ │ │怡:那你再跟小蝶講一下。 │ ││ │ │ │祥:講什麼,反正那邊他又不會去管。 │ ││ │ │ │ (閒聊) │ │├───┼─────┼────┼───────────────────┼────┤│6-067 │97年4月24 │發話人:│祥:副司令,永祥。 │第592頁 ││ │日晚間10時│鍾永祥 │袁:係,怎麼樣。 │背面至第││ │24分至同日│ │祥:那個MARCO有打電話來,說他有請蔡宏 │593頁背 ││ │晚間10時32│受話人:│ 圖出面。 │面 ││ │分 │袁肖龍 │袁:嗯。 │ ││ │ │ │祥:他說現在霍、陳、跟胡喔,三雄在爭啦│ ││ │ │ │ 。 │ ││ │ │ │袁:對,嗯、嗯。 │ ││ │ │ │祥:他說他有請他們家的老人家出面。 │ ││ │ │ │袁:他找誰啊,哈哈。 │ ││ │ │ │祥:他沒有說找誰,只有是找他們家的老人│ ││ │ │ │ 家出面。 │ ││ │ │ │袁:嗯。 │ ││ │ │ │祥:他是預防那個霍,防霍上啦,那他叫我│ ││ │ │ │ 跟副司令報告一下。 │ ││ │ │ │袁:好,因為現在,目前,唉。 │ ││ │ │ │祥:不是禮拜一就要宣布了嗎。 │ ││ │ │ │袁:我想會吧。 │ ││ │ │ │祥:那副司令那邊都沒有消息。 │ ││ │ │ │袁:我現在也不敢去找他,我本來想再去跟│ ││ │ │ │ 他講的,因為現在報紙一登,弄弄弄,│ ││ │ │ │ 反正一有消息,我就到他那裡去了,去│ ││ │ │ │ 看他。 │ ││ │ │ │祥:那現在副司令也不確定誰會上。 │ ││ │ │ │袁:現在當然希望就是他(指陳)嘛,那他│ ││ │ │ │ (指MARCO) 走的路有用嗎,他找誰阻│ ││ │ │ │ 止呢。 │ ││ │ │ │祥:藍營那邊下手的啊,我是有跟他講請他│ ││ │ │ │ 幫陳上啊。 │ ││ │ │ │袁:對啊,陳上我再來找他,但如果他要弄│ ││ │ │ │ 的話,他也要找陳,那如果誰上的話,│ ││ │ │ │ 當然他們也要再出點力,從上面出力嘛│ ││ │ │ │ 。 │ ││ │ │ │祥:對啊,他們就是從上面出力啊,可是胡│ ││ │ │ │ 上,不是。 │ ││ │ │ │袁:胡上也是可以啦。 │ ││ │ │ │祥:對啊,他跟你不是同學嗎。 │ ││ │ │ │袁:對啊,嗯,他上也是可以啦。 │ ││ │ │ │祥:可是他會上嗎,他不是很親綠嗎。 │ ││ │ │ │袁:不會。 │ ││ │ │ │祥:那個祝祺祿說他很綠啊。 │ ││ │ │ │袁:應該還好。 │ ││ │ │ │祥:那應該至少有三分之二的機會。 │ ││ │ │ │袁:哈哈,誰知道啊,我當然希望就是陳啊│ ││ │ │ │ ,陳、胡兩個都可以。 │ ││ │ │ │祥:那,那天那個陸院院長。 │ ││ │ │ │袁:王增國啊,他以前是陸院院長,他對我│ ││ │ │ │ 是蠻不錯的。 │ ││ │ │ │祥:對啊,他一直說副司令。 │ ││ │ │ │袁:哈哈,反正看嘛,看這幾天嘛,我現在│ ││ │ │ │ 一直在掌握狀況,我也希望,可是掌握│ ││ │ │ │ 狀況,是很難講的,沒有發布,誰也不│ ││ │ │ │ 敢講。 │ ││ │ │ │祥:對啊。 │ ││ │ │ │袁:其實我也是緊張啊。 │ ││ │ │ │祥:沒有人跟副司令談嗎。 │ ││ │ │ │袁:不是,要確定誰,我們才有辦法談嘛,│ ││ │ │ │ 如果沒確定,談沒有用,我本來這兩天│ ││ │ │ │ 要去找陳的,後來我想你現在去找他,│ ││ │ │ │ 跟他講,他現在也不敢確定啊,那如果│ ││ │ │ │ 確定是他,就好辦了。 │ ││ │ │ │祥:是。 │ ││ │ │ │袁:一確定是他,我馬上去跟他講,看怎樣│ ││ │ │ │ ,他如果同意當然是最好,他如果不同│ ││ │ │ │ 意,那我也認了。 │ ││ │ │ │祥:他會這樣。 │ ││ │ │ │袁:誰曉得,我也沒把握,因為以前光是聊│ ││ │ │ │ ,他也沒有給我保證,我也沒有跟他要│ ││ │ │ │ 嘛,那時候我們只有希望他上,我們就│ ││ │ │ │ 高興,他現在如果一成的話,我馬上就│ ││ │ │ │ 找他,我就要了,對不對,就這樣子嘛│ ││ │ │ │ 。 │ ││ │ │ │祥:好,是,那MARCO就跟我轉達,叫我跟 │ ││ │ │ │ 你報告這個事。 │ ││ │ │ │袁:他說他找蔡。 │ ││ │ │ │祥:對,他說找他們家的老人家出面啊。 │ ││ │ │ │袁:你要跟他講,他要出面的話,就是說人│ ││ │ │ │ 家一定要保我,這個才最重要的。 │ ││ │ │ │祥:是。 │ ││ │ │ │袁:人家搞不清楚,那沒有用啊。 │ ││ │ │ │祥:他一定有提的,他一定保副司令的。 │ ││ │ │ │袁:他出面,如果說上了要弄我,那當然最│ ││ │ │ │ 好嘛,我現在等於大家努力嘛,我是一│ ││ │ │ │ 定會努力,我的前途關鍵,對不對,哈│ ││ │ │ │ 哈。 │ ││ │ │ │祥:是,好,好。 │ ││ │ │ │袁:你掌握到他,因為他怎樣做,我們也搞│ ││ │ │ │ 不清楚,對不對,你說那個蔡宏圖怎麼│ ││ │ │ │ 出面呢,出面到怎麼程度呢,誰也不敢│ ││ │ │ │ 講嘛。 │ ││ │ │ │祥:是,我會再跟他說。 │ ││ │ │ │袁:你跟他講,弄第一個是陳,第二個就是│ ││ │ │ │ 我,這樣才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 │ ││ │ │ │祥:是,是,副司令再見。 │ │├───┼─────┼────┼───────────────────┼────┤│6-095 │97年4月28 │發話人:│慈:喂,鍾哥,你有找我。 │第598頁 ││ │日上午9時 │丁顗慈 │祥:有。 │背面至第││ │46分至同日│ │慈:我有看到訊息,可是我還沒聯絡到表哥│599頁 ││ │上午9時49 │受話人:│ 。 │ ││ │分 │鍾永祥 │祥:好,我拜託你聯絡表哥的時候,你問他│ ││ │ │ │ 看可不可以打電話給袁。 │ ││ │ │ │慈:喔,就是直接給他電話就對了。 │ ││ │ │ │祥:對,直接打電話跟袁聯絡一下,因為,│ ││ │ │ │ 我不知道啦,反正我看他,我早上還打│ ││ │ │ │ 電話給他,他說昨天晚上連覺都沒睡。│ ││ │ │ │慈:有,我今天有看到新聞,可是不是要晚│ ││ │ │ │ 一點才會確定嗎,好像要10點以後才會│ ││ │ │ │ 公布。 │ ││ │ │ │祥:對啊。 │ ││ │ │ │慈:可是就是猜測是啦。 │ ││ │ │ │祥:現在都是報派啊,希望他們兩個可以互│ ││ │ │ │ 換,老闆一直希望陳鎮湘上。 │ ││ │ │ │慈:現在不曉得,還沒10點啊。 │ ││ │ │ │(閒聊媒體猜測國防部部長人選情形) │ ││ │ │ │慈:表哥有老闆的電話嗎。 │ ││ │ │ │祥:我給你,0000000000。 │ ││ │ │ │慈:這個是公家的電話。 │ ││ │ │ │祥:不是,這是他個人的行動電話。 │ ││ │ │ │慈:好,我再跟表哥講一下。 │ ││ │ │ │祥:看是表哥安慰他一下,還是怎樣。 │ ││ │ │ │慈:可是我要先聯絡上表哥,我早上到目前│ ││ │ │ │ 都還找不到他,我看有什麼消息,我再│ ││ │ │ │ 打給你好了。 │ ││ │ │ │祥:你跟他強調啦,老闆在,任何事都好辦│ ││ │ │ │ ,要不然的話,很難辦。 │ ││ │ │ │慈:這個我知道,只是我想他可能不在,沒│ ││ │ │ │ 有看到新聞。 │ ││ │ │ │祥:好,麻煩你了。 │ ││ │ │ │慈:不會,拜拜。 │ │├───┼─────┼────┼───────────────────┼────┤│6-096 │97年4月28 │發話人:│慈:喂,鍾哥,我忘記問你,那個小朋友他│第599頁 ││ │日上午9時 │丁顗慈 │ 們放榜了沒有啊。 │ ││ │51分至同日│ │祥:當然啊,兩個都上啦。 │ ││ │上9時52分 │受話人:│慈:兩個都上,因為我在網路看不到,所以│ ││ │ │鍾永祥 │ 想說直接問你比較快,因為他們應該會│ ││ │ │ │ 先收到啦。 │ ││ │ │ │祥:已經上了。 │ ││ │ │ │慈:我想說我怎麼看不到。 │ ││ │ │ │祥:應該還沒公佈。 │ ││ │ │ │慈:我想說問你比較快,不然表哥問我都不│ ││ │ │ │ 知道,兩個都有上,好,謝謝你。 │ ││ │ │ │祥:拜拜。 │ │├───┼─────┼────┼───────────────────┼────┤│6-102 │97年4月28 │發話人:│慈:喂,鍾哥,我有跟表哥講到話了,可是│第599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 依他說此陳非彼陳耶,就是今天這個陳│背面至第││ │44分至同日│ │ 跟他上次說的陳不是同一人。 │600頁 ││ │上午10時46│受話人:│祥:我知道啊。 │ ││ │分 │鍾永祥 │慈:然後他跟我說兩老相爭,漁翁得利。 │ ││ │ │ │祥:嗯。 │ ││ │ │ │慈:可是這個陳他不熟,他要找關係,這個│ ││ │ │ │ 陳他不認識啦,他叫我先這樣講。 │ ││ │ │ │祥:我知道,我是說他能不能先撥個電話安│ ││ │ │ │ 慰老闆。 │ ││ │ │ │慈:可能不太方便,因為,不知道他在幹嘛│ ││ │ │ │ 咧,還是人不在,他沒有明白告訴我。│ ││ │ │ │祥:嗯。 │ ││ │ │ │慈:我有跟他講老闆沒有睡耶。 │ ││ │ │ │祥:你要請他馬上關心。 │ ││ │ │ │慈:他只有說啊沒睡喔,然後就說兩老相爭│ ││ │ │ │ ,漁翁得利,這個我就不太清楚了。 │ ││ │ │ │祥:因為之前是陳鎮湘跟霍守業在爭啊,之│ ││ │ │ │ 前的陳鎮湘,老闆還有希望,那現在換│ ││ │ │ │ 成陳肇敏,是空軍的,他一點淵源都沒│ ││ │ │ │ 有。 │ ││ │ │ │慈:嗯,表哥說這個他不認識,他要看看找│ ││ │ │ │ 關係。 │ ││ │ │ │祥:好。 │ ││ │ │ │慈:謝謝,拜拜。 │ │├───┼─────┼────┼───────────────────┼────┤│6-221 │97年5月6日│發話人:│祥:喂。 │第623頁 ││ │下午3時44 │邱文賓 │賓:嗯,你說的是那個pcm的。 │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祥:對啊。 │624頁 ││ │午3時49分 │受話人:│賓:還有一個設計的,對不對。 │ ││ │ │鍾永祥 │祥:對啊。 │ ││ │ │ │賓:pcm是明天開標,12號評選嘛。 │ ││ │ │ │祥:對啊。 │ ││ │ │ │賓:那設計的是15號開標,19號評選。 │ ││ │ │ │祥:對啊。 │ ││ │ │ │賓:那個文林于淳收的啦。 │ ││ │ │ │祥:對啦,媽的,之前不是交代,為什麼變│ ││ │ │ │ 成他們收。 │ ││ │ │ │賓:對啊,我有跟江姐講過啦,然後他們報│ ││ │ │ │ 了4個名單上去。 │ ││ │ │ │祥:嗯。 │ ││ │ │ │賓:就是每個案子都各報4個名單上去,就 │ ││ │ │ │ 是一個是謝傳仁,一個是林耀禮,然後│ ││ │ │ │ 另外南區的組長啊,徐廣毅,然後另外│ ││ │ │ │ 還有一個南訓中心的主任,黃芝溪。 │ ││ │ │ │祥:那是副參勾的嗎。 │ ││ │ │ │賓:他們報出去的,報給軍備局的名單,報│ ││ │ │ │ 給採購中心的名單,他們是要兩個,報│ ││ │ │ │ 4個嘛,2個備選啊。 │ ││ │ │ │祥:那他不用報給副參他們勾嗎,勾了之後│ ││ │ │ │ 再報出去,我們以前不是這樣嗎。 │ ││ │ │ │賓:(先轉問某男是否有先報給副參勾)只│ ││ │ │ │ 到處長那邊而已。 │ ││ │ │ │祥:我操,這個只到處長啊。 │ ││ │ │ │賓:對,只到處長,可能是用處函出去的。│ ││ │ │ │祥:我操,你看我們以前不是都做到副參那│ ││ │ │ │ 邊去勾。 │ ││ │ │ │賓:對啊,我們開的標是給副參勾啊。 │ ││ │ │ │祥:他媽的,他只到處長別邊而已啊。 │ ││ │ │ │賓:對啊。 │ ││ │ │ │祥:沒有,最原始推薦我們不是有推薦過一│ ││ │ │ │ 次嗎。 │ ││ │ │ │賓:我沒有耶,我沒有弄過這個名單過。 │ ││ │ │ │祥:有啦,別的案子啦。 │ ││ │ │ │賓:是嗎,我沒處理過這種文啦,可能是亨│ ││ │ │ │ 一處理,還是誰處理。 │ ││ │ │ │祥:應該是蔡水。 │ ││ │ │ │賓:沒有,他們現在報的名單都一模一樣,│ ││ │ │ │ 就是謝傳仁、林耀禮、徐廣毅,然後南│ ││ │ │ │ 訓中心的黃芝溪。 │ ││ │ │ │祥:黃芝溪我知道。 │ ││ │ │ │賓:對,他們就報這些名單去。 │ ││ │ │ │祥:然後你說兩個案子都報這4個名單去。 │ ││ │ │ │賓:對,兩個案子都這4個名單,讓採購中 │ ││ │ │ │ 心那邊去勾。 │ ││ │ │ │祥:好,知道,那評選。 │ ││ │ │ │賓:一個12號,一個19號。 │ ││ │ │ │祥:好,知道了,你看案子他媽的,搞了半│ ││ │ │ │ 天又跑掉了。. │ ││ │ │ │賓:這個江姐我跟他講過啦。 │ ││ │ │ │祥:對不對,這種案子憑什麼工營組收。 │ ││ │ │ │賓:我不曉得,奇怪,我跟江姐交待過這件│ ││ │ │ │ 事情。 │ ││ │ │ │祥:這應該是由我們收的啊,他媽的,那竟│ ││ │ │ │ 然處長就。 │ ││ │ │ │賓:出去了。 │ ││ │ │ │祥:對啊,幹,這個我都不知道怎麼跟袁講│ ││ │ │ │ ,他媽的,袁也不敢大張旗鼓的罵人啊│ ││ │ │ │ 。 │ ││ │ │ │賓:對啊。 │ ││ │ │ │祥:李廣毅、黃芝溪、林耀禮、謝傳仁,ok│ ││ │ │ │ 。 │ ││ │ │ │賓:徐廣毅吧。 │ ││ │ │ │祥:是李廣毅吧,對啦,李廣毅。 │ ││ │ │ │賓:是。 │ ││ │ │ │祥:他媽的,幹,謝傳仁跟林耀禮是他媽,│ ││ │ │ │ 李俊義的人,李俊麟啦,你知道李俊麟│ ││ │ │ │ 嗎。 │ ││ │ │ │賓:我知道啊。 │ ││ │ │ │祥:對啊,他媽,尤其是林耀禮喔,是李俊│ ││ │ │ │ 麟的人,然後李俊麟又是那個誰,現在│ ││ │ │ │ 做成功嶺那一個。 │ ││ │ │ │賓:就是那個王致遠建築師那一家的啊。 │ ││ │ │ │祥:對,王正元,他就是李俊麟的人啊,他│ ││ │ │ │ 媽的,太巧了,好,知道了,拜拜。 │ ││ │ │ │賓:拜拜。 │ │├───┼─────┼────┼───────────────────┼────┤│6-235 │97年5月7日│發話人:│慈:喂,鍾哥,不好意思。 │第626頁 ││ │上午7時37 │丁顗慈 │祥:你抄4個人的名字。 │背面 ││ │分至同日上│ │慈:啊。 │ ││ │午7時39分 │受話人:│祥:抄名字,現在。 │ ││ │ │鍾永祥 │慈:你說現在抄名字嗎。 │ ││ │ │ │祥:對。 │ ││ │ │ │慈:好。 │ ││ │ │ │祥:謝傳仁、林耀禮、李廣毅、黃芝溪。 │ ││ │ │ │慈:OK。 │ ││ │ │ │祥:你打我另外一支電話。 │ ││ │ │ │祥:好。 │ │├───┼─────┼────┼───────────────────┼────┤│6-263 │97年5月8日│發話人:│慈:喂,鍾哥,方便說話嗎。 │第631頁 ││ │下午3時34 │丁顗慈 │祥:方便啊。 │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慈:沒有,要跟你說,表哥說啊那個有人會│632頁 ││ │午3時36分 │受話人:│ 送賀匾,可是啊那喜帖外面是寫金門,│ ││ │ │鍾永祥 │ 對不對。 │ ││ │ │ │祥:嗯。 │ ││ │ │ │慈:然後對方就有人把賀匾寄去金門。 │ ││ │ │ │祥:真的喔,可是金門沒人耶。 │ ││ │ │ │慈:那沒有人收嗎。 │ ││ │ │ │祥:ㄟ。 │ ││ │ │ │慈:有一個已經寄去金門了,那個人後來還│ ││ │ │ │ 跟表哥說不好意思,搞烏龍喔,他沒有│ ││ │ │ │ 仔細看,他可能看了外面,就直接寄去│ ││ │ │ │ 金門。 │ ││ │ │ │祥:好吧,知道了。 │ ││ │ │ │慈:然後你說晚一點會有的東西啊。 │ ││ │ │ │祥:嗯。 │ ││ │ │ │慈:不管是P或設嘛。 │ ││ │ │ │祥:嗯。 │ ││ │ │ │慈:都要招標文件。 │ ││ │ │ │祥:我知道啊。 │ ││ │ │ │慈:還有需求和契約。 │ ││ │ │ │祥:我知道。 │ ││ │ │ │慈:好,那這樣晚一點。 │ ││ │ │ │祥:我拿到,我打電話給你。 │ ││ │ │ │慈:那你那邊還有多的喜帖嗎,要不要再拿│ ││ │ │ │ 幾張來,因為可能還有匾,還是什麼,│ ││ │ │ │ 表哥跟很多人說,我想放幾張在身邊,│ ││ │ │ │ 到時候就直接給。 │ ││ │ │ │祥:好,那表哥會到嗎。 │ ││ │ │ │慈:對啊,應該會到。 │ ││ │ │ │祥:對啊,我有找袁去啊。 │ ││ │ │ │慈:喔,那這樣明天就會先見面啦。 │ ││ │ │ │祥:對啊。 │ ││ │ │ │慈:ok,沒問題,那晚點再聯絡。 │ ││ │ │ │祥:好。 │ ││ │ │ │慈:謝謝,拜拜。 │ │├───┼─────┼────┼───────────────────┼────┤│6-342 │97年5月15 │發話人:│慈:喂,鍾哥,是我,不好意思。 │第644頁 ││ │日晚間9時 │丁顗慈 │祥:怎麼樣。 │背面 ││ │10分至同日│ │慈:那個表哥叫我跟你說啊。 │ ││ │晚間9時11 │受話人:│祥:嗯。 │ ││ │分 │鍾永祥 │慈:本來今天林不是要和王吃飯嘛。 │ ││ │ │ │祥:嗯。 │ ││ │ │ │慈:可是王出局啊。 │ ││ │ │ │祥:對啊,有沒有吃。 │ ││ │ │ │慈:對,聽說他轉支持吳昌成。 │ ││ │ │ │祥:喔,ok,瞭解。 │ ││ │ │ │慈:他叫我這樣跟你說。 │ ││ │ │ │祥:那他支持吳昌成,有沒有跟吳昌成那個│ ││ │ │ │ 。 │ ││ │ │ │慈:這個我不知道,他只叫我這樣跟你講。│ ││ │ │ │祥:好,沒問題,我明天會跟老闆講。 │ ││ │ │ │慈:謝謝,辛苦你了,拜拜。 │ ││ │ │ │祥:拜拜。 │ │├───┼─────┼────┼───────────────────┼────┤│6-346 │97年5月16 │發話人:│儀:組長,昌儀。 │第645頁 ││ │日上午11時│林昌儀 │祥:係,昌儀,抱歉,老闆有找謝傳仁跟林│至第645 ││ │17分至同日│ │ 耀禮上去嗎。 │頁背面 ││ │上午11時18│受話人:│儀:沒有。 │ ││ │分 │鍾永祥 │祥:提醒他,他下午會找。 │ ││ │ │ │儀:好。 │ ││ │ │ │祥:那你跟他講,我有給他一張單子,那張│ ││ │ │ │ 單子裡面王正源改成吳昌成。 │ ││ │ │ │儀:他就知道了嗎。 │ ││ │ │ │祥:對,你跟他講說單子裡面的王正源改成│ ││ │ │ │ 吳昌成。 │ ││ │ │ │儀:好。 │ ││ │ │ │祥:你要先跟他講,然後你跟他講林耀禮拒│ ││ │ │ │ 絕吳昌成,要點他一下。 │ ││ │ │ │儀:就是林耀禮跟謝傳仁來之前嘛,對不對│ ││ │ │ │ 。 │ ││ │ │ │祥:對。 │ ││ │ │ │儀:沒問題。 │ ││ │ │ │祥:你要提醒他,下午要找他們,因為他禮│ ││ │ │ │ 拜一不在,對不對。 │ ││ │ │ │儀:禮拜一在。 │ ││ │ │ │祥:喔,因為禮拜一那個東西要處理啊,請│ ││ │ │ │ 他今天下午務必要找到他們兩個。 │ ││ │ │ │儀:好,學長還有,你說的那個餐敘還要嗎│ ││ │ │ │ 。 │ ││ │ │ │祥:還在等通知,因為老闆,等老闆通知啊│ ││ │ │ │ ,因為他自己猶豫不決啊。 │ ││ │ │ │儀:他是排什麼時間。 │ ││ │ │ │祥:禮拜四。 │ ││ │ │ │儀:好,瞭解,謝謝,拜拜。 │ │├───┼─────┼────┼───────────────────┼────┤│6-349 │97年5月16 │發話人:│祥:是,副司令好。 │第646頁 ││ │日下午3時 │鍾永祥 │袁:那怎麼換成吳昌成。 │ ││ │52分至同日│ │祥:那個王正源換成吳昌成,王正源被淘汰│ ││ │下午3時53 │受話人:│ 了。 │ ││ │分 │袁肖龍 │袁:現在變成誰。 │ ││ │ │ │祥:吳昌成,口天吳,昌盛的昌,成功的成│ ││ │ │ │ 。 │ ││ │ │ │袁:對,那你現在,你原來那個鄞埼錩。 │ ││ │ │ │祥:他要打第一,吳昌成打成第二。 │ ││ │ │ │袁:喔,鄞埼錩要打第一,吳昌成打第二。│ ││ │ │ │祥:對,對。 │ ││ │ │ │袁:這樣喔,好,ok。 │ ││ │ │ │祥:是,是,謝謝副司令,副司令再見。 │ │├───┼─────┼────┼───────────────────┼────┤│6-350 │97年5月16 │發話人:│祥:副司令好,對不起,剛剛在驗收。 │第646頁 ││ │日下午4時 │鍾永祥 │袁:不是,我已經跟謝傳仁講過了,謝傳仁│ ││ │50分至同日│ │ 說他不是委員耶。 │ ││ │下午4時51 │受話人:│祥:他現在不是委員。 │ ││ │分 │袁肖龍 │袁:不是,不是。 │ ││ │ │ │祥:是喔。 │ ││ │ │ │袁:但是那個林耀國(音誤,應指林耀禮)│ ││ │ │ │ ,我會跟他講,叫他就是說,到時候寫│ ││ │ │ │ 一、二嘛。 │ ││ │ │ │祥:對,對,喔他(指謝傳仁)不是委員啊│ ││ │ │ │ 。 │ ││ │ │ │袁:不是,不是,但是他說應該還好啦,他│ ││ │ │ │ 說你說的那個事務所,比吳昌成的好。│ ││ │ │ │祥:是,是。 │ ││ │ │ │袁:做的比較好,他說這樣他們就比較好講│ ││ │ │ │ 了,好不好。 │ ││ │ │ │祥:好。 │ ││ │ │ │袁:他們會做就是了。 │ ││ │ │ │祥:是,是。 │ ││ │ │ │袁:我已經跟他講了,我叫他跟林耀國(音│ ││ │ │ │ 誤,應指林耀禮),叫他無論如何一定│ ││ │ │ │ 要寫一,這樣就好了。 │ ││ │ │ │祥:是,謝謝副司令,副司令再見。 │ │├───┼─────┼────┼───────────────────┼────┤│6-363 │97年5月17 │發話人:│祥:副司令好,永祥。 │第648頁 ││ │日下午1時 │鍾永祥、│袁:係。 │至第648 ││ │15分至同日│林治崇 │祥:報告副司令,你在忙嗎。 │頁背面 ││ │下午1時17 │ │袁:我在外面,沒關係,你講。 │ ││ │分 │受話人:│祥:我現在跟MARCO在一起,副司令要不要 │ ││ │ │袁肖龍 │ 跟他講話。 │ ││ │ │ │袁:好,好,我就跟他講那個事嘛。 │ ││ │ │ │祥:對,對。 │ ││ │ │ │袁:我說我已經講過了嘛。 │ ││ │ │ │祥:好,副司令,等一下。 │ ││ │ │ │(以下轉由林治崇與袁肖龍通話) │ ││ │ │ │崇:喂。 │ ││ │ │ │袁:MARCO啊。 │ ││ │ │ │崇:還好吧,那天你喝多了。 │ ││ │ │ │袁:係,喝多了,喝多了,我看你也喝多了│ ││ │ │ │ 。 │ ││ │ │ │崇:結果那天我也喝多了,不好意思。 │ ││ │ │ │袁:不會啦,ㄟ那個事,我已經交代他們了│ ││ │ │ │ 。 │ ││ │ │ │崇:OK,謝謝,謝謝。 │ ││ │ │ │袁:係,新開那個,我明天,後天早上還會│ ││ │ │ │ 再跟他們講一下子。 │ ││ │ │ │崇:好的,感謝,感謝。 │ ││ │ │ │袁:嗯,因為我們原來說的那兩個人,就是│ ││ │ │ │ 那個組長,他後來沒有選上委員。 │ ││ │ │ │崇:喔,喔。 │ ││ │ │ │袁:是另外一個,但是我會跟他講,另外一│ ││ │ │ │ 個,禮拜一我會找他,我會叫他再跟另│ ││ │ │ │ 外一個講,我說反正,不過好像我聽他│ ││ │ │ │ 們講,就是聽那個組長講,好像你們這│ ││ │ │ │ 個事務所比另外一個,比那個吳什麼。│ ││ │ │ │崇:吳昌成。 │ ││ │ │ │袁:吳昌成的那個,好像比他們的還要好。│ ││ │ │ │崇:真的喔,感謝,感謝,再麻煩你多費心│ ││ │ │ │ 了。 │ ││ │ │ │袁:他好像知道這個事,因為那個王正源已│ ││ │ │ │ 經沒有了嘛。 │ ││ │ │ │崇:對,對,沒錯。 │ ││ │ │ │袁:他說那個好像沒有你們的好。 │ ││ │ │ │崇:感謝,感謝。 │ ││ │ │ │袁:我叫他們無論如何,把你幫忙弄一下嘛│ ││ │ │ │ 。 │ ││ │ │ │崇:好,好,謝謝。 │ ││ │ │ │袁:那禮拜一再看啦。 │ ││ │ │ │崇:好。 │ ││ │ │ │袁:你們在幹嘛,哈哈。 │ ││ │ │ │崇:我們在吃飯啊。 │ ││ │ │ │袁:好,那,那個你就盡力吧,好不好。 │ ││ │ │ │崇:我知道,我明天有約一個人碰面,我剛│ ││ │ │ │ 剛有跟鍾哥講了。 │ ││ │ │ │袁:謝謝,謝謝。 │ ││ │ │ │崇:那碰面狀況,我會再跟你說。 │ ││ │ │ │袁:因為時間很緊迫了,非常緊迫了。 │ ││ │ │ │崇:我知道。 │ ││ │ │ │袁:大家加油。 │ ││ │ │ │崇:好,拜拜。 │ │├───┼─────┼────┼───────────────────┼────┤│6-364 │97年5月17 │發話人:│閒聊,關女晚上要包水餃,問鍾員是不是在│第648頁 ││ │日下午1時 │鍾永祥 │吃三井的便當,鍾員表示是在力霸飯店在 │背面 ││ │34分至同日│ │Marco吃自助餐。 │ ││ │下午1時35 │受話人:│ │ ││ │分 │關家怡 │ │ │├───┼─────┼────┼───────────────────┼────┤│7-110 │97年5月27 │發話人:│簡訊:對不起,打擾你了,麻煩請問表哥每│第674頁 ││ │日晚間11時│鍾永祥 │ 月的東西?謝謝喔!晚安。 │ ││ │32分至同日│ │ │ ││ │晚間11時32│受話人:│ │ ││ │分 │丁顗慈 │ │ │├───┼─────┼────┼───────────────────┼────┤│7-190 │97年6月3日│發話人:│祥:副司令好。 │第687頁 ││ │晚間8時4分│鍾永祥 │袁:係,永祥。 │背面至第││ │至同日晚間│ │祥:副司令是有急事要瓣。 │688頁 ││ │8時5分 │受話人:│袁:對。 │ ││ │ │袁肖龍 │祥:本來MARCO是說副司令可不可以過來這 │ ││ │ │ │ 邊。 │ ││ │ │ │袁:沒辦法。 │ ││ │ │ │(閒聊) │ ││ │ │ │袁:我有特別跟那個誰,畢學文那裡講,我│ ││ │ │ │ 說永祥你要特別照顧,跟我那麼好,跟│ ││ │ │ │ 我那麼久了,好兄弟,我說。 │ ││ │ │ │祥:那你叔公怎麼了。 │ ││ │ │ │袁:他90歲了,我下午就去看了,沒關係啦│ ││ │ │ │ ,以後有機會嘛,沒事。 │ ││ │ │ │祥:是,是。 │ ││ │ │ │袁:沒什麼狀況吧。 │ ││ │ │ │祥:MARCO有說下禮拜二,幫副司令一搏。 │ ││ │ │ │袁:好,再講吧,我們見面再講。 │ ││ │ │ │祥:拜拜。 │ │├───┼─────┼────┼───────────────────┼────┤│7-195 │97年6月4日│發話人:│雅:哈囉,我是Ice。 │第688頁 ││ │下午2時38 │張雯雅 │祥:是。 │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雅:怎麼了。 │689頁 ││ │午2時39分 │受話人:│祥:嗯,表哥昨天有交代,就是每個月的顧│ ││ │ │鍾永祥 │ 問。 │ ││ │ │ │雅:每個月的什麼。 │ ││ │ │ │祥:顧問啊。 │ ││ │ │ │雅:每個月的顧問,他忘記交代你是不是。│ ││ │ │ │祥:交代你啦,有沒有交代你啦。 │ ││ │ │ │雅:沒有耶,他沒有交代到這個耶。 │ ││ │ │ │祥:那你可不可以聯絡表哥,因為他說他之│ ││ │ │ │ 前有交代Sammi啦。 │ ││ │ │ │雅:嗯,嗯。 │ ││ │ │ │祥:但是Sammi說表哥沒交代。 │ ││ │ │ │雅:好,沒關係,那我再撥看看他的電話,│ ││ │ │ │ 看怎樣,我再撥給你,然後還有原本禮│ ││ │ │ │ 拜三,就是11號那天,你們要一起去找│ ││ │ │ │ 那個嘛。 │ ││ │ │ │祥:對。 │ ││ │ │ │雅:那現在改了,改成禮拜四,時間不變。│ ││ │ │ │祥:好。 │ ││ │ │ │雅:拜拜。 │ │├───┼─────┼────┼───────────────────┼────┤│7-201 │97年6月4日│發話人:│怡:喂,那個霍小姐的工程師打電話給我,│第692頁 ││ │下午4時34 │關家怡 │ 他問我說為什麼有人會跑去付錢啊。 │至第692 ││ │分至同日下│ │祥:那就付啊。 │頁背面 ││ │午4時37分 │受話人:│怡:他說他想知道原因啊,這樣很奇怪啊。│ ││ │ │鍾永祥 │祥:為什麼,你就說我請朋友過去付的就好│ ││ │ │ │ 啦。 │ ││ │ │ │怡:是喔,那要提到MARCO這節嗎。 │ ││ │ │ │祥:不要,不要,他為什麼要問,有人去付│ ││ │ │ │ 就好,他幹嘛。 │ ││ │ │ │怡:我怎麼知道,人家就覺得很奇怪啊,然│ ││ │ │ │ 後他好像拒絕對方耶。 │ ││ │ │ │祥:他幹嘛拒絕。 │ ││ │ │ │怡:我不知道,人家或許也不願意啊。 │ ││ │ │ │祥:為什麼。 │ ││ │ │ │怡:他就覺得很奇怪,就拒絕啊。 │ ││ │ │ │祥:他有毛病啊。 │ ││ │ │ │怡:所以他打電話給我啊。 │ ││ │ │ │祥:他已經拒絕,搞不好人也跑了,那怎麼│ ││ │ │ │ 辦。 │ ││ │ │ │怡:嗯。 │ ││ │ │ │祥:你真是不會應變耶,你就說你找朋友去│ ││ │ │ │ 付的就好啊。 │ ││ │ │ │怡:對啊,我是這樣講啊。 │ ││ │ │ │祥:你要朋友幫你付錢,不可以喔,那現在│ ││ │ │ │ 人也跑了,那誰再過去一次,怎麼辦。│ ││ │ │ │怡:好啦,我知道。 │ ││ │ │ │祥:不是,那現在人呢。 │ ││ │ │ │怡:沒有,剛剛我在忙,就說我再打給他。│ ││ │ │ │祥:我現在是說付款的人。 │ ││ │ │ │怡:我不知道。 │ ││ │ │ │祥:你也幫幫忙,你有沒有把它當做要緊的│ ││ │ │ │ 事啊,你等一下打給他。 │ ││ │ │ │怡:我就跟他講,那你就收啊,他說他不能│ ││ │ │ │ 收啊。 │ ││ │ │ │祥:為什麼。 │ ││ │ │ │怡:他要知道原因啊。 │ ││ │ │ │祥:他為什麼要知道原因。 │ ││ │ │ │怡:他說他不是跟我簽約的人,我為什麼要│ ││ │ │ │ 收他的錢。 │ ││ │ │ │祥:你就不能找人去幫你付嗎,誰說付錢一│ ││ │ │ │ 定要簽約的啊。 │ ││ │ │ │怡:嗯。 │ ││ │ │ │祥:它君悅,不是也是別人去付的嗎。 │ ││ │ │ │怡:啊不一樣,情況不一樣啊,霍小姐他可│ ││ │ │ │ 能會顧慮比較多啊。 │ ││ │ │ │祥:他要顧慮什麼。 │ ││ │ │ │怡:他也會考慮到他的身分啊。 │ ││ │ │ │祥:什麼身分,他不是設計師的身分。 │ ││ │ │ │怡:是嗎,只有那麼單純嗎。 │ ││ │ │ │祥:我不跟你講,你會知道嗎,外面的人會│ ││ │ │ │ 知道嗎,早知道什麼都不跟你講,你會│ ││ │ │ │ 講出這句話,還會顧慮身分嗎,真的是│ ││ │ │ │ 喔。 │ ││ │ │ │(斷訊) │ │├───┼─────┼────┼───────────────────┼────┤│7-202 │97年6月4日│發話人:│雅:哈囉,我是Ice,怎麼了。 │第692頁 ││ │下午4時47 │張雯雅 │祥:一件事,表哥今天可能有請人去找霍小│背面 ││ │分至同日下│ │ 姐。 │ ││ │午4時48分 │受話人:│雅:嗯。 │ ││ │ │鍾永祥 │祥:你就跟表哥講霍小姐拒絕(收錢)了。│ ││ │ │ │雅:喔。 │ ││ │ │ │祥:那問問看表哥,看怎麼辦。 │ ││ │ │ │雅:好,我現在聯絡他。 │ ││ │ │ │祥:這個蠻緊急的。 │ ││ │ │ │雅:好,我馬上聯絡他,拜拜。 │ │├───┼─────┼────┼───────────────────┼────┤│7-231 │97年6月6日│發話人:│雅:喂,哈囉,我是Ice。 │第698頁 ││ │下午2時52 │張雯雅 │祥:嗯。 │至第698 ││ │分至同日下│ │雅:係,怎麼了。 │頁背面 ││ │午2時53分 │受話人:│祥:你有問表哥那個那個。 │ ││ │ │鍾永祥 │雅:對的東西。 │ ││ │ │ │祥:對。 │ ││ │ │ │雅:有啊,我有問他,他說好,他知道了,│ ││ │ │ │ 他會跟你說,這樣子而已。 │ ││ │ │ │祥:哈。 │ ││ │ │ │雅:昨天我遇到他,就有跟他說了。 │ ││ │ │ │祥:這樣子喔。 │ ││ │ │ │雅:對啊,他說好,他知道了。 │ ││ │ │ │祥:那有關那個,嗯,對,每個月的那個,│ ││ │ │ │ 顧問的。 │ ││ │ │ │雅:這個我有跟他提過,他說也顧問費的部│ ││ │ │ │ 分嘛,我說對,他有在問,然後他也告│ ││ │ │ │ 訴我好,他知道,他會處理。 │ ││ │ │ │祥:好吧。 │ ││ │ │ │雅:他如果有回答我什麼,我一定第一個時│ ││ │ │ │ 間就打電話跟你說。 │ ││ │ │ │祥:麻煩你,謝謝。 │ ││ │ │ │雅:不會,有什麼事再打給我,拜拜。 │ │├───┼─────┼────┼───────────────────┼────┤│7-249 │97年6月10 │發話人:│雅:哈囉,我是Ice,找我嗎。 │第704頁 ││ │日晚間10時│張雯雅 │祥:對啊,你不是聯絡那個表哥。 │背面至第││ │36分至同日│ │雅:對啊,可是他手機沒有開,我傳簡訊給│705頁 ││ │晚間10時37│受話人:│ 他了,我怕他現在還在忙。 │ ││ │分 │鍾永祥 │祥:好,那你順便再幫我傳一下簡訊給他,│ ││ │ │ │ 你說那個霍小姐他明天要跟我們報價,│ ││ │ │ │ 還有簽約。 │ ││ │ │ │雅:霍小姐明天要跟你們報價,還有簽約。│ ││ │ │ │祥:對啊,你問他這樣妥不妥。 │ ││ │ │ │雅:好,我瞭解。 │ ││ │ │ │祥:好,抱歉,麻煩你,我看他今晚都不會│ ││ │ │ │ 開機了。 │ ││ │ │ │雅:不知道耶,他行蹤真的很難控制。 │ ││ │ │ │祥:喔,他都一直黃牛,說要跟我聯絡。 │ ││ │ │ │雅:對啊,我都一直以為他會打給你,因為│ ││ │ │ │ 都是他自己講時間的啊。 │ ││ │ │ │祥:都沒有。 │ ││ │ │ │雅:沒關係,我簡訊一樣照傳,就是說霍小│ ││ │ │ │ 姐明天早上跟你們談價格和簽約。 │ ││ │ │ │祥:對,問他這樣妥不妥。 │ ││ │ │ │雅:好,我瞭解,拜拜。 │ │├───┼─────┼────┼───────────────────┼────┤│7-250 │97年6月10 │發話人:│雅:哈囉,我是Ice,剛剛表哥有跟我說了 │第705頁 ││ │晚間10時58│張雯雅 │ ,他說原則上他明天早上會打一通電話│ ││ │分至同日晚│ │ 給霍小姐,那先確認一下價格,看怎樣│ ││ │間10時59分│受話人:│ ,他會讓我跟你說。 │ ││ │ │鍾永祥 │祥:喔,那我要不要跟她簽。 │ ││ │ │ │雅:他說早上會給答案。 │ ││ │ │ │祥:ok、ok。 │ ││ │ │ │雅:你跟霍小姐是約幾點。 │ ││ │ │ │祥:沒有約幾點。 │ ││ │ │ │雅:好,那可能要稍為等一下我們這邊的電│ ││ │ │ │ 話。 │ ││ │ │ │祥:好,對了,他不跟我買東西喔。 │ ││ │ │ │雅:要啊,明天啊。 │ ││ │ │ │祥:你有跟他說嗎。 │ ││ │ │ │雅:有,有。 │ ││ │ │ │祥:麻煩你了。 │ ││ │ │ │雅:不會,拜拜。 │ │├───┼─────┼────┼───────────────────┼────┤│7-254 │97年6月11 │發話人:│雅:哈囉,我是Ice. │第705頁 ││ │日下午3時 │張雯雅 │祥:係,Ice怎樣。 │背面 ││ │22分至同日│ │雅:我有跟表哥聯絡上了,那表哥的意思是│ ││ │下午3時23 │受話人:│ 說請霍小姐那邊就是列一張清單就對了│ ││ │分 │鍾永祥 │ ,對,一些價目表。 │ ││ │ │ │祥:他是要列給誰。 │ ││ │ │ │雅:列給你們,我再去跟你們拿,給表哥這│ ││ │ │ │ 樣子,他再跟霍小姐聯絡。 │ ││ │ │ │祥:好,好。 │ ││ │ │ │雅:對,他說先這樣。 │ ││ │ │ │祥:那他還是沒有要跟我聯絡。 │ ││ │ │ │雅:他還在忙,不好意思,我有跟他說。 │ ││ │ │ │祥:好吧。 │ ││ │ │ │雅:好,拜拜。 │ │├───┼─────┼────┼───────────────────┼────┤│8-007 │97年6月12 │發話人:│(先閒聊,某男似為鍾永祥以前在空軍單位│第708頁 ││ │日晚間9時 │某男 │ 的部屬,現階上尉,最近想上台北找鍾永│背面至第││ │41分至同日│ │ 祥敘舊) │709頁 ││ │晚間10時10│受話人:│某男:那你還想把我推去空軍司令部喔。 │ ││ │分 │鍾永祥 │祥 :啊你不去空軍司令部佔缺,又過不來│ ││ │ │ │ 我們後備,沒辦法啊,我現在還沒辦│ ││ │ │ │ 法啊。 │ ││ │ │ │某男:而且我們好像也過不去喔。 │ ││ │ │ │祥 :不是,是我們現在員額管制,不能佔│ ││ │ │ │ 缺,連內部要上尉升少校都不行啊。│ ││ │ │ │某男:是喔。 │ ││ │ │ │祥 :對,只能平調啊,那何況是外軍種要│ ││ │ │ │ 進來,沒辦法啊。 │ ││ │ │ │某男:喔。 │ ││ │ │ │祥 :因為我的老闆沒有上,我的老闆如果│ ││ │ │ │ 上,我跟你打包票,百分百可以。 │ ││ │ │ │某男:我有聽那個林於進講啦。 │ ││ │ │ │祥 :對啊,我的老闆沒上啊。 │ ││ │ │ │某男:那他打包囉。 │ ││ │ │ │祥 :他如果,現在還在做最後一把的努力│ ││ │ │ │ 啦,月中如果沒有的話,大概就沒希│ ││ │ │ │ 望了。 │ ││ │ │ │某男:月中,你是說7月1號這一波啊。 │ ││ │ │ │祥 :對啊。 │ ││ │ │ │某男:那你就好好地幫他推一下屁股嘛。 │ ││ │ │ │祥 :會啦,媽的,我已經幫他推兩年了。│ ││ │ │ │某男:這樣喔,那你推你到底有沒有用力推│ ││ │ │ │ ,哈哈哈。 │ ││ │ │ │祥 :沒有用力推,喔,現在是升上將要 │ ││ │ │ │ 500 萬,你知道嗎。 │ ││ │ │ │某男:我操。 │ ││ │ │ │祥 :現在是捧著錢,沒有人敢拿。 │ ││ │ │ │某男:應該是啦,因為現在那個馬喔。 │ ││ │ │ │祥 :係啊。 │ ││ │ │ │某男:對,對,對。 │ ││ │ │ │祥 :真的啊,有人要幫他出啊。 │ ││ │ │ │某男:喔,那個見面什麼都能聊,電話就不│ ││ │ │ │ 聊這個啦。 │ ││ │ │ │祥 :對啦。 │ ││ │ │ │(又閒聊) │ │├───┼─────┼────┼───────────────────┼────┤│8-023 │97年6月17 │發話人:│慈:哈囉。 │第711頁 ││ │日上午10時│丁顗慈 │祥:找我。 │背面 ││ │53分至同日│ │慈:嗯,昨天少第3頁。 │ ││ │上午10時53│受話人:│祥:什麼。 │ ││ │分 │鍾永祥 │慈:昨天那個少3頁。 │ ││ │ │ │祥:第3頁。 │ ││ │ │ │慈:嗯,就是17頁嘛,可是只有16張,第3 │ ││ │ │ │ 頁沒有,它上面有頁數嘛。 │ ││ │ │ │祥:是什麼東西。 │ ││ │ │ │慈:就是你昨天給表哥的那個。 │ ││ │ │ │祥: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耶,糟糕。 │ ││ │ │ │慈:啊,真的嗎,好,那我再問一下,再告│ ││ │ │ │ 訴你。 │ ││ │ │ │祥:嗯,好。 │ ││ │ │ │慈:好了,拜拜。 │ │├───┼─────┼────┼───────────────────┼────┤│8-025 │97年6月17 │發話人:│(先由鍾永祥與某男閒聊,後由丁顗慈插撥│第712頁 ││ │日上午11時│鍾永祥 │ 進來) │ ││ │33分至同日│ │慈:哈囉,我問了,他說是薄簿的那一份啦│ ││ │上午11時36│受話人:│ 。 │ ││ │分 │某男、 │祥:薄薄的那一份。 │ ││ │ │丁顗慈 │慈:嗯,對,對。 │ ││ │ │ │祥:啊,我知道。 │ ││ │ │ │慈:第3頁沒有。 │ ││ │ │ │祥:已經丟出去了咧,那這樣子,因為那個│ ││ │ │ │ 是,我想辦法另外找啦,我知道,我想│ ││ │ │ │ 辦法找。 │ ││ │ │ │慈:就缺1頁就對了,第3頁。 │ ││ │ │ │祥:是喔。 │ ││ │ │ │慈:因為它上面有寫頁數,就跳啦,沒有3 │ ││ │ │ │ 。 │ ││ │ │ │祥:好,我知道。 │ ││ │ │ │慈:謝謝。 │ ││ │ │ │祥:那換我,我有事,就是昨天跟表哥交代│ ││ │ │ │ 的,樹德的事有沒有結果。 │ ││ │ │ │慈:還沒啊,你不是說現改成下午開會,我│ ││ │ │ │ 等會再問一下。 │ ││ │ │ │祥:我的意思是說,他們有沒有交代要辦啊│ ││ │ │ │ 。 │ ││ │ │ │慈:有啊,他有跟人家講了,只是結果應該│ ││ │ │ │ 要等開會吧,我不知道,我再問問看好│ ││ │ │ │ 了。 │ ││ │ │ │祥:好,謝謝。 │ ││ │ │ │慈:拜拜。 │ │├───┼─────┼────┼───────────────────┼────┤│8-049 │97年6月20 │發話人:│袁:永祥啊。 │第717頁 ││ │日下午5時 │袁肖龍 │祥:有,有。 │背面至第││ │22分至同日│ │袁:講話方便嗎。 │718頁背 ││ │下午5時36 │受話人:│祥:是,副司令請講。 │面 ││ │分 │鍾永祥 │袁:我昨天晚上跟別人吃飯,有些人提到你│ ││ │ │ │ ,你要注意喔。 │ ││ │ │ │祥:喔。 │ ││ │ │ │袁:他也沒有講得很那個啦,因為他們都知│ ││ │ │ │ 道我跟你的關係嘛。 │ ││ │ │ │祥:是。 │ ││ │ │ │袁:拉到一邊去,輕輕的跟我講,就是說,│ ││ │ │ │ 因為我現在要走了,你將來等於沒靠山│ ││ │ │ │ 了,對不對。 │ ││ │ │ │祥:對啊。 │ ││ │ │ │袁:你等一下 (袁肖龍接聽其他電話),喂 │ ││ │ │ │ 。 │ ││ │ │ │祥:是。 │ ││ │ │ │袁:他只跟我講,叫你注意一下,他說你摸│ ││ │ │ │ 了不少,他說你小心一點。 │ ││ │ │ │祥:報告副司令,是誰啊。 │ ││ │ │ │袁:你不要管誰啦,反正有好幾個人啦,就│ ││ │ │ │ 是外面做生意的嘛,因為我跟另外一個│ ││ │ │ │ 朋友,他是凱撒(指墾丁凱撒飯店)那│ ││ │ │ │ 邊的嘛,他就請幾個朋友。 │ ││ │ │ │ (閒聊) │ ││ │ │ │祥:是不是李先生要整我。 │ ││ │ │ │袁:不是,他是怕外面的廠商,有些人是吃│ ││ │ │ │ 不到葡萄說葡萄酸。 │ ││ │ │ │祥:喔,如果是外面的,那沒問題。 │ ││ │ │ │ ( 閒聊,袁肖龍表示後備這邊沒問題,他│ ││ │ │ │ 有找人以後會照顧鍾永祥,另袁肖龍的退│ ││ │ │ │ 伍令已經確定了,但無法去退輔會任職)│ ││ │ │ │祥:報告副司令,這樣子Marco那邊要不要 │ ││ │ │ │ 去。 │ ││ │ │ │袁:那以再看看嘛。 │ ││ │ │ │ ( 閒聊,鍾永祥探詢袁員有無翻盤的可能│ ││ │ │ │ ,袁肖龍表示他現在只剩10天,一切都是│ ││ │ │ │ 空了) │ ││ │ │ │袁:ㄟ,所以另外我看,媽的,你他媽的,│ ││ │ │ │ 你看看能不能幫我弄一點,媽的。 │ ││ │ │ │祥:是。 │ ││ │ │ │袁:因為我本來想說將來做事情,那輔導會│ ││ │ │ │ 有個事還沒事,他奶奶輔導會也沒啦,│ ││ │ │ │ 將來要自己買車,要弄車啦,媽的,傻│ ││ │ │ │ 眼了。 │ ││ │ │ │祥:輔導會那邊沒辦法去了。 │ ││ │ │ │袁:沒有啦,昨天下午主委找我,跟我講現│ ││ │ │ │ 在沒有位置了,哎,一盤空,他說我不│ ││ │ │ │ 早點退,我又不能講我們這個事(指爭│ ││ │ │ │ 取後備司令乙職),等啊等,我是賭口│ ││ │ │ │ 氣嘛,他媽的,余先生(閒聊,袁肖龍│ ││ │ │ │ 談稱退輔會的位子都被佔光啦)虧啦,│ ││ │ │ │ 他媽的一盤空啦,哈哈,就看他媽的,│ ││ │ │ │ 你能不能幫我弄一點。 │ ││ │ │ │祥:好,那我知道。 │ ││ │ │ │袁:好,你看看,能不能,當然多一點最好│ ││ │ │ │ 嘛,好不好。 │ ││ │ │ │祥:是,是。 │ ││ │ │ │袁:你盡你的辦法。 │ ││ │ │ │祥:好,瞭解。 │ ││ │ │ │袁:看看能不能弄個4 、50(萬),看可不│ ││ │ │ │可以,你試試看。 │ ││ │ │ │祥:好。 │ ││ │ │ │袁:也許數目大了一點,但你試試看,好不│ ││ │ │ │ 好。 │ ││ │ │ │祥:是,是。 │ ││ │ │ │袁:可以的話,我就省一點了。 │ ││ │ │ │(閒聊,袁肖龍表示外面的廠商都很厲害,│ ││ │ │ │ 知道他們的關係,而且把鍾永祥形容得很│ ││ │ │ │ 大) │ ││ │ │ │祥:那就請Marco 安排副司令啊。 │ ││ │ │ │袁:對,看看將來怎麼樣嘛。 │ ││ │ │ │祥:好,好。 │ ││ │ │ │(閒聊,袁肖龍表示再過10天就退了,而退│ ││ │ │ │ 輔會又沒位子了,心裹蠻不舒服的) │ ││ │ │ │袁:你將來的做法,我會跟你講一下,要怎│ ││ │ │ │ 麼注意一下子,我大概能瞭解他們講的│ ││ │ │ │ 意思啦,沒關係,回來我再跟你講。 │ ││ │ │ │祥:好,好。 │ ││ │ │ │袁:我電話不講多了。 │ ││ │ │ │祥:好。 │ ││ │ │ │袁:我們大致上瞭解就好,慢慢做嘛,有些│ ││ │ │ │ 東西我們不做白不做,對不對,做,我│ ││ │ │ │ 們就小心就是。 │ ││ │ │ │祥:是,我懂。 │ ││ │ │ │袁:那個你看看嘛。 │ ││ │ │ │祥:是,我會幫副司令想辦法。 │ ││ │ │ │袁:原則上往50(萬)為目標,試試看嘛。│ ││ │ │ │祥:好,謝謝副司令,拜拜。 │ │├───┼─────┼────┼───────────────────┼────┤│8-050 │97年6月20 │發話人:│慈:喂,薛哥,ㄟ不是,不是,鍾哥,不好│第718頁 ││ │日下午6時 │丁顗慈 │ 意思,我要問一下。 │背面至第││ │00分至同日│ │祥:哈哈。 │719頁 ││ │下午6時5分│受話人:│慈:沒有,剛剛被表哥問一個,太緊張了,│ ││ │ │鍾永祥 │ 他說今天晚上是你要跟霍小姐見面嗎。│ ││ │ │ │祥:對啊。 │ ││ │ │ │慈:是喔,可是他說如果啊,你跟霍小姐見│ ││ │ │ │ 面啊,因為你的職務,然後加上霍小姐│ ││ │ │ │ 又知道說,是表哥要幫忙出錢。 │ ││ │ │ │祥:我的什麼。 │ ││ │ │ │慈:因為你的職務。 │ ││ │ │ │祥:他知道我的職務嗎。 │ ││ │ │ │慈:可是表哥說你最好不要跟霍小姐見面會│ ││ │ │ │ 比較好耶,是不是叫關姐出來就好了。│ ││ │ │ │祥:霍小姐,他知道我是誰嗎。 │ ││ │ │ │慈:他怕這樣會害到你啦,他說因為他應該│ ││ │ │ │ 都會去多做聯想或幹嘛,就不好了啦。│ ││ │ │ │祥:好。 │ ││ │ │ │慈:嗯,我也不知道啊,可是怕啊。 │ ││ │ │ │祥:好。 │ ││ │ │ │慈:對啊,表哥說這樣不好啦,所以剛才他│ ││ │ │ │ 聽我在講,我說就跟他提說要見面,他│ ││ │ │ │ 就很緊張,叫我趕快問,說這樣不好,│ ││ │ │ │ 怕會害到你。因為怎麼曉得霍小姐知不│ ││ │ │ │ 知道。 │ ││ │ │ │祥:好,瞭解。 │ ││ │ │ │慈:而且女人總是比較八卦,對啊,不太好│ ││ │ │ │ 。 │ ││ │ │ │祥:可是他以後如果做事,那我還不是會出│ ││ │ │ │ 面。 │ ││ │ │ │慈:是喔,可是起碼目前不要比較好吧。 │ ││ │ │ │祥:以後啊,她處理的時候,我還是會去看│ ││ │ │ │ 啊,那他也會。 │ ││ │ │ │慈:嗯,那她知道你嗎,不知道,她只知道│ ││ │ │ │ 有約這樣子。 │ ││ │ │ │祥:她只知道我叫鍾先生這樣。 │ ││ │ │ │慈:好,那現在就是先不要見到面,可能要│ ││ │ │ │ 麻煩關姐出來這樣子。 │ ││ │ │ │祥:好,那我知道了。 │ ││ │ │ │慈:對,對,那看怎樣,我再問一下表哥。│ ││ │ │ │祥:好,好。 │ ││ │ │ │慈:拜拜。 │ │├───┼─────┼────┼───────────────────┼────┤│8-073 │97年6月24 │發話人:│崇:喂,哈囉。 │第723頁 ││ │日晚間7時 │丁顗慈 │慈:哈囉,我現在要回去辦公室,那等會我│背面至第││ │52分至同日│ │ 要找廠長啊,然後他說他想要跟你講個│724頁 ││ │晚間7時54 │受話人:│ 電話,那我就有問了一下是關於什麼事│ ││ │分 │林治崇 │ 情。 │ ││ │ │ │崇:嗯。 │ ││ │ │ │慈:然後他說有關之前的東西出去了。 │ ││ │ │ │崇:考。 │ ││ │ │ │慈:對,你沒聽懂嗎,不是那個出去喔,是│ ││ │ │ │ 流出去喔。 │ ││ │ │ │崇:什麼意思啊。 │ ││ │ │ │慈:我聽起來是他給我們的東西是有流出去│ ││ │ │ │ 嘛,我不知道,他說就有關之前的東西│ ││ │ │ │ 流出去了,他這樣講。 │ ││ │ │ │崇:真的喔。 │ ││ │ │ │慈:對,那他很急很急,因為他狂打嘛,然│ ││ │ │ │ 後我剛剛有也跟那個P講了,P說嗯啊,│ ││ │ │ │ 我說可是,因為他說原則上不太能變動│ ││ │ │ │ ,我說我也知道,有跟你說了,可是。│ ││ │ │ │崇:沒關係,這樣你等一下碰到廠長的時候│ ││ │ │ │ ,再打給我,我現在辦公室啦。 │ ││ │ │ │慈:好,拜拜。 │ │├───┼─────┼────┼───────────────────┼────┤│8-076 │97年6月24 │發話人:│崇:哈囉,那個。 │第724頁 ││ │日晚間8時 │林治崇 │慈:剛剛廠長才走開。 │至第725 ││ │54分至同日│ │崇:是喔。 │頁 ││ │晚間8時59 │受話人:│(丁顗慈要上計程車,轉向計程車司機說話│ ││ │分 │丁顗慈 │ ) │ ││ │ │ │慈 :喂,係,然後那個。 │ ││ │ │ │崇:係,你說。 │ ││ │ │ │慈:我要跟你講什麼。 │ ││ │ │ │崇:我跟你講啦,變成他那邊沒有對不對,│ ││ │ │ │ 這樣子就是說USB你要整個去找過一次 │ ││ │ │ │ 啦。 │ ││ │ │ │慈:好啦,我回去會再去找過一次啦。 │ ││ │ │ │崇:對,你找一次,然後我回去也會好好找│ ││ │ │ │ 過一次,對啦,討厭。 │ ││ │ │ │慈:你是不是要關小姐的電話,是不是。 │ ││ │ │ │崇:對,沒關係,你就禮拜四我們碰面,或│ ││ │ │ │ 是怎樣,我再跟你要好了。 │ ││ │ │ │慈:好、好,然後他有提到,剛剛他有直接│ ││ │ │ │ 我提到20號的事(指顧問費),可是我│ ││ │ │ │ 跟他講到最近這種情況,我說我白天可│ ││ │ │ │ 以去找他嗎,我講說這樣會不會不好。│ ││ │ │ │ 崇:對啊。 │ ││ │ │ │慈:我剛剛就直接講了,然後他就跟我講好│ ││ │ │ │ 像耶,然後怎樣怎樣,他就跟我講了幾│ ││ │ │ │ 個啦,可能不在外面等,就是進去學校│ ││ │ │ │ (指東吳大學城區部)裏面這樣子。 │ ││ │ │ │崇:嗯,嗯。 │ ││ │ │ │慈:然後不然就是要晚上,他怕萬一有急事│ ││ │ │ │ 要找他,還是幹嘛啦,我說因為最近這│ ││ │ │ │ 樣,所以那個你有在想說用什麼辦法 │ ││ │ │ │ 會比較好,不要害到他,我是這樣講的│ ││ │ │ │ 啦。 │ ││ │ │ │崇:這樣要不然就是,沒關係啦,這樣就,│ ││ │ │ │ 好,我想一下,明天跟你講好了。 │ ││ │ │ │慈:嗯,然後他跟我講說有一個跟他很熟,│ ││ │ │ │ 韓先生。 │ ││ │ │ │崇:什麼意思。 │ ││ │ │ │慈:就是進去的韓。 │ ││ │ │ │崇:進去那裹啊。 │ ││ │ │ │慈:就被進去的那個啊。 │ ││ │ │ │崇:真的嗎。 │ ││ │ │ │慈:嗯,跟他很熟,所以他說最近他才會這│ ││ │ │ │ 樣子,然後他有提醒我一下,我那邊的│ ││ │ │ │ 那一支啊,他打的那個。 │ ││ │ │ │崇:嗯,嗯。 │ ││ │ │ │慈:可能要換了,因為比較久了,而且那支│ ││ │ │ │ 都很穩的啦,所以應該撿起來。 │ ││ │ │ │崇:對啦。 │ ││ │ │ │慈:我明天會去搞定這件事。 │ ││ │ │ │崇:好。 │ ││ │ │ │慈:你不是那個是誰嗎。 │ ││ │ │ │崇:不曉得耶。 │ ││ │ │ │慈:韓文忠啊。 │ ││ │ │ │崇:韓文忠是誰。 │ ││ │ │ │慈:他是退輔會那個,然後。 │ ││ │ │ │崇:喔,我知道,我知道。 │ ││ │ │ │慈:他說他們超麻吉的。 │ ││ │ │ │崇:好,我知道。 │ ││ │ │ │慈:然後我現在要過去找琴湯尼了。 │ ││ │ │ │崇:反正你聽我講,辦公室桌上有一些東西│ ││ │ │ │ 你就照做。 │ ││ │ │ │慈:好。 │ ││ │ │ │(閒聊,林治崇指示丁顗慈要送的東西儘量│ ││ │ │ │ 用寄的,然後等會要跟琴湯尼收6萬元) │ │├───┼─────┼────┼───────────────────┼────┤│8-078 │97年6月25 │發話人:│祥:喂,立寰喔(沈立寰為後令部監察官)│第725頁 ││ │日下午4時8│沈立寰 │ 。 │背面至第││ │分至同日下│ │沈:係。 │726頁背 ││ │午4時13分 │受話人:│祥:抱歉,你休假還吵你。 │面 ││ │ │鍾永祥 │沈:沒有啊,剛剛看,你打了5通啊,哈哈 │ ││ │ │ │ ,什麼指示啊。 │ ││ │ │ │祥:沒有,不敢,我想請問你啊,那個東西│ ││ │ │ │ 政三是誰在管啊。 │ ││ │ │ │沈:政三啊,他們現在沒有朝向我們這邊啊│ ││ │ │ │ 。 │ ││ │ │ │祥:那他們朝向那裡。 │ ││ │ │ │沈:軍備局那一段啊。 │ ││ │ │ │祥:為什麼,可是,是我們的浮水印,為什│ ││ │ │ │ 麼會朝向他們那邊。 │ ││ │ │ │沈:對啊,我目前瞭解是這樣,他們也沒有│ ││ │ │ │ 給我們任何指示啊。 │ ││ │ │ │祥:那我可以過去問他們說。 │ ││ │ │ │沈:不要,不要,那是我昨天看到,只是跟│ ││ │ │ │ 你提醒,他也不是正式有交查。 │ ││ │ │ │祥:這樣子,那他不是有找你過去嗎。 │ ││ │ │ │沈:對啊,找我過去,那我只看到那張浮水│ ││ │ │ │ 印啊。 │ ││ │ │ │祥:整份文件,還是只有浮水印。 │ ││ │ │ │沈:我只看到那一張。 │ ││ │ │ │祥:就只有那一張,第一頁。 │ ││ │ │ │沈:對。 │ ││ │ │ │祥:那後面的呢。 │ ││ │ │ │沈:後面沒有看到。 │ ││ │ │ │祥:喔,他只印了第一頁,還是說後面他沒│ ││ │ │ │ 有給你看。 │ ││ │ │ │沈:那好像是傳真過來的。 │ ││ │ │ │祥:所以說廠商只傳真了第一張。 │ ││ │ │ │沈:對。 │ ││ │ │ │祥:那他知道傳真號碼嗎。 │ ││ │ │ │沈:這個就是國防部那個,那一天有拿一份│ ││ │ │ │ 資料給我,他也是把傳真號碼都剪掉。│ ││ │ │ │祥:這樣啊。 │ ││ │ │ │沈:對啊。 │ ││ │ │ │祥:那我們處長叫我查,為什麼會有我們的│ ││ │ │ │ 浮水印,可是。 │ ││ │ │ │沈:我跟你說,我們現在那邊也沒有動作,│ ││ │ │ │ 我跟我們組長也報過,對啊,那他後面│ ││ │ │ │ 有新的狀況,我會跟你們講啊。 │ ││ │ │ │祥:我們處長是要查說怎麼出去的,啊誰。│ ││ │ │ │沈:現在就只是我看到而已,我不講話啊,│ ││ │ │ │ 我只是說我看到我們自己的,人家國防│ ││ │ │ │ 部也沒有交查給我們啊,你瞭解我的意│ ││ │ │ │ 思。 │ ││ │ │ │祥:嗯。 │ ││ │ │ │沈:只是他昨天在問我浮水號,我會,就像│ ││ │ │ │ 跟你講,我問你浮水號你會不會好奇。│ ││ │ │ │祥:會啊。 │ ││ │ │ │沈:對啊,一樣的道理啊,我只是說去啊,│ ││ │ │ │ 我就瞭解說突發這個資料,這樣而已啊│ ││ │ │ │ 。 │ ││ │ │ │祥:那他也不會跟你講是那一家廠商傳的。│ ││ │ │ │沈:他沒有跟我講,而且他們在之前這個案│ ││ │ │ │ 子,他們就有移高檢署了。 │ ││ │ │ │祥:你說這個案子。 │ ││ │ │ │沈:在這個新中這個案子,在之前就有了。│ ││ │ │ │祥:喔,就有了。 │ ││ │ │ │沈:對,可能有人把消息賣出去,還是怎麼│ ││ │ │ │ 樣。 │ ││ │ │ │祥:嗯。 │ ││ │ │ │沈:就這樣啊。 │ ││ │ │ │祥:OK、OK。 │ ││ │ │ │沈:我昨天去找你之前,就先去找過林耀禮│ ││ │ │ │ 了。 │ ││ │ │ │祥:嗯。 │ ││ │ │ │沈:我也講新中營區,那個907裁不裁撤的 │ ││ │ │ │ 問題啊。 │ ││ │ │ │祥:嗯。 │ ││ │ │ │沈:目前907還沒有裁撤嘛。 │ ││ │ │ │祥:嗯。 │ ││ │ │ │沈:對啊,你說這個案子可能有被盯釗,我│ ││ │ │ │ 們大家都要注意一下,我昨天的目的就│ ││ │ │ │ 是這樣而已啊,我不要去查那個是誰啦│ ││ │ │ │ 。 │ ││ │ │ │祥:但處長他不是這樣講,他說如果跑到李│ ││ │ │ │ 副(指李銘滕)那邊去,怎麼辦,他問│ ││ │ │ │ 我怎麼辨,他說你睡得著喔,哈哈。 │ ││ │ │ │沈:那現在國防部是誰,我也不會跟你講是│ ││ │ │ │ 誰,講了以後,我也不用幹了,我只能│ ││ │ │ │ 跟你講說今天這個東西為什麼會流出去│ ││ │ │ │ ,我們大家要注意一下啦。 │ ││ │ │ │祥:可是重點是我辦公室的浮水印啊,重點│ ││ │ │ │ 在這裡啊,那我不就變成目標對象了嗎│ ││ │ │ │ 。 │ ││ │ │ │沈:對啊,所以說以後你們那邊資料要出去│ ││ │ │ │ 要注意啊,或是去會辦你們那邊要注意│ ││ │ │ │ 啊。 │ ││ │ │ │祥:我也很想知道是誰啊。 │ ││ │ │ │沈:對啊,因為我那個案子,我昨天不是跟│ ││ │ │ │ 你講嗎,我不是拿給你看嗎,我們長官│ ││ │ │ │ 都沒蓋章,我昨天拿去,我們組長昨天│ ││ │ │ │ 高勤,我拿去給他蓋啊,我說這個案子│ ││ │ │ │ 才幾天的光景,怎麼就出去啊。 │ ││ │ │ │祥:對啊。 │ ││ │ │ │沈:那如果細節要聊,明天我再去看他。 │ ││ │ │ │祥:好,謝謝你,拜拜。 │ │└───┴─────┴────┴───────────────────┴────┘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