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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27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27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98年度執聲字第2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255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

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 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2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民國98年7 月1 日死亡,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本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世杰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09-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