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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簡字第 1013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簡字第10135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丙○○

乙○○甲○○上列被告因區域計劃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丙○○違反... 」、「乙○○、許秋雲違反... 」應更正為「丙○○共同違反... 」、「乙○○、許秋雲共同違反... 」;另事實及理由欄二應增加:「被告丙○○、乙○○、甲○○3 人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另事實及理由欄三應增加「刑法第28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關於共同正犯乙節,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侯 志 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伶 芳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區域計劃法
裁判日期:201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