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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38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824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原名劉忠毅)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六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六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爰參照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六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一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三六六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六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院字第1356號解釋,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查被告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493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九月確定,有上開各該案號刑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揆諸前揭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第662 號解釋之意旨,本件受刑人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九月,雖已逾六個月,仍得易科罰金。從而,依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附表:

┌────────┬─────────┬─────────┬─────────┐│編 號 │ 1 │ 2 │ 3 │├────────┼─────────┼─────────┼─────────┤│罪 名 │竊盜 │幫助詐欺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2 月 │有期徒刑4 月 │├────────┼─────────┼─────────┼─────────┤│犯 罪 日 期 │95年8 月6 日 │96年1 月6 日 │96年10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年 度 案 號│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 │032號 │032號 │2635號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93│96年度上易字第1593│96年度簡字第7714號││ │ │號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96年10月19日 │96年10月19日 │96年11月29日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易字第1593│96年度上易字第1593│96年度簡字第7714號││ │ │號 │號 │ ││判 決├────┼─────────┼─────────┼─────────┤│ │判 決│96年10月19日 │96年10月19日 │96年12月31日 ││ │確定日期│ │ │ │├───┴────┼─────────┼─────────┼─────────┤│備 註│ │ │ │└────────┴─────────┴─────────┴─────────┘

裁判日期:2009-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