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訴字第3064號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癸○○(原名曾繁榮)選任辯護人 王建智律師(98年9月25日受任)
蔡宗緯律師(98年9月25日受任、同年10月14日解被 告 甲○○(原名王笑芬)選任辯護人 顏靖月律師(由甲○○之配偶林長輝提出委任,於
毛英富律師(同上)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98年度偵字第173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癸○○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林義輝」及「林奕輝」之署押(簽名、捺印)各壹枚、編號二所示偽造之「林義輝」署押(簽名)各壹枚、編號三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影本1 紙【內含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印文壹枚】,以及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公印壹枚,均沒收之。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
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林義輝」及「林奕輝」之署押(簽名、捺印)各壹枚、編號二所示偽造之「林義輝」署押(簽名)壹枚、編號三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影本1 紙【內含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印文壹枚】,以及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公印壹枚,均沒收之。
事 實
一、癸○○、甲○○之前科素行:
㈠、癸○○(原名:曾繁榮)前於民國(下同)88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8716 號),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93年11月4 日以93年度臺上字第575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95年1 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癸○○未見悔悟,復於93年8 月間,因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變造「林奕緷」之國民身分證,即本件其所訛以之偽名)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16日以96年度簡字第408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減為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折算1 日96年12月14日易科罰金完畢(於本件不構成累犯)。
㈡、甲○○(原名:王笑芬;前因另案則對外佯稱為顏美惠、大媽)於83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84年10月24日以84年度易字第4182號判決判處罰金10,000元;84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86年5 月23日以85年度上更一字第829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84年6 月22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84年度訴字第628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提起上訴,於84年9 月22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以84年度上訴字第4348號改判有期徒刑6 月,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5年8 月21日,以85年度臺上字第3990號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於86年1 月28日,經臺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以85年度上更一字第829 號改判有期徒刑3 月,嗣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86年5 月23日,以86年度臺上字第3052號駁回上訴確定。另於86年4 月21日,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易字第1058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於86年5 月15日確定,上開2 罪名,嗣經定應執行刑6 月,於90年3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再犯本案構成累犯);88年間,因犯偽造文書、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4 月24日以92年度訴字第1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98年5 月9 日執行完畢;91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4年4 月26日以93年度訴字第17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經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1月29日以94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撤銷原判決仍維持原來刑度,再經上訴最高法院於95年3 月2 日駁回確定,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為96年9 月9 日;92年間,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於92年6 月27日以91年度易字第2638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前於92年9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嗣經與後述各該犯行定其應執行刑結果,現屬執行中,於本案不構成累犯);又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93年8 月23日以93年度訴字第459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 月,經上訴後遞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4年1 月13日以93年度上訴字第3295號、最高法院94年3 月31日以94年度臺上字第1678號上訴駁回確定,95年1 月1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又93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95年8 月31日以94年度訴字第26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經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嗣經撤回上訴確定,指揮書執行完畢日期:98年11月9 日;同年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95年
9 月4 日以95年度訴字第132 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嗣分經減刑暨定其應執行刑,現執行中(於本案不構成累犯)。
二、甲○○與壬○○原為同事關係,因悉壬○○財產豐厚,竟與癸○○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3年8 月26日佯稱欲為壬○○介紹男友,而安排壬○○與癸○○(斯時佯以「林奕緷」之名,見同上述事實欄素行部分)在臺北市○○○路與新生北路口之某處不詳之咖啡館見面,斯時復幌以介紹有同上犯意化名為「陳少鋼」之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與壬○○結識,並謊稱「陳少鋼」為「雲景」度假村之少東,癸○○為股東;待壬○○開始與癸○○交往後,癸○○即以投資度假村為由,安排壬○○與「陳少鋼」之男子,多次於臺北縣板橋市板橋捷運站附近馥華飯店等處見面,謊稱欲投資陳少鋼經營之度假村,使壬○○陷於錯誤,而於93年8 月底某日起,在臺北縣某不詳處所,前後共交付新臺幣(下同)290 萬元與癸○○,癸○○復假借各種投資名義向壬○○借款,而未經名為「林義輝」、「林奕輝」之同意,分別於93年11月14日在借貸協議書上偽簽「林義輝」之簽名捺印,以及於94年3 月7 日在借貸書立據人欄偽造「林奕輝」之簽名捺印後,分別將前揭表示「林義輝」、「林奕輝」與壬○○簽定之協議書各1 份,據以交付予壬○○而行使之;癸○○並在菳格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1 張(號碼:AA0000000 ,面額:350 萬元,到期日:94年3 月30日,付款人:華僑銀行敦化分行)及貴凌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張(號碼:AN0000000 、AN0000000 ,面額均為90萬元,到期日:94年4 月5 日、5 月5 日,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背面偽簽「林義輝」之署名各1 枚,以表彰「林義輝」於該3 張支票上背書之意思,並交付上開貴凌有限公司、菳格企業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及戴旭朝簽發之支票(號碼:MKA0000000,面額:32萬元,到期日:94年1 月20日,付款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共4 紙予壬○○作為擔保持以行使,均足生損害於壬○○及「林義輝」,並致使壬○○一時不查陷於錯誤,共交540 萬1313元予癸○○,甲○○明知其個人之支票,於93年以前,已為拒絕往來戶,並無支付之能力,竟以資金週轉為由,於93年間亦向壬○○借款,同時並簽發其為發票人之支票(號碼:CG0000000 ,面額:2 萬9 千元,到期日:94年6 月27日,付款人: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1 紙作為擔保交付予壬○○,致使壬○○一時不查陷於錯誤,同意借款並交付2 萬9 千元予甲○○,前後遭詐騙金額計約833 萬餘元。甲○○因見壬○○單純可欺,從中有利可圖,復與癸○○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於93年10月間,利用壬○○與乙○○詐欺案件纏訟之際,由甲○○向壬○○謊稱可介紹同有犯意之偽以名為「鍾俊申」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之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汽車)法務人員代為處理法拍車事宜,復由癸○○於一旁鼓吹可由該人全權處理,再由不詳之成年人於不詳之地共同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惟其內公印文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印文】後,並由不詳之人將該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由不詳處所傳真到某處之7-11便利商店予壬○○收受,足生損害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及本院,而向壬○○謊稱須匯款至「拍賣代理人」林金山(已歿)之帳戶,致壬○○陷於錯誤,因而陸續於93年10月12日及同年11月4 日各匯款33萬元及30萬元至甲○○指定之由林金山開立之聯邦銀行鶯桃分行000000000000號之人頭帳戶,旋即遭提領一空。嗣壬○○多方向癸○○追討債務均置之不理,提示上開支票亦未獲兌現,復發現車輛法拍事宜全然未獲處理,且遍尋不著甲○○,壬○○方知受騙。
三、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移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證人之證言是否足為證明待證之犯罪事實,即其證言是否具有實質證據力,應以是否具有足為憑信性作為認定之標準,而其憑信性若何,依證據抉擇所採之自由心證原則,法院在無悖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基準下,得作斟酌取捨以定之;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固定明文;又被告以外的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因之,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陳述具有較為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2 亦有明文規定。查證人於偵查中就有關被告2 人所為之犯行指訴,與其於偵查、審理時之陳述大致相符,並無不一致之情形,而其於審判中就本案以證人身分具結後所為陳述,與先前於偵查中之陳述相較下雖就數額方面有些許差異,其所為之指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仍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仍非無證據能力。
二、又證人在審判中所為證言,或有可能與其在偵查中陳述存有些微差異,在一般情形而言,僅係人之記憶性本質所產生之證述差距事項,徵之陳述與事實案件發生之時間或過程,其各為陳述之內容,應以何一較為可採,應探究其陳述事實之始末,暨有無迴護對象因素產生可能,以及在證明犯罪事實存在之必要情境範疇內,法院得依自由心證斟酌情形加以判斷,如上所述,並非不得作為證據,換言之,非無證據能力。
三、故就告訴人(兼證人)壬○○、分別於偵查、審判之供、證述,於作為犯罪證據之證據能力已不生影響,因之,其等陳、證述,均可作為證據,並無疑問,均具有證據能力,充其所及,要為證明力條件強弱而已;至控辯雙方對證據能力不爭執部分,則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所引如下各項證據,固有部分屬傳聞證據,然公訴人、被告於本院調查證據時,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狀況,並無違法取證或不宜作為證據者,依上說明,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被告辯解暨辯護意旨臚列如下:
甲、被告癸○○部分:
㈠、被告本身辯稱略以:否認起訴犯罪事實,起訴內容是不實指控,沒有跟告訴人拿那麼多錢,2 人在一起,告訴人認她花了那麼多錢,有些證物上面不是我簽名的,支票背書不是我簽的,用毛筆字寫協議書的簽名也不是我寫的,協議書是告訴人自己寫的,我不可能寫那種書法,當時他寫完後拿給我看,我看完之後她就把我的名字簽上去,她簽名時我沒有看到,律師閱卷後,我看了才知道不是我簽的名字,支票是我弟弟做生意收來客票拿給我,我放在告訴人那邊保管,我弟弟人在南部,發票銀行都在北部,他叫我拿上來北部幫他軋票,告訴人跟對方發生這些事情時,我還沒有跟她在一起等,為自己做出辯解。
㈡、其選任辯護律師則提出辯護略以:被告與告訴人93年8 月認識後,均單身情投意合,墜入情網,財務使用,不分彼此;告訴人喪偶,被告也單身,兩人幾乎每日相處,無話不談感情進展快;金錢不分你我,信用卡共同使用、以告訴人的名義購買二手車子,即由被告繳交車子分期付款;被告並無以任何不正手段詐騙;被告有案通緝,曾向告訴人說林奕輝不是本名;交往期間,雖有金錢花用往來,惟無以詐術使施某陷於錯誤而交付,僅為債權債務糾紛,未涉詐欺;告訴人與被告分手後,被告再行與他人婚配,告訴人懷恨在心,逼被告須短時間還款,無奈因經濟拮据,無法立即還款,被告與告訴人曾談如何做生意投資穫利,後半輩子攜手共渡;被告和告訴人也曾一起前往雲景渡假村渡假,渡假住一晚隔天離開,渡假過程,無任何人前來,也無所謂「陳少鋼」出現,更無提示「入股證明」;告訴指控被告以「陳少鋼為雲景渡假村之董事長」、「被告有投資雲景十股」、「有提示入股證明書」等情,使其陷於錯誤,詐取290 萬元均非事實;起訴稱被告以4 張支票為擔保,偽簽「林義輝」向告訴人詐欺借貸540 萬1313元部分,顯非事實,除告訴人指控外,並無任何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系爭3 張支票「林義輝」之簽署背書係被告所為;起訴指稱被告與甲○○共同詐欺順益汽車拍賣款部分,亦非事實;被告根本未涉入此件糾紛,起訴認被告與甲○○基於犯意聯絡為上揭行為,所憑為何?此事發生時,被告與告訴人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常開車載告訴人前往各地處理大小事宜,則告訴人以被告「開車載她」去銀行之行為即指被告為此犯罪之共同正犯,顯屬無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係被告偽造、傳真等情,除告訴人不實指控外,並無其他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係被告偽造、傳真,用以詐騙告訴人;被告知悉告訴人有關順益汽車法拍事件,係於其被騙匯款63萬元,未能取回車輛後,始獲告訴人告知有此順益汽車公司擔保責任之糾紛事件,被告因而對其略有責怪之意,並代理告訴人與順益汽車接觸協商,以14萬元達成和解,真正解除告訴人保證責任;告訴人因順益汽車連帶保證案件,被騙63萬元資金與被告無關,綜上,被告並無公訴所陳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嫌,請為無罪判決等情,為被告提出事實上暨法律上之辯護。
乙、被告甲○○部分:
㈠、被告本身辯稱略以:否認起訴犯罪事實,只單純介紹壬○○跟癸○○認識,那時候癸○○化名叫林奕輝,他們之間事情我完全不清楚,起訴書中說的壬○○、癸○○等人,我只認識壬○○,我沒有得到任何好處,而93年事情,壬○○為何拖到96年,之前我也受到不起訴處分;只有介紹他們認識,其他一切我一概不知情等,為自己做出初淺之辯解。
㈡、其選任辯護人律師則提出辯護略以:本件起訴金額830 萬元,與被告甲○○沒有關係,甲○○只單純介紹癸○○、壬○○認識,2 人交往及往後借貸或投資,甲○○無參與,也不知借貸投資關係,有關與順益汽車部分,壬○○確實是汽車貸款人乙○○的連帶保證人,在法律上她確實是跟車貸貸款人負同樣責任,林金山部份,甲○○並未參與,也無分到任何一毛錢,有關於鍾俊申並非甲○○介紹,匯款給林金山的指示,是來自鍾俊申而非甲○○,並無告訴人指稱詐欺問題,甲○○並無與同案被告癸○○共謀訛詐告訴人壬○○之83
0 萬1313元;93年10月間被告甲○○亦無與癸○○串謀詐騙壬○○63萬元;甲○○未與癸○○共同偽造「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癸○○與壬○○間金錢債務830 萬1313元部分,甲○○未取得任何分文;壬○○匯款63萬元至「林金山」帳戶,甲○○亦未取得分文;鍾俊申名片非甲○○提供給壬○○,而是由自稱「鍾俊申」之人交付施女;壬○○收到偽造的台中地院法拍文件是伊在7-11超商收傳真,施女在7-11超商接收偽造的法拍文件當時並無任何人在場,也無被告甲○○在場,甲○○從不知情也未參與,施女所稱其三次領出70萬、70萬、140 萬元之現金要投資雲景渡假村的錢都是交給癸○○,且交付金錢時甲○○均不在場,可見施女投資的280 萬元並未有任何分文交給甲○○,至雲景是否值得投資,屬市場投資判斷問題,施女既然投資癸○○,其投資賺賠與否自應與曾某會算,施女之投資雲景非甲○○鼓吹,與甲○○無涉;從而,施女與癸○○兩人間有投資的關係?施女有借錢給曾某投資的關係,顯見,其二人糾紛應屬民事糾葛,系爭施女交付癸○○833 萬0313元並不包含此29,000元之借貸,與本案事實無涉;癸○○交付壬○○之做為借款擔保用途之由貴凌有限公司、菳格企業有限公司及戴旭朝等開立之支票,雖有於94年1 月間大量退票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之事實,與甲○○無涉等,為被告做出事實上暨法律上之辯護。
二、基於上述被告辯解暨辯護所指,就本件起訴(含檢察官之更正事實部分,以下均同)犯罪事實範圍內所指爭執、不爭執事項,歸納如下:本件除就被告癸○○、甲○○有無共同為如上所述詐欺、偽造公、私文書暨其行使,以及詐欺犯行外,其餘如起訴書(含更正事實)所載之客觀表現之事實狀態,均為不爭執。
三、茲循上述爭執暨不爭執事項,釐清出本院調查證據方向主旨,得出認定被告2 人犯罪證據暨得心證之理由,說明如下:
㈠、證人壬○○於本院先陳述略以:「(對於被告癸○○所言有何意見?『按:係對被告癸○○於本院準備程序辯解之意見表示』)名字是癸○○自己寫的,當初他用假的名字林奕輝來騙我,他拿假的身分證給我【按:即本院96年度簡字第4088號刑事簡易判決,下同】,直到他因別的案子入獄,我才知道他叫癸○○,背書也是寫林奕輝,協議書上也有蓋他的手印,他是當我的面簽名蓋印,他拿票跟我調錢,拿錢的時候簽的,他跟我拿的本金約有830 多萬元,還包括信用卡、現金卡的預借現金,名字是他自己簽的假名林奕輝,手印也是他蓋的,因為他認為我找不到他。甲○○當時說好心幫我處理乙○○的事情,她帶鍾俊申,說他是順益汽車的人,跟我領了33萬元,但後來真正的鍾俊申並不是當時她帶來的人,甲○○怕我不匯錢,還跟我到銀行直到我匯款,第2 次的30萬,是要付尾款的錢,本來說看到車才付,但該期間癸○○跟我建議說請對方傳真過來,假的鍾俊申就傳真到7-11便利商店給我,癸○○說沒錯,我就拿著假的法拍文件,一手交錢、一手交車,他們之間互相幫忙、掩飾,我後來根本領不到車,傳真的文件是假的臺中地院法拍車子的通知書,車子之前是乙○○的車,之前我幫乙○○擔任保證人,後來他繳不起,順益汽車找我,我找甲○○,她說要幫我的忙,誰知道是開始設計我,假的鍾俊申說他是順義汽車法務部的人,他是甲○○帶來的,我告訴甲○○這件事的時候,她說要幫我作聯絡,她說車子法拍下來她也要,她先設計我貸款30萬元,她知道貸款撥款的日期,就在當天叫假的鍾俊申來跟我談車子的事情,我希望被告把錢還給我,他們把我財產騙光,還讓我揹債。」等情(見本院99年1 月4 日準備程序筆錄);復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略以:「認識癸○○、甲○○,先認識甲○○;跟甲○○以前是保誠人壽同事;是甲○○介紹認識癸○○,她說要介紹陳少鋼及癸○○2 人給我認識;(甲○○介紹陳少鋼及癸○○給你認識的目的?)她說幫我介紹男朋友,可以結婚的對象,就介紹癸○○給我認識,去的時候多的一位陳少鋼在旁邊,甲○○跟我說,陳少鋼是雲景度假村的董事長,癸○○是股東,甲○○說她跟雲景度假村也有關係,是小股東;(甲○○介紹癸○○給你認識以後,後來發生什麼事情?)甲○○鼓勵我跟癸○○交往,說雲景很賺錢、經濟很好、獲利很好,之後我就跟癸○○交往,他告訴我說在雲景他佔了多少股,一股70萬,他占10股、7百多萬元,要把我當成結婚的對象一起奮鬥叫我投資,甲○○在旁邊鼓吹,說癸○○是董事長,很大的股東,癸○○帶我去雲景看過一次,當時我先加入3 股,我拿現金,癸○○帶我到一個餐廳,陳少鋼就出現了,第一次是去新生北路、南京東路附近的西雅圖咖啡廳,交70萬元,現場有我、癸○○,陳少鋼已經在裡面,我把錢交給癸○○,癸○○交給陳少鋼,表示陳少鋼是董事長,陳少鋼還有拿文件給我看,說癸○○佔了10股7 百多萬,癸○○的錢已經交了,所以我交的錢就是佔在癸○○的股下,陳少鋼當場寫了一張17萬的支票,說是給癸○○這個月的利潤,癸○○要取得我的信任,就把該張支票交給我,放在我的戶頭,明天領給他,所以我的告訴狀才會附一張17萬的支票,該17萬我有領給他。第2次在吉林路半斤九兩餐廳,我又交了70萬1 股的錢,我跟癸○○坐好之後,陳少鋼出現,我們3 人在場,我交現金給癸○○,他轉交給陳少鋼,沒有給任何收據文件。第3 次在兄弟飯店,我交兩股的錢140 萬的現金,也是癸○○帶我到飯店坐下,陳少鋼出現,我交現金給癸○○,癸○○轉交給陳少鋼,這3 次甲○○都不在場,我記得第一次付款前,我有跟甲○○說我要跟癸○○交往,感謝她介紹這麼好的一個人,我還包一個7 千元的紅包給她,感謝她的同時我有跟她說要投資雲景,她說很棒,那個地方獲利很好,很多股東;(你到過雲景度假村一次,那次去的人有誰?)只有癸○○跟我去;(陳少鋼有出現嗎?)沒有;(關於雲景度假村,你是投資還是借錢給癸○○?)投資,佔在他的股份,他說撥一些股給我,我們要當成永久的老伴,後來有一次我跟癸○○說,我交那麼多錢給他,要他寫一個憑據給我,當時他是用林奕輝的名字;(你剛才說癸○○的錢已經交了,是誰跟你講的?)陳少鋼拿一張打字的文件,上面寫癸○○佔多少股份,當時我沒有影印下來,而且他當我的面寫下支票,說是給癸○○的利潤,所以我才相信;(陳少鋼跟癸○○有沒有跟你說,癸○○股份的錢已經交了?)有,甲○○跟陳少鋼有這麼講,癸○○也承認,他們說很賺錢,所佔股份的錢已經入股很久了;(甲○○什麼時候跟你講的?)第一天介紹認識的時候;(提示96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卷第9-10頁予證人閱覽;這份協議書是誰交給你的?)癸○○,這是他的筆跡;(協議書上的「林義輝」是誰簽的?)這名字是我寫的;(協議書上不是你寫的部分是哪裡?)只有「林義輝」跟「春夏秋冬」是我寫的,其他是癸○○寫的;‧‧;(被告為什麼要拿這個沒有簽名的協議書給你?)協議書前面的「林義輝」是癸○○寫的,因為他要取信於我,我說我之前拿那麼多錢給他,雖然要當老伴,還是要寫個協議書給我,他就拿起筆來寫下這個文件,是在桃園的汽車旅館寫的;(交給你的日期是協議書上的日期嗎?)是;‧‧(提示桃檢95年度他字第4043號卷第5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這份借貸協議書是誰交給你的?)就是癸○○,當時他自稱林義輝,‧‧林義輝簽名是癸○○簽的,‧‧,我堅持他要簽;林義輝指印是癸○○的,當時他用假身分證騙我;(壬○○的簽名是誰簽的?)我簽的;‧‧這份全部都是我寫的,癸○○唸給我寫的,我重新謄寫的;被告簽林義輝及按指印,是93年11月14日;(癸○○使用假的身分證是林奕輝,在借貸協議書上是簽林義輝,你當時沒有覺得很奇怪嗎?)我有問,他說一樣;(借貸協議書的內容是否實在?)當時寫新臺幣
220 萬,我跟他說寫錯了,應該四七二十八,280 萬,我聽著他唸寫下去之後,我跟他說寫錯了,他說沒有關係,他說連同利潤一起給我,就是305 萬元,應該是算1 個月或2 個月的利潤加上去;(該協議書有提到,支票AA0000000 作為抵押憑證,請問是不是同一個卷第6 頁左邊的支票?)不是;(票號完全一樣?)對,同一張;(協議書提到的AA0000
000 號支票,是什麼時候交給你的?)當天,就是93年11月14日癸○○拿給我的;(同上卷第6 、7 頁4 張支票,有一張AA0000000 ,你說是連93年11月14日借貸協議書由被告癸○○一起交給你的,請問另外3 張支票是誰交給你的?)也是癸○○;(另外3 張支票是何時交給你的?)另外的日期,我繳了4 股的錢之後,癸○○又陸續騙我,說他是財團法人的股東,他名下有汽車旅館、保齡球館、SPA 館,開始跟我調錢,他說常常要開會,要募股增資,每次陸續跟我騙一筆錢,累積的錢開這3 張票給我表示負責債務;(另外3 張支票的發票日,有一張是94年4 月5 日、有一張是94年5 月
5 日,這2 張的日期是在你剛才說的AA0000000 發票日94年
3 月30日的支票之後,但是有一張的發票日是94年1 月20日,這個日期是在AA0000000 號支票發票日94年3 月30日之前,請問為什麼會這樣子?)癸○○給我這張AA0000000 號支票是93年11月14日給我的,他說305 萬扣掉280 萬元的45萬元,是給我的利潤;(這4 張支票是你先收到AA0000000 號支票,之後再收到另外3 張支票,還是你有先收到0000000號支票,再收到AA0000000 號支票,再收到另外2 張支票?)他拿給我時已經寫好,而且不是他的票,我沒有注意看日期,我記得是同時一起3 張還是4 張,一起拿給我的,應該是93年11月14日拿350 萬的支票給我,後來跟我陸續拿錢,再給我其他3 張支票作為擔保;(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號卷第47頁反面的下一頁及下下一頁予證人閱覽;AA000000
0 號支票及AN0000000 號支票的反面有各簽一個林義輝,這是誰簽的?)兩個林義輝都是癸○○簽的;(另外2 張支票癸○○有沒有簽背面?)一張有,一張沒有;(有簽的支票號碼?)AN0000000 ;(沒有簽的支票號碼?)FAZ0000000;(該張支票為何癸○○沒有簽背面?)我現在想不起來;(你說AA0000000 號支票是93年11月14日連同協議書一起交給你的,請問該張支票背後癸○○簽「林義輝」,是什麼時候簽的?)應該是當天簽的,他拿客票,我說客票不曉得是誰拿的,他就在背面簽;(你剛說AN0000000 號、AN000000
0 號,這2 張支票背後的「林義輝」也是癸○○簽的,請問癸○○是什麼時候簽的?)這兩張是又之後的事情,我確定投資雲景之後,他陸續向我拿錢,事後拿這2 張支票統合我前面的錢,不包括我投資雲景的,我匯錢給很多人,包括己○○,他說己○○是雲景的股東,是我匯款之後他簽的,何時簽的我忘記了;(這2 張支票你有親眼看到癸○○在支票背後簽林義輝?)在我面前簽的,他拿票給我時,我表示不認識票上的人,要求他簽,也是在汽車旅館簽的,他每次約我在汽車旅館,重要的文件都是在汽車旅館簽的;(提示法院卷98年9 月告訴人補充狀附件二93年9 月6 日匯款給己○○之中國信託存入憑證予證人閱覽;你在93年9 月6 日到中國信託中山分行匯款15萬給己○○,是不是有這件事情?)對,癸○○給我己○○的名字及帳號,叫我匯15萬元到這個帳戶裡面,癸○○給己○○名字及帳號時,沒有其他人在場,癸○○說己○○是他的股東之一,為了投資,但不記得是哪一項事業的投資;(你說投資是你自己要投資,還是借錢給癸○○,讓癸○○去投資?)他說他需要一筆錢,要幫助我賺錢,跟在他名下投資,我相信他,他說缺多少錢我就拿給他;(同上卷頁日盛銀行的兩份存款憑條,你在93年10月26日、93年11月1 日,是不是有到日盛銀行分別存入35萬、15萬,到子○○帳戶?)有,癸○○跟我說要匯35萬到子○○戶頭,隔一段時間又叫我匯15萬;(癸○○為什麼要叫你匯該2 筆款項?)癸○○說那都是他的股東,他叫我匯35萬理由我忘記,應該都跟他的投資有關係;(匯這2 筆款項的目的是不是你說的投資?)是,我再加碼投資癸○○其他的事業;(中國信託存入憑證及日盛銀行存款憑條,你是現金存入己○○、子○○帳戶還是匯款?)用現金存入,他用電話問我匯入了沒有,所以我到銀行以現金存入;(同上卷國泰世華銀行98年10月20日回函所附丙○○的交易明細,國泰世華銀行丙○○帳戶於93年9 月2 日及93年9 月14日,有分別存入10萬元及4 萬2 千元,是誰存入的?)癸○○叫我存入的;(癸○○叫你存入的目的是什麼?怎麼跟你說的?)他說他有很多汽車旅館、SPA 館,他是股東之一;(癸○○有說丙○○是誰嗎?)都是他的股東;(癸○○有說子○○是誰嗎?)也是財團法人裡面的股東;(存入丙○○帳戶這兩筆的目的,是你說的投資嗎?)或許是癸○○欠丙○○多少,叫我去匯款,我也不知道;(提示桃檢95年度他字第4043號卷第8 頁予證人閱覽;這份借據是誰交給你的?)是癸○○在車上,該車是用我名字買給他的,他說有個楊代書投資土地,他還打電話給楊代書,叫我跟楊代書在電話中交談,借據是在車上寫的;(借據上簽「林奕緷」3 個字是誰簽的?)癸○○簽的;(指印是誰按的?)我請他按的;(這份借據何時交給你的?)94年3 月7 日,我當場錢交給他,他當場簽的;(你當場交給他多少錢?)15萬;(癸○○於94年3 月7 日在此份借據上簽「林奕緷」,為何於93年11月14日的借貸協議書及3 張支票背面簽林義輝?)他簽的時候我問他,他說這兩個字同義,我想有蓋指印就可以確認,但他不願意改;(提示桃檢95年度交查字第1407號卷第69頁予證人閱覽;保管條是誰交給你的?)甲○○,我剛認識她的時候,她說要看我的房子,看可不可以幫我做貸款,我就把我房子的權狀影印給她,她說要拿回去研究一下,就把我正本拿走,並寫保管條;(後來你的房子有無貸款?)有,甲○○幫我作臺北銀行的信貸,貸30萬;(貸款的目的?)甲○○說多一筆資金讓我運用,她說以她的關係,信貸利率很低,我幫人擔保車子對方跑掉,要法拍車子我需用繳錢,當時我和甲○○是同事,我告訴她,她說要幫我解決,拿我房子的權狀辦信貸;(提示辛○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7反面頁及28頁存證信函予證人閱覽;你有收到這份存證信函?)對;(存證信函的內容說什麼?)這是順益汽車寄給我的,說我擔保車子,車主不繳錢,車子也找不到,他們要追回車子,並要我支付訴訟費、執行費,我就把這個消息告訴甲○○,並把順益魏課長的電話給她,甲○○說要幫我處理;(同上卷第30頁,該頁左邊有一個存摺交易明細,93年10月11日存入一筆30萬,這是什麼錢?)甲○○幫我去臺北銀行辦理的信貸;(該交易明細,93年10月11日支出5 千元,上面記載帳戶管理費,這是什麼錢?)應該是信貸臺北銀行扣掉的管理費;(93年10月12日領款29萬5 千元,是誰領的?)甲○○跟我一起在櫃台領的;(領了之後?)匯款到林金山的帳戶;(林金山聯邦銀行鶯桃分行帳戶於93年10月12日、11月4 日各存入30萬及33萬,是誰存的?)第一筆是甲○○陪我一起去存的,第二筆是癸○○開車載我去存的;(你剛才說你的帳戶於93年10月12日領款29萬5 千元,林金山的帳戶於同日由甲○○陪你存入30萬,為何金額不一致?)我湊足30萬存入,到臺北銀行領錢之後,當天我跟甲○○到郵局又去領了錢,加上29萬5 千元湊足30萬匯入;(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0頁93年10月12日郵局匯款單據予證人閱覽;我修正問題,你剛才說你的帳戶於93年10月12日領款29萬5 千元,林金山的帳戶於同日由甲○○陪你存入33萬,為何金額不一致?)我們又去郵局我的帳戶領3 萬5 千元湊成33萬,匯給林金山;(同上卷第30頁93年11月4 日的郵局匯款單據,你說這天癸○○陪你去匯的,當天的情形?)前一天癸○○問我車子事情處理的進展,我說已經匯33萬,癸○○說已經要法拍,叫林金山那邊傳真過來,結果透過7-11傳真一份臺中地院的法拍文件,我說等看到車子再繳尾款30萬,癸○○說人家車子已經要給我了,叫我趕快匯錢,我說要看到車子再給錢,癸○○說不用,答應跟我一起去臺中領車,隔天早上還催我不是要去匯款嗎,並陪我去匯款;(你的意思是臺中地院的法拍文件是93年11月3 日收到的?)是,是癸○○引導我打電話請對方傳真;(你在7-11收到臺中地院法拍文件時有誰在場?)沒有,我自己到7-11收傳真,癸○○在車上等我;(同上卷第29頁的下一頁,你收到的臺中法院的法拍通知書是不是這份?)對;(你回到車上以後,有沒有把這份法院法拍通知書拿給癸○○看?)有,他說車子在臺中法拍,到時他要陪我一起去;(同上卷第29頁臺北地方法院強制執行投標書及信封,是不是你收到的?)對;(你知道是誰寄給你的?)甲○○那天帶我去見的那個人,號稱是順益汽車法務部的人;(你收到這份投標書以後發生什麼事情?)收到之前已經繳33萬,這是在尾款30萬還沒有繳之前收到的,我忘了發生什麼事;(你有沒有把這份投標書拿給誰看?)我有拿給癸○○看;(癸○○看了投標書有說什麼嗎?)當時他告訴我,領車的時候要拿投標書、填寫資料去領車;(同上卷第30頁,順益汽車鍾俊申的名片是誰拿給你的?)號稱順益汽車法務部的人,是甲○○帶他來的,甲○○說順益汽車的事情全部交給她,由她跟鍾課長聯絡,她引導這個人跟我見面;(你何時拿到這張名片?)匯33萬那天,甲○○已經約好順益汽車的人要來談,等了很久,甲○○說對方人在三重天台的咖啡廳,甲○○就帶我搭計程車到三重,都是由甲○○跟對方聯絡來跟我處理;(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1頁予證人閱覽;順益汽車的同意書,是誰交給你的?)順益汽車他們寄來的,他們之前來函說要罰我24萬多元,是法拍後的差價,我說車子沒領到,順益汽車說不關他們的事,就是要我賠差價,我拿給癸○○看,癸○○說要幫我處理,談判之後剩14萬,我忘記14萬是怎麼給的,我給14萬之後,就寄來這張同意書,之後順益就沒有找我。癸○○跟對方談判時,我沒有在場,14萬是癸○○說的;‧‧;(同上卷頁2 萬9 千元的支票,是誰交給你的?)甲○○;(她為什麼交給你?)尚未發生車子、雲景投資事情之前,甲○○說她缺錢,跟我借錢,拿這張支票給我,後來跳票,當時她說是別人的票,支票正面的簽名,後來我跟銀行查證,銀行說該支票是甲○○的支票帳戶;(該次你借給甲○○多少錢?)2 萬9 千元;(這筆錢有沒有還你?)沒有還,後來我聯絡到她先生,她先生林長輝說願意解決,用2 萬元解決,就把票拿回去了;(如果甲○○跟你說這張支票是她自己的票,你會借給她2 萬9 千元嗎?)會,我跟她是好姊妹;(你為什麼認為她騙你2 萬9 千元?)因為退票,而且當時她告訴我是別人的票,支票背面才有她的背書,因為她當時拿拒絕往來的支票給我,當時我並不知道她被拒絕往來;(同上卷第50頁,該借據怎麼回事?)癸○○編理由說要跟我借多少錢,拿一張32萬元的票跟我調13萬,將來要付我一萬元的利息,載我到銀行門口領錢,他在車上等,我回到車上他就寫這個借據給我,我就把13萬拿給癸○○,他說支票32萬超過13萬,15日就會還給我,到時再拿回支票,32萬扣掉14萬,剩18萬,6 萬是他自己的,12萬是要給楊代書的,叫我先把支票存進去;(支票有無兌現?)從來沒有兌現,32萬的票後來又被癸○○拿回去,我沒有另外拿18萬給他,他只是拿支票取信於我;(你把13萬交給誰?)癸○○;(你有看到癸○○轉交給誰嗎?)我在車上交給他,他就拿走,沒看到他給誰;(你怎麼知道黃郁斐這個人?)他是我的朋友;(借據上記載你向黃郁斐借13萬,什麼意思?)我去向我的朋友黃郁斐先調錢來給癸○○,他之前一直跟我拿錢,我說卡費都付不出來,他叫我先跟朋友調一下;(借據上記載利息1 萬元,這1 萬元你有付給黃郁斐嗎?)我隔幾天就還給黃郁斐13萬多一點,大概1 、
2 千補償他;(借據上記載利息1 萬元,為何你只付1 、2千給黃郁斐?)因為借據寫到94年1 月15日約半年,我幾天就還;(提示96年度偵字第3958號卷第11頁予證人閱覽;這是誰的信用卡?)我的信用卡;(這些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是誰簽的?)癸○○簽的;(你的信用卡背後的簽名為何是癸○○簽的?)剛開始成為男女朋友時,他說要共創事業,我主內他主外,叫我信用卡借他用,所以我新申請信用卡,交由他簽名;(同上卷第12頁,這頁的信用卡是不是你的信用卡?)是,也是我的正常簽名方式;(同上卷第13-14 頁共
5 頁12份信用卡及現金卡繳款書,這些信用卡消費金額都是誰刷卡消費的?)信用卡都是癸○○簽名使用;(這12份繳款書你有去繳款嗎?)他消費都是我在繳;(你繳的這些信用卡消費款,癸○○有還給你嗎?)都沒有;(你把信用卡癸○○借他用時,癸○○怎麼跟你說的?)癸○○說在外面需要交際消費,我們出去吃飯也是刷我的卡,他說他在外面闖事業,需要信用卡比較體面,我沒有問他為什麼不自己申請;現金卡是他說要做生意,開車載我去預借現金,我告訴他密碼,他下車去領,我在車上顧車,後來他叫我用房子去整合我的信用卡、現金卡的債務,現金卡的額度空出來,他又繼續借;(現金卡提領的金額後來是誰去繳款?)全部都是我去繳的,我為了我的信用,我用房子貸款還清,並拚命工作,維護我的信用,我的保單現在已經解約,房貸也居高不下;(你繳的現金卡金額,癸○○有沒有還給你?)完全沒有,我都是繳最低額,但利息愈來愈高,癸○○說他很會用信用卡搬銀行的錢,由我支付卡費,他負責銀行,他說哪一筆錢他要自己付,但當天銀行就打電話來說沒有繳,他不繳也不告訴我就丟著,害我在銀行關門前10分鐘去繳錢;(你剛才說用房屋去整合現金卡及信用卡,讓信用卡、現金卡的額度可以增加?)增加房貸的額度,付信用卡、現金卡。」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5 日審理筆錄),稽以如上證述,先可確認有關告訴人施某與被告曾某間認識交往始末,以及被告甲○○、癸○○,以及「陳少鋼」【本院按:陳少鋼與林長輝間之關係若何?宜由該管檢察官本諸職權進一步加以釐清】等如何對施某用盡手段訛取款項之經過全程明確,深悉被告癸○○、甲○○等人,同均以投資雲景度假村為幌子之訛詐行為,至堪確認;而證人子○○、己○○、丙○○帳戶係被告癸○○與甲○○所為訛詐方式所用之帳戶,亦足認被告癸○○顯然係以投資雲景為幌,與被告甲○○同為蠱惑告訴人即證人壬○○加入,同資確信的,此就施某與被告曾某之協議書之書立,並經簽立4 張交付施某之經過,可明;而被告甲○○復陪告訴人同去匯款與林金山,顯然王某介入該款項運作;又年籍不詳稱「陳少鋼」之成年男子與被告甲○○、癸○○就該投資「雲景」部分,顯有犯意之連絡,與行為之分擔,亦無疑義。而臺中法院之法拍通知書係由謊稱係順益汽車公司之人,與被告甲○○、癸○○間,具有犯意聯絡暨行為分擔,要無疑義,且何以癸○○代理告訴人與順益汽車接觸協商,而以14萬元達成和解後,告訴人施某復匯款63萬元予林金山(已歿)之帳戶內,顯然為一系列敲詐行為,是足認被告癸○○、甲○○暨該「鍾俊申」之人間,有分工同謀訛詐證人施某之情,甚明。
㈡、又證人壬○○於本院復證述略以;「(檢察官問:提示桃檢95年度偵字第4043號卷第5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依你所述,這份借貸協議書內所提到的220 萬,是要寫280 萬寫錯了,癸○○說沒關係,連同利潤算給你305 萬,請問原來要寫
280 萬,該280 萬是指什麼?)投資雲景,1 股70萬,4 股共280 萬;(此份協議書的大抬頭載明「借貸協議書」,協議書內亦記載:乙方林義輝向甲方壬○○借貸220 萬元,請問這是不是表示你借錢給被告癸○○?)當時不是借給他,他佔10股,我再去買他的4 股;(為什麼協議書要寫借貸協議書?)我不知道要怎麼寫,都是他唸給我寫的,前面他不願簽名的那張,他說我的字比較漂亮,他叫我重謄一遍,他唸我就照著他唸的寫;(提示桃檢95年度交查字第1407號卷第11頁予證人閱覽;95年12月8 日你跟檢察事務官講,是借錢給癸○○投資,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是買他的股份,他一直說他的股份讓給我,讓我能夠賺到每月分紅,他拿17萬給我說那就是他賺的分紅,他說我每月可以有20萬的紅利,這樣不算借錢,我忘記當時是不是這樣跟檢察事務官陳述;‧‧‧(這份告訴狀裡面寫說,你總共借給癸○○882 萬,事實是否如此?)很多筆一直加起來,包括卡費、投資、他零零碎碎向我借貸、信用卡、現金卡、車子費用、他車子的燃料費、違規單的罰款,還有房子拿去貸款撥下來的現金,他通通拿去;‧‧;(你跟乙○○之間以及車號0000-00的車發生什麼事?)0216-DT 的車是乙○○的車,乙○○買車叫我當他的保人,乙○○開了2 、3 個月不繳貸款,結果順益汽車的人發函給我,說乙○○不曉得車子開到哪裡,要去找車,我還積欠什麼費用,後來車子被法拍;‧‧(該車是誰買的?)乙○○;‧‧(你收到該車的存證信函,後來你去找誰?)在保誠辦公室,甲○○說她對車子最懂,她願意幫我處理;(甲○○如何幫你處理該車的事情?)她要我把所有的保人文件都給她看,就是順益汽車來的函,我全部拿給她看,我說順益汽車要跟我收很多費用,我要怎麼處理,甲○○說她對車子很懂而且當過法律顧問,她要幫我要回公道,之後她就跟我拿了房子的所有權狀,她叫我把手機門號晶片抽出來給她,由她出面找魏課長,她要自稱我的親人找魏課長處理,之後我完全都沒有跟魏課長聯絡,都是由甲○○轉述;‧‧;(該本票影本你交給誰?)我現在想不起來;(本票上有記載什麼內容?)乙○○簽名、我簽名,本票的金額好像是63萬還是多少,就是該部車子的總金額;‧‧(你在保誠人壽,應徵時個人資料交給誰?)翁顯榮,我的主管,就是把甲○○本票交給我的人;(你剛才為什麼說甲○○跟你要手機的SIM 卡?)她說要直接跟魏課長聯絡;(你的SIM 卡給甲○○,你要怎麼打電話?)那時候我有另外一支手機,甲○○問我用哪支手機跟魏課長聯絡,並叫我把該支手機SIM 卡抽出給她;(甲○○說跟魏課長聯絡之後如何?)她會告訴我聯絡結果,聯絡期間約一個月,期間她開始叫我辦信貸;‧‧‧;(信貸金額?)她幫我貸30萬;(你跑臺北銀行幾趟,30萬的小額信貸才撥款下來?)一趟;(你跑臺北銀行這趟到30萬的小額信貸撥款下來約多久?)約1 個月;(撥款30萬是93年10月11日,同日並支出帳戶管理費5 千元,撥款隔天提領29萬5 千元,請說明當天及隔天發生什麼事情?)甲○○跟我講說她跟魏課長約好了要談車子的事情,之前我問她,她一直拖延,後來我認為她是要拖延到到30萬貸款下來,撥款前兩天她說已經跟順益汽車的人談好,約好要來跟我見面,我領款當天就是10月12日,我之前並不曉得10月11日撥款,也不知道信貸申請通過了沒,我看她打手機給順益汽車的人,她說魏課長要來跟我談,約在基隆路、忠孝東路附近的咖啡館,甲○○花很長的時間聊天,我問魏課長什麼時候到,甲○○再打電話,說魏課長人在台南不能趕來,又說順益汽車法務部的人要來跟我處理,在三重的咖啡廳,叫我趕過去,我跟甲○○坐計程車到三重天台附近的咖啡廳,到場後甲○○又打電話聯絡對方,一位自稱鍾俊申的人就坐下來,他的樣子非常瘦,他說他是順益汽車法務部的人,並把名片放在桌上,甲○○說趕快把汽車法拍下來,如果可以甲○○要跟我買車,順益汽車這個人說他是法務部的人,專門處理法拍的事情,他告訴我程序,要我先繳33萬,看到車、車子交給我之後再繳30萬,我當時信以為真,感謝甲○○幫我處理事情,甲○○就催促叫我交錢,車子就可以拿回來,當時我沒有帶錢,順益汽車的人就走了,甲○○就說:你的貸款不是下來了,就陪我去看貸款下來沒有,我說自己可以去,甲○○說一定要陪我,就到松江路、農安街口的臺北銀行,刷存摺之後錢已經下來,甲○○說可以繳了,我領了29萬5 千,還差3 萬5 ,郵局剛好在附近,我們又到松江路、民權東路口的郵局領了3 萬5 ,甲○○就在旁邊看我寫剛才鍾俊申給我的林金山的帳戶,看著我把錢匯出去;(林金山帳戶的號碼是誰告訴你的?)就是那個假的鍾俊申,他說那個帳戶是順益汽車處理法拍車子的帳戶;(假的鍾俊申告訴你林金山帳戶號碼時,有誰在場?)甲○○坐在旁邊;(當時甲○○有說什麼話嗎?)她說她也很想要這部車子,希望我順利貸下來,她再跟我買;(假的鍾俊申給你1 張名片,你後來有跟假的鍾俊申電話聯絡嗎?)有,後來他就開始打電話告訴我法拍的時間,有一次甲○○打電話找我喝咖啡,剛好鍾俊申打電話過來,鍾俊申說幾月幾日要進行法拍,甲○○在旁邊附和說太棒了、車子快處理好了,假的鍾俊申就寄空白的法拍投標表格給我,他說的日期快接近時,我把事情告訴癸○○,在車上時那個人又打電話來,我不知道怎麼處理,就問癸○○,我把電話交給癸○○,由他們兩個人對談,他們講什麼我不知道,當時剛好癸○○下車找廁所,回來車子後,癸○○說沒有問題,事情做個了結,之後有一次我跟癸○○在車上聊起這個事情,他就說很簡單,請他傳真過來,看什麼時候要法拍,是不是有什麼公函,請他傳真過來,我就打電話給這個鍾俊申,他就傳真到7-11,收到後我拿給癸○○看,癸○○說這樣OK沒有問題,後來假的鍾俊申又打電話來說,車子要幫我從臺中開到臺北給我,叫我先把款項交過去,我問癸○○說:你跟他聯絡過,這樣沒有問題嗎,癸○○說車子要開過來,錢就要給人家,隔天早上癸○○打電話來說:我不是要載你去匯錢嗎,就載我去銀行匯款30萬給假的鍾俊申,之前說好是我帶30萬到臺中去領車,假的鍾俊申就說把車子開到臺北給我,叫我錢先匯,要領車那天,我自己坐車到臺中去領車,本來癸○○答應要陪我去,後來他說有事我就自己去,我聯絡假的鍾俊申,他說要在台中法院門口跟我見面,我等老半天他都沒有出面,後來打電話他就沒接了,我自己不會開車,我想說假的鍾俊申跟我碰面時,他幫我開回來;(你有跟臺中的警察報案嗎?)有,臺中法院旁邊的警察局,我把公文給他們看,他們跟我說是假的,我當天就報案,當時我有打電話給癸○○說那張文件是假的,他反應平淡,在電話中說這是小錢,我認為他當時是安慰我,叫我不要難過,還怪我先找甲○○,事情沒有一開始就交給他處理,後來案子轉到板橋,我去了幾次板橋的警察局,警局也有叫甲○○過去說明經過,但她都沒有去,當時警察局有調提款機的錄影帶,說看不出所以然,不知道是誰去領,後來就沒有進一步的消息,警察說已經沒有辦法查下去;(你在聯邦銀行匯款30萬的詳細經過?)在松江路、南京東路附近的聯邦銀行,我將30萬存入林金山的帳戶;(誰陪你進去?)癸○○在車上,他一大早就載我到銀行匯款,他沒有進去銀行;(辯護人反詰問,辯護人王建智律師問:你的學經歷?)致理五專,之前教幼稚園,在才藝班、美術班當老師,更早之前當會計,結婚之後在家裡面,我並沒有從事保險業,只是參加證照考試;(你有沒有作其他投資事業?)有股票、保單;(你有沒有投資法宗時報社?)我沒有掛名法宗時報社的負責人,法宗時報社是我的房客欒仲華開的,做不好收起來,改名世界宗教多媒體有限公司,他請我掛名;(世界宗教多媒體或法宗時報社,你有沒有借錢給欒仲華?借多少錢?)有,陸陸續續約1 千多萬;(你後來有沒有到臺北地檢署告欒仲華?)有,後來他被通緝,是在認識癸○○之前【辯護人庭呈:北檢通緝書影本、附卷】;(你之前說投資雲景四股,分批給付給癸○○,這些錢是從哪裡來的?)是我前夫留下來以及我的保單,從保單借出來的;(280 萬都是保單借款?)是,都有貸款利息;(哪家保險公司的保單借貸?)南山以及郵局的保單;(上次你提到陳少鋼有開17萬的支票給癸○○當利潤,癸○○交給你,隔天你就領出來交還給癸○○,你是怎麼交還給癸○○?)我到郵局領出來,他說這樣我也可以很快領到紅利,當時癸○○答應一個月給我20萬的紅利,我領出現金,他開車過來,我在車上交給他;(AA000000
0 號支票的交付及另外3 張支票的交付隔多久?)第1 張就是雲景那張,我們從93年8 月交往,到94年6 月他另外一個案件被通緝,應該是在94年2 、3 月時,他取得我信任之後,認為我還會再丟錢;(你把信用卡、現金卡借給癸○○使用後,你有沒有曾經跟他一起使用過現金卡或信用卡?)一點點,吃飯或汽車旅館的消費。他刷我的卡,比我自己使用的多很多倍,到汽車旅館時也是刷我的卡;(你有無用你的中國信託信用卡預借現金40萬買新生北路的房子?)沒有,我沒有預借現金40萬,是我用10萬元買了一個小套房,剩下的錢每月貸款,我請癸○○過來幫我看好不好,我想不起來當時的事情;(新生北路的小套房登記名義人是誰?)我小孩的名字,沒有使用,租給人家;(租金誰收?)租金我收;(你付了14萬元給順益汽車,順益汽車出同意書給你,你說這14萬是你委託癸○○跟順益汽車談的,當時你是怎麼跟癸○○說的?)乙○○的車子,甲○○叫我繳33萬、癸○○叫我繳30萬之後,順益汽車還來找我的麻煩,說要罰23萬,我不知道怎麼處理,問癸○○,他說有認識順益汽車的高級主管,他要幫我去講,他說他找到順益汽車的高級主管,他幫我談到14萬;(這14萬元你怎麼繳付給順益汽車?)我想不起來,應該是匯給順益汽車,我記得抬頭是順益汽車;(順益汽車的帳號是誰給你的?)我想不起來;(提示96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卷第30頁第16行以下予證人閱覽;辯護人毛英富律師問:你說:我是在93年8 月跟癸○○一起到雲景度假村,當時他請陳少鋼來把癸○○的入股證明拿給我看,陳少鋼當場拿了一張17萬的支票給癸○○,當作入股的紅利,我看了之後覺得蠻有利潤,總共拿出290 萬元,當時是因為你看到入股證明書才決定投資的嗎?)對;(93年8 月你跟癸○○去雲景度假村時,有碰到陳少鋼?)沒有;(當時甲○○有沒有在場?)沒有;(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3頁予證人閱覽;97年8 月7 日偵訊筆錄第4 行以下,你向檢察官說:被告以結婚名義要我投資他?)是;(同上卷第54頁,你當時講到,鍾俊申給你名片,鍾俊申叫你匯款,你是不是這樣說過?)是,他說他代表順益來的;(同上卷第55頁,檢察官問你:有沒有其他陳述,你說:我覺得他們是串通好的,「他們」是指誰?)車子的事情也是串通好的,他們是甲○○跟癸○○,雲景跟車子都是一個扮白臉、一個扮黑臉,陳少鋼、鍾俊申都是虛擬的,誇張事業做得很大;(同上卷第68頁,97年4 月9 日偵訊筆錄倒數第7 、8 行,你當時說,是鍾俊申要你匯款的?)是;(本件你投資雲景的290 萬,有沒有將其中任何的若干金錢交給甲○○?)都是癸○○拿去交給陳少鋼,但他們都是一夥的;(本件除了290 萬之外,你有沒有拿任何的錢給甲○○?)一開始拿
2 萬9 ,就是她拿拒絕往來的票給我,以及紅包7 千元還有請她吃飯,還有翁顯榮18萬的本票;(提示96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卷第3 頁予證人閱覽;96年4 月26日偵訊筆錄第3 頁最後一行,檢察官問:被告借款期間你知否其身分為癸○○,你回答:被告其實有跟我提過,只是我當時未信以為真,你是不是這樣講過?)借款期間我都認為他是林義輝,我知道他的名字是在他入獄之後,才知道他的真名,之前他沒有告訴我他的真名,出庭時癸○○在庭外,他說要還給我,叫我配合他放他一馬,我想不起來當時我是不是這樣講;(同上筆錄最後一頁,是不是你的簽名?)對;(提示桃檢95年度偵字第1407號卷第11頁予證人閱覽;檢察事務官問你,當時出錢是借錢還是共同投資,你回答:是借錢給他投資,你有說過這句話嗎?)有;(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 頁,你當時說,癸○○是以結婚的名義要你投資他,桃檢95交查第1407號卷第11頁,你又說是借錢給癸○○投資,請問依這樣的情形來看,你跟癸○○是不是有投資關係,也有借錢給癸○○投資的關係?)都有;(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號卷第74頁錄音譯文予證人閱覽;該錄音譯文是你翻譯的嗎?)是,我自己翻譯的,邊聽邊寫;(你剛才說,順益汽車公司發函給你,要跟你收很多的費用,金額是多少?)23萬;(23萬的金額是在你第一次匯款給林金山33萬之前還是之後?)之後;‧‧(向臺北富邦銀行信貸30萬元,該部分你有同意嗎?)有同意;(臺北富邦銀行撥信貸30萬,撥款當時你沒有接到任何通知嗎?)都沒有,我的消息都是從甲○○來的,我都要問她,錢是撥到我的帳戶;(你向富邦銀行辦信貸時,所留的通訊地址電話?)新生北路3 段25巷35號
3 樓,電話就是甲○○拿去的那支手機;(當時你為乙○○繳交車貸的款項,何以沒有匯到順益公司的帳號?)我當時也不懂,甲○○帶一個順益法務部的人來,法務人員寫匯款的帳號給我;(93年10月12日你匯款給林金山33萬元的匯款單,以及郵局3 萬5 千元的提款單都是你自己填寫的?)對;(93年11月4 日第2 次匯款給林金山33萬元的匯款單也是你自己寫的?)是;(提示95年度交查字第1407號卷第4-5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事務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11-12 頁,你跟檢察事務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辛○96年度偵字第3958號卷第6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提示96年度偵緝字第333 號卷第28-31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30頁,你跟檢察官說,雲景你拿出來290 萬,但是你跟法官說280 萬,到底是280 萬還是290 萬?)應該是280 萬,當時癸○○說要買車,我又拿10萬給他;(你另外拿10萬,是借給癸○○嗎?)對,他說是車子的頭期款,車子買我的名字,他說他要開;(同上卷第29頁,你跟檢察官說,4 張支票大約是94年1 月份癸○○拿給你的,但你跟法官說,其中華僑銀行35
0 萬支票是93年11月14日癸○○簽借貸協議書當天交給你的,請問哪一種說法與事實相符?)事情很久了,我也忘記了,應該是當天寫協議書時付那張350 萬的支票;(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4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正確;(同上卷第16-19 頁,該筆錄第
2 頁第9 行答及第10行問中間,檢方書記官漏記以下訊問被告癸○○,請問當天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我要更正第2 頁第9 行,4 張支票背面只有一張沒有背書,其他3 張有,癸○○都有簽「林奕輝」的名字,其他都實在;(請確認當時癸○○所簽的名字?)是林義輝;(所以上次開庭你說癸○○在支票背面簽「林義輝」是正確?)對;(同上卷第39-41 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54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同上卷第68頁,你跟檢察官講的話內容實不實在?)實在;(你剛才說4 張支票沒有兌現,是癸○○拿回去的,癸○○何時拿回去?如何拿回去?)他說要把雲景的業務整合到SPA 館以及汽車旅館,他要把我投資的額度增到1 千萬,4 張支票癸○○一起拿回去的,他說要拿回去跟股東處理,應該都是在94年3 月上下,詳細時間記不起來;(93年10月12日你匯給林金山33萬元,11月4 日匯給他30萬,這些錢你有沒有親眼看到甲○○分到若干金錢?)沒有,錢是匯到林金山帳戶,誰領走警察說看不出來;(他字第4043號卷第5 頁以及偵續字第333 號第9 頁,兩份協議書為何日期不一樣?何者才是正確填寫的日期?)是同一天在汽車旅館寫的,我寫的時間才是當天的時間;(癸○○帶你到雲景去,陳少鋼、甲○○都不在,你們是單純住宿?裡面有無員工稱呼癸○○為老闆?)沒有,但是有一位員工,癸○○告訴我那就是己○○,她是股東,但我沒有跟己○○接觸、談話;(如果癸○○是股東,你們去住宿,都沒有人招呼,你不覺得奇怪嗎?)都沒有人招呼;(除了匯給林金山的63萬之外,依你所述,你交付給癸○○的其他8 百多萬元,請問甲○○參與的程度如何?)後來都沒有聯絡,但是當時我有從癸○○口中得知,他說跟甲○○吵架,癸○○不願意再跟她交往;(甲○○有沒有開口要你匯款或交付款項給癸○○?)從車子跟雲景之後,後續我跟甲○○就沒有聯絡,就是我跟癸○○之間;(你說雲景部分跟甲○○有關,有關的部分如你之前的證述?)是;【審判長問:對證人壬○○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癸○○答:我跟壬○○是男女朋友,我只是因為跟她分手,達不到她要求的條件她就告我,我跟她的往來,都要有借據、算好利息並且用匯款,她才會借給我,我跟她借15萬她都這樣要求,怎麼會借我8 百萬,我跟雲景一點關係都沒有,我如果是雲景的董事長,我會開壬○○裕隆的車子嗎,順益汽車部分,乙○○是壬○○之前的男朋友,她被騙以後來告訴我,我才知道這件事情,如果我騙她63萬元,為何壬○○還要我去跟順益汽車談,我是跟順益汽車協商少算一點,支票後面「林義輝」三個字根本不是我寫的,壬○○身上沒有一張我的支票正本,我只給過一張17萬的支票,我忘記支票來源;被告甲○○答:我沒有介紹陳少鋼的人給壬○○認識,我介紹癸○○給她認識時,癸○○自稱林奕輝,去臺北銀行貸款時,我並不知道車子的事情,我跟魏課長聯絡,電話是壬○○給的,結果來了一位鍾俊申】」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0日審理筆錄)。由上證人壬○○之經過細緻之交互詰問過程,可認被告甲○○以其係壬○○之同事,防備心較少之情形下,對之陳述謂以介紹結婚之對象,並陳述有門路管道投資,而佯以從未現身之「陳少鋼」為雲景董事長、癸○○為股東、其亦為小股東等不實情事,向被害人壬○○訛詐款項,此情此景明確無疑,顯然「陳少鋼」係被告癸○○、甲○○對施某訛以之方式,亦無疑問;又何以被告癸○○要以「林奕輝」、「林義輝」之名義,復與被告甲○○前配偶「林長輝」之相應名字與證人施某交往,殊值懷疑,居心叵測;固然證人施某有證述其出錢係借予被告癸○○為共同投資一情,然斯時情況是證人施某情感因素之介入後,錯誤認知被告癸○○可以為其託付之對象而為金錢之付出,自係因錯誤而為財產交付之訛詐行為,甚明。又證人壬○○於本院證述或有某些金額或他項細節支微部分,有所疏漏,然此乃因時間之經過,以及遭受感情創傷滋生之複雜心理因素所造成,蓋時過中年為求取老來作伴之因素,而對於被告癸○○之所做百般央求,以及被告甲○○之訛詐,而為多項金錢之挹注,難認因其有其他投資項目,即得謂非因此訛詐而為之財物給付,被告2 人之辯解暨辯護試圖以為被告癸○○與壬○○原為男女朋友之同財間之投資為辯,顯係狡賴;何況被告甲○○辯稱與其無關,然何以又要取得施某之房地產權狀正本後書立保管條交與施某?此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交查字第1407號卷第69頁之保管條可明,因認被告甲○○辯稱被告癸○○與施某之款項資金與之無關者,顯係避卸推託之詞,核無足採;又被告癸○○既然聲稱係證人施女之男友有為結婚之試圖,何以又訛以偽名林奕輝與之交往,實際上已經心存不軌,自無疑問,此與是否有刑案或信用不良等均無關涉,蓋若為誠心之交往,當以誠實相對待,顯然被告2 人係心存不軌,欲達成其等訛詐壬○○財產之意圖,極明。另在辦理匯款時,復出現假的「鍾俊申」其人,足認甲○○可說在場並無疑義,而假的鍾俊申在旁給施某帳號時,顯然王某對該「假的」鍾俊申所給之帳戶部分,顯為知情,不生疑問;由是知之被告癸○○顯係利用其與告訴人間之甚密關係,而告訴人又因感情因素之執著陷入錯誤,對被告癸○○之言信以為真而為如上諸多財產之給付,甚明。
㈢、證人丑○○證述略以:「(0000000000你是不是這支電話的申請人?)我沒有使用這支電話,也沒有使用臺灣大哥大的電話,我是使用中華電話;(提示法院2009年10月13日臺灣大哥大020924號函予證人閱覽)這支號碼我真的不知道;(你有無同意別人用你的名字去申請臺灣大哥大的電話?)我曾經同意我聘請的外勞,他用易付卡打到越南,但是我沒有給他資料,而且外勞也回去了,我沒有拿身分證給他,除此之外我沒有同意任何人使用我的資料申請電話;(你認不認識一個自稱順益汽車鍾俊申的人?)我不認識;(你認不認識癸○○?)不認識,也沒有見過;(你認不認識甲○○?)我不認識,也沒見過面;【審判長問:對證人丑○○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癸○○答:沒有意見;被告甲○○答:沒有意見。】」等語;證人丁○○證述略以:「(0000000000這支手機號碼是不是你申請的?)不是;(提示法院2009年10月13日臺灣大哥大020924號函予證人閱覽;依據法院查詢資料,你是這支電話的申請人?)我沒有這支號碼;(你有沒有同意別人申請這支電話?)沒有;(你認不認識癸○○?)不認識、沒見過;(你認不認識甲○○?)不認識、沒見過;(你有沒有見過一位自稱順益汽車鍾俊申的人?)沒聽過;(你認不認識壬○○?)不認識、沒印象;【審判長問:對證人丁○○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癸○○答:沒有意見;被告甲○○答:沒有意見。】」等語;告訴人壬○○陳述略以:「(檢察官問你有無見過在庭的證人丁○○?)沒有,當時騙我的人年紀比較大;(你跟順益汽車鍾俊申聯絡的電話是不是0000000000?)對;(法院函查該手機的申請人,在93年11月15日之前的手機申請人為證人丁○○,請你再確認對證人丁○○有無任何印象?)騙我的人年紀比較大。」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審理筆錄),基上,此各該證人之證述,並無從為被告有利、不利之積極說明,附帶說明。
㈣、證人癸○○證述略以:「(請說明你跟壬○○如何認識的經過?)我於民國93年8 月時,經由保誠人壽業務員甲○○介紹認識壬○○,第一次在板橋新埔捷運站附近的馥華餐廳,我記得我是最後到的,我到時現場有甲○○跟壬○○,以及所謂的陳少鋼,我最後到的,我不知道陳少鋼怎麼去的,我到現場以後,因為我只認識甲○○,她是保險業務員,曾經跟我講好幾次,叫我幫她投保,我不想投保,一直沒有跟她見面,甲○○跟我說要介紹一個女朋友,可以結婚的對象,當時我離婚、單身,見面以後,大家互相自我介紹、遞名片;(陳少鋼是誰找去見面地點的?)陳少鋼是我弟弟生意上的朋友,在高雄做生意的朋友,是我跟陳少鋼約在復華飯店,壬○○跟甲○○坐一桌,陳少鋼坐一桌,後來四個人併桌坐在一起,甲○○要介紹我認識壬○○,等於是相親,大家聊在一起,陳少鋼也留給我們名片;(聊天時有聊到雲景嗎?)我跟雲景沒有任何關係,我沒有聽到有談到雲景,我只聽到要介紹壬○○給我認識的部分;(當時聊多久?)大概
1 個小時左右;(之後發生什麼事情?)當時大家互留電話名片,我跟壬○○有私下交往,她說她先生過世,我也單身剛離婚,我們幾乎每天相處;(什麼時候談到雲景?)我跟雲景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有帶壬○○到雲景去嗎?)有;( 你帶壬○○去雲景的情形?)我們只是純粹去渡假,我記
得當天不是假日,晚上到那邊住宿,第二天就直接離開;(去雲景住宿那次,在雲景有見到任何人嗎?)沒有;(你對壬○○說,關於雲景的部分,是因為你有股份,她交付金錢給你,你再交給陳少鋼,她要占在你名下的股份,你有何意見?)我跟她的金錢往來,相處期間不分你我,但我有跟她借貸金錢,詳細的數字沒有辦法算,信用卡共同使用,我只要跟她借錢,我都有寫借據,也有匯款證明,也把利息算在裡面;我在雲景根本沒有股份,我沒有告訴壬○○我有4 股,我有拿17萬的票給壬○○,但壬○○沒有把280 萬透過我交給陳少鋼,她有交錢給我,但沒有扯到陳少鋼,金額我也記不起來;(你為什麼要拿17萬的票給壬○○?)我們相處一起,她跟我的錢不分你我,她的信用卡也是我在用;(提示96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卷第9-10頁予證人閱覽;該協議書除了「林義輝」還有「春夏秋冬」、「壬○○」等10個字外,其他字是誰寫的?)我寫的;(是不是你交付這份協議書給壬○○?)對;(你為什麼要交給壬○○這份協議書?當時情形為何?)地點是在桃園的汽車旅館,這份協議書的用意,是我們達成的共識,她希望我作承諾,「林義輝」三個字不是我簽的;(你為什麼不簽協議書?)這只是我們兩個人的共識,還沒有實施,我當時的想法認為沒有必要簽;(提示95年度他字第4043號卷第5 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這份借貸協議書「林義輝」三個字是誰簽的?指印誰按的?)是我簽的指印也是我按的;(請說明這份借貸協議書的詳細經過?)93年10月5 日的協議書還沒有實施,所以我認為沒有必要簽,這份93年11月14日的協議書,是在同一個地點,但是不同時間,壬○○寫的,「林義輝」跟手印是我簽蓋的,這時候我已經跟壬○○借錢,所以簽這份借貸協議書;(協議書寫借貸新臺幣220 萬,連同利潤合計305 萬,請問你在簽這份協議書當時,跟壬○○借了多少錢?)記不起來;(你對壬○○說,她是要寫280 萬寫成220 萬,想要改你說不用,連同利潤算305 萬,你有何意見?)沒有意見,是這樣;(這280 萬是什麼錢?)就是單純的借貸,我沒有說要做什麼用;(如果只是單純借貸,為什麼壬○○會借你280 萬?)她不是一次交280 萬給我,是陸陸續續借的,金額可能不是那麼正確,但我想說我跟她兩個人不必計較到那麼正確;(這份借貸協議書上記載,你提出華僑銀行敦化分行AA0000000 支票作為抵押憑證,請問是不是同一個他字卷第6 頁的左邊那張350 萬的支票?提示並告以要旨)對,是我交給壬○○的;(你交給壬○○時有沒有背書?)沒有;(你在簽借貸協議書時,是怎麼跟壬○○說的?)經過我們兩個人協議,我說我經商失敗,希望跟她調度一些錢做生意,她說把利息談好,每月支付她多少生活費、保險費以及她要求的利潤;(這份借貸協議書上記載,雙方雖無婚姻合約,但有心結合共同開創事業,是什麼意思?)這是壬○○寫的,我是有簽名、按指印,她寫好叫我簽,我看完後認同所以我簽;(同上他字卷第6-7 頁,這4 張支票你說有一張是93年11月14日簽借貸協議書時給的,另外3 張呢?)也是我給壬○○的,給的時間我記不起來,我把正本支票給她保管,我說我要用時,要拿回來給我做生意;(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
2 號卷第47頁反面的下一頁予證人閱覽;這裡有4 張支票,其中3 張背面有簽「林義輝」,是不是你簽的?)不是我簽的;(你對於壬○○說,背面的「林義輝」是你簽的,你有何意見?)我把支票交給她,我需要用時拿回來,我也不知道她會影印,這三張支票的簽名絕對不是我簽的;(壬○○在93年9 月6 日匯款15萬給己○○,請問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知道;(這件事情的詳細經過?)是我跟她借錢,叫她匯到這個帳戶,跟己○○是朋友;(壬○○拿現金給你就好,為什麼要匯到己○○帳戶?)我跟壬○○金錢往來一定要寫借據,己○○、子○○帳戶的匯款,我承認都是我叫壬○○匯的,當時我經商失敗,信用不好,銀行都沒有去開戶,我請這些人幫我接收這些錢,因為我沒有戶頭,他們會把錢交給我,這是我跟壬○○借的;(匯款給己○○的日期是93年9 月6 日,你沒有簽那份協議書的日期是93年10月5 日,你剛才為什麼說你還沒有借錢,所以你不簽93年10月5 日這份協議書?)因為她已經有匯款證明,現金借的我就寫借據、借貸協議書,她用匯的,我就沒有寫借據;(93年11月1日、93年10月26日,壬○○分別匯給子○○15萬、35萬,也是你跟壬○○借的?)是;(93年9 月2 日、93年9 月14日,壬○○分別匯給丙○○10萬、4 萬2 千元,你知道這件事情嗎?)知道;(壬○○為什麼匯給丙○○?)我跟丙○○及一位洪小姐,在板橋中山路合資開服飾店,因為資金調度的問題,股東跟我說我要增資,我跟壬○○說請她借我錢幫我匯到我股東那邊;(你怎麼跟壬○○講丙○○的匯款?)我做生意需要週轉,請她匯到丙○○帳戶;(你跟子○○什麼關係?)朋友,沒有投資的關係;跟己○○之間沒有投資的關係,只有丙○○有,服飾店現在還在開,我已經退股;(提示96年度偵字第3958號卷第11頁予證人閱覽;壬○○信用卡背面的簽名是誰簽的?)我簽的;(你的簽名是簽哪些字?)我跟壬○○協議,我簽完給她看,她說可以,我簽方SING,因為施的左邊是一個方字,我簽完問壬○○說這樣可以嗎,她說可以;(你使用壬○○的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或提領現金,金額總數大約是多少錢?)總數沒有辦法記起來,我有個人消費,也有共同消費,帳單寄到壬○○家,她再告訴我多少錢,大部分是壬○○在繳,我跟她說我現在不方便,現金卡、信用卡預借現金,沒有壬○○的密碼,我也沒有辦法去借,預借的錢誰拿走,我記不起來;(壬○○有幫一部車當連帶保證人的事你知道嗎?)事後她有告訴我,當時我跟她是男女朋友關係,她跟乙○○認識時,我根本就不認識她,她在處理法拍的事情,處理時也沒有告訴我,她告訴我時,是她收到順益汽車要求不足額度的賠償,叫她賠償30幾萬,實際不知道多少錢,她說賠不起這個錢,叫我去順益汽車幫她協商,我叫她把順益汽車的電話給我,我去順益汽車談了之後,協商以14萬解決,我叫壬○○把14萬繳到順益汽車就沒事了;(你去順益汽車跟誰談?)電話號碼是壬○○給我的,我記得是一個科長,姓什麼我不記得,因為電話是壬○○撥的;(有一個自稱順益汽車鍾俊申的人你知道嗎?)我不知道這個人;(壬○○在93年10月12日匯款33萬給林金山,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我每天開著壬○○的車子,不是壬○○當保證人那部車,載她到銀行、股市辦她的事情;(壬○○在93年11月4 日匯款30萬給林金山,這件事你知道嗎?)我不知道;(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
912 號卷第29頁反面予證人閱覽;你有無看過這份台中地院法拍通知書?)沒有;(你對於壬○○說,法拍通知書是你載她去7-11收傳真,她收完傳真之後有拿給你看,你有何意見?)這件事情我完全都不知道;(你有載壬○○去匯30萬元嗎?)我幾乎每天載她去台企、聯邦銀行、郵局、保險公司,她何時匯什麼款項,她不會告訴我,我也不知道;(你認不認識林金山?)不認識;(你認不認識庚○○?)不認識;(93年間你跟誰住在一起?)93年間我住在桃園我父母住的地方,中壢市○○○街○○○ 巷○ 號3 樓,我戶籍在那邊,我父親、大哥、大嫂、大哥的小孩一起住,我很少回去,當時我到處跑;(板橋市○○路○段291 之7 號6 樓之2 ,93年時你有沒有住這裡?)沒有;(你有跟壬○○住在一起嗎?)她家裡有小孩不方便;‧‧‧(你向壬○○借的錢,有沒有曾經把借的錢分給甲○○過?)沒有;‧‧‧(你跟壬○○不管用任何名義借的錢,借錢之前或之後,有沒有告訴過甲○○?)我認識壬○○以後,我跟甲○○之間就沒有再聯絡了;(93年8 月26日甲○○介紹壬○○給你認識,陳少鋼那天為什麼會在場?)是我約陳少鋼,是我弟弟介紹我們認識,當天第一次見面,陳少鋼不是甲○○介紹我認識的,當天才併桌;(提示96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卷第11頁及反面予證人閱覽;這份協議書是不是你簽名蓋指印?)是;(這份協議書上記載,甲方壬○○要求乙方癸○○支付新臺幣1,200 萬元,用作清償本金外,其餘用作賠償甲方利息及損失,請問你欠壬○○到底多少錢?)這份協議書簽署期間是在偵查期間,我在96年夏天的時候已經結婚,我出獄後跟壬○○談,我欠她的錢,我說會還給她,經過兩個人協議之後,她說如果要算總金額的話,希望我付她1,200 萬,她就撤銷告訴,我說沒有那麼多,我說如果要1,200 萬,要給我3年時間,經過協議之後就到律師事務所寫協議書,之後呈給檢察官。當時並沒有核算出確實的本金,她當時就要求全部給她1,200 萬,我也願意給她1,200 萬,但要給我時間;(你交給壬○○的4 張支票是誰交給你的?)是我弟弟;(提示96年度偵續字第333 號卷第29頁倒數第8 行以下;你跟檢察官說,這4 張支票是陳少鋼拿給你的,事實是否如此?)不是,我當初不是這樣跟檢察官講,我說這個票是陳少鋼拿給我弟弟,拿到臺北來兌現;(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17頁予證人閱覽;該頁第9 行答及第10行問中間,檢方書記官漏記「以下訊問被告癸○○」,你跟檢察官說,前面那次我有帶資料來,檢察官問話時,我當場有查一下資料,所以回答是陳少鋼,請問事實是否如此?)我回答的是資料的來源,來源是陳少鋼,但我是從我弟弟手上接過來,我與陳少鋼那次是第一次見面;(壬○○見過陳少鋼幾次?)第一次在馥華見面,之後他們有沒有見面我也不知道,還有一次在西雅圖咖啡廳,就我跟壬○○、陳少鋼三個,兄弟飯店我沒有印象;(在西雅圖那次談什麼?)陳少鋼說他從事服務業、度假村,他沒有具體提到度假村的名字,他是否私底下有跟壬○○聯絡,我也不知道,我跟壬○○是男女朋友,買車的乙○○、投資的陳少鋼,她不可能跟我講;(陳少鋼有沒有跟你提到雲景度假村?)沒有;(陳少鋼有沒有跟壬○○提到雲景度假村?)我不知道,我在場的時候沒有,入股證明我都沒有看過;(同上卷頁倒數第11行以下,你跟檢察官說,我沒有跟告訴人說我拿錢投資雲景度假村,是陳少鋼說的,事實是否如此?)有可能是壬○○跟我講,陳少鋼這樣跟她講,我是跟壬○○借錢,我當時在檢察官面前是這樣說,但我印象中沒有聽到,而且我也不是雲景的股東;(壬○○有沒有告訴你,她認識自稱鍾俊申的人的事情?)她沒有跟我講過鍾俊申這個人;(壬○○又去匯款給林金山30萬時,你有沒有告訴她什麼事情?)我常載她去銀行,我不知道她哪一次匯給誰,她也不會跟我講,她是被騙以後才告訴我這件事;(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55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你跟壬○○認識以後的第二天,壬○○告訴你,她之前幫人家作保車子被法拍,跟你剛才所言不一樣?)她第二天就告訴我幫人作保車被法拍,但是沒有提到乙○○,也沒有說要去處理什麼事情;(你跟檢察官說,鍾俊申的事情發生之後,壬○○有告訴你這件事情?)對,她被騙之後才跟我講;(你跟檢察官說,我會載她去匯款,匯什麼錢不知道,我只有跟她說,要跟對方要證明文件才可以匯款,你有跟壬○○說要證明文件嗎?)我跟檢察官說,我跟壬○○相處期間,我有跟她說過這句話,但據我了解,我跟她講時,她已經把錢匯出去了,但她沒有告訴我;(你跟甲○○怎麼認識?)她叫我投保;(你跟甲○○認識時,以什麼名字跟她接觸?)林義輝,我從來沒有告訴甲○○我叫癸○○,因為當時我通緝在案;(你是否知道甲○○的先生叫林長輝?)不曉得,她沒有提過,而且我也不知道她有沒有先生;(壬○○說陳少鋼提到你在雲景有股份的時候,甲○○在旁邊幫腔說,是這樣、那地方發展很好,對此你有何意見?)講這句話時,我根本沒有在現場;(你說你沒有在現場,你又說你認識壬○○時,現場有4 個人?)4 個人在的時候,我沒有講這個事情;(你到底有沒有在現場?)我在場時並沒有聽到講這句話;(提示96年度偵緝字第1251號卷第3 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雲景度假村股東名為陳少鋼之人,邀我投資雲景度假村,我也將部分款項交給他,事實是否如此?)事實不是如此,當時我們已經和解,我簽署1,200 萬給壬○○,在檢察官那邊才這樣說;(和解更不需要隨便說,你為什麼還要這樣說?)她也怕我反告她誣告,所以我們達成共識怎麼講;(檢察官問你還跟檢察官說:我向告訴人陸續借830 萬1313元,我所收受的款項大部分都交給我大陸的朋友去投資度假村等休閒事業,事實是否如此?)事實不是這樣,這是和解之後所為的陳述;(你在偵訊時,有沒有任何檢察官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既然沒有,你為什麼要亂講?)因為已經達成和解;(提示99年5 月10日辯護人提出的96年8 月4 日的北檢通緝書予證人閱覽;這是誰交給你的?)我出獄後,壬○○跟我說乙○○、欒仲華的事情,叫我幫忙找這些人,她說她損失很多錢,希望我幫這個忙,所以壬○○將這個資料交給我;【審判長問:對證人癸○○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甲○○答:第一次見面沒有談到雲景的事,後來我就沒有跟陳少鋼見過面,我有跟壬○○說雲景不錯,那不是從陳少鋼那邊得來的資訊,是幫我開刀的醫生跟我講的,但沒有跟我說陳少鋼是老闆,只說雲景不錯。告訴人答:百分之八十都說得相反,第一天見面時,癸○○跟陳少鋼已經坐在那邊等我跟甲○○,沒有什麼併桌,坐下就開始談雲景的事情,兩份協議書應該是同一天寫的,毛筆是我帶去的,我已經把280 萬給他,但我完全沒有字據。】」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審理筆錄),因據上證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癸○○證述知悉,其與證人告訴人即壬○○之交往情形,為其所是認,已無爭執;且有與施某同去雲景度假村,然其與「雲景」間,並無任何之投資或熟稔之關係,是被告不否認有與告訴人一同前往「雲景」,復未見著任何人,辯稱係單獨去住宿度假為幌;曾某帶同施某前往顯然以此為幌,進而獲取信任逐步掠取告訴人之財物;復據被告癸○○偵查中供述:我向告訴人陸續借830 萬1313元,我所收受的款項大部分都交給我大陸的朋友去投資度假村休閒事業等情,均足佐證證人施某證述之屬非虛;再者,據證人施某之證述,被告王某何以又一再吹噓雲景之遠景?是屬一搭一唱。且蓋若形同「夫妻」者之男女關係,何以又需為借據或票據之往來暨書立協議之理,誠然與社會經驗有所悖反,且有心交往,何以又不用「真名」相對待,而以「林義輝」、「林奕輝」之名進行交往?與其本身通緝之名「癸○○」亦無必然之牽連,若真心為友誼,亦無礙其使用癸○○之名,顯而易見,是所辯誠然不足為憑,復以與被告甲○○之前配偶之「林長輝」僅差一字,王某復提出以假之「鍾俊申」與施某接洽,顯然係被告2 人作為全部訛詐舉動之模式,據上,均足見係以協議之名行其訛詐之實;被告癸○○辯稱其對證人壬○○所為證言謂以其就載送施某前去7-11收取法拍通知書一情完全不知道,然被告曾某復稱其與施某情深不忌,任何事項錙銖必較,何以就此復為完全不知道,顯係選擇性之知悉與否,為避重就輕,飾卸彌縫之詞;而曾某與共同被告王某間,於訴訟上為利益共同體,曾某所證謂其未將自施某處所取金錢分給王某,同係飾卸,蓋被告甲○○何以提供林金山之帳戶予告訴人施某匯入款項,顯係訛詐;又被告2 人就處理關於順益汽車部分,同上證述,以將拍賣該車為由,而有該法拍通知書之出現,且該14萬元之金額亦由告訴人施某支出,亦可確信;曾某復以其認識施某後,即與王某間沒有聯絡一節,徵諸如上證人施某所為證述,更屬飾卸,毫無可採;至於被告曾某主張證人施某於偵查中與審判中之證述差池部分,顯係證人施某偵查中有出現與曾某洽商和解之跡象,方為對曾某有程度上迴護,意在試圖挽回該所謂之「感情」而已,實不足為奇,進而,尚難遽認施某之證述全為虛枉。
㈤、證人甲○○證述略以:「認識壬○○;(你認不認識癸○○?)我認識他時,他自稱林義輝;(你認不認識陳少鋼?)不認識;(是誰介紹壬○○給癸○○認識的?)我;(你跟壬○○是什麼單位的同事?)保誠人壽的同事;‧‧(請說明你介紹壬○○給癸○○認識的經過?)我認識自稱林義輝的癸○○時,他離婚,我向他拉保險,他要我幫他介紹女朋友,他就願意向我投保,所以我就想到壬○○,我就介紹他們認識,約在板橋捷運站附近的馥華飯店,我跟壬○○同時到達,我們到時,陳少鋼跟癸○○已經在那邊,當時我們四個人坐在一桌,陳少鋼是癸○○找去的,癸○○介紹陳少鋼說是他的朋友,但沒有說做什麼生意,主要介紹壬○○的生活背景,以及癸○○自己說他幫人做投資顧問、理財,他說他做很多投資,包含度假村、汽車旅館、SPA 館,但沒有提到特定的度假村名字,我介紹應該算成功,因為壬○○有包
7 千元的紅包給我,但癸○○沒有向我投保,後來他換了手機,就找不到他;(第一次見面時,你當時有沒有提到雲景度假村?)沒有,也沒有任何人提到;(之後你還有見過陳少鋼嗎?)沒有;(你有去過雲景度假村?)有,跟醫生朋友;(你去雲景度假村,有碰到什麼人嗎?)沒有,只是去參觀,沒有住宿跟使用;(有沒有碰到陳少鋼?)沒有;(你的醫生朋友是不是雲景度假村的股東?)是;(你的醫生朋友叫什麼名字?)忘記了;(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8頁予證人閱覽;這份存證信函你有沒有看過?)沒有,壬○○沒有拿給我看過;(壬○○有沒有跟你提過她當連帶保證人,車子被法拍的事情?)有;(詳細的經過?)她說她幫前男友乙○○當連帶保證人,請我幫她接電話,不要讓癸○○知道,我有幫她接電話,是壬○○提供的手機,包含裡面的SIM 卡一起交給我;(該支手機有任何人打來嗎?)壬○○交給我手機之前,她已經跟魏課長聯絡過了,魏課長打來說車子要法拍的事情,約我們見面,後來魏課長沒有來,來了一位自稱鍾俊申的人,當時就是我、鍾俊申、壬○○三個人,鍾俊申說車子追回去要繳交30萬,約在三重天台見面,後來我陪壬○○去匯款,依鍾俊申所交的名片、帳號匯款;(當時鍾俊申有沒有拿名片給你?)沒有,是拿給壬○○;(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0頁予證人閱覽;當時自稱鍾俊申的人拿出的是不是這張名片?)是;(當時你有沒有看到行動電話是用手寫的?)有;(當時有沒有人問為何行動電話用手寫?)沒有;(林金山的帳號,鍾俊申是如何提供的?)當場寫下來的,我忘記寫在什麼地方,我有看到他當場寫下來交給壬○○,但沒有注意到他帳號寫林金山;(93年10月12日壬○○匯款33萬給林金山,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我陪壬○○去匯款的那次,我記得是30萬;(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88頁予證人閱覽;93年10月12日銀行匯款資料是33萬?)我記得的是30萬;(不管是30萬或33萬,壬○○是如何籌出這筆錢?)我不知道;(你對於壬○○說,是你帶她去辦30萬的小額貸款,你有何意見?)那是她要求我帶她去辦小額信貸,我帶她去臺北銀行辦,但我不知道信貸30萬跟林金山的匯款33萬有什麼關係;(小額信貸的撥款時間是93年10月11日,你知道這件事情嗎?)不知道;(辦小額信貸是當天辦當天撥款嗎?)3 至5 天,壬○○說她只去過一次是不對的,因為填資料去一次,對保去一次,撥款時是銀行直接通知她,我只有填資料陪她去,後面的程序我都沒有參與;(壬○○交給你她的手機及SIM卡,你有沒有還給壬○○?)沒有;(壬○○辦小額信貸留的是哪支手機號碼?)壬○○說她在93年7 、8 月把手機及
SIM 卡交給我是不實在的,因為小額信貸及匯款是發生在10月,7 、8 月我不可能拿她電話,她交給我的手機是什麼號碼我忘記了;(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2頁予證人閱覽;該頁下面2 萬9 千元的支票,是誰交給壬○○的?)我;(發票人是誰?)我;(發票人簽名欄的簽名是誰簽的?)我簽的;(你簽什麼字?)我簽「王笑芬」,是我原來的名字;(你戶籍上原來有這個名字嗎?)有啊,我是91年改名;(這張支票你何時交給壬○○?)忘記了,93年跟她同事時交給她的,該張支票登記開戶的名字是甲○○;(這張支票背後寫甲○○及身分證號碼,是誰寫的?)我寫的;(你為什麼正面及背面簽不一樣的名字?)已經拒往的票子,我就這樣簽,沒有特別的意義;(你為什麼交付這張支票給壬○○?)我向她借錢,我本來要借3 萬5 ,支票在拒往前已經開好2 萬9 ,所以我後來跟她借2 萬9 ;(這2 萬9你有還給壬○○嗎?)後來我在94年6 月17日入獄後,我先生林長輝以2 萬元跟壬○○和解;(你的支票戶什麼時候拒絕往來?)很久了,忘記了;(你為什麼要交付拒絕往來的支票給壬○○?)我向壬○○借錢,我寫借據、本票,她不接受,我就告訴她,這張支票已經拒往,我在後面背書,如果我不還的話,她可以告我;(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54頁予證人閱覽;你跟檢察官說,陳少鋼有帶你參觀過雲景度假村,他也叫我投資雲景,但我沒有投資,事實是否如此?)不是,我忘記我有沒有這樣跟檢察官說;(你跟檢察官說,你跟壬○○說:雲景很漂亮,適合投資?)對,是在保誠人壽辦公室說的,是壬○○來問我,雲景適不適合投資;(93年10月12日你有沒有陪壬○○去匯款給林金山?)有,但記得是30萬;(請說明當天匯款的詳細經過?)跟鍾俊申見面後,從天台的咖啡廳離開,我就陪壬○○到郵局匯款,我只跟鍾俊申見面過一次;(你幫壬○○處理順益汽車乙○○的事,有沒有告訴癸○○?)沒有,但壬○○有沒有告訴他我不知道;(你們在三重天台見面到匯款這段期間,有沒有跟癸○○聯絡?)沒有;(你幫壬○○處理順益汽車事情的過程中,癸○○有沒有跟你談過這件事情?)癸○○跟壬○○認識之後,我就沒有再跟癸○○聯絡;(壬○○有沒有告訴你,她曾經投資在癸○○名下四股的股權?)沒有;(檢察官有沒有用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方法訊問你?)沒有;不認識己○○、子○○、丙○○;(壬○○請你處理順益汽車這件事情,交了手機及SIM 卡給你,你有沒有主動跟魏課長聯絡過?或是魏課長主動打來跟你聯絡?)我只有當著壬○○的面,跟魏課長聯絡過一次,其他都是魏課長主動跟我或壬○○聯絡,壬○○的手機不是一直放在我這邊,有時候她會拿回去用;(在天台見面之後,魏課長跟你聯絡過幾次?)大部分是壬○○告訴我,魏課長有打電話來,我只幫她接過一兩次電話;(魏課長打電話來時,手機剛好在壬○○那裡?)是,是她拿回去時,手機在我這裡時,我只接過1 、2 次;(約在新光三越見面這個時間,是誰約的?)不記得,我只記得我曾經在新光三越當著壬○○的面打電話給魏課長,後來改到天台見面;(你知道壬○○收到台中地院法拍通知書傳真的事? )我不知道;(是誰告訴你,自稱鍾俊申的人會來天台跟你見面?)魏課長,他只說有人會來,沒有說叫什麼名字;【審判長問:對證人甲○○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癸○○答:沒有意見;告訴人答:甲○○跟我拿SIM 卡,我不知道她的用意,我沒有跟魏課長聯絡,手機我沒有拿回來過;被告甲○○稱:我希望能夠測謊。】」等語(見本院99年5 月17日審理筆錄),是之,就如上證人即共同被告甲○○證述得悉,何以被告甲○○明知其債信欠佳,仍提出簽「王笑芬」名義之支票向施某調現【此情與被告癸○○偽以林奕輝、林義輝之名義為幌對告訴人壬○○訛詐者,為同一手法】,其後該支票即為拒絕往來,甚於入獄後,就此2 萬9 千元則由其前夫林長輝以2 萬元為之和解,突然間又淨賺9 千元?是足悉被告甲○○仍大剌剌之謂其若不還錢可以告伊?顯然抓住施某之心理弱點而為訛詐之舉,甚明。而被告就其於偵查中供述(見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54頁),「陳少鋼」有帶其參觀雲景度假村並要其投資,然其並未投資之情,於本院則證述謂以其忘記有無此供述,顯然係選擇性之遺忘,為不足採;且依證人王某證述亦可獲悉,其與告訴人施某為同事情誼,了解相當,復據上述證人即共同被告癸○○之證述,交叉以對,當可獲悉被告王某亦有介入以投資「雲景」為幌之過程,並無疑問,王某以其間並未談及投資一情,要屬矯飾,其為純吃飯?又何以去「雲景」?實屬耐人尋味;再次,關於施某接獲之存證信函(見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8頁),既然施某誠然告知有關為順益汽車購車之連帶保證細節過程,王某復避重就輕謂施某未將該存證信函提出予其觀覽,核與生活經驗嚴重違反,何況復介紹假的『鍾俊申』用為聯繫溝通之管道,被告王某所辯誠不足採;而被告甲○○何以於向告訴人施某提出林金山之帳戶資料後,復陪同前往匯款,顯然係為訛詐犯行之參與,並無疑問。王某辯以:我不知道信貸30萬跟林金山的匯款33萬有什麼關係等云云,要非可採;而壬○○交給被告甲○○之手機及SIM 卡被告甲○○復未返還壬○○,其中實情耐人尋味?又證人即共同被告甲○○就被告癸○○是否知悉於三重天臺見面匯款情事部分,稽之證人施某如上所述,互為勾稽,足認王某顯有迴護被告癸○○之情,為不足採;因認何以被告甲○○汲汲於為施某處理如上事務,核與常情相悖,所辯不足採信。故就如上所為證述,稽以證人曾某證述,證人施某證言,顯足為被告2 人不利之認定;又本案事證積極明確,被告甲○○稱希望測謊部分,核無必要,附帶說明。
㈥、證人丙○○證述略以:「(你跟癸○○什麼關係?)朋友;不認識甲○○、壬○○;(提示法院卷一98年10月20日國泰世華銀行回函所附丙○○存款帳戶交易明細予證人閱覽;國泰世華銀行你的帳戶於93年9 月2 日、9 月14日,分別存入10萬、4 萬2 千元,都是由壬○○存入,這件事情你知道嗎?)有這2 筆存款進來,但我不知道是壬○○的;(你知道的情況為何?)我跟癸○○合夥開服飾店,他原本投資10萬元,後來要增資20萬總共30萬,他說要匯款給我,這兩筆錢就是增資20萬元的一部分;(服飾店位置?)板橋市○○路○ 段○ 號奇爾服飾,是賣女性服飾,現在還在開,服飾店資本90萬元,癸○○占三分之一30萬;(癸○○增資20萬,匯款14萬2 千,其餘部分?)他是現金給我,他的30萬是繳清的;【審判長問:對證人丙○○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被告甲○○答:沒有意見,我不認識他;告訴人答:癸○○叫我匯款是投資他的SPA 當股東,我不知道服飾店的事,他沒有提過。】」等語(見本院99年6 月15日審理筆錄),由此復可知悉被告癸○○固有此項之投資,然仍係以要告訴人施某投資SPA 當股東為幌,亦足資確信。
㈦、證人寅○○證述略以:「(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8頁予證人閱覽;這存證信函是否你承辦的?)這是我當時承辦的業務,字跡不是我寫的,是底下的小姐寫的,上面寫的魏課長是我;(當時你在什麼單位擔任什麼職務?)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北縣區授信管理課課長;(提示法院卷順益汽車99年5 月24日刑事陳報狀予證人閱覽;該陳報狀所附的93年票字第47956 號北院民事裁定,這份裁定書順益汽車部分你是不是承辦人員?)是;(同一份陳報狀所附的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93年11月5 日函,於該民事執行在順益汽車部分你是不是承辦人員?)是;(請說明本件你從頭到尾承辦的詳細經過?)有一位乙○○在93年向我們公司購買一台轎車,以附條件買賣方式,乙○○除了自備款外,只繳了兩期分期款,就沒有繼續繳,我們寄發存證信函催繳,都沒有回應,所以我們委由車輛協尋公司,在93年10月10日將車輛取回,10月8 日是我們把車輛資料給協尋公司的時間,10月10日是將車輛取回的時間,之後將車輛點交拍賣,透過法院點交,再由林口的行將公司拍賣,拍賣時間是93年11月27日,我們是先取回車輛,才在10月21日聲請法院點交,後來我就調離這個單位,後面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乙○○的連帶保證人?)壬○○;(你寄存證信函後發生什麼事情?誰跟你聯絡?)不記得,因為太多客戶,而且時間過很久;(你記得你有跟乙○○或壬○○見過面嗎?)沒有;(你有派人去跟乙○○或壬○○見面嗎?)我記得當時有請賣車的業務去聯絡,我不知道他們有沒有見面,賣車的業務是劉秉豐;(有一位鍾俊申你認識嗎?)我們公司當時的汽車業務;(鍾俊申跟乙○○這台車有關係嗎?)我不清楚;(你何時調離該單位?)94年3 月初;(後來委外催收交給哪個單位?)我們公司催收課負責,課長是胡中漢;(提示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31頁予證人閱覽;順益汽車94年
5 月21日的同意書,是你承辦的嗎?)不是,是胡中漢承辦的;(上開提示的同意書,是否順益汽車出具的同意書?)是,跟我們留存的資料一樣;(出具同意書的意思是否表示壬○○的保證責任已解除?)是;(你知道最後是誰跟你們公司聯絡?以多少金額解決?)誰出面我不知道,金額依照資料是14萬;(14萬有進入你們公司帳戶,你們才出具同意書?)是;(乙○○買車的總價?)67萬7 千,自備款4 萬
7 千,每期繳1 萬4738元,分48期;(賣車之後你們應該求償多少錢而以14萬解決?)不足額加上一些費用為23萬2948元,後來收了壬○○的14萬;(你們公司催收是委外催收,還是由公司的催收課負責?)總公司催收課把資料給委外單位催收,委外單位催收的過程有回報,但我不清楚,因為我不是承辦人員,他們應該有跟壬○○那邊先談好一個金額跟我們報告,看我們有沒有核准;(0000000000是誰的電話?)我的電話;【審判長問:對證人寅○○之證言有何意見?告以要旨;告訴人答:我沒有見過證人,他不是我見過的鍾俊申;被告甲○○答:沒有意見,我沒有見過他。】」(見本院99年6 月15日審理筆錄),由證人寅○○證述,可以獲悉證人壬○○分別於偵查、本院所為之指證述並非虛幌,而堪採信。
三、綜據上述,各該證人等於本院行交互詰問所得,得悉要項,分述如下:
㈠、本件被告2 人之全部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壬○○於偵查指訴暨於本院證述明確;被告癸○○於偵查暨本院審理時亦不否認有以化名「林奕輝」、「林義輝」與施某交往之事實,以及有以投資「雲景度假村」等為理由,向施某借款之情,然仍對「陳少鋼」之真實姓名年籍,現在何處均全然無法交代;被告甲○○於偵查暨本院之證述,其確有居中介紹告訴人與化名「林奕輝」、「林義輝」之被告癸○○結識,以及確有從旁蠱惑施某投資其等與化名「陳少鋼」之人佯稱經營之「雲景」度假村之情,暨居中協助告訴人處理車輛法拍事宜之事實。
㈡、證人鍾俊申於偵查中證述,其現任順益汽車公司桃園南崁營業所之業務代表,惟證稱從未見過施某與被告癸○○,亦不認識被告甲○○,顯見係由被告甲○○先行假借「鍾俊申」之名向施某幌稱,其後被告癸○○則編織行詐之實。又被告癸○○捏造各種名義向施某借貸之事實,有借據影本、借貸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影本足為佐證;又施某受被告2 人先後訛詐陸續提款交付被告癸○○或匯款與被告等所提出之帳號匯入款項之事實,亦有壬○○臺北銀行農安分行存摺影本、臺北松江路郵局存摺影本、臺灣企銀吉林分行存摺影本、國泰世華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存摺影本足為佐證。
㈢、而被告癸○○交付予告訴人施某做為借款擔保用途之由貴凌有限公司、菳格企業有限公司及戴旭朝等開立之支票,均於94年1 月間大量退票,並遭列為拒絕往來戶事實,同有支票影本、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函文、上海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函文、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參;再者,如前所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其文末竟載以「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與法院文書格式顯然不符,其為偽造者,甚明。又該「鍾俊申」名片行動電話部分,有以手寫方式塗改,亦足認被告等係以上開塗改之名片詐騙告訴人之事實,復以幌稱「鍾俊申」之人出現,其後施某因受被告等以上開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詐騙誤為真實,而匯入款項共63萬元至林金山帳戶,亦有告訴人匯款材料在卷可稽。
㈣、此外,復有「鍾俊申」名片1 張、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影本1 份、匯款申請書2 紙,以及0000000000台灣大哥大查詢資料、聯邦商業銀行桃鶯分行(98)聯桃鶯字第0610號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信銀字第09822271212350號函、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日銀字第098200146960號函、國泰世華銀行(98)國世後埔字第0540009800409 號函、雲景溫泉休閒渡假山莊98年11月26日回函、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營業部函98部營業字第01127 號函、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函文、上海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函文、法務部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借據影本、借貸協議書影本、協議書影本足為佐證。據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 人之犯行,均足以認定,均應予以責罰。
參、新舊法比較適用: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5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施行,茲比較說明之: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則刑法第
2 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 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合先敘明。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二、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56條有關連續犯之規定,於94年2月2 日修正刪除95年7 月1 日施行,故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為連續犯,應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依修正後規定,則無連續犯可資適用,即應將各次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又同上時日修正後之刑法第55條規定,亦將牽連犯之規定予以廢除,是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認屬牽連犯,應從一重處斷;但依修正後刑法第55條規定,則已無牽連犯之規定可資適用,即應將各該犯行以數罪併合處罰,是以適用修正前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三、是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增訂及刑法第33條第5 款之修正,係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刑罰法律效果之變更,就本件所處刑罰而言,尚未處以該等最低罰金額度,實質上無比較實益是就此毋庸為比較;而上述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刪除、同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刪除,則均係科刑規範事項之變更,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綜合罪刑全部結果,整體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參見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634號判例意旨、27年上字第261 號判例意旨)。
四、被告2 人行為後,刑法第28條關於共同正犯之規定,雖亦於如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限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人,排除「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之類型,然本件被告等乃係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為正犯,不生比較新舊法之問題。
五、又刑法第47條有關累犯之規定,固同於如上時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 。」,與修正前刑法第47條規定「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1/2 。」不同,惟本案被告甲○○再犯本罪既係出於故意,無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47條規定均構成累犯。
六、是被告2 人所為,適用修正前連續犯、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等均較屬有利,經本院綜合比較結果,應均以舊法對被告有利,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關於連續犯、牽連犯等之規定。
肆、論罪科刑及所犯法條:
一、核被告癸○○、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1 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所犯偽造公印之行為,為偽造公文書之低度行為,而偽造公文書之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
2 人與化名「陳少鋼」、「鍾俊申」以及不詳之成年人間,就上開詐欺、偽造公文書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渠等並已共同為犯罪之實行行為,均為共同正犯。被告癸○○就協議書之簽訂部分,另犯刑法第216 條行使第210 條偽造私文書之罪;被告等多次詐欺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且均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實施前所為,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連續犯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2 人行使偽造公文書之行為(被告癸○○部分,另犯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與詐欺行為間,均具有方法、目的牽連關係,比較新舊法規定,亦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從其中較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被告甲○○有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遞加重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2 人之素行、犯罪目的、手段,其行為對司法機關造成影響非輕,復衡酌以被告甲○○如上前科犯行諸多,素行非善,以及其等所為分工程度,兼衡被告犯後態度極度不佳,不知反省,以及綜合其他偵審進行中之一切情狀等,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另本件被告2 人之犯罪時間,雖係在96年4 月24日前之93年8 月至11月間,然所犯如上為裁判上一罪案件,其據以從一重處罰之罪刑期已逾有期徒刑1 年6月,是其中之詐欺罪部分,為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所列不予減刑之罪名,且如上所述據以處罰之從一重之罪其刑期已逾同上減刑條例第3 條規定逾越有期徒刑1 年6 月,不予減刑之規定,則本件均應不予以減刑,附帶敘明。
二、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林義輝」及「林奕輝」署押(簽名、捺印)各1 枚、編號二所示偽造之「林義輝」署押(簽名)各1 枚、編號三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公印1 枚,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其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1
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另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影本1 紙(含『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印文1 枚,已因該通知書已經沒收,應另不為沒收),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應另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
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5條、第56條、第47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8條第1項第2 款、第219 條,廢止前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由檢察官戊○○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佳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5 庭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謝梨敏法 官 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麗春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0 日附表:
一、93年11月14日借貸協議書上偽造之「林義輝」之署押(簽名及捺印)各1 枚、94年3 月7 日借貸協議書上偽造「林奕輝」之署押(簽名、捺印)各1 枚【分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4043號卷第5 頁反面、第8 頁】;
二、菳格企業有限公司支票1 張(號碼:AA0000000 ,面額:35
0 萬元,到期日:94年3 月30日,付款人:華僑銀行敦化分行)、貴凌有限公司簽發之支票2 張(號碼:AN0000000 、AN0000000 ,面額均為90萬元,到期日:94年4 月5 日、5月5 日,付款人均為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偽造「林義輝」之背書(簽名)各1 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47-1頁】;
三、偽造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法拍通知書」影本1 紙【內含偽造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印』印文1 枚】(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調偵字第912 號卷第29-1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沒收之特例)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