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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簡字第 67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6726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三閤工業有限公司

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 代表人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240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三閤工業有限公司其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壹萬伍仟元。

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勞工退休金給與標準之規定,科罰金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甲○○對於長年雇用之勞工依法退休時,竟未能依法定標準給付退休金,對於勞工權益影響甚鉅,惟其所違反者為行政刑罰規定,主觀惡性尚非重大等一切情狀,就被告三閤工業有限公司、甲○○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甲○○所宣告之罰金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勞動基準法第55條第1 項、第78條、第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法 官 傅明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建華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7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勞動基準法第55條(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5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1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1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78條(罰則(四))違反第13條、第17條、第26條、第50條、第51條或第55條第1項規定者,科3萬元以下罰金。

勞動基準法第81條(處罰之客體)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各該條所定之罰金或罰鍰。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

裁判案由:勞動基準法
裁判日期:2009-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