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2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21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所犯附表編號2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附表編號3 之犯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併科伍萬元,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拾伍日,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

經查其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及槍炮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所為本件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本院認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定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3 項、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子涵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桐嘉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 月 │有期徒刑4 月 │有期徒刑4月併科 ││ │ │ │10萬元 ││ │ │ │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210 條 │刑法第218 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第12條第4 項│├───────┼────────┼────────┼────────┤│ 犯 罪 日 期 │86年1 月21日 │88年初某日 │89年8 月3 日 ││ │ │ │ ││ │ │ │ │├───────┼────────┼────────┼────────┤│偵查機關及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檢察署86年度偵字│檢察署89年度速偵│檢察署89年度偵字││ │第8468號 │字第14940號 │第14940號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最 後│案 號│89年度訴緝字第 │89年度訴字第1714│89年度訴字第1714││ │ │139 號 │號 │號 ││事實審├───┼────────┼────────┼────────┤│ │判 決│89年9 月14日 │89年10月26日 │89年10月26日 ││ │日 期│ │ │ │├───┼───┼────────┼────────┼────────┤│ │法 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判 決│案 號│89年度訴緝字第 │89年度訴字第1714│89年度訴字第1714││ │ │139 號 │號 │號 ││確 定├───┼────────┼────────┼────────┤│ │判決確│89年10月30日 │89年11月27日 │89年11月27日 ││ │定日期│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後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併科5││ │ │ │萬元 ││ │ │ │ ││ │ │ │ │└───────┴────────┴────────┴────────┘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