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33488 號),暨移送併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9號、98年度偵字第1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明知將在金融機構申設存款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予他人,將可能幫助詐騙集團收取詐欺所得款項,然於民國97年10月間為向地下錢莊借貸,仍不違反本意,基於幫助詐欺之故意,於民國97年10月13日某時許,在臺北市萬華區龍山寺附近,將其開設於彰化銀行萬華分行、三重忠孝路郵局帳戶(詳如附表所示)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資料不詳自稱「林先生」之成年男子,用作為借款之擔保。嗣「林先生」所屬之詐騙集團取得甲○○上揭帳戶之存摺、提款卡與密碼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為以下詐騙行為:
㈠於97年10月22日11時許,撥打電話向丙○○佯稱為金管會林
主任,告知郭崇發其帳戶內之存款即將遭凍結,要求其提領現金匯款至指定帳戶,致郭崇發陷於錯誤,於同日12時16分許,存入新臺幣89萬8900元至甲○○三重忠孝路郵局帳戶內,該集團隨即將該帳戶內之資金提領一空。
㈡於97年10月22日12時許,撥打電話向乙○○佯稱為東森電視
購物台人員,告知乙○○於該台購物頻道購物時,不慎將付款方式勾為分期付款,要求乙○○提領現金匯款至指定帳戶,以解除分期付款程序云云,致乙○○陷於錯誤,於同日15時30分許,存入新臺幣50萬元存至甲○○彰化銀行萬華分行帳戶內,該集團隨即於同日將該帳戶中之新臺幣10萬元提領,嗣因乙○○發覺受騙上當報警後,該帳戶資金遭凍結,剩餘之新臺幣40萬元始未遭領取。
二、證據:㈠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㈡被害人丙○○、乙○○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甲○○彰化銀行、三重忠孝路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資料。
㈣被害人匯款單影本。
三、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行為人須有幫助故意,客觀上須有幫助行為,意即須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參照最高法院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本件被告甲○○將其申請開立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使該詐欺集團作為對被害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取款工具,被告雖非基於直接故意而為本件幫助詐欺之犯行,但仍有間接故意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之犯意,且所為提供金融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其行為係僅止於幫助,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同時交付2帳戶之單一行為,觸犯如犯罪事實㈠、㈡所載之2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犯,應論以1 個幫助詐欺取財罪。爰審酌被告品行、智識程度,其提供上揭金融機構帳戶供他人詐欺取財,助長詐騙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騙集團成員之真實身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兼衡被害人損失金額及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29號併案事實(即詐騙被害人乙○○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同一,另同署98年度偵字第1192號併案事實(即詐騙被害人丙○○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事實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同一案件關係,本院均得併予審究,附此說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法 官 侯 志 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伶 芳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金融機構名稱 │ 存款帳戶帳號 │ 備 註 │├──┼────────┼───────┼────────────┤│ 一 │彰化銀行萬華分行│00000000000000│97.10.13辦理印鑑變更及補││ │ │ │發金融卡 │├──┼────────┼───────┼────────────┤│ 二 │三重忠孝路郵局 │000000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