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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248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48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96年度偵字第20897 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執聲字第16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COLOGN細緻乾溼兩用粉餅」化妝品壹盒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089

7 號被告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之1 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 年,並已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期滿。扣案之物(96年度保管字第4773號),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後段規定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0月22日以96年度偵字第20897 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96年12月18日認原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檢察官依職權送請之再議而告確定,且其緩起訴期間已於97年12月17日期滿而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件附卷可參。而扣案之「COLOGN細緻乾溼兩用粉餅」化粧品1 盒,係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 紙(96年度保管字第4773號)在卷可憑。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范煥堂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裁判日期:2009-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