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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字第 483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483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98年度執聲字第3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80、81、82號分別判決有期徒刑6 月、6 月及6 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月,於98年5 月18日確定在案。因該受刑人所犯上開三罪(聲請書誤載為二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分別宣告之有期徒刑均未逾6 個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逾6 個月不得易科罰金,係屬違憲,自民國84年10月1 日起失其效力,及該受刑人以入監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聲請易科罰金,經核其提出之證明文件無誤,認應准許其易科罰金,惟上開確定判決,並無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聲請裁定折算標準,以為准予易科罰金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中華民國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 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 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 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98年6 月19日公布之司法院釋字第662 號解釋闡述甚明。故對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超過6 個月之案件,依司法院釋字第366 號、662 號解釋意旨,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均已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考。參酌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66 號解釋、第662 號解釋之意旨,則本件受刑人數罪併罰應執行之有期徒刑1 年2月,雖已逾6 個月,仍得易科罰金。從而,依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本件檢察官聲請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川億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附表:

┌────────┬────────┬────────┬────────┐│編 號 │ 一 │ 二 │ 三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原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6 月 │├────────┼────────┼────────┼────────┤│犯 罪 日 期 │96年11月25日 │96年12月17日 │97年4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年度案號 │檢察署96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 │字第9619號 │字第398 號 │字第3494號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號 │98年度易緝字第80│98年度易緝字第81│98年度易緝字第82││事實審│ │號 │號 │號 ││ ├────┼────────┼────────┼────────┤│ │判決日期│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 │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確 定│案號 │98年度易緝字第80│98年度易緝字第81│98年度易緝字第82││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定│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 │日期 │ │ │ │└───┴────┴────────┴────────┴────────┘

裁判日期:2009-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