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10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2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及應執行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560號竊盜等案件,被告甲○○所犯數罪,經分別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有期徒刑6 月,原裁定依刑法第41條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意旨,併罰數罪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茲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向法院聲請裁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為受刑人請求時,作為准許執行易科罰金之依據等語,聲請本院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按依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 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即本院97年度聲字第4560號裁定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5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裁定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參酌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第662 號、院字第1356號解釋,認本件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附表:
┌─┬──┬──┬──┬───┬────────┬────────┬───┬───┐│編│ 罪 │ 宣 │犯罪│偵查機│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執 行│ 備 ││ │ │ │ │ ├─┬───┬──┼─┬───┬──┤ │ ││ │ │ 告 │ │關及年│法│案 號│判決│法│案 號│確定│ │ ││ │ │ │ │ │ ├───┤ │ ├───┤ │ │ ││號│ 名 │ 刑 │日期│度案號│院│年字號│日期│院│年字號│日期│案 號│ 註 │├─┼──┼──┼──┼───┼─┼───┼──┼─┼───┼──┼───┼───┤│1│竊盜│有期│96年│板橋地│板│97年度│97年│板│97年度│97年│板橋地│ ││ │ │徒刑│12月│檢97年│橋│簡字第│06月│橋│簡字第│08月│檢97年│ ││ │ │三月│31日│偵字第│地│5104號│30日│地│5104號│04日│執字第│ ││ │ │ │ │6575號│院│ │ │院│ │ │12734 │ ││ │ │ │ │ │ │ │ │ │ │ │號 │ │├─┼──┼──┼──┼───┼─┼───┼──┼─┼───┼──┼───┼───┤│2│竊盜│有期│97年│板橋地│板│97年度│97年│板│97年度│97年│板橋地│以上二││ │ │徒刑│01月│檢97年│橋│簡字第│06月│橋│簡字第│08月│檢97年│罪原定││ │ │三月│03日│偵字第│地│5104號│30日│地│5104號│04日│執字第│執行刑││ │ │ │ │6575號│院│ │ │院│ │ │12734 │五月 ││ │ │ │ │ │ │ │ │ │ │ │號 │ │├─┼──┼──┼──┼───┼─┼───┼──┼─┼───┼──┼───┼───┤│3│竊盜│有期│97年│板橋地│板│97年度│97年│板│97年度│97年│板橋地│ ││ │ │徒刑│03月│檢97年│橋│簡字第│08月│橋│簡字第│09月│檢97年│ ││ │ │三月│24日│偵字第│地│6002號│11日│地│6002號│08日│執字第│ ││ │ │ │ │13142 │院│ │ │院│ │ │15398 │ ││ │ │ │ │號 │ │ │ │ │ │ │號 │ │├─┼──┼──┼──┼───┼─┼───┼──┼─┼───┼──┼───┼───┤│4│竊盜│有期│97年│板橋地│板│97年度│97年│板│97年度│97年│板橋地│以上二││ │ │徒刑│03月│檢97年│橋│簡字第│08月│橋│簡字第│09月│檢97年│罪原定││ │ │三月│24日│偵字第│地│6002號│11日│地│6002號│08日│執字第│執行刑││ │ │ │ │13142 │院│ │ │院│ │ │15398 │五月 ││ │ │ │ │號 │ │ │ │ │ │ │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