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98 年聲減字第 6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68號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甲○○

(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九十八年度聲減字第六十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所載,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與附表編號一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八月、五月確定在案,嗣經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四九五號),其中編號二、三部分之原確定判決(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一二號),因誤論累犯而由最高法院以九十七年度台非字第四九四號撤銷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四月,並與另犯施用二級毒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二、三號之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聲請減刑部分應予准許。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九條、第十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文彬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裁判日期:200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